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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隊幹部住房維修管理規定

發布時間:2021-01-25 00:23:12

㈠ 軍隊退休幹部移交地方後軍隊原有住房處理

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住房制度改革實施辦法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批準的民政部、財政部、總政治部《關於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住房制度改革問題的通知》(民安發〔1993〕9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住房(含退休志願兵住房,下同)和附屬建築產權的歸屬,原則上按照建房計劃和投資來源劃分。列入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安置住房建設計劃且由中央財政投資的住房,其產權屬於中央所有;其它的住房,按投資來源確定產權歸屬。
第三條 產權屬於中央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的住房和附屬建築,委託各地安置部門進行管理。其中與部隊換建換住和與部隊營院設施不能分開的住房,暫由軍隊負責管理;家屬單位代建的住房,暫由代建單位負責管理。
第四條 產權屬於中央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住房和附屬建築,委託各地安置部門辦理產權登記、清查、統計工作。今年先對第一、二、三批安置計劃建成的住房產權進行登記。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財政廳(局)將住房產權登記表(見附件一)於1994年10月底前上報民政部、財政部。今後建成的住房,每年十二月底前進行一次產權登記上報工作。產權登記工作的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五條 居住房產權為中央所有的(含產權歸軍隊所有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住房租金和住房補貼標准,按軍隊規定標准執行(見附件二、三)。超標准住房面積的計租辦法,由各地參照軍隊房改辦法的有關規定,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第六條 居住房產權為地方所有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其住房租金按安置地政府的規定標准執行,租金減免(包括遺屬住房租金減免)按軍隊有關規定執行(見附件四、五)。住房補貼,地方房改辦法規定的標准低於軍隊的,按軍隊房改規定的補貼標准發給。地方規定的標准高於軍隊標準的,憑住房產權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按地方房改辦法規定的補貼標准執行。
第七條 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住房補貼,不作為計發個人生活待遇有關費用的基數。住房補貼經費,按現行財政管理體制,分別由中央和地方財政解決。
第八條 自購、自建住房和維修擴建私房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不交納住房租金,不享受住房補貼。
第九條 為軍隊離休退休幹部服務的工作人員在住房制度改革,按地方房改規定執行。其他租用屬於中央產權住房的人員租金標准為:地方房改規定的標准高於軍隊標準的,按地方規定的標准收取房租,軍隊規定的標准高於地方的,按軍隊標准收取房租。
第十條 產權屬於中央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的住房出售問題,由民政部、財政部、總政治部根據國家和軍隊的房改政策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產權屬於中央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住房租金收入和售房資金管理辦法,由財政部、民政部另行規定。
附件:一、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住房產權登記情況統計表
(一、二)(略)
二、總後勤部《關於軍隊住房租金計算辦法》(〔1992〕5號)
三、總後勤部《關於發放住房補貼和實行公積金的辦法》 (〔1992〕6號)
四、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印發《關於軍隊家屬住房有關問題的處理規定》(〔1991〕後聯字9號)
五、總後勤部基建營房部《關於軍隊家屬住房有關問題的處理規定》若干問題的解釋(〔1991〕營房字第287號)
附件:軍隊住房租金計算辦法(摘要)(總後勤〔1992〕5號文件)

㈡ 誰能提供《軍隊住房違規問題處理辦法》文件

(一)根據總政治部、總後勤部《軍隊住房違規問題處理辦法》(後發[2007]2號)規定,軍隊人員超過面積標准或者兩處以上住軍隊住房,屬於需要調整住用的,調整住用期間,超標准部分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積每月10元計收;軍隊人員或者其配偶在駐地已購買房改房、離退休幹部已安置住房或者已領取住房補貼自理住房後仍佔用軍隊住房,屬於應當騰退的,在規定的騰退期限內,按月租金標准計收房租,超過騰退期限仍未騰退的,一年以內,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積10元計收,一年之後,按當地商品住房市場租金價格計收房租。市場租金價格,由住房管理單位參照當地上年度市場價格確定(下同)。
(二)軍隊建立住房補貼制度之後轉業復員人員,應及時騰退軍隊住房並支取住房補貼。需要暫時住用軍隊住房的,在辦理轉業復員離隊手續後的兩年內,按月租金標准計收房租,第三年以後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積每月10元計收房租。已經解決其他住房或者支取住房補貼後仍住用軍隊住房的,按當地商品住房市場租金價格計收房租。
(三)軍隊建立住房補貼制度以前轉業復員人員以及其他地方人員,在地方已安排住房或者已按房改優惠政策購買了住房,應當騰退軍隊住房,繼續佔用的,按當地商品住房市場租金價格計收房租。
(四)住戶擅自將軍隊住房轉給子女或者出租、出借給他人居住的,住房管理單位應採取措施收回住房。收回前,按當地商品住房市場租金價格計收房租。

㈢ 軍轉幹部關於住房保障的相關問題

您好,中公教育為您服務。
1.指導思想
按照國家及軍隊關於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改革現行軍隊轉業幹部住房保障辦法,逐步實行軍隊轉業幹部住房分配貨幣化、商品化和社會會,以促進軍隊建設、維護軍隊轉業幹部的切身利益。
2.基本原則
與國家及軍隊房改政策銜接配套,堅持編籌規劃、優先安排、重點保障、合現負擔的原則,體現對軍隊轉業幹部的優待。軍隊轉業幹部享受與其轉業時軍隊職務等級相當或同等條件地方人員的各項住房待遇。
3.住房供應保障
(1)保障方式。軍隊轉業幹部的住房,主要採取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現有住房或租住周轉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決。

(2)房源供應。安置地人員政府或接收安置單位,應按要求為軍隊轉業幹部提供經濟適用住房和周轉住房房源。對全遷戶軍隊轉業幹部,在其到地方報到前提供房
源;其他軍隊轉業幹部,在其到地方報到後的一年內提供房源。所提供的經濟適用住房和周轉住房房源,應當做到選址合理、質量可靠、設施配套。
(3)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安置地人民政府和接收安置單位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應優先向軍隊轉業幹部出售。軍隊轉業幹部購房面積由其根據家庭支付能力自主決定。

(4)租住周轉住房。對於安置地暫難以提供經濟適用住房的全適戶軍隊轉業幹部、配偶無住房且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金確有困難的其他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地人民
政府或接收安置單位應提供周轉住房供租住。有條件的地區可建設或購買適當數量的住房,作為軍隊轉業幹部的周轉住房,重點解決全遷戶軍隊轉業幹部的住房問
題。
(5)購買軍產住房。租住售房區軍產住房的軍隊轉業幹部,本人及春配偶確無其他住房的,可按軍隊現有住房出售管理的有關規定購現有住房。
(6)修建自有住房。各地應結合小城鎮的改造支持和鼓勵軍隊轉業幹部建造、翻修自有住房。軍隊轉業幹部自建住房,享受國家和安置地人民政府有關自建住房的各項優惠政策。
(7)住房檔案移交。軍隊轉業幹部及其配偶的住房情況和住房需求,由軍隊團(含)級以上單位幹部、財務、營房部門審核上報。軍隊轉業幹部住房檔案與其本人檔案材料一並移交地方。
(8)退還軍產住房。租住軍產住房的軍隊轉業幹部,本人或者配偶已購買或租住地方住房,以及已修建自有住房或採取其他方式解決了住房的,應及時退還軍產住房。
4.住房補貼
(1)住房補貼來源。軍隊轉業幹部服現役期間的住房補貼,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轉業後在地方工作期間的住房補貼,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單位按有關規定解決。

(2)住房補貼對象。2000年及其以後批准轉業的軍隊幹部及其配偶,未按房改成本價、標准價、安居工作房價購買住房或未參加集資建房的,可按規定申請住
房補貼;已按房改成本價、標准價、安工程房價購買住房或參加集資建房給予貨幣補差的,按軍隊有關規定執行。配偶已租住地方住房的,可按房改成本價購買,購
房實際建築面積 達到購房補貼建築面積標準的,分別按軍隊和地方的有關規定給予貨幣補差;按經濟適用住房購其配偶現租住住房的,夫婦雙方可以按規定分別申
請住房補貼。

(3)住房補貼方式。軍隊轉業幹部服現役期間的住房補貼,按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軍官、文職幹部、士官住房補貼暫行辦法》([2000]後財字
第18號)規定計發,計發時間截止到軍隊停發工作的下一個月。安置地經濟適用住房基準價格高於軍隊基本住房補貼基準房價的,由軍隊按規定計發地區住房補
貼。軍隊轉業幹部到地方後的住房補貼,由接收安置單位按照體單位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當或同等條件人員的有關規定執行。
(4)住房補貼申請。軍隊轉業幹部申請服現役期間的住房補貼,應如實提供家庭住房情況等有關資料,由本人所在團(含)級以上單位營房部門會同幹部、財務部門共同審核辦理。
(5)住房補貼發放。軍隊轉業幹部服現役期間的住房補貼,由軍隊團(含)級以上財務部門在軍隊轉業幹部離隊時發給個人。其中,租住軍產住房的,退還軍產住房時計發給個人。
(6)配偶住房補貼。軍隊轉業幹部配偶的住房補貼按其所在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已實行住房補貼制度的單位應按國家及當地的有關規定及時予以劃撥、支付。 夫婦均為軍隊幹部,一方轉業需要購買住房的,留隊一方可以申請住房補貼。
如有疑問,歡迎向中公教育企業知道提問。

㈣ 求 軍隊經濟適用房管理規定

軍隊經濟適用房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精神和中央軍委《進一步深化軍隊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軍隊經濟適用住房,是指由軍隊單位組織建設,享受國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劃撥土地、地方人民政府減免有關費用等優惠政策,建成後主要出售給軍隊人員的住房。

第三條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按照統籌規劃,按需建設,注重質量,規范運作的要求組織實施。

第四條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是軍隊基本建設的組成部分。組織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應當嚴格執行《中國人民解放軍工程建設管理條例》和國家、軍隊的有關標准規定。

第二章建設方式

第五條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應當適應社會化保障的要求,採取集中統建、單位自建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有條件的可以購買地方經濟適用住房。

第六條駐軍比較集中的城市,盡可能由軍兵種、軍區(以下簡稱軍區級單位)或者省軍區組織統建,實行統一規劃、統一貸款、統一建設、統一出售、統一管理。

第七條師(含)以上機關、院校、醫院、科研單位等,缺房較多,且有經費和建房用地,建成後能夠實行物業管理的,經批准,也可以組織建設。

第八條向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出售的經濟適用住房,原則上由軍區級單位統一規劃建設。

第九條購買地方經濟適用住房,一般由單位組織協調。單位統一購買的,應當報總後勤部批准;個人需要支取住房補貼購買的,由軍區級單位後勤(聯勤)部批准。

(4)軍隊幹部住房維修管理規定擴展閱讀:

為扎實推進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專項清理整治工作,經中央軍委批准,中央軍委辦公廳日前印發《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專項清理整治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

《意見》明確,處理遺留問題要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嚴格標准、依法糾治,突出重點、全面整改,積極穩妥、講求實效的原則。

要堅持歷史問題歷史看待,客觀認定問題性質,以政策法規為依據,嚴格依法依規糾治問題。要緊盯關鍵環節和重難點問題,逐項對標清查,逐一掛賬銷號,以破解難題帶動整治工作扎實落地。

《意見》針對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存在的遺留問題,從完善報建手續、規范住房出售、推行物業管理、規范住用秩序等方面,明確了相應的處理方法、操作程序和具體要求。

《意見》強調,各級黨委是專項清理整治工作的責任主體,軍政主官是第一責任人,要加強組織領導,強化責任擔當,切實發揮統攬總抓作用;對重點難點問題,實行軍委機關和大單位掛牌督辦制度,上下聯動聚力攻關,始終保持真糾實治的強勁態勢;

嚴格落實監督檢查和違規問責,對單位組織不力、工作滯後、整改落實不到位,甚至弄虛作假、拒不整改的,一經發現要按有關規定嚴肅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㈤ 自主擇業軍轉幹部申請維修自有住房可以嗎

軍轉幹部,在地方是沒有公積金賬戶的,在轉業時,把你的黃租房補貼已經一次性結清給你了。你想在地方辦理公積金貸款,必須先設立你的公積金賬號,繳存公積金,這樣才可以。給你粘貼先關文件,希望對你有幫助。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關於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管理若干問題的意見》(國轉聯[2001]8號)的精神,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現就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住房公積金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廈門市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中心(以下簡稱軍轉管理中心)為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在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委託的銀行設立「廈門市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中心住房公積金專戶」(以下簡稱專戶),負責辦理專戶下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變更、提取、轉移等相關手續。
二、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轉業到地方後,可在辦理報到手續後一個月內向軍轉管理中心提出設立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的書面申請,逾期不予受理。軍轉管理中心審核後,為其設立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同時開具《繳款通知書》。
三、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應在軍轉管理中心開具《繳款通知書》後十天內,將部隊一次發給的服現役期間的住房公積金轉入其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
四、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未提取專戶下個人住房公積金余額的,方可在購買住房時申請辦理一次住房公積金貸款。貸款條件按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規定,貸款額度採取就高原則。
五、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在向軍轉管理中心提出設立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的書面申請時,如已有停止繳交的住房公積金賬戶應將其轉入專戶。
六、已在專戶下設立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就業後,軍轉管理中心應為其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到新錄(聘)用單位手續,由新錄(聘)用單位按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此後,其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從未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可將其在錄(聘)用單位設立的住房公積金賬戶轉入專戶;已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不再轉入專戶管理。
七、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在專戶下設立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其住房公積金只能用於轉賬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
八、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在專戶下設立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後,不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可提取其住房公積金余額並銷戶。但銷戶後,不得重新在專戶下設立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九、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後未按合同約定償還貸款本息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委託銀行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合同約定處理。
十、本通知下發前按照國轉聯[2001]8號文件安置管理的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自願將部隊一次發給的服現役期間的住房公積金存入個人住房公積賬戶的,應在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辦理。

㈥ 軍隊住房政策

根據1999年9月頒布的《進一步深化軍隊住房制度改革方案》中的規定,軍官住房補貼面積標准:

1、連、排職60平方米。 2、營職70平方米。 3、副團職80平方米。 4、正團職90平方米。 5、副師職105平方米。 6、正師職120平方米。 7、副軍職165平方米。
8、正軍職180平方米。
購房人員配偶的住房補貼,由其向所在工作單位申請領報。住房補貼計算。一次結算的基本補貼額為:1999年12月份基本工資X 40.94% X 1999年12月(含)之前的工作月份+每平方米每年8元 X 1992年6月30 日前的軍(工)齡 X 住房補貼面積標准。地區補貼,在經批准購買房時計算。

軍人辦公用房標准規定
師以下部隊辦公用房面積標準是:

(1)師、團職幹部機關辦公用房標准:

①正副師職幹部24平分米/人;

②副師職參謀長、政治部副主任、後勤部正副職、機關科長、團正副職、正副參謀長、正副主任、正副後勤處長12平方米/人;
③機關一般幹部8平方米/人。
(2)營連用房面積標準是:
①辦公兼宿舍,正副營長、正副教導員18平方米 / 人;
②辦公兼宿舍,一般幹部按編制人數計算12平方米/人;
③連隊幹部辦公兼宿舍(即司務長、技師、技術員等)12平方米/人;
④連部戰士宿舍8平方米/人;
⑤戰士宿舍4.7平方米/人。
(3)軍以上機關幹部辦公用房面積標准.
①大軍區正職100平方米/人。
②大軍區副職75平方米/人;
③正軍職50平方米/人;
④副軍職25平方米/人;
⑤師、團職12平方米/人;
⑥營以下幹部8平方米/人。

㈦ 部隊房產收回有什麼相關規定

《軍隊房地產經營管理規定》第八條同時規定,房地產出租,租期最長不得超過10年,期滿後可續租。

第十五條規定,利用軍用土地與地方單位合建房屋,其產權屬於軍隊。參加合建的地方單位取得合同規定數額的房地產使用權,其使用年限:經營性房地產不超過30年,非經營性房地產不超過50年。

使用期滿後,由軍隊產權管理單位無償收回。如地方單位要求繼續使用時,應按規定辦理報批手續,經批准後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7)軍隊幹部住房維修管理規定擴展閱讀

中國人民解放軍房地產管理條例

第五章 營房管理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所稱營房,是指軍隊擁有所有權並由軍隊單位使用、管理的房屋。軍隊單位實行營房限額住用制度。營房住用面積限額,依據單位人員、裝備編制和營房建築面積標准核定。

第二十四條 軍隊家屬住房採取公寓住房與自有住房相結合的方式保障。軍隊在職人員可以租住公寓住房,離職或者購買自有住房後應當遷出。

第二十九條 營房應當按照設計功能使用,未經營房管理部門同意,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用途,不得擅自增加營房的荷載或者改變營房結構、構件。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國人民解放軍房地產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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