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請問有誰知道住房補貼和公積金國家是哪年推出
《國務院關於深抄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4〕43號,公積金多數單位是96年之後開始實施的,公積金大多數單位都執行了,具體是按個人月基本工資的一定比例(目前規定不超過12%)每月由單位扣繳,單位補貼繳存同等數額,也就是存100得200,退休後不能再享受,所以一般來說公積金在退休或在職去世後可能易經提取過了;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開始停止實物分房,如第推行住房貨幣化4條:
(四)1998年下半年開始停止住房實物分配,逐步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具體時間、步驟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確定。
故住房補貼是屬地政策,各地政策不一致的,一般職工享受住房貨幣化補貼也都有一個時間點的,比如重慶市規定1999年7月1日後在世的職工才可能享受住房補貼,另外住房補貼一般都與(本人或家庭)已享受的實物或貨幣化住房分配面積有關,重慶市達標了的話也就沒有補貼了。
B. SOS:北京市普通職工每月的住房補貼是從哪年開始發放的
2005年1月
C. 天津哪年建立的住房補貼制度具體哪個文件
各區縣、委局(集團公司)、駐津單位: 隨著我市按月住房補貼制度的落實,原《天津市按月住房補貼歸集管理操作規定》(津公積金中心[2004]115號)已不適應實際需要。為進一步規范和公開按月住房補貼歸集的辦理程序,現重新制定《天津市按月住房補貼歸集管理操作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按月住房補貼歸集管理操作規定》 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 天津市按月住房補貼歸集管理操作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關於做好單位實行住房貨幣分配審批工作的通知》(津房改調(1999)53號),制定本操作規定。 第二條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全市按月住房補貼歸集業務的管理。各分中心或管理部負責所轄區縣單位和職工按月住房補貼歸集業務的承辦。按月住房補貼歸集金融業務由市住房委員會委託的中國建設銀行天津市分行(以下簡稱建設銀行)辦理。 第二章按月住房補貼登記 第三條單位繳存登記。單位實行按月住房補貼的,持以下資料辦理繳存登記: 1.《天津市按月住房補貼單位繳存登記表》(以下簡稱《單位繳存登記表》,附件1)一式二份: 2.經天津市住房委員會審批的《住房貨幣化分配審批表》。 分中心或管理部審核確認後,應當時為單位辦理繳存登記 第四條單位注銷登記。單位應持以下資料辦理按月住房補貼賬戶注銷登記: 1.《天津市按月住房補貼單位賬戶注銷登記表》(附件2)一式三份; 2.市住房委員會批准注銷的證明文件; 3.由主管部門、清算組織或託管中心為已終止單位辦理注銷登記的,應分別提供注銷單位隸屬關系證明、清算組織證明、託管證明文件及復印件二份。 第五條職工繳存登記。單位為職工建立按月住房補貼,應為職工辦理繳存登記並設立按月住房補貼個人賬戶。 第六條職工注銷登記。符合按月住房補貼銷戶提取條件的職工在辦理按月住房補貼銷戶提取時注銷個人按月住房補貼賬戶。 第三章按月住房補貼繳存 第七條按月住房補貼繳存包括日常辦理業務及按月辦理業務。 (一)日常辦理業務包括本市按月住房補貼賬戶轉移、按月住房補貼匯繳轉封存、按月住房補貼匯繳個人補繳。 1.本市按月住房補貼賬戶轉移 職工工作單位變動或單位整體遷移到已實施按月住房補貼的單位,單位經辦人或職工本人應持以下資料到原單位繳存按月住房補貼的分中心或管理部辦理轉移: (1)《天津市按月住房補貼本市轉移申請書》(以下簡稱《轉移申請書》,附件3)一式二份; (2)轉移人數為兩名及以上且部分職工轉移的,還應提供《天津市按月住房補貼本市轉移申請書清冊》(以下簡稱《轉移申請書清冊》,附件4)一式二份; (3)轉移職工本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單位因整體遷移辦理整體轉移的,可不提供職工本人身份證復印件,但應提供單位經辦人身份證及復印件一份。 分中心或管理部審核確認後,應當時列印《天津市按月住房補貼本市轉移通知書》(以下簡稱《轉移通知書》,附件5)和《天津市按月住房補貼本市轉移通知書清冊》(以下簡稱《轉移通知書清冊》,附件6)。單位經辦人或職工本人持《轉移申請書》、《轉移申請書清冊》及《轉移通知書》、《轉移通知書清冊》到建設銀行辦理按月住房補貼轉移。 2.按月住房補貼匯繳轉封存 職工個人按月住房補貼賬戶待注銷或待轉出的,單位應於匯繳前持以下資料辦理匯繳轉封存: (1)《天津市按月住房補貼匯繳轉封存申請書》(以下簡稱《匯繳轉封存申請書》,附件7)一式三份; (2)兩名及以上匯繳職工轉封存的,還應提供《天津市按月住房補貼匯繳轉封存申請書清冊》(以下簡稱《匯繳轉封存申請書清冊》,附件8)一式三份。 分中心或管理部審核確認後,單位經辦人持《匯繳轉封存申請書》及《匯繳轉封存申請書清冊》到建設銀行辦理匯繳轉封存。 3.按月住房補貼個人補繳 單位為職工補繳少繳或啟封補繳按月住房補貼的,應持以下資料辦理個人補繳: (1)《天津市按月住房補貼繳存(補繳)匯總表》(以下簡稱《繳存匯總表》,附件9)一式三份; (2)《天津市按月住房補貼個人補繳清冊》(以下簡稱《個人補繳清冊》,附件10)一式三份; 分中心或管理部審核確認後,單位經辦人持《繳存匯總表》及《個人補繳清冊》到建設銀行辦理按月住房補貼個人補繳。 (二)按月匯繳按月住房補貼。單位經辦人持以下資料辦理匯繳: 1.《繳存匯總表》一式三份; 2.單位有職工新開戶、轉入或啟封的,應提供《天津市按月住房補貼單位匯繳增加清冊》(以下簡稱《匯繳增加清冊》,附件11)一式三份。 3.單位需為職工調整月繳存額的,還應提供《天津市按月住房補貼調整匯繳清冊》(以下簡稱《調整清冊》,附件12)一式三份。 分中心或管理部審核確認後,單位經辦人持《繳存匯總表》及《匯繳增加清冊》、《調整清冊》到建設銀行辦理匯繳。 第八條單位開辦住房公積金網上繳存的,可同時網上繳存按月住房補貼。 第四章附則 第九條本規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天津市按月住房補貼歸集管理操作規定》(津公積金中心[2004]115號)同時廢止。 這是從天津市住房公積金官網轉發過來的,有需要的可以參看看看。
D. 職工每月80元的住房補貼是哪年開始發放的,這是國家給予老百姓的惠民政策嗎
忽悠人的,80塊,買菜都不夠。
E. 住房補貼從哪年算起
西安市的購房補貼政策如下:
凡在2008年9月4日至2009年12月31日這個期間購房,且屬於個人名下歷史首次首套購買住宅,面積在180平方米以下(別墅除外)的均有補貼。
F. 國家對於住房補貼有什麼規定
住房補貼國家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對無住房職工或住房面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職工,發放的現金補貼。
住房補貼發放的原則是:堅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由各地**根據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價格、平均工資,以及職工應享有的住房面積等因素具體確定。
住房補貼發放的對象是職工。目前,經濟發達地方的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已經實施,企業根據自身的條件參照執行,經濟欠發展的地區還無法實施。
已按房改優惠政策購買了規定面積標准住房的職工不享受住房補貼;承租公有住房的職工在自願退出所租住的住房後,可以享受住房補貼。職工住房面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住房補貼辦法和職工住房面積標准按地方**規定施行。
職工的住房補貼額:向職工發放的住房補貼額等於每平方米建築面積補貼額與該職工的住房補貼面積的乘積。無房職工的補貼面積,按規定的住房補貼面積的乘積。無房職工的補貼面積,按規定的住房補貼面積標准計算。每個職工的住房補貼由各職工單位自行負擔。發放住房補貼應考慮建立在住房公積金制度前的職工工齡。
住房補貼住房補貼的資金來源主要有三大塊:一是國家下撥的建房資金;二是單位售房資金;三是單位多種渠道籌集的資金。
發放住房補貼的基本形式有:一次性住房補貼、基本補貼加一次性補貼和按月補貼等三種形式。
(1)一次性補貼方式,主要針對無房的老職工,在職工購房時一次性發放。
(2)基本補貼加一次性補貼方式,按一般職工住房面積標准,逐步發放基本補貼,各級**與一般職工因住房補貼面積標准之差形成的差額,在購房時一次性發放。
(3)按月補貼方式,主要針對新職工,在住房補貼發放年限內,按月計發。
(4)哦標准
住房補貼提租補貼」(即租房補貼)具體標准為:
正部級240元/月,副部級210元/月,正司級130元/月,副司級115元/月,正處級100元/月,副處級(包括技術工人中的高級技師)90元/月,科級(包括技術工人中的高級工、技師和25年以上科員、辦事員、初中級技術人員和普通工人)80元/月,科以下70元/月。
G. 成都市住房補貼政策是從哪一年開始執行的
2004年2月5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省級單位職工住房補貼實施辦法》的通知,比如這個網頁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106287可以查看到這個辦法及通知
國家1998年出台住房貨幣化補貼有關政策,一些省市少數單位在當初就實施了貨幣化分房政策,2002年後全國各地在住房貨幣化補貼政策上執行有所加快,但主要還是機關事業單位執行得要好一些,國家財政撥款的、優於地方財政撥款的、好的機關事業單位優於差的單位,一般的企業可能不實施的。
住房補貼政策是屬地政策,有些地方的政策制定出來執行起來比較復雜,牽涉廣,有些地方政策及比較簡化,易於操作。
有關政策文件見:《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成都市職工住房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促進住房建設發展的通知》(川府發〔1998〕77號)、《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省級單位職工住房補貼實施辦法>的通知》(川辦發(成府發〔2000〕78號)
H. 部隊復轉軍人貨幣化住房補貼從何時開始計算
軍人住房補貼,是指以貨幣形式給予軍職以下軍官、文職幹部(含由負責安置的離休、退休人員)和士官(以下簡稱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官)住房消費的經濟補償。
軍人的住房補貼,採取的是「基本補貼+地區補貼」的辦法。
軍人住房補貼的基本補貼主要依據補貼比例、個人基本工資、服役年限和職級補貼面積等4項因素計算。計算公式為:1999年以前一次計算的基本補貼額=〔1999年12月份基本工資(基本離休費或退休費)×住房補貼系數40.94%×1999年12月以前的軍(工)齡月數〕+〔每平方米每年8元×1992年6月以前的軍(工)齡年數×職級購房補貼建築面積標准〕。
2000年以後按月計算的基本補貼額=月基本工資×住房補貼系數40.94%。
軍人住房補貼的地區補貼在購房時,或轉業、復員時,或犧牲、病故後結清住房補貼時,另行計算。
師職以下人員與中央機關各職級人員的住房補貼面積標准一致,具體補貼標准如下:
正師職120、副師職105、正團職90、副團職80、營職70、連排職60平方米;六級士官,軍齡26年以上的90平方米、不滿26年的80平方米;五級士官70、四級以下士官60平方米。
根據住房面積標准沿革情況,參照師以下幹部住房面積標准提高幅度,軍職幹部住房補貼面積標准,暫按正軍職180、副軍職165平方米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