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公租房國家標准為幾層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除滿足國家現行有關強制性標准及國家、省、市現行的文件規定外,必須功能齊全、設施完善,達到入住條件。嚴格執行國家、省、市現行建設標准和設計規范,套型建築面積應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
(一)公共部位設施配套及裝修標准
1、單元入口安裝單元防盜門,採用可視對講系統。
2、多層住宅樓梯須按無障礙設計的要求設置樓梯扶手。
3、門廳、電梯廳、公共走廊地面鋪設地磚。
4、電梯應滿足使用安全、節能、環保要求。
5、應預留空調室外機安裝位置,並配套設置相應的冷凝水排放管路。
(二)戶內裝修標准
1、居住房間地面、牆面和天棚:. 地面瓷磚地面,牆面、天棚刷乳膠漆。
2、衛生間地面、牆面和天棚:地面鋪裝地磚,牆面鑲貼面磚,天棚刷乳膠漆。
3、衛生間用具:衛生間安裝坐式便盆,立柱檯面洗手盆(含水龍頭),預留熱水器安裝位置及冷熱水管。
4、門窗:分戶門採用公安部門批准使用的安全防盜門,內門採用木製成品門;窗(含陽台封閉)採用阻熱性鋁合金窗(同時安裝紗扇),窗玻璃選用三玻雙腔中空玻璃。
5、燈具:室內燈具採用節能吸頂燈,公共部位採用聲光控節能燈。
6、其他:每戶應預留洗衣機的安裝位置,並設置電源插座和上下水配套設施。
7、每戶預留通訊、有線、寬頻插座。
(三)配套設施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的布局,將採取大分散、小集中的方式,在交通較便捷、生活配套設施較完善的區域內安排。房型方面,主要為成套小戶型住宅或集體宿舍,新建成套住宅的建築設計應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和技術標准,綜合考慮住宅使用功能與空間組合、居住人口及構成等要素,合理確定套型比例和結構,套均建築面積一般控制在40—50平方米。新建集體宿舍的建築設計,應符合建設部頒布的《宿舍建築設計規范》。公共租賃住房的出租房屋條件和人均承租面積標准應符合《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包括房屋結構及其附屬設施安全牢固,具備上下水、供電和環境衛生等必要的生活條件,房屋的出入口、通道等符合治安和消防管理的有關規定。同時,公共租賃住房在使用前可進行簡易的裝修,有條件的還可配置必要的傢具和家用電器等設備。
㈡ 國家規定住宅樓的標准層高是多少
《住宅設計規范》中關於層高的規定:普通住宅層高宜為2.80m。
卧室、起居室(廳版)的室內凈高不應低於2.40m,局權部凈高不應低於2.10m,且其面積不應大於室內使用面積的1/3。
利用坡屋頂內空間作卧室、起居室(廳)時,其1/2面積的室內凈高不應低於2.10m。 廚房、衛生間的室內凈高不應低於2.20m。 廚房、衛生間內排水橫管下表面與樓面、地面凈距不應低於1.90m,且不得影響門、窗扇開啟。
(2)建設部公有住房標准擴展閱讀:
住宅的高度計量除了用「米」,還可以用「層」來計算,每一層的高度在設計上有一定要求,稱為層高,層高通常指下層地板面或樓板面到上層樓板面之間的距離。
層高為上下兩層樓面或樓面與地面之間的垂直距離。也就是一層房屋的高度。在1987年發布的《住宅建築模數協調標准》中,明確規定了磚混結構住宅建築層高採用的參數為:2.6米、2.7米、2.8米。
㈢ 98年國務院關於實行房改政策的規定
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第十二條按照《決定》規定,進一步搞好現有公有住房出售工作,規范出售價格。從1998年下半年起,出售現有公有住房,原則上實行成本價,並與經濟適用住房房價相銜接。
要保留足夠的公有住房供最低收入家庭廉價租賃。 校園內不能分割及封閉管理的住房不能出售,教師公寓等周轉用房不得出售。具體辦法 按教育部、建設部有關規定執行。
整住房投資結構,重點發展經濟適用住房(安居工程),加快解決城鎮住房困 難居民的住房問題。新建的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按保本微利原則確定。
其中經濟適用住房的成本包括征地和拆遷補償費、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建安工程費、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含小區非營業性配套公建費)、管理費、貸款利息和稅金等7項因素,利潤控制在3%以下。
要採取有效措施,取消各種不合理收費,特別是降低征地和拆遷 補償費,切實降低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成本,使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與中低收人家庭的承受能力 相適應,促進居民購買住房。
1998年下半年開始停止住房實物分配,逐步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具體時間、步驟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確定。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後,新建經濟適 用住房原則上只售不租。
全面推行和不斷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到1999年底,職工個人和單位住房公積金 的繳交率應不低於5%,有條件的地區可適當提高。要建立健全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帳戶, 進一步提高住房公積金的歸集率,繼續按照「房委會決策,中心運作,銀行專戶,財政監督」的原則,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
(3)建設部公有住房標准擴展閱讀:
規定要求發展住房金融
擴大個人住房貸款的發放范圍,所有商業銀行在所有城鎮均可發放個人住房貸款。取消對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貸款,實行指導性計劃管理。商業銀行在資產負債比例管理要求內,優先發放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貸款。
完善住房產權抵押登記制度,發展住房貸款保險,防範貸款風險,保證貸款安全。調整住房公積金貸款方向,主要用於職工個人購買、建造、大修理自住住房貸款。
發展住房公積金貸款與商業銀行貸款相結合的組合住房貸款業務。住房資金管理機構和商業銀行要簡化手續,提高服務效率。
㈣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是否有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規定
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
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住宅工程質量管理,
保障竣工住宅房屋使用
功能,根據《建築法》
、國務院《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
關規定和國家施工驗收規范,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住宅工程質量分戶
驗收(以下簡稱驗收)及其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
是指住宅工程竣工驗收
前,
由建設單位組織施工單位、
監理單位對每一戶及單位工程公
共部位進行的專門驗收,
並在分戶驗收合格後出具
《住宅工程質
量分戶驗收記錄》
。
第三條
住宅工程竣工驗收前,
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施工和監
理單位有關人員,按照國家和本省相關施工質量驗收規范的規
定,對所涉及的內容進行質量分戶驗收。
已選定物業公司的,
物業公司應當參加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
收工作。
第四條
驗收應當依據國家和本省工程質量標准、
規范以及
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
驗收檢驗批主控項目和一般項目的觀感質量應全數檢查驗
收。
每套住宅和規定的公共部位檢驗批在驗收完後,
應當及時填
寫分戶質量檢驗批驗收記錄表。
第五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要強化檢驗批驗
收,對於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檢驗批,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建築工
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准》
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對返修或者加固
處理後仍達不到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單位(子單位)工程
不得驗收。
第六條
建設單位必須依法並依照國家及本省有關規定,
嚴
格工程竣工驗收程序,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第七條
驗收在確保工程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安全可靠的
基礎上,
以檢查工程觀感質量和使用功能質量為主,
主要包括下
列內容:
(一)
建
築結構外觀及尺寸偏差;
(二)
門
窗安裝質量;
(三)
地
面、牆面和頂棚面層質量;
(四)
防
水工程質量;
(五)
采
暖系統安裝質量;
(六)
給
水、排水系統安裝質量;
(七)
室
內電氣工程安裝質量;
(八)
節
能工程質量。
第八條
進行驗收應當按照以下程序:
(一)
在驗收前根據房屋情況確定檢查部位和數量,
並在施
工圖紙上註明;
(二)
按照國家有關規范要求的方法,
對本規定要求的驗收
內容進行檢查;
(三)
填寫檢查記錄,
發現工程觀感質量和使用功能不符合
規范或設計文件要求的,
書面責成施工單位整改並對整改情況進
行復查;
(四)驗收合格後,必須按戶出具由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
總監理工程師和施工單位項目經理分別簽字並加蓋驗收專用章
的《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記錄》
。
第九條
驗收不合格的,
建設單位不得組織單位工程竣工驗
收。
第十條
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時,
《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記
錄》應當作為《住宅質量保證書》的附件交給業主。
第十一條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在監督工程竣工驗收過
程中,審查《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表》
。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
㈤ 國家規定副高職享受住房面積是多少
國家規定副高職享受住房面積是90平方米。
職工住房補貼建築面積標准:
1、正司(局)級,住房補貼建築面積標准為120平方米。
2、副司(局)級、技術職稱為正高職,住房補貼面積標准為105平方米。
3、正處級、技術職稱為副高職,住房補貼面積標准為90平方米。
4、副處級住房補貼面積標准為80平方米。
5、正、副科級、技術職稱為中級,技術工人中的高級工、技師、普通工人中25年(含)以上工齡的職工,住房補貼面積標准為70平方米。
6、科員、技術職稱為初級、技術工人中的初、中級工,普通工人中25年以下工齡的職工,住房面積標准為60平方米。
7、在住房補貼建築面積標準的基礎上,住房在昌平的職工按本人住房補貼面積標准上調10%。
(5)建設部公有住房標准擴展閱讀: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建設部等單位關於〈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規定:
從2005年1月起,新職工和無房老職工的住房補貼按月定額發放。
其中公務員為:科級以下,800元;副科級,900元;正科級,1000元;副處級,1100元;正處級,1200元;副司(局)級,1400元;正司(局)級,1600元。
機關工勤人員為:技術工人中的初級工和15年以下工齡的普通工人,800元;技術工人中的中級工和15年以上(含15年)、25年以下工齡的普通工人,900元;技術工人中的高級工、技師和25年以上(含25年)工齡的普通工人,1000元;技術工人中的高級技師,1100元。
2005年1月1日起,對住房未達標老職工以及因職務晉升、技術等級晉升新形成的級差,其差額面積基準補貼額調整為每平方米建築面積2000元;其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前的工齡補貼調整為每年每平方米建築面積16.5元。
㈥ 國家住房建設部關於別墅、高檔住宅、普通住宅的劃分標準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條例第八內條(一)項所稱的普通容標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標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級公寓、別墅、度假村等不屬於普通標准住宅。普通標准住宅與其他住宅的具體劃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通地稅發〔2007〕185號第二條普通標准住宅,是指按當地政府部門規定的建築標准建造,按商品房住宅價格管理的要求實行國家定價或限價,為安排住房困難戶、解決中低檔收入者住房而建造的經濟實用房、微利房、解困房、拆遷安置房、落實私改房等。(蘇地稅發[1995]103號)。 我市低價位商品房即符合市政府通政發[2004]5號《市政府印發關於市區低價位普通住宅商品房管理的若干規定的通知》規定,建造低價位普通住宅商品房的建設用地,採取限定房價競爭地價或限定地價競爭房價等方式出讓。其銷售對象為:1、經市政府認可的市政建設工程、土地儲備項目、市級重點建設項目用地的被拆遷人;2、符合經濟適用房政策性補貼條件的家庭;3、其他中低收入家庭。房地產開發公司按照上述規定建造、銷售低價位普通住宅商品房屬普通標准住宅。```````
㈦ 公有住房有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
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的通知
(法發〔1996〕4號)
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各級軍事法院、各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各海事法院:
現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報告我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六年二月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791次會議討論通過)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公房使用、承租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堅持男女平等和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等原則,考慮雙方的經濟收入,實事求是,合情合理地予以解決。現將審判實踐中提出的一些問題,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解答如下:
一、問:在離婚案件中,當事人對公房的使用、承租問題發生爭議,人民法院可否予以處理?
答:在離婚案件中,當事人對公房的使用、承租問題發生爭議,自行協商不成,或者經當事人雙方單位或有關部門調解不成的,人民法院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依法予以妥善處理。
二、問: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在什麼情況下,離婚後雙方均可承租?
答: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離婚後,雙方均可承租: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系存續5年以上的;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
(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資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權,婚後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
(四)婚後一方或雙方申請取得公房承租權的;
(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後因該承租房屋拆遷而取得房屋承租權的;
(六)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建或聯合購置的共有房屋的;
(七)一方將其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交回本單位或交給另一方單位後,另一方單位另給調換房屋的;
(八)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後合並調換房屋的;
(九)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三、問:對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應依照什麼原則處理?
答:對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應依照下列原則予以處理:
(一)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
(二)男女雙方在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
(三)照顧殘疾或生活困難的一方;
(四)照顧無過錯一方。
四、問:對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對另一方是否給予經濟補償?
答:對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對另一方可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
五、問: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能夠隔開分室居住使用的,可否由雙方分別租住?
答: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積較大能夠隔開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雙方分別租住;對可以另調房屋分別租住或承租方給另一方解決住房的,可予准許。
六、問:離婚時,一方對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無權承租的,可否暫時居住?
答、離婚時,一方對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無權承租而解決住房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調解或判決其暫時居住,暫住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暫住期間,暫住方應交納與房屋租金等額的使用費及其他必要的費用。
七、問:離婚時,一方對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無權承租而另行租房經濟上確有困難的,如何處理?
答:離婚時,一方對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無權承租,另行租房經濟上確有困難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負擔能力,應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八、問:在調整和變更單位自管房屋租賃關系時,是否需徵得自管房單位的同意?
答:人民法院在調整和變更單位自管房屋(包括單位委託房地產管理部門代管的房屋)的租賃關系時,一般應徵求自管房單位的意見。經調解或判決變更房屋租賃關系的,承租人應依照有關規定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
九、問:對夫妻雙方共同出資而取得「部分產權」的房屋,應如何處理?
答:對夫妻共同出資而取得「部分產權」的房屋,人民法院可參照上述有關解答,予以妥善處理。但分得房屋「部分產權」的一方,一般應按所得房屋產權的比例,依照離婚時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公布的同類住房標准價,給予對方一半價值的補償。
十、問:對夫妻雙方均爭房屋「部分產權」的,可否採取競價方式解決?
答:對夫妻雙方均爭房屋「部分產權」的,如雙方同意或者雙方經濟、住房條件基本相同,可採取競價方式解決。
㈧ 對了,國家規定民居住房室內高度是多少
一層層高為4.8-5.1米, 中間樓層層高均為2.9米;頂層層高3米,樓頂為上人屋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