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購房人產權份額60%是什麼意思
你好,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購房人產權份額60%說明該購房人對於該房產不是完全產權,沒有完全的處置權利,另40%由其它共有產權人持有。
⑵ 保障性住房包括共有產權住房嗎
有產權房在一些地方納入了保障房體系,在另一些地方未納入保障房體系,但都繞不開保障房存在的諸多「根本問題」。通過政府直接補貼居民、政府購買服務等形式,盡量減少工作環節、有效降低監管成本,減少出現問題、滋生腐敗的可能性,將是改革和完善保障房體系的方向。
共有產權住房較之經濟適用房、限價商品房等的明顯不同,就是居民與政府共同擁有房屋產權,共同分享土地和房屋的增值收益,共同承擔土地和房屋貶 值帶來的風險。共有產權住房實際上是居民與政府「合夥」買房、共享產權,而由居民「獨享」房屋使用權,由此大幅降低了居民的購房成本,減輕了居民的住房消 費負擔。但就性質而言,共有產權房究竟是保障性住房還是商品房,目前各試點城市並未有統一
今年《政府工作報告》在論及「完善住房保障機制」時提出,要增加中小套型商品房和共有產權住房供應。北京市的共有產權住房又叫「自住型商品 房」,今年北京市保障房、共有產權房、商品房的土地供應比例為1.3:1:1,全市將有7萬套共有產權房供應。與北京擬將共有產權房打造成保障房和商品房 之間的「過渡形態」不同,四川省明確提出,將購置型保障房中的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等並軌管理,統一為共有產權住房,使之成為購置型保障房的主要形 式。
共有產權住房無論是否納入保障房體系,都繞不開保障性住房存在的諸多「根本問題」。通過政府直接補貼居民(如借鑒「醫保基金」思路設立「房保基 金」)、政府購買服務(政府購買商品房,以保障房名義提供給中低收入者)等形式,盡量減少工作環節、有效降低監管成本,減少出現問題、滋生腐敗的可能性, 將是改革和完善保障房、共有產權房的方向
⑶ 上海現在有共有產權房嗎有人買到過嗎
室友的上海的共有產權房,一直是國家的一種福利措施,針對特殊人群不對普通民眾開放的
⑷ 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是什麼意思
保障住房又稱經濟適用房。
共有產權就是你住的那套房有一部分是你的,有一部是政府的(或者他人的),具體產權比例在合同中會有約定。政府那部分產權什麼時候可以轉給你,在合同或者分配經濟適用房的時候有明確的規定。
⑸ 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申請家庭登錄公告是什麼意思
區別:共有產權房的房屋產權是由政府和市民平分,市民可向政府「贖版回」產權。而經濟適用房5年之權內是有限產權,5年以後是完全產權。
共有產權房,就是地方政府讓渡部分土地出讓收益,然後低價配售給符合條件的保障對象家庭所建的房屋。保障對象與地方政府簽訂合同,約定雙方的產權份額以及保障房將來上市交易的條件和所得價款的分配份額。「共有產權房」,即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購房時,可按個人與政府的出資比例,共同擁有房屋產權。房屋產權可由政府和市民平分,市民可向政府「贖回」產權。
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根據國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安排建設的住宅。由國家統一下達計劃,用地一般實行行政劃撥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讓金,對各種經批準的收費實行減半徵收,出售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按保本微利的原則確定。
⑹ 請問一下買了上海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未滿五年可以到外地去買商品房嗎
你好,這個要看你在哪裡買了?如果別的城市有要求也是需要,你滿足條件才可以買,望採納,謝謝
⑺ 2016年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管理辦法對回購是否有具體介釋
上海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管理辦法2016(3)
第四章供後管理
第三十三條(回購)
取得房地產權證未滿5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騰退共有產權保障住房,並由房屋所在地區(縣)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或者區(縣)人民政府指定的機構予以回購:
(一)購房人或者同住人購買商品住房,不再符合住房困難標準的;
(二)購房人和同住人的戶口全部遷離本市或者全部出國定居的;
(三)購房人和同住人均死亡的;
(四)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回購價款為原銷售價款加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
取得房地產權證未滿5年,因離婚析產、無法償還購房貸款等原因確需退出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全部購房人、同住人之間應當達成一致意見,並向房屋所在地區(縣)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按照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予以回購。
第三十四條(上市轉讓和購買政府產權份額)
取得房地產權證滿5年後,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可以上市轉讓或者由購房人、同住人購買政府產權份額,但購房人、同住人拒不履行區(縣)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有關房屋管理的行政決定或者有違約行為未改正的除外。上市轉讓或者購買政府產權份額後,住房性質轉變為商品住房。
取得房地產權證滿5年後,購房人、同住人購買商品住房且住房不再困難的,應當在辦理商品住房轉移登記前,先行上市轉讓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或者購買政府產權份額,但符合確有必要購買商品住房情形的除外。具體例外情形,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第三十五條(上市轉讓和購買政府產權份額程序及價格)
上市轉讓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全部購房人、同住人應當達成一致意見,並向房屋所在地區(縣)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提出申請。區(縣)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或者區(縣)人民政府指定的機構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方可向他人轉讓。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被上市轉讓或者優先購買的,購房人按照其產權份額獲得轉讓總價款的相應部分。
購買政府產權份額的,全部購房人、同住人應當就購買意願、購房人等事項達成一致意見,並向房屋所在地區(縣)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提出申請。
政府行使優先購買權和購房人、同住人購買政府產權份額相關價格的確定辦法,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符合市場價格的原則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