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設投資中心的發展方向
中心成立後,將通過市場化、專業化運作,進行保障性住房建設的融資、投資。
同時,高標准、高效率完成保障性住房的建設和管理任務。投資中心將主要實現保障房的融資、投資建設和運營管理這三大職能。
投資中心將最大限度地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效應,真正破解當前保障性住房融資難題。
這是北京有史以來一次性注資最大的國有企業,也是目前全國最大的保障性住房建設投資企業。 級別:正局級的國有企業
資金:市財政直接注資100億元
出資:市國資委代表市政府作為出資人
領導:第一任總經理為金焱
決策:投資中心管理委員會 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效應,真正破解當前保障性住房融資難題。
「十二五」期間北京將建設收購各類保障性住房100萬套,其中公租房30萬套。
實現住房保障方式由「以售為主」向「租售並舉」、「以租為主」轉變,努力實現住有所居。 1、保障房融資投資
充分發揮財政資金「四兩撥千斤」的作用,通過財政撥款、公積金貸款、銀行貸款、債券等金融工具,為市級統籌建設、收購公共租賃住房項目,以及市政府委託建設的定向安置房項目籌集資金。同時,對區縣政府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也將給予項目支持。
融資將採用多種方式,如企業債券、公積金貸款、商業貸款。同時,中心還將承接保險資金、社保資金。國開行已同意提供期限為30年的長期貸款,建設銀行北京分行也可以提供15年的長期貸款。將來還會研究信託等多種方式,增加保障房融資的渠道。
2、保障房建設收購
金焱介紹說,中心成立後,將帶動全市保障性住房的建設和管理。在規劃設計上,將優選國內外優秀的保障性住房規劃設計方案,提高規劃設計水平。在工程管理上,推行設計、施工一體化和工程總承包制度,保證工程總體質量最優。
中心將類似於開發單位,作為一個保障性住房的建設主體,擔負一些保障房的建設和收購任務。北京保障房建設還是堅持「以區為主、市裡統籌」的原則。中心負責一些市裡的公租房等保障房的開發建設。同時,也可以收購一些區縣的公租房源。
3、公租房運營物業
金焱表示,中心成立後,還將做好公共租賃住房的運營管理和物業管理。配合相關部門做好社區服務。讓群眾住得放心,安心。
相關負責人介紹說,由政府來持有的公租房項目,必須要有一個持有的主體,負責公租房出租後的租賃管理和物業服務,保障房建設投資中心就可以成為這個主體。由它來負責的公租房項目,將由其負責租賃管理,公租房的承租家庭與其簽訂租賃協議,另外,它還可以選聘物業公司,為公租房租戶提供物業服務。
② 房屋拆遷最低保障政策和建設部建住房[2005]178號的內容
遼寧、吉林、黑龍江省建設廳:
做好棚戶區改造工作,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舉措;對改善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居住和生活條件,維護社會穩定,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的戰略部署,推進東北地區棚戶區改造,現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推進棚戶區改造應把握原則
(一)統籌規劃,分步實施。要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統籌考慮城市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礦區發展規劃,把棚戶區改造與產業結構調整、基礎設施建設、社會事業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相結合,把握好改造的節奏,分清輕重緩急。當前首先要積極抓好東北地區中央下放地方煤礦棚戶區改造工作,在實踐中不斷總結經驗,完善政策措施,有步驟地逐步推進棚戶區改造工作。
(二)政府組織,市場運作。棚戶區改造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必須發揮政府的組織領導作用,在政策與資金上給予必要的支持,確保棚戶區改造的順利推進。在具體實施過程中,要堅持市場運作,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
(三)個人出資,政府幫助。棚戶區改造要堅持居民個人出資與政府幫助相結合,充分發揮國家、地方、企業、個人等方面的積極性,多渠道籌措改造資金。棚戶區居民要承擔合理的建設成本;同時根據當地住房保障的有關規定,對符合條件的家庭實施住房保障,確保基本住房需求。
(四)依法改造,確保穩定。嚴格執行有關土地和資金使用管理、城市建設管理、城市房屋拆遷、工程建設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同時妥善解決好群眾的實際困難,確保社會穩定。
(五)綜合開發,配套建設。要按照「全面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方針,實行統一規劃、統一拆遷、統一配套、分期實施。
二、充分發揮規劃的引導和調控作用
抓緊組織對本地區棚戶區的調查摸底工作,根據本地區棚戶區住房的破損程度和改造難易程度,編制棚戶區改造計劃,明確近期和中長期工作目標,有重點、有步驟地推進。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應根據城市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和棚戶區改造計劃,抓緊編制棚戶區改造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明確用地性質,確定不同地段的限高和容積率。規劃布局上,要科學論證防止在將來可能成為塌陷區的地方建房;資源型城市的總體規劃要逐步改變「就礦建城」的模式,使城區與礦區適度分離,保證城市的可持續發展。棚戶區改造計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及改造實施進展情況要及時向社會公布,方便群眾查詢,接受社會監督。
三、因地制宜,多種方式推進棚戶區改造
對列入改造計劃的項目,要在深入調查、摸清底數、精確測算的基礎上,因地制宜地制定改造方案。對有商業開發價值的棚戶區,應當通過房地產綜合開發方式進行重建,並採取招標方式選擇房地產開發企業。對政府直接組織實施的,也要明確業主單位,政府機關不宜作為項目法人。對改造難度大、不具備商業開發價值的棚戶區,可比照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有關規定給予土地劃撥等優惠政策,由政府及有條件的煤礦企業承擔基礎設施和公建配套設施建設費用,並在建安費用方面予以資助。鼓勵國有煤礦企業,在符合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組織職工用集資合作建房的方式改造棚戶區。對目前不具備拆建條件的棚戶區,要搞好房屋維修加固工作,保證居民居住安全。
四、規范拆遷程序,嚴格拆遷管理
棚戶區改造要嚴格執行《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決不能片面追求改造進度。在核發拆遷許可、確定補償安置方案、行政裁決和實施強制執行等環節,要嚴格執行規定程序。要嚴格拆遷計劃管理,在年度拆遷計劃安排中,優先滿足棚戶區拆遷的需要。棚戶區改造量大的城市可依據省政府批準的棚戶區改造計劃,適當調整擴大年度拆遷規模控制指標,並報建設部備案。要妥善處理棚戶區中歷史遺留的產權問題。對已經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要依法補償;對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但使用人能夠證明房屋來源合法的,應實事求是地予以核定產權;對由於歷史原因造成的手續不全的房屋,要綜合考慮建房時的法律法規規定和被拆遷改造居民家庭收入與居住狀況,根據當地實際,作出妥善處理。對於因個別住戶要求過高、纏鬧,影響絕大多數被拆遷改造居民利益的,要按照《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的規定,在認真履行調解、聽證、裁決、告知等程序基礎上,依法實施強制拆遷。
五、妥善做好居民安置工作
要充分考慮棚戶區居民的承受能力,做好與各項住房政策的銜接,妥善安置被拆遷居民。對棚戶區內已按房改價購買的現住房,應當按照私有產權房屋予以補償安置,根據動遷戶意願,實行產權調換或者貨幣補償。實行產權調換的,原則上應當拆一還一、結算結構差價;對難以支付結構差價款的低收入戶,經當地政府統一認定後,可適當予以減免。未按房改價購買公有住房的住戶,可以先按房改價購買後實行產權調換或貨幣補償;也可以在改造後,原住房面積部分由居民按房改價購買,適當找補結構差價。
實際安置面積超出原有面積,但在規定標准(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的最低安置面積)內的部分,可按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或成本價購買;超過規定標準的部分,按照市場價購買。
無力購買超出原住房面積部分的,可以通過合同約定,對原面積部分確認產權,超出部分按成本租金或廉租房租金水平建立租賃關系。租賃一定時間後,居民具備支付能力且願意購買的,允許其再購買原租賃部分的住房。
對無力購買安置住房的居民,應當允許其選擇租賃方式安置。拆遷補償安置款專項存儲,作為租賃期間的備付租金,逐期用於支付部分房租,也可以作為居民的租賃保證金,以息補租。
各地要結合棚戶區改造,通過就地建設或異地建設、收購二手住房等方式,籌集一批租賃型經濟適用住房,並按照廉租住房政策儲備一批廉租住房,以滿足無力購買或住用回遷安置住房,且符合規定條件家庭的居住需要。
六、切實做好設計服務和質量管理
棚戶區改造是為民辦實事的民心工程,要切實保證新建安置住宅的功能和質量,保證合理的使用壽命。要指導規劃設計技術服務機構根據棚戶區居民的經濟承受能力,以滿足基本居住需要為重點,改進住宅設計。安置用房要以中小戶型住房為主,同時,要保持住宅戶型和功能的擴展性,既滿足近期安置的需要,又兼顧遠期居民生活水平進一步提高的需要。採煤沉陷區居民外遷的,要做好新建小區選址定點的勘察工作,規劃選址和項目設計要有一定的前瞻性,防止形成新的貧困區。各城市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積極主動地做好棚戶區改造項目的監管服務,確保工程質量。要嚴格按照法定建設程序和標准規范的要求,依法組織棚戶區改造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招標,吸引和鼓勵有實力的施工單位參與建設。要認真執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和竣工驗收備案制度,通過組織巡查小組、建立工程質量評比和情況通報制度,定期對棚戶區改造項目工程質量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及時查處和糾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嚴把工程質量關。
七、加大基礎設施配套力度,保障冬季供熱採暖
新建安置住宅小區要配套建設市政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要利用好中央、省財政補貼和當地財政預算資金,多渠道籌措配套資金,組織好新建安置住宅小區的供水、供氣、供熱、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等市政設施和教育、醫療衛生等公共服務設施的配套建設。中央財政補助地方棚戶區改造的資金,應主要用於新建安置住宅小區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冬季供熱採暖是東北地區群眾必須的生產、生活保障條件,關系廣大居民的切身利益,關系社會穩定的大局。各地政府要以供熱採暖保障為重點,把推進供熱體制改革和完善棚戶區困難群眾的採暖救助制度結合起來,落實困難群眾的冬季採暖。擴大熱改試點范圍,將東北地區有棚戶區改造任務的城市全部納入熱改試點市范圍,享受相關的技術經濟支持政策。
八、加強改造後住宅區的管理與服務工作
要充分考慮多數居民的生活負擔能力,切實做好改造後住宅區的管理與服務工作。在新建安置住宅小區中,可適當建設經營性公共建築,以經營收益作為住宅區管理維護費用的補充資金。要充分考慮棚戶區居民家庭物業管理支付能力較低的困難和實際,可依託居民自治組織,從實際出發,探索建立新建安置住宅小區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管理模式。也可引導物業管理企業根據業主的消費需求、意向和支付能力,提供管理維護房屋及其配套設施設備、維護環境衛生等最基本的物業管理服務,合理收取服務費用。同時,要通過深入細致的宣傳,使業主理解物業管理、樹立消費意識,從體制和機制上鞏固改造成果,維護良好的居住環境。要落實住房維修資金制度,採取從房改售房款中提取、業主繳存以及政府補貼等方式,建立新建安置住宅的專項維修資金,保障住房的維修和正常使用。
棚戶區改造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級建設(規劃、房地產)部門要在當地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切實提高認識,認真履行職責,積極承擔起棚戶區改造規劃編制、政策制定、組織實施等工作。要加強宣傳引導,做好法規政策的宣傳解釋和群眾的思想工作,改造政策、補償標准、安置順序等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事項要及時張榜公布,提高工作透明度,取得居民的理解和支持。要增強服務意識,精簡辦事環節,提高辦事效率,為棚戶區改造項目的順利實施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為推進棚戶區改造工作發揮積極作用。省級建設部門要加強對市、縣棚戶區改造工作的分類指導,及時總結推廣成功經驗,注意協調解決改造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各地在執行指導意見中的問題,請及時告我部住宅與房地產業司。
東北地區以外其他有條件的地方在實施危舊住宅區、棚戶區改造工作中,可結合當地實際參照本意見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二○○五年十月七日
為最大限度保障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規定》明確,被拆遷住宅房屋家庭人均建築面積低於哈爾濱市上年度人均建築面積標准,總建築面積不足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因家庭經濟困難無力全額交納上靠建築面積50平方米標准戶型超面積購房款的,可以安置到建築面積40平方米的保障戶型房屋,可以按照安置房屋的建安成本交納上靠建築面積40平方米保障戶型超面積購房款;也可以暫按成本租金標准承租保障戶型超出被拆遷房屋面積的部分,待被拆遷人經濟條件改善後,補交購房款,變更產權性質。
家庭人均建築面積低於哈爾濱市上年度人均建築面積標准,貨幣補償金額低於《哈爾濱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最低補償標準的,按照最低補償標准執行。
4持低保證者獲2萬元照顧
對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的被拆遷人或者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給予2萬元照顧;對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中登記並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殘疾人,給予1萬元照顧。
③ 綠色保障性住房技術導則規定保障房建設應遵循哪些基本原則
一、住房保障制度的總體框架住房保障的制度設計應該圍繞四個基本問題構建框架:一是為誰供給即保障對象問題;二是由誰供給即保障責任問題;三是供給什麼即保障方式問題;四是供給水平即保障標准問題。
二、適用范圍(
第二、第四十四條)
1、在區域范圍上適用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
其他
鎮和獨立工礦區、國有農場的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參照執行。
2、在保障提供上本《辦法》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
三、基本原則(第三條)
1、統籌規劃、合理布局保障性住房建設的規模安排和區域布局,應當適應產城一體的城鎮化發展需要,與經濟發展和公共服務相統籌,與產業功能、城市功能和生態功能相協調。
2、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政府主導主要體現在法制建設、制度設計、規劃編制、標准制訂、公共投入、運營監管和政策支持上。創新住房保障供給模式,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形成多元參與、公平競爭的格局,實現供應主體和供應方式多元化,不斷提高公共服務的質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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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確指導思想、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目標要求,把解決城市(包括縣城,下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作為維護群眾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作為政府公共服務的一項重要職責,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為重點、多渠道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政策體系。
(二)總體要求。以城市低收入家庭為對象,進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進和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制度,加大棚戶區、舊住宅區改造力度,力爭到「十一五」期末,使低收入家庭住房條件得到明顯改善,農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難群體的居住條件得到逐步改善。
(三)基本原則。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要堅持立足國情,滿足基本住房需要;統籌規劃,分步解決;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統一政策,因地制宜;省級負總責,市縣抓落實。
二、進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
(四)逐步擴大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范圍。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是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主要途徑。2007年底前,所有設區的城市要對符合規定住房困難條件、申請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應保盡保;2008年底前,所有縣城要基本做到應保盡保。「十一五」期末,全國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圍要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擴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2008年底前,東部地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地區要將保障范圍擴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五)合理確定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和保障標准。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家庭收入標准和住房困難標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結合城市經濟發展水平和住房價格水平確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及財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統籌研究確定。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家庭收入標准、住房困難標准和保障面積標准實行動態管理,由城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六)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實行貨幣補貼和實物配租等方式相結合,主要通過發放租賃補貼,增強低收入家庭在市場上承租住房的能力。每平方米租賃補貼標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市場平均租金、保障對象的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其中,對符合條件的城市低保家庭,可按當地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准和市場平均租金給予補貼。
(七)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要採取政府新建、收購、改建以及鼓勵社會捐贈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應。
小戶型
租賃住房短缺和住房租金較高的地方,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大廉租住房建設力度。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築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主要在經濟適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區中配建,並在用地規劃和土地出讓條件中明確規定建成後由政府收回或回購;也可以考慮相對集中建設。積極發展住房租賃市場,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中小戶型住房面向社會出租。
(八)確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來源。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根據廉租住房工作的年度計劃,切實落實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一是地方財政要將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納入年度預算安排。二是住房
公積金
增值收益在提取貸款風險准備金和管理費用之後全部用於廉租住房建設。三是土地出讓凈收益用於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比例不得低於10%,各地還可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適當提高比例。四是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廉租住房的維護和管理。對中西部財政困難地區,通過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中央財政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等方式給予支持。
三、改進和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制度
(九)規范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並與廉租住房保障對象銜接。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標准和住房困難標准,由城市人民政府確定,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要求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由該家庭提出申請,有關單位按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查,對符合標準的,納入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范圍。過去享受過福利分房或購買過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已經購買了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又購買其他住房的,原經濟適用住房由政府按規定回購。(十)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標准。經濟適用住房套型標准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群眾生活水平,建築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各地要根據實際情況,每年安排建設一定規模的經濟適用住房。房價較高、住房結構性矛盾突出的城市,要增加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十一)嚴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經濟適用住房屬於政策性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各種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可轉讓經濟適用住房,但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具體交納比例由城市人民政府確定,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後,也可以取得完全產權。上述規定應在經濟適用住房購房合同中予以明確。政府回購的經濟適用住房,繼續向符合條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出售。(十二)加強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管理。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只能由距離城區較遠的獨立工礦企業和住房困難戶較多的企業,在符合城市規劃前提下,經城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利用自用土地組織實施。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納入當地經濟適用住房供應計劃,其建設標准、供應對象、產權關系等均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執行。在優先滿足本單位住房困難職工購買基礎上房源仍有多餘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統一向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價收購後用作廉租住房。各級國家機關一律不得搞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任何單位不得新徵用或新購買土地搞集資合作建房;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出售。
四、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難群體的居住條件(十三)加快集中成片棚戶區的改造。對集中成片的棚戶區,城市人民政府要制定改造計劃,因地制宜進行改造。棚戶區改造要符合以下要求:困難住戶的住房得到妥善解決;住房質量、小區環境、配套設施明顯改善;困難家庭的負擔控制在合理水平。(十四)積極推進舊住宅區綜合整治。對可整治的舊住宅區要力戒大拆大建。要以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環境和保護歷史文化街區為宗旨,遵循政府組織、居民參與的原則,積極進行房屋維修養護、配套設施完善、環境整治和建築節能改造。(十五)多渠道改善農民工居住條件。用工單位要向農民工提供符合基本衛生和安全條件的居住場所。農民工集中的開發區和工業園區,應按照集約用地的原則,集中建設向農民工出租的集體宿舍,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城中村改造時,要考慮農民工的居住需要,在符合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集中建設向農民工出租的集體宿舍。有條件的地方,可比照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相關優惠政策,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建設符合農民工特點的住房,以農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農民工出租。
五、完善配套政策和工作機制(十六)落實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經濟政策和建房用地。一是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棚戶區改造、舊住宅區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二是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三是對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各地要切實保證供應。要根據住房建設規劃,在土地供應計劃中予以優先安排,並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四是社會各界向政府捐贈廉租住房房源的,執行公益性捐贈稅收扣除的有關政策。五是社會機構投資廉租住房或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棚戶區改造、舊住宅區整治的,可同時給予相關的政策支持。(十七)確保住房質量和使用功能。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棚戶區改造以及舊住宅區整治,要堅持經濟、適用的原則。要提高規劃設計水平,在較小的戶型內實現基本的使用功能。要按照發展節能省地環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廣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要切實加強施工管理,確保施工質量。有關住房質量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應在建設合同中予以明確。(十八)健全工作機制。城市人民政府要抓緊開展低收入家庭住房狀況調查,於2007年底之前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住房檔案,制訂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工作目標、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住房建設規劃,並向社會公布。要按照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年度計劃,確保廉租住房保障的各項資金落實到位;確保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落實到位,並合理確定區位布局。要規范廉租住房保障和經濟適用住房供應的管理,建立健全申請、審核和公示辦法,並於2007年9月底之前向社會公布;要嚴格做好申請人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的調查審核,完善輪候制度,特別是強化廉租住房的年度復核工作,健全退出機制。要嚴肅紀律,堅決查處弄虛作假等違紀違規行為和有關責任人員,確保各項政策得以公開、公平、公正實施。(十九)落實工作責任。省級人民政府對本地區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工作負總責,要對所屬城市人民政府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加強監督指導。有關工作情況,納入對城市人民政府的政績考核之中。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是城市人民政府的重要責任。城市人民政府要把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加強領導,落實相應的管理工作機構和具體實施機構,切實抓好各項工作;要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每年在向人民代表大
會所
作的《政府工作報告》中報告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年度計劃的完成情況。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部際聯席會議負責研究提出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有關政策,協調解決工作實施中的重大問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各地工作的指導,抓好督促落實。建設部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等有關部門抓緊完善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
④ 廣元市城鄉規劃建設和住房保障局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擬訂全市住房保障、城鄉規劃、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建築業、房屋裝飾裝修業、住宅與房地產業、勘察設計咨詢業、市政公用事業和風景名勝事業的政策措施,負責本系統、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
(二)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鎮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全市住房及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廉租住房規劃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國家、省、市有關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安排並監督組織實施。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
(三)承擔城鄉規劃監督管理的責任。指導全市城鄉規劃的編制、實施和管理工作,擬訂城鄉規劃的政策和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城鎮體系規劃,負責城市總體規劃、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核報批和監督實施,承擔全市歷史文化名城的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工作,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核,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
(四)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實施階段國家和省標准、全國統一定額和行業標準定額。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五)承擔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擬訂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制定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危房鑒定、白蟻防治、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制度規定並監督執行。
(六)承擔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范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責任。綜合管理和指導全市建築活動,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及裝飾裝修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制度規定並監督執行。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擬訂建設工程施工、監理以及規范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制度規定並監督執行。負責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擬訂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制度規定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七)承擔監督管理勘察設計咨詢市場秩序和勘察設計咨詢質量的責任。擬訂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和技術政策、制度規定並組織實施。指導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工作,組織編制並實施房屋建築和市政設施抗震技術地方規范和標准圖集,組織開展城市建築物抗震性能普查、鑒定加固和改造工作,指導村鎮和農村建設抗震工作,指導和組織災後恢復重建工作。
(八)承擔指導城鎮建設管理的責任。擬訂城鎮建設的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城鎮燃氣和垃圾處理等市政公用設施的建設管理,指導城鎮市容環境綜合整治、城建監察工作,指導城鎮防汛排澇工作,指導城鎮建設檔案管理工作。
(九)承擔規范和指導村鎮建設的責任。指導村鎮規劃編制、農村住房建設管理和危房改造,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和組織各類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受災村鎮及國家大型重點建設項目地區村鎮遷建、重建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十)組織擬訂全市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風景名勝區的保護、規劃、建設和管理,指導風景區內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負責全市世界自然遺產申報,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世界自然與文化遺產的申報以及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城鎮園林綠化工作。
(十一)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減排。組織實施重點科技項目的研究開發及成果轉化工作,承擔推進牆體材料革新的責任。負責組織實施散裝水泥的推廣工作。
(十二)承擔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職責。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住房公積金政策、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監督管理全市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使用和安全。
(十三)承擔貫徹執行市級政府非經營性投資項目「代建制」的責任。指導監督全市政府非經營性投資項目「代建制」的推行,承擔廣元市政府非經營性投資項目代建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十四)承擔全市測繪管理職責。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測繪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綜合管理和指導全市測繪工作,負責測繪法制建設和宣傳工作。
(十五)制定城鄉規劃建設和住房行業人才培養、教育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城鄉規劃建設和住房行業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和執業資格管理工作。指導監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協會、學會工作。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制定城鄉規劃建設和住房行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技術經濟政策。
(十六)管理城鄉規劃建設住房行業的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指導企事業單位開拓市內外建築市場和房地產市場,組織協調住房和建設企業開展對外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指導和協調全市建設系統的招商引資工作。
(十七)承擔市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八)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⑤ 綠色保障性住房技術導則規定保障房建設應遵循哪些基本原則
1應堅持可持續發展的建設理念,優化規劃設計、統籌施工建造,全面提高回保障性住房答建設的環境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2應立足於保障性住房的全壽命期,包括規劃設計、施工建造,運營管理及最終拆除。
3應遵循因地制宜、被動優先、經濟適用、技術創新的基本原則。
(1)因地制宜:應充分考慮當地氣候條件和地域特點,注重建築與周邊環境的協調,合理利用原有場地上的自然生態條件,減少對生態環境的影響與破壞。
(2)被動優先:在規劃設計、施工建造中應優先採用被動式技術措施。
(3)經濟適用:在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前提下,應選用適宜技術和部品,合理控制建設和運營管理成本。
(4)技術創新:採用標准化設計和工業化建造技術,推廣節能環保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健全技術集成體系和產業化部品體系。
⑥ 某市政府為落實「保障性住房政策」,2011年已投入3億元資金用於保障性住房建設,並規劃投入資金逐年增加
(1)設到2013年底,這兩年中投入資金的平均年增長率為x,
根據題意得:
3+3(x+1)+3(x+1)2=10.5
(2)由(1)得,x2+3x-0.5=0,
由根與系數的關系得,x1+x2=-3,x1x2=-0.5,
又∵mx12-4m2x1x2+mx22=12
m[(x1+x2)2-2x1x2]-4m2x1x2=12
m(9+1)-4m2?(-0.5)=12
∴m2+5m-6=0
解得,m=-6或m=1.
⑦ 十三五住房保障規劃建設多少萬套保障性住房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農業部、國家林業內局近日聯合發出《關於容做好住房保障規劃編制的通知》,部署2010年至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和「十二五」住房保障規劃編制工作。 通知明確了規劃編制的四個重點,一是著力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二是努力解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難。三是積極推進各類棚戶區改造和舊住宅區綜合整治。四是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政策、技術支撐體系。加快住房保障立法,依法強化各級政府的住房保障責任,健全組織機構、政策、技術支撐體系,加快推進信息化建設。
⑧ 安居工程的指導意見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
國辦發〔2011〕4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大規模推進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是黨中央、國務院為推動科學發展、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採取的重大舉措。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全面推進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進一步加強和規范保障性住房管理,加快解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促進實現住有所居目標,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
(一)總體要求。適應工業化、城鎮化快速發展的要求,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把住房保障作為政府公共服務的重要內容,建立健全中國特色的城鎮住房保障體系,合理確定住房保障范圍、保障方式和保障標准,完善住房保障支持政策,逐步形成可持續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資、建設、運營和管理機制。到「十二五」期末,全國保障性住房覆蓋面達到20%左右,力爭使城鎮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得到基本解決,新就業職工住房困難問題得到有效緩解,外來務工人員居住條件得到明顯改善。
(二)基本原則。住房保障工作要堅持從我國國情出發,滿足基本住房需要;堅持政府主導、政策扶持,引導社會參與;堅持加大公共財政的投入,同時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堅持經濟、適用、環保,確保質量安全;堅持分配過程公開透明,分配結果公平公正;堅持規范管理,不斷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二、大力推進以公共租賃住房為重點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
(一)重點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公共租賃住房面向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供應,單套建築面積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戶型為主,滿足基本居住需要。租金標准由市縣人民政府結合當地實際,按照略低於市場租金的原則合理確定。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對於完善住房供應和保障體系、引導合理住房消費、緩解群眾住房困難,實現人才和勞動力有序流動、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地要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增加公共租賃住房供應,人口凈流入量大的大中城市要提高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的比重。
要加大政府投資建設力度,綜合運用土地供應、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財政貼息、稅費優惠等政策措施,吸引企業和其他機構參與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多渠道增加公共租賃住房供應。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可以委託企業代建,市縣人民政府逐年回購。公共租賃住房項目採取劃撥、出讓等方式供應土地,事先要規定建設要求、套型結構等,作為土地供應的前置條件。同時,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可以規劃建設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統一管理經營,以實現資金平衡。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項目,應當規劃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賃住房,具體配建比例和管理方式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外來務工人員集中的開發區、產業園區,應當按照集約用地的原則,統籌規劃,集中建設單元型或宿舍型公共租賃住房,面向用工單位或園區就業人員出租。堅持誰投資、誰所有的原則,積極探索公共租賃住房投資回收機制。各地要及時制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較多、小戶型租賃住房房源不足的地區,要加快建設廉租住房,提高實物配租比例。逐步實現廉租住房與公共租賃住房統籌建設、並軌運行。
(二)根據實際情況繼續安排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建設。規范發展經濟適用住房,嚴格執行建設標准,單套建築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房價較高的城市,要適當增加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供應。
(三)加快實施各類棚戶區改造。棚戶區(危舊房)改造要堅持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發揮多方面積極性,改造資金由政府適當補助,住戶合理負擔。國有林區、墾區和工礦(含煤礦)棚戶區改造,企業也要安排一定的資金。棚戶區改造要尊重群眾意願,擴大群眾參與,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
(四)加大農村危房改造力度。抓緊編制農村危房改造規劃,逐步擴大中央補助地區范圍,加大地方政府補助力度。按照統一要求建立和完善農村危房改造農戶檔案管理信息系統,提高規劃設計水平,加強資金和質量監管。
三、落實各項支持政策
(一)確保用地供應。市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據住房保障規劃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設任務,科學編制土地供應計劃,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的要在年度土地利用計劃中優先安排、單列指標,做到應保盡保。要提前做好項目儲備並落實到具體地塊,努力挖潛,充分利用存量建設用地。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的,要提前確定地塊,開展土地徵收等前期工作,確保及時供地。儲備土地和收回使用權的國有土地,優先安排用於保障性住房建設。嚴禁改變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用途,擅自改變用途的,要依法從嚴處理。
(二)增加政府投入。中央繼續加大資金補助力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在財政預算安排中將保障性安居工程放在優先位置,加大財政性資金投入力度。按照「省級負總責、市縣抓落實」的原則,加大省級政府統籌力度,確保項目資本金足額及時到位。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貸款風險准備金和管理費用後,全部用於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土地出讓收益用於保障性住房建設和棚戶區改造的比例不低於10%。中央代發的地方政府債券資金要優先安排用於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公共預算支出安排不足的地區,要提高土地出讓收益和地方政府債券資金安排比重。完不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任務的城市,一律不得興建和購置政府辦公用房。
(三)規范利用企業債券融資。符合規定的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可發行企業債券或中期票據,專項用於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發行企業債券,要優先滿足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融資需要。承擔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項目的其他企業,也可以在政府核定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投資額度內,通過發行企業債券進行項目融資。對發行企業債券用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優先辦理核准手續。
(四)加大信貸支持。在加強管理、防範風險的基礎上,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向實行公司化運作並符合信貸條件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直接發放貸款。對於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銀行業金融機構可向經過清理整頓符合條件的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省會城市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發放貸款,融資平台公司貸款償付能力不足的,由本級政府統籌安排還款;銀行業金融機構也可向經過清理整頓符合條件且經總行評估認可、自身能夠確保償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貸款的地級城市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發放貸款。其他市縣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可在省級政府對還款來源作出統籌安排後,由省級政府指定一家省級融資平台公司按規定統一借款。借款人和當地政府要確保按期還貸,防範金融風險和債務風險。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貸款利率下浮時其下限為基準利率的0.9倍,貸款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5年。擴大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試點城市的范圍,重點支持公共租賃住房建設。
(五)落實稅費減免政策。對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要切實落實現行建設、買賣、經營等環節稅收優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四、提高規劃建設和工程質量水平
(一)優化規劃布局和戶型設計。要把保障性住房建設作為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重要內容,提出明確要求,合理安排布局,嚴格執行抗震設防和建築節能等強制性標准。保障性住房實行分散配建和集中建設相結合。集中建設保障性住房,應當充分考慮居民就業、就醫、就學、出行等需要,加快完善公共交通系統,同步配套建設生活服務設施。保障性住房戶型設計要堅持戶型小、功能齊、配套好、質量高、安全可靠的要求,合理布局,科學利用空間,有效滿足各項基本居住功能,鼓勵通過公開招標、評比等方式優選戶型設計方案。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應當提供簡約、環保的基本裝修,具備入住條件。
同時,在保障性住房規劃設計中,要貫徹省地、節能、環保的原則,落實節約集約用地和節能減排各項措施,全面推廣採用節水型器具,配套建設污水處理和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農村危房改造要重視自然採光和通風,大力推廣建築節能技術。
(二)落實工程質量責任。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要嚴格履行法定的項目建設程序,規范招投標行為,落實項目法人責任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監理制。嚴格建築材料驗核制度。項目法人對住房建設質量負永久責任,其他參建單位按照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負相應責任。實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負責人和項目負責人責任終身制。推廣在住房建築上設置質量責任永久性標識制度,接受社會監督。
(三)強化工程質量監督。保障性安居工程參建各方要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切實把加強質量監管貫穿於建設全過程。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准規定進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驗收,加大對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的監督檢查力度。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和工程質量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工程項目,要責令整改。
五、建立健全分配和運營監管機制
(一)規范准入審核。市縣人民政府要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收入、住房狀況,合理確定保障對象住房困難、家庭收入(財產)的具體標准,定期調整,並向社會公布。完善住房保障申請、審核、公示、輪候、復核制度。健全住房城鄉建設、民政、公安、稅務、金融等部門及街道、社區協作配合的家庭住房和經濟狀況審核機制。保障性住房申請人應當如實申報家庭住房、收入和財產狀況,聲明同意審核機關調查核實其家庭住房和資產等情況。審核機關調查核實申請人住房、金融資產、車輛等財產的,有關機構應當依法提供便利。嚴禁以任何形式向不符合住房困難標準的家庭供應保障性住房。切實防範並嚴厲查處騙租騙購保障性住房、變相福利分房和以權謀私行為。對以虛假資料騙購、騙租保障性住房的,一經查實應立即糾正,並取消其在5年內再次申請購買或租賃保障性住房的資格。建立住房保障誠信檔案,完善失信懲戒制度。
(二)嚴格租售管理。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家庭,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合理的輪候期內安排保障性住房。具體輪候期限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廉租住房租賃補貼應當按月或季度及時發放,確保當年12月25日前全部發放到位。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的租賃合同,應當載明租金、租期以及使用要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期限一般為3至5年。租賃合同期滿後承租人仍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續租。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購買不滿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經濟適用住房配售時,要明確界定政府與購買人的資產份額,並按照政府回購、適當兼顧保障對象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經濟適用住房出售所得價款的分配比例。限價商品住房的上市交易收益調節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
(三)加強使用管理。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統,完善保障性住房和保障對象檔案,動態監測住房保障對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經濟狀況變化情況。建立公眾監督機制,落實信息公開,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定期檢查保障性住房使用情況,對違反規定將保障性住房出售、轉借、出租(轉租)、閑置、改變用途且拒不整改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收回。對中介機構違規代理出售、出租保障性住房的,應當依法給予處罰。保障性住房的使用人要按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使用住房,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影響房屋質量安全和使用功能。保障性住房小區可以實行住戶自我管理、自我服務,也可以聘請專業機構提供物業服務。
(四)健全退出機制。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經濟狀況改善,或通過購置、繼承、受贈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應的住房保障條件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騰退;逾期不騰退的,應當按市場價格交納租金。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通過購置、繼承、受贈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保障條件的,應當退出經濟適用住房,或者通過補交土地收益等價款取得完全產權。對拒不服從退出管理的,可以依照規定或合同約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六、加強組織領導,進一步落實地方政府責任
(一)建立目標責任制。省級人民政府對本地區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負總責;市縣人民政府具體實施,負責落實項目前期工作、建設資金、土地供應、工程質量監督、保障性住房租售管理和使用監管等。省級人民政府要指導市縣人民政府,加強住房保障管理機構和具體實施機構建設,充實工作人員,落實工作經費。要加強組織領導和督促檢查,周密部署,精心落實,注意總結經驗,優化審批程序,簡化辦事手續,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成廉潔工程、平安工程、放心工程。
(二)統籌安排年度建設任務。要因地制宜,科學編制建設規劃,統籌安排年度建設任務,不搞「一刀切」。「十二五」時期全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目標是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約束性指標。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按照目標任務,按需申報,自下而上,編制本地區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將任務分解到年度。要盡快明確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任務、投資計劃、用地計劃、資金來源渠道等。市縣人民政府要按照規劃編制年度實施計劃,並落實到項目,盡早開展前期工作,以便落實資金和土地,確保建設任務按計劃順利實施。市縣人民政府要向社會公布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計劃、項目開工和竣工情況,以及項目名稱、建設地址、建設方式和建設總套數等。
(三)建立考核問責機制。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監督檢查,全面落實工作任務和各項政策措施。住房城鄉建設部等有關部門要制定具體考核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監察部等有關部門要建立約談和問責機制,對項目資金土地不落實、政策措施不到位、建設進度緩慢地區的政府負責人進行約談。對沒有完成年度目標任務的地區,監察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門要視情況對其政府負責人進行問責。要嚴格規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程序,加強資金監管。對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分配和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的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工作人員,要依法依紀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