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住房建設 >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規劃條例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規劃條例

發布時間:2021-01-23 18:01:21

1.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和廣東省建設廳是同一個單位或部門嗎

是同一個單位。你沒發現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原稱就是建設部嗎?各省建設廳也是後來更名為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的。

2. 最新廣東省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有哪些

廣東省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立法宗旨】為了規范農村宅基地管理,保障農民合法土地財產權利,合理利用土地, 切實保護耕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農村宅基地的管理。

本辦法所稱農村宅基地,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經依法批准(或合法使用)建設住宅佔用的農村集體土地。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其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農村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第三條【基本原則】農村宅基地的安排與使用應當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遵循規劃先行、一戶一宅、標准控制、依法審批的原則。

依法取得的農村宅基地,應當辦理宅基地使用權登記,依法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管理主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領導,督促有關部門和鄉(鎮、街道辦事處)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宅基地的監督管理工作,並制定本市、縣宅基地管理細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規劃、房管、林業、農業、水利、綜合執法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農村宅基地管理的相關工作。

鄉(鎮、街道辦事處)人民政府協助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規劃與計劃

第五條【規劃要求】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鄉(鎮)規劃、村莊規劃。

城市、鎮規劃區內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建造住宅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城市、鎮規劃區內的村莊原則上不再安排單宗分散的宅基地。

城市、鎮規劃區外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建造住宅應當符合鄉(鎮)規劃、村莊規劃。

第六條【公寓式住宅】 引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住宅建設逐步向小城鎮和中心村集中,鼓勵和支持有條件地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設公寓式住宅。

第七條【計劃管理】 農村宅基地佔用農用地或者未利用地應當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各市、縣應當從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中,單列農村建設用地指標,優先用於農村宅基地建設。

農村宅基地佔用農用地或者未利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或者未利用地的審批手續。

第八條【一戶一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一戶只能申請一處宅基地,建設住宅應當與村莊土地整治相結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未利用地,嚴格控制佔用耕地建設住宅。

第九條【用地標准】新批准每戶宅基地的面積按下列標准執行:

(一)平原地區和城市郊區80平方米以下;

(二)丘陵地區120平方米以下;

(三)山區150平方米以下。

第三章 申請與登記

第十條【申請條件】申請使用宅基地的,應當為宅基地所在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並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已依法登記結婚或者本戶中有兩名以上已達法定婚齡的未婚子女需要分戶的;

(二)因自然災害、征地、村莊和集鎮公益事業建設等原因宅基地滅失或者不能使用且戶內沒有其他宅基地的;

(三)外來人口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本集體內沒有宅基地的;

(四)因實施村莊規劃或者舊村改造,需要調整搬遷的;

原有的宅基地面積低於本辦法規定標準的,可以按照前款規定申請新的宅基地,但應當交回原使用的宅基地。

第十一條【禁止條件】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申請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已擁有一處宅基地且不低於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標準的;

(二)出賣、出租、贈與他人住房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住房的;

(三)原住房改變用途的;

(四)不具備分戶條件而以分戶為由的;

(五)其他不符合申請的情形。

第十二條【審批流程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申請使用存量宅基地、空閑地、未利用地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書面申請;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申請宅基地的戶主名單、佔地面積、位置、是否符合『一戶一宅』等情況進行宅基地批前公示;

(三)公示無異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有關規定召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

(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申請使用宅基地的有關材料送鄉(鎮)人民政府審批,其批准結果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予以公布;

(五)鄉(鎮)人民政府將上述材料報市、縣(含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審批流程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申請使用新增宅基地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書面申請;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申請宅基地的戶主名單、佔地面積、位置、是否符合『一戶一宅』等情況進行宅基地批前公示;

(三)公示無異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有關規定召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

(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申請使用宅基地的有關材料送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報市、縣(含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批准,其批准結果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予以公布。

第十四條 【登記發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建設住宅,應當在竣工後,憑鄉(鎮)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用地批准文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登記機關提出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申請。依法報市、縣(含縣級市、區)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土地權利證書。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登記機關接到申請後,對符合登記條件的,應當自申請之日起20日辦結宅基地登記審查手續。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經縣級以上土地登記機關負責人批准後,可以延長10日。

依法繼承房屋和依據法院生效文書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可以辦理宅基地使用權登記。

第十五條【歷史遺留問題解決】尚未登記的宅基地面積因歷史原因超過本辦法規定標準的,按下列情況辦理:

1.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前,農村村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後至今未擴大用地面積的,可以按現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登記。

2.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起至198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時止,農村村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超過當時規定的面積標準的,超過部分按當時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處理後,可以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登記。

3.198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後,農村村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超過當時規定的面積標準的,按照實際批准面積進行登記。其面積超過規定標準的,可在土地登記簿和土地權利證書記事欄內註明超過標准部分的面積,待以後分戶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按有關規定作出處理,並按照本辦法規定的面積標准重新進行登記。

沒有合法審批手續的宅基地,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應當依法補辦宅基地審批手續後,申請登記發證。

第十六條【華僑權益】 華僑(港澳台同胞)在農村的宅基地確權登記,按尊重歷史、尊重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利益、與以往法規和政策相銜接、以使用現狀確定的原則辦理。

未辦理登記發證的華僑祖屋或華僑在原籍農村的唯一住房(含華僑用祖宅地的再建住房),符合法規和政策使用的宅基地,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可依法確定宅基地使用權。

華僑原在農村的房屋拆除或坍塌,原宅基地未安排他人使用的,經當地村民小組和村委會同意,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市、縣(含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批准,可將原宅基地恢復使用,宅基地面積不能超過政策規定的當地村民每戶用地標准;原宅基地已安排他人使用的,原則上不再安排宅基地。

第四章轉讓與退出

第十七條【轉讓條件】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出售依法取得的一戶一宅之外的農村房屋,房屋所在的宅基地使用權相應轉讓。

符合第十條宅基地『一戶一宅』申請條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同意,可以購買本鎮區域范圍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房屋,並取得相應的宅基地使用權。

嚴禁城鎮居民購買農村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附著物。

第十八條【回收條件】農村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應當注銷其集體土地使用證或者撤銷有關批准文件,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一)自批准使用宅基地之日起滿二年未動工興建的;

(二)新批宅基地時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諾建新拆舊並簽訂合同的,新建房屋竣工後三個月內不拆除舊房交回原宅基地的;

(三)實施舊村改造,已遷入新村居住村民的原宅基地;

(四)戶口遷出本集體經濟組織,自遷出之日起滿2年未申請宅基地使用權流轉的,或者房屋損壞不能利用的;

(五)宅基地使用權人死亡,且未有上蓋房屋的宅基地。

(六)非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含城鎮居民、香港、澳門居民、外籍華人),通過合法繼承房屋所有權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當房屋坍塌或拆除後沒有批准重建的。

(七)其他依法應當收回的宅基地。

第十九條【退出機制】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騰退一戶一宅之外的宅基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通過有償方式回收歷史原因形成的一戶多宅佔用的宅基地。

鼓勵戶口遷出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按照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轉讓房屋,房屋所在的宅基地使用權相應轉讓。

第二十條【安置補償】 依法徵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宅基地的,應依法對土地及其地上附著物進行補償,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可另行安排宅基地。經協商一致的,也可採用貨幣補償、房屋置換等其他形式。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監督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宅基地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監督管理機制,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予以協助。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宅基地的巡查,充分利用衛星遙感技術等監督管理方法對農村住宅建設進行巡迴檢查,及時發現和制止違法行為。

第二十二條【社會監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農村宅基地的登記條件、申請和辦理程序向社會公開,並向社會公開舉報、投訴電話,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三條【舉報投訴】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非法佔用農村土地建設住宅的行為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投訴,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收到舉報材料,應當依照《土地違法案件查處辦法》辦理。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上級監督】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發現下級人民政府在審批、管理宅基地中有違法行為,應當依照《土地違法案件查處辦法》的規定立案查處。

下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有違法、不當的行政行為,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直接予以撤銷、變更,並對部門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五條【佔用耕地責任】非法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建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處罰款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六條【基本農田保護】非法佔用基本農田建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七條【非法建房查處】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進行建房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七十七、七十八條的規定處罰或者由(鄉)鎮人民政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65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騙取登記】隱瞞事實,偽造有關證明文件騙取登記的,依照《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十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非法轉讓責任】非法轉讓宅基地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條【配合執法責任】 拒絕、阻礙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執法責任】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信息參考來源廣州南沙政務官方網站:http://www.gzns.gov.cn/zwfwzx/

3.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印發的文件屬於什麼文件類型

多屬於通知類。
或者相應條例或者法規。

4.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有沒被廢止或者被修正了,哪裡能找到

網路,搜索就能找到。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共7章70條,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同時廢止。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作出修改。

望採納,謝謝您!~

5. 請問網上哪裡能找到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急!急!急!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修正)狀態:有效 發布日期:1997-10-16 生效日期: 1997-10-16發布部門: 廣東省人大常委會
發布文號: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修正)
廣東省人大常委會
(1992年7月18日廣東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根據1997年9月22日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以下簡稱《城市規劃法》),結合本省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市、鎮必須制定城市規劃。制定、實施城市規劃,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應遵守《城市規劃法》和本辦法。
第三條城市規劃區是指:城市市區、近郊區以及城市行政區域內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
市區,是指城市建成區以及城市基礎設施和公用設施基本覆蓋的區域。
近郊區,是指緊靠市區的居民居住區、蔬菜及主要副食品生產基地、近期城市建設用地等與市區關系密切的區域。
規劃控制區,是指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包括與城市發展密切相關的水源地、機場、港口、交通樞紐及對外交通沿線、電力和通訊走廊、無線電訊保護區等重要基礎設施的控制地段和重要生產建設基地、風景名勝旅遊區、歷史文化保護區以及其他需要實行規劃控制
的區域。
城市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編制城市總體規劃中劃定。
第四條編制城市規劃應從實際出發,處理好近期建設和遠景發展的關系,並依據省、市、縣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當地自然環境、資源條件、歷史情況、現狀特點,統籌兼顧,綜合部署。
城市規劃確定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應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序的規定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按計劃分步實施。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城市規劃和服從城市規劃管理的義務,並有權對違反城市規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規劃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六條廣東省建設委員會是省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的城市規劃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工作。
建制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具體工作機構由鎮人民政府確定。
市、區、建制鎮或縣、建制鎮人民政府同駐一個城市規劃區內的,其城市規劃管理分別由市或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七條省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①組織實施《城市規劃法》和本辦法及有關的法規、政策規定;②研究擬訂全省城鎮體系規劃和城市規劃工作的方針、政策,指導、檢查全省城市規劃的編制、實施和管理,審核由省人民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風景名勝區總
體規劃和省級歷史文化名城的申請,協調城市與城市之間的規劃管理問題;③參與編制國土規劃、區域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參與大、中型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和選址工作,按規定核發選址意見書;④管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核發工作;⑤負責全省城市規劃
勘測設計的管理工作;⑥組織推動城市規劃科學技術進步,人才培訓和國際交流;⑦查處違反城市規劃的行為。
市、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由同級人民政府參照前款作出規定。建制鎮人民政府城市規劃管理職責,由市、縣人民政府決定。
第三章城市規劃的制定
第八條編制城市規劃必須遵循《城市規劃法》和本辦法的規定,遵守有關城市規劃的國家標准和技術規范,採用先進的方法和技術手段,提高城市規劃設計水平。
第九條編制城市規劃應當貫徹有利生產、方便生活、促進流通、繁榮經濟、促進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的原則。
第十條省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全省的城鎮體系規劃,市、縣人民政府在全省城鎮體系規劃的基礎上,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鎮體系規劃,用以指導城市規劃的編制。
第十一條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所在地城市的城市規劃。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所在地鎮的城市規劃,其他建制鎮的城市規劃,由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
市、縣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城市規劃時,應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城市規劃設計單位編制。建制鎮的城市規劃可委託具有資質等級的城市規劃設計單位編制,也可在上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編制。
第十二條編制城市規劃必須進行調查研究,廣泛征詢有關部門、專家、學者和廣大市民的意見,進行多方案比較和經濟技術論證,並具備勘察、測量及其他必需的基礎資料。各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規劃區內各企事業單位有義務為編制城市規劃提供資料。
第十三條編制城市規劃一般分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階段進行。在編制總體規劃前,根據實際需要,可編制總體規劃綱要。大、中城市為進一步控制城市土地利用和人口分布,協調各項公共設施、基礎設施的建設,還應在總體規劃的基礎上,編制分區規劃。
第十四條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包括:城市的性質、發展目標和發展規模,城市主要建設標准和定額指標,城市建設用地布局、功能分區和各項建設的總體部署,城市綜合交通體系和河湖、綠地系統,環境保護目標及重要設施,各項專業規劃,近期建設規劃等內容。
城市總體規劃的期限一般為二十年,並要對城市的更長遠發展作出輪廓性的規劃設想;近期建設規劃的期限一般為五年。建制鎮總體規劃的期限可以為十年至二十年;近期建設規劃的期限可以為三年至五年。
各項專業規劃由有關專業部門提出,經編制城市規劃的單位綜合協調,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十五條城市詳細規劃應當包括:規劃地段各項建設的具體用地范圍、建築密度和高度等控制指標,總平面布置,工程管線綜合規劃和豎向規劃。
城市詳細規劃應依據城市總體規劃或分區規劃和不同的要求,作出控制性詳細規劃或修建性詳細規劃。
第十六條城市規劃實行分級審批。
廣州市、城市人口(指市區人口和近郊區非農業人口,下同)一百萬以上的城市及國務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經省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報國務院審批。
前款以外的設市城市和城市人口在十萬以上及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鎮的總體規劃,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縣城鎮以及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鎮的總體規劃報市人民政府審批,並報省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本條第三款和第四款以外的鎮的總體規劃,報縣人民政府審批,並報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城市總體規劃在報上級人民政府審批前,須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
城市分區規劃由所屬市、縣人民政府審批。
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的城市詳細規劃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根據分區規劃編制的城市詳細規劃,除重要的詳細規劃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外,由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七條設市城市、縣城鎮以及省、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鎮的城市規劃,在審批前,按審批許可權由相應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技術論證和鑒定。
第十八條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對已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進行局部調整,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原審批機關備案;但涉及變更城市性質、規模、發展方向、總體布局和主要道路網等重大問題的,須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
後報原批准機關審批。
縣城鎮以外的建制鎮總體規劃作上款所列重大變更時,報原批准機關審批,並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市規劃所需經費,由同級人民政府安排,可以在城市維護建設資金中列支。
第四章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
第二十條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必須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各項建設工程的選址、定點,不得妨礙城市的發展,危害城市的安全,污染和破壞城市環境,影響城市各項功能的使用和協調。
第二十一條城市近期開發和改建的地段,應當提前規劃,合理利用城市現有設施,按照規劃和規定的開發程序,先地下,後地上進行配套建設,統一組織道路交通、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照明、郵電通訊等基礎設施和園林綠化、商業、金融、科技、文化、教育、衛生、體
育、社會福利事業、治安、消防等配套設施的建設,提高綜合開發水平,做到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相統一。
第二十二條城市舊區改建應當遵循加強維護、合理利用、調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則,統一規劃,分期實施。
舊區內房屋的改建,擴建,不得擅自擴大原有用地面積,不得妨礙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不得侵佔公共綠地,不得危及四鄰建築物、構築物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條城市舊區的改建應當同產業結構的調整、工業企業的技術改造和環境整治緊密結合,對有嚴重污染的單位應有計劃地遷移,對騰出和閑置的土地主要用於改善居住和交通運輸條件,擴展文教衛生和商業服務等公共設施,增加城市綠地和文化體育活動場所。
第二十四條舊區改建應保留一定數量的代表城市傳統風貌和地方特色的街區和建築物、構築物。
對具有歷史意義、革命紀念意義、文化藝術和科學價值的文物古跡、古建築、古樹名木和風景名勝等,應確定保護范圍和控制建設地帶。在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與保護對象無關的工程建設。在控制建設地帶,不得增建、新建與保護對象不相協調的建築物、構築物。
第五章城市規劃的實施
第二十五條城市規劃經批准後,城市人民政府應予以公布。公布的內容包括:城市規劃區的范圍、城市規劃總圖、城市近期建設規劃、城市道路規劃及其他需向市民公布的內容。
市、縣人民政府應定期檢查城市規劃的實施情況,並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和城市規劃的審批機關匯報。
第二十六條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服從城市規劃管理。
第二十七條在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項目,在報批設計任務書時,必須附有選址意見書。選址意見書由建設單位或個人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選址申請,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建設項目計劃審批許可權分級核發。
第二十八條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需要申請用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持建設項目的有效批准文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程序:
(一)根據申請者用地性質、面積和范圍,初步選定項目用地的具體位置和界限;
(二)徵求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對用地位置和界限的具體意見;
(三)向申請者提出規劃設計條件;
(四)審查申請者提供的規劃設計總圖;
(五)按城市規劃測繪圖紙核定建設項目的用地位置和界限,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包括標有規劃用地具體界限的附圖和明確具體規劃要求的附件。附圖和附件是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配套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需要改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所核定的土地使用性質、位置和界限的,應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九條建設單位和個人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應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經縣以上人民政府審查批准後,由土地管理部門辦理使用土地手續。
建設單位或個人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必須在一年內申請用地,逾期未申請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
第三十條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和改建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的單位和個人,應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程序:
(一)申請者持建設項目的有效批准文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工程規劃設計要求;
(三)申請者報送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徵求並綜合協調有關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初步設計方案的意見後,審定其設計方案;
(四)申請者按審定的設計方案,報送建設工程施工設計圖,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附圖和附件是該證的配套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和個人,應委託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勘測單位到施工現場放線,並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驗線後,方可施工。
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一年尚未開工的,必須辦理延期手續,延長期不得超過六個月。未辦理延期手續或辦理延期手續逾期仍未開工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
第三十一條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辦理時間,分別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個月。
第三十二條在城市規劃區內需臨時用地,必須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臨時用地申請,經審查同意,核發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後,到有關管理部門辦理臨時用地手續。
禁止在臨時用地上修建永久性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
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規劃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條建設工程竣工後,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規劃管理驗收,驗收合格的,發給合格通知。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有關部門不予辦理接電、接水及房屋產權確認手續。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六個月內,建設單位應向城市建設檔案館(室)報送竣工檔案資料。
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投入使用後,未經原批准機關批准,不得改變使用性質,不得改變建築面貌。
第三十四條在城市規劃區內開發礦產資源(包括挖取沙、石、土)和回填坑塘、河渠等改變地貌的活動,必須服從城市規劃管理,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報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批准。進行上述活動時不得破壞城市環境和城市基礎設施。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而取得建設用地批准文件,佔用土地的,批准文件無效,佔用的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退回,對該土地上已建的建築物、構築物等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限期拆除。
改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核準的用地范圍者,由縣級以上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六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違反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和影響城市規劃又不能採取改正措施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建設,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造成公用設施和市政設施損壞的,當事人應負修復或賠償責任
;影響城市規劃,尚可採取改正措施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建設、限期改正,並處罰款;不影響城市規劃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補辦手續。
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建設是指壓佔道路紅線或地下管道,影響城市安全或周圍建築物安全,在主要街道上影響城市景觀,影響城市重點工程建設或整體布局,污染城市環境,有礙消防,佔用河道、渠道和公共綠地,破壞或影響文物保護和風景名勝區等建設行為。
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投入使用後,未經原批准機關批准,改變使用性質和建築面貌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罰款。
以上各項罰款的數額為單項工程土建總造價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
第三十七條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單位(包括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領導者和直接責任人員,應追究其行政責任。
第三十八條被處以罰款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罰款通知規定時間繳納被罰款項,逾期不繳的,從逾期之日起,每天按照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罰沒收入按規定上繳財政。
第三十九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
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在復議和訴訟期間,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被責令停止建設,仍繼續施工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採取措施,強行停止。
第四十條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危及四鄰建築物、構築物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應採取補救措施,造成損失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經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必須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對擅自改變城市規劃者,應追究其行政責任。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城市規劃法》和本辦法,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因大、中型建設項目或大型開發區、加工區的建設可能形成新的城市的,必須事先編制總體規劃。
未設鎮建制的工礦區的居民點,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施行,1982年由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廣東省城市建設管理暫行條例》中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准。
附: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的決定
(1997年9月22日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1997年10月16日公布施行)
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決定對《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三十六條中的「不影響城市規劃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補辦手續,並處罰款」修改為「不影響城市規劃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補辦手續。」
二、將第三十八第第一款修改為:「被處以罰款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罰款通知規定時間繳納被罰款項,逾期不繳的,從逾期之日起,每天按照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將第三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罰沒收入按規定上繳財政。」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根據本決定修正,在廣東省人大常委會《人民之聲》雜志上重新公布。
1997年10月16日

6. 廣東省實施城市規劃法辦法36條與城鄉規劃法64條扺觸嗎

與國家法律抵觸的,以國家法律為准。

7.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組織編制相關規劃和年度計劃,擬訂相關政策、標准並指導和監督實施。
(二)承擔推進住房改革與發展和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指導全省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省級財政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安排並監督各地組織實施。
(三)負責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確保公積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住房公積金政策並組織實施,制定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全省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
(四)承擔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全省房地產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
(五)承擔城鄉規劃監督管理的責任。指導全省城鄉規劃的編制、實施和管理工作,負責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核報批和監督實施,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相關規劃的審核,會同文物行政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六)承擔指導城市建設的責任。指導城市供水、節水、燃氣、污水和生活垃圾處理等市政公用設施的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負責國家級、省級風景名勝區的審核報批和監督管理,組織審核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有關部門審核世界自然遺產與文化遺產雙重遺產的申報。
(七)承擔規范、指導村鎮建設的責任。指導村鎮規劃的編制、實施和管理工作,指導村鎮建設和農村住房建設,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環境的改善工作。
(八)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范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省工程建設、建築業的行業改革發展,制定和發布工程建設全省統一定額、工期定額和有關技術標准並監督和指導實施,負責推進工程勘察設計業的改革發展。
(九)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負責全省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檢查,指導編制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組織或參與重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調查和處理。
(十)承擔推進建築節能減排和行業科技發展的責任。組織科技項目研究開發,指導建設科技成果轉化推廣,負責發展散裝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管理工作,指導行業注冊師執業資格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行業的職稱改革及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工作,組織制定地方工程建設標准、規范、規程並監督實施。
(十一)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十二)承辦省人民政府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8. 廣東省實施城市規劃法辦法第三十六條與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是否存在法律條款沖突

如果出現沖突,一後者為准,前者作廢

9. 廣東省城鄉規劃法建築面積合理誤差是多少

一、規劃核實測量建築面積與規劃許可建築面積兩者之間的合理誤差按以下規定累進計算(建築面積指計容積率面積):
1000平方米以內(含1000平方米)部分3%;
1000~5000平方米以內(含5000平方米)部分2%;
5000~10000平方米以內(含10000平方米)部分1.5%;
10000平方米以上部分1.3%,
累進計算的建築面積合理誤差不得超過500平方米。
1、建設工程按報批建築設計圖紙施工,規劃核實測量建築面積在誤差允許范圍內的,視為建築面積符合規劃要求;規劃核實測量建築面積超出誤差允許范圍的,按違法建設處理。
在誤差允許范圍內,實測建築面積低於許可建築面積的部分,相關規費不予退回。
在誤差允許范圍內,實測建築面積超出許可建築面積的部分,按實測建築面積補交相關規費。
2、未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許可內容建設,故意超建建築面積均按違法建設依法處罰。
每個市可能會有一些差別,但是基本比例是一致的。

閱讀全文

與廣東省住房和城鄉規劃條例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公司社保賬戶變更說明 瀏覽:719
威遠縣嚴陵建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瀏覽:797
鄂州住房公積金帳號 瀏覽:250
江都區建設局與引江棚戶區 瀏覽:717
揚州住房公積金比例 瀏覽:516
無業買社保還需要買公積金嗎 瀏覽:403
退伍軍人住房補貼新政策 瀏覽:385
工資5000深圳交社保後最後拿到多少 瀏覽:373
管城區城鄉建設和交通運輸局招聘 瀏覽:777
杭州濱江住房公積金 瀏覽:856
社保繳費基數有試用期工資嗎 瀏覽:377
建築工程城市規劃專業 瀏覽:656
現代設計建築設計 瀏覽:9
2014年天津社保繳納基數是多少 瀏覽:758
社保交基數高 瀏覽:275
南京社保卡每月返還多少 瀏覽:732
北京社保卡辦理點 瀏覽:827
黃陂前川衛生院生化分析儀中標公告 瀏覽:677
安徽和君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亳州市 瀏覽:455
社保卡上沒有錄入繳費信息嗎 瀏覽: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