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農民工市民化的含義
農民工市民化的根本解決方案是教育培訓劉世傑(省社科院西部大開發研究中心研究員內)幫助民工子弟校成長,是西容部地區解決教育資源不足的重要途徑。應加大中央財政對西部地區教育的支持力度和財政轉移支付。同時,給予政策扶持,更廣泛動員社會力量辦學,尤其要限時解決民工子弟校的「准生證」和學生的「畢業證」,加快民工學校的「合法化」進程。此外,關注農村教育條件的改善,關心農村「留守兒童」的教育,讓西部農村走出貧困代際傳遞的惡性循環。
劉渝陽農民工市民化的根本解決方案是教育。也就是說,要加強農村基礎教育,發展職業技術教育培訓和農村成人教育。要給農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的機會,由國家補貼、資助、保障農村基礎教育,提高其文化素質,才能真正幫助農民工市民化。職業技術教育培訓是農民工市民化的現實路徑選擇,它能使農民工適應產業結構調整需要,進入城市與市民公平競爭。
Ⅱ 如何解決農民工市民化過程中產生的問題
第一,農民工市民化命題的提出及界定。農民工市民化命題的提出源於理論與實踐兩個層面。從理論層面來看,主要基於我國城鄉人口轉移「先從農民到農民工」,然後「再從農民工到市民」的「中國路徑」,以及經典的教科書理論上的「一步轉移理論」不能有效地解釋城鄉人口轉移的「中國路徑」所面臨的理論困境。因此,需要我們用「農民非農化理論+農民工市民化理論」的「兩步轉移理論」取代傳統的「農村人口城市化」或「農民市民化」的「一步轉移理論」。從實踐層面來看,「農民工市民化」命題的提出是基於進城農民工現實的生存狀況及其對城鄉統籌協調發展的不利影響。他把農民工市民化界定為「離農務工經商的農民工克服各種障礙最終逐漸轉變為市民的過程和現象,包括四個層面的涵義:一是職業由次屬的、非正規勞動力市場上的農民工轉變成首屬的、正規的勞動力市場上的非農產業工人;二是社會身份由農民轉變成市民;三是農民工自身素質的進一步提高和市民化;四是農民工意識形態、生活方式和行為方式的城化。」
第二,第二代農民工市民化重要性與進程。農民工市民化是我國加速城市化的重要內容,是解決農民工問題的最終出路。在農民工市民化的進程中,第二代農民工是市民化意願越來越強烈、市民化過程最為迫切,同時也是比較容易融入城市被市民化的群體。隨著第二代農民工進入城市的規模越來越大,如果他們長期不能邁過「市民化」這道門檻,積累到一定時期、發展到一定程度極易成為「問題農民工」,進而引發成較為嚴重的社會問題,直接關繫到城鄉的社會穩定。如何來評價當前我國農民工市民化進程?劉傳江、徐建玲將農民工市民化進程指數定義為留城意願率(W)與留城能力指數(A)乘積的平方根。在此基礎上,他們還進一步建立了一個反映農民工市民進程的測度指標體系。該指標體系包括外部制度因素、農民工群體市民化進程和農民工個體市民化進程三部分組成,每一部分又有詳細的二級指標和具體的量化計算方式。運用該指標體系並結合相關調查數據測算的結果顯示第一代農民工處於市民化的初步階段或稱之為低市民化進程階,第二代農民工處於中市民化階段。
第三,第二代農民工市民化的挑戰與對策。盡管第二代農民工有著強烈的市民化意願,但是現實的農民工市民化進程卻是舉步維艱。學者們從不同角度和層面論及到諸多影響因素,如工資低,房價高,戶籍制度,城鄉就業制度,社會保障制度,農村土地制度、教育培訓機會等,概括起來,包括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是認識障礙。計劃經濟體制及二元戶籍制度造成的市民對農民工的歧視。其次是政策障礙。由於我國的分級管理體制,中央和地方政府在就業保障方面的責任不同,因此地方政府為了保障本區市民的充分就業,必然抑制了外來人員的就業。再其次是制度障礙。主要表現在農村土地承包制度、城鄉分割的勞動力市場制度和城市封閉的社會保障制度三個方面。最後是素質障礙,即農民工自身的文化技能情況。要推進農民工市民化進程,「應當從農村退出、城市進入和城市融合三個環節進行。在農村退出環節,需要解決的核心問題是耕地流轉制度與機制的創新、農地徵用制度與機制的創新;在城市進入環節,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包括:戶籍制度的轉型、城鄉一體化就業制度的變革、農民(工)人力資本的投資與積累、農民(工)社會資本的投資與積累,及農民工城市安居工程的構建;在城市融合環節,需要解決的核心問題是農民工生存保障的社會化和生存環境的市民化。此外,也有觀點強調指出,對於農民工市民化問題的解決方法,不是一味向大城市轉移,而是應該大力發展中間地帶的中小城鎮。「如果中小城鎮能發展起來,中國發展的基礎才可能牢靠,發展後勁才會充足,才能真正建成小康。」因此,解決第二代農民工市民化問題,「既在城市之中,又在農村之旁」,「這是中國特色的城市化道路。既能充分轉移農民,提高城市化率,也便於農村引進資金、技術、服務等生產要素,推進新農村建設。」
Ⅲ 如何加快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
第一,加快戶籍制度改革,推動農業轉移人口落戶城鎮。
第二,推進農業轉移人口享有城鎮基本公共服務
第三,合理分攤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成本。
Ⅳ 如何加快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
推進新型城鎮化,核心是人的城鎮化;推進中國特色城市現代化,關鍵是推進城市居民素質和生活方式現代化。為此,應著力改革城鄉二元的經濟社會結構、戶籍制度、服務體系,促進農業轉移人口有序市民化。中央城市工作會議強調,推進城鎮化要把促進有能力在城鎮穩定就業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實現市民化作為首要任務。「十三五」規劃《綱要》就加快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作出了具體部署和安排。圍繞如何促進城市常住人口有序市民化尤其是如何加快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進行探討。
一、為「新市民」營造良好人居環境(人民觀察)
新型城鎮化是推進城市現代化的重要載體。中央城市工作會議強調,推進城鎮化要把促進有能力在城鎮穩定就業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實現市民化作為首要任務。完成這一任務,需要我們認真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轉變城市發展方式,完善城市治理體系,提高城市治理能力,著力建設和諧宜居、富有活力、各具特色的現代化城市,為「新市民」營造良好人居環境。
實現包容性發展
實現包容性發展,不僅要求經濟增長,而且要求就業、教育、醫療等共同發展;不僅包括城市戶籍人口發展,而且包括城市非戶籍人口發展。一般來講,遵循社會規律的包容性發展,應堅持以人為本,努力促進「老市民」與「新市民」和諧發展。
推進城市現代化,要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持人民城市為人民,既講究先來後到,也不完全停留在先來後到上。當前,應深化戶籍制度改革,從重視常住人口城鎮化過渡到重視戶籍人口城鎮化,進一步強化地方政府推動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的主體責任。一方面,逐步放鬆城市戶籍管制。積極創造條件,促進有能力在城鎮穩定就業和生活的農業轉移人口舉家進城落戶,並與城鎮居民享有同等權利、履行同等義務,逐步實現外來常住人口經濟權利、政治權利、文化權利、社會權利的屬地化。優先解決農村學生升學和參軍進入城鎮的人口、在城鎮就業居住5年以上且舉家遷徙的農業轉移人口、新生代農民工落戶問題。除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以外,省會及以下城市要全面放開對高校畢業生、技術工人、職業院校畢業生、留學歸國人員的落戶限制。另一方面,開辟常住人口市民化的新渠道。逐步推廣專業技術職稱、技能等級等同大城市落戶掛鉤的做法。大中城市不得採取購買房屋、投資納稅等方式進行落戶限制。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要以具有合法穩定就業和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連續居住年限等為主要條件,實行差異化的落戶政策。
實現更有尊嚴的發展
城市是人口高度密集區域。以人為本,不單是利用好人力資源,而且包括尊重人、促進人的全面發展。當前,推進城市現代化,應以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為目標,協調推進新型城鎮化的各項工作,為「新市民」實現更有尊嚴的發展而不懈努力。
在實踐中,應尊重常住人口的自主選擇權,不能強迫其市民化,不搞層層攤派。現代城市建設應抓住管理和服務這兩個重點,改變粗放管理方式,讓「新市民」在城市生活得更方便、更舒心、更美好。「十三五」期間,我國城市將全面實施《居住證暫行條例》,推進居住證制度覆蓋全部未落戶的城鎮常住人口。為此,應保障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有義務教育、就業、公共衛生等基本公共服務;鼓勵各級政府不斷擴大對居住證持有人提供的公共服務范圍並提高服務標准,縮小其同城鎮戶籍人口的待遇差距。同時把安全放在第一位,把住安全關、質量關,並把安全工作落實到城市工作的各環節、城市發展的各領域。
實現協調發展
城鎮化是農村人口向城市集聚、農業用地按相應規模轉化為城市建設用地的過程,人口和用地要匹配,城市規模要同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相適應。要充分認識、尊重、順應城市發展規律,健全促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的體制機制,實現城市人口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
城市發展是動態的,現在的「老市民」大都是老移民,「新市民」大都是新移民。在推進新型城鎮化的背景下加快城市現代化建設,應健全財政轉移支付同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掛鉤機制,建立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規模同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落戶數量掛鉤機制,建立財政性建設資金對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補貼數額與城市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落戶數量掛鉤機制;維護進城落戶農民的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並支持引導其依法自願有償轉讓;深入推進新型城鎮化綜合試點,努力保證城市現代化過程中「老市民」不失落、「新市民」無抱怨。
實現宜居性發展
為「新市民」營造良好人居環境,應以宜居性發展為基本理念,科學把握生產空間、生活空間、生態空間的內在聯系,努力實現生產空間集約高效、生活空間宜居適度、生態空間山清水秀,建設「老市民」與「新市民」、人與自然和諧共處的美麗家園。
推進城市宜居性發展,應增強城市布局的合理性,提升城市的通透性和微循環能力。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住房保障體系,加快城鎮棚戶區和危房改造,加快老舊小區改造;強化尊重自然、傳承歷史、綠色低碳等理念,將環境容量和城市綜合承載能力作為確立城市定位與規模的基本依據;大力開展生態修復,讓城市再現綠水青山;控制城市開發強度,劃定水體保護線、綠地系統線、基礎設施建設控制線、歷史文化保護線、永久基本農田和生態保護紅線,防止「攤大餅」式的擴張,推動形成綠色低碳的生產生活方式和城市建設運營模式;堅持集約發展,樹立「精明增長」和「緊湊城市」理念,科學劃定城市開發邊界,推動城市發展由外延擴張向內涵提升轉變;城市交通、能源、供排水、供熱、污水和垃圾處理等基礎設施既要按照綠色循環低碳的理念進行規劃建設,又要兼顧市民工作與生活便利。
實現參與式發展
現代城市建設的主體是多元的。建設宜居城市,應調動多元建設主體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實現參與式發展。
在實踐中,既要統籌好政府、社會、市民三大主體,又要協調好「老市民」和「新市民」的關系,進而調動各方推進城市現代化的積極性。堅持協調協同,努力促進政府、社會、市民同心同向行動,使政府「有形之手」、市場「無形之手」、市民「勤勞之手」同向發力,不亂套。政府應創新城市治理方式,尤其要注意加強城市精細化管理,不隨意;注重提高市民文明素質,尊重「老市民」和「新市民」對城市發展決策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鼓勵企業、社會組織和市民通過各種方式參與城市建設與管理,真正實現城市共管共治、共建共享。
(作者為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社會發展研究所所長)
二、讓農民工不再成為「候鳥」(當今聚焦)
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把戶籍人口城鎮化率加快提高作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重要目標,體現了新型城鎮化建設和發展理念。實現這一目標,要求促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讓農民工不再成為在城市和農村之間遷徙的「候鳥」。實踐中,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力。
推進農民工市民化。截至2015年底,我國農民工總數大約為2.8億,其中在當地鄉鎮企業就業的有1.1億左右,在城市就業的有1.7億左右。在城市就業的農民工雖然在城市居住,但戶籍還在農村,難以享受與城市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務。這些農民工不僅是城市的「候鳥」,對於農村來說也是「候鳥」。因此,新型城鎮化建設應解決這些「存量」,讓已經在城市穩定就業和居住的農民變成市民,在就業、醫療、教育、養老等方面給予他們與城市居民同等的待遇,實現城鄉社會保障制度有效對接,特別是實現新農合與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新農保與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對接,建立城鄉居民統一的醫療保險制度和養老保險制度。
建立城鄉統一的戶籍管理制度。歷史上形成的城鄉二元戶籍管理制度承載了太多的社會福利和社會管理功能,使農民不僅成為一種職業,而且成為一種身份;不僅限制了農民自由流動,而且使農民難以享受與城市居民同等的社會待遇。有學者統計,城市戶口附帶了幾十項農民享受不到的社會福利。因此,推進以人為核心的新型城鎮化,應建立城鄉統一的戶籍管理制度。實際上,很多地區正在推進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城市戶口、農村戶口之分,統稱為居民戶口。但一些農民工對於換戶口並沒有興趣,因為在有的地區戶籍改革更多是一種形式,附著在戶口上的社會利益並沒有改革,戶籍管理的實質性內容並沒有改變。如果農民工在換了戶口之後仍然難以享受城市居民所享受的利益,這種戶籍制度改革就沒有多大意義。避免這種情況,需要深化戶籍制度改革,取消戶籍的身份屬性,建立按居住地進行登記和管理的戶籍制度,根據實際賦予農民自由遷徙、「用腳投票」的權利。
尊重農民工意願有序推進。在以往的實踐中,部分地區片面理解城鎮化,簡單地認為合村並居、農民上樓就是城鎮化,出現了農民「被上樓」的現象。在有些地方幹部看來,讓農民僅僅以成本價掏錢買房上樓是幫助農民改善生活方式、過上城裡人日子的大好事,因此往往「替農民著想」「為農民做主」。實際上,這樣一來農民的生活方式雖然改變了,但生產方式並沒有改變,反倒帶來許多不便,最終其生活方式也難有質的提高。因此,新型城鎮化應充分尊重農民意願、維護農民利益,有序推進。城鎮化必須以產業為支撐,沒有產業支撐就有可能陷入貧民窟與現代建築並存的「拉美陷阱」。以往一些地方的城鎮化由於沒有產業支撐,一些上了樓的農民仍然要外出打工,原來的空心村變成了空心社區。這種現象要避免再次出現。同時,應合理定位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鎮的發展關系,完善中小城市功能,積極發展中小城市和小城鎮。應重點建設小城鎮,因為小城鎮處於城市之尾、農村之首,大多具有一定的產業支撐,可以實現農民就地城鎮化,減輕農民大量流入城市帶來的環境污染、交通擁堵等「城市病」。
維護農民的土地權益。城鎮化需要以征地為載體,所征之地絕大部分是農民承包的土地和宅基地。過去,在土地財政的刺激下,有的地方政府對於推進城鎮化有著較強沖動,出現了損害農民土地權益的現象,農民的土地權益沒有得到很好保障,農民難以合理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推進新型城鎮化,必須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保護農民的土地權益。農民的土地權益實質上是一種用益物權。在明確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長久不變的前提下,應進一步明確農村承包地和宅基地的產權,進行確權登記。應重點完善農村土地徵用補償機制,加快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規范土地交易機制,讓農民成為土地交易的市場主體,能夠切實維護自身利益。同時,健全農村土地流轉機制,在穩定土地承包關系的前提下,堅持依法自願有償原則,規范農村土地流轉,促進農村勞動力有序轉移。
三、改變重物輕人的傳統城鎮化思維(新知新覺)
隨著城鎮化快速推進,我國常住人口城鎮化率已達到56.1%,但獲得城鎮戶籍的人口僅為36%左右,仍有2億多以農民工為主體的外來常住人口沒有城鎮戶籍,導致其在社會保障、教育、住房等方面難以享受市民待遇。同時,農民工平均受教育程度較低、缺乏技能培訓,在城市就業和生活的能力不強,難以在城市紮根發展。針對這些問題,應遵循立足國情、因地制宜的原則,改變重物輕人的傳統城鎮化思維,在推進農民工市民化過程中著力提升其能力素質,提高其平等參與、平等發展能力。
健全市場機制,拓寬就業渠道。進一步消除對農民進城務工的限制和歧視性規定,建立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城鄉一體的勞動力市場。可以將對農民進城就業的服務和管理費用納入政府財政預算,促使進城務工農民和市民享有平等的就業機會。同時,切實加強就業信息服務,及時收集、發布勞動力供求信息,實現城鄉、區域信息共享,推進規范的就業中介組織建設,拓寬農民工就業渠道。
推動產業發展,提高就業質量。充分發揮中小企業吸納農民工就業的作用,尤其是大力發展服務業,使之成為吸納農民工就業的重要領域。不斷完善支持農民工創業就業的相關政策,鼓勵農民工返鄉創業,實現農民工就業本地化。在新型城鎮化進程中,注重培育壯大具有地方特色的優勢產業,為農民工創造更多就業崗位。
加強改革創新,完善制度保障。鼓勵農業適度規模經營,在提高農地生產效率的同時,促進農村富餘勞動力向城市轉移。建立財政轉移支付同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掛鉤機制,建立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規模同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落戶數量掛鉤機制。加快戶籍制度改革,全面實施《居住證暫行條例》,推進居住證制度覆蓋全部未落戶城鎮常住人口。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把進城落戶農民納入城鎮住房和社會保障體系,將其在農村參加的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規范接入城鎮社保體系。
搭建交流平台,促進融入社區。鼓勵引導農民工參與城市社區管理、社區文體活動等,為他們搭建與城市居民溝通交流的平台,增加不同社會群體的接觸機會,促進全社會形成不同群體之間平等交往、相互尊重、和睦相處的融洽氛圍,逐步消除認同偏差和歧視。引導社會輿論,營造良好氛圍,緩解進城農業轉移人口的心理焦慮,增強進城落戶農民的自信心和歸屬感。
開展教育培訓,提升能力素質。農民工自身技能和素質的提升是其在城市穩定就業的保證,也是農民工市民化的基礎。這有賴於進一步完善農民工職業教育培訓機制。適應我國經濟發展新常態,農民工職業教育培訓應更加註重專業化和實用性,更加切合產業轉型升級的需求。同時,適應農民工個體發展差異,農民工職業教育培訓應更加註重因材施教,尊重農民工意願,激發其創造活力。農民工職業教育培訓應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和科學的培訓管理方法,確保培訓取得實效,努力滿足農民工和用人單位雙方需求。
(作者為杭州師范大學社會學研究所所長)
四、突破農民工市民化的「瓶頸制約」(治理之道)
推進以人為核心的新型城鎮化,必須高度關注農民工市民化問題。近年來,各地在促進農民工市民化方面進行積極探索,取得了明顯成效。與此同時,農民工市民化的「瓶頸制約」逐漸凸顯,主要表現在農民工落戶城市、成為市民的比例不高,農民工融入城市缺乏制度接納和社會認同等。加快農民工市民化進程,必須深入研究制約因素,努力找到破解之策。
農民工市民化面臨制度壁壘。我國長期存在的城鄉二元結構及相應的社會制度安排尚未被根本打破,農民工市民化還面臨一些制度障礙。城市戶籍、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教育醫療、住房等制度,構成了拒農民工於城外的壁壘。這使得很多農民工在城市以非正規就業為主,缺乏穩定的職業與收入,缺乏完備的社會保障,大大降低了農民工市民化的能力。
農民工市民化面臨成本門檻。一方面,城市接納農民工市民化的成本較高。將外來農民工轉化為城市居民,需要城市在基礎設施建設等領域進行大量投入,加上技能培訓、社會保障等方面的投入,城市需要付出的成本巨大。不少大城市承載能力有限,人口與資源環境之間的矛盾尖銳。這導致一些城市政府缺乏吸納農民工的強烈願望,出現了經濟上接納、政策上排斥的現象。另一方面,農民工自身需要支付的成本也不容小覷,特別是城市高企的房價已成為農民工在城市安居樂業的最大挑戰。
農民工市民化面臨認同關口。農民工市民化的過程,實質上是城市社會與外來人口相互認同的過程。在一些農民工大量湧入的城市,由於文化層次、生活習慣等方面的差異,外來人口與本地居民之間矛盾糾紛頻頻發生。一部分城市居民認為,外來人口是社會治安的不穩定因素,並且侵佔了本屬於自己的公共資源,對農民工市民化持抵觸情緒;一些農民工覺得在城市受到排擠和歧視,對城市的認同度、歸屬感不高。
農民工市民化面臨能力短板。農民工人力資本水平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其能否取得市民身份、最終融入城市社會。目前,我國農民工總體上受教育程度不高,特別是職業技能水平較低。這造成農民工在職業選擇和就業空間方面迴旋餘地較小,還不能成為城市發展不可替代的人力資源。
推進新型城鎮化,農民工市民化是一個躲不開、繞不過的環節。同時,將幾億農業人口轉變為城市居民,必將是一個長期、艱辛的過程。「十三五」規劃《綱要》提出,統籌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健全常住人口市民化激勵機制,推動更多人口融入城鎮。這為加快推進農民工市民化指明了方向和途徑。貫徹落實《綱要》精神,應抓好以下幾個環節。
深化戶籍制度改革,拓寬農民工市民化制度通道。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進一步掃清農民工市民化的戶籍障礙,放寬戶口遷移政策,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拓寬農民工市民化的制度通道,為農民工在城鎮落戶提供製度保障。
健全社會保障體系,為農民工市民化托底。根據農民工群體的實際,建立合理的社會保障制度體系,提高農民工社會保障水平。合理劃分中央和地方政府職責,加強農民工社會保障在全國范圍的統籌。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醫療、養老保險制度,將農民工納入工傷保險、城鎮醫療保險體系,解除其進入城市的後顧之憂。
促進農民工就業創業,提高農民工市民化能力。建立城鄉統一的就業制度和城鄉一體化勞動力市場,完善就業和創業服務體系,運用財政支持、創投引導、小額擔保、貸款貼息等扶持政策,促進農民工創業。加快發展服務業和中小微企業,開發適合農民工的就業崗位。加大教育培訓力度,使更多農民工具有一技之長。
營造良好社會環境,促進農民工身份轉換。城市政府、居民及社會各界要改變對農民工的矛盾心理,從思想上、行動上接納農民工市民化;積極創新政策和制度安排,讓農民工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共享改革發展成果。同時,農民工自身也要努力提高素質、轉變觀念、改變行為方式,增進與城鎮居民的彼此認同、相互接納,盡快融入城市社會。
Ⅳ 農民工市民化的內容簡介
《農民工市民化:制度創新與頂層政策設計》主要內容簡介:農民工向內市民角色的轉型,是容一個順應億萬農民工意願和我國現代化建設要求的重大轉變。《農民工市民化:制度創新與頂層政策設計》基於對全國20多個城鎮6232名農民工的問卷調查和對重慶等6個城市的實地考察,對農民工市民化的相關理論和政策問題進行了全面系統的研究。還對新時期農民工總體狀況和發展趨勢、農民工市民化與統籌城鄉發展的關系、農民工市民化與合理人口布局的關系、農民工社會融入、健全城鄉平等的就業制度以及農民工市民化涉及的公共服務制度、社會保障制度、住房制度、財稅制度、土地制度及戶籍制度等專題進行了深入研究。在對實地調研和各專題研究成果進行綜合、概括、提煉的基礎上,從城鄉統籌發展的角度,提出了加快推進農民工市民化進程的整體政策思路和建議。
Ⅵ 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是什麼意思
改革開放後,生活在農村的一部分農民進入城市長期從事城市非農產業的社會現象。他們在文化、生活方式等方面融入城市,成為推動城市經濟、文化、市政建設的動力之一。近年有的城市則規定在該市工作生活一定年限的農民工可直接轉為城市市民。
基本原則
1、創新機制、擴大覆蓋。創新公共資源配置的體制機制,將持有居住證人口納入義務教育、基本醫療、基本養老、就業服務等基本公共服務保障范圍,使其逐步享受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務。
2、精準施策、促進均衡。強化經濟發達地區為農業轉移人口提供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基本公共服務的職責;綜合考慮戶籍人口、持有居住證人口和常住人口等因素,完善轉移支付制度,確保中西部財政困難地區財力不因政策調整而減少,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3、強化激勵、推動落戶。建立中央和省級財政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獎勵機制,調動地方政府推動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的積極性,有序推動有能力在城鎮穩定就業和生活的農業轉移人口舉家進城落戶。
4、維護權益、消除顧慮。充分尊重農民意願和自主定居權利,依法維護進城落戶農民在農村享有的既有權益,消除農民進城落戶的後顧之憂。為進城落戶農民在農村合法權益的流轉創造條件,實現其權益的保值增值。
(6)農民市民化住房保障擴展閱讀
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國家新型城鎮化規劃(2014~2020年)》提出,要建立健全由政府、企業、個人共同參與的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擔機制,根據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類,明確成本承擔主體和支出責任。
具體而言,政府要承擔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在義務教育、勞動就業、基本養老、基本醫療衛生、保障性住房以及市政設施等方面的公共成本。企業要落實農民工與城鎮職工同工同酬制度,加大職工技能培訓投入,依法為農民工繳納職工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費用。
農民工要積極參加城鎮社會保險、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等,並按照規定承擔相關費用,提升融入城市社會的能力。
《國家新型城鎮化規劃(2014~2020年)》指出,各級政府根據基本公共服務的事權劃分,承擔相應的財政支出責任,增強農業轉移人口落戶較多地區政府的公共服務保障能力。
Ⅶ 如何在城鎮化進程中促進農民的市民化
促進農民工市民化的幾項對策
一是進一步破除影響農民工權益和市民化的體制障礙。把常年在城鎮就業,願意和能夠在城鎮定居的農民工轉變為城鎮居民。 充分發揮城市群和中小城市、小城鎮在農民工市民化進程中的作用。吸收大量農民工的沿海三大城市群和其他較小城市群,大部分的加工製造業和農民工就業,實際是在城市群中的中小城市、小城鎮。全國47%的農民工在小城鎮就業、生活,連同在城市務工的農民工,佔到農民工總量的2/3。因此當前尤其要把破除二元體制、推進農民工市民化的重點放在中城市、小城鎮。
二是拓寬農民工市民化的資金來源渠道。農民工市民化的社會成本中,需要中央和地方政府支付的主要是城市基礎設施(及服務)、教育培訓和部分社會保障成本;其他的生活、住房、社會保障成本,則由農民工或企業承擔。住房成本雖是農民工承擔,但政府要以城鎮居民人均居住成本為標准,將常年就業農民工的居住問題納入地區居民住房保障范圍。拓寬農民工市民化社會成本的資金渠道,關鍵在於正確認識、調整對農民工的「取」「予」關系和政府財政的使用結構。多年來對農民工「多取」「少予」,他們對企業和政府財稅做出的貢獻,與其分享的勞動報酬、公共服務相差很大,做出調整是應當的。這不是對農民工的恩賜,而是公共服務的均等化,企業分配的合理化。隨著中央和地方財力增長,承擔有關成本已有可能,只是要求財政使用結構進一步向公共服務型轉變,增加與農民工市民化相關的社會基礎設施投入。這種成本付出,會涵養不斷積累技能和經驗的人力資本,由農民工進城定居強有力地擴大內需、促進第三產業發展、帶動鄉村發展、促進社會和諧。不論從城市政府還是從國家戰略來說,這都是事半功倍。
為此,
一是要靠企業發展和農民工的辛勤勞動,在兼顧企業發展需要的條件下,改變農民工工資過低和缺乏社會保險的狀況。
二是政府在公共性大的教育、培訓、基礎性社會保障等方面承擔應有的責任,解決農民進城的基本公共產品供給。
三是解決農民進城的戶籍問題和承包土地權益保障問題。解決農民進城的戶籍問題要兩策並進,一要把符合條件的農民工逐步在城鎮就業和落戶作為推進城鎮化的重要任務,放寬中小城市和城鎮的戶籍限制。實行以具有穩定就業一定年限、固定住所包括租房和居住期限為基本條件的戶口准入制。二要進一步剝離附著在戶口上的不公平福利制度,逐步將農民工納入本地各項社會管理,促進住房、醫療、子女教育、社會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對農民進城過程中的承包土地權益,一要確權、維權、擴權。把承包經營權證落實到戶,發放宅基地使用權和農房產權證,把集體資產折股量化到人。禁止違法調整、收回農民工承包地和強迫流轉承包地。農民工可自願、依法、有償流轉承包經營權。賦予農民對承包土地、宅基地、農房、股權更大的處置權。二要尊重在城鎮定居落戶農民工的土地承包財產權利,其土地承包權益不能隨意剝奪,而應通過市場轉讓獲得財產收益,作為進城的一個資本來源。既允許以多種形式轉讓土地等資產、增加財產性收入,把土地讓渡給從事農業的農民,擴大經營規模,促進農業發展;也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民繼續擁有這些資產,可以折價入股,帶股進城;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權,依法流轉。
Ⅷ 國家發布過哪些農民工市民化的政策
關於農民工市民化方面國家還是十分重視的,就比如2014年國務院印發《關於進一步做好為農民工服務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部署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為農民工服務工作,切實解決農民工面臨的突出問題,有序推進農民工市民化。
《意見》指出,農民工已成為我國產業工人的主體,是推動國家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力量,為經濟社會發展作出了巨大貢獻。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推動農民工轉移就業規模持續擴大,職業技能不斷提高,工資收入大幅增加,參加社會保險人數較快增長。但目前,農民工就業穩定性不強,勞動保障權益受侵害的現象還時有發生,享受基本公共服務的范圍仍然較小,大量長期在城鎮就業的農民工還未落戶。
《意見》明確,有序推進農民工市民化,要堅持以人為本、公平對待,堅持統籌兼顧、優化布局,堅持城鄉一體、改革創新,堅持分類推進、逐步實施。到2020年,轉移農業勞動力總量繼續增加,每年開展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2000萬人次,農民工綜合素質顯著提高、勞動條件明顯改善、工資基本無拖欠並穩定增長、參加社會保險全覆蓋,引導約1億人在中西部地區就近城鎮化,努力實現1億左右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鎮落戶,未落戶的也能享受城鎮基本公共服務,農民工群體逐步融入城鎮,為實現農民工市民化目標打下堅實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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Ⅸ 運用政治生活知識.分析城市化進程中怎樣推動農民市民化
促進農民工市民化的幾項對策 一是進一步破除影響農民工權益和市民化的體制障礙。把常年在城鎮就業,願意和能夠在城鎮定居的農民工轉變為城鎮居民。 充分發揮城市群和中小城市、小城鎮在農民工市民化進程中的作用。吸收大量農民工的沿海三大城市群和其他較小城市群,大部分的加工製造業和農民工就業,實際是在城市群中的中小城市、小城鎮。全國47%的農民工在小城鎮就業、生活,連同在城市務工的農民工,佔到農民工總量的2/3。因此當前尤其要把破除二元體制、推進農民工市民化的重點放在中城市、小城鎮。 二是拓寬農民工市民化的資金來源渠道。農民工市民化的社會成本中,需要中央和地方政府支付的主要是城市基礎設施(及服務)、教育培訓和部分社會保障成本;其他的生活、住房、社會保障成本,則由農民工或企業承擔。住房成本雖是農民工承擔,但政府要以城鎮居民人均居住成本為標准,將常年就業農民工的居住問題納入地區居民住房保障范圍。拓寬農民工市民化社會成本的資金渠道,關鍵在於正確認識、調整對農民工的「取」「予」關系和政府財政的使用結構。多年來對農民工「多取」「少予」,他們對企業和政府財稅做出的貢獻,與其分享的勞動報酬、公共服務相差很大,做出調整是應當的。這不是對農民工的恩賜,而是公共服務的均等化,企業分配的合理化。隨著中央和地方財力增長,承擔有關成本已有可能,只是要求財政使用結構進一步向公共服務型轉變,增加與農民工市民化相關的社會基礎設施投入。這種成本付出,會涵養不斷積累技能和經驗的人力資本,由農民工進城定居強有力地擴大內需、促進第三產業發展、帶動鄉村發展、促進社會和諧。不論從城市政府還是從國家戰略來說,這都是事半功倍。為此, 一是要靠企業發展和農民工的辛勤勞動,在兼顧企業發展需要的條件下,改變農民工工資過低和缺乏社會保險的狀況。 二是政府在公共性大的教育、培訓、基礎性社會保障等方面承擔應有的責任,解決農民進城的基本公共產品供給。 三是解決農民進城的戶籍問題和承包土地權益保障問題。解決農民進城的戶籍問題要兩策並進,一要把符合條件的農民工逐步在城鎮就業和落戶作為推進城鎮化的重要任務,放寬中小城市和城鎮的戶籍限制。實行以具有穩定就業一定年限、固定住所包括租房和居住期限為基本條件的戶口准入制。二要進一步剝離附著在戶口上的不公平福利制度,逐步將農民工納入本地各項社會管理,促進住房、醫療、子女教育、社會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對農民進城過程中的承包土地權益,一要確權、維權、擴權。把承包經營權證落實到戶,發放宅基地使用權和農房產權證,把集體資產折股量化到人。禁止違法調整、收回農民工承包地和強迫流轉承包地。農民工可自願、依法、有償流轉承包經營權。賦予農民對承包土地、宅基地、農房、股權更大的處置權。二要尊重在城鎮定居落戶農民工的土地承包財產權利,其土地承包權益不能隨意剝奪,而應通過市場轉讓獲得財產收益,作為進城的一個資本來源。既允許以多種形式轉讓土地等資產、增加財產性收入,把土地讓渡給從事農業的農民,擴大經營規模,促進農業發展;也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民繼續擁有這些資產,可以折價入股,帶股進城;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權,依法流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