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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保障性住房租賃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1-23 12:08:16

⑴ 鄭州市公租房申請條件

(一)中等偏下收入家庭需同時具備以下申請條件

1.具有本市市區常住戶口,且家庭成員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戶口3年以上;

2.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規定標准;

3.家庭無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二)新就業職工需同時具備以下申請條件

1.具有本市市區常住戶口;

2.已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合同(人社部門規范的合同文本)並繳納社會保險;

3.月收入符合規定標准;

4.在本市市區范圍內無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三)來鄭務工人員需同時具備以下申請條件

1.持有鄭州市居住證1年以上;

2.已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人社部門規范的合同文本)並繳納社會保險;

3.月收入符合規定標准;

4.在本市市區范圍內無自有住房和公有住房且未租住單位住房。

(1)河南省保障性住房租賃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公共租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戶型面積、供應對象和租金標准,面向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職工和來鄭務工人員等供應的政策性租賃住房。

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現行政策提醒

(一)我市公租房採取屬地化、常態化申請,符合規定條件的家庭或個人可隨時到戶籍所在地社區或單位所在轄區住房保障部門咨詢申請,不收取任何費用。

(二)公租房資格申請審批有嚴格規范的認定程序,保障資格實施動態審核,對不再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取消保障資格。

(三)通過提交虛假材料等方式騙取公租房資格的,一經查實,將取消保障資格,並記入住房保障誠信檔案,5年之內不得申請住房保障。

(四)公租房房源分配堅持「方案公開、房源公開、對象公開、過程公開、結果公開」的原則,不存在提前安排房源情況。

(五)目前我市公租房只租不售,沒有出台租售並舉的相關政策。

參考資料:鄭州市住房保障網-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警示

⑵ 河南省西華縣公租房怎麼審請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八條申請人應當根據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版的規定,提交申請權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申請人應當書面同意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核實其申報信息。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受理,並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
對在開發區和園區集中建設面向用工單位或者園區就業人員配租的公共租賃住房,用人單位可以代表本單位職工申請。

⑶ 新鄉是公租房申請條件有哪些

下面是新鄉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請注意看第三章的內容。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公共租賃住房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規范運營與合理使用,根據《國務院辦公廳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45號)、《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建部令第11號)、《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意見》(豫政〔2011〕52號)等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市區內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准入、配租及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限定建設標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住房困難群眾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實行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並軌運行,統一管理。本辦法執行前已建成的廉租住房納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
公共租賃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條市住房保障部門負責本市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分配和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則:政府支持、市場運作;多方建設、統籌管理;公平公開、嚴格監管。
第六條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加強公共租賃住房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
第七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都有權進行舉報、投訴。
住房保障部門接到舉報、投訴,應當依法及時核實、處理。
第二章建設與管理
第八條公共租賃住房的房源籌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直接投資組織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及通過收購、市場租賃等方式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
(二)由政府有償供地並提供優惠政策支持,社會機構或企業出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
(三)在建設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棚戶區改造、城中村改造時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賃住房;
(四)用工企業在符合城市規劃前提下經批准利用自有土地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
(五)騰退的公有住房;
(六)社會捐贈的住房;
(七)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第九條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等有關部門按照分散配建和集中建設相結合的原則,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產業集聚區發展規劃,編制保障性住房發展規劃,合理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設和布局,盡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設施較為齊全的區域,做到與需求有效對接。
第十條市住房保障部門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發展規劃和社會需求,提出市公共租賃住房年度建設計劃意見,會同市發改、財政、規劃、國土等部門,編制年度建設計劃,明確開工和竣工目標、投資安排、建設時序等內容,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實施。
第十一條新建公共租賃住房主要滿足基本居住需求,以成套中小戶型住宅和集體宿舍為主,戶型結構包括單間、一室一廳和兩室一廳。所有投資主體建設的成套公共租賃住房,單套建築面積均不得超過60平方米,同時根據租賃對象的居住需要,合理確定套型結構。
新建宿舍型公共租賃住房的建築設計,應符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頒布的《宿舍建築設計規范》及國家和省有關建築標准規定。
第十二條政府新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以行政劃撥方式供應。由社會投資主體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國有建設用地可以採用出讓、租賃或作價入股等方式由政府有償供應。用工企業在符合城市規劃前提下經批准可利用自有土地建設公共租賃住房。
對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免收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減收政策),並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稅收減免政策。
第十三條捐贈公共租賃住房房源、資金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有關減免稅政策執行。
收購的公共租賃住房應戶型適中,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標准要求,價格應合理。收購價格由市發改委會同市住房保障部門、財政部門核定後,在核定價格範圍內與出售方協商確定。
第十四條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產權歸政府所有,其他社會機構或企業出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配建項目要求無償移交政府部分除外),按照「誰投資、誰所有」的原則,產權歸出資人所有,投資者權益可依法轉讓,但應當納入公共租賃住房實行統籌管理。
第十五條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由市住房保障部門直接運營或者由市住房保障部門委託市場主體運營。其他社會主體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出租和管理由房屋產權單位或其委託單位負責,政府給予指導。
第十六條市本級投資建設或統籌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由市住房保障部門負責管理,各區投資建設或統籌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由各區住房保障部門負責管理。
第三章申請與審核第十七條無房產或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不超過20平方米的住房困難群眾均可作為申請人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第十八條申請人申請新鄉市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的,在計算人均住房面積時,只計算申請人在新鄉市區內的住房。申請人申請平原新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鳳泉區公共租賃住房的,在計算人均住房面積時,只計算申請人在相應區內的住房。
第十九條保障性住房申請人應當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條在本市已承租一處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的,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第二十一條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優先予以保障: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二)具有本市市區戶籍、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居住,因房屋被徵收,在本市市區內無其他住房的;
(三)在本地工作的市級以上勞模、英模、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烈軍屬、在河南省行政區域內享受定期撫恤補助的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在鄉老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退役人員、參加核實驗退役人員(含直接參與鈾礦開采軍隊退役人員)、烈士老年子女(含建國前錯殺後被平反人員子女);
(四)無子女的孤老家庭。
第二十二條申請人戶籍在市區的,原則上按戶籍所在地申請本區或市本級所建的公共租賃住房;新就業職工、外來(進城)務工人員原則上按就職單位所在地申請本區或市本級所建的公共租賃住房。
第二十三條申請人申請公共租賃住房需提交下列材料,並書面同意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方對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情況進行調查核實:
1.《新鄉市保障性住房申請審批表》;
2.家庭成員身份證件、戶口簿、婚姻狀況證明;
3.家庭成員房產證明。自有房屋的提供房屋權屬證明,租賃房屋的提供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請市本級公共租賃住房的,除需提供上述相應材料外,還需提供戶籍或就職單位所在地區住房保障部門出具的未在本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證明。
房產信息證明、單身證明時效性為一個月。
第二十四條政府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實行「一審一公示」。
審核。申請人持相關材料直接到住房保障部門或其設立的受理窗口進行申請,由住房保障部門進行審核。審核時限為10個工作日。
公示。期限不少於7天。經公示無異議或舉報不成立的確定為輪候對象。未通過認定的申請人,住房保障部門應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四章輪候與配租
第二十五條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確定後,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制定配租方案並向社會公布。
配租方案應當包括房源的位置、數量、戶型、面積,租金標准,供應對象范圍,意向登記時限等內容。
第二十六條配租方案公布後,輪候對象可以按照配租方案,到申請的住房保障部門進行意向登記。
住房保障部門依照先登記先得的原則,按申請人選擇的公共租賃住房房源位置、登記的時間確定輪候順序。
第二十七條配租對象與配租排序確定後應當公示。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配租對象按照配租排序行使選擇權選擇公共租賃住房。
配租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八條新增房源達到入住條件後,由住房保障部門依輪候順序向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發放配租確認通知書。領取配租確認通知書的申請人,應當在30日內到指定的營運機構簽訂《新鄉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租賃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
未按期簽訂合同且不主動聲明原因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二十九條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合同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積、結構、室內設施和設備,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賃期限、租金數額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維修責任;
(五)物業服務、水、電、燃氣、供熱等相關費用的繳納責任;
(六)退出公共租賃住房的情形;
(七)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
(八)其他應當約定的事項。
合同簽訂後,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應當在30日內將合同報市、區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會同物價主管部門確定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准,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數額,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准確定。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准應當向社會公布,並定期調整。
第三十一條承租人應當根據合同約定,按時支付租金。承租人收入低於本市城鎮低收入標准以下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申請租賃補貼。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和租賃補貼的實施細則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有關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本息及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等。
第三十三條因就業、子女就學等原因需要調換公共租賃住房的,經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同意,承租人之間可以互換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也可以自願放棄現有承租房屋參與其他區域公共租賃住房的輪候。
第三十四條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優先用於安排符合條件的本單位職工和本社區成員。向本單位申請或者向本新型農村社區申請的人員,向所在單位或社區提出申請,並提交本辦法要求的材料,由建設單位進行審核。經公示並審核通過後,將《新鄉市保障性住房申請匯總表》、租賃對象、租金價格、配租方案、入住人員提供材料的真實性予以保證的擔保書報所在區住房保障部門備案。
第五章使用與退出第三十五條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託的運營單位應當負責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設施的維修養護,確保公共租賃住房的正常使用。
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維修養護費用主要通過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租金收入解決,不足部分由財政預算安排解決;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維修養護費用由所有權人及其委託的運營單位承擔。
第三十六條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託的運營單位不得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質、用途及其配套設施的規劃用途。
第三十七條承租人不得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確需裝修的,應當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其委託的運營單位同意。
第三十八條承租人租賃合同期滿需要續租的,應在合同期滿前3個月提出續租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簽訂續租合同。
第三十九條公共租賃住房實行隔年復審制。
第四十條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一)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
(二)租賃期內,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的。
承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應當為其安排合理的搬遷期,搬遷期內租金按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數額繳納。
搬遷期滿不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確無其他住房的,應當按照市場價格繳納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一條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經查實,立即解除租賃合同,收回公共租賃住房,5年內不得申請保障性住房:
(一)採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方式騙取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轉租、轉借的;
(三)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結構或使用性質的;
(四)無正當理由連續空置6個月以上的;
(五)拖欠租金累計6個月以上的;
(六)在公共租賃住房中從事違法活動的;
(七)違反租賃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條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以及未經住房保障部門同意的傳媒機構,不得提供、刊登受理公共租賃住房出租、轉租、出售等經紀業務。
第四十三條公共租賃住房的自用部分和屋內易損易耗設施及使用不當造成設施設備損壞的由承租者自行承擔維修費用。公共設施、共用部位可由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託的管理單位出資維修,也可按照商品房繳納住宅專項維修基金的辦法從住宅專項維修基金中支出,使用住宅專項維修基金的,按照住宅專項維修基金的有關規定執行,其中商品房配建部分的公共租賃住房按照住宅專項維修基金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公共租賃住房納入小區的物業管理服務,按標准繳納物業管理費。公共租賃住房空置期間免交物業費。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住房保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託的運營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一)向不符合條件的對象出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設施維修養護義務的;
(三)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質、用途,以及配套設施的規劃用途的。
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為行政機關的,按照上條規定處理。
第四十七條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住房保障部門不予受理,並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
對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登記為輪候對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登記為輪候對象的,取消其登記;已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責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並按市場價格補繳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第四十八條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保障部門責令按同區域同類商品住房的市場租金補繳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的租金,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有上述所列行為的,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單位應嚴格按照規定或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該當加強對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物業服務費的監督檢查,對違反價格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物業主管部門按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依照《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房地產經紀信用檔案;對房地產經紀人員,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取消網上簽約資格,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對傳媒機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廣告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各縣(市)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縣(市)的管理辦法。
第五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⑷ 如何申請河南省商城縣廉租房以及申請需要的條件

商城縣人民政府
關於印發商城縣廉租住房配租及管理辦法(試行)的
通 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有關部門:
《商城縣廉租住房配租及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商城縣廉租住房配租及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不斷完善,規范廉租住房產權管理,根據國家《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等九部委第162號令)、河南省《關於印發加強廉租住房管理和規范產權處置的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豫建〔2010〕26號)和《商城縣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商政〔2008〕52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廉租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戶型面積和建設標准,面向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配租包含以下兩種方式:
(一)以租賃方式提供廉租住房;
(二)出售部分產權,實行產權共有方式提供廉租住房。
第四條 廉租住房產權(含未出售的部分)歸縣政府所有,納入國有資產登記、管理。由商城縣房地產管理所經營與管理。
第五條 廉租住房的配租管理、產權管理、物業管理、監督管理等工作,適用於本辦法。
第六條 廉租住房配租堅持租售並舉、自願購買、有限產權、規范管理、公開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七條 縣住房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住房辦)負責廉租住房的配租管理和具體實施工作。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指導和監督廉租住房的配租工作,並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廉租住房配租工作的監督檢查。
縣發改、監察、民政、財政、國土、物價、統計、社保、審計、稅務、殘聯等部門和城關鎮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職責及本辦法的規定,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章 實物配租的申請與核准
第八條 申請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或戶主)是城關鎮常住非農業戶口;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商城縣城鎮低收入家庭人均月收入標准;
(三)家庭現住房人均建築面積低於17平方米;
(四)申請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城鎮低收入家庭人均月收入標准以商城縣人民政府發布的數據為准。
第九條 申請配租廉租住房,需提供下列資料:
(一)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申請審核表;
(二)家庭收入情況審定表;
(三)家庭住房狀況審定表;
(四)家庭成員身份證或戶口薄復印件(或戶籍證明);
(五)特殊事項(附件三第五款規定情形)的證明或證照復印件。
第十條 申請實物配租廉租住房,申請人自主選擇配租方式。
第十一條 申請實物配租廉租住房,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備齊所需資料後,向居住地居委會提交申請及相關資料;
戶籍與居住地不一致的,申請人向城關鎮民政與勞動保障所(以下簡稱民勞所)提交申請及相關資料。
(二)居委會或民勞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7日(工作日,下同)內完成對相關資料的查實,簽署意見後報城關鎮人民政府,並將上報結果在本社區張榜公布。
(三)城關鎮人民政府自收到居委會或民勞所報送的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查,並將審查結果進行公示,對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申請人提出初審意見後轉送住房辦;
(四)住房辦自收到城關鎮轉送的材料之日起,15日內會同住建、民政、社保、監察等有關部門和城關鎮人民政府對申請人是否符合實物配租條件進行審核;
(五)經審核,符合實物配租條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天。對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列為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輪候對象予以登記,並向社會公布登記結果;
(六)經審核,不符合實物配租條件或經公示有異議且查實的,不予以登記,由住房辦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⑸ 農村教師保障性住房申請條件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為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標准、限定價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賃住房構成。這種類型的住房有別於完全由市場形成價格的商品房。中國大力加強保障性住房建設力度,進一步改善人民群眾的居住條件,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
農村戶口如何申請保障性住房方法如下:每一住房困難家庭或者單身居民只能申請購買或者租賃一套保障性住房,或者選擇申請貨幣補貼。已婚居民應當以家庭為單位申請住房保障。非京籍人員憑暫住證可申請保障性住房。
租賃條件
住房困難家庭或者單身居民申請租賃保障性住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家庭申請的,家庭成員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戶籍;單身居民申請的,應當具有本市戶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單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請受理日 保障性住房(5張)。之前連續兩年均不超過本市規定的租賃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線標准;

(三)家庭財產總額或者單身居民個人財產總額不超過本市規定的租賃保障性住房的財產限額;
(四)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在本市無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設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提出申請時未在本市和國內其他地區享受住房保障;
(六)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購買條件
住房困難家庭或者單身居民申請購買保障性住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家庭申請的,其全部家庭成員應當具有本市戶籍。家庭成員的戶籍因就學、服兵役遷出本市的,在就學、服兵役期間視為具有本市戶籍;單身居民申請的,應當具有本市戶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單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請受理日之前連續兩年均不超過本市規定的購買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線標准;
(三)家庭財產總額或者單身居民個人財產總額不超過本市規定的購買保障性住房的財產限額;
(四)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在本市和國內其他地區無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設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在申請受理日之前三年內未在本市和國內其他地區轉讓過住宅建設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六)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未在本市和國內其他地區購買過具有保障性質或者其他政策優惠性質的住房,但作為家庭成員的子女在單獨組成家庭或者達到規定的年齡條件後申請購買保障性住房的除外;
(七)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單身居民申請購買保障性住房的,其年齡條件和面積標准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⑹ 河南省洛陽市偃師市廉租房怎麼辦理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八條申請人應當根據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內障主管部門的規定,提交申請容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申請人應當書面同意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核實其申報信息。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受理,並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
對在開發區和園區集中建設面向用工單位或者園區就業人員配租的公共租賃住房,用人單位可以代表本單位職工申請。

⑺ 河南省《關於促進全省房地產業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

河南省出台15條新政策促進房地產業發展
15條新政策,涉及住房保障、降低住房交易稅費、金融支持、增加有效供應、優化市場環境等房地產業發展的5個方面。10月28日,河南省建設廳、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人行鄭州中心支行等七部門聯合出台的《關於促進全省房地產業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河南省是首家出台房市新政的省級地方政府。

住房保障:省級財政對廉租住房每平方米再補200元

《意見》提出,在廉租住房建設中,省級財政在國家給予廉租住房建設每平方米200元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的基礎上,省級預算內投資中再給予每平方米200元的配套補助。省轄市、縣(市)財政要將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納入年度預算。

此外,為了保障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意見》在土地、稅收方面作了進一步明確,如免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人防異地建設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勞保統籌等政府性基金。規定凡列入年度建設計劃的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項目在報批土地手續時隨報隨批,對沒有完成當年住房保障建設任務的,將扣減該市下年度建設用地指標。

降低交易稅費:首次購買90平方米以下住房的契稅下調至1%

《意見》中涵蓋了近日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出台的全部購房優惠政策,如從2008年11月1日起,對個人首次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稅稅率暫統一下調到1%;對個人銷售或購買住房暫免徵收印花稅;對個人銷售住房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為促進河南省住房消費,《意見》還規定各省轄市可對二手房交易應納的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中地方所得部分予以補貼,鼓勵各省轄市結合實際實施。

《意見》明確「首套住房人均建築面積未達到全省人均住房建築面積標准、為改善自身住房條件而購買第二套住房,在首付比例、貸款條件等方面可比照首套自住房政策執行」,以鼓勵居民梯度消費,通過以小換大改善住房條件。

金融支持:可異地辦理公積金房貸

《意見》放寬了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規定居民購買普通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二手房申請住房貸款的,最低首付比例調整為20%。購買普通商品住房、經濟適用房和二手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最高貸款額度可根據各市房價情況適當提高,最長貸款期限由20年延長到30年。

除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外,允許提取配偶及直系親屬的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繳存人在全省范圍內可按有關規定異地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住房。

增加有效供應:鼓勵盤活利用已出讓地塊

為了優化住房機構,增加有效供應,控制房價過快上漲,《意見》中明確提出「全面建設滿足居民住房需求的不同類型、不同價位的住房。優先保證經濟適用住房、廉租房和中低價位、中小套普通商品住房的土地供應,合理控制單宗土地供應規模,嚴格監督,實施調控價格,多渠道降低住房成本,使住房價格與大多數居民家庭的住房支付能力相適應。」

為推進房地產較大規模項目的實施,《意見》作出了「對已通過招、拍、掛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地塊,已繳清土地出讓金及相關稅費,符合城市規劃,保障公共設施用地和綠地得到落實,且地塊內的規劃條件分區域不同,具有地塊分宗條件的,經土地受讓人申請,原批准人同意,簽訂有關補充協議後,可分宗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的規定。此外,《意見》還要求各省轄市「可結合地方實際制定鼓勵住房消費的收費減免政策和有關促進房地產業平衡健康發展的措施」。

⑻ 鄭州廉租房申請條件有哪些

鄭州廉租房申請條件:

(一)中等偏下收入家庭需同時具備以下申請條件

1.具有本市市區常住戶口,且家庭成員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戶口3年以上;

2.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規定標准;

3.家庭無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二)新就業職工需同時具備以下申請條件

1.具有本市市區常住戶口;

2.已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合同(人社部門規范的合同文本)並繳納社會保險;

3.月收入符合規定標准;

4.在本市市區范圍內無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三)來鄭務工人員需同時具備以下申請條件

1.持有鄭州市居住證1年以上;

2.已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人社部門規范的合同文本)並繳納社會保險;

3.月收入符合規定標准;

4.在本市市區范圍內無自有住房和公有住房且未租住單位住房。

(8)河南省保障性住房租賃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了解鄭州公租房政策的渠道

(一)可以登陸鄭州市住房保障網(http://www.zzfdc.gov.cn/)

(二)可在微信平台搜索公眾號「鄭州住房保障(微信號:bzb_zzfdc)」

(三)各區(管委)住房保障部門辦公地點及咨詢電話

1.金水區住房保障部門→花園路與東風路交叉口西200米路北行政審批服務中心二樓→60130919;

2.二七區住房保障部門→淮河路68號4樓409房間→68811100;

3.管城區住房保障部門→商城路與塔灣街交叉口向北150米路東行政審批服務大廳1樓→66218625;

4.中原區住房保障部門→中原西路167號中原區房管局1樓→67633710;

5.惠濟區住房保障部門→開元路8號惠濟區房管局5樓506房間→63639393;

6.高新區住房保障部門→蓮花街與翠竹街交叉口往西30米路北翠竹街1號2樓服務大廳→67990017;

7.經開區住房保障部門→經北一路30號經開區房管局308房間→86126212;

8.鄭東新區住房保障部門→熊耳河路與眾旺路交叉口行政服務大廳房管分局窗口→67179152;

9.鄭州市保障性住房辦公室→建設路與百花路交叉口西南(地鐵C口)一樓服務大廳→67883316。

⑼ 焦作公租房申請條件 焦作公租房怎麼申請和所需資料

一、申請條件:

(一)申請低收入住房困難保障家庭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具有焦作市市區戶籍;

2.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在本市市區范圍內名下沒有私有房產(包括預售商品房、宅基房,原有房產拆除後,屬拆遷安置補償對象,享有沉陷區治理、棚戶區改造安置性用房的的)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積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

3.家庭人均月收入1050元(含1050元)及以下;

4.單身人員申請的,除應符合前款規定條件外,年齡應滿28周歲。

(二)申請住房困難保障家庭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申請人具有焦作市市區戶籍;

2.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在本市市區范圍內名下沒有私有房產(包括預售商品房、宅基房,原有房產拆除後,屬拆遷安置補償對象的)或人均住房面積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下;

3.單身人員申請的,除應符合前款規定條件外,年齡應滿28周歲。

(三)新就業職工申請租賃公共租賃住房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焦作市市區常住戶口;

2.具有教育部承認的大專及以上學歷且畢業未滿5年(碩士及以上學歷的不受畢業年限限制);

3.已與工商登記注冊的合法企業簽訂勞動合同(自主創業的提供工商營業相關證明);

4.在焦作市市區范圍內名下沒有私有房產(包括預售商品房、宅基房,原有房產拆除後,屬拆遷安置補償對象的)或人均住房面積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下。

(四)外來務工人員和農村進城打工人員申請租賃公共租賃住房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非焦作市市區戶籍並持有焦作市市區居住證(因今年首次要求,2018年申報可放寬至取得暫住登記憑證);

2.已與工商登記注冊的合法企業簽訂勞動合同(自主創業的提供工商營業相關證明);

3.在焦作市市區范圍內名下沒有私有房產(包括預售商品房、宅基房,原有房產拆除後,屬拆遷安置補償對象的)或人均住房面積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下。

(五)對符合條件的機關事業單位、高等院校、公立醫院、科研院所和國有企業青年人才納入保障范圍,優先保障青年人才、環衛工人、公交司機。

二、申請流程:

焦作市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試行)

第二十條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應遵循下列程序:

(一)申請人到實際居住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提出申請,並提交相應的證明資料。

(二)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入戶調查;初審通過後,進行為期5天的公示;經公示無異議或經查證異議不成立的,上報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部門。

初審不符合條件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三)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部門收到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初審上報的申請資料後,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逐戶調查核實申報情況,進行復審。復審通過後,擬定本轄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和住房困難家庭名單。

復審不符合條件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四)市房產管理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對擬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和住房困難家庭情況核對後,組織各區進行為期5天的公示;同時,設立舉報電話,接受社會監督。

公示期滿後,市房產管理部門將核准結果反饋至區公共租賃住房主管部門。

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向市房產管理部門申請復核。市房產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復核,並在15個工作日內將復核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五)各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部門負責將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和住房困難家庭的申報資料整理歸檔,匯總成冊,按戶建立檔案,並將相關信息全部錄入電腦,建立信息庫。

(六)各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部門負責錄入整理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和住房困難家庭信息庫以及匯總名冊,並報市房產管理部門統一匯總備案。

三、所需資料:

(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和住房困難家庭應提交下列材料:

1.焦作市市區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申報審批表;

2.申請人及家庭成員身份證、戶口簿;

3.婚姻狀況證明(結婚證、離婚證、單身證明或個人承諾書);

4.本市城中村戶籍家庭須另行提供戶籍所在行政村出具家庭成員無宅基房證明;

5.收入證明(住房困難家庭無需提供);

6.審核機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關資料。

(二)新就業職工,可由本人或用人單位統一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焦作市市區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申報審批表;

2.大專及以上學歷證明,青年人才需提供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的材料;

3.申請人及家庭成員身份證、戶口簿等;

4.婚姻狀況證明(結婚證、離婚證、單身證明或個人承諾書);

5.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自主創業的需提供工商營業執照等注冊信息;

6.本市城中村戶籍家庭須另行提供戶籍所在行政村出具家庭成員無宅基房證明;

7.工作單位統一申請的需另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等復印件或單位證明;

8.審核機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關資料。

(三)外來務工人員,可由本人或用人單位統一提出書面申請,應提交以下材料:

1.焦作市市區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申報審批表;

2.申請人及家庭成員身份證、戶口簿;

3.焦作市市區居住證(或暫住登記憑證);

4.婚姻狀況證明(結婚證、離婚證、單身證明或個人承諾書);

5.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自主創業的需提供工商營業執照等注冊信息;

6.工作單位統一申請的需另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等復印件或單位證明;

7.審核機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關資料。

(9)河南省保障性住房租賃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不可以申請的情況: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能申請低收入住房困難保障。

一是已租賃直管公房、單位公房、以息養租的單位公房(焦煤公司),且家庭人均住房面積在15平方米(不含15平方米)以上的;

二是直系親屬(父母、子女)有兩套(處)或者兩套(處)以上住房,且家庭人均住房面積在15平方米(不含15平方米)以上的;

三是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擁有寫字樓、商鋪、門面房等經營性用房的;

四是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在三年內有住房轉讓行為,且轉讓住房的建築面積超過保障標准,家庭人均住房面積15平方米(不含15平方米)以上的;

五是申請人及家庭成員與開發建設單位簽訂拆遷安置協議未分配入住仍屬於拆遷安置過渡期的,拆遷安置面積超過保障標准,家庭人均住房面積15平方米(不含15平方米)以上的;

六是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有(參與)登記注冊的工商企業和注銷不滿3年的;

七是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有(參與)登記注冊的個體工商戶,注冊資本金在5萬元以上和注銷不滿3年的;

八是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有機動車輛的(二輪、三輪摩托車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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