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小區地下車庫車位有產權嗎人防車位有產權嗎
小區車位歸屬問題,開發商和業主之間一直糾紛較多。為減少爭議,《物權法》就此作了相應規定。根據《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該規定仍沒有完全明晰車位歸屬問題,對於利用人民防空工程改建成的車庫這類特殊問題無法直接作出判定。盡管《物權法》沒有對小區人防工程的產權作出明確界定,但筆者個人認為,無論依據現行有關法律規定還是依據法理分析,小區人防工程的產權應屬國家所有。
首先,從法律規定來看,依據《人民防空法》第二條「人民防空是國防的組成部分」以及《物權法》第五十二條「國防資產屬於國家所有」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人防資產作為國防資產的組成部分,產權性質應為國家所有。盡管人防工程是由開發商投資建設的,但根據《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條「城市新建民用建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修建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的法律規定,以及《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進一步推進人民防空事業發展的若干意見》中「城市新建民用建築必須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確因地質等原因難以修建的要按規定繳納易地建設費」等政策規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屬於國家在城市建設中,出於維護公共利益考慮,對開發商附加的住宅開發中必須承擔的法定強制性、公益性義務,與國家直接用財政資金修建具有相同意義,國家是否出資不應影響產權歸國家所有。
其次,從法理分析的角度來看,依據民法的基本原理,所有權的取得包括生產、孳息、轉讓、繼承、遺贈、遺失物取得、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隱藏物取得、添附及國有化和徵收等方式。根據《物權法》的一般理論,通過生產的方式創造出新的所有權,生產者當然原始取得所有權,但人防工程屬於與國防安全、群眾生命安全等公共利益高度密切相關的財產,其在遵循民事基本原則和精神的同時,也應遵循「公共利益優先」、「國家利益保護」等公法優先原則,對人防工程其產權歸屬的判定,不應僅從一般追逐短期經濟利益的純私法視角進行考量。如果確定了人防工程的所有權由國家予以保留,則人防工程在戰時危險時期就能夠由國家直接以所有人的地位進行管理使用,而無需通過任何徵收或徵用的繁瑣途徑,無疑將是最有利於保障國防安全這一目的的。
盡管人防工程產權應歸國家所有,但並不影響投資人的使用收益權的行使,並不違背市場經濟法治中「誰投資、誰受益」的損益相抵私法精神。根據《人民防空法》第五條規定:「國家鼓勵、支持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多種途徑,投資進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因此,經人防機關批准,人防工程投資者可以就利用人防工程建成的地下車庫進行經營管理並取得收益。
收益實際歸屬方面,人防工程開始由開發商投資建設,相應的經營管理及收益應歸開發商享有,但小區商品房售完後,管理及收益權是否還屬開發商需要具體分析,關鍵是看修建人防工程地下室的投資是否已攤入出賣的房價之中而隨房屋轉移。如果地下人防車庫作為小區的附屬工程或配套公建,其建設費已經納入到住宅銷售價格之中,隨著房屋產權的轉移,投資者也就隨之變成了購買房屋的業主,則地下人防車庫的收益權依法轉由作為實際投資人的小區全體業主享有。反之,如果房屋銷售價格沒有將人防工程開發成本納入,則地下人防車庫的收益權仍歸開發商所有。
商品住宅價格構成方面,根據《商品住宅價格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商品住宅價格的構成包括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和住宅小區及非營業性配套公共建築的建設費。《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規定:「凡國家確定的一、二類人防重點城市均應按國家人防部門的有關規定配建防空地下室,並應遵循平戰結合的原則,與城市地下空間規劃相結合,統籌安排。將居住區使用部分的面積,按其使用性質納入配套公建。」因此,筆者認為,除非開發商在商品房銷售合同中,明確載明人防地下工程建設成本沒有納入住宅銷售價格,一般情況下,地下人防車庫作為小區的附屬工程或配套公建,其建設費已經納入到住宅銷售價格之中。司法實踐中大量存在的業主委員會依法收回地下人防車庫的成功判例也證明了以上觀點。
綜上分析,地下人防車庫的收益權在房屋銷售給業主後,應依法轉歸小區全體業主所有。不管從人防工程產權歸屬還是從管理收益歸屬來看,開發商均無權出售人防地下車庫。
② 住宅區地下車位需要繳納契稅和維修基金嗎
目前購買車位的納稅人需要繳納契稅和印花稅兩筆稅款。
其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屋附屬設施有關契稅政策的批復》(財稅〔2004〕126號)規定,對於承受與房屋相關的附屬設施有權或土地使用權的行為,按照契稅法律、法規的規定徵收契稅。所以,個人購買地下車位所有權應當依照規定繳納契稅,契稅稅率為3%。
其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該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為印花稅的納稅人,其中個人購買地下車位的印花稅稅率為萬分之五。
(2)地下車位保障性住房擴展閱讀
契稅稅收優惠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於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徵契稅。
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免徵契稅。
此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自2000年11月29日起,對各類公有制單位為解決職工住房而採取集資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單位購買的普通商品住房,經當地縣以上人民政府房改部門批准、按照國家房改政策出售給本單位職工的,如屬職工首次購買住房,均可免徵契稅。
自2008年11月1日起對個人首次購買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稅稅率暫統一下調到1%。
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酌情減免。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災害、戰爭等不能預見、不可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徵用、佔用後,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是否減免。
承受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並用於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免徵契稅。
經外交部確認,依照中國有關法律規定以及中國締結或參加的雙邊和多邊條約或協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聯合國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外交人員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③ 北京市保障性住房收取的水費和地下車庫費用不合理如何維權
北京市保障性住房收,收水費,和地下車費不合理,你可以向物業部門反應,如果不行,可以向社區反應,這樣就可以維權,讓他們給你個說法
④ 小區地下車位有必要買嗎
只需簡單搜索一下你所在城市每年的新車上牌數量,就能感受到車位緊張的趨勢了。內
我可以進容一步說,車位的供需矛盾惡化預期是遠遠大於改善預期的,甚至可以說對於有車的人而言,車位比住房還剛需。因為人可以擁有兩套房子,也可以擁有一套房子,可以住180㎡房子,也可以住80㎡的房子,但是車只能是一個蘿卜一個坑,除非常年躲貓貓違停。
只要您的城市有一輛新車上牌,就產生了一個車位需求,而新車的上牌速度遠遠大於車位的新建速度,即便將來低於車位新建速度,後者也需要很久才能填補現有的缺口。而現在您知道了,一個地下自走式產權車位的成本基本上相當於一輛A級車,這一點也決定了它不可能那麼容易的得到。
而且比起無產權的機械立體車位、人防車位、地面車位、路邊車位等等,地下自走式產權車位每一個都是真金白銀,不可能一夜之間變出大量出來,況且歸屬明確、轉手方便,真的是城市中珍貴的稀缺資源。
至於跟您說買車位不如租車位的人,我只想說,十年前他也是這么說租房的,現在……他哭了。
放心地去買車位吧
⑤ 小區的地下車位有產權嗎
一般來說,小區的地下車位是屬於小區的公共財產,但是和小區一樣是有版產權的,時權間也是和小區的產權時間一致。一般來說,住宅性質是70年,商業性質是40年。目前所謂的賣停車位實質上是長租,因為車位是屬於小區共有的財產,從法律的角度上來看是不能買賣的。至於五和業主簽訂的所謂「車位買賣」合同,應該是沒有產權證的,至於使用權的期限,要以合同簽訂為准。
⑥ 保障性住房的地下車庫是否向業主銷售
那得看開發商是否辦理了正規的地下車庫開發手續,就跟開發住宅一樣。假如開發商未將地下車庫在當地房管局登記備案,那就賣不了,就不是產權車位,而是使用權車位或租賃車位。
⑦ 保障性住房和商品房有啥區別
區別一、供應對象不同。保障性住房的主要對象是城市中低收入家庭或者住房困難戶;而商品房購買的對象是所有自然人。
區別二、兩者建設方式不同。保障性住房直接是由政府組織建設;而商品房則完全是按市場運作方式建設。
區別三、土地取得方式不同。保障性住房的土地性質為政府劃撥才能建造;而商品房的土地則是通過招拍掛的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
區別四、兩者享受的政策不同。保障性住房在建設和銷售過程中,政府可以適當的減免部分費用;而商品房在買賣過程中則需要全額繳納所有的費用。
區別五、定價方式不同。保障性住房的房價主要是由政府定價然後再出售;而商品房的價格主要則由市場具體的情況而決定。而且一般商品房的價格要高於保障性住房的價格,這也是兩者最大的區別之一。
區別六、買賣要求不同。商品房在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證》以後可抵押可轉讓。而保障性住房盡管可以辦理《房屋所有權證》也可以抵押,但在轉讓時,必須在補繳相關費用後,方可轉讓。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保障性住房
網路-商品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