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安居保障性住房審計建議和工作打算
對於自建保障房項目,應該先對目標人群進行審核。城市棚戶區的提法可以體會到國家的急切心情,但概念模糊界定標准不明確,應該以先審核後批建的原則進行,並嚴格控制總體數量與實際需求的相匹配。城中村改造,政府投資整體保障房項目的。保障性安居住房建設一定要以政府為主導審計建議一般要根據發現的問題提出、城市危舊房改造已經涵蓋了城市棚戶區改造的內容,以規劃促落實。因這些項目均有特定用途,未達到標準的不給予資金補助,造成監督執行難度加大,鑒定其是否達到被保障標准,按規定經招投標選取開發公司進行建設,再以城市棚戶區的概念提出工作目標。
保障性安居住房建設應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和人口機構做好規劃(建設規劃與用地規劃),不宜全部以簡單機械的方式去推動、舊城改造,並主要為特定人群服務
㈡ 審計局工作,馬上要對保障性住房進行審計了,作為審計組組員主要需要干什麼工作
找保障性住房的主管部門提供保障性住房項目資料,資料包括開工一整套手續,有沒有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制度,年度計劃完成情況等等,哈哈,我們這的保障性住房就在被審計組審計現在
㈢ 審計局審計房管局公租房項目時都審計什麼
你說的是保障性住房審計么?保障性住房就包括了公租房、廉租房、棚改房以及經濟適用房和限價商品房
全國性的保障性住房審計涉及范圍很大,以縣市為單位舉例子的話
包括:各縣市保障性住房的基本情況,居民收入啊,商品房銷售平均價格,銷售面積等
還有棚戶區改造情況,詳細的就是各家各戶的住宅面積,人口數量,家庭人均收入都會查
對各縣市政府保障性住房的年度任務完成情況也會審查,相應的對完成任務的資金配套及使用也會審查;
重點是對上述(基本上就是這些了)內容審查時候出現的問題,大方面的問題就是各級政府對國家這個政策的配套執行情況,有沒有執行,按沒按規定執行,對保障性住房建設過程中工程施工上有沒有違法違規操作,對建造好的保障性住房的分配上是不是公開透明,入住保障性住房的人員是否符合入住條件,建成的房子面積是否超標,外觀以及配套周邊設施是否完善等等
㈣ 資金實際投入金額和到位情況的審計的內容有哪些
一般對資金投入金額和到位情況的審計叫作驗資報告。新公司法實行後公司注冊資本從回之前的「實繳」,改為答「認繳」。
審計內容就要從這兩方面入手:
1、去工商局查企業實際的認繳數,並取得第三方確認證據;
2、關注公司銀行賬戶,去列印徵信報告或去基本戶開戶行列印出所有銀行賬戶信息,看認繳的資本到位了多少。查收到和付出的銀行回單,確認是不是按照賬上所體現的正常支付,然後可以過得合同作為作證,判斷實際是否有這個業務,如果是采購東西,應該有貨物入庫的單據。
投入資本一般可分為國家投入資本、法人投入資本、個人投入資本和外商投入資本四類:
1,國家投入資本,是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政府部門或機構,以國有資產投入的資本;
2,法人投入資本,是其他企業法人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財產,投入本企業的資本。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國家允許其用於生產經營的資產向本企業投入的財產,亦屬法人投入資本;
3,個人投入資本,是社會個人或企業內部職工以個人合法財產投入企業的資本;
4,外商投入資本,是中國境外的法人和個人以其外幣、設備、無形資產或其他資產投入本的資本。
㈤ 有沒有關於保障性住房建設規模評價指標的資料
【摘要】隨著保障性住房建設力度加大,對保障性住房開展跟蹤審計已成為我國國家審計的重要職責,但由於我國保障性住房審計剛剛起步,有一系列的問題需要解決。本文在界定保障性住房審計定義的基礎上,闡述了保障性住房審計評價的特點,構建了保障性住房審計評價指標體系,對開展保障性住房審計有一定的指導作用。
【關鍵詞】保障性住房審計;評價指標體系
2007年,黨的十七大報告中首次提出「住有所居」的住房保障目標,並大力推進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力度。2008年、2009年和2010年,保障性住房開工建設計劃分別為231萬套、485萬套和580萬套,2011年和2012年分別提高到1000萬套、700萬套,為我國完善基本住房保障體系奠定了重要基礎。從2009年開始,審計署已連續四次大規模組織對全國保障性住房項目開展審計或審計調查,從審計結果來看,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推進明顯改善了我國住房家庭的居住條件,有效推動了城鎮化建設進程,促進了社會和諧穩定,但同時也暴露出資金籌集和管理不夠規范、項目管理不到位、分配及後續管理不夠嚴格等諸多問題,這些問題直接影響到保障性安居工程實施的效益、效率以及效果,因此構建科學、合理的保障性住房審計評價指標體系,對進一步強化審計監督,保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完成政策目標有著重要的意義。
一、保障性住房審計評價的特點
保障性住房審計是由政府審計機關及審計人員對保障性住房項目投資活動和結果的經濟性、效率性、效果性進行監督、評價和鑒證,以促進相關經辦部門完善政策、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獨立性經濟監督活動。由於保障性住房的特殊性,決定了對其進行審計評價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特點:
(一)審計評價范圍和對象的廣泛性。
經過多年來的發展,保障性住房提供形式更加多樣化,既有針對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供應的經濟適用房、限價商品房,針對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救濟的廉租房,也有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以及針對新就業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等的公共租賃住房。我們在審計過程中,要對各種形式的保障性住房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以及政策措施的執行落實情況開展審計,涉及到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和發展改革、財政、民政、物價、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只有將各種形式的保障性住房納入審計范圍,將相關的部門和單位均列為審計對象,進行有目標的全面審計,才有可能避免審計出現盲點,對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總體實施情況進行全面評價。
(二)審計評價標準的多樣性。
由於保障性住房審計的審計內容非常廣泛,既包括經濟適用房、限價商品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和各種棚戶區改造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還包括各類保障性住房的建設和後續管理,目標任務完成和保障政策執行情況。因此,對保障性安居工程進行評價,涉及多種審計評價標准,既包括住房保障體系的適度能力、分配管理的公平程度,還包括項目的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以及政府執行效率等等。
(三)審計評價過程的持續性。
開展保障性住房審計必須對各地實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情況予以跟蹤審計,即不僅要對工程的建設當期進行審計,還要對工程的後續管理工作進行審計,因為,只對項目建設當期進行審計很難全面評價工程績效,需要進行後續審計,即對其滯後性效益、尤其是社會和生態效益進行審查,以取得較為全面和准確的審計結果,作出正確評價。
二、保障性住房審計評價指標體系的建立
審計評價指標體系是指由相互聯系的若干評價指標組成的有機整體,是審計人員衡量、評價被審計單位或項目績效的標准和尺度,是提出審計意見和作出審計結論的依據。保障性住房審計作為事關廣大中低收入人群切身利益的民生審計,應該要對各地保障性住房實施績效情況進行嚴格、有效的評價,但由於我國保障性住房審計剛剛起步,標准制定相對滯後,至今沒有研究出一套操作性強的績效審計評價指標體系,也缺乏比較成熟的、廣為認可的專業指南。同時,國家目前也尚未出台社會保障性住房制度評價指標。雖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2010年出台了《中國人居環境獎評價指標體系(試行)》,但其中也僅對保障性住房建設計劃完成率這一項指標有硬性規定,中央對各省市的保障性住房建設的考核也僅局限在開工率和完工率上,而對於保障性住房供應中的適度性、分配管理的公平公正程度、項目效益和政府執行效率等方面都沒有制訂相應的考核指標。
(一)保障性住房審計評價指標體系的構建原則。
由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具有涉及范圍廣、影響因素多、建設管理延續化等特點,筆者認為在設計保障性住房審計評價指標時,應遵循科學、系統性的原則,形成相互獨立、相互聯系、相互制約的系統性公共投資工程績效審計評價指標體系,遵循的主要原則如下:
1. 相關性原則
這是構建保障性住房審計評價指標體系所必須遵循的首要原則,關繫到審計評價的准確性。政府作為住房保障體系的構建主體,對各地保障性住房建設制訂了相應的政策目標,因此保障性住房審計評價指標只有與審計對象所要實現的政策目標高度相關,才能准確地對評價對象作出客觀評價。一般來說,相關程度越高,則客觀性越強,准確性也就更高。
2. 系統性原則
由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審計內容的復雜性,決定了其審計指標體系的構建必須遵循這一原則,其主要是解決保障性住房項目績效審計評價的全面性問題。 如果評價指標不具有系統性,就會以偏概全,失之偏頗。
3. 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相結合的原則
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投資建設結果包含著社會、政治以及經濟目標的要求,評價標准及指標種類繁多。評價時對可以定量描述的部分,可通過多角度、多層次的指標進行量化評價,更具有證明力和說服力,結果直觀可比,能有效降低審計風險;而對難於進行量化評價的部分,如保障標准制訂的科學性、項目的社會和生態效益等等,則需要通過定性分析,提高審計評價的科學性。
(二)保障性住房審計評價指標體系設計。
十一五以來,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為了解決中低收入階層住房困難問題,實現「住有所居」的總體目標,不斷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設力度,根據居民的居住狀況和收入水平,推出了各類保障性住房,制定了相應的住房保障政策,包括供應對象、建設標准、銷售價格或租金標准等等。我們在保障性住房審計中,應結合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籌集管理使用、項目建設管理和政策執行情況的審計,對各地保障性住房建設績效進行嚴格、有效的評價。筆者認為,其評價指標體系的設計應涉及適度、公平、效益和效率四個方面。
1. 適度性
受一定時期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的限制,尤其是政府公共財政能力的限制,各地住房社會保障總是有限度的。要對住房保障體系的適度性進行評價,主要應包括以下方面:
(1)土地保障的適度性。
要實現保障性住房建設目標,首先是保證土地的供應,在保障性住房審計中應結合對土地供給環節的審計,對各地保障性住房的土地保障程度進行評價,包括土地的供應量、規劃布局、土地政策的制訂等方面,可具體設置土地供應率、土地供應結構合理率等定量評價指標。
(2)保障對象的適度性。
由於各地的收入程度不同,目前,我國保障對象的范圍都是由各地結合當地實情頒布相關政策,一般是由政府制定收入線標准、財產限額、住房保障面積標准和貨幣補貼標准,並確定保障性住房申請條件。在審計中,要對各地保障對象的確定原則和相關標准進行評價,與當地的人均收入狀況和最低保障水平進行比較,判斷是否合理,是否存在盲點,可具體設置保障對象標准合理率等定量評價指標。
(3)保障程度的適度性。
保障程度是在城鎮住房保障的對象確定之後緊接著要解決的次一層次的度的問題,應該包括兩個指標:一是保障性住房覆蓋率。根據國家十二五城鎮保障性住房覆蓋率達到城鎮家庭戶數20%的總體目標,關注保障性住房的現有覆蓋程度和年度建設計劃,是否能按計劃實現保障性住房覆蓋率。二是保障對象覆蓋率。對已符合保障對象標准,納入保障體系范圍的家庭,其真正享受到保障住房和貨幣補貼的家庭戶數所佔比例。
2. 公平性
保障性住房的基本目的是解決城鎮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困難問題,滿足其基本的生存和發展需要。因而,對各類社會保障性住房能否公平地落實到城鎮住房困難家庭進行審查,就顯得很關鍵。
評價城鎮住房保障的公平性應包括兩方面含義: 一是保障性住房是否真正用於保障符合條件的城鎮住房困難家庭,而不是其他類型家庭;二是在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執行上是否公平對待納入城鎮住房保障范圍的每一個住房困難家庭。具體體現為兩個方面:
(1)實質公平。
在城鎮住房保障體系中,實質公平的內在要求有兩個:一是應保盡保, 即經申請受理,凡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就應按規定給予保障,否則就不予保障;二是同類對象相同對待,即對保障范圍內的同類對象,在住房社會保障政策上要給予公平對待,不應有任何的歧視性對待。
(2)程序公平。
保障性住房的申請、受理、審核、審批程序上,要盡量做到公平, 讓符合保障條件的每一個城市住房困難家庭, 都能按照規定平等地享受到國家住房社會保障政策的陽光。另外,完善退出機制,對那些不再符合城鎮住房保障條件的居民家庭,在進行保障性住房清退時,要規范條件設置和清退程序,盡量做到程序上的公平。
不管是實質公平,還是程序公平,其核心是要求城鎮住房社會保障的運作過程要有健全有效的監督管理機制。在審計過程中,可通過設置應保盡保率、審批程序規范率、清退完成率等指標予以評價。
3. 效益性
保障性住房項目作為基本建設項目,其評價效益的指標主要可歸納為財務效益評價指標、國民經濟效益評價指標、項目風險評價指標、社會效益評價指標、生態效益評價指標五個方面。
(1)經濟效益評價指標:包括財務效益評價指標,國民經濟效益評價指標和建設項目風險評價指標三項內容,主要包括投資收益率、投資回收期、借款償還期等常見指標。
(2)社會和生態效益指標:由於目前衡量我國建設項目投資績效的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評價指標尚未真正建立,本文借鑒可持續發展指標體系(2005年修正版)將衡量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的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評價指標具體分為四大類型,分別為保障性住房項目滿足人民群眾安全需要的評價指標、保障性住房項目滿足人民集體主義和愛國主義需要的評價指標、保障性項目滿足「人的全面發展需要」的評價指標、保障性住房項目滿足環境保護、資源配置和資源利用需要的評價指標。
4. 效率性
政府向符合條件的城鎮住房困難家庭提供保障性住房或貨幣補貼,必定要佔用一定的社會資源。不僅建設保障性住房要佔用一定的資源(如土地、基礎設施等)和成本,而且住房保障政策的制定和執行也需要耗費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因此,在住房保障體系運作過程中,政府的效率就變得極其重要。評價住房保障體系運作中的政府效率包括三個方面:
(1) 資金供應效率。
在保障性住房的供應上,無論是建設,還是收購、回購,均要發生相應的成本費用,其資金來源主要是政府有關稅費的減免和一定公共財力的投入。貨幣補貼的發放也依賴於政府財力支持。因此,評價政府效率,首要就是要評價政府的資金供應效率,審查政府籌資機制運行是否有效,是否能保證資金來源,是否能保證有限的資金在保障性住房的投資、建設、分配、管理過程中的良性循環,是否採取措施減少不必要的成本費用,促進政府用最小的成本實現社會保障性住房效益的最大化。
(2) 投資決策效率。
政府是住房保障體系的構建主體,負責對項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性住房投資方式的決策等,因此,評價政府效率必須要對政府的投資決策效率進行客觀評價,評價政府或委託建設單位在保障性住房建設中使用資金的合法合規性、投資決策的科學性以及投資審批程序的規范性。
(3) 建設管理效率。
保障性住房的建設管理涉及到項目的征地拆遷、開工建設到完工質量驗收、後續分配管理等多個環節,因此,衡量項目的建設管理效率是對保障性安居工程執行情況作出總體評價的重要基礎。以分配程序審批效率為例,從中低收入以下家庭向戶籍所在地社區居委會提出申請,到申請家庭進入輪候,由地區房管所負責發放搖號結果通知,辦理原房退出、後續入住手續等,要經過一系列審批程序。因此,我們應該在審計中對政府的分配程序審批效率進行客觀評價。如果其審批程序是高效的,那就能將管理上發生的成本費用降到最小,從而提高辦事效率,縮短辦事周期,更好地為民眾服務。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保障性住房審計評價指標體系可設計如下:
表 1 保障性住房審計評價指標體系
適度性指標
土地保障適度性指標
土地供應率、土地供應結構合理率等
保障對象適度性指標
保障對象標准合理率等
保障程度適度性指標
保障性住房覆蓋率、保障對象覆蓋率等
公平性指標
實質公平指標
應保盡保率、非保得保率等
程序公平指標
審批程序規范率、清退完成率等
效益性指標
經濟效益評價指標
投資收益率、投資回收期、借款償還期、運營成本費用、償債備付率等
社會和生態效益評價指標
項目滿足人民群眾安全需要、人民集體主義和愛國主義需要、「人的全面發展需要」和環境保護、資源配置和資源利用需要的評價指標等(見圖5-1)
效率性指標
資金供應效率指標
資金籌集合規率、資金到位率、資金籌集及時率、資金充足率、籌集資金成本率、籌集資金風險等
投資決策效率指標
內控制度健全有效率、資金使用合規率、資金支出結構合理率、資金支出合規合法率、投資決策程序和審批程序規范率等
建設管理效率指標
征地拆遷合規合法率、項目管理內控制度健全有效率、工程提前(延期)完成時間、未按計劃完工工程數量、工程質量合格率、工程質量優良率、建設投資增減額、無效投資率、損失浪費率、生產能力建成率、項目完工率、分配程序審批效率等
三、結語
保障性住房審計是一項系統工程,應運用系統分析的方法對每一層面選定的指標進行評價和衡量,以增強對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執行總體情況評價的綜合性和准確性。本文構建的保障性住房審計評價指標體系具有簡明、可操作、實用等特點,能夠較好的實現對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進行全面評價的目標,對我國審計實務界開展保障性住房審計具有較強的指導借鑒作用,在實際運用中,為達到實用性和科學性的效果,需要根據各地區和各項目的實際情況酌情調整指標體系,結合指標評價結果對保障性住房的經濟型、效率性和效果性做出客觀評價。
㈥ 保障性安居工程審計屬於什麼類型審計
1.審計
審計是指由審計機關實施的審計,又稱為國家審計,我國內審計署及派出和地方各級容人民審計廳、審計局所組織和實施的審計均屬於審計。審計主要是依法對個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國家財政金融、國有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有國有資產的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和經濟效益進行審計監督。
2.獨立審計
獨立審計又稱為民間審計,是指由依法成立的民間審計組織(會計師事務所)進行的審計,獨立審計是受託審計,接受各類資源財產的所有人或主管人的委託,依法對被審單位的財務收支和經濟效益等承辦審計鑒證、經濟案件鑒證、注冊資本驗證和管理咨詢服務等業務。獨立審計的主要職能是鑒證。
3.內部審計
內部審計是由各部門、主管部門和企事業單位內部獨立的審計和專職的審計人員所實施的審計,包括部門內部審計和單位內部審計兩類。
㈦ 財務審計的內容包括哪些
一、什麼是財務審計?
企業財務審計,是指審計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家企業財務審計准則規定的程序和方法對國有企業(包括國有控股企業)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合法、效益進行審計監督,對被審計企業會計報表反映的會計信息依法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形成審計報告,出具審計意見和決定,其目的是揭露和反映企業資產、負債和盈虧的真實情況,查處企業財務收支中各種違法違規問題,維護國家所有者權益,促進廉政建設,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為政府加強宏觀調控服務。
二、財務審計的內容包括哪些?
首先要檢查各類報表是否編報齊全,仔細閱讀報表說明,注意報表反映的會計期間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以及資金變動情況與其他會計期間的分析對比,有關重大影響因素是否予以揭示,並要結合報表內容的審計,驗證報表附註說明是否真實。審計要點如下:
1、資產負債表審計內容
審計人員應注重檢查資產負債表編制方法的正確性、報表項目的完整性以及報表所反映項目和內容的一貫性。
(1)檢查資產負債表是否按照會計制度規定的科目及格式編制,復算報表各項之間的勾稽關系。
(2)將本期資產負債表各項目數字與前一期或各期相比,查明有無變動較大或異常情況;同時,檢查資產負債表與其他報表的勾稽關系,並進行復算核對。
(3)全面核對資產負債表項目與總帳科目或有關明細帳數字是否相符,以總帳的本期發生額及余額與其所屬明細帳各分類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及余額之和相核對,檢查帳與帳之間的記錄是否相符。
(4)審計人員在上述檢查中應特別注意,經分析比較,若出現某些項目的數額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不相符的情況,就要對這些項目作重點檢查,從總帳科目追查至原始憑證,必要時應結合對往來帳的函證、對存貨和固定資產等項資產的盤點,核實報表數字的真實性。
2、損益表審計內容
(1)檢查損益表內各項目填列是否完整,有無漏填、錯填,核對各項目數字之間的勾稽關系。
(2)檢查損益表與其他報表的勾稽關系,特別注意核對損益表所列產品銷售收入、產品銷售成本、產品銷售費用和銷售稅金及附加的本年發生數,是否與其附表數一致,損益表所列凈利潤是否與利潤分配表數字一致。
(3)核對損益表各項目數字與相關的總帳、明細帳數字是否相符,同時通過分析核對,發現有關損益項目數字的變化是否異常,並對疑點作進一步檢查。
(4)結合對成本費用、銷售收入、利潤分配等有關明細帳的檢查,核實成本費用、各項收入、投資收益和營業外收支等項數字是否准確,必要時要檢查有關原始憑證。
(5)結合對納稅調整的檢查,核實所得稅的計算是否正確,對各扣除項目進行詳查,審查有關明細帳和原始憑證,注意有無多列扣除項目或扣除金額超過標准等問題。
3、現金流量表審計內容
(1)檢查現金流量表是否按照有關企業會計具體准則的規定編制。
(2)檢查現金等價物的確定是否恰當。
(3)檢查企業經營活動、投資活動和籌資活動中現金流入流出量的計算是否完整、准確,與有關的會計資料和報表的記錄是否相符。
(4)檢查是否正確計算匯率變動對外幣現金流量的影響。
(5)檢查不涉及當期現金收支但對企業財務狀況或未來現金流量產生影響的重大投資活動、籌資活動(如以長期投資、償還債務等)是否在現金流量表附註中加以說明。
4、合並報表審計內容
(1)檢查合並報表編制的基礎。即審核:合並報表內容的全面、完整性;子公司提供資料的完整性(包括子公司會計政策差異、母子公司往來業務、債權債務、投資資料,子公司利潤分配、股權變動資料);母子公司決算日和會計期間的一致性;母子公司之間會計政策的一致性;母公司對子公司投資的會計核算處理的正確性。
(2)檢查確認合並報表范圍。根據母公司的長期投資帳和表明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投資與被投資關系的批准文件,確實屬於合並范圍的企業。對於應合並而未合並的子公司,要查明因何種原因未將其納入合並范圍;對於不應合並而進行了合並的企業,要查明母公司是否存在未經批准而收購(轉讓)股份等情況。
(3)檢查企業集團內部經濟往來情況。即檢查母公司提供的有關經濟往來的資料是否完整,並通過核對合並報表的抵銷關系,驗證合並報表的真實性。
①檢查母公司對子公司投資收益的處理是否按會計制度規定採用權益法進行核算,少數股東權益是否予以正確反映。母公司對子公司權益性資本投資項目的數額與子公司所有者權益中母公司所持有的份額是否相抵銷。
②檢查子公司與母公司之間以及子公司之間發生的債權債務的相互抵銷情況。根據有關資料,核實債權債務是否真實存在;檢查母公司是否按程序和規定將核對一致的債權債務進行抵銷,對債權債務不一致的情況逐項核對,確定應否抵銷及抵銷多少;檢查內部應收帳款所計提的壞帳准備是否與管理費用進行了抵銷,抵銷金額是否正確。
③檢查未實現內部銷售利潤的相互抵銷是否正確。在檢查原始資料的基礎上抽查部分抵銷分錄,用以查證母公司將母、子公司以及子公司間的內部銷售和未實現利潤抵銷的正確性和真實性。
(4)檢查集團公司是否編制完整的抵銷會計分錄,運用規定的抵銷程序編制分錄進行測試,看是否存在已進行匯總而未編制抵銷分錄以及抵銷分錄的編制不正確等問題。
㈧ 對保障性住房的審計屬於什麼審計
屬於專項審計,專門關於保障房的自己劃撥使用,招投標、工程建設等領域審計
㈨ 社會保障基金審計的內容
一、社會保障基金基金收入的審計
1.根據國務院頒布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其它有關徵收社保基金的法規.監督檢查社會保障基金繳款單位和個人是否按國家法規和部門規定的項目和此例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障基金.,有無不按時繳納、截留、挪用或非法侵佔社會保障基金的問題。檢查基金管理機構對徵收對象的基礎資料統計是否准確, 如對養老保險基金審計,檢查有無應參加統籌的企業事業單位和職工而未參加者,企業、事業單位的人數、工資總額等基礎資料是否真實,有無通過漏報工資總額、職工人數而少繳基金等問題。有無拒繳基金的問題。未經財政機關和基金管理部門批准, 不按時繳納社會保障基金的,除按規定補繳外, 是否還按規定交納了滯納金。對於截圍、挪用或採用非法手段侵佔社會保障基金的, 除追回基金外. 由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 和有關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並對單位處於一定的罰款.構成犯罪的, 由司法機關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對財政劃轉的基金, 應檢查是否及時足額地劃轉到基金管理機構。
2 基金的投資收益和基金的利息收人是否及時收回或記帳,有無將投資收益和利息收入等存入帳外,私設「小金庫」甚至貪污私分等違法違紀問題。
二、對社會保障基金支出的審計
1.監督檢查社會保障基金的專款專用情況。主要是監督檢查社會保障基金是否嚴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專門用於社會保障事業.有無違反規定擅自改變基金的用途將被稱為「養命錢」和「保命錢」的基金用於其他方面的開支。在我國,目前由於社會保障制度還不健全,社會保障事業不夠發達,手段落後,有些基金的使用或發放是通過參保單位執行的.因此審計時應深入到參保單位調查,基金有無被挪用於流動資金或其他不正當的開支,有無拖貸發放情況。
2.監督檢查社會保障基金的開支范圍。主要是監督檢查社會保障基金是否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開支范圍,正確組織支付.有無擴大開支范圍,把不屬於基金負擔的支出列入基金支出 ,而屬於基金負擔的支出卻沒有開支。如醫療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的支付,有無虛報冒頓、報銷自費葯品和營養葯品等現象; 職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對工傷保險基金開支范圍的認定是否符合法規制度,有無不符合工傷基金開支范圍的傷病享受了工傷保險基金;醫療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中, 有無濫開葯品和超范圍檢查等問題
3.監督檢查社會保障基金的開支標准。主要是監督檢查各項杜會保障基金的開支是否按法定的標准執行. 有無違反國家規定擅自提高或降低開支標準的問腰。如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中.職工因工傷殘的等級鑒定即工傷保險基金的開支標准鑒定, 是否符合{擊規糊度,是否符合實際情況;養老保險基金的支付中. 是否在同一地區執行不同的標准, 執行行業自定的標准等問題。
4.監督檢查社會保險基金的支出結構。主要是監督檢查各項社會保障基金的支出結構是否合理, 給受保護的支出與管理機構提取的管理費之間的比例是否正常,有無亂提管理費從而擠占基金、損害受保護利益的問題。各項社會保障基金給付受保人的支出中, 其內部分項支出比倒是否合理正常,有無本末倒置、暗輕畸重的現象。如對失業保險基金審計中,要檢查失業人員的救濟金、轉業訓練費、生產自救費等分配和支出比例是否合法、合規,有無違反規定擅自壓低失業人員救濟標准, 片面擴大專業訓練費和生產自救費支出的現象; 有無違反規定擅自提取管理費、人員揮霍浪費腐敗等現象。
三、對社會保障基金管理的審計
1 檢查社會保障基金的各項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地方出台的管理制度和國家、部門法規是否一致,基金管理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善,能否保證基金合法、合規運作。
2 監督檢查社會保障基金收入專戶儲存情況。社台保障基金收人是否堅持收支兩條線原則按時上繳財政專戶儲存.有無多頭開戶、儲蓄存款、公款私存等問題。
3 監督檢查社會保障基金個人帳戶情況.有些基盒按規定應建立個人帳戶管理,主要檢查進出項目是否按規定建立個人帳戶,個人帳戶的設置是否齊全,收支情況是否清楚,有無違反財經紀律挪用個人帳戶基金的情況。
4.監督檢查杜會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情況。主要檢查基金運作過程是否符台保值增值的需要,有無保值增值的具體措施.增值的幅度是否正常,基金有無貶值的現象。
5 是否建立有效監督機構和管理內控制度。
四、對社會保障基金結余的審計
1.社會保障基金結余的安全性。主要檢查社會保障基金的結余帳面數字是否准確,以及結余基金的具體分布情況,應納入專戶儲存的是否納入專戶,有無將結余的基金用於國家明令禁止的投資項目,有無藏匿、轉移、挪用、貪污結余基金等問題。
2.主要監督檢查社會保障基金結余的規模和結構是否合理,基金的結余營運,投資是否符合國家規定,投資的方向,結構,規摸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的原則.做到基金的安全保值和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