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天然氣加壓站在農村住房安全距離相關法律法規知道
加壓站相當於來長輸中轉站,長距離源輸送有壓力損失的,所以要加壓,加氣站主要給汽車提供車用燃氣,加氣站距離民用建築最少要1000米,加壓站一般都在郊區或者農村,應該是2000米的安全距離。具體相關法律法規就要看你所在的地方是否有專門的規定。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授權給了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根據。
❷ 為什麼要農村住房建設質量安全管理
農村住房建設也是建築工程,僅僅是規模小一點而已,也有質量安全的迫切需求。
當然也需要質量安全管理。
❸ 農村住宅設計強制性法律法規
建設部關於加強村鎮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見
(建質[2004]216號)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江蘇省、山東省建管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當前,我國村鎮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的總體水平在不斷提高,但各地的狀況不平衡。為加強村鎮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工作,切實提高村鎮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水平,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進一步提高認識,完善村鎮建設工程管理體制
(一)做好村鎮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工作,直接關繫到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村鎮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意義,增強做好村鎮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工作的緊迫感和使命感。
(二)各地要統籌城市建設與村鎮建設,並與現行的村鎮行政管理體系結合起來,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村鎮建設工程管理服務機構,並充分發揮村民委員會等村民自治機構的作用,制定相關政策,促進村鎮建設社會化服務體系的發展。
(三)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整合監管資源,特別是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對市場、質量、安全管理進行統一管理的工程管理機構。
二、加強服務和指導力度,提高村鎮工程質量安全水平
(一)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充分考慮當地的建材及習慣做法,因地制宜,並通過必要的試驗,組織編制、修訂本行政區域內建制鎮、集鎮規劃區內的居民和村莊建設規劃范圍內的農民自建住宅標准、通用設計圖或標准設計圖集。住宅通用設計圖或標准設計圖集應符合國家現行技術標准中有關工程質量安全的規定,並向村莊建設規劃范圍內的建房農民無償提供。建築設計應注意對當地民居建築風格的繼承和保持,方案應多樣化,以適應不同層次的需求。
(二)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有針對性地組織設計力量開展村鎮工程設計競賽,提倡推廣新型住宅設計方案,逐步引導村莊建設規劃范圍內的農民自建住宅由傳統結構型式向符合國家標准規范的結構型式轉變。同時,結合本地情況,指導農民改革自建住宅的建造模式,通過樣板村鎮建設活動引導新的村鎮工程建造和管理模式。
(三)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把大力扶持發展本地建築勞務輸出與提高村鎮建設工程質量緊密結合起來,加強村鎮建築隊伍的技術培訓工作,並制定符合本地實際的農民自建住宅施工技術規程等地方標准以指導施工。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培訓合格人員可發給培訓合格證書。
(四)鑒於村鎮建設規劃范圍內的居民和農民自建住宅一般規模較小的實際情況,可由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村鎮規劃選址勘察的基礎上適當增加取土孔,並在地質報告中做出基礎埋深及基礎形式的初步建議。
三、突出重點,分類指導,創新監督管理方式
(一)對於建制鎮、集鎮規劃區內的所有公共建築工程、居民自建兩層(不含兩層)以上、以及其它建設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上或者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所有村鎮建設工程、村莊建設規劃范圍內的學校、幼兒園、衛生院等公共建築(以下稱限額以上工程),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實施監督管理。
建制鎮、集鎮規劃區內所有加層的擴建工程必須委託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並由有資質的施工單位承建。
(二)對於建制鎮、集鎮規劃區內建設工程投資額30萬元以下且建築面積300平方米以下的市政基礎設施、生產性建築,居民自建兩層(含兩層)以下住宅和村莊建設規劃范圍內的農民自建兩層(不含兩層)以上住宅的建設活動(以下簡稱限額以下工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結合本地區的實際,依據本意見「五」明確的對限額以下工程的指導原則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
(三)對於村莊建設規劃范圍內的農民自建兩層(含兩層)以下住宅(以下簡稱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設活動,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以為農民提供技術服務和指導作為主要工作方式。
四、採取有效措施,強化監督管理力度
(一)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本行政區域內村鎮建設工程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重點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特別是城關鎮以外的限額以上工程執行基本建設程序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建立相應的巡查報告制度,明確巡查人員及其職責。
(二)巡查人員若發現建制鎮、集鎮規劃區內和村莊建設規劃范圍內限額以上工程未經開工批准擅自施工的項目以及在以上規劃區外擅自進行建設的,應立即責令停止施工並報告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處理。
(三)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相應的質量安全流動抽查與定點監督檢查制度,監督重點應放在抓好工程的結構質量和施工安全上,加大對工程的地基驗槽和主體結構施工過程以及預制構件等涉及結構安全的建材的監督檢查力度;同時堅持監督與服務並舉的原則,對工程的設計、施工提供必要的技術指導和服務。
(四)限額以上工程竣工後,建設方要組織竣工驗收,並按有關規定向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委託的建制鎮、集鎮的村鎮工程管理服務機構辦理竣工驗收備案。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村鎮工程管理服務機構要做好工程竣工驗收的監督工作。
五、加強對限額以下工程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指導
(一)限額以下建設工程建設方必須取得規劃批准文件方可開工,並應在動土施工前到村鎮建設工程管理服務機構辦理報建備案手續。
(二)建設方在申請建房基地時,應與村鎮建設工程管理服務機構簽訂建房服務協議,協議要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村鎮建設工程管理服務機構應指導建設方選用合適的設計通用圖及其配套基礎形式或聯系有關技術人員提供基礎設計有償服務。建房協議可作為村鎮建設工程管理服務機構對其工程進行管理的依據。
(三)建設方應選擇具有設計、施工承包資質的設計、施工企業進行設計、施工,也可依照有資格的建築師、結構工程師以個人名義設計的圖紙和選擇有資格的建造師、監理工程師組織的施工隊伍或具有勞務資質的施工隊伍,並由設計、施工單位或建築師、建造師、監理工程師分別對設計、施工質量和安全負責。由建設方自行組織施工的,由建設方對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負責。建設方應優先考慮選擇具有工程技術職稱的技術人員和經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培訓合格的建築施工人員。
(四)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對村民自治機構有關人員提供培訓服務,並通過發放掛圖、基本知識讀本等方式宣傳推廣識圖、施工管理方法等基本常識。對限額以下工程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建設方及承建方,在開挖地基、砌築牆體、安裝預制樓板、拌制混凝土、防水層施工、安裝拆卸模板、搭拆腳手架等重要工序上進行必要的技術指導。
六、加強村鎮建設的抗災、防災工作
(一)地質環境條件是構成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在村鎮建設規劃中的建設用地必須考慮工程建設質量安全因素。村鎮建設規劃中劃定建設用地時,要考慮避開自然災害易發地帶,如山體滑坡隱患、地質條件不穩定、風口、有嚴重環境污染、不便於進行基礎設施配套的地域。
(二)各地在對村鎮規劃、村鎮建設的管理規定中,要根據本地實際增加有關抗震、抗風等防災的要求,按照不同地區、區分不同結構形式,組織編制農房建設抗震、抗風等設防標准和標准圖集;提出規模建設的村鎮規劃、建設中加強抗震抗風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
(三)對基本完成的村莊規劃,各地要組織專家對規劃選址進行防災評估;對存有重大安全隱患的選址,盡快進行合理調整,防患於未然。
(四)要充分利用各種手段加強對群眾的抗震、抗風等防災知識普及和安全教育,提高全民的工程質量安全意識,將災害損失控制降低在最低限度。
二00四年十二月六日
❹ 農村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細則)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三條 房屋徵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在委託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 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
第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第二章 徵收決定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條 依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確需徵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徵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
第十條 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布,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第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徵收決定涉及被徵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徵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四條 被徵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徵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向被徵收人公布。
第十六條 房屋徵收范圍確定後,不得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三章 補 償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 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 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第二十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徵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二十一條 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條 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第二十三條 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二十九條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徵收補償檔案,並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向被徵收人公布。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徵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公布審計結果。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二條 採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三條
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並處 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並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注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國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但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
拆遷補償這是一個長久不衰的問題,由於我國的法律制度以及執行者的觀念原因,導致了很多的問題出現,所以國務院又重新出台了新條例替代原條例,但是具體的執行,以及具出現的問題,還是要看實際中遇到怎樣的問題。
(4)農村住房安全管理擴展閱讀:
其實今年補償政策不只是房屋拆遷補償,國家還擴大補償范圍,加大補償額度,對房屋相關的物質也包含給予補償,其中包括有兩種:
農民固定資產補償:在建設房子後的裝修所有費用都包含補償在內。其它補償:建設用地的周邊用地,比如果園、菜地、廁所、水井,綠化地等,如果這些物質也在拆遷范圍內的,那也可以領取全部補償。
除此之外,農民在拆遷的時候還可以領取2萬元以上的拆遷引起過渡期安置補償費,包含有安置補助費、配套設施費、租賃費,宅基地費等,額外還有社會保障補償費。因此符合拆遷的農民朋友要了解清楚這些費用,合計起來也會有一筆不小的資金
❺ 農村蓋房是否繳納安全管理費
你好,農民建房收費標准,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范和完善農村農民建房收費規定的通知》(湘政辦明電[2000]88號)的規定,凡農民在原宅基地上建房的,只能收取"一書一證"工本費,即建設用地批准書工本費(每證8元)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證工本費(每證10元);凡依法批准農民佔用耕地建房的,按照"佔一補一"的原則,由建房農民補充相當數量和質量的耕地。不能開墾或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除收取"一書一證"工本費外,應徵收耕地開墾費。耕地開墾費按《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和省人民政府湘政辦發[2000]1號文件規定的最低標准徵收;凡農民經批准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集體土地上建經營性房屋的,除按相應規定辦理外,應按建安造價的2%徵收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每戶最高不得超過300元;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土地破壞又沒有條件復墾或復墾不符合要求的,按每戶不超過200元的標准收取土地復墾費;凡農民在小城鎮實行"三通一平"、"七通一平"成片開發的國有土地建自住房的,按城市居民建自住房對待,不收取土地復墾費、人防工程易地統建費、文物調查勘探費、房屋拆遷管理費、城市道路佔用費、建築施工招投標管理費、新牆體材料改革費(基金)、散裝水泥扶散費、建築雜訊費、民用衛生設計審查費及各項基金(不包括防洪保安基金)。災區農民水毀房屋在原地和政府統一安置的異地重建住宅的,免交一切建房收費。農民違法佔地建房的,按《土地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鄉(鎮)國土所、建管站辦理農民建房有關行政審批手續,只能按規定收取證書工本費等,不能以其他任何名義收取管理費、手續費、資料費等一切不合法的收費。不得執行與自身管理職能無關的收費和代理收費。
望採納!
❻ 農村住房出現安全問題由哪個部門監管
理論上應該由所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監管。但在現實生活中往往監管缺位。版
一些地方雖然注意了權對農民自建房屋的質量安全監管,但也僅限於對農民建房的地點、宅基地面積進行規定,對房屋結構是否合理、質量能否保證、安全性如何等,並沒有相關管理。而更多的地方,縣一級質量安全力量基本沒有覆蓋到農村。
按照我國《建築法》規定,農村住房建築的質量、施工安全監管確實由當地政府的村鎮建設部門負責,但實際上這些下設部門難以對承建者的資質進行查驗,更談不上管理。農村自建房在取得規劃許可證後,只需經過街道辦事處驗線核准就可以對土地進行建設,但建設期間的安全卻未列入執行范圍,而至於質檢、安檢、工程監理都不可能在施工中出現。由於缺乏有效的手段,農民建房違法搭建、擅自加層等違法現象十分突出。
❼ 如何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
、依法依規,嚴格執行政策
1、嚴格執行「一戶一宅」政策。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凡原宅基地未利用或將原住房出賣、出租、贈與他人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得批准。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宅基地,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辦理相關手續。
2、嚴格宅基地申請條件。凡屬集體經濟組織且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承擔相應義務並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申請住宅建設用地:
(1)因無住房或現有住房面積明顯低於規定標准,需要新建住房或擴大住房面積的;
(2)因國家、集體建設需要原宅基地被徵收或被佔用的;
(3)因發生或防禦自然災害以及實施村鎮規劃、土地整理需要遷建的;
(4)原房屋屬舊房、危房或被災毀需申請原地改建、重建的;
(5)多子女家庭,有子女已達婚齡,確需分居立戶的;
(6)經批准,戶口由外地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經集體經濟組織分配承包田,同時承擔村民義務,且在原籍沒有宅基地的。
3、嚴格宅基地面積標准。每戶的總用地面積標准為:使用耕地的,面積不超過130平方米;佔用原宅基地、空閑地、荒山荒坡的,面積不超過210平方米;佔用其他土地的,面積不超過180平方米。
4、嚴格耕地保護。宅基地選址應優先選擇原址重建,要充分利用荒地和空閑地,盡量不佔或少佔耕地,禁止佔用基本農田。村內有空閑地、原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佔用耕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非法佔用耕地建房的,依法予以拆除。
二、科學規劃,合理確定用地布局
1、強化規劃的管控和引導作用。宅基地選址必須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村建設規劃。各鄉鎮要劃定符合村民建房的區域,積極引導村民在符合規劃的區域內選擇宅基地建房。
2、注重防範地質災害。新選址宅基地,要認真做好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分析,指導村民在無地質災害區選址建房。對處於地質災害易發區的已有村民房屋,要動員其遷離易發區域,另行選址建房。
3、倡導彰顯特色建房。各鄉鎮、街道辦事處要結合當地歷史文化特點和村民生產生活實際需求,組織設計單位設計出村民樂於接受且展現當地人文特色的建築樣式供村民選擇,促進美麗鄉村建設。
三、切實規范,有序開展農村集中成片建房工作
1、實行計劃管理。各鄉鎮、街道辦事處每年只能申報1-2個集中成片建房點,每個建房點面積控制在5-10畝內,實施集中成片建房的村不再受理單獨佔用耕地建房審批。
2、科學合理選址。成片建房選址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鄉村建設規劃,不佔或盡量少佔耕地,原則上不得佔用水田、選址於公路沿線。城區規劃范圍內的集中成片建房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發改、規劃、國土資源、住建等相關部門共同選址,實行聯合會審確定,可以採取多層「6+1」模式組織實施。規劃區范圍外按照統一供地自建的方式組織實施。
3、嚴格入戶條件。農村集中成片建房的申請對象必須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入戶名單由村委會審查申報、國土資源所審核、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定,報市國土資源局備案。嚴禁私自買賣集中成片建房點宅基地和房屋。
4、公開辦事程序。農村集中成片建房應充分尊重農民意願,保障農民權益。實施集中成片建房的村要召開村民代表大會,並將擬成片建房點位置、入戶條件、建(購)房戶名單、土地調配價格、供地(房)價格、工程招標、竣工驗收、資金使用等情況進行公示,自覺接受群眾監督。
5、明晰部門職責。農村集中成片建房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統一組織管理。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是農村集中成片建房工作的實施主體,負責本轄區集中成片建房的組織實施、監管和資金管理;村委會負責集中成片建房點申報、入戶名單初審、工程實施和供地(房)的認購等具體工作;規劃部門對規劃審批手續和違反規劃情況進行管理;國土資源部門對成片建房點的用地預審、報批、土地調配和違法佔地情況進行管理;發改部門對成片建房點的立項和工程招投標進行管理;物價部門根據建房實際造價確定成片建房宅基地或房屋的成本價格;財政部門負責工程預算的評審;住建部門負責工程項目的審批和質量安全的監管;審計部門負責對工程竣工進行基建審計。
四、優化服務,提高審批效能
1、明確審批許可權。對城市規劃區范圍以外符合用地條件的農村村民建房用地,佔用原宅基地、空坪隙地、裸地等非農用地的,由市人民政府委託鄉鎮人民政府審批,具體由鄉鎮國土資源所承辦,直接發放用地批准文書,按月報市國土資源局備案和資料歸檔,市國土資源局對各鄉鎮的用地審批情況進行監督管理,並按季抽查;對城市規劃區范圍以外佔用農用地建房的及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和縣道以上公路沿線符合用地條件的農村村民申請建房的,均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2、優化審批服務。國土資源、住建、規劃、交通、林業、公路等部門要切實簡化審批資料和程序,整合審批環節和流程,提高村民建房用地審批效率,做到便民利民,方便快捷。各部門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現場勘查,對符合宅基地審批條件,市人民政府負責審批的,20個工作日內辦結,委託鄉鎮人民政府審批的,10個工作日內辦結。
3、推進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各鄉鎮要根據下達的年度計劃指標,按照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方式,組織各村進行「空心村」治理、原宅基地及其他廢棄建設用地復墾,周轉出的指標在本村范圍內統籌用於村民單宗建房和集中成片建房。不能利用原宅基地或其他廢棄建設用地落實復墾耕地的,不得佔用耕地建房。以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方式審批的宅基地,不辦理農用地轉用,由市人民政府審批。
各鄉鎮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以鄉鎮為單位設置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實施方案,報市國土資源局審批後,由各鄉鎮組織各村按農村土地整治要求實施。拆舊區項目竣工後,由鄉鎮組織國土資源所、農業站進行驗收,市國土資源局進行確認。增減掛鉤項目所需工作經費從耕地開墾費中列支。
4、落實耕地佔補平衡。農民建房需佔用耕地的,必須做到先補後占,占補平衡。各鄉鎮可以通過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復墾耕地,也可農民自行復墾或開發零星分散耕地。補充的耕地由鄉鎮組織國土資源所、農業站進行驗收,市國土資源局進行確認。
5、嚴格規范收費行為。農村村民依法按程序申請建住宅,且符合建房條件的,佔用原宅基地、空閑地、荒山荒坡的,免費辦理用地手續。對佔用耕地建房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方式補充耕地並驗收確認的,免費辦理用地手續。集中成片建房供地(房)價格按物價部門核定的實際成本確定,由村委會籌集,村帳鄉代理辦開具《湖南省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收款收據》。
五、落實責任,嚴格監管執法
1、落實執法監察責任。農村宅基地查違、控違工作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村級負責對本村轄區內的違法用地動態巡查工作,應自違法用地行為發生之日起2日內上報鄉鎮、街道辦事處和國土資源所。國土資源所負責動態巡查,及時發現,調查取證、及時下達《停止國土資源違法行為通知書》等相關法律文書。各鄉鎮、街道辦事處對本轄區內發生的違法用地行為,應自違法用地行為發生之日起5日內組織國土資源所等有關部門進行有效制止,防止違法用地行為事態發展。
2、加強聯合執法力度。各鄉鎮、街道辦事處要及時對非法佔用耕地建房和影響較大的非法建設的行為,組織本級國土資源、公安、住建、規劃、林業等有關部門進行制止,要求當事人拆除違法建築,恢復土地原狀。對案情重大、執法難度大的土地違法案件,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市國土資源局會商後上報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組織聯合執法行動。
3、嚴格實施違紀違法行為責任追究。切實落實農村宅基地管理和耕地保護制度,嚴格實施土地管理和耕地保護過錯責任追究。在耕地保護和土地管理、開發、利用及資金使用過程中的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依照有關規定實施責任追究。對非本村村民以本村村民名義變相購買集中成片建房點宅基地或房屋的非法買賣行為,依法沒收其非法購買的土地及地上建築物,並對買賣雙方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未經批准擅自調配集中成片建房點土地動工建設、變相進行房地產開發的,按違法佔地予以查處。國家工作人員參與、縱容、指使非法佔地、非法買賣集體土地和購買集中成片建房點房屋的,嚴格追究責任並進行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❽ 2017農村危房改造政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1. 擁有當地農業戶籍並在當地居住,且是房屋產權回所有人;
2. 屬於農村危房摸答底調查統計在冊的危房戶;
3. 屬於農村分散供養五保戶、低保戶、貧困殘疾人家庭、其他貧困戶任意一種類型。
其次,補助對象房屋屬於下列情況:
凡列為農村危房改造補助對象的,其居住的房屋,必須是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村危險房屋鑒定技術導則(試行)》鑒定為C級或D級危房;
不是C、D級危房的,不能列為農村危房改造補助對象。
(8)農村住房安全管理擴展閱讀
下列幾種情況不能獲得補助
1. 在本村另有安全住房的;
2. 住房擁擠,需要分戶的;
3. 在外地(縣城、集鎮)已有永久性居住房屋的;
4. 不屬於農村分散供養五保戶、低保戶、貧困殘疾人家庭、其他貧困戶任意一種類型的
補助標准如下
五保戶一級危房,戶均補助2萬元;
五保戶二級危房,戶均補助0.5萬元;
五保戶三級危房,戶均補助0.3萬元;
低保戶一級危房,戶均補助2萬元;
困難戶一級危房,戶均補助1萬元;
一般戶一級危房,戶均補助0.5萬元;
低保戶、困難戶、一般戶二級危房,戶均補助0.3萬元;
低保戶、困難戶、一般戶三級危房,戶均補助0.2萬元。
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❾ 鄉村道路離住房安全距離是多少,道路法有規定嗎
創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 , 構成犯罪 的 , 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作業人員不服管理
❿ 農村自建房房屋租賃法律法規定
一、《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4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享有所有權的房屋和國家授權管理和經營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根據《合同法》第51條,「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因此,非房屋所有人對房屋進行出租並不導致租賃合同無效,只是效力待定而已。《合同法》第228條還規定:「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可以看出,出租人是否為租賃物的所有人或使用權人,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二、第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
2、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權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權屬有爭議的;
5、屬於違法建築的;
6、不符合安全標準的;
7、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
9、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三、第7條,住宅用房的租賃,應當執行國家的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租賃政策。
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由租賃雙方協商議定租金和其他租賃條款。
四、第11條,租賃期限內,房屋出租人轉讓房屋所有權的,房屋受讓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規定。
出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繼承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
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承租
五、第13條,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簽訂、變更、終止租賃合同的,當事人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第14條,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租賃合同簽訂後30日內,持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文件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第15條,申請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書面租賃合同;
(二)房屋所有權證書;
(三)當事人的合法證件;
(四)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文件。
出租共有房屋,還須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
出租委託代管房屋,還須提交委託代管人授權出租的證明。
第16條,房屋租賃申請經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查合格後,頒發《房屋租賃證》。
縣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鎮的房屋租賃申請,可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委託的機構審查,並頒發《房屋租賃證》。
第17條,《房屋租賃證》是租賃行為合法有效的憑證。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房屋租賃證》作為經營場所合法的憑證。租用房屋用於居住的,《房屋租賃憑證》可作為公安部門辦理戶口登記的憑證之一。
第18條,嚴禁偽造、塗改、轉借、轉讓《房屋租賃證》。遺失《房屋租賃證》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
第32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對責任者給予行政處罰:
(一)偽造、塗改《房屋租賃證》的,注銷其證書,並可處以罰款;
(二)不按期申報、領取《房屋租賃證》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並可以罰款;
(三)未徵得出租人同意和未辦理登記備案手續,擅自轉租房屋的,其租賃行為無效,沒收非法所得,並可處以罰款。
六、第19條,房屋租賃人當事人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享有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出租人在租賃期限內,確需提前收回房屋時,應當事先徵得承租人同意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