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2003年復員的二級士官,復員時有住房補貼嗎
復員的話沒有那麼多的錢,轉業的話也沒有那麼多的錢,只有病退才是按規定不足十萬按十萬發放.
不管農村還是城市都是十年以上才能作轉業.
但是,你現在是第八年,又是病殘伍級,是可以轉業的,但是錢又會少一大截.
而且你可以轉業也是政策上的,還得需要你回家運作.
② 急急急!!!!請問轉業復員幹部在改制期間能否享受住房補貼
你好:這種情況應該咨詢地方民政部門,另外你可在網路搜索一下,看有沒有這方面的規定。好了!祝你一切順利!
③ 軍人退伍後住房補貼可以一次性領取嗎
關於退役和在職犧牲病故軍人住房補貼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
一、租住軍隊公寓住房的人員。退休、轉業、復員離隊時,由本人提出支取申請,與住房管理單位簽訂公寓住房騰退協議,所在單位可一次性發放其住房棚老補貼。
二、購買軍隊自建經濟適用住房的人員。個人的住房補貼,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一神和鋒次性發放給本人或者合法繼承人。土地折款**時由營房部門抵扣。
三、配偶為軍職以上幹部的人員。其家庭選擇按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購買住房的,出具購房相關證明可一次性發放住房補貼游晌。
④ 1996年軍隊復員回鄉幹部未發放住房補貼的怎麼辦
最近有新政策出來 你可以到你住的當地政府部門去詢問一下 各地方對參軍的 打過仗的或則傷殘軍人 都有補貼的 而且還要加工資的 建議你去當地政府人武部門 了解一下
⑤ 軍人的住房補貼是什麼
軍隊住房補貼,是指軍隊以貨幣形式給予軍官、文職幹部、士官及職工住房消費的經濟補償。住房補貼由基本補貼和地區補貼兩部分構成。計入個人賬戶的住房補貼屬於軍隊人員個人所有。
凡未按房改成本價、標准價、安居工程房價購買住房或未參加集資建房的軍官、文職幹部、士官以及離退休人員,在其退出軍隊公寓住房,按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或市場價格購買住房時,可以享受住房補貼。
軍官、文職幹部、士官經批准購買住房的地區,或離休、退休、轉業、復員安置的地區,或犧牲、病故後合法繼承人戶口所在地區,政府公布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格高於每平方米2300元的,在支取住房補貼時,另給予相應的地區住房補貼。
住房補貼主要依據補貼比例、個人基本工資、服役年限和職級補貼面積等4項因素計算。
計算公式為:
1999年以前一次計算的基本補貼額=〔1999年12月份基本工資(基本離休費或退休費)×住房補貼系數40.94%×1999年12月以前的軍(工)齡月數〕+〔每平方米每年8元×1992年6月以前的軍(工)齡年數×職級購房補貼建築面積標准〕。
2000年以後按月計算的基本補貼額=月基本工資×住房補貼系數40.94%。
地區補貼在購房時,或轉業、復員時,或犧牲、病故後結清住房補貼時,另行計算。
按照上述標准計算(不含地區補貼),工作35年的正軍職幹部,一次性補貼約24.5萬元,退休前每月還有480元的補貼;工作30年的正師職幹部,一次性補貼約16萬元,月補貼約400元;工作25年的正團職幹部,一次性補貼約10萬元,月補貼約300元。
軍隊轉業幹部服現役期間的住房補貼,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轉業後在地方工作期間的住房補貼,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黨委按有關規定解決。
2000年及其以後批准轉業的軍隊幹部及其配偶,未按房改成本價、標准價、安居工程房價購買住房或未參加集資建房的,可按規定申請住房補貼;已按房改成本價、標准價、安居工程房價購買住房或參加集資建房給予貨幣補差的,按軍隊有關規定執行。配偶已租住地方住房的,可按房改成本價購買,購房實際建築面積未達到購房補貼建築面積標準的,分別按軍隊和地方的有關規定給予貨幣補差;按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購買其配偶現租住住房的,夫婦雙方可以按規定分別申請住房補貼。
2000年及其以後批准轉業、復員的人員,凡未按房改成本價、標准價、安居工程房價購買住房或未參加集資建房的,可按規定發放住房補貼;其他人員不得發放住房補貼。已購住房應計發貨幣補差的按有關規定辦理。對個別批准轉業未離隊需要繼續安排轉業的幹部、士官,確因組織原因的,必須經所在單位黨委集體討論,並分別報大單位政治部、司令部批准後,按其實際離隊時間核定住房補貼;其他原因的,以首次批準的轉業時間為准核定住房補貼。
軍隊轉業幹部服現役期間的住房補貼,按《軍官、文職幹部、士官住房補貼暫行辦法》規定計發,計發時間截止到軍隊停發工資的下一個月。安置地經濟適用住房基準價格高於軍隊基本住房補貼基準房價的,由軍隊按規定計發地區住房補貼。軍隊轉業幹部到地方後的住房補貼,由接收安置單位按照本單位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當或同等條件人員的有關規定執行。
軍隊轉業幹部申請服役期間的住房補貼,應如實提供家庭住房情況等有關資料,由本人所在團(含)級以上單位營房部門會同幹部、財務部門共同審核辦理。符合住房補貼發放條件的轉業、復員人員,按規定填寫「住房補貼申請表」,並附個人住房檔案及配偶住房情況調查資料和轉業、復員命令,由本人所在單位後勤財務、營房部門會同軍務、幹部部門審定後,報上一級單位審批。
軍隊轉業幹部服現役期間的住房補貼,由軍隊團(含)級以上財務部門在軍隊轉業幹部離隊時計發給個人。其中,租住軍產住房的,退還軍產住房時計發給個人。
轉業、復員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官,其住房補貼從停發工資的當月起停止計算;住房公積金支取,從2001年起納入住房資金管理渠道;地區補貼按照總後勤部財務部、基建營房部當年公布的地區住房補貼系數計算,未列入公布范圍的城市和地區不計算地區補貼,對在批准轉業、復員以前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者商品房,且符合購房地安置條件的,可按購房地計算地區補貼。
軍隊轉業幹部配偶的住房補貼按其所在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已實行住房補貼制度的單位應按國家及當地的有關規定及時予以劃撥、支付。夫婦均為軍隊幹部,一方轉業需要購買住房的,留隊一方可以申請住房補貼。
資料來源——中國軍網網頁鏈接、網頁鏈接
⑥ 2010年復員的士官有住房補貼最低10萬嗎
復員的話沒有那麼多的錢,轉業的話也沒有那麼多的錢,只有病退才是按規定不足十萬按版十萬發放.
不管農村還是城市都是權十年以上才能作轉業.
但是,你現在是第八年,又是病殘伍級,是可以轉業的,但是錢又會少一大截.
而且你可以轉業也是政策上的,還得需要你回家運作.
祝成功!!
⑦ 國家對於住房補貼有什麼規定沒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而住房補貼是國家為職工解決住房問題而給予的補貼資助,即將單位原有用於建房、購房的資金轉化為住房補貼,分次(如按月)或一次性發給職工,再由職工到住房市場上通過購買或租賃等方式解決自己的住房問題。
住房公積金和住房補貼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對象范圍不同。住房公積金的建立範圍基本上是各單位的全體在職職工,離退休職工不建立;住房補貼的發放對象范圍是各單位的無房職工和住房面積未達到其職級所對應的住房補貼面積標準的職工,包括離退休職工,是全體職工中(符合特定條件)的一部分職工。
(2)構成不同。住房公積金是由職工個人從工資中扣繳和單位資助兩部分構成;住房補貼是由單位單方面給予職工的資助,不需職工個人從工資中作扣繳。
住房公積金和住房補貼的聯系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在某種情況下,住房公積金等同於住房補貼。企事業單位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時,既可以採取建立補充住房公積金的形式,也可以採取直接發放住房補貼的形式。因此,在單位採取建立補充住房公積金的形式實行貨幣化時,此時在職工原有住房公積金繳存額基礎上新補充的住房公積金部門實質上就是住房補貼。
(2)單位用於資助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和住房補貼的資金來源相同。這兩種資金的來源都是首先立足於單位原有住房基金劃轉,不足部門區分單位不同性質分別由財政預算撥付或列支成本費用。
(3)住房公積金與住房補貼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基本相同。目前住房補貼資金是必須要在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系統開立職工住房補貼賬戶,比照住房公積金進行專戶存儲和專項使用的,與住房公積金分別核算。兩者在具體的資金管理模式和使用方向上基本一致。
(4)住房公積金與住房補貼在稅收優惠上是相同的。職工的該兩項資金均免徵個人所得稅。
(5)住房公積金與住房補貼在所有權歸屬上是相同的。職工個人帳戶中的住房公積金以及住房補貼均歸職工個人所有。
(6)對於機關事業單位(還包括參照機關住房分配貨幣化模式的企事業單位)的無房或未達標老職工而言,領取的住房補貼多少與職工何時建立住房公積金有關。老職工是指1998年年底前參加工作的職工(包括1998年年底前離退休的職工)。機關無房老職工的住房補貼由一次性補貼和按月補貼兩部門組成,其中一次性補貼的計算公式是:一次性補貼額=(職工1998年月均標准工資*1999年度月住房補貼系數)+(1999年度工齡補貼額*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前工齡*住房補貼面積標准);機關住房未達標老職工領取差額補貼,差額補貼額計算公式是:差額補貼額=(1999年度基準補貼額+1999年度工齡補貼額*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前的工齡)*差額面積。因此,從公式可見,機關老職工(住房達標者除外)無論是無房還是住房未達標,其住房公積金的建立時間,關繫到其領取的住房補貼額的多少,雖然這種影響可能並不大。
(7)在目前新的住房分配製度下,職工解決住房問題的途徑,主要是利用包括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工資及積蓄在內的資金,並通過住房貸款的支持來解決。即住房公積金和住房補貼是新的住房分配製度下職工解決住房問題的兩個重要資金來源。
參考資料:http://www.cnxuexi.com/jiuye/guanlinan/laodongfawu/gongshangbaoxian/34145.htm
⑧ 急急急!!!關於軍轉復員幹部改制期間的住房補貼能否享受
沒聽說有住房補貼
⑨ 關於復員的政策規定都有哪些
(1)軍隊復員幹部安置去向有何條件要求?
民政部等7個部門下發的民發[2003]105號文件規定:軍隊復員幹部一般由其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可以到配偶隨軍前或者結婚時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因工作需要或者有特殊情況需要易地安置的,須經省級以上民政部門批准。
夫婦同為軍隊幹部,同時或者一方復員的,還可以到任何一方部隊駐地安置。未婚或者離異的軍隊復員幹部,可以比照駐地軍隊幹部配偶隨軍條件予以安置。
(2)軍隊復員幹部是否可以回農村安置?
軍隊復員幹部除從農村入伍、配偶和子女戶口在農村且本人要求回農村安置者外,均落非農業戶口。安置地戶籍管理部門憑縣(市、區)以上民政部門的證明辦理落戶手續。
對本人要求復員回農村的幹部,一定要嚴格把關。凡要求復員回農村而配偶仍留在城市不隨同前往的,原則上不予批准。夫婦同系軍隊幹部,一方要求復員回農村的,一律不予批准。
(3)軍隊復員幹部安置工作有何規定?
民發[2003]105號文件規定:軍隊復員幹部國家不負責分配工作,由本人自謀職業。對就業有困難的軍隊復員幹部,安置地政府應優先納入社會再就業統籌規劃,並提供就業服務。各部門、各單位在社會上招聘錄用人員時,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錄用聘用軍隊復員幹部。
(4)軍隊復員幹部就業後待遇有何規定?
民發[2003]105號文件規定,軍隊復員幹部就業後的待遇,由所在單位按照其實際從事的工作崗位確定,軍齡計算為本單位的連續工作年限。對從事個體經營或者創辦經濟實體的,可以比照安置地政府制定的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的各項優惠政策,給予鼓勵和扶持。
(5)軍隊復員幹部住房保障有何規定?
民發[2003]105號文件規定,軍隊復員幹部的住房納入安置地住房供應保障體系,主要採取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現有住房或者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決。安置地政府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向軍隊復員幹部出售。對無自有住房且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廉租住房對象條件的軍隊復員幹部家庭,安置地政府應當納入當地廉租住房保障范圍,優先予以解決;租住軍產住房的,按照軍產住房管理規定,經批准可以購買軍隊現有住房或者經濟適用住房。軍隊復員幹部享受與其復員時軍隊職務等級相當或者同等條件地方人員買房或者建房的有關待遇。
符合享受住房補貼條件的軍隊復員幹部,其服現役期間的住房補貼,由軍隊團級以上單位財務部門按照規定程序報批,在離隊時計發給個人。其中,租住軍產住房的,應核定其個人住房資金賬戶余額並向本人出具待支取證明,在其退還軍產住房時發給個人。
(6)軍隊復員幹部社會保障有何規定?
民發[2003]105號文件規定:軍隊復員幹部按照國家和安置地政府有關規定,依法參加基本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軍齡視同社會保險繳費年限,享受相應社會保險待遇。安置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憑縣(市、區)以上民政部門的證明,為軍隊復員幹部辦理社會保險的手續,及時建立基本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個人賬戶或者個人繳費記錄,劃轉服現役期間參加各項社會保險的個人賬戶基金余額。軍隊復員幹部就業後,所在單位和個人應依法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其中從事個體經營或者通過其他形式靈活就業的,按照安置地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對符合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按規定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安置地政府要適當給予救助。
(7)軍隊復員幹部領取費用有何規定?
原總政治部、總後勤部《關於調整幹部復員費和安家、回鄉生產、醫葯生活補助費標準的通知》([1993]政干字第76號)規定,軍隊復員幹部可領取復員費、安家補助費、醫葯生活補助費,回農村安置還可領取回鄉生產補助費。此規定適用於1993年1月1日以後批准復員的幹部。
(8)軍隊復員幹部領取復員費有何規定?
原總政治部、總後勤部《關於調整幹部復員費和安家、回鄉生產、醫葯生活補助費標準的通知》([1993]政干字第76號)規定,自願復員的幹部,軍齡不滿10周年的,軍齡每滿一年發給1個半月的本人原薪金(工資);軍齡不滿15周年的,軍齡每滿一年發給2個半月的本人原薪金(工資);軍齡不滿20周年的,軍齡每滿一年發給3個月的本人原薪金(工資);軍齡滿20周年以上的,軍齡每滿一年發給4個月的本人原薪金(工資)。
對判過刑批准復員的幹部,軍齡不滿10周年的,軍齡每滿一年發給1個月的本人原薪金(工資);軍齡不滿15周年的,軍齡每滿一年發給2個月的本人原薪金(工資);軍齡不滿20周年的,軍齡每滿一年發給2個半月的本人原薪金(工資);軍齡滿20周年以上的,軍齡每滿一年發給3個月的本人原薪金(工資)。軍齡不滿1周年的部分,按年標準的二分之一計發。
(9)軍隊復員幹部領取安家補助費有何規定?
原總政治部、總後勤部《關於調整幹部復員費和安家、回鄉生產、醫葯生活補助費標準的通知》([1993]政干字第76號)規定,復員到大中城市的幹部安家補助費標准,仍按總政治部、總後勤部1963年8月27日《關於軍官復員發給安家補助費的規定》執行。其標準是:軍齡在十周年以內的,每年發給半個月的本人薪金(不滿一年的,按半個月發給);軍齡在十周年以上的,從第十一年起,每年發給一個半月的本人薪金(不滿一年的,按一個半月發給)。
對復員到縣(市)以下地區的幹部,除按上述規定發給安家補助費外,在原標準的基礎上,軍齡每滿一年增發半個月的本人原薪金(工資)。
(10)軍隊復員幹部的配偶和未參加工作的子女隨調隨遷有何規定?
民發[2003]105號文件規定,軍隊復員幹部的配偶和未參加工作的子女,可以隨調隨遷,與軍隊復員幹部同時接收安置,發出報到通知。隨調配偶由安置地政府參照其職務等級和從事的職業合理安排工作,調入調出單位相應增減工資總額。隨遷配偶、子女符合就業條件的,安置地政府要提供就業指導和服務,幫助其實現就業;對從事個體經營或者創辦經濟實體的,要在政策上給予扶持。
軍隊復員幹部隨遷中小學子女需要轉學、入學的,由安置地教育部門負責安排。軍隊復員幹部身邊無子女的,可以隨調一名已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各地在辦理軍隊復員幹部及其隨調隨遷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戶和轉學、入學等事宜時,不得收取國家政策規定以外的費用。
(11)軍隊復員幹部由何部門負責安置工作?
民發[2003]105號文件規定,縣(市、區)以上民政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編配專人負責軍隊復員幹部安置工作。
(12)軍隊復員幹部檔案由何部門負責接管?
民發[2003]105號文件規定,軍隊復員幹部檔案的接轉、存放與管理,由安置地民政部門負責。
(13)軍隊復員幹部的組織生活和日常管理由何部門負責?
民發[2003]105號文件規定,軍隊復員幹部的組織生活和其他日常管理服務等,未就業期間由戶口所在街道、鄉鎮負責;就業後由所在工作單位負責。
(14)軍隊復員幹部發生問題的如何處理?
軍隊復員幹部到地方報到前發生的問題,由原部隊負責處理;到地方報到後發生的問題,由安置地政府負責處理,涉及原部隊的,由原部隊協助安置地政府處理。
(15)對無正當理由經教育仍不離隊報到的復員幹部如何處理?
民發[2003]105號文件規定,對無正當理由經教育仍不離隊報到的復員幹部,由原部隊根據有關規定給予黨紀、軍紀處分或者其他處罰。無正當理由滯留累計滿3年的,由所在師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指派專人,會同安置地省軍區轉業辦,到地方進行移交,民政部門配合出具接收安置通知書,由所在部隊告知本人或配偶、父母。從告知之日起,兩年內本人仍不到民政部門報到、公安部門落戶的,由部隊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等規定作出嚴厲處理。
(16)對違犯軍紀被取消幹部身份作退役處理的人員如何處理?
民發[2003]105號文件規定,對違犯軍紀被取消幹部身份作退役處理的人員列入軍隊幹部復員計劃,由其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部門予以接收,不享受軍隊復員幹部待遇。
(17)對軍隊刑滿釋放幹部安置有何規定?
公安部、民政部、勞動部、人事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總政治部《關於軍隊刑滿釋放幹部安置問題的通知》([1989]政干字第258號)規定:
刑滿釋放的軍官和文職幹部,應由原部隊重新確定其職務等級(技術等級)和工資待遇。確定的原則,一般應低於其服刑前的職級。服刑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人員,也可不降低其職務等級(技術等級)和工資待遇。
刑滿釋放的軍官和文職幹部,除犯過失罪並在服刑期間表現好適合繼續擔任幹部職務的可安排轉業外,其餘的一般作復員處理。作復員處理的人員,原則上由批准其入伍的縣(市、區)人民政府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接收安置,部隊在辦理復員手續之前,要派人與安置地區退伍軍人辦公室聯系。從城鎮入伍,配偶現在中等以下城市(鎮)工作的,可到配偶所在地安置,從農村入伍,原徵集地無直系親屬、家庭確有特殊困難的,也可到配偶所在地區安置。
刑滿釋放的軍官和文職幹部,從城鎮入伍的,復員後原則上由政府分配適當工作;入伍前是廠礦、企事業單位的職工,應回原單位復工;分配工作確有困難的,也可由本人自謀職業。對有條件從事個體經營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按規定發給營業執照。從農村入伍的,當地有條件的,可在鄉鎮企業安排適當工作;沒有條件在鄉鎮企業安排的,應按照國家農委、民政部《關於給解放軍戰士劃分承包土地問題的通知》(民〔1981〕優100號文件)的規定,劃給責任田(山)、自留地(山)或讓其承包其他生產經營項目。
刑滿釋放的軍官和文職幹部,具備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錄用條件的,履行審批手續後,可以到這些單位工作,享受所在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待遇。其軍齡(不含刑期)可計算為連續工齡。
刑滿釋放的軍官和文職幹部的配偶可隨同其到安置地區落戶,原吃商品糧的仍吃商品糧。配偶有工作的,幹部由人事部門、工人由勞動部門負責安排,調出調入單位相應增減勞動指標和工資總額。隨遷子女需轉學入學的,由當地教育部門予以解決。
各地公安機關對刑滿釋放的軍官和文職幹部及其隨軍無工作的家屬,憑縣(市)以上復員、轉業軍人安置部門的證明及所附的隨遷家屬名單辦理落戶手續;隨同調動工作的配偶,憑縣(市)以上勞動或人事部門同意調入的證明予以落戶。
(18)軍隊出國留學逾期未歸人員回國後安置有何規定?
國務院退伍軍人和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安置領導小組、民政部、總政治部《關於軍隊出國留學逾期未歸人員回國後接收問題的通知》([1994]政聯字第8號)規定:
自行脫離軍隊的留學人員回國後,軍隊確實需要,本人適合並願意回軍隊工作的,按照軍隊接收地方留學回國人員的有關規定辦理。
對不適合在軍隊工作的自行脫離軍隊的留學回國人員,政府不負責分配工作,由本人自行就業;不按軍隊復員幹部對待,不計發復員費和安家、回鄉生產、醫葯生活補助費。
自行脫離軍隊的留學回國人員的去向、交接程序、落戶辦法,參照國務院退伍軍人和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安置領導小組、民政部、公安部、財政部、勞動部、人事部、國家稅務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總政治部《關於做好軍隊復員幹部安置工作的通知》(國安〔1993〕2號、〔1993〕政聯字第1號)及國務院退伍軍人和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民政部安置司、總政治部幹部部《關於做好1993年軍隊復員幹部交接工作的通知》(〔1993〕國安辦字第13號)規定辦理。
接收自行脫離軍隊的留學回國人員,原則上與實施年度復員幹部計劃同步辦理。遇有特殊情況需要地方接收的,由總政治部幹部部報經國務院退伍軍人和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意後,省、自治區、直轄市安置部門方可接收,下年度追加接收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