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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補貼實施實施方案

發布時間:2021-01-21 10:03:42

1. 哪位大俠能請提供92年實施的武漢市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以及95年武漢市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方案

你想幫助

「實施方案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的改革(綠色開管發[2001] 109號),根據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無房戶,住房沒有滿足家庭的住房補貼制度的實施。的文件公布後,開發區積極組織和開展,先後組織實施住房制度改革業務培訓課程,做好一切准備工作,可以立即付??諸實施,一旦解決執行問題的具體細節。根據該文件,在黨和政府機關,開發區,區直單位和機構檢查合格企業及支持機構的財政撥款,外國駐軍單位,城鎮長住的工人,沒有住房或住房不符合規定的標准,享受住房補貼。,
住房補貼分為兩部分,基本住房補貼和一次性住房補貼。基本住房補貼標準的一般職工住房面積?65平方米的建築面積(??室內),65平方米的房勞全總脂肪住房補貼,但並沒有達到65平方米的現有住房的工人,根據總脂肪的住房補貼;的一次性住房補貼的差額意味著,我住房標准規定的面積大於65平方米工人。的一次性住房補貼向工人公布的計算基本住房補貼價格購買的面積乘以70%?應計發一次性住房補貼OK。工人退休後,仍然沒有買家,一次性住房補貼計算退休計算榮幸的宣布粘貼價格不同等級的職工的住房標準的傾情房[2001]文件規定。
區加速各類政策性住房的建設步伐,已開工建設的限價商品住房。這一政策的實質是無房戶,由政府提供優惠政策,住房未達標的家庭,尤其是在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解決他們的住房問題,貨幣補償政策的目的是一致的。

2. 有誰知道「機關事務服務中心」是干什麼的嗎

機關事務管理局機關服務中心的主要職責:

(一)根據國務院各部門後勤體制改革的總體要求,推進機關服務中心內部各項改革,加快建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機關後勤服務機制,實現管理科學化、服務社會化的目

(二)研究擬定機關服務中心後勤服務經營工作的發展規劃、目標和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三)負責為22號大院各單位及局機關辦公提供服務,為局機關職工和離退休人員提供部分生活服務;承擔大院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工作,負責22號大院的安全保衛和消防工作。

(2)住房補貼實施實施方案擴展閱讀:

市機關事務服務中心設4個內設機構:

(一)綜合科(保衛科)

協調處理中心工作,督促重大事項落實;負責文電、會務、機要、通信、檔案等日常工作;負責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工作;負責機關辦公場所的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的管理和監督;負責市機關辦公場所基建立項、房屋修繕、水電維修、辦公室、住宅管理與調配。

(二)財務科

負責市直機關單位行政、事業經費的預算、編審和結算、經費的報批,專項經費的管理;負責市直機關水電房租收繳,負責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個人所得稅、簡易人身保險費代扣代管;負責公務活動接受禮品禮金收繳管理工作。

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國有資產的管理和監督;負責財務直管單位的財務建章立制和業務指導;參與財務審計和財務檢查工作;負責處理市級領導公務外出及接待活動的食宿調配、審核、結算等按規定發生的各項費用。

(三)接待服務科

負責市級大型會議和重要活動的服務及保障工作;協助做好市級重要接待的服務工作;負責對會堂的檢查指導。

根據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結合我市的實際,協助做好市級重要接待的服務工作;負責市級領導及幹部職工的生活服務工作;配合有關部門辦理市級領導外出考察、學習等活動的前期聯絡安排及隨同服務。

(四)車輛管理科

負責市級領導公務車輛的定編、配備、更新、報廢、號牌管理及技術管理和技術監督;負責市級領導公務用車和市重要會議及重大活動用車的協調與安排;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公車改革工作;負責協調清理違反規定購換公務汽車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搞好機關車輛管理幹部和司機的業務培訓。

3. 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部級幹部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意見的全文

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部級幹部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意見
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建設部等單位關於〈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廳字(1999)10號,以下簡稱《方案》)精神,按照「統一政策,適當調整;老房老辦法,租買自願;新房新制度,補貼購房;積極穩妥,協調推進」的原則,現就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部級幹部(以下簡稱部級幹部)住房制度改革的有關問題,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積極穩妥地推進部級幹部現有住房制度改革
(一)部級幹部(含享受部級幹部住房待遇的幹部)凡1999年12月31日前承租可售部級幹部住房的,可以購買現住房,也可以繼續承租現住房。
(二)各部門專為部級幹部建設、購買的公有住房(簡稱部級幹部住房),除四合院、獨立小樓、按照規劃近期需要拆除的住房,國管局和中直管理局認為不宜出售的住房外,原則上均可出售。
(三)部級幹部購買現住房的成本價、工齡折扣、折舊率等,按屆時出售公有住房的有關規定執行。
住房裝修、設備配備超出普通公有住房標準的,適當提高裝修設備價。裝修設備價由房屋產權單位報房產主管部門核定。
(四)部級幹部住房出售時,每建築平方米最低限價作適當調整;竣工10年(不含)以上的,按屆時出售公有住房的最低限價執行;竣工10年(含)以下的,每減少1年,每建築平方米最低限價提高20元。
部級幹部購買現住的普通公有住房的,執行普通公有住房最低限價。
(五)部級幹部承租或購買公有住房的建築面積標準是:正部級在220平方米以內,副部級在190平方米以內。
部級幹部購房超過上述建築面積的部分,能分割退回的,要分割退回;不能分割退回的,可上浮建築面積30平方米,作為購房控制面積標准;該部分住房按房改成本價購買,不享受與個人有關的政策優惠。
超過購房控制面積標准而確實難以分割退回的,每建築平方米按4000元計價;實際價值低於每建築平方米4000元的,按實際價值確定房價,但不得低於當年房改成本價。
(六)租住不可售住房的部級幹部,要求購買住房的,可根據房源情況調換住房,按本意見的有關規定購買;也可在退出現住房後,按有關規定申領購房補貼購買住房。
(七)夫婦雙方均為部級幹部的,只能購買一套部級幹部住房。
省部級幹部外地調京或京內調外地的,只能承租或購買一套省部級幹部住房;因工作需要夫婦兩地分居的,經上級組織批准,可酌情解決異地承租住房問題。
(八)部級幹部購買的公有住房,暫不得上市交易。
(九)穩步提高部級幹部現有住房租金,租金標准和提租時間與普通職工住房同步。提高租金標准與提高部級幹部收入相結合,2000年租金標准提高後,按月發放補貼,正部級為240元,副部級為210元。
(十)提高房租增發補貼後,離休部級幹部在第(五)款規定標准以內的住房新增租金,超過夫婦雙方發放的租金補貼總額部分可以免交。
部級幹部承租住房超過第(五)款規定面積標準的部分,其租金按有關規定執行。
二、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建立住房補貼制度
(十一)2000年1月1日起,部級幹部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建立住房補貼制度,逐步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對新建的部級幹部住房,部級幹部在個人合理負擔基礎上,通過使用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和住房貸款等購買。
(十二)2000年1月1日後晉升的部級幹部和調整住房的部級幹部,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可按本意見規定以房改成本價購買住房;也可按規定申領購房補貼購買住房,購房補貼辦法另行制定。
(十三)部級幹部購房補貼建築面積標准為;正部級220平方米,副部級190平方米。
(十四)近期內,國管局、中直管理局可統一組織建設部分部級幹部住房,向部級幹部出售。
部級幹部可根據家庭支付能力自主決定購買其他住房。
三、領導幹部遺屬的住房問題
(十五)已故黨和國家領導人的配偶,騰退原住房後,可承租或購買一套部級幹部面積標準的住房。
(十六)已故部級幹部配偶,可以依照本意見承租或購買一套不超出已故部級幹部面積標準的現住房。
(十七)提高房租增發補貼後,已故離休部級(含)以上幹部配偶承租部級幹部住房的,在(十五)、(十六)款規定的住房面積標准以內的新增租金,超過配偶本人租金補貼的部分可免交。
(十八)已故領導幹部的子女及其他親屬,不能購買現住部級幹部住房,並須及時騰退。本人確無其他住房的,由其所在單位和房屋產權單位積極協商,按《方案》的有關政策予以妥善解決。
四、加強組織領導,嚴肅房改紀律
(十九)國管局、中直管理局分別負責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部級幹部住房制度改革的組織實施工作。在住房普查的基礎上,建立部級幹部的住房檔案,對部級幹部承租和購買公有住房要加強歸口管理,嚴格執行申報審批等各項制度。
(二十)嚴肅房改紀律,加強監督檢查。部級幹部在住房制度改革中要嚴格執行房改律和有關政策,如實申報住房情況,按規定承租和購買公有住房;紀檢監察部門要加強部級幹部房改的監督檢查工作,對於違反國家房改政策,不如實申報住房狀況、低價出售購買部級幹部住房等問題要堅決糾正,嚴肅處理。
五、實施范圍及時間
(二十一)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包括黨中央各部門,全國人大機關,全國政協機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務院各部委及各直屬機構,各人民團體)及企事業單位的部級幹部住房制度改革均按本意見執行。
(二十二)本意見未盡事宜,按《方案》規定的政策執行。
(二十三)本意見中的具體問題由國管局、中直管理局負責解釋。
(二十四)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4. 國家規定的最低工資標准,是否包含五險一金

國家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在扣除五險一金之後剩下部分的最低額度。

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最低工資標准一般採取月最低工資標准和小時最低工資標准兩種形式,月最低工資標准適用於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准適用於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

最低工資標准一般不包括加班費、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和法定福利待遇。最低工資標准每一至三年調整一次。

(4)住房補貼實施實施方案擴展閱讀:

根據《最低工資規定》:

第十二條

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後,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

(一)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在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基礎上,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相應的最低工資標准。

勞動者由於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未提供正常勞動的,不適用於本條規定。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 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 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補發所欠勞動者工資,並可責令其按所欠工資的1至5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第十四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就執行最低工資標准發生爭議,按勞動爭議處理有關規定處理。

5. 在農村拆舊房,建新房政府有補貼嗎

要看你是不是危房中的農村分散供養五保戶、低保戶、貧困殘疾人家庭和其他貧困戶。補助的具體標准如下:

1、補助對象:危房中的農村分散供養五保戶、低保戶、貧困殘疾人家庭和其他貧困戶;

2、農村危房改造資金以農戶自籌為主,政府補助為輔,多渠道籌集改造資金;

3、中央財政補助對象限定為四類人員,即:建檔立卡貧困戶(未脫貧),低保戶,五保戶,貧困殘疾人。非以上四類人員,或為已脫貧的低保/五保/殘疾人的,均不可享受中央財政資金補助;

4、補助標准為:修繕加固6000元,重建20000元。

(5)住房補貼實施實施方案擴展閱讀:

補助標准:

一、安徽:

1、農村危房改造資金以農戶自籌為主,政府補助為輔,多渠道籌集改造資金。政府分類補助2018年度起有了較大改變,將中央財政補助對象限定為四類人員,即:建檔立卡貧困戶(未脫貧),低保戶,五保戶,貧困殘疾人。非以上四類人員,或為已脫貧的低保/五保/殘疾人的,均不可享受中央財政資金補助。補助標准為:修繕加固6000元,重建20000元。

2、上述政府補助部分,在中央財政補助基礎上,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區)、省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市、區)和比照西部大開發政策縣(市、區),省級按戶均3000元標准補助;其他一般縣(市、區),省級按戶均2000元標准補助,由各地根據改造方式統籌安排。除中央和省級補助外,其餘政府補助部分由市縣承擔。

3、各縣(市、區)應根據下達的危房改造任務和補助資金總額,細化落實措施,合理安排各鄉鎮、村的危房改造任務,科學確定重建戶、修繕加固戶數量。

二、江西:

1、我省根據不同地區、不同標准、不同改造方式和補助對象自籌資金能力等不同情況,分類進行補助。

2、新建房屋的補助標准為:對建檔立卡貧困戶中的其他貧困戶和分散供養五保戶,每戶補助不得低於1.8萬元;對屬於低保戶、貧困殘疾人家庭、原中央蘇區國家重點優撫對象、革命烈士家庭的對象,每戶補助不得低於1.45萬元;低收入貧困戶的對象,每戶補助1.1萬元。

3、對於房屋進行修繕加固即可安居的困難農戶,不區分經濟困難類型,每戶補助3500元。

三、湖南:

1、實施差異化危改補助政策,將補助標准分成3000元至4萬元多檔,切實避免普惠制和平均主義。優先支持特困農戶實施危房改造,開展重點幫扶,將分散供養五保戶、貧困殘疾人(包括殘疾孤兒)、低保對象、重大疾病、失獨、自然災害等特困家庭列為重點幫扶對象,重點幫扶對象補助標准最高可達到4萬元。

6. 注冊消防工程師可以做什麼工作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消防工程師是指掌握火災基本理論,具備火災監控系回統和常用滅火系答統的設計、施工、運行、調試維護技能的高級技術應用性專門人才。從事的主要工作包括:火災監控系統和常用滅火系統的設計、施工、運行、調試、維護。
證書的用途
1. 消防系統項目:設計,安裝,檢測,驗收,維保,安全評估,性能化設計等;
2.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等)
3. 消防項目經理或負責人;
拿下證書,到機構任教,也是一項職業選擇是不是?
市場上對消防安全技術人員定位是:白領。層次相當於,注冊電氣工程師,注冊結構工程師,注冊土木工程師,注冊岩土工程師,包括律師界的法律資格考試,注冊會計師。這樣的定位還是很高的。

7. 《四川省汶川地震災後城鎮住房重建工作方案》

四川省人民政府

關於印發《四川省汶川地震災後城鎮住房

重建工作方案》的通知

川府發〔2008〕35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門:

《四川省汶川地震災後城鎮住房重建工作方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四川省汶川地震災後城鎮住房重建工作方案

為做好「5·12」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工作,加快解決房屋因災毀損而無房可住的城鎮居民住房問題,促進災區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支持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見》(國發〔2008〕21號)、《國務院關於做好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工作的指導意見》(國發〔2008〕22號)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於汶川地震災區城鎮居民住房重建的指導意見》(建法〔2008〕151號),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尊重自然、統籌兼顧、自力更生、科學重建。堅持政府主導與市場運作相結合,堅持健全城鎮住房保障制度與促進住房市場發展相結合,堅持修復加固與重建相結合。注重省地節能環保,注重防災減災和建設質量,注重保護傳統民居特色。

(二)基本原則。

災後城鎮居民住房重建的基本原則:科學規劃,分步實施;統一政策,分類指導;政府組織,社會參與;因地制宜、分級負責;立足自力更生,積極爭取各方支持。

(三)總體要求。

在災後城鎮住房重建規劃指導下,建立健全城鎮住房重建工作機制,優先安排受損住房除險加固,大力推進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設,鼓勵受災居民原址重建住房,促進住房市場發展,滿足受災城鎮居民多層次住房需求。通過三年努力,使城鎮受災群眾住上符合國家居住區規劃設計標准、安全可靠、經濟適用、功能齊全、設施配套、環境優化的永久性住房,實現家家有房住的目標。

二、補助政策

住房毀損(指住房倒塌或嚴重破壞不可修復、下同)導致無房可住的城鎮受災家庭可享受資金補助、建房稅費減免優惠和房價政策性優惠等補助。

(一)資金補助。

1、補助對象:資金補助對象為自有產權住房毀損導致無房可住的城鎮受災家庭(含中央、省和外地駐受災地區的機關、企事業單位職工家庭,下同)。

2、補助方式:資金補助通過現金發放方式實施。

3、補助標准:資金補助標准為戶均2.5萬元,符合補助條件的每戶受災家庭只能享受一次。

(1)根據城鎮受災家庭收入狀況和家庭人數,對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一般收入家庭按戶均2.5萬元標准予以資金補助,重點照顧最低收入家庭,另外高收入家庭適當予以補助。其中:

最低收入家庭是指基本沒有收入來源的低保困難家庭;

低收入家庭是指除最低收入家庭外的城鎮低保家庭和家庭收入水平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城鎮低收入家庭;

高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超過當地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及3倍以上的家庭;

一般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收入在低收入家庭和高收入家庭之間的其他家庭。

各收入水平家庭具體補助標准見表一:

表一:住房毀損的城鎮居民住房資金補助表

單位:萬元/戶

1-2人戶3人戶4人戶及以上

最低收入家庭 2.7—2.9 3—3.23.3—3.5

低收入家庭2.4—2.6 2.7—2.9 3—3.2

一般收入家庭 2.1—2.3 2.4—2.6 2.7—2.9

(2)高收入家庭可根據其收入水平和家庭人數適當補助0.5—1萬元。

(3)城鎮低保家庭中的「三無」家庭,即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人(撫養人、扶養人)的家庭,住房因災毀損的,由地方政府提供40平方米左右住房供其終身免費居住,不再予以資金補助;對因災造成的「三孤」人員(孤老、孤兒、孤殘)不單獨重建住房和資金補助,通過納入福利院、敬老院統籌解決,省財政按人均3.5萬元的標准補助給福利院、敬老院。

(4)受災家庭戶籍以2008年5月11日戶口為准。家庭收入根據災後實際情況核定。

(二)建房稅費減免補助

地方政府在災後城鎮住房重建和交易過程中減免相關稅費,降低建房及交易成本,實現對購(建)住房的受災居民的建房稅費減免補助。減免的稅費主要包括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和銷售合同印花稅,減半徵收契稅,免收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市政配套建設費和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等。

(三)房價政策性優惠補助

地方政府在災後城鎮住房重建中通過行政劃撥土地,根據建造成本核定安居住房價格,從而降低房價,實現對購買安居住房的受災居民的房價政策性優惠補助。

三、優先安排除險加固

市(州)、縣(市、區)政府要認真貫徹落實《關於汶川地震災區城鎮受損房屋建築安全鑒定及修復加固拆除實施意見》(省政府令第226號)及配套文件精神,盡快組織實施受損住房的安全鑒定、修復加固及拆除清理工作。鑒定機構應當綜合考慮破壞程度與受損房屋結構安全性能、已使用年限、加固成本和地質條件等因素,對需加固住房提出加固的技術方案。鼓勵房屋所有權加固受損住房。受損住房經鑒定可加固後繼續使用的,市(州)、縣(市、區)政府應指導房屋所有權人或其所在單位盡快實施加固,不得以行政手段強制拆除。受損住房的安全鑒定、修復、加固、拆除清理,應當遵循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

對因災受損需除險加固住房,給予適當補助。省財政根據各地住房總體受損情況撥付專項資金,由各地包干使用。受損住房按受損程序分為輕微損壞、中等破壞、嚴重破壞三種類型。各類型補助標准見表二:

表二:城鎮受損住房加固補助表

單位:萬元/戶

輕微損壞中等破壞嚴重破壞

補助標准 0.1-0.3 0.4-0.50.6-0.8

輕微損壞中不需加固修復即可使用的住房,可不予補助。城鎮受損住房加固具體補助辦法及標准由市(州)、縣(市、區)政府根據省政府撥付補助資金及住房受損情況制定。

四、組織建設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

災區市(州)、縣(市、區)政府根據實際需要,組織建設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

(一)安居住房。

安居住房參照經濟適用住房政策,向住房毀損導致無房可住的城鎮受災家庭,以及租住住房毀損導致無房可住的當地城鎮戶籍家庭出售、出租,安置受災群眾。安居住房每套建築面積控制在40—80平方米,以60平方米左右的中小戶型為主,每戶限購買或租賃1套。

安居住房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由政府組織建設。安居住房價格根據建造成本核定,包括土地劃撥成本、勘察設計及前期工程費、建安成本和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等。政府委託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的安居住房項目,項目利潤率不高於3%。安居住房具體銷售(租賃)價格由災區市(州)、縣(市、區)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安居住房產權和上市交易管理,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廉租住房。

市(州)、縣(市、區)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大廉租住房保障力度。可直接投資集中建設一批廉租住房,或在經濟適用住房、安居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設項目中配建,優先供應住房毀損的城鎮「三無」家庭和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按照國家現行政策實行土地行政劃撥,稅費減免,由政府組織建設;實行低租金標准(「三無」家庭免收租金)。廉租住房每套建築面積應當控制在40平方米左右,不得超過50平方米。

(三)住房供應。

最低收入和低收入家庭申領資金補助後可租住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也可購買、租住安居住房;一般收入家庭和高收入家庭申領資金補助後可購買或租住安居住房,也可通過市場購(租)其它住房。

五、積極推進原址重建

(一)原址重建是指毀損住房所有權人(或其法定繼承人,下同)在毀損住房原佔用土地上重建住房。原址重建必須符合地質安全、生態環境和重建規劃等要求。原址重建須由毀損住房所有權人依據重建規劃和災後抗震設防標准實施,災區市(州)、縣(市、區)政府應當予以支持。

(二)城市(縣城及以上,下同)毀損住房所有權人可以委託房地產開發企業為其原址重建住房;毀損住房為單位出售的房改房(或經濟適用住房、集資建房)的,可由原售(建)房單位組織原址重建。毀損住房為單位自管公房的,可由單位組織原址重建後按安居住房有關政策出售或出租給原居住職工家庭;單位不組織重建的,可由政府為原居住職工家庭提供安居住房或廉租住房。住房毀損的職工家庭享受資金補助及建房稅費減免和房價政策性優惠等補助政策,單位不得提高資金補助標准,不得將系統內對口援建的資金和其它資金用於住房建設和發放資金補助,重建住房建築面積不得突破原毀損住房建築面積標准。原職工住房困難需要改善的,經批准可適當增加重建住房建築面積,但不得超過安居住房面積控制標准。

六、縣城以下鎮鄉居民住房重建

(一)縣城以下鎮鄉居民(指縣以下建制鎮及鄉政府所在地非農村戶口居民,下同)因災住房毀損、無房可住的,享受城市受災居民住房資金補助政策。

(二)鼓勵縣城以下鎮鄉居民自力更生,重建家園。滿足原址重建條件的,鼓勵鎮鄉居民原址自建住房,災區地方政府要給予稅費減免等政策扶持;不能原址重建的,可由政府行政劃撥土地,由鎮鄉居民按原住房標准異址自建,並享受與城市居民一致的各項優惠政策,原毀損住房用地由政府收回,並根據新舊用地市場價值結算補差。鎮鄉居民自建住房應滿足災後抗震設防要求,保證住房質量安全。

(三)需要政府統籌組織建設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的,按城市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組織建設辦法辦理。

七、促進住房市場發展

市(州)、縣(市、區)政府要採取切實有效措施,促進住房市場發展,多渠道提供房源,滿足受災城鎮居民多層次住房需求。要優先落實廉租住房、安居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設用地供應;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中小戶型普通商品住房;積極發展二手住房市場和住房租賃市場;鼓勵私人住房出租。各地可根據災後城鎮住房市場實際,制定恢復發展住房市場的政策措施。

八、重建支持政策

(一)稅費減免。

1、稅收優惠。災後重建住房(指安居住房、廉租住房、原址重建住房及鎮鄉居民自建住房,下同)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轉讓時免徵土地增值稅,所簽訂的建築安裝、銷售、租賃合同,免徵印花稅。對在地震中損毀的應繳而未繳契稅的居民住房,不再徵收契稅;對受災居民購買安居住房,按法定稅率減半徵收契稅;對購買其它住房的,契稅減征80%。經法定機構鑒定,對因災損毀不能居住、使用的房屋和危房,停止使用後,在2008年底前免徵損毀房產、土地的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2、減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對建設災後重建住房和加固住房,一律免收各項行政性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免收的全國性行政事業性收費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費、工程定額測定費、白蟻防治費、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費等項目;免收的全國性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費、地方教育附加、城鎮公用事業附加等項目。

免收的省級行政事業性收費包括房屋所有權登記證書和土地使用權登記證書一次性工本費、免收房屋產籍查詢費、房屋安全鑒定費等項目。

(二)信貸扶持。

對受災地區實行住房信貸優惠政策。

1、優先發放住房建設貸款。各商業銀行對政府組織的住房恢復重建項目優先給予貸款支持;鼓勵商業銀行對重災區的安居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等災後重建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設項目,在貸款條件方面給予優惠。

2、提供居民住房信貸優惠。對受災地區居民購置自住房的貸款利率下限調為貸款基準利率的06倍,最低首付款比例下調為10%。具體利率水平和首付款比例由商業銀行自主確定。

對受災居民原址重建住房、購買住房及加固住房,提供住房公積金優惠貸款支持,貸款利率在各檔次利率基礎上優惠1個百分點。

(三)土地政策。

1、對廉租住房和政府組織建設的安居住房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在原址重建住房的,可按原方式使用土地,免除相關費用。

2、根據災後重建規劃確定的城鎮廉租住房、安居住房建設項目,涉及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的,可以邊建設邊報批,按用地審批許可權辦理用地手續。

3、城鎮居民住房毀損的,原房屋所有權人繼續享有相應的法定土地使用權權益。因規劃調整或避讓災害等原因不能原址重建住房的,由政府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並依法給予土地使用權人經濟補償。土地使用權人申購安居住房的,經濟補償中應扣除安居住房行政劃撥土地與市場出讓土地價格之間的差額;不申購安居住房的,依法全額補償。具體辦法由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並實施。

(四)對口支援政策。

鼓勵對口支援省市優先安排幫助受援災區開展住房安全鑒定、損毀住房拆除清理及受損住房的加固工作;鼓勵對口支援省市對災後城鎮住房恢復重建提供資金援助,用於廉租住房和安居住房建設項目及其配套設施建設;積極爭取援建省市參與城鎮住房建設相關的公共服務設施和基礎設施建設。

九、組織實施

(一)加強領導,明確責任。

災區市(州)、縣(市、區)政府是災後城鎮住房恢復重建的實施主體、工作主體和責任主體。各級政府要加強領導,統籌組織,有關職能部門要明確工作職責、健全工作機制。各地要將城鎮住房重建工作納入目標管理,明確任務、落實責任、加強督查,狠抓落實,確保城鎮住房建設按期保質保量完成。

(二)嚴格執行抗震設防標准,確保住房工程質量。

災後城鎮住房重建項目,要嚴格執行汶川地震災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新批準的《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准》(GB50223—2008)和新修訂的《建築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01),強化重建住房的抗震防災設計和施工管理,確保重建住房滿足抗震設防標准要求。災後重建住房項目要履行基本建設程序,依法招投標。各級建設及相關部門要加強對項目業主、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等單位的監督管理,堅決杜絕質量安全事故。

(三)保障建材物資供應。

各地應盡快恢復和加快建材生產,努力增加建材供應;建立政府組織和市場供應相結合的供給體系,大力組織貨源,建立綠色通道,保障建材供應;要加強建材質量監督監測,嚴把建材質量關;要依法規范市場主體,加強價格監督,堅決打擊囤積居奇、哄抬物價、串通漲價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

(四)嚴格資金管理。

省財政根據災區城鎮居民住房重建進度分期分批撥付重建資金。市(州)、縣(市、區)政府要嚴格按照救災款物管理使用的各項規定,規范資金補助發放,加強資金監督管理,保證資金補助發放公開、公平、公正。

各市(州)政府要根據本工作方案,抓緊制定災後城鎮住房重建工作實施方案,報省政府備案,同時抄送省建設廳、財政廳和國土資源廳。

8. 住房公積金到底是干什麼用的

1、用於購房。若想貸款買房,那麼可以辦理公積金貸款,公積金貸款的利率比較低,可以為版貸款用權戶節省不少貸款利息;若不辦理貸款,那麼可以一次性提取公積金用於支付房屋首付款;辦理過商業貸款購房的用戶,可以按月提取公積金用於償還貸款本息;
2、用於建房,翻建或大修住房,公積金繳費人有建造自有住房,或翻修、大修自有住房需求時,可以申請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積金,由於支付翻建、建房、大修住房費用;
3、用於租房。有些城市的公積金可以用來租房,每月租房支出如果超出了公積金繳費人家庭收入的一定比例,那麼可以按月提取公積金由於支付住房租金;
4、用於治療重大疾病。公積金繳費人的家庭成員如果不幸患重大疾病,那麼可以申請提取公積金用於支付醫療費用,幫助減輕負擔。
5、公積金繳費人如果退休、離休、出國定居等情況,可以申請一次性提取公積金。對於退休人員來說,一次性提取的公積金是一筆可觀的養老金。
本條內容來源於:中國法律出版社《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法律法規全書:含相關政策》

9. 公積金享受能按職務分配嗎

廣州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
廣州市直屬機關事業單位住房貨幣分配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
(穗府〔1998〕21號)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關於廣州市直屬機關事業單位住房貨幣分配的實施方案(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是貫徹黨的十五大精神,對舊的城鎮住房制度具有根本意義的重大改革。各單位務必加強領導,深入宣傳,精心組織,確保這項改革的順利推行。工作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市房改辦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三月三十日

關於廣州市直屬機關事業單位住房貨幣分配的實施方案(試行)

為了進一步深化我市的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新的城鎮住房制度,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4〕43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實行住房貨幣分配的目的和意義。
(一)實行住房貨幣分配的目的是:在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基礎上,通過向職工發放住房補貼,增加職工工資收入中的住房消費資金含量,與實行職工政策性住房抵押貸款等辦法相配套,提高職工的購房支付能力,由職工根據需要和可能自行購買、租賃商品房或安居房解決住房問題,逐步把住房實物福利分配轉變為以按勞分配為主體的貨幣工資分配,推進住房商品化、社會化,從根本上適應廣大職工的合理住房需求。
(二)實行住房貨幣分配,將有利於加快解決廣大職工的住房緊缺問題;有利於消除在住房實物分配體制下形成的效率不高、分配不公、以權謀房等弊端;有利於合理引導個人住房消費,促進房地產市場的活躍與發展,形成國民經濟新的增長點;有利於加快整個住房投資、建設、分配、管理、融資、供應、流通等體制的綜合配套改革,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新的城鎮住房制度。
二、實行住房貨幣分配的基本原則。
(一)要立足於住房分配機制的轉換,促進與住房相關的其他方面的綜合配套改革,逐步形成比較完善的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住房運行機制。
(二)要貫徹按勞分配為主體和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在保障職工基本居住需求的前提下,根據每個職工在一定的工作時間里和工作崗位上為社會、為本單位所作的貢獻,合理分配用於個人住房消費的資金數量。
(三)要體現國家、單位、個人三者合理負擔住房資金的原則,在核定職工工資中現有住房消費資金含量的基礎上,根據住房價格水平和經濟承受能力,確定應增加給個人用於住房消費的資金數量。
(四)要正確處理改革、發展同穩定的關系,堅持科學性與可行性的有機結合,在加大改革力度的同時,注意平衡各方面的利益關系,保證改革措施的順利推行。
三、本方案的實施范圍。
(一)實施單位:由市財政核撥經費或核撥補助的市直屬機關、事業單位。
(二)實施對象:實施單位中工資來源於市財政核撥經費或核撥補助的下列兩類人員:
1.1997年9月29日(含9月29日)之後進入實施單位工作,本人及配偶均未享受過購買房改房、解困房或參加單位內部集資建房等購房優惠政策(以下稱購房優惠政策)的人員;
2.1997年9月29日之前進入實施單位工作,本人及配偶均未享受過購房優惠政策,願意申請實行住房貨幣分配的人員(含離退休人員)。
四、住房貨幣分配的基本做法。
(一)本方案實施後,各實施單位對實行住房貨幣分配的人員不再按本方案實施前的房改政策(以下稱原房改政策)出售、出租公有住房,均按月按本人職務發放住房補貼,由其自行解決住房問題;如住用單位的公有住房,必須以市場租金承租或以市場評估價格購買。
給每個實行住房貨幣分配的人員發放住房補貼的年限為累計25年,即300個月。
發放住房補貼的起始時間,新參加工作人員為進入實施單位工作的次年1月份;其他人員為市房改辦批准其實行住房貨幣分配申請的次月。
(二)本方案實施後,對不屬於實施對象的人員,各單位繼續按國家、省、市的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現已按原房改政策購買了房改房但未達到本人住房分配面積標準的問題,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處理。
(三)夫婦雙方只能選擇實行一種住房分配政策。
五、住房補貼標准。
(一)1998年度機關各級職務人員每月住房補貼標准如下:
辦事員:233元;
科員:280元;
副主任科員:327元;
主任科員:373元;
副處級:420元;
處級:467元;
副局級:513元;
局級:607元;
副市級:747元;
市級:933元。
事業單位的被聘專業技術職務人員、管理人員以及機關、事業單位的技術工人、普通工人的住房補貼標准見附件。
(二)住房補貼標准可根據社會經濟發展和住房價格情況進行調整。具體的調整時間和幅度,由市房改辦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
六、住房補貼的管理辦法。
(一)住房補貼視同住房公積金,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中心)參照住房公積金的管理辦法進行管理,委託銀行承辦有關的金融業務。
(二)各實施單位應按規定的歸集渠道,在本單位存儲住房公積金的銀行,以職工本人名義開設住房補貼專用帳戶,每月自發放工資之日起10日內將職工的住房補貼存入本人帳戶,並自存入之日起按住房公積金存款利率結算利息。
(三)實行住房貨幣分配的人員,在實施單位工作滿2年的,購買住房時可向市公積金中心申請提取本人名下的住房補貼本息余額用於支付購房款;款額不足的,可按規定申請職工政策性住房抵押貸款。
(四)實行住房貨幣分配的人員承租住房時,可憑房屋租賃合同,每半年向市公積金中心申請提取一次本人名下的住房補貼用於交納房租。
(五)計發住房補貼期間職務發生變動的,從變動職務的次月起按新職務計發住房補貼至累計25年滿為止。
(六)計發住房補貼期間在市內調動工作的,原工作單位應從辦結本人調離手續的次月起停止計發住房補貼,並將已計發住房補貼的月數、數額等情況(以下稱已計發情況)記入本人人事檔案;新工作單位可結合單位實際,根據已計發情況,繼續向本人計發住房補貼。
(七)計發住房補貼期間調離本市(含經批准出國、出境定居)的,原工作單位應從辦結本人調離手續的次月起停止計發住房補貼;已計發的住房補貼本息余額,本人可一次性提取,並由原工作單位將已計發情況記入本人人事檔案。
(八)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辭去公職、擅自離職或被辭退、除名、開除的,原工作單位應從上述行為發生之日起停止計發住房補貼,並將已計發情況記入本人人事檔案。本人如重新參加工作,新工作單位可根據已計發情況,繼續向本人計發住房補貼;如未重新參加工作,已計發的住房補貼本息余額,在達到職工法定退休年齡時可一次性提取。
(九)職工離退休前未使用過的住房補貼本息余額,離退休時可一次性提取;離退休時如未領足規定年限的住房補貼,原工作單位應繼續按月按本人離退休時的職務待遇發放住房補貼至累計25年滿為止。
(十)計發住房補貼期間去世的,從去世的次月起停止計發住房補貼;其中在實行住房貨幣分配前已參加工作的,可視本人工齡情況發放一次性住房補貼,但最多發至累計25年滿為止。
職工去世後,其名下的住房補貼本息余額可由其繼承人一次性提取;已辦理住房抵押貸款的,由其繼承人償還貸款本息。
七、住房補貼的資金來源。
(一)住房補貼由市財政部門會實施單位統籌協調解決。
(二)住房補貼資金開支渠道如下:
1.財政負擔部分:市財政核撥經費的單位由市財政列入預算撥付;市財政核撥補助的單位按核撥比例分別由市財政列入預算撥付和從本單位自有資金中列支。
2.單位負擔部分:由各單位從單位住房基金、單位福利基金和其他自有資金中列支。
八、組織領導。
(一)住房貨幣分配是對幾十年形成的舊的城鎮住房制度具有根本意義的重大改革,所要解決的是住房體制轉變中的深層次矛盾和關鍵性問題,難度會很大。因此,必須切實加強領導,周密部署,統籌安排,積極穩妥地組織實施這項改革。市人民政府已成立市直屬機關事業單位住房貨幣分配試點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住房貨幣分配領導小組),加強對這項工作的組織領導。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服從改革大局,按照統一的部署和政策,各司其職,各盡其責,相互配合,協調運作,確保住房貨幣分配工作的順利推進和健康發展。各實施單位要建立健全相應的領導機構,充實工作人員,加強工作研究,精心組織好本單位的住房貨幣分配工作。
(二)各級領導幹部和從事房改、宣傳工作的同志,要進一步認真學習中央領導同志和國務院、省、市關於經濟體制改革特別是住房制度改革的一系列論述、文件精神,帶頭更新觀念,從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出發,積極做好宣傳、發動和引導工作。各新聞單位要加大宣傳力度,廣泛宣傳住房貨幣分配的目的、意義、原則和基本政策等,引導廣大幹部、群眾提高認識,轉變觀念,積極支持和參與這項改革。
(三)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住房貨幣分配工作的深入研究,及時掌握情況,總結經驗,發現問題,提出對策,不斷完善有關的政策規定。當前應根據本方案,盡快制定具體的配套辦法,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對住房貨幣分配各個環節的管理。為保證政策的統一性和連續性,各有關部門起草的配套文件,必須報市住房貨幣分配領導小組審定後才能頒發。
(四)各級監察、審計部門要與紀檢部門密切配合,加強對住房貨幣分配政策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侵佔國家、集體利益的要嚴肅查處。
九、本市區域內的企業和其他單位,可參照本方案制定本單位的住房貨幣分配方案,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和市房改辦備案後實施。
十、本方案要由市房改辦負責解釋。
十一、本方案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1998年1月1日起計發住房補貼。
附件:行政職務人員、被聘專業技術職務人員、管理人員、技術工人、普通工人住房補貼標准一覽表

附件: 行政職務人員、被聘專業技術職務人員、管理人員、
技術工人、普通工人住房補貼標准一覽表

單位:元/月/人
┌────┬─────┬───────────────┬─────────┐│1998年度│機關│事業單位│機關或事業單位││住房補貼├─────┼────────┬──────┼────┬────┤│標准│行政職務│被聘專業技術職務│職員│技術工人│普通工人│├────┼─────┼────────┼──────┼────┼────┤│233 │辦事員│員級│六級│初級工│5年以下 │├────┼─────┼────────┼──────┼────┼────┤│280 │科員│助級│五級│中級工│6-10年│├────┼─────┼────────┼──────┼────┼────┤│327 │副主任科員│中級3年以下 │四級4年以下 │高級工│11-18年 │├────┼─────┼────────┼──────┼────┼────┤│373 │主任科員│中級4年以上 │四級5年以上 │技師│19年以上│├────┼─────┼────────┼──────┼────┼────┤│420 │副處級│副高級3年以下 │三級4年以下 │高級技師││├────┼─────┼────────┼──────┼────┴────┤│467 │處級│副高級4年以上 │三級5年以上 ││├────┼─────┼────────┼──────┼─────────┤│513 │副局級│正高級3年以下 │二級4年以下 ││├────┼─────┼────────┼──────┼─────────┤│607 │局級│正高級4年以上 │二級5年以上 ││├────┼─────┼────────┴──────┴─────────┤│747 │副市級││├────┼─────┼─────────────────────────┤│933 │市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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