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房管局具體是干什麼的
1、負責全市單位公有住房和直管公有住房交易審批。
2、對全市單位自管房進內行政策指導、監督、容管理、協調和服務職能。
3、負責全市城鎮建設安置動遷管理。
4、負責全市城鎮公有住房確權發證,辦理產權產籍變更手續。
5、貫徹落實國家、省、市關於房地產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
(1)農村住房質量安全管理辦法試行擴展閱讀: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申報和年檢申辦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需提供的資料:
1、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申報表。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代碼證。
3、企業章程。
4、驗資報告(200萬元以上貨幣資金證明)。
5、法人代表身份證及任命書。
6、七人以上房地產相關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聘書及勞動合同。
Ⅱ 農村無宅基地申請建房需要什麼條件
一、農村無宅基地申請建房,需要先申請宅基地。
《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應當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書面申請,經村民委員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討論同意,並將申請宅基地戶主名單、家庭人口、原有房屋間數面積、申請建房佔地面積、位置等張榜公布後無異議的,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查,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由縣人民政府批准,其批准結果由村民委員會予以公布。
第十九條 農村村民建造住宅,應嚴格按照批準的宅基地面積、規劃層數、高度及質量標准進行施工。各鄉(鎮)人民政府、村應加強農戶建房過程中的監督管理,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農戶建房要做到審查、放樣、驗收三到場。
第二十條 個人建造住宅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應當按有關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農戶在建房竣工驗收合格後30日內向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土地登記,領取集體土地使用證。
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築物、構築物等附著物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依法改變土地使用權的,在合同生效後30日內向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二、農民建房申請宅基地的審批程序:
1、農村村民建住宅,首先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
2、村集體經濟組織對申請建房戶在醒目的地方進行張榜公示(15個工作日以上);
3、國土資源管理所及鎮社會事務辦公室到實地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等進行初審;
4、公布期滿無異議後,將符合「一戶一基」條件的用地戶按規定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縣人民政府審批(佔用農用地的按規定報市政府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5、宅基地批准後,國土資源所及鎮社會事務辦公室到實地批放宅基地,並發放選址意見書,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一書兩證」)。
6、村民住宅建成後,國土資源所到實地檢查是否按批准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對符合要求的建房戶核發集體土地使用證書。
7、村民憑土地使用證及規劃許可證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證。
(2)農村住房質量安全管理辦法試行擴展閱讀:
根據《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宅基地:
(一)因國家或集體建設、移民、災毀等需要遷建、重建的;
(二)實施城市、村莊和集鎮規劃或舊村改造,需要調整拆遷的;
(三)現有宅基地面積尚未達到本辦法規定限額標准需重建、擴建的;
(四)已具備分戶條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積尚未達到本辦法規定限額標准需重建、擴建的;
(五)經縣人民政府批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引進或招聘的專業技術人員,確需在農村安家落戶的;
(六)離休、退休、退職的職工,復員軍人和華僑、僑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證明回原籍定居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
Ⅲ 農村住宅設計強制性法律法規
建設部關於加強村鎮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見
(建質[2004]216號)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江蘇省、山東省建管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當前,我國村鎮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的總體水平在不斷提高,但各地的狀況不平衡。為加強村鎮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工作,切實提高村鎮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水平,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進一步提高認識,完善村鎮建設工程管理體制
(一)做好村鎮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工作,直接關繫到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村鎮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意義,增強做好村鎮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工作的緊迫感和使命感。
(二)各地要統籌城市建設與村鎮建設,並與現行的村鎮行政管理體系結合起來,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村鎮建設工程管理服務機構,並充分發揮村民委員會等村民自治機構的作用,制定相關政策,促進村鎮建設社會化服務體系的發展。
(三)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整合監管資源,特別是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對市場、質量、安全管理進行統一管理的工程管理機構。
二、加強服務和指導力度,提高村鎮工程質量安全水平
(一)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充分考慮當地的建材及習慣做法,因地制宜,並通過必要的試驗,組織編制、修訂本行政區域內建制鎮、集鎮規劃區內的居民和村莊建設規劃范圍內的農民自建住宅標准、通用設計圖或標准設計圖集。住宅通用設計圖或標准設計圖集應符合國家現行技術標准中有關工程質量安全的規定,並向村莊建設規劃范圍內的建房農民無償提供。建築設計應注意對當地民居建築風格的繼承和保持,方案應多樣化,以適應不同層次的需求。
(二)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有針對性地組織設計力量開展村鎮工程設計競賽,提倡推廣新型住宅設計方案,逐步引導村莊建設規劃范圍內的農民自建住宅由傳統結構型式向符合國家標准規范的結構型式轉變。同時,結合本地情況,指導農民改革自建住宅的建造模式,通過樣板村鎮建設活動引導新的村鎮工程建造和管理模式。
(三)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把大力扶持發展本地建築勞務輸出與提高村鎮建設工程質量緊密結合起來,加強村鎮建築隊伍的技術培訓工作,並制定符合本地實際的農民自建住宅施工技術規程等地方標准以指導施工。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培訓合格人員可發給培訓合格證書。
(四)鑒於村鎮建設規劃范圍內的居民和農民自建住宅一般規模較小的實際情況,可由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村鎮規劃選址勘察的基礎上適當增加取土孔,並在地質報告中做出基礎埋深及基礎形式的初步建議。
三、突出重點,分類指導,創新監督管理方式
(一)對於建制鎮、集鎮規劃區內的所有公共建築工程、居民自建兩層(不含兩層)以上、以及其它建設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上或者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所有村鎮建設工程、村莊建設規劃范圍內的學校、幼兒園、衛生院等公共建築(以下稱限額以上工程),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實施監督管理。
建制鎮、集鎮規劃區內所有加層的擴建工程必須委託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並由有資質的施工單位承建。
(二)對於建制鎮、集鎮規劃區內建設工程投資額30萬元以下且建築面積300平方米以下的市政基礎設施、生產性建築,居民自建兩層(含兩層)以下住宅和村莊建設規劃范圍內的農民自建兩層(不含兩層)以上住宅的建設活動(以下簡稱限額以下工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結合本地區的實際,依據本意見「五」明確的對限額以下工程的指導原則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
(三)對於村莊建設規劃范圍內的農民自建兩層(含兩層)以下住宅(以下簡稱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設活動,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以為農民提供技術服務和指導作為主要工作方式。
四、採取有效措施,強化監督管理力度
(一)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本行政區域內村鎮建設工程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重點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特別是城關鎮以外的限額以上工程執行基本建設程序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建立相應的巡查報告制度,明確巡查人員及其職責。
(二)巡查人員若發現建制鎮、集鎮規劃區內和村莊建設規劃范圍內限額以上工程未經開工批准擅自施工的項目以及在以上規劃區外擅自進行建設的,應立即責令停止施工並報告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處理。
(三)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相應的質量安全流動抽查與定點監督檢查制度,監督重點應放在抓好工程的結構質量和施工安全上,加大對工程的地基驗槽和主體結構施工過程以及預制構件等涉及結構安全的建材的監督檢查力度;同時堅持監督與服務並舉的原則,對工程的設計、施工提供必要的技術指導和服務。
(四)限額以上工程竣工後,建設方要組織竣工驗收,並按有關規定向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委託的建制鎮、集鎮的村鎮工程管理服務機構辦理竣工驗收備案。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村鎮工程管理服務機構要做好工程竣工驗收的監督工作。
五、加強對限額以下工程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指導
(一)限額以下建設工程建設方必須取得規劃批准文件方可開工,並應在動土施工前到村鎮建設工程管理服務機構辦理報建備案手續。
(二)建設方在申請建房基地時,應與村鎮建設工程管理服務機構簽訂建房服務協議,協議要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村鎮建設工程管理服務機構應指導建設方選用合適的設計通用圖及其配套基礎形式或聯系有關技術人員提供基礎設計有償服務。建房協議可作為村鎮建設工程管理服務機構對其工程進行管理的依據。
(三)建設方應選擇具有設計、施工承包資質的設計、施工企業進行設計、施工,也可依照有資格的建築師、結構工程師以個人名義設計的圖紙和選擇有資格的建造師、監理工程師組織的施工隊伍或具有勞務資質的施工隊伍,並由設計、施工單位或建築師、建造師、監理工程師分別對設計、施工質量和安全負責。由建設方自行組織施工的,由建設方對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負責。建設方應優先考慮選擇具有工程技術職稱的技術人員和經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培訓合格的建築施工人員。
(四)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對村民自治機構有關人員提供培訓服務,並通過發放掛圖、基本知識讀本等方式宣傳推廣識圖、施工管理方法等基本常識。對限額以下工程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建設方及承建方,在開挖地基、砌築牆體、安裝預制樓板、拌制混凝土、防水層施工、安裝拆卸模板、搭拆腳手架等重要工序上進行必要的技術指導。
六、加強村鎮建設的抗災、防災工作
(一)地質環境條件是構成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在村鎮建設規劃中的建設用地必須考慮工程建設質量安全因素。村鎮建設規劃中劃定建設用地時,要考慮避開自然災害易發地帶,如山體滑坡隱患、地質條件不穩定、風口、有嚴重環境污染、不便於進行基礎設施配套的地域。
(二)各地在對村鎮規劃、村鎮建設的管理規定中,要根據本地實際增加有關抗震、抗風等防災的要求,按照不同地區、區分不同結構形式,組織編制農房建設抗震、抗風等設防標准和標准圖集;提出規模建設的村鎮規劃、建設中加強抗震抗風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
(三)對基本完成的村莊規劃,各地要組織專家對規劃選址進行防災評估;對存有重大安全隱患的選址,盡快進行合理調整,防患於未然。
(四)要充分利用各種手段加強對群眾的抗震、抗風等防災知識普及和安全教育,提高全民的工程質量安全意識,將災害損失控制降低在最低限度。
二00四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