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南京住房公積金怎麼提取需要什麼材料和步驟
材料:
1.經房管部門登記備案的租賃合同或與單位簽訂的公房租賃合同復印件一份(並提供原件用於核對);
2.房租發票復印件一份(並提供原件用於核對);
3.職工本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並提供原件用於核對);
4.填妥並加蓋單位公章(或備案章)的《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一式一份;
5.房管部門出具的南京市行政區域內承租人名下無自有產權住房的證明原件一份;
6.提取申請人南京市內建設銀行、工商銀行、中國銀行、廣州銀行、農業銀行、光大銀行、農商銀行、平安銀行、中信銀行、興業銀行、招商銀行其中一家的活期存摺或銀行儲蓄卡。
步驟:
南京公積金提取流程
1.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由職工本人辦理。確需由他人代辦的,除職工應當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以外,代辦人還應當提供其身份證原件及其復印件。
2.職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積金條件的,應當提供本細則規定的相關證明材料,填寫《南京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交所在單位核實,單位核實後在《南京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上加蓋預留印鑒並出具《現金(轉賬)支票》。
3.職工持本細則規定的相關證明材料、《南京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和《現金(轉賬)支票》,到管理中心各辦理網點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各辦理網點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日內做出准予提取或不準提取的決定,書面通知職工。准予提取的,職工持相關證明材料、《現金(轉賬)支票》和管理中心出具的受理回執到受委託銀行辦理提取手續。
4.單位不按規定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的,職工可以憑提取證明材料向管理中心申請督促單位辦理,單位經督促後,在15日內仍不辦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職工申請予以辦理。
5.住房公積金賬戶在管理中心集中管理的職工符合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的,攜帶相關證明材料直接到管理中心指定辦理網點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6.因特殊情況需由單位代職工統一領取住房公積金的,單位應當提供代領職工花名冊、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其復印件,職工按本細則規定應當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及其復印件,並在所有證明材料復印件上加蓋單位公章。
拓展資料: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住房公積金的定義包含以下五個方面的涵義:
(1)住房公積金只在城鎮建立,農村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2)只有在職職工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無工作的城鎮居民、離退休職工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3)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存,另一部分由職工個人繳存。職工個人繳存部分由單位代扣後,連同單位繳存部分一並繳存到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內。
(4)住房公積金繳存的長期性。住房公積金制度一經建立,職工在職期間必須不間斷地按規定繳存,除職工離退休或發生《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斷。體現了住房公積金的穩定性、統一性、規范性和強制性。
(5)住房公積金是職工按規定存儲起來的專項用於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住房儲金,具有兩個特徵:
一是積累性,即住房公積金雖然是職工工資的組成部分,但不以現金形式發放,並且必須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託銀行開設的專戶內,實行專戶管理。
二是專用性,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款專用,存儲期間只能按規定用於購、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納房租。職工只有在離退休、死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戶口遷出原居住城市時,才可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按我國規定,企業都應該給職員存繳住房公積金,不分國有企業和私營企業。
特點
(1)普遍性,城鎮在職職工,無論其工作單位性質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須按照《條例》的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
(2)強制性(政策性),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的,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中心有權力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可以按《條例》的有關條款進行處罰,並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福利性,除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外,單位也要為職工交納一定的金額,而且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利率低於商業性貸款;
(4)返還性,職工離休、退休,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戶口遷出或出境定居等,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將返還職工個人。
Ⅱ 南京的住房公積金應該怎麼才可以提取啊
在南京提取住房公積金,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才可以提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部分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七)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戶口遷出本市或者戶口不在本市的;
(八)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七)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2)南京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政策擴展閱讀:
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應當向管理中心提供本人身份證、所在單位出具的提取證明和其他相關證明材料。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用於支付房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物業服務費等費用:
(一)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二)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
(三)連續失業兩年以上,且男職工年滿四十五周歲、女職工年滿四十周歲,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
(四)遇到其他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
Ⅲ 南京住房公積金提取須知有哪些
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是有限制的,按照相關規定應該具備下列條件:
(一)職工所在單位和版職工本人每月足額權繳存住房公積金
(二)符合《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其中「購買」是指職工買下住房,擁有所購住房的所有權,住房可以是公有住房、商品房、經濟適用房以及二手房等。「建造」是指城鎮居民經房地產管理機關、城市規劃管理機關等部門批准建造住房;「翻建」是指對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設計、重新建造住房;「大修」是指需要牽動或拆換住房部分主體構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
2、職工離休、退休的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7、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Ⅳ 南京市住房公積金如何辦理
一、單位錄用在本市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的職工,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攜帶下列材料原件及其復印件到管理中心為職工申請辦理繳存登記:
1.單位設立批准文件或營業執照副本;
2.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正本;
3.人民銀行頒發的銀行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
4.錄用職工的證明文件;
5.職工身份證;
6.經辦人身份證。
二、公積金可以補繳
1.正常匯繳後的補繳,單位辦理一個月或數個月整體欠繳的補繳業務的,需填寫《住房公積金匯(補)繳書》、《住房公積金補繳清冊》。
2.首次匯繳前的補繳,單位辦理自設立至首次匯繳前住房公積金補繳,且補繳時段在6個月以內(含6個月)的,需填寫《住房公積金匯(補)繳書》、《住房公積金補繳清冊》,並提供單位《營業執照副本》或單位設立的批准文件。
以上補繳業務由銀行網點受理後按「單位補繳」業務處理,並在電腦系統備注欄中註明補繳月份。
三、公積金轉移
1.調換單位後,原單位應當以書面文本的形式,提交給原單位所在的管理住房公積金辦,再通過原管理的住房公積金辦,開具證明,交於調入單位的管理公積金辦給予轉入其資金和相關資料。
2.公積金轉移前提是,職工新入職的單位須已經開通繳納公積金的賬號。
3.職工到新入職企業當地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領取一張接收單。
4.帶著這張接收單,回到原單位要求其開具一份住房公積金轉移證明。
5.憑轉移證明、接收單、職工本人身份證、原單位發的住房公積金卡到原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賬戶轉移即可。
如果轉不過來,公司可以為員工繼續繳納公積金。
(4)南京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政策擴展閱讀:
符合下列的情形之一,並能按照規定來提供合法、有效的證明的職工,可以申請提取個人的住房公積的金賬戶內的存儲的余額: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達到國家法定離退休年齡,或已正式辦理了離退休手續的;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6、支付自住房屋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資收入15%以上部分的;
7、正在享受城鎮居民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8、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9、遇到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10、連續失業兩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本地區低工資收入,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11、職工在職去世,有繼承人或受遺贈人領取的;
12、職工為農業戶口或非本市戶口並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Ⅳ 南京市住房公積金可以在外省市買房時使用嗎
公積金可以異地貸款買房。
早在2015年,住建部就出台了公積金異地貸款的具體操作程序。其中規定,異地貸款需要在繳存城市開具公積金繳存證明。
2014年,住建部、財政部、央行下發的《關於發展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的通知》中要求,各地要實現住房公積金繳存異地互認和轉移接續,並推進異地貸款業務;
即職工可持就業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繳存證明,向戶籍所在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針對部分地區住房公積金使用條件偏緊,結余資金規模較大等問題,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聯合對外發文,明確自今年10月8日起將實施多項舉措切實提高住房公積金使用效率,包括全面推行異地貸款業務。
三部門提出,要全面推行異地貸款業務。繳存職工在繳存地以外地區購房,可按購房地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政策向購房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個人住房貸款。
繳存地和購房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相互配合,及時出具、確認繳存證明等材料,辦理貸款手續。具體辦法由住房城鄉建設部另行制定。
在四川買房,異地貸款政策:
四川省住建廳透露,三部委的通知已交由四川省住建廳、財政廳、央行成都分行三方會簽,將於本月(2014年10月30日)內轉發、執行。
此次三部門的新政中比較突出的就是異地貸款,四川省住建廳強調,申請貸款只能在戶籍所在地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同時在戶籍所在地購買自住住房。
前述成都公積金管理中心人士向本報記者解釋,比如,戶籍在自貢市的職工在成都市工作並繳存公積金,那他在自貢買房,持在成都的公積金繳存證明,可以向自貢公積金中心申請公積金貸款,不能在其他地區申請公積金貸款。
另外,四川省住建廳將對申請公積金貸款購買的二套房的面積、價格進行限制,必須滿足在當地「中低價位、中小戶型」標准。不過,由於各地經濟發展情況不同,全省不會統一劃出具體標准。
Ⅵ 南京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地點是哪,怎麼進行提取公積金啊
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地址:南京市玄武區太平北路51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鐵路分中內心地址:南京市容鼓樓區中山北路260號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江寧分中心地址:南京市江寧區上元大街578
提取公積金是需要去銀行提取的,就是你們單位交公積金的銀行,現在也可以在網上直接提取公積金,你可以在公積金官網看一下。
Ⅶ 南京如何才可以提取公積金,具體需要哪些條件呀
南京如何才可以提取公積金 需要的條件;南京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代取底部有
1、購買自住住房的,提供購房合同、協議或者其他證明。
2、購買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設、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證明文件。
3、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規劃行政等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證明文件。
4、退休的,提供退休證明。
5、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證明和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6、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後,未重新就業滿五年的,提供未就業證明。
7、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證明。
8、戶口遷出本省行政區域的,提供遷移證明。
9、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提供購房貸款合同。
10、支付房租的,提供工資收入證明和住房租賃合同。
11、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提供戶口證明和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
12、下面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規定提取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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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南京住房公積金提取 怎麼收手續費的
公積金提取是不需要手續費的,並且還會有存款利息,符合條件就可以提取了,具體如下: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照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住房公積金提取辦理要點:
1、購買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或經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購房合同和付款憑證;
2、購買二手房的,提供經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購房協議或房屋所有權證、契稅完稅憑證;
3、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規劃部門建房、翻建批准文件、支付費用憑證;
4、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有資質機構出具的房屋安全鑒定證明、房屋權屬證明、工程預決算及支付費用憑證;
5、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提供經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購房合同、借款合同、銀行出具的還款證明;
6、租賃自住住房的,提供經房管部門登記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房租發票、家庭收入證明;
7、離休、退休的,提供本人離、退休證明或勞動人事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
8、出境定居的,提供戶籍注銷證明或出境定居的證明;
9、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提供繳存人死亡證明或被宣告死亡證明、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身份證、繼承權或受遺贈權證明、公證書;
10、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門發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證明;
11、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勞動能力鑒定證明、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或失業證明;
12、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依據相關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和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