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怎麼樣
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本省范圍內,當前企業的注冊資本屬於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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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住房公積金管理待遇好不好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下文簡稱管理中心)屬於事業單位,是根據《國內務院關於修改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350號)決定,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的基礎上,對機構和人員進行重組後組建成立。
⑶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這個單位怎麼樣,是什麼編制
不以贏利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目前自收自支和參公管理的中心都有。
單位如果是自收自支的很好,工資高福利高。如果說參公的就不怎麼樣了,單位邊緣化,福利待遇差,社會地位低,還不如普通國企
⑷ 機構改革原來的城市管理局改為城市發展中心為住建局二級機構是什麼身份待遇
每個地方都變化時間都不一樣,是從國務院2008年大部制開始後,逐步變化的,大概在2009年至2010年
住建局,建設局和城建局一樣嗎?
不一樣,具體如下:
建設局,又稱住建局,全稱為住房與城鄉建設(規劃)局,縣(或設區)一級主管建設行業的行政部門。
城建局--主管城鎮建設(主要指城管大隊負責的市容市貌)。
住建局--主要是住房、建築的審批規劃發證等。
幾年前只有建委後來改為城建局,現在細化為城鎮建設局與城市住宅建設局。
請問縣級區建設局下屬單位有可能在以後的事業單位改革中改為企業嗎?(現在是事業編)
沒有。代建辦現在只有幾人是事業編制,大部分是企業編制。因為屬於城市投資性質,是代建政府項目的單位。...
現在各級政府的衛生局改成什麼名稱
衛生局是縣級和市級的稱呼,到省里就是衛生廳,中央是衛生部。2014年以後,衛生部門和計生部門合並,...
國家建築材料工業局現在改成什麼名字了
國家建築材料工業局現在改成中國新型建築材料公司,是國務院直屬機構,由國家經委代管。這是為了加強對建材...
現在有個機會去政府部門!!!有可能是發改局,環保局,和建設局。去哪個比較好呢?發展好些?
要選擇這幾個部門需要看你是在什麼地方。1、假如你在比較發達的城市,那肯定去環保局,因為政府已...
溫州市建設局改名為 什麼。 說全國建設局統一改名溫州市改了什麼名?
沒有聽說要改名的事情啊
煙台市建設局什麼時間改名為住建局了
2008年,建設部更名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隨後,2009年內,各省市的建設廳、局單位均陸續更名為...
城鄉建設局以前的名稱
是一城市機構改革後合並建設局、房產管理局產生的。如2009年昆明市組建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縣建設局是什麼性質的單位?是事業單位還是政府部門還是行政機關???
縣建設局是縣人民政府的組成部門(即政府部門),是行政機關,是行政單位,不是事業單位。(4)市住房管理中心待遇擴展閱讀:...
⑸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沒有了解的,待遇如何
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有關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性質屬於事業單位,隸屬事業單位編制。
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
第十條 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立一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縣(市)不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前款規定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條件的縣(市)設立分支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與其分支機構應當實行統一的規章制度,進行統一核算。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直屬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
⑹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這個單位怎麼樣,是什麼編制呀
行政事業單位,福利好。前台大廳的主要業務是辦理公積金貸款申請,主要是一些表格,讓客戶填寫的,你只要審核下。
⑺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單位性質是怎麼樣的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單位性質直屬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不屬於公務員單位范疇,應屆畢業生去那工作好不好需要根據自身條件、個人能力、興趣愛好和發展規劃等確定。
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如下規定:
1、第七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中國人民銀行擬定住房公積金政策,並監督執行。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以及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管理法規、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
2、第十條: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立一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縣(市)不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前款規定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條件的縣(市)設立分支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與其分支機構應當實行統一的規章制度,進行統一核算。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直屬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
(7)市住房管理中心待遇擴展閱讀:
第十一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職責:
(一)編制、執行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
(二)負責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
(三)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核算;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
(五)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和歸還;
(六)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七)承辦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中國管理機構
(一)我國人事管理機構的歷史沿革
我國的人事制度經歷了一個比較漫長的發展和改革過程,其機構設置的變化主要有以下的歷史進程:
(1)1949年11月,成立了政務院人事局,作為政務院的直屬管理機構,負責政務院直屬機構的人事管理工作。除了政務院人事局外,還有政法委員會、財經委員會、內務部人事處,分管各系統的人事管理。
(2)1950年11月,政務院人事局又與政法委員會、財經委員會、內務部人事機構合並,成立了中央人民政府人事部作為人事管理機構。但隨著形勢的發展變化,幹部隊伍不斷擴大,由組織部一個部門擔負統一管理幹部的任務,顯得力量不足,不能完全適應工作的需要。
為此,黨中央從1953年開始,著手對幹部管理的范圍、職務、人數進行調整,逐步建立在中央及各級黨委統一領導下,在中央及各級黨委組織部統一管理下的分部、分級管理幹部的制度。
(3)1954年,第一屆全國人大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法》,規定撤銷中央政府人事部,成立國務院人事局,負責全國的人事管理。
(4)1959年,在進行國家機構精簡的過程中,撤銷了國務院人事局,在內務部設政府機關人事局,負責原國務院人事局的全部業務工作。
(5)在1966年到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時期,各級人事機構相繼被撤銷,人事幹部隊伍被打散,在「左傾」路線的干擾下,一些有效的管理制度遭到破壞和否定,人事工作被嚴重破壞。
1976年10月粉碎「四人幫」以後,黨中央、國務院採取撥亂反正的一系列重要措施,果斷恢復了人事管理機構和一些行之有效的法規。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全面展開和政治體制改革的深入發展,人事制度改革也進入了一個改革、開放、深入發展的新階段。
(6)1980年,成立了國家人事局,直屬國務院領導。1982年的機構改革,根據全國人大決定,把國家人事局、國家勞動總局、國家編委、國務院科技幹部局合並成立了勞動人事部,綜合管理勞動、工資、人事工作。
1988年,根據七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的決定,勞動人事部被分為勞動部和人事部。人事部成為國務院的組成部門,是中央政府管理國家人事和機構編制的職能部門,也是國家管理公務員的綜合職能機構。
(二)公務員管理機構的設置原則
一般來說,公務員管理機構的設置必須貫徹精幹、整體效能、協調一致和適度的原則。
精幹,是指在保證管理功能完備的前提下,內設機構不宜過多,關系要順暢,職責要明確:人事機構的管理人員要精幹;人事管理的辦事程序要簡化、便捷。
整體效能,是指政府綜合人事管理機構的設置要便於開展工作,便於人事管理過程的實施,其內設機構要繁簡適當,職能分工要合理,職責要明確。政府各部門的內設人事管理機構也要便於操作。
總之,政府人事管理的機構設置,要通過科學的部門職能分解和層級分工,不僅實現人事管理的高效運作,而且要為政府整個行政系統的高效運行提供組織與制度保證。
⑻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這個單位怎麼樣,是什麼編制呀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直屬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福利待遇較好。
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立一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縣(市)不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前款規定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條件的縣(市)設立分支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與其分支機構應當實行統一的規章制度,進行統一核算。
(8)市住房管理中心待遇擴展閱讀: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職責:
(一)編制、執行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
(二)負責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
(三)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核算;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
(五)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和歸還;
(六)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七)承辦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指定受委託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委託銀行)。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委託受委託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結算等金融業務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繳存、歸還等手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與受委託銀行簽訂委託合同。
⑼ 武漢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怎麼樣
簡介:武漢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前身為「武漢市經濟適用住房發展中心」, 2007年7月更名為「武漢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2008年7月正式掛牌成立。
注冊資本:146萬人民幣
⑽ 安置交流,地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怎麼樣
根據《住房公積金抄管理襲條例》第24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償還購建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3、租賃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一定比例的;
4、離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職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9、管委會依據相關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總結:該條例第25條規定,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