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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住房公積金管理

發布時間:2021-01-19 12:16:25

1. 浙江省公務員的住房公積金有多少

浙江省公務員的住房公積金繳納的多少是根據工資總額來定的,可以乘一個系數,現在規定最高系數為2.75。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1.何時開始繳存:
第十五條 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2.個人和單位的如何繳存:
第十六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一般來說,個人繳存比例和單位繳存比例相同,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個人和單位按1:1繳存!
3.繳存基數
第十七條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4.繳存比例
第十八條 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過去一般是5%-13%,一般在8%左右!但是現在比例都有所提高,天津提高到9%了,最高不超過15%!

2. 浙江省嘉興市住房公積金繳納比例

記得應該是工資的12%。如企業困難可申請降低比例。具體文件請在嘉興公積金管理中心網站找,我就不幫你找了。http://www.jxgjj.com/

3. 浙江省公積金上班時間

浙江省公積金中心各網點上班時間如下:

1、城西網點(古墩路97號浙商財富中心2號樓三樓):全月受理業務(雙休日、法定節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3:30—16:30;

2、鳳起路網點(鳳起路619號辦事大廳):全月受理業務(雙休日、法定節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其中13:00—14:00為值班窗口);

3、錢江新城網點(江干區市民街196號聖奧商務大廈一樓農業銀行內):全月受理業務(雙休日、法定節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4、下沙網點(下沙經濟開發區6號大街新加坡科技園中信銀行內):全月受理業務(雙休日、法定節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00(其中提取業務截止到15:30)。

(3)浙江住房公積金管理擴展閱讀

浙江省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公積金所需材料

1、建房許可證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村鎮規劃建設許可證或區以上部門批準的建房呈報表)等;

2、《浙江省省直單位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書》(單位專管員代辦填寫,支取人本人辦理免填單);

3、繳存人身份證;

4、以配偶或其他直系親屬身份提取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證、結婚證或戶口薄等有效的親屬關系證明。

上述材料請提供原件與復印件,材料審核結果以辦事大廳業務審核為准。

請攜帶本人銀行借記卡(非外資銀行),提取金額將直接打入銀聯卡內。

如委託直系親屬辦理,需提供被委託人身份證和關系證明原件;如需委託其他非直系親屬代辦,需提供被委託人身份證和委託公證書原件。

職工在非本市(杭州市區、蕭山、餘杭、臨安、富陽、建德、桐廬、淳安以外)且非戶籍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

參考資料

便民服務-浙江省直房改公積金信息網

4. 浙江省住房公積金最少交多少

浙江省住房公積金現在最少檔氏銀次應該是浙江住房公積金由職工和單位共同繳費組成,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具體比例由所在地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報省級批准後執行。
浙江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殲源宴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裂陪;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審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批准。

5. 浙江住房公積金能在安徽使用嗎

可以,住房公積金在辦理離職時或買房時可以取。
中華人民區和國國務院令第262號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已經1999年3月17日國務院第1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總理 朱鎔基
1999年4月3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住房建設,提高城鎮居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

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愛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第三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的居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住房公積多久消退和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條 住房公積金的存、貸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經徵求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後,報國務院批准。

第七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中國人民銀行擬定住房公積金政策,並監督執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的指導。

第二章 機構及其職責

第八條 直轄市和省、自治區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應當設立由人民政府負責人和財政、建設等有關部門的負責人以及工會代表、專家組成的信心委員會,作為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

第九條 住房委員會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一)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管理措施,並監督實施;
(二)根據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擬訂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繳存比例;
(三)確定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
(五)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第十條 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的居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應當按照精減、效能的原則,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

縣(市)原則上不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確需設立的,應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住房公積金管理體制中心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

第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職責:

(一)編制、執行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
(二)負責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
(三)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核算。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
(五)負責住房公積金保值和歸還;
(六)編制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七)承辦住房委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委託住房委員會指定的銀行(以下簡稱受委託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結算等金融業務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繳存、歸還等手續。

住房化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與受委託銀行簽訂委託合同。

第三章 繳存

第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委託銀行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

單位應當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經信心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後,到受委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的繳存賬戶設立手續。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建立職工住房化積金明細帳,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等情況。

第十四條 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選手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單位合並、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立的,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到信心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並自辦妥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填充存手續。

第十五條 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第十六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外負擔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台票繳存額外負擔為職工本上一年度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七條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八條 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五;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市審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單位應當於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住房公積金專戶,由受委託銀行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二十條 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

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定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並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報住房委員會批准後,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

第二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照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

第二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

第二十三條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按照下列規定列支;

(一)機關在預算中列支;
(二)事業單位由財政部門核定收支後,在預算或者費用中列支;
(三)企業在成本中列支。

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戶口遷出所在的市、縣或者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列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鐵,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補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

職式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第二十六條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在住房公積金貸款。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做出予貸款或者不準體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代款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住房公積金貨款的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申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

第二十八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保證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的前提下,經住房委員會批准,可以將住房公積金用於購買國債。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擔保。

第二十九條 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應當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託銀行開立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管理費用和建設城市廉租住房的補充資金。

第三十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由住房管理中心按照規定的標准編制全年預算支出總額,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准後,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級財政,上本能財政撥付。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級財政部門按照略高於國家規定的事業單位費用標准制定。

第五章 監督

第三十一條 地方有關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向本級人民政府的住房委員會通了。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時,應當徵求財政部門的意見。
住房委員會在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時,必須有財政部門參加。

第三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編制的住房公積金年度預算、決算、應當經財政部門審核後,提交住房委員會審議。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每年定期向財政部門和住房委員會報送財務報告,並將財務報告和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四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職工有權督促單位按時履行下列義務:

(一)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登記或者變更、注銷登記;
(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轉移或者封存;
(三)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三十五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督促受委託銀行及時辦理委託合同約定的業務。

受委託銀行應當按照委託合同的約定,定期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供有關的業務資料。

第三十六條 職工、單位有權查詢本人、查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情況,住房公積金賬戶骨的存儲余額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受委託銀行復核工業;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瓣,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重新復核。受委託銀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職工有權揭發、檢舉、控告挪用住房公積金的行為。

第六章 罰則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打罵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挪用住房公積金的,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積金;有違法所得的,沒有違法所得,並入住房公積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擔保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一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的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商國務院建設行政部門制定。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施行前尚未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和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的單位,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6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繳存登記,並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6. 五月1號浙江省住房公積金網上可以提取嗎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1、離休、退休的;2、部分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呼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未再就業的;
3、因工作調動戶口遷出杭州市行政區域或出境定居的;
4、非本縣市戶口(自杭州市行政區域外)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5、職工因辭職、下崗、辭退、開除或單位破產等原因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其賬戶內住房公積金轉入公積金管理中心封存戶,封存期滿3年或女職工年齡滿40周歲、男職工年齡滿45周歲仍未重新就業的;
6、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二)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上年結轉余額。
1、購、建、大修具有自有產權的自住住房的;
2、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3、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部分;
4、職工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或遇其他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提取程序
(一)申請人到自治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及下設的奎屯市分中心(以下簡稱分中心)、管理部領取《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書》和《個人住房公積金支取書》;
(二)申請人憑提取資料,向單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積金和申請,所在單位應予以核實,出具《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書》,並加蓋單位預留銀行印鑒;
(三)申請人憑提取的資料原件及復印件和單位出具的《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書》和《個人住房公積金支取書》,到管理中心及下設的分中心、管理部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四)封存戶內的職工符合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的,憑申請人本人留存的封存手續原件及復印件直接到管理中心及下設的分中心、管理部辦理;
(五)經審批符合提取條件的,申請人憑身份證和管理中心及下設的分中心、管理部批準的《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書》到受託銀行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九條提取公積金所需的基本資料
(一)提取住房公積金時,須提供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單位出具的《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書》及相關證件的原件及復印件;
(二)職工夫妻一方提取配偶住房公積金余額的,須提供本人身份證、結婚證和配偶的身份證以及配偶簽署的授權委託書;
(三)職工委託單位財務人員辦理提取的,須提供職工本簽署的授權委託書,代辦人身份證及委託人單位證明;
(四)職工委託除其配偶及單位財務人員以外的他人提取住房公積金和,須提供職工本人簽署的授權委託公證書,委託人的身份證、代辦人身份證。

7. 浙江交的住房公積金能在外省買房嗎

可以的。

貸款來人申請住房源公積金貸款需到銀行提出書面申請,填寫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表並如實提供下列資料:

  1. 申請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

  2. 申請人及配偶身份證明(指居民身份證、常住戶口簿和其他有效居留證件),婚姻狀況證明文件;

  3. 家庭穩定經濟收入證明及其它對還款能力有影響的債權債務證明;

  4. 購買住房的合同、協議等有效證明文件;

  5. 用於擔保的抵押物、質物清單、權屬證明以及有處置權人同意抵押、質押的證明,有關部門出具的抵押物估價證明;

  6. 公積金中心要求由第三方擔保人做擔保,並繳納擔保費用,由借款人、貸款人及第三方擔保人共同簽訂三方合同;

  7. 公積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8. 浙江省住房公積金是怎麼計算的

浙江省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為單位、個人各12%。以職工年度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5%-12%的比例計算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對於不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的單位,可在12%繳存比例的基礎上,適當提高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但最高不超過18%。相關情況如下
一、住房公積金的單位都將應以職工本人年度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職工年度月平均工資在市區最低工資標准及其以上的按實計繳,高於最高標準的按最高計繳。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工資基數統一按照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計算,具體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二、對於按正常比例繳存住房公積金有困難的單位,連續2年經營虧損、難以按正常比例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可經職代會或工會討論通過,報市住房公積金管委會辦公室批准,可適當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連續虧損3年以上的單位,經職代會或工會討論通過,報市住房公積金管委會辦公室批准,可暫緩一年繳存住房公積金
三、按最低工資標准領取工資的職工,經職工本人申請,所在單位同意,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核准,職工個人可以免繳住房公積金(個人部分),但職工所在單位應按照規定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單位部分)。
四、在繳存期限方面,提高和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緩繳住房公積金以及個人免繳住房公積金的期限均為一年。到期時,符合條件需要繼續提高、降低繳存比例、緩繳和個人免繳的,應當按規定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提示:申報年度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調整的單位,既可在網上直接辦理,也可拷貝單位年度調整數據文件,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事大廳窗口辦理。辦理時間為6月24日至7月15日,所有單位應先做好年度基數調整工作,再辦理7月份變更業務。

9. 浙江省直單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單位地址在哪

辦事大廳在鳳起路619號(花中城宴會廳斜對面),還有一個浙江省省直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在浙西湖區寶石一路3號省直房改辦。公交車可以選擇在省府路或者環城西路下車,換成西路有鳳起路十四中,走過來一點路,其實也是很好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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