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母親是遼寧省離休老幹部,住在父親單位沈陽軍區分配的住房內。地方單位從未分配住房。她應該享受那些補貼
離休幹部住房到位不到位,不是單獨計算的,是夫妻二人已享受的面積合並計算的。文件如下,你自己對照一下
中共遼寧省委辦公廳、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遼寧省省直機關住房委員會《關於遼寧省省直機關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實施方案》的通知
【頒布機構】 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中共遼寧省委辦公廳
【發 文 號】 遼委辦發[2004]40號
(八)對2000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無房職工(以下簡稱無房老職工),採取購房一次性補貼與按月補貼相結合的方式。無房老職工領取按月住房補貼須符合如下規定:職工本人、配偶、職工家庭均未承租過公有住房,均未享受過政府或單位提供的包括支付採暖費等形式的住房福利。有房面積為零或未達到規定標準的老職工(含離退休人員),按規定面積標准與實際有房面積的差額發放購房一次性補貼。有房面積達到規定標準的職工不發放購房補貼。
住房補貼原則上不直接發給個人,在職工購買住房時以轉賬方式支付。購房一次性補貼實行輪候制,按照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綜合考慮職工的工齡、職務等因素,確定職工的購房一次性補貼發放順序。職工用自有資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商品房或進入住房交易市場的舊房時,可在輪候制前提下,經省直機關住房委員會辦公室履行審批手續後,不再以劃撥形式支付,將購房一次性補貼發放給購房職工個人。
(九)老職工有房面積核定
下列住房面積均核定為職工有房面積:
1.職工(含離退休人員,下同)及其配偶承租的公有住房面積;
2.職工及其配偶以房改成本價或標准價購買的公有住房面積。
3.按照城市房屋拆遷政策實行拆遷安置的住房建設面積,實行貨幣補償的,計算器貨幣補償金額面積;
4.職工及其配偶以城市家庭住房平均負擔參加集資建房的房屋建設面積;
5.購買安居工程住房或單位自主職工及其配偶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面積減去扣除面積的部分(扣除面積=[職工符合政策規定的達標面積內房屋款-職工按當年房改成本價購房房價款]÷所購住房總價值款×所垢住房面積);
6.其他享受政府或單位提供優惠政策取得的住房和應按達標計算的住房面積。
下列住房面積不核定為職工有房面積:
1.職工全額出資以市場價購買的住房和以市場租金承租的住房;
2.已按政策規定補交房價款購買的超標部分公有住房面積;
3.職工及其配偶以繼承、受贈等方式取得的私有住房。
職工及其配偶雙方分配的公有住房面積合並計算為有房面積,包括已經更名、過戶的住房(不含交回的住房),兩處以上住房累計已經達到住房面積標準的,原則上不再發放購房補貼。
(十)職工購房一次性補貼額按每平方米建築面積補貼額與按標准核定的職工購房補貼面積的乘積計算。
每平方米建築面積補貼額為基準補貼額和工齡補貼額之和。根據所在城市上年職工平均工資、當年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價格、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等因素決定年度基準補貼額和工齡補貼標准,由省直機關住房委員會每年定期公布。2001年度基準補貼額為每平方米760元;工齡補貼標准為每平方米每年7元。
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前的工作年限為購房工齡(即1993年底之前的工齡)。
(十一)無房老職工2000年底以前工作年限內的住房補貼,採取購房一次性補貼方式。職工購買住房時,應提前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按屆時補貼標准領取購房一次性補貼。省直在沈機關無房老職工2000年底以前工作年限內的購房一次性補貼額計算公式如下:
(每平方米基準補貼額+每平方米工齡補貼標准×職工購房工齡)×2000年底前職級面積標准÷32×職工2000年底前的實有工作年限
公式中的「32」為職工平均工作年限。
無房老職工在2001年1月1日後工作年限內的住房補貼按月發放,按致公黨月基本工資乘以年度月補貼系數計發。2001年按月補貼系數為0.40。無房老職工按月發放的住房補貼存入省直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在受託銀行開設的本單位住房公積金專用賬戶中「職工按月住房補貼分戶」比照公積金管理。
(十二)對住房面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老職工(含離退休人員),發放差額購房一次性補貼。省直在沈機關住房未達標老職工差額購房一次性補貼按屆時補貼標准計算,公式如下:
(每平方米基準補貼額+法平方米工齡補貼標准×職工購房工齡)×(住房補貼面積標准-有房面積)
工齡滿25年的老職工,購房一次性補貼在發放時一次結清。工齡未滿25年的老職工,按照實際工作年限發放,可在與其所在單位簽訂借款協議並在購房同時辦理住房產權抵押登記手續後,預支差額年限的購房一次性補貼,以今後的工作年限逐年抵扣。職工如調離省直機關,須由調入單位或職工本人一次性償還預支的尚未抵扣的購房一次性補貼;職工如不能償還未抵扣的購房一次性補貼,應遷出所購住房。
(十三)單位計算、發放購房一次性補貼時,另加補貼總額5%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共用設備維修基金。按月計發的住房補貼已含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功用設備的維修基金補貼。
(十四)職工住房補貼按下列建築面積標准執行:
正副廳局級及教授、研究員、教授級高級工程師或相應職級人員140平方米;正副處級及副教授、副研究員、高級工程師或相應職級人員105平方米;科級、科級以下和講師、助理研究員、工程師及以下職級人員85平方米;新參加工作職工60平方米。
技術工人中的初、中級工和25年以下(含25年)工齡的普通工人60平方米;技術工人中的高級工、技師和25年以上工齡的普通工人85平方米;技術工人中的高級技師105平方米。
紅軍、抗日、解決戰爭時期的老同志,可在原補貼面積標准基礎上分別增加21、14、7平方米。
職工取得住房補貼後,其實際購房面積可根據家庭經濟承受能力自主決定。
的審核情況、各部門住房狀況以及售房資金收入、無房和未達標的職工人數,新參加工作的職工人數、單位住房資金劃轉情況,審批確定住房補貼年度計劃。同時,要把住房補貼納入單位住房基金預算,嚴格執行單位住房基金預、決算制度。
『貳』 我父親是47年參加工作的離休老幹部(企業離休),17級,現在是正處級。拜問關於住房待遇問題,謝謝啊
按照1992年正處級住房標准(各省市有標准規定),不夠面積部分,按(當時面積單價標准+截止到當時的工齡)x面積差數進行一次性補助,以後就不再管了。
『叄』 軍隊退休幹部異地移交北京如何結算住房補貼
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住房制度改革實施辦法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批準的民政部、財政部、總政治部《關於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住房制度改革問題的通知》(民安發[1993]9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住房(含退休志願兵住房,下同)和附屬建築產權的歸屬,原則上按照建房計劃和投資來源劃分。列入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安置住房建設計劃且由中央財政投資的住房,其產權屬於中央所有;其他的住房,按投資來源確定產權歸屬。
第三條產權屬於中央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的住房和附屬建築,委託各地安置部門進行管理。其中與部隊換建換住和與部隊營院設施不能分開的住房,暫由軍隊負責管理;家屬單位代建的住房,暫由代建單位負責管理。
第四條產權屬於中央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住房和附屬建築,委託各地安置部門辦理產權登記、清查、統計工作。今年先對第一、二、三批安置計劃建成的住房產權進行登記。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財政廳(局)將住房產權登記表(見附件一)於1994年10月底前上報民政部、財政部。今後建成的住房,每年十二月底前進行一次產權登記上報工作。產權登記工作的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五條居住房產權為中央所有的(含產權歸軍隊所有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住房租金和住房補貼標准,按軍隊規定標准執行(見附件二、三)。超標准住房面積的計租辦法,由各地參照軍隊房改辦法的有關規定,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第六條居住房產權為地方所有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其住房租金按安置地政府的規定標准執行,租金減免(包括遺屬住房租金減免)按軍隊有關規定執行(見附件四、五)。住房補貼,地方房改辦法規定的標准低於軍隊的,按軍隊房改規定的補貼標准發給。地方規定的標准高於軍隊標準的,憑住房產權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按地方房改辦法規定的補貼標准執行。
第七條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住房補貼,不作為計發個人生活待遇有關費用的基數。住房補貼經費,按現行財政管理體制,分別由中央和地方財政解決。
第八條自購、自建住房和維修擴建私房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不交納住房租金,不享受住房補貼。
第九條為軍隊離休退休幹部服務的工作人員的住房制度改革,按地方房改規定執行。其他租用屬於中央產權住房的人員租金標准為:地方房改規定的標准高於軍隊標準的,按地方規定的標准收取房租,軍隊規定的標准高於地方的,按軍隊標准收取房租。
第十條產權屬於中央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的住房出售問題,由民政部、財政部、總政治部根據國家和軍隊的房改政策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產權屬於中央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住房租金收入和售房資金管理辦法,由財政部、民政部另行規定。
附件:一、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住房產權登記情況統計表(一、二)(略)
二、總後勤部《關於軍隊住房租金計算辦法》([1992]5號)
三、總後勤部《關於發放住房補貼和實行公積金的辦法》([1992]6號)
四、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印發《關於軍隊家屬住房有關問題的處理規定》([1991]後聯字9號)
五、總後勤部基建營房部《關於軍隊家屬住房有關問題的處理規定》若干問題的解釋([1991]營房字第287號)
『肆』 求助:有誰知道軍隊離休老幹部住房待遇政策的有關規定謝謝!
1 999年中央軍委《進一步深化軍隊住房制度改革方案))(【199919號)和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軍官文職幹部士官住房補貼暫行辦法))([2 0001後財字第18號),以及以後下發的有關文件,對軍隊離退休幹部實行住房補貼的若干問題作了具體規定。
住房補貼,是指軍隊以貨幣形式給予軍{官、文職幹部、士官和軍,隊離退休幹部及退休士官住房消費的經濟補償。軍隊離退休幹部享受住房補貼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1999年軍隊住房制度改革時未按房改成本價、標准價、安居工程房價購買住房或者未參加集資建房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退休士官,均可按規定享受住房補貼。
具體的內容你看參考吧
『伍』 退休的人什麼時候領住房補貼
住房補貼最初是屬於用人單位給職工的福利,並沒有強制性。如果你的工作單位有此福利的話,那麼一定要好好珍惜。根據國家制定的相關政策來說,住房補貼已經停止分配住房實物,在逐步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
我們應該知道,並不是退休幹部都可以領取住房補貼。如果夫妻雙方或一方享受過實物住房分配,包括房改房,聯建房,團購房等福利房,並且其中的房子達到了國家標准95平方的人員均不能領取住房補貼。租房補貼採取分步實施的辦法。真是分配給離休幹部,然後再是退休幹部之後,再是通過公考公招的在職人員,最後才是過渡性人員及事業人員。其中離休幹部和退休幹部的住房補貼是一次性領取,而在職人員的住房補貼則是按月發放。
『陸』 哪些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可享受住房補貼
凡未按房改成本價、標准價、安居工程房價購買住房或未參加集資建房,並准備用經濟住房價格、市場價格購買住房或自理住房時,可申請住房補貼。已經租住安置住房的,不能申請住房補貼。
『柒』 軍隊退休幹部移交地方後軍隊原有住房處理
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住房制度改革實施辦法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批準的民政部、財政部、總政治部《關於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住房制度改革問題的通知》(民安發〔1993〕9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住房(含退休志願兵住房,下同)和附屬建築產權的歸屬,原則上按照建房計劃和投資來源劃分。列入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安置住房建設計劃且由中央財政投資的住房,其產權屬於中央所有;其它的住房,按投資來源確定產權歸屬。
第三條 產權屬於中央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的住房和附屬建築,委託各地安置部門進行管理。其中與部隊換建換住和與部隊營院設施不能分開的住房,暫由軍隊負責管理;家屬單位代建的住房,暫由代建單位負責管理。
第四條 產權屬於中央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住房和附屬建築,委託各地安置部門辦理產權登記、清查、統計工作。今年先對第一、二、三批安置計劃建成的住房產權進行登記。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財政廳(局)將住房產權登記表(見附件一)於1994年10月底前上報民政部、財政部。今後建成的住房,每年十二月底前進行一次產權登記上報工作。產權登記工作的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五條 居住房產權為中央所有的(含產權歸軍隊所有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住房租金和住房補貼標准,按軍隊規定標准執行(見附件二、三)。超標准住房面積的計租辦法,由各地參照軍隊房改辦法的有關規定,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第六條 居住房產權為地方所有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其住房租金按安置地政府的規定標准執行,租金減免(包括遺屬住房租金減免)按軍隊有關規定執行(見附件四、五)。住房補貼,地方房改辦法規定的標准低於軍隊的,按軍隊房改規定的補貼標准發給。地方規定的標准高於軍隊標準的,憑住房產權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按地方房改辦法規定的補貼標准執行。
第七條 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住房補貼,不作為計發個人生活待遇有關費用的基數。住房補貼經費,按現行財政管理體制,分別由中央和地方財政解決。
第八條 自購、自建住房和維修擴建私房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不交納住房租金,不享受住房補貼。
第九條 為軍隊離休退休幹部服務的工作人員在住房制度改革,按地方房改規定執行。其他租用屬於中央產權住房的人員租金標准為:地方房改規定的標准高於軍隊標準的,按地方規定的標准收取房租,軍隊規定的標准高於地方的,按軍隊標准收取房租。
第十條 產權屬於中央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的住房出售問題,由民政部、財政部、總政治部根據國家和軍隊的房改政策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產權屬於中央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住房租金收入和售房資金管理辦法,由財政部、民政部另行規定。
附件:一、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住房產權登記情況統計表
(一、二)(略)
二、總後勤部《關於軍隊住房租金計算辦法》(〔1992〕5號)
三、總後勤部《關於發放住房補貼和實行公積金的辦法》 (〔1992〕6號)
四、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印發《關於軍隊家屬住房有關問題的處理規定》(〔1991〕後聯字9號)
五、總後勤部基建營房部《關於軍隊家屬住房有關問題的處理規定》若干問題的解釋(〔1991〕營房字第287號)
附件:軍隊住房租金計算辦法(摘要)(總後勤〔1992〕5號文件)
『捌』 黑龍江省離退休老幹部住房補助問題
一、企業離休人員待遇調整,按當地機關單位同類離休人員標准調整。全省統一調整時,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統一下發文件,不統一調整時按當地規定的標准執行。哈爾濱鐵路局在外省的離休人員按其所在地標准執行。 二、根據(黑政辦發[2006]75號)精神,全省企業離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范圍、時間、標准如下: 2006年6月30日前已辦理離休手續的企業離休人員,從2006年7月1日起增加養老金。廳級每人每月增加1220元;副廳級每人每月增加940元;處級每人每月增加670元;副處級每人每月增加490元;科級以下每人每月增加350元。 三、在國家規定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實施范圍的企業離休人員,按照《黑龍江省完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制度的實施意見》(黑政辦發[2006]75號)執行。具體按當地人事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 四、根據省人事廳口頭通知,從2007年1月起為企業離休人員調整住房補貼基數。按上述規定調整後的基本養老金總額減去調整前的住房補貼數額,再乘以住房補貼比例即為調整後的住房補貼。當地機關單位沒有調整的企業離休人員也不調整。 五、以上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和住房補貼以及艱苦邊遠地區津貼,作為增發企業離休人員1-2個月生活補貼的基數,按執行時間不同分別列入不同年份生活補貼基數。 六、從2007年1月1日起,對企業離休人員因病死亡後撫恤金進行調整。即2007年1月1日及以後因病死亡的企業離休人員撫恤金由原來的基本養老金的60%的10個月調整為基本養老金的60%的20個月。 七、資金渠道: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企業離休人員,調整待遇所需資金從統籌基金中支付;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企業離休人員,調整待遇所需資金按原渠道解決。 八、審批辦法:縣(市)的企業離休人員待遇調整由市(地)勞動保障部門審批;農墾、森工系統企業離休人員待遇調整由農墾、森工系統勞動保障部門審批。中直行業、煤炭、軍工企業離休人員待遇調整,由省勞動保障廳審批,企業分別填報《中直行業、煤炭、軍工企業離休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審批名冊》和《中直行業、煤炭、軍工企業離休人員調整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審批名冊》。住房補貼和撫恤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有關規定核准發放。 九、各市地、系統勞動保障部門,要積極主動與當地市、縣人事部門取得聯系,依據當地機關單位相關規定及時調整審批企業離休人員待遇。
『玖』 軍隊離退休幹部住房標準是
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休退休
幹部住房制度改革實施辦法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批準的民政部、財政部、總政治部《關於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住房制度改革問題的通知》(民安發[1993]9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住房(含退休志願兵住房,下同)和附屬建築產權的歸屬,原則上按照建房計劃和投資來源劃分。列入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安置住房建設計劃且由中央財政投資的住房,其產權屬於中央所有;其他的住房,按投資來源確定產權歸屬。
第三條產權屬於中央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的住房和附屬建築,委託各地安置部門進行管理。其中與部隊換建換住和與部隊營院設施不能分開的住房,暫由軍隊負責管理;家屬單位代建的住房,暫由代建單位負責管理。
第四條產權屬於中央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住房和附屬建築,委託各地安置部門辦理產權登記、清查、統計工作。今年先對第一、二、三批安置計劃建成的住房產權進行登記。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財政廳(局)將住房產權登記表(見附件一)於1994年10月底前上報民政部、財政部。今後建成的住房,每年十二月底前進行一次產權登記上報工作。產權登記工作的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五條居住房產權為中央所有的(含產權歸軍隊所有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住房租金和住房補貼標准,按軍隊規定標准執行(見附件二、三)。超標准住房面積的計租辦法,由各地參照軍隊房改辦法的有關規定,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第六條居住房產權為地方所有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其住房租金按安置地政府的規定標准執行,租金減免(包括遺屬住房租金減免)按軍隊有關規定執行(見附件四、五)。住房補貼,地方房改辦法規定的標准低於軍隊的,按軍隊房改規定的補貼標准發給。地方規定的標准高於軍隊標準的,憑住房產權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按地方房改辦法規定的補貼標准執行。
第七條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住房補貼,不作為計發個人生活待遇有關費用的基數。住房補貼經費,按現行財政管理體制,分別由中央和地方財政解決。
第八條自購、自建住房和維修擴建私房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不交納住房租金,不享受住房補貼。
第九條為軍隊離休退休幹部服務的工作人員的住房制度改革,按地方房改規定執行。其他租用屬於中央產權住房的人員租金標准為:地方房改規定的標准高於軍隊標準的,按地方規定的標准收取房租,軍隊規定的標准高於地方的,按軍隊標准收取房租。
第十條產權屬於中央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的住房出售問題,由民政部、財政部、總政治部根據國家和軍隊的房改政策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產權屬於中央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住房租金收入和售房資金管理辦法,由財政部、民政部另行規定。
附件:一、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住房產權登記情況統計表(一、二)(略)
二、總後勤部《關於軍隊住房租金計算辦法》([1992]5號)
三、總後勤部《關於發放住房補貼和實行公積金的辦法》([1992]6號)
四、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印發《關於軍隊家屬住房有關問題的處理規定》([1991]後聯字9號)
五、總後勤部基建營房部《關於軍隊家屬住房有關問題的處理規定》若干問題的解釋([1991]營房字第28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