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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違規繳納住房補貼

發布時間:2021-01-19 08:06:50

1. 行政事業單位工資中「交通補貼」、「住房補貼」、「物業補貼」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1. 交通補貼:

    一般企業的員工獲取的交通補貼是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按照《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規定,「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訊待遇,已經實行貨幣化改革的,按月按標准發放或支付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通訊補貼,應當納入職工工資總額,不再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應該納入工資總額計算個人所得稅。

2. 住房補貼:

住房補貼要繳納個人所得稅。關於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養老保險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文件規定,企業以現金形式發給個人的住房補貼、醫療補助費,應全額計入領取人的當期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3. 物業補貼:

物業補貼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物業補貼屬於工資性收入,需要計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1)單位違規繳納住房補貼擴展閱讀:

2013年11月26日,《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公布。條例規定,"堅持社會化、市場化方向改革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公務用車實物配給方式"。中國的公車改革終於塵埃落定。

2014年7月16日,《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方案》和《關於全面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正式發布,中國公車改革全面推開。

根據方案,2014年底前,中央和國家機關應力爭基本完成公車改革;2015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地方黨政機關公車改革;用2至3年時間,公車改革全面完成。

方案規定,取消一般公務用車,保留必要的執法執勤、機要通信、應急、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和按規定配備的其他車輛。中央和國家機關每個單位可保留5輛以內機要通信、應急用車。

《方案》明確,改革後行政區域內普通公務出行方式由公務人員自行選擇,實行社會化提供,適度發放公務交通補貼。中央和國家機關補貼標准為司局級每人每月1300元,處級每人每月800元,科級及以下每人每月500元。

邊疆少數民族地區和其他邊遠地區補貼標准不得高於中央和國家機關標準的150%,一般地區不高於130%,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內不同地區補貼標准差距不得超過20%。

參考資料:交通補貼-網路

2. 離職後單位要求退還住房補貼才辦離職證明,怎麼解決

在員工依法辦理離職還交接手續後,用人單位必須為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即離職證明),同時勞動者的工資、押金和經濟補償是必須結清。用人單位不得隨意扣減或者拖欠,當事人可以在辦理離職手續時要求結清。否則當事人可以去勞動局申訴或者舉報用人單位的違法違規行為。
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3. 單位為個人繳納的住房補貼要不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單位為個人繳納的住抄房補貼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工資、薪金所得在個稅起征點上的都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各項社會保險金(五險一金)都不列入繳納個人所得稅的范圍。
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4. 單位已繳納住房公積金還能給職工發放住房補貼嗎

原則上不允許,但是針對未實行公積金制度前參加工作的老員工可以按照未繳納公積金工作年限給予補貼,有這方面政策。

5. 企業單位繳納住房公積金卻沒有自有住房 可否能享受什麼住房補貼

住房補貼制度98年就取消了,現在有些單位自己制定了住房福利制度,但屬於單位行為,不是統一的標准。公積金的話各地有各地規定,如果沒有住房,各地都統一執行的也就是租房憑發票提取公積金,其他要看具體地區的相關政策。

6. 單位漏繳了住房補貼怎麼辦

單位和職工未按時繳存和漏繳住房公積金的,應到經辦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補繳手續。 補繳的具體程序:
1、單位欠繳、漏繳部分職工住房公積金時,應對欠繳、漏繳職工的住房公積金應採取個人補繳。 單位補繳個人住房公積金時,應根據職工補繳金額填寫"住房公積金補繳清冊"和"匯繳書"(註明補繳月份)並開具轉帳支票,到經辦行辦理補繳手續。 經辦行復核無誤後,將其中一聯"匯繳書"、"補繳清冊"加蓋經辦行印鑒後退還單位。
2、單位未按繳存月份及時繳存住房公積金,應對欠繳的住房公積金進行集體補繳。 單位按欠繳住房公積金月份順序補繳時,應按欠繳月份逐月填寫"匯繳書"(人員有變化的還需填寫"變更清冊"),註明補繳月份,按照住房公積金正常匯繳的程序辦理。 長期欠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也可以在正常匯繳當月住房公積金的同時,補繳以前月份所欠職工住房公積金。正常匯繳時按匯繳程序辦理;補繳時需將單位應補繳住房公積金的職工逐個填寫"補繳清冊",按個人補繳程序辦理。

7. 事業單位的住房補貼要交個稅嗎

具體請咨詢主管稅務所。我是北京的,地稅面向中央在京的機關事業單位下發的個稅輔導手冊上寫的是住房補貼免稅

8. 一方所在單位已享受住房補貼,另一方還能享受嗎

似乎可以享受住房補貼,建議你自己仔細看看如下北京市的住房補貼政策相關文件:
《關於北京市機關事業單位職工住房補貼計發及有關紀律規定等問題的通知》[2003]京房改辦字第078號;(略)
北京市行政機關和與財政有經費繳撥關系事業單位住房補貼發放中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2004〕京房改辦字第258號
(注意這條:職工在2003年9月9日(含)078號文印發後因與有房職工結婚而以含有國家或單位補貼的租金、售價承租或購買的住房不核定為職工住房面積;)
各有關單位:
為了更好地落實《關於北京市機關事業單位職工住房補貼計發及有關紀律規定等問題的通知》([2003]京房改辦字第078號,以下簡稱078號文),保證住房補貼工作的順利實施,現就行政機關和與財政有人員經費繳撥關系事業單位職工住房補貼發放中有關具體問題通知如下:
一、住房補貼發放對象為在職、在編的無房和住房未達標職工。
二、下列工資計入基本工資:
1、公安幹警警銜津貼;
2、中小學教師、護士工資標准提高10%的部分。
三、試用期(學徒期、熟練期、見習期、執行初期工資)的無房職工,以試用期(學徒期、熟練期、見習期、執行初期工資)工資標准作為計發住房補貼的基數,其中學徒期、熟練期計發住房補貼的工資為臨時工資與獎金或津貼參考額之和。
四、行政機關、事業單位按幹部管理許可權明確享受待遇的人員,按明確的待遇確定其住房補貼面積標准,其中屬於無房的,按其現執行的基本工資計發住房補貼。
五、事業單位同時具有行政職務和專業技術職務的職工,或同時具有行政職務(或專業技術職務)和工人技術等級的職工,按其現執行基本工資的職務(或崗位)確定其住房補貼面積標准,其中屬於無房的,按其現執行的基本工資計發住房補貼。
六、無房職工讀研究生(含碩士、博士)期間計算連續工齡的,其讀研究生期間的住房補貼按照其上學前一個月的基本工資計發。職工上學前不在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比照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同類人員的基本工資確定。
七、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前的工齡按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當年與參加工作當年之差確定(如職工1990年參加工作,1995年建立住房公積金,其建立住房公積金前的工齡=1995-1990=5年);1993年以前已按標准價優惠辦法購房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前的工齡按職工第一次購房當年與參加工作當年之差確定。
八、事業單位1998年12月31日前已離退休的無房老職工,且屬於中級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的,其1998年月均基本工資按440元計算。
九、
職工離婚的,離婚前夫婦雙方以含有國家或單位補貼的租金、售價承租或購買的住房核定為職工住房面積,職工婚姻狀況有二次以上變化的,按第一次離婚前夫婦雙方以含有國家或單位補貼的租金、售價承租或購買的住房核定住房面積,職工以後在婚姻變化過程中與有房職工結婚,有房職工已按含有國家或單位補貼的租金、售價承租或購買的住房不核定為職工住房面積;職工因其他原因以含有國家或單位補貼的租金、售價承租或購買的住房核定為職工住房面積。
職工在2003年9月9日(含)078號文印發後因與有房職工結婚而以含有國家或單位補貼的租金、售價承租或購買的住房不核定為職工住房面積;因其他原因以含有國家或單位補貼的租金、售價承租或購買的住房核定為職工住房面積。
十、職工及其配偶分得的一套住房,因交納供暖費等原因現承租人或購買人轉為子女、父母或其他人名下的,核定為職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面積,不核定為其子女、父母或其他人的住房面積。
十一、公有住房承租人夫婦雙方去世後,同住人經房屋產權單位同意並按規定辦理租賃變更手續成為承租人的,核定為變更後承租人及其配偶的住房面積。
十二、享受廉租住房政策的無房和住房未達標職工,其家庭退出廉租住房或停發廉租住房租金補貼後,可按規定申領住房補貼。
十三、職工私有住房拆遷後實行公有住房安置的,不論安置的公有住房是按規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標准承租還是以房改成本價、標准價(含標准價優惠)購買,均核定為職工住房面積。
十四、按照城市房屋拆遷、危改政策,對被拆除按房改政策購買公有住房的所有人、公有住房的使用人或標准租私房的承租人,已實行貨幣補償的,按計算貨幣補償金額的建築面積核定職工住房面積。
十五、職工及其配偶按高於當年房改成本價購買安居房(康居房)的,按078號文第(五)條第2款規定核定面積。
十六、職工按《北京市新建住宅補貼出售試行辦法》(京政發[1984]139號)以三分之一價款購買的公有住房核定為職工住房面積。
十七、地下室按建築面積的50%核定為職工住房面積,半地下室按建築面積的70%核定為職工住房面積。
十八、職工及其配偶京外已按國家或單位補貼的租(購)價承租或購建住房的,按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住房所在京外當地商品住宅平均價格與北京市全市商品住宅平均價格之比乘以京外住房核定面積,具體計算公式為:職工住房面積=京外當地商品住宅平均價格÷北京市商品住宅平均價格×京外當地住房核定面積。
十九、軍隊轉業幹部退出原軍產房並已在軍隊領取住房補貼的(包括轉業安置費發給個人的),按078號文第(十七)條規定計算的職工住房補貼總額與職工已在軍隊領取住房補貼總額(包括基本補貼、地區補貼和發給個人的轉業安置費)的差額計發補貼;軍隊轉業幹部屬於無房職工並已在軍隊領取按月住房補貼的,從到地方單位工作起薪之月開始,按本市月住房補貼標准繼續發放按月補貼。
二十、職工填寫《北京市機關、事業單位職工住房補貼申請審核表》,其配偶無工作單位的,由職工本人在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一欄內說明情況,不需要到街道辦事處蓋章。弄虛作假,隱瞞真實情況的,由職工本人承擔責任。
二十一、企業離休幹部住房面積的核定和住房補貼計算等按本通知行政機關離休幹部的有關規定執行,企業離休幹部住房補貼資金仍按078號文第(二十三)條規定和市委組織部等七部門《關於落實我市企業單位無房和住房未達標離休幹部住房補貼問題的通知》(京組通[2003]64號)執行。
二十二、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施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為准。由此引起本通知下發前已計發住房補貼職工的住房補貼額有差異的,可按本通知規定重新計發。

9. 住房補貼需要交稅嗎

需要的,根據規定,取得的住房補貼,應按「其他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適用稅率20%;

這不是薪金,不能按照工資繳納個稅。

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養老保險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144號)第三條規定,應全額計入領取人的當期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拓展資料:

1、國家住房補貼政策規定——不收個人所得稅

我國其實也是個稅收大國,很多收入都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給國家。但是因為個人買房或者租賃房屋得到的住房補貼,則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除此以外,如果在合同期內公司提前跟你解除勞務關系而給的賠償款,也是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的。

2、國家住房補貼政策規定——基本貼補

國家住房補貼政策一般適用於在事業單位工作的人。這部分人除了每月單位和個人會向個人賬戶里繳納住房基金,國家每月還會有不等額的住房補貼提供。住房補貼額度的大小是根據這個人在單位里頭銜的高低來判定的。

3、國家住房補貼政策規定——條件滿足

國家的住房補貼並不是只有在職的員工才能獲得,也不是只要是在職的員工就能獲得住房補貼。只要這個員工沒有住房或者已有的住房面積小於國家規定的標准人均住房面積,那麼這個員工就可以申請國家住房補貼,哪怕已經退休了也可以享受。

4、國家住房補貼政策規定——可以一次性提取

有一部分人在職時是不會用到住房補貼的,但是賬戶里的金額每個月在累積。如果這個人直到退休或者離職,出國或者離開這個城市,那麼,這個人可以去相關機構申請一次性提取這筆住房補貼,同樣也不需要繳稅。

10.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住房補貼單位不給是否違法

這個沒有法律規定,要看當地實際情況。
如果是用人單位主動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單位的原因造成勞動者離職的,單位應當視情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或者勞動合同法規定的需要補償的情形,員工都可以要求給予補償,否則可以去勞動局申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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