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住建局部門職責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城市建設、工程建設,房地產、勘察設計咨詢、物業管理、燃氣、建築等行業以及房屋安全、住房制度改革、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設、住房公積金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組織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標准,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組織編制全市住房發展規劃,負責擬訂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公共租賃住房等安居工程年度實施計劃並監督實施。負責房地產市場和行業管理以及住房租賃工作。
(三)負責推進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工作。負責市人才住房、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的建設、維修、租售和監督管理以及相關基礎資料的信息化和檔案工作。
(四)負責擬訂房屋安全管理的政策、法規和技術標准,統籌指導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承擔全市住房公積金和各級維修基金的監管職責,確保資金安全和有效使用。
(五)負責擬訂工程建設,建築、勘察設計、燃氣、物業管理等行業以及裝配式建築、建築節能、綠色建築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統籌我市工程建設標准化管理工作。
(六)承擔建築市場和建設行業監管職責。規范建築市場,負責勘察設計行業及市場管理。監管全市建設工程(含勘察設計和與工程密切相關的設備材料)招標投標活動。負責建設工程造價和工程合同管理。
(七)承擔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管職責。負責建設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負責工程的施工許可管理。組織或參與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負責對工程質量監督、施工安全監督和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八)負責結建式人防工程從施工報建至竣工驗收階段的質量監督管理。
(九)承擔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職責,負責對建設工程施工使用的消防產品和裝修裝飾材料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十)負責推進建築節能減排工作。負責建設行業科技發展工作。組織制定建設科技推廣、應用政策。負責建築廢棄物排放管理和綜合利用管理工作。管理建築節能專項資金。
(十一)承擔燃氣行業管理和安全監管職責。承擔燃氣管道及設施的安全監管職責。負責組織或參與燃氣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核發燃氣行業經營許可。參與燃氣價格及其他收費標準的制定和調整。
(十二)承擔我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規劃、協調、督促、管理等職責。
(十三)承擔物業管理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
(十四)協調和指導宜居城市建設。
(十五)研究提出住房建設行業人才隊伍建設的政策和措施,並做好組織實施工作。
(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七)職能轉變。市住房建設局應當貫徹高質量發展要求,踐行新發展理念,深入推進住房建設領域改革創新,加強房地產宏觀調控,加大人才住房、保障性住房建設籌集管理力度,全面推動住房新政落地實施,著力解決住房建設領域發展不平衡不充分問題。
(十八)與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職責分工。市住房建設局承擔房地產市場和行業管理工作,根據工作需要,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協助做好相關技術保障和信息共享工作。市住房建設局與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要加強協調配合,建立相關工作機制,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B. 住建局和建設局是一樣嗎
一樣。
建設局是根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內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容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8]11號),設立的住房與城鄉建設部,簡稱為建設局,為國務院組成部門。
1、建設局,又稱住建局,全稱為住房與城鄉建設(規劃)局,縣(或設區)一級主管建設行業的行政部門;
2、住建局--主要是住房、建築的審批規劃發證等;主要是住房、建築的審批規劃發證等。
(2)住房和建設局職責擴展閱讀:
建設局職責調整:
(一)將原建設部的職責劃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二)取消已由國務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取消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個人執業資格行政審批的審查事項。
(四)將指導城市客運的職責劃給交通運輸部。
(五)將城市管理的具體職責交給城市人民政府,並由城市人民政府確定市政公用事業、綠化、供水、節水、排水、污水處理、城市客運、市政設施、園林、市容、環衛和建設檔案等方面的管理體制。
(六)加快建立住房保障體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著力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
(七)加強城鄉規劃管理,推進建築節能,改善人居生態環境,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
C. 城鄉建設委員會的主要職能是什麼
各地城鄉建設部門大同小異,以福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為例,其職能有: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城鄉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起草並組織實施城鄉建設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政策;擬訂全市城鄉建設科技發展規劃。
(二)擬訂全市城鄉市政公用事業的發展規劃和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負責城市道路、橋梁、供水、節水、排水、燃氣、建設檔案、內河管理、戶外廣告和城市景觀建設等行業管理工作;指導全市城市地鐵、軌道交通的建設;負責溫泉的保護和開發利用。
(三)承擔指導全市村鎮建設的責任。指導農村住房建設;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
(四)承擔規范全市工程建設標准體系的責任。指導和監督工程建設標准及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五)承擔監督管理全市建築市場、規范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責任。指導和管理全市建築活動;指導和監督全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的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規范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城市建設和房地產開發等企事業單位資質核准與管理。
(六)承擔全市建築工程和市政公用設施建設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擬訂建築工程質量、建設監理、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擬訂建築業、勘察設計咨詢業的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和管理房屋建築和市政公用設施工程的抗震設防。
(七)承擔推進全市建築節能和污水處理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污水收集和處理工作。
(八)開展城鄉建設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組織協調本市建築企業參與港澳台、國際工程承包和建築勞務合作。
(九)承擔統籌協調建設系統及相關部門的職責。
(十)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福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內設機構
辦公室:
主要職能:
1、綜合協調委機關和直屬單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項落實;
2、負責文電、重要會務、機要和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
3、負責起草、審核委重要文稿;
4、承擔信息、保密、信訪、政務公開、新聞宣傳、督查工作;
5、管理委機關財務、物資、房產和安全保衛等行政事務;
6、指導全市城鄉建設檔案工作。
法規計劃處:
主要職能:
1、編制全市城鄉建設行業推進依法行政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2、組織研究重大的綜合性政策問題;
3、組織起草建設行業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
4、承擔委機關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
5、負責委機關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及清理、匯編工作;
6、指導城鄉建設行業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及備案工作;
7、負責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證件管理的相關工作;
8、指導城鄉建設行業行政許可、行政執法和法制宣傳工作。
9、組織編制全市建設事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
10、組織編制全市建設行業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計劃;
11、負責城鄉建設方面重大課題的研究,提出城鄉建設與發展的指導性建議,組織編制全市建設行業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12、組織開展城建項目研究、收集、規劃指導;負責建立「城建項目庫」;
13、負責組織開展城建項目的前期工作和年度計劃的制訂;
14、參與相關工程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工程設計;
15、負責城建項目招商審查和項目法人的管理工作;
16、負責市政府委託承建的市政項目前期工作;
17、參與城建重大項目工程決算的審定及審計工作;
18、參與制訂有關引進外資進行城市建設的政策措施;
19、負責城鄉建設數據統計、匯總和分析工作;
20、指導、協調、服務建設企業「外引內聯」及參與國際工程承包與勞務合作項目等涉外事項;
21、負責具體聯系協調建設系統及相關單位。
財務審計處:
主要職能:
1、負責委機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2、指導監督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3、負責編制部門預決算、監督直屬單位預算管理;
4、綜合管理城鄉建設行業各項資金、專項經費,管理機關行政事業經費和專項資金;
5、指導監督直屬單位財務工作;
6、負責委系統單位及建設項目的內部審計工作。
建築節能與科技設計處:
主要職責:
1、擬訂全市建築節能、建設科技發展規劃和政策並指導實施;
2、組織實施部、省、市級建築節能示範項目;
3、組織重大科技項目研究開發;
4、組織實施行業國際、國內科技交流和技術合作項目;
5、負責建設行業科研成果的管理和推廣應用;
6、負責全市工程建設標准化管理工作,擬定有關地方技術細則,指導監督國家、行業和地方工程建設標準的實施;
7、擬訂全市勘察設計咨詢行業規劃和政策並指導實施;
8、規范全市勘察設計咨詢行業市場各方主體行為;
9、指導全市勘察設計行業發展技術創新與質量管理;
10、指導和監督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審查工作;
11、指導和監督全市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抗震鑒定和加固工作;
12、指導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工作;
13、參與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初步設計審查工作;
14、配合指導全市城市無障礙建設改造。
審批處:
主要職責:
1、經委領導授權,受各職能處室委託,進駐福州市行政服務中心,統一對外受理委各項行政服務事項;
2、嚴格按照各職能處室確認後的許可標准和領導的批示精神進行符合性審核、許可和轉報;
3、配合各職能處室做好入駐福州市行政服務中心服務許可事項和標準的增、減、變更工作;
4、配合各職能處室處理服務事項辦結後產生的群眾投訴、在現場核查及日常監管時發現的問題;
5、及時學習並配合好各職能處室傳達的上級有關方針政策、重要會議及文件精神,以便有效開展好行政服務事項的受理工作;
6、擬訂全市房地產市場綜合開發有關政策並監督實施;
7、參與擬訂全市住房建設和房地產業的發展規劃;
8、規范房地產開發企業主體行為,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核准;
9、指導、協調、服務建設系統企業「外引內聯」及參與國際工程承包與勞務合作項目等涉外事項。
建築業處:
主要職責:
1、擬定全市建築業改革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
2、制定全市建築工程管理、工程建設監理、建築施工許可以及竣工驗收備案等政策並監督實施;
3、負責全市建築業(含施工、監理、檢測、商品混泥土、招標代理、造價咨詢等)企業資質和從業人員執業資格管理;
4、指導和規范全市建築市場,規范建築施工、建築安裝、室內外裝飾裝修、建築製品、工程造價咨詢和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等建築業各方主體行為;
5、負責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
6、負責建築市場信用體系建設;
7、指導和監督全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
8、指導和管理全市建設工程造價;
9、組織協調本市建築企業參與港澳台、國際工程承包和建築勞務合作。
質量安全監管處:
工作職責:
1、擬訂全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政策並監督實施;
2、負責全市建設工程(房建、市政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
3、負責全市建築機械、起重設備和垂直運輸設備的使用和現場監督管理;
4、組織或參與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
城市建設處:
主要職能:
1、負責全市城市道路、橋梁、路燈、戶外廣告、燈光夜景及景觀工程、市政設施等行業建設管理工作;
2、指導城市管線工程建設;
3、指導全市城市地鐵、軌道交通建設;
4、參與市政建設項目的計劃制定、可行性研究、工程設計審查;
5、負責市政建設項目的監督、推進和竣工備案及移交工作;
6、負責市政設施施工企業的資質或資格管理工作。
市政公用事業處:
主要職能:
1、擬定全市市政公用行業的產業政策、監管措施並組織實施。
2、負責編制公用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專項(業)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3、負責全市燃氣、管網配套等行業建設管理工作;
4、指導規范公用事業體制改革,負責公用行業特許經營管理工作;
5、負責公用行業價格調整的報批工作;
6、指導、監督公用行業的生產運行;
7、指導、監督檢查市政公用事業單位的規范服務工作;
8、負責監督全市市政設施維護和管理;
9、負責市政大、中型項目的計劃制定、養護工作的監督檢查;
10、負責中、小型市政建設項目的協調和技術指導工作。
城市給排水處:
工作職責:
1、負責城市內河綜合整治和開發管理;
2、參與編制城市內河綜合整治規劃和年度建設、維護計劃並組織實施;
3、監督、協調、推進城市內河整治和維護工程;
4、參與編制城市給排水設施的建設規劃和年度建設、維護計劃,指導、監督給排水設施建設與管理;
5、參與編制城市污水處理工程(含管道)建設規劃和年度建設、維護計劃並組織實施,監督、協調、推進城市污水處理工程的建設;
6、負責城市計劃用水、節約用水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溫泉)的開發利用與保護工作。
鎮村建設指導處:
工作職責:
1、指導全市鎮村的建設工作,貫徹執行有關鎮村建設的政策與法規;
2、指導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
3、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
4、指導村鎮建設試點工作;
5、組織農村通用設計圖的編制和推廣;
6、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歷史文化名鎮(村)的申報和修復工程指導工作;
7、配合推動城鄉統籌工作。
人事處:
工作職責:
1、負責委機關及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等工作;
2、負責委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3、擬定並組織實施建設人才教育培訓規劃、負責全市土建類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聘和繼續教育工作;
4、負責組織實施全市城鄉建設行業職業標准和執業資格標准。
系統黨委辦公室:
工作職責:負責市直城鄉建設系統黨委的日常工作。
機關黨委:
工作職責:負責機關黨建工作。
福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_主要職責
D. 住建局和建管處分別是干什麼的
一、住建局(住房與城鄉建設部,簡稱為建設局):
1、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廉租住房規劃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中央有關廉租住房資金安排,監督地方組織實施。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
2、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訂適合國情的住房政策,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全國住房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
3、承擔規范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起草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依法組織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擬訂城鄉規劃的政策和規章制度;
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負責國務院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的審查,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
4、承擔建立科學規范的工程建設標准體系的責任。組織制定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准,制定和發布工程建設全國統一定額和行業標准,擬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准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
擬訂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准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二、建管處(建築管理處職責):
1、負責建築業企業資質的審核、管理及三級企業資質的審批;
2、負責建築施工企業項目負責人(建造師)的注冊登記;
3、負責《江蘇省建築業企業信用管理手冊》的發放及管理;負責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備案管理;
4、負責建築工程分包及施工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管理工作;
5、負責對建築市場行為進行執法監督檢查。
(4)住房和建設局職責擴展閱讀:
一、建設局
1、承擔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
提出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制定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拆遷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2、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范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國建築活動,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擬訂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的法規和規章並監督和指導實施;
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的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規范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
3、研究擬訂城市建設的政策、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擬訂全國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的審查報批和監督管理,組織審核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
會同文物等有關主管部門審核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4、承擔規范村鎮建設、指導全國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村鎮規劃編制、農村住房建設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全國重點鎮的建設。
5、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擬訂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擬訂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的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
6、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減排。
7、負責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確保公積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住房公積金政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全國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
8、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9、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其他事項
1、城市地鐵、軌道交通方面的職責分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指導城市地鐵、軌道交通的規劃和建設,交通運輸部指導城市地鐵、軌道交通的運營。
2、工程建設國家標准由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編號並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聯合發布。
3、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E. 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的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城市建設、工程建設、建築業、建材業、勘察設計咨詢業、物業管理業、燃氣業、房屋使用安全以及住房制度改革、保障性住房建設、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組織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政策和標准,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建材業、勘察設計、物業管理發展規劃以及建築節能、建設科技、保障性和政策性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參與編制燃氣業、全市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三)負責推進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工作;負責市保障性和政策性住房的建設、維修、租售和監督管理以及相關基礎資料的信息化和檔案工作。
(四)承擔全市住房公積金和各級維修基金的監管責任,確保公積金和各級維修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五)承擔建築市場和建設行業監管責任。規范建築市場;負責勘察設計行業及市場管理;監管全市建設工程(含勘察設計和與工程密切相關的設備材料)招標投標活動;負責建設工程造價和工程合同管理。
(六)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負責建設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負責工程的施工許可管理;組織或參與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房屋的修繕、改造和安全使用鑒定的管理;負責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負責對工程質量監督、施工安全監督和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七)承擔推進建築節能減排責任。負責建設行業科技發展工作;負責建築廢棄物減排與綜合利用管理;組織制定建設新科技推廣、應用政策;負責建築標准化工作;管理建築節能專項資金、牆體材料改革基金和發展散裝水泥基金。
(八)承擔燃氣(天然氣)行業和安全監管的責任。負責組織協調、監督管理燃氣項目建設;負責我市天然氣長輸管線及場站的監管;負責管道燃氣特許經營的監督管理;負責核發燃氣行業經營許可;組織或參與燃氣事故的調查處理;參與燃氣價格及其他收費標準的制定和調整。
(九)承擔物業管理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
(十)承辦市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相關工作。
F. 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的職能機構
深圳市住房建設局設12個處室。
(一)辦公室
承擔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保密、信訪、督辦、接待、固定資產管理、政務公開和重要文稿起草工作;統籌協調局信息化建設;承擔機關財務、行政事業性收費、內部審計和固定資產管理工作。
(二)人事處
承擔黨務、紀檢、監察、機構編制、人事、工青婦、計劃生育、離退休人員服務等工作。
(三)政策法規處
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組織重大調研;承擔機關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有關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四)住房改革與發展處
起草住房改革和住房保障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管;組織開展全市保障性和政策性住房的出售、出租、產權管理、拆遷補償等工作;承擔住房公積金監管工作;承擔市房屋委員會辦公室、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和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住房保障處
參與編制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擬訂保障性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編報住房基金和住房保障資金的使用計劃;擬訂保障性和政策性住房的建設標准;組織市本級政策性和保障性住房項目的建設、拆除重建和改造以及住房公共配套等固定資產的管理和維修工作。
(六)物業監管處
承擔物業管理的市場管理及行業管理;擬訂物業管理行業發展規劃、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依法監管物業管理招投標;承擔物業管理的指導和監督工作;指導和監督各級維修基金的管理;承擔市物業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建築市場與招標投標監管處
起草招投標有關法規、規章和政策並組織實施;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范各方主體行為;依法監管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指導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承擔建築行業統計工作。
(八)建築業管理處
擬訂建築行業發展規劃;實施企業資質許可,查處資質違規行為;建立健全建築市場信用體系;推行預選承包商制度;指導建築工程應急搶險隊伍建設。
(九)質量安全監管處
監督執行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承擔建設工程施工許可和竣工驗收備案管理工作;組織或參與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指導施工現場應急搶險工作;承擔房屋修繕、改造及安全使用的監管工作。
(十)勘察設計與科技處
承擔勘察、設計的行業管理和市場監管工作;承擔建設科技管理工作;承擔工程建設標准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地方工程建設技術規范;承擔住宅產業化的具體實施工作。
(十一)建築節能與建材處
擬訂建築節能、牆體材料改革、建築工業化和建材業發展規劃與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推進建築節能減排、綠色建築和建築工業化工作;承擔建材行業市場准入、循環利用的監督管理;管理建築節能專項資金、牆體材料改革基金和發展散裝水泥基金。
(十二)燃氣發展與保障處
承擔燃氣(天然氣)行業和安全監管工作;組織協調、監督管理燃氣項目建設;監管天然氣長輸管線及場站;監督管理管道燃氣特許經營;核發燃氣行業經營許可;組織或參與燃氣事故的調查處理;參與制定和調整燃氣價格及其他收費標准。
G. 煙台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行業管理,研究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和城市規劃的有關工作。
(二)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和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全市住房政策,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住房保障資金安排並監督實施;編制全市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三)承擔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執法責任。組織、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執法及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四)承擔推進城鎮化工作的責任。牽頭開展推進城鎮化戰略研究,擬訂總體工作規劃和發展目標並組織實施。
(五)承擔建立全市科學規范的工程 建設標准體系的責任。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地方標准,統一定額和行業標准;擬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辦法、經濟參數、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六)承擔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的責任。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組織實施;按規定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負責制定全市房地產綜合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安全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房屋中介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補償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編制市中心區紅線外基礎設施配套工作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擬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計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負責指導建築裝飾裝修市場活動,規范市場行為。
(七)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范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市建築活動和健全、規范有形建築市場,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負責市級有形建築市場的建設、運行和管理;起草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的政策和規范性文件;擬訂規范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建築市場准入、清出工作;負責建築企業養老保障金的統籌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負責外地進煙建設企業的資質驗證、備案登記等管理工作。
(八)承擔市政府確定的城市建設和重點基礎設施建設工程組織實施責任。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城市建設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管理市級城市建設資金;組織實施市政府確定的重點基礎設施工程建設;參與大型項目可行性研究等工程建設前期工作,負責建設工程項目初步設計的審查和審批;協調解決重點項目建設實施過程中的有關問題;按規定負責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設計審查、施工許可、質量監督和竣工驗收備案等工作;備案管理房屋建築工程和城市有關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
(九)承擔規范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小城鎮和村莊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開展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牽頭開展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整治和改善工作,指導重點鎮和中心鎮的建設。
(十)承擔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擬訂全市建設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擬訂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的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
(十一)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參與推進城鎮住房的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節水等城鎮減排工作;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科技項目攻關和新產品、新技術推廣應用;指導技術引進和技術創新工作。
(十二)承擔推進住宅產業現代化的責任。指導全市並組織開展市中心區的住宅產業現代化工作,負責全市商品住宅性能認定。
(十三)承擔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日常會議籌辦和決策事項督辦等工作。
(十四)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十五)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H. 住房與城鄉建設局權職能是什麼
部門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房地產開發、住房體系保障建設、人防管理與建築業、建材業、勘察設計咨詢業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進行建築、房產、人防等行業管理;推進全區重點工程項目建設,並負責區直建設檔案建檔工作。
2、承擔建築工程安全監督管理職責;負責轄區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檢查和執法檢查;負責受理和調解本轄區內工程安全生產的投訴;負責建築工地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負責起重機械設備登記備案工作;負責轄區建築安全數據統計上報工作;參與建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建設項目安全報監備案工作;負責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措施費評價工作;負責推進安全質量標准化工地創建工作。
3、負責監督管理全區建築市場,規范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監督管理全區建築活動;參與轄區建築市場秩序整頓規范工作;承擔轄區內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勞務分包的監督管理職責;承擔轄區內清理拖欠工程款職責。
4、參與轄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竣工驗收監督等工作;負責受理和調解本轄區內工程質量投訴工作。
5、負責本轄區內新建房地產開發項目社會評審工作;負責本轄區內建築企業季度統計報表收集上報工作。
6、貫徹執行建築企業資質管理相關規定,對本轄區內施工企業資質申請與市城鄉建設局共同進行現場核查。
7、貫徹執行建設行業科技發展規劃和技術經濟政策;承擔推進建築節能職責;負責建築節能減排檢查工作;指導各類房屋牆體材料革新、散裝水泥及預拌混凝土、干混砂漿推廣工作;組織實施建築材料應用情況檢查工作。
8、組織實施轄區內非市政府投資的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負責區政府投資建設工程項目的招投標工作。
9、承擔規范和指導全區村鎮建設職責,組織推進城鄉一體化建設;擬訂全區村鎮、牧場建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
10、負責區政府投資工程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重點對工期進度、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投資控制等進行監督管理。
11、參與轄區內市政府投資的市政工程(道路、橋梁、廣場、供熱、供水、排水、燃氣、污水處理、垃圾處理廠及其他市政設施工程等)監管工作及其質量、安全監督工作;負責轄區內市政工程的指導、監督工作,檢查計劃的執行;負責轄區內市政工程的管理、統計、推進工作;負責與市城鄉規劃局、市城鄉建設局、市城管委、市交通運輸局等對口單位的業務來往工作。
12、負責轄區內通村公路建設的協調推進工作。
13、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組織轄區初級中學開展「三防」教育,負責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建設的實施與管理、人防工程使用管理、人防費用收繳等工作。
14、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I. 住建局是干什麼的
住建局是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簡稱。
以縣住建局為例,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擬定住房保障、城鄉規劃、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建築業、房屋裝飾裝修業、住宅與房地產業、勘察設計咨詢業、市政公用事業和風景名勝事業的有關規范性文件並監督實施,負責本系統、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職責,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
(二)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全縣住房及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廉租住房規劃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國家、省、市、縣有關廉租住房資金安排並監督組織實施。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
(三)承擔全縣城鄉規劃的政策和制度制定,負責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城鎮體系規劃並組織實施工作職責,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建設項目選址、方案審批等規劃管理工作,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指導城市環境衛生規劃。
(四)承擔建立本縣工程建設標准體系的責任。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准、全國統一定額和行業標準定額,擬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准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五)承擔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督管理政策並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制定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城鄉規劃監督管理的責任。
指導城鄉規劃的編制、實施和管理工作,擬訂危房鑒定、白蟻防治、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拆遷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六)承擔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范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責任。指導建築活動,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及裝飾裝修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擬訂建設工程施工、監理以及規范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負責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職責,負責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的監督執行工作職責,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七)承擔監督管理勘察設計咨詢市場秩序和勘察設計咨詢質量的責任。擬訂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和技術政策、規章制度並指導實施。
指導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工作,組織實施房屋建築和市政設施抗震技術地方規范和標准圖集,組織開展城市建築物抗震性能普查、鑒定加固和改造工作,指導村鎮和農村建設抗震工作,指導和組織災後恢復重建工作。
(八)承擔指導城鎮建設工程設施的防洪工作,指導城鎮燃氣公用設施的建設管理,指導城鎮建設檔案管理工作。
(九)承擔規范和指導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村鎮規劃編制、農村住房建設管理和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和組織各類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受災村鎮及國家大型重點建設項目地區村鎮遷建、重建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十)擬訂全縣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風景名勝區的保護、規劃、建設和管理,指導風景區內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職責。
負責全縣世界自然遺產申報,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世界自然與文化遺產的申報以及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城鎮園林綠化工作。
(十一)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減排。
組織實施重點科技項目的研究開發及成果轉化工作,承擔推進牆體材料革新的責任。負責組織實施散裝水泥的推廣工作。
(十二)制訂建設行業人才培養和教育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建設行業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和執業資格管理工作。負責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指導監督縣級建設民間組織的工作。負責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的信訪工作職責,督查督辦重大信訪案件。
(十三)貫徹執行國家關於人民防空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根據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國防建設需要,擬定人民防空事業的建設發展計劃和有關規定,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組織開展人民防空工程平戰結合工作,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及其它各項設施,為城市經濟建設服務。
(十四)承擔縣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五)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9)住房和建設局職責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是2008年中央「大部制」改革背景下新成立的中央部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負責建設行政管理的國務院組成部門,負責國家建設方面的行政管理事務。
其前身是1979年3月12日中共中央批准成立「國家城市建設總局」,直屬國務院,由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代管。
2008年3月15日,根據十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建設部」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8年3月,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城鄉規劃管理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
將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等管理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