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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住房基金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1-19 00:15:58

❶ 貴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的政府令

第6號
《貴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已經2011年9月19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長 李再勇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貴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

❷ 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辦法的附

財務分析指標
1.住務公積金歸集率=(住房公積金實際繳存額÷住房公積金應繳存額)×內100%2.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率容=(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住房公積金負債總額)×100%3.住房公積金管理費用率=[當年管理費用支出額÷(住房公積金當年歸集額×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率)]×100%4.資產負債比率=(資產÷負債)×100%5.人員經費支出占管理費用的比率=(人員經費支出額÷管理費用支出總額)×100%公用經費支出占管理費用的比率=(公用經費支出額÷管理費用支出總額)×100%6.住房公積金委託存貸款比率=(當年委託貸款余額÷當年住房公積金委託存款余額)×100%7.住房公積金提取率=[當年住房公積金提取額÷(當年住房公積金提取額+當年住房公積金余額)]×100%

❸ 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辦法 第四十三條公積金中心發生劃轉撤並時,應按有關規定進回行清算,做好債權債答務的處理。第四十四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財政部備案。第四十五條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以前凡與本辦法有抵觸的,一律以本辦法為准。
附:財務分析指標

❹ 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的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情形)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的;
(二)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三)按本市規定的比例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
(四)退休的;
(五)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六)戶籍遷出本市的;
(七)戶籍不在本市並已申請基本養老保險或者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的;
(八)女滿45周歲、男滿50周歲,失業且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均滿2年的;
(九)在國外或者港、澳、台地區定居的;
(十)經公積金管委會審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一)、(二)、(三)項規定中的自住住房限於本市范圍內。
第二十九條(提取的其他要求)依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二)、(三)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夫妻雙方均可以提取各自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但合計提取額度不得超過經公積金中心審定的當期實際發生額。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或者相關權利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專戶,由公積金中心代管。
第三十條(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情形)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可以按規定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當重點支持職工購買保障性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首套普通商品住房。
第三十一條(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具體條件)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請貸款當月之前連續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達到規定期限;
(二)首付購(建)房款不低於規定比例;
(三)按規定提供貸款擔保;
(四)具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貸款償還能力,個人信用狀況良好;
(五)職工及其配偶均未發生住房公積金貸款或者已經全部還清住房公積金貸款;
(六)經公積金管委會審定的其他條件。
前款第(一)項規定中的期限、第(二)項規定中的比例,由公積金中心擬定,經公積金管委會批准後公布執行。
第三十二條(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安排)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除按規定提取風險准備金、公積金中心管理費用和事業發展專項資金外,經公積金管委會決定,剩餘部分可以用於利息補貼和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事業發展專項資金應當用於住房公積金信息化和基礎設施等住房公積金公共服務需要,支持住房公積金制度運行和可持續發展。公積金中心應當制訂事業發展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報公積金管委會審定後施行。
第三十三條(利息補貼和建設保障住房)按本辦法繳存住房公積金達到1年以上,且未曾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在銷戶提取時,可以給予適當的利息補貼。利息補貼標准由公積金中心制訂後報公積金管委會審定後施行。
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資金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向按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且符合條件的職工配租或者配售,所得相關收益納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戶。具體辦法由公積金中心制訂並報公積金管委會審定後施行。
第三十四條(住房公積金專項貸款的發放)公積金中心在優先保證繳存職工提取和貸款、留足備付准備金後,經公積金管委會批准,可以將一定比例的住房公積金結余資金向政府投資的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提供貸款,所得相關收益納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戶。
第三十五條(住房公積金管理費用)公積金中心按照略高於本市相同經費性質的事業單位或者法定機構費用標准編制公積金中心管理費用全年預算支出總額,經市財政部門審核後由公積金中心報公積金管委會審議。公積金中心根據公積金管委會審議結果組織實施。

❺ 住房公共維修基金管理辦法,什麼是公共維修基金

公共維修基金是指按建設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建住房的規定,住宅樓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基金。單位售賣公房的公共維修基金,由售房單位和購房職工共同籌集,所有權歸購房人,用於售出住宅樓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
商品房的公共維修基金由購房人在購房時交納,比例為購房款的2%。

❻ 貴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的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
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民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外籍和港、澳、台以及離退休人員,不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三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職工個人所有;住房公積金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提取和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管委會」)是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中心」) 是直屬市人民政府不以營利為目的的事業單位,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統一管理和運作;其設立的分中心、管理部實行授權管理,在市公積金中心授權范圍內履行住房公積金管理職責。
第五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將住房公積金繳存擴面等相關管理工作納入本級人民政府年度目標考核。
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工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督辦督查、質量技術監督、公安、稅務、統計、審計、監察、工會等部門和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住房公積金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市公積金管委會決策、市公積金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
第七條 市公積金管委會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指定受委託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委託銀行」);由市公積金中心與受委託銀行簽訂委託合同,委託其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

❼ 北京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的第三章繳存

第十七條住房公積金年度為本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單位的住房公積金年度可以為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八條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每年核定調整一次。
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由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和單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兩部分組成。
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九條職工月平均工資,按照職工本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的工資總額除以12確定。
工資總額按照國家統計局《關於認真貫徹執行<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統制字[1990]第1號)的規定計算。
第二十條新參加工作或新調入單位的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按照職工本人當月工資計算。
第二十一條本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由管委會擬訂,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單位應於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管理中心在銀行開設的住房公積金專戶內。待資金到賬後,管理中心將相應資金分配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第二個月起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
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月起繳存住房公積金。
借調、外派職工,由與職工確立勞動關系的單位負責落實住房公積金的繳存。
第二十三條職工工資扣除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後,低於北京市勞動與社會保障局公布的當年最低工資標準的,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可以降低,以達到最低工資標准為限。單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不變。
下崗、內退等類似情況職工工資扣除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後,低於北京市勞動與社會保障局公布的當年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的,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可以降低,以達到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為限。單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不變。
第二十四條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按上一年度北京市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分別乘以當年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之和確定。
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執行期為一個住房公積金年度。
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由管委會適時調整並公布。
第二十五條單位超過月繳存額上限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應經上級主管部門或監祥散管部門同意,並經管理中心審核後報管委會審批;無上級主管部門或監管部門的,經管理中心審核後報管委會審批。
第二十六條由財政部門全額資金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超過繳存額上限不再審批
第攜虛二十七條單位應按核定的月繳存額繳納住房公積金,少繳的應當補足,多繳的經單位和管理中心審核確認後,由單位告知職工本人,從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中扣除多繳部分,劃回繳存單位。
第二十八條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無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的,經全體職工2/3以上同意,並經管理中心審核,報管委會批准後,可以辦理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
單位當年職工月平均辯宴燃工資高於本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不應申請辦理降低繳存比例。
對單位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的審核、審批工作應自收到單位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
第二十九條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的申請期限每次不超過一年。單位不能恢復正常繳存,需要繼續辦理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的,應在到期前一個月內辦理續延手續。
第三十條降低繳存比例的單位,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後,應恢復正常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緩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後,應補繳緩繳的住房公積金。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的,應將欠繳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至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單位連續三年緩繳住房公積金的,可以申請降低緩繳期間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三十一條尚未建立住房公積金的單位,應到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三十二條單位補繳以前年度的住房公積金,應按照規定的職工范圍和標准計算。
對補繳額計算有困難的單位,月繳存額可依據補繳年度上一年本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或本市統計部門公布的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單位和職工分別計算的補繳額,由單位統一繳存到管理中心。
對補繳以前年度住房公積金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無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的,經全體職工2/3以上同意,並經管理中心審核,報管委會批准後,可以申請辦理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
第三十三條單位合並、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為職工補繳未繳和少繳的住房公積金。
單位合並、分立時,無力補繳的,應在辦理有關手續前,明確住房公積金補繳責任主體。
單位撤銷、解散或者破產時,應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清償欠繳職工的住房公積金。
單位破產時,應將欠繳職工的住房公積金視為職工工資組成部分納入破產清償程序優先清償。

❽ 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的第三章

繳存
第十五條(繳存登記和賬戶設立)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公積金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本辦法實施前已設立的單位應當在公積金中心規定的期限內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
自公積金中心核准登記之日起20日內,單位應當到受委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每個職工只能設立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十六條(繳存基數)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是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
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
第十七條(工資要求和組成)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不得低於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最低工資標准,不得超過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倍。
職工工資的構成,按照有關規定確定。
第十八條(繳存比例)單位為職工繳納和職工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繳存基數的5%,均不得高於繳存基數的20%。
單位為職工繳納和職工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由單位確定。同一單位只能確定一個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九條(月繳存額)職工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乘以繳存比例。
單位為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乘以繳存比例。
單位為職工繳納和職工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應當相同。
第二十條(繳存比例和基數的調整)單位每年可以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調整一次。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由單位按照公積金中心有關規定並根據職工工資變動情況每年調整一次。
第二十一條(繳存基本要求)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單位應當按時、逐月、足額繳存單位為職工繳納和職工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
單位應當指定專辦員負責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業務。
單位應當在其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明確載明單位有按規定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
第二十二條(免繳、減繳、緩繳住房公積金情形)職工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准領取工資的,單位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應當按照規定繳存,職工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可以免繳。
因連續虧損兩年等情況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可以向公積金中心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公積金中心應當對單位提交的申請予以核准。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時間不得超過兩年。期限屆滿後未能恢復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重新申請。
第二十三條(住房公積金的補繳)單位依法宣告破產、撤銷或者解散,代扣的職工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未按規定繳存的,按照所欠職工工資予以償還。
單位合並、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在辦理住房公積金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前,將欠繳的住房公積金補繳完畢或者明確補繳責任主體。
第二十四條(住房公積金有效憑證)公積金中心應當為職工發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由職工本人保管,並憑證辦理住房公積金查詢、提取、貸款等業務。
第二十五條(住房公積金列支)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按照下列規定列支:
(一)機關在預算中列支;
(二)事業單位由財政部門核定收支後,在預算或者費用中列支;
(三)企業在成本中列支。
第二十六條(利息及個人所得稅的計算)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照國家規定的住房公積金利率計息。
按照本辦法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其在國家規定的限額內的部分,在職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第二十七條(結算、執行年度范疇)住房公積金結息日為每年的6月30日。
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與繳存比例的執行年度為當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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