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廣州市戶口,戶口所在地天河區郵通小區,應到那裡申請公租房
到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遞交申請。
根據《廣州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辦法》:
第二十四條 申請人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應當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遞交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申請表、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申報表及戶籍、收入、資產、住房、婚育狀況等相關證明材料;遞交申請時須選擇領取住房租賃補貼或輪候公共租賃住房。
申請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人須選擇擬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區域意向。申請人應當對申報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存在錯誤,可以當場更正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除不可抗力外,自告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申請人未按要求補正申請材料的,視為放棄本次申請。
(三)申請材料齊全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予以受理,並出具受理憑證,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受理後錄入住房保障管理系統。
(四)不予受理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書面告知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 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當自接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戶籍、家庭人員結構、婚育狀況等進行初審並在申請受理所在地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20日。
對公示情況有異議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在公示期內向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實名舉報,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當自接到異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經初審不通過或公示異議核實成立的,應於20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經公示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將申請材料和審核意見提交區住房保障部門及民政部門審核。
第二十六條 區住房保障部門應會同民政部門自收到申請對象信息和初審意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其中,區住房保障部門負責對申請對象家庭住房困難情況進行核查;區民政部門負責對申請對象家庭經濟狀況進行審查核實,並將審核意見書面反饋區住房保障部門。
區住房保障部門、民政部門在審核過程中,發現申請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應自發現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出具補充相關資料通知書,並通過街道辦事處(鎮政府)發給申請人。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督促申請人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補正材料。
並自收到申請人補正資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相關資料遞交給區住房保障部門或民政部門。除不可抗力外,申請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按要求補正材料的,視為放棄本次申請。申請人對民政部門家庭經濟狀況審核結果存有異議申請復核的,復核時間按照本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政策執行。
區住房保障部門應自收到民政部門審核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復核合格的申請家庭情況報送市住房保障部門;不合格的,區住房保障部門應於20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七條 市住房保障部門將復核合格的申請對象情況在市政府部門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20日。對公示的情況有異議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在公示期內向市住房保障部門書面提出,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民政部門自接到異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組織完成調查核實。
經核實異議成立的,應於20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經公示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批准申請人取得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選擇領取住房租賃補貼的,自獲得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的次月起領取;選擇輪候公共租賃住房的。
自獲得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之日起進入輪候程序,其中民政部門認定的低保、低收入或市總工會認定的特困職工住房困難家庭(以下簡稱雙特困家庭)可自獲得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的次月起領取住房租賃補貼,至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的次月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