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如何建立農村房屋建設的監管體系,保障農村房屋的安全質量
(1)農民整體素質不高,應加強對農民的培訓。
最農民的素質不容樂觀,文化水平不高,保守,根深蒂固的小農意識、法制觀念,缺乏道德素質,誠信意識,缺乏社會責任感,法律文盲,文盲率是非常大的。據不完全統計,在我省農村勞動力中,高中教育水平約為15%,小學教育水平約為30%,系統農業技術教育不足10%。隨著城市化和工業化進程的加快,一大批文化素質較高的農民流向城市和非農產業。農村留守農民素質呈反向發展,呈現出老齡化趨勢。與此同時,大量農村勞動力轉移出去,由於城市生活知識和就業技能的缺乏以及就業的不穩定性,迴流現象更為普遍。新農村建設的主體是農民,沒有農民的新思想、新觀念和新思路,就不可能有現代的新農村。因此,有必要對農民進行大規模的指導和職業技能培訓。制約農民培訓的主要因素是什麼?據調查,廣闊的地域差異,農民經營行業,教育和培訓是個性化和多樣化的需求特點,難以集中;二元長期經濟結構,導致農村社會事業基礎薄弱,落後的農民教育培訓、發展條件落後,難以滿足農業的需求;經濟效益低,農民收入不高,生活艱苦的農村的農民,要跳出「農門」,離開農村,難以形成良性循環;到目前為止,教育農民權利培訓仍缺乏有效的法律保護等。(二)農民總體收入低,農村基礎設施相對落後。根據調查結果,農民的總收入相對較低,農村基礎設施相對落後,城鄉二元化發展趨勢日益明顯,城鄉差距拉大。
1、影響農民收入增長的不利因素主要有:在農業生產價格高,吞噬了農民收入份額的增長;二是農業內部結構不合理,農業產業化水平不高,名牌農產品比重不高,制約農民收入的潛力;三是由於農業基礎設施落後,導致農業生產受自然條件和農業生產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影響,靠天吃飯的局面沒有得到根本改變;四的農民走出去的渠道不暢,很難保證legitimate權益的各種法律障礙依然存在,城市和農村;五是地方工商企業在內地城市,由於規模大、實力弱,吸納農村勞動力薄弱。2,農村基礎設施的相對落後主要表現在:(1)公益事業發展困難。多年來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投資過多,農村基礎設施十分薄弱,人民群眾飲水困難、困難、困難,到學校困難的問題仍然存在不同程度。農業稅取消後,國家對農村基礎設施投資受到補貼,投入有限,人民的義務觀念和集體觀念越來越淡化。農村一些公共基礎設施的維護和建設很難組織起來。例如,穿過村莊水泥路。>(2)改善鄉村面貌。由經濟發展和傳統的農村觀念的限制,像播種莊稼,分散,七零八落的鎮村建設是科學的、系統的規劃,布局不合理,缺乏任何設施,農村的露天廁所、泥漿水、威爾斯的壓力,和醫院」現象普遍,特別是在貧困地區,農民的住宅是非常分散的,很簡單,長煙火,混合和牲畜。針對農村聚集、改善設施、徹底改變農村亂局等問題,籌集資金困難。
『貳』 加快推進住房保障和供應體系建設,構建以什麼為主提供基本保障
構建以政府為主提供基本保障、以市場為主滿足多層次需求的住房供應體系
『叄』 如何推進構建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
基本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主體和基礎,是通過立法強制實施的一項普惠版性的制度安排。要權實現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必須先落實基本社會保險體系。
而城鎮職工基本社會保險作為我國社會保障的基礎和支柱,雖經不斷擴大覆蓋面,但至今仍有相當一部分職工未被覆蓋。
因此,必須以提高基本社會保險的法律強制力為保證。
2、
必須加大對補充保險的政策支持力度,引導、鼓勵和調動企業、職工、金融機構等多方面的積極性,推進我國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
3、 完善失業保險機制,提高失業保險金支付能力。
4、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的實現必須以農民的醫療保障制度、社會保險體系和失地農民保障制度的建立作為前提。
歸根到底,建立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必須以一定的生產力水平作為基礎,也要以一定的法律前提作為必要條件。
『肆』 如何推進構建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的調研報告
我國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框架已經基本形成,主要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慈善事業等基本保障部分和補充社會保險、商業保險等補充保障部分,其中社會保險是基本保障的主體和核心部分。《決定》強調要構建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並明確了以下改革重點:
第一,推進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統籌發展。目前,我國以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為核心的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基本形成,在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中是第一支柱,發揮著重要的兜底保障作用。在未來城鄉一體化發展進程加快的新形勢下,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設的著力點要逐步轉向城鄉統籌發展,重點是推進制度整合和待遇銜接,努力消除城鄉制度上的差異,逐步縮小待遇標准上的差距。
第二,建立健全符合國情的住房保障和供應體系。經過多年的實踐探索,我國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取得重要進展和寶貴經驗。今後一個時期,要繼續推進住房保障制度改革,整合發展以公共租賃住房為主要形式的住房保障模式,探索建立更加符合我國國情的住房保障制度。以增強針對性、有效性、公平性為重點,積極探索保障性住房建設、分配、管理的有效方式,建立更加完善的保障房供應體系,切實解決住房困難群眾的住房問題。建立公開規范的住房公積金制度,改進住房公積金提取、使用、監管機制,著力提高住房公積金使用效率。
第三,積極發展補充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企業年金、職業年金等補充社會保險和各類商業保險,是我國社會保障體系中的第三支柱。《決定》特別提出,要制定實施免稅、延期征稅等優惠政策,加快發展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商業保險,構建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
第四,加快建立社會養老服務體系。隨著我國快速進入人口老齡化社會,老年人的社會服務保障問題越來越突出,黨和政府高度重視,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為了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讓越來越多的老年人安度晚年,必須加快建立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大力發展老年服務產業,更好滿足老年人特殊的服務保障需求。要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加快養老院、老年公寓、老年活動室等老年服務基礎設施建設,積極發展老年護理、保健等老年服務產業。
『伍』 如何構建政府主導的保障性住房政策體系
為了保障中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要,實現「住有所居」,要通過協調引導普通居民合理住房消費,調控住房市場需求,促進房地產市場和經濟的健康協調發展,促進和諧社會建設。
調整建立以租賃為主的政府住房保障體系
一是合並保障住房類型。針對保障對象收入水平不斷變化的實際情況,可考慮取消現行經濟適用房、限價房政策,合並廉租房和公共租賃房政策,在政府主導的保障房建設環節建立單一的以公共租賃房為主的新的廉租住房保障體系。
二是分類確定保障水平。在單一租賃性保障住房范圍內,按照「以人定房」、「以人定租」的原則,以家庭總收入、家庭資產、家庭人居住房面積等指標,在政府主導的保障房分配環節實施保障家庭的分類保障,確定不同的租金補貼或減免政策標准。同時,通過定期審核,實現「以人定租」的動態管理。
三是擴大保障對象范圍。要進一步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建設收購能夠起到保障和調控作用的一定規模「新廉租房」房源,只有具有足夠規模的房源,才能為居民提供更多樣化的選擇,才能影響並引導社會住房消費傾向。
四是引導建立租賃市場。新的保障性住房制度要有利於引導建立全社會的多層次的租賃市場。首先,「新廉租房」標准租金要參考區域市場租金水平,相互銜接,一般應在無政府補貼情況下低於市場租金的20%-30%,以避免過低的租金引發以公租房謀利等一系列道德風險,也有利於支持商品房市場的健康發展;其次,政府的「新廉租房」要考慮實際情況進行差異化建設,在面積、設施等多方面與市場應有所不同,以保持適宜的保障水平;再其次,鼓勵居民利用閑置住房資源出租獲利,降低商品房空置率;最後引導社會單位投資集中建設租賃使用的住房。
政府主導下的保障性住房提供模式
事實表明,不同的住房發展階段會影響住房保障具體方式的選擇。在住房嚴重短缺時期,住房價格與城鎮居民家庭平均的住房支付能力差距會擴大,需要政府保障的范圍相對較大。因此這一階段,政府一方面應當採用政府直接建房方式在短期內增加供給,分流部分市場需求;另一方面應採取房租補貼的方式,調動更多社會資原提供保障住房,房租補貼此方式對住房困難家庭應更具有選擇性,在管理上不但可以有效避免實物配租形式在退出機制上的執行困難,防止福利固化,而且有利於減輕保障房建設資金的支出負擔。在住房供求關系相對緩和時期,市場價格波動不大,因此政府可以考慮在價格較低或價格下降幅度較大的區域購置儲備部分保障性住房,以增強保障能力。
『陸』 有沒有關於保障性住房建設規模評價指標的資料
【摘要】隨著保障性住房建設力度加大,對保障性住房開展跟蹤審計已成為我國國家審計的重要職責,但由於我國保障性住房審計剛剛起步,有一系列的問題需要解決。本文在界定保障性住房審計定義的基礎上,闡述了保障性住房審計評價的特點,構建了保障性住房審計評價指標體系,對開展保障性住房審計有一定的指導作用。
【關鍵詞】保障性住房審計;評價指標體系
2007年,黨的十七大報告中首次提出「住有所居」的住房保障目標,並大力推進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力度。2008年、2009年和2010年,保障性住房開工建設計劃分別為231萬套、485萬套和580萬套,2011年和2012年分別提高到1000萬套、700萬套,為我國完善基本住房保障體系奠定了重要基礎。從2009年開始,審計署已連續四次大規模組織對全國保障性住房項目開展審計或審計調查,從審計結果來看,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推進明顯改善了我國住房家庭的居住條件,有效推動了城鎮化建設進程,促進了社會和諧穩定,但同時也暴露出資金籌集和管理不夠規范、項目管理不到位、分配及後續管理不夠嚴格等諸多問題,這些問題直接影響到保障性安居工程實施的效益、效率以及效果,因此構建科學、合理的保障性住房審計評價指標體系,對進一步強化審計監督,保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完成政策目標有著重要的意義。
一、保障性住房審計評價的特點
保障性住房審計是由政府審計機關及審計人員對保障性住房項目投資活動和結果的經濟性、效率性、效果性進行監督、評價和鑒證,以促進相關經辦部門完善政策、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獨立性經濟監督活動。由於保障性住房的特殊性,決定了對其進行審計評價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特點:
(一)審計評價范圍和對象的廣泛性。
經過多年來的發展,保障性住房提供形式更加多樣化,既有針對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供應的經濟適用房、限價商品房,針對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救濟的廉租房,也有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以及針對新就業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等的公共租賃住房。我們在審計過程中,要對各種形式的保障性住房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以及政策措施的執行落實情況開展審計,涉及到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和發展改革、財政、民政、物價、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只有將各種形式的保障性住房納入審計范圍,將相關的部門和單位均列為審計對象,進行有目標的全面審計,才有可能避免審計出現盲點,對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總體實施情況進行全面評價。
(二)審計評價標準的多樣性。
由於保障性住房審計的審計內容非常廣泛,既包括經濟適用房、限價商品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和各種棚戶區改造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還包括各類保障性住房的建設和後續管理,目標任務完成和保障政策執行情況。因此,對保障性安居工程進行評價,涉及多種審計評價標准,既包括住房保障體系的適度能力、分配管理的公平程度,還包括項目的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以及政府執行效率等等。
(三)審計評價過程的持續性。
開展保障性住房審計必須對各地實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情況予以跟蹤審計,即不僅要對工程的建設當期進行審計,還要對工程的後續管理工作進行審計,因為,只對項目建設當期進行審計很難全面評價工程績效,需要進行後續審計,即對其滯後性效益、尤其是社會和生態效益進行審查,以取得較為全面和准確的審計結果,作出正確評價。
二、保障性住房審計評價指標體系的建立
審計評價指標體系是指由相互聯系的若干評價指標組成的有機整體,是審計人員衡量、評價被審計單位或項目績效的標准和尺度,是提出審計意見和作出審計結論的依據。保障性住房審計作為事關廣大中低收入人群切身利益的民生審計,應該要對各地保障性住房實施績效情況進行嚴格、有效的評價,但由於我國保障性住房審計剛剛起步,標准制定相對滯後,至今沒有研究出一套操作性強的績效審計評價指標體系,也缺乏比較成熟的、廣為認可的專業指南。同時,國家目前也尚未出台社會保障性住房制度評價指標。雖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2010年出台了《中國人居環境獎評價指標體系(試行)》,但其中也僅對保障性住房建設計劃完成率這一項指標有硬性規定,中央對各省市的保障性住房建設的考核也僅局限在開工率和完工率上,而對於保障性住房供應中的適度性、分配管理的公平公正程度、項目效益和政府執行效率等方面都沒有制訂相應的考核指標。
(一)保障性住房審計評價指標體系的構建原則。
由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具有涉及范圍廣、影響因素多、建設管理延續化等特點,筆者認為在設計保障性住房審計評價指標時,應遵循科學、系統性的原則,形成相互獨立、相互聯系、相互制約的系統性公共投資工程績效審計評價指標體系,遵循的主要原則如下:
1. 相關性原則
這是構建保障性住房審計評價指標體系所必須遵循的首要原則,關繫到審計評價的准確性。政府作為住房保障體系的構建主體,對各地保障性住房建設制訂了相應的政策目標,因此保障性住房審計評價指標只有與審計對象所要實現的政策目標高度相關,才能准確地對評價對象作出客觀評價。一般來說,相關程度越高,則客觀性越強,准確性也就更高。
2. 系統性原則
由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審計內容的復雜性,決定了其審計指標體系的構建必須遵循這一原則,其主要是解決保障性住房項目績效審計評價的全面性問題。 如果評價指標不具有系統性,就會以偏概全,失之偏頗。
3. 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相結合的原則
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投資建設結果包含著社會、政治以及經濟目標的要求,評價標准及指標種類繁多。評價時對可以定量描述的部分,可通過多角度、多層次的指標進行量化評價,更具有證明力和說服力,結果直觀可比,能有效降低審計風險;而對難於進行量化評價的部分,如保障標准制訂的科學性、項目的社會和生態效益等等,則需要通過定性分析,提高審計評價的科學性。
(二)保障性住房審計評價指標體系設計。
十一五以來,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為了解決中低收入階層住房困難問題,實現「住有所居」的總體目標,不斷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設力度,根據居民的居住狀況和收入水平,推出了各類保障性住房,制定了相應的住房保障政策,包括供應對象、建設標准、銷售價格或租金標准等等。我們在保障性住房審計中,應結合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籌集管理使用、項目建設管理和政策執行情況的審計,對各地保障性住房建設績效進行嚴格、有效的評價。筆者認為,其評價指標體系的設計應涉及適度、公平、效益和效率四個方面。
1. 適度性
受一定時期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的限制,尤其是政府公共財政能力的限制,各地住房社會保障總是有限度的。要對住房保障體系的適度性進行評價,主要應包括以下方面:
(1)土地保障的適度性。
要實現保障性住房建設目標,首先是保證土地的供應,在保障性住房審計中應結合對土地供給環節的審計,對各地保障性住房的土地保障程度進行評價,包括土地的供應量、規劃布局、土地政策的制訂等方面,可具體設置土地供應率、土地供應結構合理率等定量評價指標。
(2)保障對象的適度性。
由於各地的收入程度不同,目前,我國保障對象的范圍都是由各地結合當地實情頒布相關政策,一般是由政府制定收入線標准、財產限額、住房保障面積標准和貨幣補貼標准,並確定保障性住房申請條件。在審計中,要對各地保障對象的確定原則和相關標准進行評價,與當地的人均收入狀況和最低保障水平進行比較,判斷是否合理,是否存在盲點,可具體設置保障對象標准合理率等定量評價指標。
(3)保障程度的適度性。
保障程度是在城鎮住房保障的對象確定之後緊接著要解決的次一層次的度的問題,應該包括兩個指標:一是保障性住房覆蓋率。根據國家十二五城鎮保障性住房覆蓋率達到城鎮家庭戶數20%的總體目標,關注保障性住房的現有覆蓋程度和年度建設計劃,是否能按計劃實現保障性住房覆蓋率。二是保障對象覆蓋率。對已符合保障對象標准,納入保障體系范圍的家庭,其真正享受到保障住房和貨幣補貼的家庭戶數所佔比例。
2. 公平性
保障性住房的基本目的是解決城鎮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困難問題,滿足其基本的生存和發展需要。因而,對各類社會保障性住房能否公平地落實到城鎮住房困難家庭進行審查,就顯得很關鍵。
評價城鎮住房保障的公平性應包括兩方面含義: 一是保障性住房是否真正用於保障符合條件的城鎮住房困難家庭,而不是其他類型家庭;二是在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執行上是否公平對待納入城鎮住房保障范圍的每一個住房困難家庭。具體體現為兩個方面:
(1)實質公平。
在城鎮住房保障體系中,實質公平的內在要求有兩個:一是應保盡保, 即經申請受理,凡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就應按規定給予保障,否則就不予保障;二是同類對象相同對待,即對保障范圍內的同類對象,在住房社會保障政策上要給予公平對待,不應有任何的歧視性對待。
(2)程序公平。
保障性住房的申請、受理、審核、審批程序上,要盡量做到公平, 讓符合保障條件的每一個城市住房困難家庭, 都能按照規定平等地享受到國家住房社會保障政策的陽光。另外,完善退出機制,對那些不再符合城鎮住房保障條件的居民家庭,在進行保障性住房清退時,要規范條件設置和清退程序,盡量做到程序上的公平。
不管是實質公平,還是程序公平,其核心是要求城鎮住房社會保障的運作過程要有健全有效的監督管理機制。在審計過程中,可通過設置應保盡保率、審批程序規范率、清退完成率等指標予以評價。
3. 效益性
保障性住房項目作為基本建設項目,其評價效益的指標主要可歸納為財務效益評價指標、國民經濟效益評價指標、項目風險評價指標、社會效益評價指標、生態效益評價指標五個方面。
(1)經濟效益評價指標:包括財務效益評價指標,國民經濟效益評價指標和建設項目風險評價指標三項內容,主要包括投資收益率、投資回收期、借款償還期等常見指標。
(2)社會和生態效益指標:由於目前衡量我國建設項目投資績效的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評價指標尚未真正建立,本文借鑒可持續發展指標體系(2005年修正版)將衡量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的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評價指標具體分為四大類型,分別為保障性住房項目滿足人民群眾安全需要的評價指標、保障性住房項目滿足人民集體主義和愛國主義需要的評價指標、保障性項目滿足「人的全面發展需要」的評價指標、保障性住房項目滿足環境保護、資源配置和資源利用需要的評價指標。
4. 效率性
政府向符合條件的城鎮住房困難家庭提供保障性住房或貨幣補貼,必定要佔用一定的社會資源。不僅建設保障性住房要佔用一定的資源(如土地、基礎設施等)和成本,而且住房保障政策的制定和執行也需要耗費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因此,在住房保障體系運作過程中,政府的效率就變得極其重要。評價住房保障體系運作中的政府效率包括三個方面:
(1) 資金供應效率。
在保障性住房的供應上,無論是建設,還是收購、回購,均要發生相應的成本費用,其資金來源主要是政府有關稅費的減免和一定公共財力的投入。貨幣補貼的發放也依賴於政府財力支持。因此,評價政府效率,首要就是要評價政府的資金供應效率,審查政府籌資機制運行是否有效,是否能保證資金來源,是否能保證有限的資金在保障性住房的投資、建設、分配、管理過程中的良性循環,是否採取措施減少不必要的成本費用,促進政府用最小的成本實現社會保障性住房效益的最大化。
(2) 投資決策效率。
政府是住房保障體系的構建主體,負責對項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性住房投資方式的決策等,因此,評價政府效率必須要對政府的投資決策效率進行客觀評價,評價政府或委託建設單位在保障性住房建設中使用資金的合法合規性、投資決策的科學性以及投資審批程序的規范性。
(3) 建設管理效率。
保障性住房的建設管理涉及到項目的征地拆遷、開工建設到完工質量驗收、後續分配管理等多個環節,因此,衡量項目的建設管理效率是對保障性安居工程執行情況作出總體評價的重要基礎。以分配程序審批效率為例,從中低收入以下家庭向戶籍所在地社區居委會提出申請,到申請家庭進入輪候,由地區房管所負責發放搖號結果通知,辦理原房退出、後續入住手續等,要經過一系列審批程序。因此,我們應該在審計中對政府的分配程序審批效率進行客觀評價。如果其審批程序是高效的,那就能將管理上發生的成本費用降到最小,從而提高辦事效率,縮短辦事周期,更好地為民眾服務。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保障性住房審計評價指標體系可設計如下:
表 1 保障性住房審計評價指標體系
適度性指標
土地保障適度性指標
土地供應率、土地供應結構合理率等
保障對象適度性指標
保障對象標准合理率等
保障程度適度性指標
保障性住房覆蓋率、保障對象覆蓋率等
公平性指標
實質公平指標
應保盡保率、非保得保率等
程序公平指標
審批程序規范率、清退完成率等
效益性指標
經濟效益評價指標
投資收益率、投資回收期、借款償還期、運營成本費用、償債備付率等
社會和生態效益評價指標
項目滿足人民群眾安全需要、人民集體主義和愛國主義需要、「人的全面發展需要」和環境保護、資源配置和資源利用需要的評價指標等(見圖5-1)
效率性指標
資金供應效率指標
資金籌集合規率、資金到位率、資金籌集及時率、資金充足率、籌集資金成本率、籌集資金風險等
投資決策效率指標
內控制度健全有效率、資金使用合規率、資金支出結構合理率、資金支出合規合法率、投資決策程序和審批程序規范率等
建設管理效率指標
征地拆遷合規合法率、項目管理內控制度健全有效率、工程提前(延期)完成時間、未按計劃完工工程數量、工程質量合格率、工程質量優良率、建設投資增減額、無效投資率、損失浪費率、生產能力建成率、項目完工率、分配程序審批效率等
三、結語
保障性住房審計是一項系統工程,應運用系統分析的方法對每一層面選定的指標進行評價和衡量,以增強對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執行總體情況評價的綜合性和准確性。本文構建的保障性住房審計評價指標體系具有簡明、可操作、實用等特點,能夠較好的實現對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進行全面評價的目標,對我國審計實務界開展保障性住房審計具有較強的指導借鑒作用,在實際運用中,為達到實用性和科學性的效果,需要根據各地區和各項目的實際情況酌情調整指標體系,結合指標評價結果對保障性住房的經濟型、效率性和效果性做出客觀評價。
『柒』 如何構建一個理性,成熟,定下的社會保障體系
第一,推進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統籌發展。目前,我國以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為核心的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基本形成,在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中是第一支柱,發揮著重要的兜底保障作用。在未來城鄉一體化發展進程加快的新形勢下,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設的著力點要逐步轉向城鄉統籌發展,重點是推進制度整合和待遇銜接,努力消除城鄉制度上的差異,逐步縮小待遇標准上的差距。第二,建立健全符合國情的住房保障和供應體系。經過多年的實踐探索,我國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取得重要進展和寶貴經驗。今後一個時期,要繼續推進住房保障制度改革,整合發展以公共租賃住房為主要形式的住房保障模式,探索建立更加符合我國國情的住房保障制度。以增強針對性、有效性、公平性為重點,積極探索保障性住房建設、分配、管理的有效方式,建立更加完善的保障房供應體系,切實解決住房困難群眾的住房問題。建立公開規范的住房公積金制度,改進住房公積金提取、使用、監管機制,著力提高住房公積金使用效率。第三,積極發展補充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企業年金、職業年金等補充社會保險和各類商業保險,是我國社會保障體系中的第三支柱。《決定》特別提出,要制定實施免稅、延期征稅等優惠政策,加快發展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商業保險,構建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第四,加快建立社會養老服務體系。隨著我國快速進入人口老齡化社會,老年人的社會服務保障問題越來越突出,黨和政府高度重視,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為了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讓越來越多的老年人安度晚年,必須加快建立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大力發展老年服務產業,更好滿足老年人特殊的服務保障需求。要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加快養老院、老年公寓、老年活動室等老年服務基礎設施建設,積極發展老年護理、保健等老年服務產業。第三,積極發展補充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企業年金、職業年金等補充社會保險和各類商業保險,是我國社會保障體系中的第三支柱。《決定》特別提出,要制定實施免稅、延期征稅等優惠政策,加快發展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商業保險,構建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第四,加快建立社會養老服務體系。隨著我國快速進入人口老齡化社會,老年人的社會服務保障問題越來越突出,黨和政府高度重視,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為了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讓越來越多的老年人安度晚年,必須加快建立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大力發展老年服務產業,更好滿足老年人特殊的服務保障需求。要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加快養老院、老年公寓、老年活動室等老年服務基礎設施建設,積極發展老年護理、保健等老年服務產業。第六,明確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基本方針。世界各國社會保障的覆蓋范圍有大有小、保障水平有高有低,這與其經濟社會發展階段和水平有關,也與政治體制和歷史傳統有關。但就制度建設的基本原則和基本保障項目而言,卻是大同小異的。經過多年的實踐,我們總結出12個字,即「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也可以說是社會保障體系的基本方針。第七,深化社會保障制度改革。要繼續完善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逐步做實個人賬戶,加快覆蓋包括農民工在內的城鎮各類勞動者。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要注意在實踐中總結經驗,完善制度,努力加快擴大覆蓋面。第八,加大社會保障投入。要加快完善公共財政體制,穩步增加財政性社會保障支出占國家財政支出的比重。財政性社會保障投入要重點向農民、農民工、被征地農民、城市無業人員和城鄉殘疾人等特殊困難人群傾斜。社會保障投入是用人單位、職工和政府的共同責任,要合理劃分三方責任,形成科學的分擔機制。要從四個方面著手,進一步擴大社會保障覆蓋面:一是對城鎮就業群體,重點做好農民工、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從業人員、靈活就業人員的參保工作;二是繼續解決體制轉軌的歷史遺留問題,全面落實關閉破產企業退休人員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政策,將未參保集體企業職工等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三是對目前實行自願參保原則的新農保、新農合以及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通過強化政策激勵,引導符合條件的群眾積極參保、長期參保;四是完善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政策,實行先保後征。
『捌』 深圳「十四五」規劃建議發布:完善住房供應和保障體系
12月30日,《中共深圳市委關於制定深圳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以下簡稱《建議》)正式出爐,建議稿共15個部分、73條,約2.7萬字,詳細闡述了深圳今後5年、10年乃至15年的經濟社會發展路線圖及目標。
《建議》提出,到二〇三五年,深圳建成具有全球影響力的創新創業創意之都,成為我國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的城市範例,率先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
對於「十四五」時期深圳經濟社會發展主要目標,《建議》提出,經濟實力、發展質量躋身全球城市前列;文化軟實力大幅提升;民生福祉達到新水平;生態環境質量達到世界先進水平;城市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基本實現。
在房地產方面,「十三五」時期,深圳落實「房住不炒」要求,建設籌集公共住房43萬套,是「十二五」時期的2.4倍,住房供給和保障制度改革等成效顯著。
對於「十四五」時期,《建議》提出,要完善住房供應和保障體系。堅持「房住不炒」,多措並舉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構建完善「4+2+2+2」住房供應和保障體系,加強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逐步使租購住房在享受公共服務上具有同等權利,規范發展長租房市場。推動土地供應向租賃住房建設傾斜,單列租賃住房用地計劃,探索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和企事業單位自有閑置土地建設租賃住房。整頓租賃市場秩序,規范市場行為,對租金水平進行合理調控。健全公共住房分配管理、封閉流轉和各類公共住房定價機制,完善公共住房租後監管制度。
此外,《建議》還提出,堅持穩地價、穩房價、穩預期,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有效防範化解房地產市場風險。建立健全經濟適用、品質優良、綠色環保的住房標准體系,提升物業現代化管理水平,加快老舊小區改造。持續改善城中村居住環境和配套服務,打造整潔有序、安全舒適的新型社區。
『玖』 加強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加快建立什麼的住房制度讓全體人民有住有所居
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並舉的住房制度,讓全體人民住有所居。
『拾』 房改政策文件是怎麼規定的房改補助
房改政策文件對房改補助的規定如下:
1997年前職工住房資金補償額=現行工齡折扣額(即每平(1)方米的折扣金額)×規定的住房面積×工齡(截止退離休之年)×職務或級別系數×現級別任職年限系數(正副職任職年限連續計算,每任職1年增加1%),1998年後按月補貼標准為月基本工資的25% 。
企業住房補貼,國家沒有明確的標准,只有原則,就是「根據企業單位自身效益情況,在國家統一政策指導下,自主確定補貼標准」。所以是否可以在新單位享受國家的房改補助,需要看新單位的實際規定。
房改是對房屋的租用方法和租用房屋的租金等一系列有關體制的改革。
2017年1月1日起,對具有兩套住所的家庭,人均修建面積80平方米以上的,視為奢侈性住所花費,每年按商場評估價徵收1%-3%的房產稅,且沒有減除額;家庭第三套住所,每年徵收4%-5%的房產稅,且沒有減除額;
家庭第四套及以上住所,每年徵收10%的房產稅,且沒有減除額;撤銷原《房產稅暫行條例》有關自己住所可按房錢收入的12%繳交房產稅的規則;一切商業房產,每年均按房錢收入的12%繳交房產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還有規則的在外。
家庭僅有的一套自住住所,免徵房產稅。2017年12月31日曾經,全國一切鄉鎮都必須將其紙質房產檔案錄入電子信息庫,並樹立本地的住宅信息系統;2017年12月31日曾經,全國一切地級以上城市的住宅信息系統都必須與住建部聯網,不得以任何借口推遲。
(10)住房保障供應體系建設擴展閱讀:
出售房改房要交的費用:
1、契稅、印花稅按照商品房的契稅和印花稅標准交納
一般是按房屋售價的0.05%來繳交印花稅。
2、土地出讓金
房改房需要交納土地出讓金,其計算公式為:當年成本價×建築面積×1%。所謂當年成本價,指的是該房產實際上市出售的當年,由政府頒布的房改房成本價,也就是「今年」的成本價。房改房在上市出售並且交納土地出讓金之後,其產權性質即等同於商品房產權了。
3、個人所得稅
房改房的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與商品房相同,只是起算時間上,房改房是以該房產當初房改時,交納房改價款(購房款)的實際交付時間為起算,需提供當時的繳款憑證作為計算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