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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住房保障待遇

發布時間:2021-01-18 15:30:09

Ⅰ 哈爾濱2011年最低生活保障是多少最低工資標準是多少

黑龍江最低工資標准(2010年7月1日)

各市(地)、縣(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屬單位:(黑政發〔2010〕66號)

經省政府第四十三次常務會議研究,決定從2010年7月1日起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後的月最低工資標准大慶市區為880元/月;哈爾濱市區(呼蘭區、阿城區除外)為840元/月;哈爾濱市呼蘭區、阿城區為720元/月;齊齊哈爾、牡丹江、佳木斯、黑河、雞西、鶴崗、雙鴨山、七台河市區和綏芬河市為700元/月;綏化市區為670元/月;大興安嶺地區、伊春市伊春區、其他縣級市和雞東縣為620元/月;其他各縣、伊春市其他區為600元/月。

二、調整後的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准大慶市區為7.5元/小時;哈爾濱市區(呼蘭區、阿城區除外)為6.5元/小時;齊齊哈爾、牡丹江、佳木斯、黑河、雞西、鶴崗、雙鴨山、七台河、綏化市區、綏芬河市和哈爾濱市呼蘭區、阿城區為6元/小時;大興安嶺地區、伊春市伊春區、其他縣級市和雞東縣為5.8元/小時;其他各縣、伊春市其他區為5.5元/小時。

三、全省各級機關、事業和企業等各類用人單位的現行工資低於上述標準的,要按時進行調整,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對就業困難群體從事公益性崗位工作的,因調整最低工資標准所增加的資金可繼續從就業資金中列支,確保公益性崗位工資水平不低於新的最低工資標准。

四、要加強政策宣傳和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利用報紙、電視、廣播等媒體宣傳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的意義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要求。各級政府要依法加強對最低工資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用人單位違反最低工資規定的行為,要及時糾正並依法處理。

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2011年,哈爾濱將在八個方面著重保障和改善民生。一是努力增加城鄉居民收入。確保城鄉居民收入分別增長12%以上。在促進農民增收上,重點通過農業結構調整增加務農收入,拉動農民收入增長3%以上;通過實施「百萬農民進城鎮」和「百萬農民工培訓」工程增加務工收入,使農民人均勞務收入達到2400元;在促進職工增收上,重點是提高最低工資標准,在去年將標准由650元提高到840元的基礎上,再提高15%。在促進低收入困難群眾增收上,城鄉低保標准提高12%以上,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每人每月平均調高140元以上。

哈爾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2007年修訂)

(2007年7月5日哈爾濱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7年7月11日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第161號公布 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規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據國務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持本市市區非農業戶口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城市低保)制度,堅持政府保障與社會幫扶相結合、鼓勵勞動自救、屬地管理、社會化發放、接受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由市民政部門組織實施。

區民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城市低保的管理和審批工作。

區人民政府所屬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城市低保的管理和審查工作。

社區居民委員會和勞動保障工作站(以下統稱居委會)負責民政部門委託的城市低保日常管理服務工作。

財政、勞動和社會保障、統計、物價、審計、衛生、教育、工業經濟綜合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許可權,做好城市低保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城市低保標准,由市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統計、物價部門,定期按照維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費用、水電燃煤(燃氣)費用、未成年人義務教育費用和物價指數變化等因素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

第六條 城市低保資金由市、區財政按照比例承擔,分別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納入財政社會保障補助資金專戶,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當年結余的城市低保資金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為城市低保提供捐贈、資助,所提供的捐贈、資助全部納入城市低保資金。

第七條 持有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月收入低於城市低保標準的,可以申請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前款所稱家庭成員,是指同一戶口並依法形成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系的人員。

未成年人、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人與撫養或者扶養義務人未共同生活的,視為共同生活。

家庭成員中的高等院校學生(研究生、留學生除外)、監外服刑人員計入家庭人口。

失蹤、潛逃、獄中服刑人員不計入家庭人口。

第八條 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的下列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計入家庭收入:

(一)工作單位支付的固定性或者臨時性工資和各類獎金、補貼等收入;

(二)出租、變賣家庭財產所得,各種儲蓄、債券或者其他有價證券的孳息,以及其他偶然所得;

(三)法定贍養、撫養或者扶養人應當給付的贍養、撫養或者扶養費;

(四)繼承的遺產、接受的贈與、遺屬補助費、社會救濟金、基本養老金、失業保險金、改制並軌和破產等企業補償金等收入;

(五)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加工業以及經商、辦廠等扣除必要成本後的收入;

(六)通過各種勞務性付出所獲得的收入;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它應當計入的收入。

第九條 下列各類項目不計入家庭收入:

(一)優撫對象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護理費、保健金以及義務兵家屬優待金等;

(二)離休人員和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的護理費;

(三)因公傷亡的職工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享受的津貼、護理費、撫恤金、喪葬費;

(四)獨生子女費和在校學生臨時困難補助金;

(五)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以及各項社會保險統籌費;

(六)社會組織及與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人員沒有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個人給予的1000元以下臨時性救助金;

(七)政府頒發的特殊津貼和一次性獎勵金,省級以上勞動模範退休後享受的榮譽津貼;

(八)城市低保人員再就業後,前3個月所得收入;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其他不應計入的項目。

第十條 無本市市區非農業戶口的人員與持有本市市區非農業戶口人員組成家庭,其月收入本人留存城市低保標准金額後剩餘部分計入家庭其他成員月收入。

第十一條 申請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家庭的月收入,按照其申請前6個月(含申請當月)收入的月平均值計算;不能按月計算收入的家庭,其月收入按年總收入的月平均值計算。

第十二條 人均月收入低於城市低保標準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一)在就業年齡內具有勞動能力的下崗、失業、無業人員,2次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職業介紹機構或者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社區勞動保障工作機構等單位介紹就業崗位的;

(二)因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未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的;

(三)家庭成員吸毒、賭博、酗酒且不悔改的;

(四)家庭成員在中小學自費擇校就讀或者在高額收費幼兒園入托的;

(五)家庭成員在高額收費的高等院校或者系、專業就學的;

(六)人均住房使用面積超出本市上年度城市人均住房使用面積標准1倍以上的(家庭人口不足3人的按照3人計算);

(七)2年內購置或者中高檔裝修住房的(因拆遷購置經濟適用住房的除外);

(八)擁有汽車、摩托車、空調、高檔寵物等非必需生活消費品的;

(九)1年內新購置彩電、冰箱、音響等單項價值1000元以上的家用電器及高檔傢具的;

(十)家庭日常生活消費水平明顯高於本市城市低保標準的;

(十一)有投資股票等行為的。

第十三條 居民申請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應當以家庭為單位,向戶籍所在地居委會提交書面申請,填寫《哈爾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表》,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申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對其申請1年內不再予以受理。

第十四條 居委會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申請應當予以登記,並自收到申請和相關證明材料之日起12日內,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調查和初審:

(一)組織3名以上(含3名)城市低保工作人員入戶調查;

(二)居委會城市低保評議小組對申請人是否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條件進行集體評議;

(三)經評議認為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條件的,將其家庭成員就業、收入等情況和評議結果,在社區公告欄內或者便於群眾監督的醒目位置張榜公示5日;認為不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條件的,將有關調查材料和評議結果上報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

(四)對經過公示的,將有關調查材料、評議結果和公示情況上報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

申請人居住地與戶籍地不一致的,居委會可以適當延長初審時限,但最長不超過10日。申請人居住地居委會有義務配合戶籍地居委會調查了解情況並出具證明材料。

第十五條 居委會應當建立由群眾代表組成的群眾監督組織,完善城市低保工作的監督機制,定期公開城市低保對象的名單以及所領取城市低保金數額,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六條 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居委會上報的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書面申請、有關調查材料、評議結果和公示情況等之日起10日內,按照下列規定進行核查和評審:

(一)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城市低保評審小組組織2名以上(含2名)工作人員進行入戶核查;

(二)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城市低保評審小組根據核查情況進行集體評審;

(三)經評審認為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條件的,將評審結果在便於群眾監督的醒目位置張榜公示5日;認為不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條件的,將有關核查材料和評審結果上報所屬區民政部門;

(四)對經過公示的,將有關核查材料、評審結果和公示情況上報所屬區民政部門。

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受理尚未成立居委會的新建小區居民提出的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申請。

第十七條 區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上報的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書面申請、有關核查材料、評審結果和公示情況等之日起8日內,按照下列規定進行審批:

(一)組織人員進行審核和入戶抽查;

(二)對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條件的家庭,發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以下簡稱《低保證》)和領取城市低保金的存摺;

(三)對不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條件的家庭,將不予保障的通知書委託居委會送達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人員在市區內遷移戶籍,應當自戶籍遷移完畢之日起30日內,按照下列規定辦理《低保證》變更手續:

(一)由本人(或者其家庭成員,下同)將《低保證》交回戶籍遷出地所屬民政部門,戶籍遷出地所屬民政部門將其城市低保檔案復印件交其本人並出具證明;

(二)由本人將城市低保檔案復印件和證明交戶籍遷入地所屬居委會;

(三)戶籍遷入地所屬居委會在3日內進行調查核實,情況屬實的,上報所屬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核實後,由所屬區民政部門在30日內辦理變更手續,發給《低保證》。

在本區內遷移戶籍的,由本人持《低保證》和居民戶口簿到所屬區民政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辦理《低保證》手續變更期間,城市低保金照常發放。

逾期不辦理變更手續的,暫停其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人員戶籍遷出本市區的,應當及時將《低保證》交回所屬區民政部門,由所屬區民政部門辦理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注銷手續。

第十九條 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按照下列規定進行分類管理,並批准其享受相應的城市低保待遇:

(一)A類家庭為家庭成員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撫養人或者扶養人的家庭,按照城市低保標准全額享受;

(二)B類家庭為無勞動力(因護理家庭中的卧床病人而長期無法就業的有勞動能力人員視為無勞動力,下同)且無收入的家庭,按照城市低保標准全額享受;

(三)C類家庭為無勞動力,且收入僅有遺屬補助費、贍養費、撫養費或者扶養費的家庭,按照城市低保標准差額享受;

(四)D類家庭為無勞動力,且收入有除遺屬補助費、贍養費、撫養費或者扶養費以外其它收入的家庭,按照城市低保標准差額享受;

(五)E類家庭為有勞動力的家庭,按照城市低保標准差額享受。

第二十條 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特殊人群,應當加發一定數額的城市低保金,具體數額由市民政部門會同市財政等部門進行定期測算,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

第二十一條 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人員,按照有關規定享受下列社會救助:

(一)義務教育階段在公辦學校就學的,可以減免繳納雜費。

(二)在城市低保人員醫療救助定點醫院就醫的,享受基本醫療救助或者大病醫療救助。

(三)符合有關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廉租住房。

(四)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由有關機構提供法律援助。

市有關單位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就業、從事個體經營、供暖、供水、供電、供氣、拆遷等方面,給予扶持和照顧。

第二十二條 城市低保金實行社會化發放,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人員持存摺到指定銀行領取城市低保金。

第二十三條 居委會、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應當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按季度復查和隨時抽查,區民政部門應當按季度抽查,對收入發生變化的家庭,按照規定程序及時辦理提高、降低或者終止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手續,並張榜公布。

第二十四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民政等部門應當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人員的就業安置、有關人員享受城市低保等情況及時進行相互溝通。

工業經濟綜合等管理部門應當將在職職工連續6個月以上(含6個月)領不到或者未足額領到工資或者基本生活費的停產、半停產、長期虧損的企業名錄,及時提供給同級民政部門,做好涉及城市低保的信息共享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合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以及居委會,對享受或者申請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人員進行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不得虛報、瞞報以及出具虛假證明。

第二十六條 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主動向戶籍地居委會報告家庭收入變化等情況,接受復查和抽查。居住地與戶籍地不一致的,每月報告1次家庭收入等情況。

(二)在就業年齡內有勞動能力的,主動就業或者接受勞動保障工作機構介紹的工作,每3個月通過戶籍地居委會向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提供有關單位出具的就業狀況證明,報告就業情況。

(三)在就業年齡內有勞動能力但尚未就業的,每月參加戶籍地居委會、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組織的8-12小時公益性勞動,不得由其他人員代替。

未主動報告家庭收入變化等情況的,暫停其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無正當理由3次拒絕參加公益性勞動的,取消其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對拒絕參加公益性勞動的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人員,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以資代勞。

第二十七條 從事城市低保管理工作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條件的家庭拒不簽署同意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意見的,或者對不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條件的家庭故意簽署同意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意見的;

(二)貪污、挪用、扣壓、剋扣、拖欠城市低保款物的;

(三)未按規定審批程序辦理城市低保的;

(四)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影響城市低保工作正常進行,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五)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

(六)向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人員收取以資代勞費用的。

第二十八條 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民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騙取或者冒領的城市低保款物;情節惡劣的,處以騙取或者冒領城市低保款物總值金額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一)採取虛報、隱瞞家庭實際收入或者開具虛假證明等手段,騙取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

(二)在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期間家庭收入情況好轉,不按規定告知管理審批機關或者委託管理組織,繼續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

第二十九條 干擾、破壞城市低保工作秩序,威脅、辱罵、毆打城市低保管理工作人員的,由公安部門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城市居民對民政部門作出的不批准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或者減發、停發城市低保款物的決定,或者給予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一條 申請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家庭成員的各類收入的計算標准、應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等規定,由市民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縣(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哈爾濱市人民政府1999年12月23日發布的《哈爾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2001年4月26日發布的《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哈爾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的決定》同時廢止。

Ⅱ 特困戶有些什麼待遇

救助標准:經批準的特困戶家庭每人每年救助金150元,其中:一、二級殘疾人救助標准為每人每年200元。

Ⅲ 哈爾濱經濟適用住房標准

申請貨幣補貼,需具備什麼條件?
答: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居民家庭,可以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
1.具有本市市區城鎮常住戶口。
2.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於統計部門發布的上年度本市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2005年度哈市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0065元,其70%為7045.5元。
3.現有家庭人均住房面積低於統計部門發布的上年度本市城市居民人均住房面積的70%。2005年度哈市城市居民人均住房使用面積為16.69平方米,換算成人均住房建築面積為24.87平方米,其70%分別為11.68平方米和17.41平方米。
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如何計算?
答: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按申請人家庭人口總收入之和扣除繳納的所得稅和社會保障支出後,除以家庭人口數計算。收入由以下幾部分構成:
1.工薪收入,是指就業人員通過各種途徑得到的全部勞動報酬。
2.經營凈收入,是指家庭成員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獲得的扣除生產成本和稅金後的凈收入。
3.離退休金收入,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離開生產或者工作崗位,正式辦理了離休、退休手續並享受離退休待遇人員的離退休金。
4.其他經常性收入,是指除以上三項收入外經常性發生的收入,如房屋租金、股息、紅利、低保金等。
家庭現有人均住房面積如何計算?
答:家庭現有人均住房面積,按申請人家庭成員擁有所有權或者公房承租權的住房面積之和除以家庭人口數計算。
2006年補貼標准為每戶3萬元。

Ⅳ 國家對普通老百姓買房子有沒有福利待遇或者什麼政策

你什麼也不懂啊,我簡單檢點主要的說。

房子分為政策房和商品房。

1、對於內政策房:包容括限價房,經濟適用房,廉租房等等,購買此類房子,你得符合當地城市的要求。看你是否符合要求,去住城市住房管理處詢問。

2、商品房:假設你沒有資格購買政策房,那就去買商品房了。 商品房的意思是商品,是市場經濟,是單純的買賣關系。

一、比如說困難人群的待遇啊,殘疾人群的待遇啊,孤兒的待遇啊,老年人的啊, 你的這些困難去找民政局或社會保障局,跟買商品房每關系,人家開發商不管你這一套,誰給錢賣給誰。
二、你假設是購買第一套商品房的話,目前國家和銀行都在這方面有優惠。國家的優惠是90平米以下的契稅下降到1%。假設你貸款買的話,銀行會對你的首付比例最低到兩成,貸款利率最低打到7折。這是目前的政策,以後怎麼變化,看情況了。
三、假設你一次性付款的話,可以跟售樓小姐講價。

綜上所訴,你假設符合條件,就去買政策房,便宜不少。 不符合條件,就買商品房。商品房是商品,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就這么簡單。

Ⅳ 親們,大連公務員待遇怎麼樣啊

公務員的工資和福利待遇:
公務員實行國家統一的職務與級別相結合的工資制度。公務員工資制度貫徹按勞分配的原則,體現工作職責、工作能力、工作實績、資歷等因素,保持不同職務、級別之間的合理工資差距。國家建立公務員工資的正常增長機制。
公務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和獎金。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地區附加津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崗位津貼等津貼。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住房、醫療等補貼、補助。公務員在定期考核中被確定為優秀、稱職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年終獎金。
公務員的工資水平應當與國民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國家實行工資調查制度,定期進行公務員和企業相當人員工資水平的調查比較,並將工資調查比較結果作為調整公務員工資水平的依據。
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福利待遇。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提高公務員的福利待遇。公務員實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休假。公務員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補休。
國家建立公務員保險制度,保障公務員在退休、患病、工傷、生育、失業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公務員因公致殘的,享受國家規定的傷殘待遇。公務員因公犧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親屬享受國家規定的撫恤和優待。
任何機關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自行更改公務員工資、福利、保險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務員的工資、福利、保險待遇。任何機關不得扣減或者拖欠公務員的工資。
公務員工資、福利、保險、退休金以及錄用、培訓、獎勵、辭退等所需經費,應當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Ⅵ 哈爾濱的最低工資標準是多少

黑龍江最低工資標准(2010年7月1日)

各市(地)、縣(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屬單位:(黑政發〔2010〕66號)

經省政府第四十三次常務會議研究,決定從2010年7月1日起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後的月最低工資標准大慶市區為880元/月;哈爾濱市區(呼蘭區、阿城區除外)為840元/月;哈爾濱市呼蘭區、阿城區為720元/月;齊齊哈爾、牡丹江、佳木斯、黑河、雞西、鶴崗、雙鴨山、七台河市區和綏芬河市為700元/月;綏化市區為670元/月;大興安嶺地區、伊春市伊春區、其他縣級市和雞東縣為620元/月;其他各縣、伊春市其他區為600元/月。

二、調整後的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准大慶市區為7.5元/小時;哈爾濱市區(呼蘭區、阿城區除外)為6.5元/小時;齊齊哈爾、牡丹江、佳木斯、黑河、雞西、鶴崗、雙鴨山、七台河、綏化市區、綏芬河市和哈爾濱市呼蘭區、阿城區為6元/小時;大興安嶺地區、伊春市伊春區、其他縣級市和雞東縣為5.8元/小時;其他各縣、伊春市其他區為5.5元/小時。

三、全省各級機關、事業和企業等各類用人單位的現行工資低於上述標準的,要按時進行調整,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對就業困難群體從事公益性崗位工作的,因調整最低工資標准所增加的資金可繼續從就業資金中列支,確保公益性崗位工資水平不低於新的最低工資標准。

四、要加強政策宣傳和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利用報紙、電視、廣播等媒體宣傳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的意義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要求。各級政府要依法加強對最低工資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用人單位違反最低工資規定的行為,要及時糾正並依法處理。

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2011年,哈爾濱將在八個方面著重保障和改善民生。一是努力增加城鄉居民收入。確保城鄉居民收入分別增長12%以上。在促進農民增收上,重點通過農業結構調整增加務農收入,拉動農民收入增長3%以上;通過實施「百萬農民進城鎮」和「百萬農民工培訓」工程增加務工收入,使農民人均勞務收入達到2400元;在促進職工增收上,重點是提高最低工資標准,在去年將標准由650元提高到840元的基礎上,再提高15%。在促進低收入困難群眾增收上,城鄉低保標准提高12%以上,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每人每月平均調高140元以上。

哈爾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2007年修訂)

(2007年7月5日哈爾濱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7年7月11日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第161號公布 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規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據國務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持本市市區非農業戶口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城市低保)制度,堅持政府保障與社會幫扶相結合、鼓勵勞動自救、屬地管理、社會化發放、接受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由市民政部門組織實施。

區民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城市低保的管理和審批工作。

區人民政府所屬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城市低保的管理和審查工作。

社區居民委員會和勞動保障工作站(以下統稱居委會)負責民政部門委託的城市低保日常管理服務工作。

財政、勞動和社會保障、統計、物價、審計、衛生、教育、工業經濟綜合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許可權,做好城市低保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城市低保標准,由市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統計、物價部門,定期按照維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費用、水電燃煤(燃氣)費用、未成年人義務教育費用和物價指數變化等因素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

第六條 城市低保資金由市、區財政按照比例承擔,分別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納入財政社會保障補助資金專戶,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當年結余的城市低保資金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為城市低保提供捐贈、資助,所提供的捐贈、資助全部納入城市低保資金。

第七條 持有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月收入低於城市低保標準的,可以申請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前款所稱家庭成員,是指同一戶口並依法形成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系的人員。

未成年人、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人與撫養或者扶養義務人未共同生活的,視為共同生活。

家庭成員中的高等院校學生(研究生、留學生除外)、監外服刑人員計入家庭人口。

失蹤、潛逃、獄中服刑人員不計入家庭人口。

第八條 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的下列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計入家庭收入:

(一)工作單位支付的固定性或者臨時性工資和各類獎金、補貼等收入;

(二)出租、變賣家庭財產所得,各種儲蓄、債券或者其他有價證券的孳息,以及其他偶然所得;

(三)法定贍養、撫養或者扶養人應當給付的贍養、撫養或者扶養費;

(四)繼承的遺產、接受的贈與、遺屬補助費、社會救濟金、基本養老金、失業保險金、改制並軌和破產等企業補償金等收入;

(五)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加工業以及經商、辦廠等扣除必要成本後的收入;

(六)通過各種勞務性付出所獲得的收入;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它應當計入的收入。

第九條 下列各類項目不計入家庭收入:

(一)優撫對象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護理費、保健金以及義務兵家屬優待金等;

(二)離休人員和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的護理費;

(三)因公傷亡的職工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享受的津貼、護理費、撫恤金、喪葬費;

(四)獨生子女費和在校學生臨時困難補助金;

(五)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以及各項社會保險統籌費;

(六)社會組織及與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人員沒有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個人給予的1000元以下臨時性救助金;

(七)政府頒發的特殊津貼和一次性獎勵金,省級以上勞動模範退休後享受的榮譽津貼;

(八)城市低保人員再就業後,前3個月所得收入;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其他不應計入的項目。

第十條 無本市市區非農業戶口的人員與持有本市市區非農業戶口人員組成家庭,其月收入本人留存城市低保標准金額後剩餘部分計入家庭其他成員月收入。

第十一條 申請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家庭的月收入,按照其申請前6個月(含申請當月)收入的月平均值計算;不能按月計算收入的家庭,其月收入按年總收入的月平均值計算。

第十二條 人均月收入低於城市低保標準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一)在就業年齡內具有勞動能力的下崗、失業、無業人員,2次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職業介紹機構或者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社區勞動保障工作機構等單位介紹就業崗位的;

(二)因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未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的;

(三)家庭成員吸毒、賭博、酗酒且不悔改的;

(四)家庭成員在中小學自費擇校就讀或者在高額收費幼兒園入托的;

(五)家庭成員在高額收費的高等院校或者系、專業就學的;

(六)人均住房使用面積超出本市上年度城市人均住房使用面積標准1倍以上的(家庭人口不足3人的按照3人計算);

(七)2年內購置或者中高檔裝修住房的(因拆遷購置經濟適用住房的除外);

(八)擁有汽車、摩托車、空調、高檔寵物等非必需生活消費品的;

(九)1年內新購置彩電、冰箱、音響等單項價值1000元以上的家用電器及高檔傢具的;

(十)家庭日常生活消費水平明顯高於本市城市低保標準的;

(十一)有投資股票等行為的。

第十三條 居民申請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應當以家庭為單位,向戶籍所在地居委會提交書面申請,填寫《哈爾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表》,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申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對其申請1年內不再予以受理。

第十四條 居委會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申請應當予以登記,並自收到申請和相關證明材料之日起12日內,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調查和初審:

(一)組織3名以上(含3名)城市低保工作人員入戶調查;

(二)居委會城市低保評議小組對申請人是否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條件進行集體評議;

(三)經評議認為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條件的,將其家庭成員就業、收入等情況和評議結果,在社區公告欄內或者便於群眾監督的醒目位置張榜公示5日;認為不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條件的,將有關調查材料和評議結果上報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

(四)對經過公示的,將有關調查材料、評議結果和公示情況上報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

申請人居住地與戶籍地不一致的,居委會可以適當延長初審時限,但最長不超過10日。申請人居住地居委會有義務配合戶籍地居委會調查了解情況並出具證明材料。

第十五條 居委會應當建立由群眾代表組成的群眾監督組織,完善城市低保工作的監督機制,定期公開城市低保對象的名單以及所領取城市低保金數額,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六條 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居委會上報的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書面申請、有關調查材料、評議結果和公示情況等之日起10日內,按照下列規定進行核查和評審:

(一)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城市低保評審小組組織2名以上(含2名)工作人員進行入戶核查;

(二)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城市低保評審小組根據核查情況進行集體評審;

(三)經評審認為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條件的,將評審結果在便於群眾監督的醒目位置張榜公示5日;認為不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條件的,將有關核查材料和評審結果上報所屬區民政部門;

(四)對經過公示的,將有關核查材料、評審結果和公示情況上報所屬區民政部門。

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受理尚未成立居委會的新建小區居民提出的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申請。

第十七條 區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上報的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書面申請、有關核查材料、評審結果和公示情況等之日起8日內,按照下列規定進行審批:

(一)組織人員進行審核和入戶抽查;

(二)對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條件的家庭,發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以下簡稱《低保證》)和領取城市低保金的存摺;

(三)對不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條件的家庭,將不予保障的通知書委託居委會送達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人員在市區內遷移戶籍,應當自戶籍遷移完畢之日起30日內,按照下列規定辦理《低保證》變更手續:

(一)由本人(或者其家庭成員,下同)將《低保證》交回戶籍遷出地所屬民政部門,戶籍遷出地所屬民政部門將其城市低保檔案復印件交其本人並出具證明;

(二)由本人將城市低保檔案復印件和證明交戶籍遷入地所屬居委會;

(三)戶籍遷入地所屬居委會在3日內進行調查核實,情況屬實的,上報所屬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核實後,由所屬區民政部門在30日內辦理變更手續,發給《低保證》。

在本區內遷移戶籍的,由本人持《低保證》和居民戶口簿到所屬區民政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辦理《低保證》手續變更期間,城市低保金照常發放。

逾期不辦理變更手續的,暫停其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人員戶籍遷出本市區的,應當及時將《低保證》交回所屬區民政部門,由所屬區民政部門辦理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注銷手續。

第十九條 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按照下列規定進行分類管理,並批准其享受相應的城市低保待遇:

(一)A類家庭為家庭成員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撫養人或者扶養人的家庭,按照城市低保標准全額享受;

(二)B類家庭為無勞動力(因護理家庭中的卧床病人而長期無法就業的有勞動能力人員視為無勞動力,下同)且無收入的家庭,按照城市低保標准全額享受;

(三)C類家庭為無勞動力,且收入僅有遺屬補助費、贍養費、撫養費或者扶養費的家庭,按照城市低保標准差額享受;

(四)D類家庭為無勞動力,且收入有除遺屬補助費、贍養費、撫養費或者扶養費以外其它收入的家庭,按照城市低保標准差額享受;

(五)E類家庭為有勞動力的家庭,按照城市低保標准差額享受。

第二十條 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特殊人群,應當加發一定數額的城市低保金,具體數額由市民政部門會同市財政等部門進行定期測算,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

第二十一條 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人員,按照有關規定享受下列社會救助:

(一)義務教育階段在公辦學校就學的,可以減免繳納雜費。

(二)在城市低保人員醫療救助定點醫院就醫的,享受基本醫療救助或者大病醫療救助。

(三)符合有關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廉租住房。

(四)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由有關機構提供法律援助。

市有關單位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就業、從事個體經營、供暖、供水、供電、供氣、拆遷等方面,給予扶持和照顧。

第二十二條 城市低保金實行社會化發放,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人員持存摺到指定銀行領取城市低保金。

第二十三條 居委會、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應當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按季度復查和隨時抽查,區民政部門應當按季度抽查,對收入發生變化的家庭,按照規定程序及時辦理提高、降低或者終止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手續,並張榜公布。

第二十四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民政等部門應當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人員的就業安置、有關人員享受城市低保等情況及時進行相互溝通。

工業經濟綜合等管理部門應當將在職職工連續6個月以上(含6個月)領不到或者未足額領到工資或者基本生活費的停產、半停產、長期虧損的企業名錄,及時提供給同級民政部門,做好涉及城市低保的信息共享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合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以及居委會,對享受或者申請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人員進行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不得虛報、瞞報以及出具虛假證明。

第二十六條 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主動向戶籍地居委會報告家庭收入變化等情況,接受復查和抽查。居住地與戶籍地不一致的,每月報告1次家庭收入等情況。

(二)在就業年齡內有勞動能力的,主動就業或者接受勞動保障工作機構介紹的工作,每3個月通過戶籍地居委會向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提供有關單位出具的就業狀況證明,報告就業情況。

(三)在就業年齡內有勞動能力但尚未就業的,每月參加戶籍地居委會、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組織的8-12小時公益性勞動,不得由其他人員代替。

未主動報告家庭收入變化等情況的,暫停其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無正當理由3次拒絕參加公益性勞動的,取消其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對拒絕參加公益性勞動的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人員,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以資代勞。

第二十七條 從事城市低保管理工作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條件的家庭拒不簽署同意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意見的,或者對不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條件的家庭故意簽署同意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意見的;

(二)貪污、挪用、扣壓、剋扣、拖欠城市低保款物的;

(三)未按規定審批程序辦理城市低保的;

(四)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影響城市低保工作正常進行,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五)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

(六)向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人員收取以資代勞費用的。

第二十八條 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民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騙取或者冒領的城市低保款物;情節惡劣的,處以騙取或者冒領城市低保款物總值金額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一)採取虛報、隱瞞家庭實際收入或者開具虛假證明等手段,騙取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

(二)在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期間家庭收入情況好轉,不按規定告知管理審批機關或者委託管理組織,繼續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

第二十九條 干擾、破壞城市低保工作秩序,威脅、辱罵、毆打城市低保管理工作人員的,由公安部門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城市居民對民政部門作出的不批准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或者減發、停發城市低保款物的決定,或者給予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一條 申請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家庭成員的各類收入的計算標准、應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等規定,由市民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縣(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哈爾濱市人民政府1999年12月23日發布的《哈爾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2001年4月26日發布的《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哈爾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的決定》同時廢止。

Ⅶ 有關工資扣繳各種保險和公積金的問題

繳費基數是按照去年全年的工資獎金總額除以12個月算出的平均數,包括年專終獎誤餐補貼等等。公積金交的屬多是好事,錢都是你的。有很多人想交還沒人管呢。你應該問問單位怎麼沒有工資條,應發、實發、扣款項目都應該有顯示。養老、醫療,失業按照北京的標准個人繳納也就是10.5%,大概三百多塊,1500元確實是少了。這事只有問單位了。

Ⅷ 在哈爾濱嫩江縣打工要不到工資工:全球天墅1十三人二個多月了\勞動局`住建局:信訪辦.縣政府.交公安

這樣的話,你們應該向上一級(市一級、省一級)的政府有關部門投訴舉報告發,要求上級政府有關部門幫助你們解決這個拖欠工資的事

按照現在國家政府的法律規定:拖欠工資的,如果勞動者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申請「拖欠工資賠償金」,政府有關部門(勞動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電話12333、勞動監察大隊、法院)應該依法判處公司(或者老闆)按照拖欠工資的數目的百分之二十五(25%)的款額的賠償金,賠付給被拖欠工資的勞動者,這是付給被拖欠工資100%(百分之一百)之外的,也就是總共應該付給勞動者125%(百分之一百,加上百分之二十五)款額。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你們應該向政府有關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電話12333、勞動局、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舉報告發,要求政府有關部門幫助解決這個拖欠工資的事,同時打電話12348法律援助熱線電話,這是政府提供免費律師幫助你們勞動者各種問題的電話號碼,你們可以要求政府提供的免費律師幫助你們在法律方面得到援助

國家政府現在有法律明確規定「拖欠工資的剋扣工資的屬於違法犯罪,拖欠剋扣一個人的工資超過五千元的屬於「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超過三萬元或者超過十個人的屬於嚴重違法犯罪,嚴重的要判刑關進牢獄。」、「企業應簽訂勞動協議合同,並且給每一位勞動者(工人、農民工、員工、民工、職工,等等)繳納社會保險費(五險一金)」,「企業應將工資直接發放給勞動者本人,嚴禁發放給「包工頭」或其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企業可委託銀行發放勞動者工資。」,企業必須按照約定給勞動者繳足社保費並且足額發給工資,否則,政府執法部門會依法嚴格處罰違法的企業。私人老闆同樣必須按照國家政府的法律發給各項勞動報酬與勞動保護用具和辦理社會保險費「五險一金」並且按時付給工資,如果違反有關工資和社會保險的法律規定及勞動報酬與勞動保護的法律規定,政府同樣會嚴格依法懲處違法的私人老闆。

1、根據《社會保險法》和《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企業應該必須給勞動者(農民工、職工、員工,民工、工人、所有的打工者)繳足「五險一金」,即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和住房公積金。企業與職工簽訂合同時,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等都屬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

2、《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中,也就是說,企業在試用期間也必須為勞動者繳納社保。

3、據《社會保險法》和《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金。為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金系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該項義務不能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通過約定變更或者放棄。

第一步應該爭取協商解決,可以直接找企業法人代表、企業老闆、財務部門、財務經理。能協商解決最好,協商不合理就向政府有關部門投訴舉報告發(勞動監察大隊、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勞動局裡的勞動仲裁科、工商管理局、建設局、法院、監察部、12348法律援助熱線電話,都可以,會得到政府有關部門的幫助的)

應該要有能夠證明存在勞動關系的事實證據,比如:協議合同、欠條、有關拖欠工資和索要工資的錄音、視頻錄像,上班打工的打卡記錄,上班勞動工作的視頻錄像,曾經填過的各種表格、之前曾經領取工資的憑證、領取物品的憑證、上崗證、出入證、胸章、胸牌、臂章、單位發的工作服工作帽、單位發的勞保用品、各種各樣的文字材料資料,微信上簡訊上電腦上涉及雙方發給工資數目與拖欠工資及索要工資的各種信息、介紹人、中介人、知情人、證明人,等等,都可作為事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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