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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空置

發布時間:2021-01-18 14:27:46

Ⅰ 保障性住房長期空置違反什麼法規

只是空置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保障性住房使用方面有以下規定:
(一)保內障性住房的住戶不得違反規容定將保障性住房出租、轉租、轉借、調換、轉讓、抵押以及作為經營性用房。
承租保障性住房的,應當在接到辦理入住手續通知後的2個月內辦理交房手續並入住。無正當理由逾期未辦理入住手續的,取消入住資格。
(二)保障性住房住戶不得改變房屋用途,不得損毀、破壞和改變房屋結構、配套設施,不得擅自裝修。
保障性住房住戶應當及時繳納租金及水、電、物業服務等費用。
(三)市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保障性住房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區房產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具體負責對保障性住房住戶的使用情況進行調查、核實、提出處理意見。
(四)物業服務企業受市房產管理部門委託,應當建立保障性住房住戶、住房檔案,將住戶入住情況登記造冊,及時了解和掌握保障性住房的出租、轉租、轉借、調換、經營、轉讓、空置等情況,發現違反規定使用保障性住房以及住戶的家庭人口、收入(資產)、住房變化等情況,應當及時報告市、區房產管理部門。
保障性住房住戶有義務配合物業服務企業、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和市、區房產管理部門對保障性住房使用情況的核查工作。

Ⅱ 簡述國家如何運用財政政策和貨幣對策干預和調節經濟的運行

為了確保我國經濟的快速增長態勢,有助於產業結構的調整、國有企業改革的順利推進,以及保持和促進社會消費、投資需求的適時適度增長,除了應進一步深化財稅體制改革以外,還需有針對性地調整當前的相關財政政策。作為國民收入分配的主渠道,國家財政分配和再分配的狀況及其政策取向,對於社會消費與投資需求的規模和結構,從而對於國民經濟的持續穩定增長,有著極大的影響和制約。然而,改革開放以來,一方面是中國的財稅體制改革,特別是1994年的財稅體制大改革取得了明顯成效,財政收支規模增長迅速;但另一方面,國家的財政困難,財政對經濟社會穩定及發展的「瓶頸」性制約現象也日漸突出。從現實情況看,這種財政「瓶頸」,突出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財政經常性收支方面的突出矛盾和「瓶頸」制約。一國財政的經常性支出,是有效履行國家(政府)職能的基本財力需要,也是安邦定國的必要財力保證。近些年來,政府管理部門和公檢法機關的行政經費欠缺,本應由國家預算解決的教材文衛、公用及其他事業單位的經費緊張,不少地方甚至連正常的工資發放都成為問題,以及由此而造成的政府職能「缺位」,由此而誘發的「三亂」(亂集資、亂攤派、亂罰款)現象和行為扭曲等,就在很大程度上與財政的經常性支出不足有直接關聯。二是國家財政調控上的「瓶頸」制約。這方面的突出問題又主要有三:1、政府投資調控上的「瓶頸」制約。即由於財政困難,使政府投資特別是中央政府投資,在全社會投資總額中的比重持續地非正常下降,從而弱化了政府的投資調控功能。國外的發展經濟學家認為,發展中國家的政府投資,一般應占社會總投資的20%~25%左右,而在我國1995年全社會的固定資產投資總額中,來源於國家財政的投資僅佔3.1%。2、中央政府在實行財政縱向平衡方面的「瓶頸」制約。1994年實行分稅制改革時,採取了照顧各地既得利益的「稅收返還」辦法。這種過渡性的、非規范化的轉移支付數額,高達近2000億元左右,且對各地財政能力差異的平衡作用十分微弱。而自1995年實行的較為規范的「過渡期轉移支付辦法」,則因其投入的財政資金數額很小,亦起不到多少縱向平衡的作用。就是說,中央政府因其可支配財力上的「瓶頸」制約,故使其現有的財政縱向平衡、縱向調控能力較弱,既不利於為全國各地提供大體相等的公共服務水平、促進區域經濟的協調發展,而且對各地公共投資需求的平衡與滿足,造成了不利的影響。3、對無收入和低收入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方面的財政「瓶頸」制約。隨著企業改革、經濟結構調整力度的加大,下崗及失業職工的人數,以及由此而造成的對低收入人群的經濟補償問題,將在近期內變得十分突出。按照市場經濟國家的經驗,這一類再分配問題的解決,包括對下崗、轉崗職工的再就業培訓,對職工最低生活水平的保障和必要購買力的維持等,都離不開國家財政的強力支持。而當前我國的財政狀況,則與這種財政政策干預和收入分配調節的現實需要相矛盾。很明顯,上述這些緊迫的財政「瓶頸」制約問題,如不能盡快得到有效緩解,將對我國經濟社會的持續穩定和發展,帶來多方面的影響和基礎性的障礙。這方面的總體思路是:從切實加強國家財政實力中「增」一塊。即通過切實增加政府的可支配財力數量,以提高其對促進投資和消費需求的支撐力。從調整優化財政支出結構中「移」一塊。即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特點和要求,通過解決財政職能的「越位」問題,為加強和改善財政的投資地位騰出必要的財力。從減少農民和各類企業繁重的「非稅」負擔中「促」一塊。即通過切實解決農民、鄉鎮企業和其他企業的非稅重負,以增強其投資和消費需求能力。從加快建立政府間規范化的轉移支付制度中「調」一塊。即通過打破當前以保護各地既得利益為主旨的稅收返還辦法,建立規范化的轉移支付制度,以提高國家財政平衡和調控區域投資需求的能力。從適度適量增發國債中「用」一塊。充分發揮財政經濟杠桿在擴大需求中的引導與刺激作用。具體地說,在當前和今後一段時期內,為了保持適度消費和投資需求增長,確保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勢頭,似應重點解決好以下幾個緊迫問題,即採取如下的財政對策:(一)盡快增強國家財政實力,提高財政對社會需求的調控能力。這可以說是振興我國財政、緩解和消除財政「瓶頸」的一個核心內容與基礎性環節,也是緩解與消除東南亞金融危機對我國影響的一個必要的「固本」之策。根據當前的實際情況,這方面應採取的措施又主要有三:1.盡快改變國家財力分配過度分散的不正常局面,增加財政的可支配財力。造成我國近些年來財政赤字的不斷擴大的原因,固然與高投入、低產出、低效益的粗放型經濟增長方式有直接關聯,但國民收入和財政分配格局的失調與扭曲,也是一個帶基礎性的成因。改革開放以來,社會財力分配向地方、部門、和居民的過度傾斜,不僅形成了財力分配和使用上的散、亂局面,也使國家提高「兩個比重」的努力因缺乏可資動員、可供支配的財力基礎而屢屢受挫。其中最為突出的,就是分散面廣、數額巨大的預算外資金,特別是各種收費和基金擠占稅收及侵蝕稅基的問題。其結果,不僅使很大一部分規范的國家稅收收入即所謂預算內收入,變成了非規范或不甚規范的預算外收入,從而減少了國家的可支配財力,而且使這些「費」或「基金」的使用,在很大程度上游離於財政的運用與監督范圍之外,既造成了極大的浪費,也往往給某些財經違規乃至腐敗行為開了方便之門。事實和資料顯示,當前在中國的不少企業已經出現了「費」大於稅的情況,一些地區也出現了非稅收入的增長規模和增長速度,大大超過稅收收入增長規模與增長速度的不正常現象。這種稅收收入「缺位」和非稅收入「越位」的狀況,不僅已對國家財政收入的正常增長和我國財經狀況的好轉造成了嚴重威脅,而且也極大地損害或降低了農民、鄉鎮企業和其他企業的投資與消費需求能力。其中,特別是在住房建設中,由於各種名目繁雜的附加收費過濫、過多、過高,從而成了抬高房地產價格和抑制消費的一個重要原因。因此,大力整頓和規范預算外收支,改革稅費制度,已迫在眉睫。誠然,將預算外資金納入預算或准預算管理的軌道,在增加國家財政可支配財力的同時,也相應擴大了財政的支出范圍,在短期內並不一定有明顯的增收減支作用。但從統籌安排、集中運用國家財力、加強財政管理和預算監督以及減少浪費、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果等方面來看,則無疑能收到維護國家預算的完整性原則,有效利用有限財政資源,從而有利於緩解財政收支矛盾的良好功效。2.逐步建立適合中國國情的財政投融資制度,以便從制度上解決財政投資需求與投資供給之間的矛盾。這也是增加國家可支配財力的一個重要方面。無論是從亞洲一些新興工業化國家或地區的歷史經驗,還是從中國的迫切需要來看,積極建立適合本國國情的財政投融資制度,都是積極開拓財政性投資來源、保證和加大國家財政的基礎性建設投入、緩解「瓶頸」產業制約、從而在優化國民經濟結構、產業結構和促進技術進步的基礎上增強國家財政穩定和發展功能的一條有效途徑。在這方面,特別是日本已實行40多年的財政投融資制度與政策,就為我們提供了許多有益的借鑒和經驗。無論從我國當前的迫切需要,還是從長遠的戰略考慮;亦無論是從解決我國財政性建設資金嚴重短缺的困難,還是從強化國家財政宏觀調控與經濟穩定功能的角度來看,逐步摸索、推行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財政投融資政策,都具有特殊的重要意義。3、進一步優化稅制結構,切實加強稅收征管。財政收入的主渠道是稅收,因而不斷優化稅制,充分挖掘稅收潛力,就成了增強國家財政實力的重要環節。1994年的工商稅制改革取得了明顯成效,在1993年各地競相擴大稅收基數的基礎上,1994年增加稅收871億元,1995年增收912億元,1996年增收1100億元,1997年又增收1114億元。連續四年稅收的大幅度增加,充分顯示了中國的財稅體制改革取得了突破性的進展和基本成功。然而,盡管如此,現行稅制結構(如個人所得稅、消費稅、資源稅)、稅源稅率的進一步調整完善,一些新稅種(如財產稅、遺產稅、贈與稅、利得稅等)的開征,減免稅的繼續清理整頓等,仍然有著很大的財政增收潛力。至於加強稅收征管可能帶來的財政增收效應,就更是極其可觀、眾所周知的了。如果再考慮到我國目前的總體稅負水平,無論與經濟發達國家還是與大多數發展中國家相比都明顯偏低,即存在著提高總體稅負可能性的情況,則財政增收的前景就更為明朗。世界銀行的一份報告《2020年的中國:新世紀的發展挑戰》指出,如中國做好對非國有企業的納稅工作(它們是經濟增長中最為迅速的部分),改進對稅收徵集的激勵機制,制訂有效的審計程序,採用計算機化信息系統,以及實行對各種逃稅行為進行嚴厲而公平的罰款新制度等綜合舉措,其所能增加的稅收份額,到2000年將達到GDP的6%。在一個較長的時間內,比如到2020年,甚至可能達到GDP的10%。無論世行報告的可靠性如何,我國稅收的增收潛力無疑是十分可觀的。(二)認真調整、積極優化財政支出結構。調整、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就當前的突出矛盾而言,其任務或重點則可概括為三句話,這就是:調整范圍,突出重點,強化支出效益約束。所謂調整范圍,就是要嚴格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各級財政事權,來重新規范和界定支出范圍,特別是要徹底從過去那種大包大攬、慣於插入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桎梏中解放出來,以免在新形勢下重蹈超負荷運轉、越位運轉的覆轍。通過這種調整,就可用退出某些領域和項目、削減部分財政支出的辦法,來達到同時加強那些應該加強的政府投資的目的。這也是調整、規范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財政職能的客觀需要。從當前的實際需要看,這方面的要點:一是配合政府機構改革,大力整頓和壓縮近年來增長過速、膨脹過度的行政管理經費;二是配合國企改革和農產品供求關系的改善,逐步減少巨額的企業經營性虧損補貼和價格補貼;三是爭取盡快退出國家財政在競爭性加工工業、一般性商業服務領域的相關支出。通過這些「壓、減、退」的途徑,盡快使國家財政從職能「越位」與「缺位」並存的矛盾與困境中解放出來,面對新的形勢和問題,加強其應有的宏觀調控和需求管理功能。所謂突出重點,就是要根據現有財力狀況,按照一要吃飯、二要建設的原則,以及輕重緩急的優先次序來安排財政的支出重點。根據多年的經驗,在這個問題上,尤其不能用撒胡椒面的辦法,為後續財力安排留下窟窿、造成被動;同時也不能再用鼓勵各單位、各部門、各地區通過「創收」的途徑,去解決財政范圍內的支出缺口問題,以免造成分配秩序的混亂和分配規則的破壞。最後,所謂強化支出的效益約束,就是要把支出效益作為財政支出決策的出發點及其歸宿,堅持用必有效、有效方用的理財原則,從而在支出到位和盡力避免損失浪費的基礎上,促進和保證財政收支的積極平衡。(三)切實減輕農民和各類企業繁重的非稅負擔,促進消費和投資的增加。即通過切實減輕農民、鄉鎮企業和其他各類企業沉重的非稅負擔的途徑,以相應增加其有支付能力的消費和投資需求,為開辟我國廣大的農村市場,擴大企業可支配的投資來源和技改能力創造條件。特別是為了使房地產開發、住宅建設真正成為我國新的經濟增長點,使住宅消費成為新的消費熱點,就必須改變當前因房地產開發、住宅建設中所承擔的各種名目的收費過濫、過多,房屋成本和售價過高,致使空置房數量與年俱增,住房貨幣化、商品化及房地產業的發展,都遲遲不能進入良性循環軌道的不正常狀態。(四)通過建立政府間規范化的轉移支付制度,一方面提高中央財政的宏觀調控能力,同時為促進我國區域經濟的協調發展,平衡和引導地區投資需求創造基礎條件。分稅制改革包括兩個相互聯系的有機組成部分,即各級財政的分級、分權、分稅,以及政府間規范化的轉移支付制度。前者重在解決與各級財政事權相適應的收入來源的規范化問題,但卻解決不了各地的財政能力差異問題,即解決不了某些地區在提供大體均等的公共服務方面所存在的政府財力缺口問題,因而不利於實現這些地區的財政收支平衡。1994年進行分稅制改革時所實行的、基本上以照顧各地既得利益格局為特點的「稅收返還」辦法,盡管是一種現實的選擇,但卻既不利於公平分配,又不利於某些地方特別是廣大中西部地區的財政平衡。近三年實行的過渡性轉移支付辦法,雖然有利於克服這種不足,但又因中央財力的嚴重匱乏,用於規范化轉移支付的財政資金極為有限(1995年僅為20億,1996年僅為30億,1997年計劃亦僅為40億),故對地方財政平衡的調節力度十分微弱。因此,如何逐步消除分稅制改革中的舊體制痕跡(按照既得利益格局進行「稅收返還」),適當加快政府間規范化轉移支付制度的建立和健全的步伐,就不僅成了促進和保證我國地方財政實現穩固平衡的一個必要因素,而且將對改善各地區的投資環境,平衡和引導地區間的投資需求,產生極為重要的影響。(五)制定和實行積極而又審慎的國債對策。國際經驗表明,正確、恰當的國債政策,是解決各國財政問題的一個有力手段。而衡量國債規模適度與否,不能只從個別的、單一性的指標出發,而必須進行全面分析,從綜合性的指標顯示,來作出符合實際、順應時勢、瞻前顧後的判斷和結論。為此,根據世界各國衡量國債規模所採用的幾個通行,睦看中國在這方面的具體情況。1.債務依存度。它是指當年的債務收入與財政支出的比例關系,其計算公式是,債務依存度=(當年債務收入額÷當年財政支出額)×100%。這個指標反映了一個國家的財政支出有多少是依靠國家借債來籌措的。這一指標的計算有兩種不同的口徑:一是用當年的債務收入額去除當年的財政支出額,再乘以100%,習慣上叫作「國家財政的債務依存度」;二是用當年的債務收入額去除當年的中央財政支出額,再乘以100%,稱之為「中央財政的債務依存度」。迄今為止,由於中國國債全由中央財政來發行、掌握和使用,並由中央財政負擔國債的還本付息支出,故使用後一種口徑更具實際意義。對這個指標,國際上有一個公認的控制線經驗數據,即國家財政的債務依存度掌握在15~20%為宜,中央財政的債務依存度則控制在25~30%的幅度內為當。我國的資料顯示,自1994年開始,國家財政的債務依存度(當年債務收入額÷[當年財政支出額+債務支出額])就超過了上述的安全線,達到20.2%,1995年為22.2%,1996年為26.4%,1997年(預計)是28.2%。而中央財政的債務依存度自1994年開始,也超過50%以上,1994~1997年分別是:52.41、53.28、55.61和57.77(預計數)。與國際上的經驗數據相比較,如果說我國當前超過20%以上的國家財政債務依存度雖然已屬偏高,但還不太為過的話,那麼,早已超過50%以上的中央財政債務依存度,則顯得大大「離譜」了。日本即使在財政最困難的時期,這一指標的最高值也不過37.5%而已。2.國債償債率。它是指當年的國債還本付息額占當年財政收入的比重。這一指標說明,國債規模需受到財政收入狀況的制約,要把國債規模控制在與當期財政收入狀況相適應的水平上。關於這一指標的數量界限,國內外不少學者認為,應控制在8~10%的幅度以內為宜。我國的情況是:1994年前之前,由於國債發行規模較小,故國家財政的債務支出額也不大,1990~1993年的累積額也只不過1000億元左右,每年的償債率約在7%上下(1992年除外)。但從1994年起,隨著國債發行規模的劇增,這一指標也呈陡然遞增之勢。1994~1997年分別為:9.6、14.2、17.7、23.3(預計值),每年所借新債中用於歸還舊債的比率也不斷上升。3、國債負擔率。它所衡量的是當期的國債累積額占當年GDP的比重。這是度量國債規模最重要、最常用的一個指標。因為它是從國民經濟總體或全局來看,而不僅僅是人財政收支角度來考察的國債數量界限。國外的經濟學家大都認為,經濟發達國家的國債累積額最多不應超過當年GDP的45%,這與經濟發達國家財政收入佔GDP的平均比重大致相當,即一定時期的國債累積額最多相當於當期的財政收入總額。從這一指標來看,我國的國債負擔率又無比經濟發達國家低得多。1989年我國的國債發行額占當年GDP的比重只有0.35%,1996年也僅為2.84%;從國債余額占當年GDP的百分比來看,1991~1996年分別為:5.41、5.25、5.50、5.21、5.45和5.60。4.居民的應債力。一般可表述為:國債余額占當年居民儲蓄存款余額的比重。這是從居民的國債承受能力來考察的國債規模指標。當然,在居民投資意願、投資選擇、投資渠道多元化的情況下,國債規模與居民儲蓄存款狀況不存在完全的正相關系,但也能近似地反映居民的應債力。從年度國債發行額占當年居民儲蓄存款余額的比重看,1990~1996年分別為:1.32、2.18、3.42、2.06、4.77、5.09、4.79。再從國債余額占居民儲蓄存款余額的比重來看,1991~1996年的情況則依次為12.8、12.1、11.8、11.5、10.6、9.87。可見,無論從哪個指標看,當前我國居民的國債應債力,都有很大的彈性或潛力。綜觀以上幾個指標,我們很容易得出一個看似矛盾的結論:從反映國家財政自身「承債」能力的指標來看,政府特別是中央政府的債務壓力已經很大,幾乎沒有進一步擴增國債規模的彈性和空間;另一方面,從國債負擔率和國債余額占居民儲蓄存款余額的比重來看(目前的GDP是國債余額的20倍,居民儲蓄存款也相當於國債余額的17倍),國債規模的進一步擴增又有巨大的潛力。而且,從動態趨勢看,如國債的發行規模即使按現在的增長速度擴大,在未來10年內,國債余額佔GDP的比重也不會超過14%,即仍舊遠低於經濟發達國家的國債負擔率警戒線。為什麼會在中國出現這種極為明顯的矛盾現象呢?究其緣由,根本之點就在於,國民收入的分配格局的嚴重扭曲,GDP的財政貢獻率過低,致使國家財政的承債能力十分有限、十分脆弱。從現實情況看,由於國家財力極度分散,預算外資金、非稅收入極其龐大,政府特別是中央政府的可支配財力相對萎縮,因而大大制約了償債能力與發債規模的同步增長,形成了擴增國債規模潛力巨大,而財政承債能力則相形見絀的矛盾結局。根據中國的實際情況,解決這個矛盾的對策有二:1、擴大國債規模必須與集中國家財力、振興國家財政同時進行,使財政實力的切實增強和國債規模的相應擴大,做到雙向協同、相輔相成。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財政的確不必拘泥於僅僅通過稅收來取得資金,需要靈活有效地運用國債手段、國債政策來調控經濟的運行。然而,國債又是需要還本付息的,故國債的發行規模必須顧及到財政的應變和承受能力,不能只顧需要、不顧可能與可行而盲目擴張。因此,無論從理論還是從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當前進一步擴增國債規模的主要障礙,或者說矛盾的主要方面,就是國家財政收入或其現實的可支配財力的制約。所以,根據十五大精神,如何切實地集中國家財力,增加各級財政特別是中央財政的可支配收入,增強財政的承債能力,就成了問題的關鍵。如果中國今後能在提高兩個「比重」上盡快取得實質性的進展,通過整頓預算外資金、清理規范非稅收入、加強稅收征管等途徑,使國家的可支配財力數量有較大增長,那國債的發行規模就能隨之進行「跟進性」的更大擴增。2、國債規模的擴增要建立在國債結構不斷優化的基礎之上。這是因為,合理的債務的結構,不僅有利於充分挖掘社會資金潛力,滿足不同偏好投資者的投資需求,而且也有利於降低國家的籌資成本,減輕財政的未來負擔,提高國債的使用效益。根據我國當前在這方面存在的主要矛盾,近期似應研究解決好三個問題:一是調整國債的期限結構,適當增加長期國債比重。長期以來,我國基本上是以3~5年的中期國債為主,很少有10年期以上的長期國債和1年以內的短期國債,國債期限結構缺乏均衡合理的分布。這種結構單一情況,使國債缺乏選擇性,很難滿足持有者對金融資產期限多元化的要求,同時又使國家財政的還本付息壓力過於集中,客觀上為國債規模的擴大設置了障礙,因此必須加以調整。二是國債品種結構需進一步 多樣化。如財政債券、建設債券、可轉換債券、儲蓄債券的交叉運用等。這既可滿足國家財政的不同需要,又擴大了投資者的選擇餘地,有利於使國民的應債能力得以充分釋放。同時對於減輕巨額國債的發行壓力,充分挖掘國債的經濟功能也有很大的意義。三是調整國債的持有者結構。國債的持有者,包括中央銀行、機構投資者、企事業單位、居民個人和國外持有者等。當前的問題是,需要改革國債市場主要在財政部、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居民個人這樣一個有限的范圍內循環的格局,以利於擴展國債的發行空間。這方面可供考慮的舉措,包括可考慮逐步取消對商業銀行購買和持有國債的某些限制;著力培育和鼓勵機構投資者,以及有條件地允許外國投資者進入中國的國債市場等。(六)充分發揮財政經濟杠桿在擴大需求中的引導與刺激作用。――運用財政轉移性支出手段,諸如靈活運用針對某些社會群體的財政補貼、主要針對城鎮職工的社會保障等手段,通過保障低收入者的最低生活、福利水平及其有支付能力的需求,以防止社會購買力的過度萎縮,確保社會、人心的穩定。――充分運用財政貼息、財政參股、財政擔保等經濟手段,以充分調動和吸納社會資金參與社會基礎設施、高新技術產業和房地產開發等方面的投入,收到「四兩撥千斤」之效。為此,在社會投資來源、銀行可貸資金較為充裕的條件下,可考慮在當前有限的國家財政投資中,拿出相當的比重來起這種杠桿或帶動作用,肯定能比財政的直接投資、全額投資收到更好更大的效果。――有選擇地充分運用加速折舊、投資抵免、稅收支出(稅收優惠)等手段,權引導我國的結構調整、產業升級、技術和產品開發、刺激出口需求。等等。

Ⅲ 前幾年投資山東房產的人都賺了,未來山東房產還有漲幅嗎

「美國金融危機對地處東部沿海的山東省是有影響的,但山東經濟整體外向度不高,影響不算很大,山東經濟協調發展的基本面沒有改變。」山東省省長姜大明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我對山東經濟的未來發展是充滿信心的,我也希望把這種信心傳遞給廣大投資者和普通居民。」

與廣東、江蘇、浙江等沿海發達省份相比,山東經濟外向度相對較低,但出口在山東經濟發展中仍然扮演著十分重要的角色。紡織、食品行業一直是山東出口的大戶,同時也為人口數量位居全國第二位的山東提供了大量的就業機會。「今年前三季度,山東省紡織品和農副產品出口增幅均出現了不同程度的下滑,紡織品方面,類似孚日、希努爾等一批企業在實施名牌戰略、擴大國內銷售等方面已經取得了不錯的成績;農副產品方面,盡管今年出口的數量減少了,但賺取的外匯額度卻有所增加,這裡面既有農副產品原材料提價的客觀因素,同時也有山東農副產品加工業升級換代、提高產品附加值的積極主動因素在起作用。」

Ⅳ 如何申請廉租房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由戶主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

(二)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並張榜公布,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一並報送市(區)、縣人民政府 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的申請材料轉同級民政部門;

(四)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反饋同級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五)經審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對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作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予以登記,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

經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 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訴。

(4)保障性住房空置擴展閱讀: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況的證明材料;

(二)家庭住房狀況的證明材料;

(三)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

(四)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申請條件

1、申請人具有5年以上當地城市常住戶口;

2、申請人必須是當地民政部門認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3、申請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總建築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下;

4、申請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撫養關系,並一起共同生活的;

5、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經當地房管部門確認他處沒有住房的。

不得申請條件

(一)單身(含離異)申請人未滿35周歲。但經民政部門認定的社會救濟、社會救助的孤兒除外;

(二)離婚不足2年的;

(三)在5年之內有住房轉讓行為且轉讓住房的建築面積超過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的,不納入保障范圍。但申請家庭成員中直系親屬因患重大疾病轉讓住房並提供有關證明的除外;

(四)領取城鎮居民社會保障金的被拆遷人,在拆遷補償中已按《石家莊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四十五條規定政策獲得補償安置的;

(五)掛靠戶口所掛靠的地址不存在或不是居住房屋的;

(六)擁有轎車或經營性機動車的;

(七)興建、購買商業用房或高標准裝修現有住房的;

(八)出資安排子女出國留學或就讀高收費學校的;

(九)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不得申報的情況。

Ⅳ 保障性住房長期空置違反什麼法規

保障性住房長期空置並沒有違反什麼規定。
首先,保障性住房本身就是政府提供版的福權利性住房,是政府為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標准、限定價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政策性租賃住房、定向安置房等構成。這種類型的住房有別於完全由市場形成價格的商品房。
保障性住房申請家庭,需統一填寫《保障性住房申請家庭情況核定表》,並遞交相關證明材料。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在提出申請時,應同時提供符合廉租住房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在《保障性住房申請家庭情況核定表》中做相應標注和說明。
因此,保障性住房是必須符合相關申請條件的,並且一旦不滿足入住條件了,是可以依法要求退出的。保障性住房並不會強制性進行分配,而是有需求的人主動申請,一種極端情況,沒人申請或者沒有符合入住條件的,自然住房就空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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