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公司法規定 總經理任期為多久
公司法只規定了董事和監事的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沒有規定總經理的任期,是否聘任經理由董事會決定
② 公司法對公司董事,經理和監事有哪些義務規定
第四十六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九條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公司章程對經理職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三條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四條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③ 法律法規:公司法關於高管的規定是什麼
④ 公司法對於罷免總經理有何規定
《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的「二分法」規定
董事會是按照《公司法》規定設立的由全體董事參加的法定常設業務執行機關,負責公司業務經營活動的指揮與管理。對於董事會決議效力瑕疵的訴訟救濟,我國《公司法》第二十二條對包括董事會決議在內的公司決議瑕疵的救濟方法作了專門的規定:「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條規定已為人民法院受理和審理該類訴訟提供了清晰的裁判規則。
依照上述規定,對於董事會決議瑕疵糾紛案件,我國公司法將司法審查的范圍限定於:
1、決議內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即內容合法。具體而言,決議的實體內容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中的強制性規定,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序良俗原則,控股股東不得濫用表決權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如違反此規定,應認定為無效,股東可提起無效確認之訴。
2、董事會會議的召集程序、表決方式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即程序合法。此時,應根據《公司法》第四十八條之規定,審查是否存在由無召集權人召集、未通知部分股東;是否按「一人一票」表決,並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並簽名等情形;以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對程序方面的特別規定。
3、決議內容符合公司章程。若公司章程對決議的內容和范圍進行了具體的補充規定的,應據此予以內容審查。如違反上述第2、3條情形的,屬可撤銷之決議,股東可提起決議撤銷之訴。
⑤ 請問公司法里對股份公司總經理的薪酬規定有什麼上限約束嗎總不可能控股股東想定多高就多高吧。。。
公司法對總經理的待遇沒有明確的規定。
但因為公司總經理是公司高管內,是公司董事會任容命的。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以加以限制。當然了,股東會也可以通過對董事會的限制對其加以約束。
但公司法沒有對其加以明確的規定,是公司自治的范圍。
⑥ 按照公司法能拿企業年薪的職位條件是什麼比如董事長,總經理這些職位是能拿年薪,有硬性的職位標准文件嗎
年薪制,與《公司法》沒有關系,是企業的一項薪酬管理制度,標准和條件,是在不違背《勞動法》前提下,企業自行規定的。
年薪制是以年度為單位,依據企業的生產經營規模和經營業績,確定並支付經營者年薪的分配方式,主要對象是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企業為了把經理人的利益與企業所有者的利益聯系起來,形成對經理人的有效激勵和約束,產生了年薪制。
⑦ 《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用財務管理的通知》中有關職工住房補貼的有哪些管理規定和辦法
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解放軍總後勤部,武警總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各中央管理企業:
為加強企業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維護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保護國家、股東、企業和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公司法》、《企業財務通則》(財政部令第41號)等有關精神,現通知如下:http://www.gov.cn/gzdt/2009-11/25/content_1472910.htm
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用財務管理的通知》中有關職工住房補貼的有哪些管理規定和辦法是其中第二大點,如下:
二、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訊待遇,已經實行貨幣化改革的,按月按標准發放或支付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通訊補貼,應當納入職工工資總額,不再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尚未實行貨幣化改革的,企業發生的相關支出作為職工福利費管理,但根據國家有關企業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統一規定,不得再為職工購建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