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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1-18 09:00:15

1. 河北省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的第六章 使用和退出管理

第三十九條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准和樓層、朝向調劑系數按房屋租賃市場租金水平確定並調整。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准應當低於同類地段類似房屋市場租金,但不得低於70%,以確保建設資金在合理周期收回,實現良性循環。
第四十條公共租賃住房具體租金標准由設區的市、縣(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住房保障部門確定,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按年度進行調整並公布。
企事業單位提供的用於本單位職工租住的公共租賃住房,可以參照政府確定的租金標准自行確定,並報住房保障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備案。用於向社會保障對象出租的,按政府確定的租金標准執行。
第四十一條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期限一般為2至5年。合同期滿不再符合條件的,應當退出承租的住房;暫時不能退出的,給予3個月過渡期,過渡期內租金標准不變。過渡期滿後仍不退出的,承租人應當按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出租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承租人行為記入河北省數字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統,5年內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合同期滿後需繼續承租的,應當在合同期滿前3個月內提出申請,經審核仍符合條件的,續簽租賃合同。
第四十二條用人單位統一申請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由用人單位提供擔保。承租人違反租賃合同有關規定的,用人單位作為擔保方應當承擔擔保責任。
第四十三條公共租賃住房只限承租人租住,承租人應當按合同約定合理使用住房,不得出借、轉租或者閑置,不得擅自對住房進行二次裝修、改變原有使用功能、內部結構及配套設施,不得用於從事經營活動或者違法活動,不得損毀、破壞房屋和配套設施。損毀、破壞房屋和配套設施的,應當負責維修或者照價賠償。
第四十四條承租人應當及時繳納租金和房屋使用過程中發生的其他費用。承租人拖欠、拒不支付的,依合同約定處理,也可以通報其所在單位,從其工資收入中直接劃扣。承租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拒不繳納租金、相關費用和滯納金的,由用人單位履行擔保責任先行墊付,再由用人單位向承租人追繳。
第四十五條公共租賃住房合同期滿,承租人應當結清租金,清退私人物品,通知出租人查驗房屋並辦理退房手續。
承租人在租賃合同執行期間,可以提前退房。
第四十六條承租人的家庭收入、人口、財產、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動超過規定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住房保障部門。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新就業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發生變動時,申請單位應當及時書面告知住房保障部門。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對保障對象的有關信息進行審核,並根據保障對象告知的信息和審核的結果作出延續、調整或者終止住房保障的決定,並於下月起執行。
第四十七條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與承租人解除租賃合同,收回公共租賃住房:
(一)承租人購買、受贈、繼承或者租賃其他住房的;
(二)獲得其他形式城鎮住房保障的;
(三)累計6個月以上未繳納租金及相關費用的;
(四)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內居住的;
(五)不再符合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條件不告知的或者經催告拒絕退出的;
(六)採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欺騙方式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的;
(七)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情形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租賃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承租人具有前款第三項至第八項行為的,記入河北省數字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統,5年內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第四十八條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完善公共租賃住房的服務設施,提供安全、衛生、方便、舒適的居住環境和社會環境。
公共租賃住房由其經營管理單位或者其委託的專業服務企業負責維修、養護、管理。公共租賃住房物業管理費由承租人承擔。

2. 公共租賃住房有哪些管理辦法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39號)的規定:「三、對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免徵契稅、印花稅;對公共租賃住房租賃雙方免徵簽訂租賃協議涉及的印花稅。


......


八、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納入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批準的公共租賃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按照《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2010〕87號)和市、縣人民政府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進行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


九、本通知執行期限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3. 公共租賃房的管理辦法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已經第84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規范運營與使用,健全退出機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共租賃住房的分配、運營、使用、退出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限定建設標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通過新建、改建、收購、長期租賃等多種方式籌集,可以由政府投資,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會力量投資。
公共租賃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條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條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公共租賃住房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
第六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都有權進行舉報、投訴。
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接到舉報、投訴,應當依法及時核實、處理。 申請與審核
第七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准;
(二)收入、財產低於規定標准;
(三)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
具體條件由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申請人應當根據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申請人應當書面同意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核實其申報信息。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受理,並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
對在開發區和園區集中建設面向用工單位或者園區就業人員配租的公共租賃住房,用人單位可以代表本單位職工申請。
第九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
經審核,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應當予以公示,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登記為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對象,並向社會公開;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應當書面通知並說明理由。
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可以向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請復核。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復核,並在15個工作日內將復核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輪候與配租
第十條對登記為輪候對象的申請人,應當在輪候期內安排公共租賃住房。
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公共租賃住房需求,合理確定公共租賃住房輪候期,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輪候期一般不超過5年。
第十一條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確定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配租方案並向社會公布。
配租方案應當包括房源的位置、數量、戶型、面積,租金標准,供應對象范圍,意向登記時限等內容。
企事業單位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的供應對象范圍,可以規定為本單位職工。
第十二條配租方案公布後,輪候對象可以按照配租方案,到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進行意向登記。
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對意向登記的輪候對象進行復審。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並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對復審通過的輪候對象,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採取綜合評分、隨機搖號等方式,確定配租對象與配租排序。
綜合評分辦法、搖號方式及評分、搖號的過程和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十四條配租對象與配租排序確定後應當予以公示。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配租對象按照配租排序選擇公共租賃住房。
配租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十五條復審通過的輪候對象中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孤老病殘人員等,可以優先安排公共租賃住房。優先對象的范圍和優先安排的辦法由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社會力量投資和用人單位代表本單位職工申請的公共租賃住房,只能向經審核登記為輪候對象的申請人配租。
第十六條配租對象選擇公共租賃住房後,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與配租對象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
租賃合同簽訂前,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應當將租賃合同中涉及承租人責任的條款內容和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情形向承租人明確說明。
第十七條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合同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積、結構、室內設施和設備,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賃期限、租金數額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維修責任;
(五)物業服務、水、電、燃氣、供熱等相關費用的繳納責任;
(六)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情形;
(七)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
(八)其他應當約定的事項。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示範文本。
合同簽訂後,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應當在30日內將合同報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公共租賃住房租賃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
第十九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略低於同地段住房市場租金水平的原則,確定本地區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准,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准應當向社會公布,並定期調整。
第二十條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數額,應當根據市、縣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准確定。
第二十一條承租人應當根據合同約定,按時支付租金。
承租人收入低於當地規定標準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申請租賃補貼或者減免。
第二十二條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有關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本息及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等。
第二十三條因就業、子女就學等原因需要調換公共租賃住房的,經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同意,承租人之間可以互換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 使用與退出
第二十四條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託的運營單位應當負責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設施的維修養護,確保公共租賃住房的正常使用。
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維修養護費用主要通過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租金收入解決,不足部分由財政預算安排解決;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維修養護費用由所有權人及其委託的運營單位承擔。
第二十五條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託的運營單位不得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質、用途及其配套設施的規劃用途。
第二十六條承租人不得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確需裝修的,應當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其委託的運營單位同意。
第二十七條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八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共租賃住房使用的監督檢查。
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託的運營單位應當對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賃住房的情況進行巡查,發現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依法處理或者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九條承租人累計6個月以上拖欠租金的,應當騰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拒不騰退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條租賃期屆滿需要續租的,承租人應當在租賃期滿3個月前向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准予續租,並簽訂續租合同。
未按規定提出續租申請的承租人,租賃期滿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拒不騰退的承租人,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一條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一)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
(二)租賃期內,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並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的;
(三)租賃期內,承租或者承購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應當為其安排合理的搬遷期,搬遷期內租金按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數額繳納。
搬遷期滿不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確無其他住房的,應當按照市場價格繳納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其委託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二條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不得提供公共租賃住房出租、轉租、出售等經紀業務。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託的運營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一)向不符合條件的對象出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設施維修養護義務的;
(三)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質、用途,以及配套設施的規劃用途的。
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為行政機關的,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處理。
第三十五條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不予受理,給予警告,並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
以欺騙等不正手段,登記為輪候對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登記為輪候對象的,取消其登記;已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責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並按市場價格補繳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六條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責令按市場價格補繳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的租金,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的,依照《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房地產經紀信用檔案;對房地產經紀人員,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取消網上簽約資格,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

4. 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標准怎麼定

公租復房價格規定如制下:
1、公租房租金由各地縣級政府房產局公租房管理部門報物價部門核定。地區不同、房源不同,租金價格都不同。
2、公租房是不賣的,在我國公租房只租不售,公租房的租金在10元/平方/月,物管費1元/平方/月左右。租滿五年後可以購買,價格按照政府公布的建築成本加上利息,前5年的租金可以沖抵購房款,但是此房以後只能由政府回購(購買價格加上利息回購),不能自行出售給其他第三方。

5. 寧波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的第三章 申請和審核

第十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或個人,下同)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一)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需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申請人已取得當地非農業常住戶口;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於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在當地無房(含無自有房產、租住公房和工作單位安排的臨時住房,下同)或所擁有的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含軍產、宗教產住房)的建築面積低於戶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的家庭(市區范圍內住房應合並計算,下同)。
(二)引進人才。需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符合市人才辦或當地人才部門認定的高技術人才和高層次人才;
2.已與當地用人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合同;
3.申請前6個月連續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費或住房公積金
4.申請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當地無房,且申請人及其配偶的直系親屬在當地無住房資助能力;
5.申請時沒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三)外來務工人員。需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根據《寧波市外來務工人員積分落戶暫行辦法》(甬政辦發[2010]25號)規定達到一定分數線或符合《寧波市優秀外來務工人員戶籍登記管理辦法》(甬政辦發[2007]192號)所規定的優秀外來務工人員。具體分數線由各縣(市)區政府確定。
2.申請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當地無房;
3.申請時沒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引進人才和外來務工人員的收入條件由當地政府分類分層次確定。
第十八條
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公共租賃住房申請,由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受理機構提出。其他家庭的公共租賃住房申請,由申請人向單位所在地受理機構提出。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工作參照當地其他保障性住房申請審核辦法執行。

6. 公共住房管理存在的問題

住房問題近些年來成為了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各地政府積極探索新型住房保障模式,公共租賃住房正是在這種背景下出現的完善中國城鎮住房保障制度的一種創新實踐。公共租賃住房區別於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滿足了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特別是照顧到了流動性人口,包括新就業職工、剛畢業的大學生及外來務工人員。由於出台該政策較晚,到目前為止政府對它的管理還處於探索階段。
論文以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為切入點,分析了近幾年來中央政府出台的政策法規及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北京、上海、廣州三個城市對公共租賃住房管理的實踐,比較了它們之間的相同點及不同點。在此基礎上總結出公共租賃住房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包括管理主體、資金、制度、對准入和退出的管理、覆蓋范圍等等。另外對部分發達國家和我國香港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進行了研究,歸納總結出發達國家在資金籌集渠道、補貼制度、土地利用等管理優勢。最後在分析我國公共租賃住房管理的現狀和國情,比較國內外的不同,吸取國外經驗的基礎上,提出了完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的對策,如完善法律體系,資金的市場化運作,完善家庭資產信息、補貼制度、配套制度,加強監管力度等等。雖然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主體是政府,但仍需要一定的市場機制,吸引社會資本的投入。實現持有主體創新和管理方式多元,確保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的可持續性發展,使更多的住房困難群眾成為最大的受益者。

7. 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試行)

這個貌似只有北京籍居民才能享有的待遇
《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試行)》部分內容:

公共租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戶型面積、供應對象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等群體出租的住房。

依照《辦法》,公共租賃住房的供應對象是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具體包括已通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資格審核尚在輪候的家庭以及其他住房困難家庭。截至6月底,本市經濟適用房、廉租房、限價房累計受理居民申請13.4萬戶,其中廉租房2.6萬戶、經適房5.6萬戶、限價房5.2萬戶;累計審核通過備案10.8萬戶,其中廉租房2萬戶、經適房4.6萬戶、限價房4.2萬戶。

按規定,符合配租條件的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不能同時享受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或限價商品住房等其他政策性住房保障。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委員徐志軍介紹說。

取得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房資格的家庭無須再次申請,只要到戶籍所在地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登記即可進入公共租賃住房輪候范圍。其他住房困難家庭也可按「三房」標準直接到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申請輪候。市住保辦政策計劃處處長崔少飛介紹,取得了「三房」審核資格,實際上就是具備了公共租賃房的租賃資格。

公共租賃住房實行公開配租制度,由產權單位編制配租方案報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核准後組織配租。其中符合廉租、經適、限價「三房」申請條件及家庭中有60歲(含)以上老人、患大病人員、殘疾人員、復轉軍人、優撫對象或屬重點工程拆遷的可優先配租。

公共租賃房租賃期限最長為5年,合同期滿承租家庭應當退出住房。承租家庭需要續租的,應在合同期滿前3個月內提出申請,由產權單位會同相關單位復核,符合條件的續簽租賃合同;承租家庭不符合承租條件暫時不能騰退承租住房的,租賃合同期滿後給予2個月過渡期,過渡期內按同類地段類似房屋市場租金收取租金。過渡期屆滿後承租家庭仍不退出承租住房的,按房屋產權單位規定的標准收取租金,具體在租賃合同中約定,拒不退出行為記入信用檔案。

承租家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產權單位可與承租家庭解決租賃合同,收回住房:將承租住房轉借、轉租的;擅自改變承租住房居住用途的;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內居住的;連續3個月以上未按期交納租金的;獲得其他形式政策性住房保障的;其他違反租賃合同行為。

實行嚴格的監管制度,禁止轉租、轉借或用於非居住用途。合同解除或到期暫時不能騰退住房的,承租家庭要按照同類地段類似房屋市場租金繳納租金。有欺詐性行為的要記入個人誠信檔案,並且5年內不能申請政策性住房。

產權單位在租賃合同存續期間不按規定的租金標准收繳租金或擅自向不符合條件的家庭出租公共租賃住房的,住房保障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退回、補差租金或收回住房。

按照北京市住房建設計劃,今年將收購建設50萬平方米的公共租賃住房,主要布局在大型公交樞紐等交通便利區域,以一、二居小戶型為主。

按規定,本市公共租賃住房將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則並結合承租家庭負擔能力和同類地段類似房屋市場租金一定比例下浮確定租金

8. 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向租客收物業管理費法律依據是什麼

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向租客收物業管理費的法律依據就是《物業管理條例》、《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以及當地人民政府的《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或類似的文件,各個地方有所不同)也有規定。而廉租住房等物業使用人與政府管理部門都有簽房屋租賃協議,合同一般也有交物業費的約定。
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是政府為低保戶,或無房戶提供住房,而這些房子都委託社會上的物業公司進行物業管理,物業公司是獨立的經濟實體,提供服務,肯定要收費,但其收費標准都必須經物價部門審批。
《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六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區分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保障性住房(也就是廉租房等)就是屬於政府指導價。
第十五條「 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逾期不交納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依法追繳。
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地方性法規,比如廈門市的《保障性住房管理條件》的第三十六條 規定「社會保障性住房住戶應當及時繳納物業服務費用。
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請社會保障性住房物業服務費補助,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給予補助。」

9. 我國公共租賃住房發展面臨的主要問題及應對措施

由於我國公共租賃住房剛剛起步,在不斷完善的進程中也顯現出一些突出問題,例如公共租賃住房對政府的管理效率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時,由於政府持有房源,後續的維護、更新改造以及管理方面等都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這些都應在公共租賃住房計劃中有充分的考慮。 還有就是目前國內僅深圳、廈門等幾個城市推出了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從國家層面上來看,還缺乏統一規范的法規制度或指導意見。而公共租賃住房的資格審核和後續管理將是一項非常復雜的工程,即使從目前各地已出台的相關管理辦法看來也有許多需要改進的地方。另外,各地建設標准差異較大,缺乏統一的約束性。

10. 公共租賃住房是什麼意思

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由國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設標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進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不是歸個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機構所有,用低於市場價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價格,向新就業職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學畢業生,包括一些退休老人及殘疾人。還有一些從外地遷移到城市工作的群體。

(10)我國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公共租賃住房作為有別於廉租住房、經濟適用房的一種新型保障性住房,尚無一個內涵統一的明確界定。分析《指導意見》中對於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要求,比較各地方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中對於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定,公共租賃住房呈現如下特徵:

第一,保障性。住房權是得到《世界人權宣言》、《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公約》等國際公約一致確認的一項基本人權。《指導意見》也明確指出,大力發展公共租賃住房,是完善住房供應體系,培育住房租賃市場,滿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的重要舉措。

由此可見,發展公共租賃住房是我國政府繼廉租住房、經濟適用房之後推出的保障居民住有所居的一種新型保障性住房。

第二,政策支持性。公共租賃住房不是在房地產市場中自發生成的,而是由國家推動出現的,是國家為了住房保障的目的人為設計的新型住房類別,因此公共租賃住房的發展,尤其是發展初期,只有在國家特殊政策的支持下,才能步入正常的發展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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