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上海市閔行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局長
經濟適用房
是國家為照顧中低收入居民購房而實施優惠措施,建造經濟適用房所用的土地是國家以劃撥方式無償給開發商使用的,這就是經濟適用房價格低的主要原因。根據北京市的規定:職工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房,房屋產權歸職工個人所有,已取得合法產權證書,即可依法進入二級市場上市交易。上市後,其收益全部歸個人所有。這就是說,經濟適用房的產權證書所擁有的權利和普通商品房基本一樣,惟一不同的是,經濟適用房在出售時,購買人要按經濟適用房所在地標定地價的10%交納土地出讓金,沒有標定地價的,土地出讓金的價款暫按房屋售價的3%交納。這樣,
在辦理完產權過戶手續後,購買人所得到的就是普通商品房的產權證書,再次交易的時候,就無需交納土地出讓金了。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請購買或承租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一)有當地城鎮戶口(含符合當地安置條件的軍隊人員)或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供應對象;
(二)現住房面積低於15平方米的住房困難家庭;
(三)家庭收入低於2300元人民幣;
保障性住房: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為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標准、限定價格或租金的住房,由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賃住房構成
保障性住房申購條件:
1、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均應具有本市城鎮戶籍,在本市工作和生活,且其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戶籍時間滿3年 A通過購買商品房或作為商品房代理人戶籍遷入廈門的,不得申請。B以投靠子女方式戶籍遷入廈門的,不得單獨申請。C夫妻戶籍均在本市的必須共同申請,未成年人必須與其法定監護人共同申請。D單身達到計劃生育晚婚年齡的可獨立申請。
2、家庭收入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收入標准:2006年我市中低收入家庭收入標准為:3人及以下戶年收入5萬元以下 4-5人戶年收入6萬元以下 6人以上戶年收入7萬元以下
3、家庭資產在中低收入家庭年收入標准上限的4倍以下2006年我市中低收入家庭的資產控制標准為:3人及以下戶家庭資產在20萬元以下 4-5人戶家庭資產在24萬元以下 5人以上戶庭資產在28萬元以下。家庭資產主要包括房產 汽車 有價證券 投資含股份 存款含現金和借出款等
4、無住房或住房困難戶:2006年我市住房困難戶住房面積控制標准為:人均建築面積12平方米以下。A申請社會保障性住房之前的5年內有購買或出售房產的,不能再申請社會保障性住房。B已租住、購買公有住房或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統建解困房、解危安置房、落實僑房政策安置房、集資房,拆遷公有住房的安置房(含實行貨幣安置的)等享受政府住房優惠政策的家庭,原則上不能再申請社會保障性住房;但仍符合社會保障性住房申請條件的家庭,可申請一套社會保障性住房,申請獲得批准時原住房(或貨幣安置補償金)必須退出,退出的住房由市國土房產局或市建設與管理局收回或收購。
Ⅱ 急!!我為公司員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請高人為我指點一下辦理流程。我在上海閔行區。
可不可以辦理公積金不是你說辦就辦的,要看你們單位給不給你們繳納。
一、建立公積金的范圍
1、本市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在職職工,必須建立住房公積金。離退休職工、臨時工和外商投資企業的外籍職工不建立住房公積金。
2、1993年以前按標准價優惠辦法購買住房的職工及其配偶,不建立住房公積金,但夫婦工齡之和滿65年的在職職工,從滿65年之月起建立住房公積金。
3、單位聘用外地戶口的職工,沒有在戶口所在地建立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可為其建立住房公積金。
二、住房公積金的支取
(一)支取條件
住房公積金支取分為部分支取和銷戶支取兩種,住房公積金交存人只有符合支取條件的,方可持相關證明辦理公積金支取。
1、 部分支取條件及所需證明材
(1)購買自住房屋:購房合同或協議、購房發票或正式收據,其中購房合同只提供記載所購房屋地址、購房合同編、購房總金額、買賣雙方簽字(章)等部分,如果配偶方為主買房人,除以上材料外,還須提供結婚證、主買房人的住房公積金支取記錄單,如配偶單位未建公積金,需單位開具未建公積金證明。職工購買二手房的,需提供買房人在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權屬登記部門辦理的房屋所有權證,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代稅務部門開具的契稅完稅憑證及房(地)產交易的發票。
(2)大修、翻建自有房屋:職工所在街道、鄉、鎮一級以上的房屋管理部門或物業部門開具的大修、翻建證明和產權證明,購買原材料的明細發票,或分攤到個人的費用發票。
(3)自建自有住房:職工所在街道、鄉、鎮一級以上的規劃、房管部門開具的宅基地批復或建房批准證明文件,購買材料及其他施工費用的明細發票。
(4)房租:租賃合同,房租發票或正式收據,承租人夫婦雙方的收入證明。
(5)償還住房貸款本息:借款合同、購房合同、首付款發票及身份證明,其中借款合同只提供記載所購房屋地址、借款合同編號、住房貸款本息總金額、借貸雙方簽字(章)等部分。
2、銷戶支取條件及所需證明材料
(1)離退休:離退休證或勞動部門相關證明。
(2)出國定居:護照、簽證、戶口注銷證明及國外定居證明。
(3)死亡:戶口注銷證明或死亡證明。
(4)喪失勞動能力且解除勞動合同:勞動部門提供的職工喪失勞動能力鑒定及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二)支取方法
1、職工首次支取住房公積金時,應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並提供符合支取條件的證明材料原件和復印件,同時填寫「住房公積金個人儲蓄帳戶明細表」,提供儲蓄類型、開戶銀行、帳號,支取人本人簽字。
2、部分支取可每年支取一次,在首次支取時,除提供上述材料外,還要下載並填寫「住房公積金支取記錄單」,用A4紙張列印壹份,再次支取時只需要到財務處填寫已經蓋章生效的支取記錄單即可。支取記錄單的左上角加蓋單位公章或單位經辦住房公積金部門印章,支取記錄單各欄目填寫齊全,單位經辦人、支取人要簽字。
3、銷戶支取的,須在當月匯交住房公積金時,填寫「住房公積金匯交變更清冊」相關欄目,封存後方可辦理。部分支取的,在個人帳戶內必須保留一個月的交存額。
4、單位經辦人審核材料後,填寫一式四聯套寫的「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書」,加蓋預留印鑒,和支取材料復印件一並到管理部辦理支取手續。管理部審核無誤後,錄入計算機,並在支取書第三聯蓋章退單位,作為付款通知,第一、二聯由管理部留存。銷戶支取的,結計公積金分息,列印利息清單一式二份。支取款項直接劃入個人儲蓄帳戶中。
三、住房公積金的轉移
1、參加住房公積金的職工變動工作時,其住房公積金應辦理轉移手續,其在原單位名下的住房公積金應轉入新單位的公積金帳戶名下,該職工在原單位名下的公積金帳戶隨之取消。
2、職工轉入時,應先在轉入單位所在的管理部開立公積金帳戶,進行匯交,然後向原單位提供轉入管理部的開戶證明,由原單位填寫 「住房公積金轉移通知書」辦理轉出手續。轉入管理部收到「住房公積金轉移通知書」後,在第四聯蓋章交新單位,作為收款憑證。
3、職工轉出時,需提供轉入單位所在管理部開具的「住房公積金轉移開戶證明」,原單位根據職工住房公積金分戶的帳面余額,填寫一式四聯「住房公積金轉移通知書」交原單位所在管理部,「住房公積金轉移通知書」的各欄目必須填寫齊全,第二聯必須加蓋預留印鑒。管理部審核無誤後,辦理轉出手續,在第一聯蓋章退單位,作為付款憑證,第二聯管理部留存,第三、四聯交轉入新單位所在管理部。
4、職工轉入到國管、中直、鐵路分中心,除填寫「住房公積金轉移通知書外,還須提供公積金查詢單、分中心的開戶行和帳號。
5、職工調出本市,須提供調入單位接收證明、在調入地建立住房公積金證明、轉入銀行帳號、開戶行名稱,管理部審核後辦理轉移手續。
6、若職工所調入單位尚未建立住房公積金或職工尚未在調入單位開立公積金帳戶的,該職工住房公積金余額應封存在原單位的帳戶內。
四、住房公積金的計息與對帳
1、住房公積金從存入之日起,按照人民銀行的儲蓄存款利率計息,計息年度為當年7月 1日至次年6月 30 日,一年一結息,本息逐年結轉。職工當年交存的住房公積金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計息,轉年按照三個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計息。
2、管理部在每年7月1日至8月31日向單位發放「單位公積金對帳單,並通過單位向職工個人發放「住房公積金個人對帳單」。
五、住房公積金的查詢
1、單位公積金經辦人可以查詢本單位公積金全部情況,職工個人憑身份證可查詢本人公積金情況。
2、查詢結果出現錯誤時,如屬管理部記帳或結息有誤,管理部進行帳務調整,因其他因素造成錯誤的,由有關當事人負責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