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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保障職責范圍

發布時間:2021-01-16 23:17:18

㈠ 財政支出按照職能分類共有五類,請問各大類具體包括哪些支出項目啊比如說保障性住房支出應該屬於哪類

國家財來政總支出是國自家政權為行使其職能,對籌集的財政資金進行有計劃的分配使用的總稱。國家財政總支出,體現政府的活動范圍和方向,反映財政資金的分配關系。財政總支出主要包括基本建設支出、增撥企業流動資金、企業挖潛改造資金、新產品試制費、地質勘探費、工交商部門事業費、支援農村生產支出和各項農業事業費、文教科學衛生事業費、撫恤和社會救濟費、國防費、行政管理費及債務支出。

住房保障中心是干什麼的

各地區住房保障中心大體一樣,下面以廣州市為例: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住房保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承擔本市城鎮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和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任務;擬訂和組織實施本市住房保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研究和提出本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發展戰略的政策建議;監督、指導、檢查區(縣級市)開展住房保障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本市住房保障和市直機關安居工程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投資計劃;擬訂和實施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儲備規劃和年度計劃;擬訂住房貨幣補貼、住房租賃補貼、廉租住房租金、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等年度標准。
(三)負責籌集、管理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管理職工住房貨幣分配補貼資金、住房租賃補貼資金、單位住房基金及監督檢查使用情況。
(四)組織開展居民家庭,特別是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及其相關需求情況調查;擬訂本市住房保障標准,建立健全多層次住房保障體系。
(五)負責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徵用、拆遷、儲備等工作;負責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實物收地、土地整理及前期管理等工作;負責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報批工作。
(六)負責全市保障性住房的建設計劃管理和統籌協調;負責保障性住房自建項目的組織實施;會同物價等部門確定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並協助建設單位落實工程項目有關優惠政策。
(七)負責住房保障資格審核、保障性住房的籌集、租售和後續監管工作;指導、監督和考核保障性住房小區物業服務;負責住房保障信訪、舉報、投訴的調查處理工作。
(八)負責企事業單位住房貨幣分配方案的審核和備案;負責職工住房貨幣補貼資格的審核;負責房改歷史遺留問題的處理;監督、處理房改工作中違規違紀問題。
(九)負責全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統建設管理工作,指導、協調和檢查市與區、街(鎮)住房保障信息網點工作。
(十)負責職工房改檔案、住房保障檔案的建檔和管理,負責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設檔案的管理和利用工作。
(十一)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㈢ 石家莊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上級有關住房保障、房產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研究擬定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方面地方性政策措施,報有關部門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負責市保障性住房規劃和年度計劃的擬定,並組織實施;負責市區保障性住房的購建、管理以及保障對象的備案;負責市區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發放管理;負責市房改工作。
(三)負責市區各類房屋產權的登記、變更和抵押管理工作,確認房屋權屬並核發房屋所有權證;負責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附著物的轉讓、出租、抵押審批;負責市區房產檔案管理工作。
(四)負責市區房產交易管理工作;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對市區房產經紀服務機構、評估機構的資質進行管理。
(五)負責市房產市場的信息統計分析,研究房產市場的發展趨勢;對房產市場走勢進行預警預報,為政府決策提供依據。
(六)負責對市區房產市場進行監管;對房產經紀服務機構、房產估價機構、測繪機構的經營活動進行檢查、監督和管理;查處房產市場的違法違規行為並依法進行行政處罰,維護房產市場的健康發展。
(七)負責市物業管理行政執法工作,規范物業管理市場;負責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負責市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負責市區住宅區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組建的監督指導工作;負責前期物業管理方案的備案工作;負責市區舊住宅小區改善工作。
(八)負責市區危陋住宅改造的行政管理工作;對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的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九)負責市區直管公房的資產、經營和維修管理;負責市單位公房售房款、售後維修資金的管理工作;落實私房政策。
(十)負責對各縣(市)、區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及房改政策的宣傳貫徹、工作目標的考核和業務協調指導。
(十一)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㈣ 南寧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擬訂全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地方性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並組織實施。
(二)承擔全市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住房保障的責任。組織編制全市住房保障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監督管理各類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的建設、租售和退出等工作;負責全市房源儲備工作;參與擬定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的銷售價格和租金標准。
(三)承擔推進全市住房制度改革發展的責任,負責房改房的監督管理工作。
(四)負責全市直管公房管理工作。擬訂全市直管公房管理相關政策;制訂直管公房維修、改造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審核直管公房的租賃、出售;負責直管公房置換的管理工作;落實私房政策。
(五)承擔全市房地產開發監管的責任。組織擬訂並實施全市房地產綜合開發規劃和年度計劃;負責全市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開發項目監督管理、普通商品住宅認定;參與擬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方案;參與確定土地招標拍賣掛牌文件中相關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指標。
(六)承擔全市房地產市場監管的責任。組織擬訂促進全市房地產市場健康穩定發展的相關政策;監督管理房屋測繪機構和房地產中介(評估、經紀、咨詢等)從業行為以及房屋交易行為;實施商品房預銷售行政許可;建立房地產市場預警預報系統,收集和發布房地產市場信息;參與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抵押、出租等土地二、三級市場管理;參與商品房預(銷)售價格管理。
(七)負責全市房屋權屬登記。制訂全市房屋登記和權屬檔案管理相關制度;負責全市房屋權屬和房屋產籍檔案管理,建立統一的房屋權屬信息系統。
(八)負責全市物業服務行業監管工作。制訂全市物業管理行業標准;負責全市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指導、監督物業服務招投標。
(九)負責全市已依法交付使用房屋安全監管工作。擬訂全市房屋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鑒定和白蟻防治相關制度;制訂房屋安全鑒定和白蟻防治技術標准並指導、監督實施;監督管理全市房屋安全鑒定和白蟻防治機構及其從業行為;監督管理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
(十)負責全市房產資金監管工作。擬訂全市房產資金監管辦法;指導全市房產交易資金、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房改資金等房產資金的歸集、使用並實施監管;負責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籌集和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資金、廉租住房資金等各類專項資金的監管;負責住房建設保證金的監管。
(十一)負責全市住房保障和房產信息管理工作。收集整理全市保障性和政策性住房管理、房產交易、房屋登記管理等信息,建設信息化規范化管理平台;負責發布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相關信息,向政府和社會提供發展行業動態有關信息及政策咨詢服務。
(十二)負責全市房產行業科技推廣和指導住宅產業化。指導房地產行業科技與信息項目研究開發;組織科技合作交流及科技成果推廣應用;會同相關部門推進和綜合協調住宅產業現代化、生態環保化、節能集約化發展。
(十三)負責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行政執法工作。負責住房保障、住房制度改革、房地產開發、房地產市場交易、物業管理和房屋安全管理等房產管理的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協調處理相關投訴和糾紛。
(十四)負責南寧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五)指導各縣住房保障、房產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指導各城區住房保障、物業管理、房屋安全日常管理、住宅租賃管理和集體土地上房屋管理工作。
(十六)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㈤ 濟南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的主要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的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規章;起草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全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的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住房保障相關政策,牽頭編制住房保障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參與編制全市住宅發展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住房保障資金計劃並組織實施。
(三)承擔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的責任,建立完善住房保障體系。負責享受保障性住房的准入資格核准,並負責保障性住房的分配、銷售、維修等工作;負責享受廉租住房租賃補貼准入資格核准。
(四)承擔全市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負責濟南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定事項的督辦工作。
(五)指導直管公房管理體制改革和經營管理工作。
(六)監督指導全市物業服務工作;負責物業服務企業資質審核審批;負責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和房屋質量保修金的歸集、使用審批和監督管理。
(七)指導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工作;監督指導直管公房的維修工作;負責房屋安全檢測鑒定和白蟻防治;參與危舊房屋改造的管理工作。
(八)負責房屋權屬登記發證及房屋產籍檔案資料的建立、管理;負責房產轉讓(買賣)、贈與、交換、租賃、抵押等交易行為的管理。
(九)負責房產市場信息系統建設和房產測繪工作。
(十)制定房屋中介機構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審核房產價格評估機構資質。
(十一)負責直管公房產權管理和租金標準的測算;負責直管公房接管、撤管的核准和資產變動的審核備案。
(十二)負責房改購房檔案的建立、管理和已售公房維修資金的建立與劃轉;負責房改售房資金的歸集;參與房改售房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三)承擔落實房產政策及歷史遺留房產問題處理的責任。
(十四)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㈥ 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住房保障、住房制度改革、房地產市場監管、物業管理以及房地產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負責擬訂全市住房保障、住房制度改革、房地產市場監管、物業管理以及房地產行政管理方面的政策和地方性法規、規章;負責住房保障和房地產建設的行業管理。(二)根據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擬訂住房保障和住房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三)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職責。負責全市經濟適用房、廉租住房、棚戶區改造、公共租賃房的管理;擬訂全市廉租住房補助資金計劃並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負責房改資金的管理、使用、審批。(四)制定全市房屋權屬登記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房屋檔案管理工作;建立統一的房屋權屬信息系統並實施管理;負責全市國有、集體土地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指導三縣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五)承擔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職責。組織開展房地產市場監測分析,建立健全全市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和預警預報體系並組織實施;擬訂穩定房地產市場的政策、措施並監督執行;負責房地產業相關的開發經營、交易、資金監管、抵押和房屋租賃管理工作;指導縣區房地產市場管理工作。(六)參與土地出讓開發管理;負責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等經營管理;負責商品房的銷售、預售管理,指導房地產開發企業搞好售後綜合配套服務。(七)負責物業管理的行政和行業管理;指導、監督業主委員會的運作以及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八)擬訂全市房屋徵收與拆遷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牽頭擬訂房屋拆遷規劃和年度拆遷計劃並監督實施;審查核發房屋拆遷行政許可和房屋拆遷單位資質證書,組織協調拆遷違規行為的查處工作。(九)組織指導協調並監督房地產市場、物業管理的行政執法工作;依法對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依法處理房產權屬糾紛。(十)負責房地產市場、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的統計和分析,及時向市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報送、提供發展動態和信息。(十一)參與廉租住房租賃補貼、建設資金、售後資金和租金的管理;負責房改資金管理;負責國有直管公房的管理;負責公有住房租金調整。(十二)負責全市城區危舊房改造的監督管理,負責全市房屋安全和房屋修繕管理;核准房屋修繕單位資質;監督保障性住房的建設、驗收;制定全市房屋修繕工程技術及工程質量等級評定標准;負責市政府確定的重點項目建設的實施。(十三)負責相關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工作。(十四)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㈦ 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的機構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及省、市住房保障和房產業及住房制度改革的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擬訂全市住房保障和房產業及住房制度改革的地方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並組織實施;參與全市住房建設規劃的編制工作;負責全市房產行業統計工作的歸口管理。
(二)負責建立和完善房產業發展宏觀調控體系;建立和完善房地產市場預警預報系統,對全市房地產市場動態進行監測和分析;指導和推進房地產信息網路化建設。
(三)負責全市城鎮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工作。負責擬訂全市廉租住房相關政策並組織監督縣、區實施;會同市有關部門做好全市廉租住房資金的安排和監管;負責擬訂全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的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會同市有關部門編制全市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組織實施。
(四)負責全市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上各類房屋權屬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各類房屋所有權登記、房產轉讓登記和房產抵押登記等各類登記的管理,核發《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房屋預告登記證明》和《在建工程抵押登記證明》;負責全市各類房屋面積測繪量算管理;負責全市集體土地房屋普查、統計工作。
(五)負責全市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上各類房屋產籍檔案和登記薄的建立、管理和使用;負責全市落實私有房屋政策工作。
(六)參與城鎮國有土地年度土地供應計劃的制定工作;參與城鎮土地使用權的有償轉讓、經營和開發利用工作。
(七)負責全市房產開發企業的行業管理。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工作;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及項目轉讓備案工作;負責《開發項目手冊》制度建立和實施;負責商品房預售管理,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負責商品房預售合同的登記備案工作。
(八)負責全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管理工作。負責擬訂全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有關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負責指導、檢查和監督拆遷單位的拆遷補償安置工作;負責拆遷單位資質初審和年度考核工作;核發《拆遷許可證》,發布《房屋拆遷公告》,裁決拆遷糾紛;會同市有關部門擬訂全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標准,並定期公布;負責審核市重點建設項目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測算、核定具體拆迂項目的拆遷補償安置成本。
(九)負責全市房產市場的統一管理。負責擬訂全市各類房屋的重置價、市場指導價,並定期公布;負責規范全市房地產中介市場,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房地產市場機制;負責全市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資質審查和房地產經紀人資格的管理工作;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並核發《房屋租賃證明》;負責住房置業擔保管理。
(十)負責全市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擬訂物業管理的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負責全市物業服務機構的資質管理和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的指導監督;負責指導和推動業主委員會的組建工作;配合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負責全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歸集和使用的管理;負責城區房管所轉制資金的管理。
(十一)負責全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和危房鑒定工作。負責全市直管公有住房的安全管理;負責全市危房鑒定工作,建立危房鑒定檔案;編制房屋修繕定額及技術規章,推廣先進工藝;負責全市非住宅房屋(建築面積300平方米以下)裝飾裝修的行政管理;負責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的資質管理和房屋測繪機構測繪成果的監督管理;負責對全市房屋白蟻防治行業的監督、管理和指導。
(十二)負責市住房委員會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全市住房資金歸集和使用的管理;繼續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受政府委託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和規范運作的監督管理。
(十三)負責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負責建立和完善全市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商品住房等多層次住房供應新體系;負責擬訂公有住房出售和公有住房租金標準的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擬訂全市住房分配貨幣化改革的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
(十四)負責全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的相關行政執法工作。
(十五)負責指導縣、區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的各項業務工作。
(十六)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部門、本系統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十七)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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