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關於上海市公有住房購買!
房屋的繼承和發票沒有關系的。
首先,確認一下房子的產權歸屬,到房屋所在專區房地產交易中心區去,花30塊錢屬,做一個產權信息查閱,你可以問工作人員,讓他幫你看房子是具體什麼時間由使用權變成產權房的,現在產權歸屬在誰的名下。
其次,更具中國《繼承法》規定,法定第一順位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所以,如果你的外公沒有留遺囑的話,其他合法繼承人不放棄繼承權,那麼,房子就應該被合法繼承。不是你繼外婆說不給分就不分的。
最差結果,可以去法院,要求人民法院做確權。就是明確該房屋現有產權的歸屬問題。
❷ 公有住房與商品房有啥區別
1、建造人不同:
公有住房是指由國家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投資興建、銷售的住宅。商品房是指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由房地產開發經營公司開發的。
2、住宅產權歸屬人不同:
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可售公有住房,一類是不可售公有住房。公有住房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產權(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歸國家所有。
商品房未出售前,住宅的產權(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歸房地產開發經營公司所有。商品房未出售後,住宅的產權(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歸私人所有。
3、性質不同:
公有住房,是相對於所有權屬於個人的私有住房而言的,公有住房是有公益性質的民生項目。商品房純粹是以營利為目的。
公房因為你自身的特殊性在交易過程中與一般商品房的交易有些不同,購房者對此應該有所了解,具體程序是:
1、公有住房承租人在落實受買人後,先按當時的出售公有住房政策與公有住房的所有權人或受託人簽訂《公有住房買賣合同》。《公有住房買賣合同》簽訂後,可售公有住房承租人即可憑《公有住房買賣合同》與買受人簽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簡稱《出售合同》)。
2、可售公有住房上市成交雙方當事人在《出售合同》簽訂後的三十天內,應持《出售合同》、《公有住房買賣合同》、《公有住房上市出售交易過戶申請表》及有關資料,向房屋所在地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交易過戶審核手續。
3、原可售公有住房承租人在收到經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審核的《上海市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過戶審核表》(簡稱《過戶審核表》)後,持《公有住房買賣合同》及《出售合同》、《過戶審核表》等有關資料向公有住房所有權人或受託人辦理購房手續,並交納公有住房購房款項和首期房屋維修基金。
4、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買賣雙方當事人憑《過戶審核表》及有關資料按規定分別向財稅部門和交易中心交清全部稅費或保證金後三天內,憑稅費或保證金交款憑證及有關資料向區、縣房地產登記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申領房地產權證。
5、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買賣雙方當事人憑區、縣房地產登記處出具的《公房上市出售已受理權證變更通知》,向原公有住房物業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維修基金。
6、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後,仍按公有住房售後管理辦法執行。
❸ 公有住房買賣協議書需要幾個章還需要經辦人的么
公有住房上市的買賣交易,還需注意,並不是所有的公房都有資格上市交易,同時其上市交易手續和流程也與普通商品房不同。 購房人在購買售後公房時,應當做到以下兩點: 1、了解售後公房的產權狀況。由於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產權信息具有公信力,購房人應當以該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作為唯一的依據。 2、了解售後公房的同住人情況。購房者如果了解到售後公房還有其他沒有登記為產權人的同住人,應當盡量督促出賣人與該居住人溝通,並形成書面的承諾書,以避免出現不必要的糾紛。 不可出售公房的范圍: 1、以低於房改政策規定的價格購買且沒有按照規定補足房價款的。 2、住房面積超過政府規定的控制標准,或者違反規定利用公款超標准裝修,且超標部分未按照規定退回或者補足房價款及裝修費用的。 3、處於戶籍凍結地區並已列入拆遷公告范圍的。 4、產權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5、已抵押且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轉讓的。 6、上市出售形成新的住房困難的。 7、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8、法律、法規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公房交易流程 公房因為你自身的特殊性在交易過程中與一般商品房的交易有些不同,購房者對此應該有所了解,具體程序是: 1、公有住房承租人在落實受買人後,先按當時的出售公有住房政策與公有住房的所有人或受託人簽訂《公有住房買賣合同》。《公有住房買賣合同》簽訂後,可售公有住房承租人即可憑《公有住房買賣合同》與買受人簽訂《上海市職工所購公有住房出售合同》(簡稱《出售合同》)。 2、可售公有住房上市成交雙方當事人在《出售合同》簽訂後的三十天內,應持《出售合同》、《公有住房買賣合同》、《上海市職工所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過戶申請表》及有關資料,向房屋所在地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交易過戶審核手續。 3、原可售公有住房承租人在收到經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審核的《上海市職工所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過戶申請表》(簡稱《過戶審核表》)後,持《公有住房買賣合同》及《出售合同》、《過戶審核表》等有關資料向公有住房所有權人或受託人辦理購房手續,並交納公有住房購房款項和首期房屋維修基金。 4、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買賣雙方當事人憑《過戶審核表》及有關資料按規定分別向財稅部門和交易中心交清全部稅費或保證金後三天內,憑稅費或保證金交款憑證及有關資料向區、縣房地產登記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申領房地產權證。 5、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買賣雙方當事人憑區、縣房地產登記處出具的《上海市職工所購公房上市出售已受理權證變更通知》,項原公有住房物業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維修基金。 6、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後,仍按公有住房售後管理辦法執行。 公房交易常見的糾紛 首先是物業管理的問題。上海市物價局與房地產局曾聯名出過一個規定,認定售後公房再交易再上市,仍然還是售後公房,不能以商品房標准收取物業管理費,而應一律按1996年售後公房物業收費標准,統一「從低」收取。 其次是已購公房上市出售後,其物業維修基金帳戶中剩餘部分的費用是不是不予退還的,繼續用作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設備和公共設施的維修、更新,其中由轉讓人交納的剩餘部分,由受買人向轉讓人支付,領取房地產權證後,三項維修基金隨同房屋轉移至買受人名下。 公房交易產權的辦理一、當事人需提供的材料:* 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確認申請表;* 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確認審核表;* 職工所購公有住房出售合同;* 買賣雙方當事人身份證件;* 出讓人(賣方)戶口簿、共有人戶口簿及出讓證明;* 受讓人提交戶口簿(個人)或法人營業執照(單位)。 二、與購買存量房屋基本相同,但不必補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及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身份證件;* 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專用票據;* 原房地產權證(房屋所有權證);* 原購房時的「購買公有住房委託書」或「職工購買協議書」;* 原購買時的本人情況表。
❹ 上海市公房可否轉讓如何辦理轉讓手續
未列入可出售范圍內的公房,可以進行承租權(即使用權)的轉讓和交換。列入可出售范圍內的公房,主要是獨用成套公房,不可以進行承租權的轉讓和交換,但可同步進行政策購房和上市交易。公房承租權的轉讓和交換應徵得出租人的書面同意,由受讓人繼續履行租賃合同,並與出租人簽訂租賃主體變更合同。公房的轉讓和交換應當事先徵得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另外,下列公有居住房屋不得進行承租權的轉讓和交換:一、整幢獨用的花園住宅;二、屬部隊、宗教團體所有的或者在學校校園內的;三、產權不明晰的;四、承租人拖欠租金尚未結清的;五、依法代管或需要落實政策的;六、已列入戶籍凍結范圍的;七、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內擅自搭建的;八、列入本市危棚簡屋改造或者住房成套改造計劃的;九、其他依法應當由出租人收回的。除上述規定的情形外,出租人應當同意承租人進行房屋承租權的轉讓和交換。承租人慾將不可售公有住房(即現未納入本市可出售范圍的公有住房)承租權轉讓須符合本市關於公有住房差價交換的有關政策規定,這就是通常所說的「使用權房轉讓」(但獨用成套的使用權房禁止轉讓)。承租權轉讓一般應有如下幾個步驟:一、簽訂合同。承租人轉讓前應徵得同住成年人書面同意,在與受讓人洽談有關轉讓事宜後,簽訂《上海市公有住房承租權轉讓合同》。二、辦理征詢。承租人應持《租用公房憑證》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交易中心領取《上海市公有住房差價交換征詢表》,向公有住房出租人或出租人委託的物業公司進行征詢,出租人或物業公司應自收到征詢表的七日內給予書面答復。三、辦理審核。雙方當事人訂立上述轉讓合同後十日內,應持轉讓合同、租用公房憑證、雙方當事人身份證明等文件向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辦理承租權轉讓審核手續。房地產交易中心在取得出租人或物業公司的征詢意見之日起十三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四、辦理存款。公有住房承租權轉讓的受讓方應持雙方當事人已簽署並由房地產交易中心審核蓋章的《上海市公有住房承租權轉讓合同》及當事人身份證證明,以轉讓方的史義到指定銀行營業網點辦理存款手續,銀行收款後,開具《個人住房特種存單》。承租人憑此向房地產交易中心領取《准予公用住房差價交換通知書》。五、辦理變更租賃關系。
❺ 我想買公房,但是不知道公房是如何買賣的,要注意些什麼呢
一、公房如何買賣:
1、要向房屋所在地的地產交易管理部門對提出出售申請的房屋進行審核,並做出意見。
2、有關買賣雙方向房屋所在地房產交易管理部門申請辦理過戶並如實申報價格。註:房屋成交價由買賣雙方協商。房地長交易管理部門需對價格進行核實,並對房屋進行評估及勘察。
3、要按照規定到相關部門繳納稅費。買賣雙方在完成過戶手續的三十日內,向房產部門申請辦理權登記,領取房屋權屬證書。
二、注意事項:
禁止出售公房的范圍:
1、以低於房改政策規定的價格購買且沒有按照規定補足房價款的;
2、住房面積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控制標准,或者違反規定利用公款超標准裝修,且超標部分未按照規定退回或者補足房價款及裝修費用的;
3、處於戶籍凍結地區並已列入拆遷公告范圍內的;
4、產權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5、已抵押且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轉讓的;
6、上市出售後形成新的住房困難的;
7、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8、法律、法規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三、交易原則:
1、可售公有住房的上市出售必須按當時的房改售房政策購房同步進行;
2、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後,不得造成原公有住房承租人家庭的居住困難;
3、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後,該戶職工不得再向單位申請住房或購買成本價的公有住房或平價房、安居房等享受政府優惠政策的住房。
四、操作程序:
1、公有住房承租人在落實受買人後,先按當時的出售公有住房政策與公有住房的所有權人或受託人簽訂《公有住房買賣合同》。《公有住房買賣合同》簽訂後,可售公有住房承租人即可憑《公有住房買賣合同》與買受人簽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簡稱《出售合同》)。
2、可售公有住房上市成交雙方當事人在《出售合同》簽訂後的三十天內,應持《出售合同》、《公有住房買賣合同》、《公有住房上市出售交易過戶申請表》及有關資料,向房屋所在地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交易過戶審核手續。
3、原可售公有住房承租人在收到經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審核的《上海市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過戶審核表》(簡稱《過戶審核表》)後,持《公有住房買賣合同》及《出售合同》、《過戶審核表》等有關資料向公有住房所有權人或受託人辦理購房手續,並交納公有住房購房款項和首期房屋維修基金。
4、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買賣雙方當事人憑《過戶審核表》及有關資料按規定分別向財稅部門和交易中心交清全部稅費或保證金後三天內,憑稅費或保證金交款憑證及有關資料向區、縣房地產登記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申領房地產權證。
5、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買賣雙方當事人憑區、縣房地產登記處出具的《公房上市出售已受理權證變更通知》,向原公有住房物業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維修基金。
6、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後,仍按公有住房售後管理辦法執行。
為了盡可能的保護好公房交易的雙方當事人,認定售後公房再交易再上市,仍然還是售後公房,不能以商品房標准收取物業管理費。而應一律按1996年售後公房物業收費標准,統一「從低」收取。其次是已購公房上市出售後,其物業維修基金帳戶中剩餘部分的費用是不予退還的,繼續用作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設備和公共設施的維修、更新,其中由轉讓人交納的剩餘部分,由受買人向轉讓人支付,領取房地產權證後,三項維修基金隨同房屋轉移至買受人名下。
(5)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管理系統擴展閱讀:
一、關於公產房的性質:
所謂公產房,是中國特殊體制下遺留下來的產物,它是指公有住房,是相對於所有權屬於個人的私有住房而言的,一般個人只有承租權而沒有所有權。公房使用者在法律允許范圍內,對公有房屋享有的佔有、使用、部分收益和有限制處分的權利。
二、按照產權人的不同又分為三種:
1、是直管公有住房,指由政府接管,國家出租、收購、新建、擴建的住房,大多數由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直接管理出租、修繕,少部分免租給單位使用的住房。
2、種是單位自管產。指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等單位所有的住房,俗稱企業產。
3、種公產房是行政事業單位作為產權人,分配或出租給單位員工居住使用的房屋。通常能上市交易的是前兩種,在北京交易時一般需要取得上市許可證。
❻ 請問律師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上海市房地產權證以哪一個日期為准
以產權證為准。
❼ 什麼是公房,公房可以購買嗎
公房也稱公有住房,國有住宅。它是指由國家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投資興建、銷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產權(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歸國家所有。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可售公有住房,一類是不可售公有住房。上述兩類房均為使用權房。
也稱公有住宅、公產住房、國有住宅,在國外也稱公共住宅、公營住宅。它是指國家(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城市政府)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投資興建、銷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產權歸國家所有。公有住宅主要由本地政府建設,主要向本城市居民出租出售;由企業建設的住宅,向該企業職工出租出售。公房隨著出售而變為私房。公房有時也指拆遷後分到的房子。
公產房與私產房的最大區別在於產權,公產房沒有產權人,業主只有承租權,沒有轉讓權,所以公產房不是想賣給誰就能賣給誰,也無法繼承或辦理婚前公證。公產房交易步驟是先由房管局下屬部門對賣方進行評估,同時由房管站驗房。
(7)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管理系統擴展閱讀:
關於公產房的性質
所謂公產房,是中國特殊體制下遺留下來的產物,它是指公有住房,是相對於所有權屬於個人的私有住房而言的,一般個人只有承租權而沒有所有權。公房使用者在法律允許范圍內,對公有房屋享有的佔有、使用、部分收益和有限制處分的權利。
按照產權人的不同又分為三種:
第一種是直管公有住房,指由政府接管,國家出租、收購、新建、擴建的住房,大多數由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直接管理出租、修繕,少部分免租給單位使用的住房。
第二種是單位自管產。指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等單位所有的住房,俗稱企業產。
第三種公產房是行政事業單位作為產權人,分配或出租給單位員工居住使用的房屋。通常能上市交易的是前兩種,在北京交易時一般需要取得上市許可證。
❽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住房保障、住房建設、住房制度改革、房地產市場監管以及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研究起草住房保障、住房建設、住房制度改革、房地產市場監管以及房屋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有關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根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研究制定住房保障和住房產業發展專業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推進國家住宅產業技術標准和行業規范的實施,綜合協調、推進本市住宅產業現代化及節能省地型住宅產業發展;組織研究制定住宅產業科技進步規劃及產業政策;參與住宅基地詳細規劃方案的審核、擴初設計的審批以及土地招標拍賣掛牌文件中相關建設指標的確定。
(四)負責編制住房保障、住房建設、住房竣工及配套設施等發展規劃;會同市有關部門對本市住宅設計標准以及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標准等進行編制和調整,經市有關部門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負責建立和完善本市住房保障體系,制定住房分配製度改革政策和公有住房出售、出租等政策,編制各類保障性住房工作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六)負責本市住宅質量和性能管理;負責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許可審批;對區縣住宅建設管理部門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審核發證工作實施監督檢查;協同市有關部門對住宅開發企業、工程監理機構的資質進行審核或備案。
(七)制定本市各類房屋測繪、房屋權屬登記、房屋權屬管理等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房屋測繪、房屋權屬登記發證、房屋權屬檔案等管理工作;建立統一的房屋權屬信息系統並實施管理。
(八)組織開展房地產市場監測分析工作,建立健全並組織實施本市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和預警預報體系;組織擬訂穩定房地產市場的政策、措施並監督執行;按許可權負責房地產業相關的開發經營行為、交易行為、交易資金監管和房屋租賃管理工作,以及房地產開發、估價、經紀相關的行政管理。
(九)負責物業管理的行業管理;指導、監督業主委員會的運作以及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
(十)負責居住類房屋的修繕、改造和安全鑒定的行政管理;推進舊區改造項目;負責優秀歷史建築的保護管理工作;受上海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委託,負責直管公房資產的監督和管理;負責落實私房政策和私房歷史遺留問題及宗教房產代經管理;會同市有關部門推進建成住宅的功能完善工作。
(十一)制定本市房屋徵收與拆遷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牽頭制定房屋拆遷規劃和年度拆遷計劃並監督實施;審查核發房屋拆遷行政許可,建立房屋徵收和拆遷監管信息系統,組織協調拆遷違規行為的查處工作。
(十二)組織指導協調並監督住房建設、房地產市場、物業管理的行政執法工作;依法對各種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依法處理各種房產權屬糾紛。
(十三)負責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等方面的科技、教育工作;組織協調本系統信息化建設。
(十四)負責房地產市場、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等方面的統計和分析,及時向市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報送、提供發展動態和信息。
(十五)參與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有關資金的管理;參與公有住房租金調整;負責住宅建設配套工程費的徵收,並按批準的年度計劃使用和管理。
(十六)負責有關行政復議受理和行政訴訟應訴工作。
(十七)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