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北京集體土地租賃住房規劃出台 只租不售納入統一監管
1月12日,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官網發布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全市集體土地租賃住房規劃建設管理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明確要合理布局北京集體土地租賃住房項目供地,同時集租房商業配套比例最高可提至地上總建築規模的15%。
《意見》主要是為了加強集體土地租賃住房規劃、建設、運營管理,推動集體土地租賃住房健康持續發展,由北京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北京市發展改革委、北京市規劃自然資源委聯合印發。
合理布局集體土地租賃住房項目供地
《意見》明確,各區政府是推進項目建設的第一責任主體,應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及分區規劃,統籌考慮園區就業人員、中心城區疏解人口及本區公共租賃住房備案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城市運行和服務保障行業務工人員等租賃需求,科學確定本區集體土地租賃住房項目供應規模與選址。特別是,重點在中心城區周邊城鄉結合部及土地資源較多且有利於服務重點功能區的地帶,平原多點新城靠近產業園區的地區,以及市郊鐵路沿線、地鐵站點、交通樞紐周邊等配套相對完善區域規劃布局集體土地租賃住房,促進職住平衡。
商業配置比例最高可提高至15%
在配套指標配置上,《意見》明確,要尊重市場,依據居住人群需求特點及項目實際,彈性、合理配置居住公共服務設施。其中,公寓型、宿舍型租賃住房配套商業服務設施建築規模原則按不高於地上總建築規模15%的比例配置,住宅型租賃住房配套商業服務設施按照《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務設施配置指標》配置,確有需求的配置比例也可適當提高至地上總建築規模的15%﹔地下可按需求配置商業設施。同時,合理設置機動車停車位,公寓型、宿舍型租賃住房機動車停車位原則按照0.2輛/戶設置,住宅型租賃住房原則按照0.6-0.9輛/戶設置。
只租不售嚴禁「以租代售」情形
同時《意見》明確,鼓勵項目建設方將房源直接對接租賃住房需求集中的社會單位和企業,但只租不售,不得出讓、轉讓,不得轉租,不得改變土地用途。市區兩級住建部門將落實監督責任,將集體土地租賃住房統一納入全市租賃監管服務平台,加強租金監測和出租合同管理,嚴禁「以租代售」情形出現。
此外,《意見》規定,納入全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籌集計劃的集體土地租賃住房項目,按照國家及本市公租房政策規定運營管理的,可享受稅收優惠政策。集體土地租賃房租賃住戶使用水、電、氣、熱執行居民價格。鼓勵支持保險資金、住房公積金等長期資金參與集體土地租賃住房建設。
根據計劃安排,2021年北京市集體土地租賃住房建設力度不減,全年力爭開工建設1萬套,年內建成1萬套以上,確保投放市場運營5000套(間)。
② 1993年在租賃的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是否屬於違建
「《城市規劃條例》第五十條規定:「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違反本條例的組織和個人,可以分別給予以下行政處罰:(一)對違反本條例規定侵佔土地的,應當責令其退出違章佔用的土地,或者吊銷其用地許可證,並可給予警告或者罰款。(二)對違反本條例規定進行建設的,責令停止違章建設行為,吊銷其建設許可證,或者責令其拆除違章的建築物、構築物,並可給予警告或者罰款。
」第五十一條又規定:「當事人對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給予的責令退出違章佔地、拆除違章建築物、吊銷許可證和罰款的處罰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此處的違章建築的概念僅限於違反該規劃法律的行為,而非對違章建築的概念進行定義,當然這個規劃指的是城市規劃,而不是城鄉規劃,長期以來,我國實行城鄉二元結構,農村的規劃、治理缺位,沒有鄉村規劃法律法規。1982年2月13日國務院頒布了《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但這個條例是個粗放式條例,只有25條,盡管其中涉及到建房審批,但其出發點是從土地,而非房屋,在條例的第二十條,也涉及到未經審批建房的處罰情形,但其中僅規定要將土地歸還,但沒有涉及到地上的房屋如何處分。當然最重要的問題,盡管有這樣的條例,實際並沒有真正建立起農村建房審批制度, 當時的農村建房都是在解決自住,根本就沒有審批,條例從頒布到廢止的時間,很短,只有四年的時間,基本上沒有實施。1986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廢止了《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在該法的第四十五條規定「農村居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顯而易見,這條適用的非法佔用土地建設住宅這種情形,而並非涉及建房的審批,對建房如何審批,仍然沒有規定。筆者在辦理寧波地區的拆遷案件中發現,上世紀八十年代的農村建房根本不存在審批,真正的建房審批,城市規劃區范圍的農村是在九十年代初、中期,而在城市規劃范圍外的農村則更晚一些,而在我國的中西部地區,農村建房審批則更晚,甚至有很多農村,直至今天,建房仍無需審批,除非該區域即將列入徵收。既然不存在審批,沒有公權利的介入,就不應該存在所謂的「違章」,在2008年1月1日之前,我國的規劃法律主要還是圍繞城市規劃進行的,直至2008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正式頒布實施,在這部法律中有專門的條款涉及對未經審批的建築進行處罰的規定,但這里的未經審批的建築是違法建築的概念,違反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而不再是所謂的「違章建築」。
「違章建築」一詞是個經常被提起的詞語,但何為違章建築,卻很難說清,沒有規
范的法律文件進行闡述和定義。 「違章建築」一詞最早出現是在1980年4月的國務院《批准中央氣象局關於保護氣象台站觀測環境的通知》中明確:「凡事先未徵得氣象部門同意,在氣象台站附近進行建設而造成觀測環境破壞的,應按違章建築處理,情節嚴重者應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1981年8月國務院在《批轉水利部、國家城市建設總局關於城市防洪問題的報告的通知》:「必須嚴格禁止填堵行洪河道,強占江河灘地進行違章建築。」但這兩個文件都只是一個通知的方式,沒有對「違章建築」的概念進行闡述。
③ 集體用地建住宅並未全面禁止 租賃房共產房皆是方向
集體建設土地入市能否建住宅?對土地市場沖擊大不大?會不會影響房價?
還有幾天,新版《土地管理法》就要正式實施,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終將全國推廣。在建廠房及商場等用途之外,集體建設用地上是否還允許建造住宅,供外界租賃甚至買賣,成為一些城市民眾關心之處。
此處所謂集體建設用地建造住宅,與農民在宅基地建自用房產無關,而是指建設可供集體組織之外成員或租或買的住宅。
土地供應格局改變
2019年8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土地管理法》修正案,這是該法自1987年正式實施以來的第四次修訂,並將於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這次修法破除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進入市場的法律障礙,刪除了原法第43條中任何單位或個人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使用國有土地的規定。
這看似意義重大,但實為世事輪回。允許集體建設用地入市並非初創的新政,實為政策上的又一波解禁。
按照1987年版《土地管理法》,當時城鎮居民就可以用集體土地蓋住宅,不過前提是必須經過政府批准,支付相關補償費用,且不得超標。
正是2004年8月修訂通過的上一版《土地管理法》規定,從事非農業建設必須使用國有土地或者征為國有的原集體土地。至此,除興辦鄉鎮企業等少數情形外,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通道基本被封堵完畢,利用集體建設土地進行房地產開發的行為更是在嚴禁之列。
這十五年間,國有土地供應被地方政府管控,土地價格漲多跌少,尤其是住宅用地價格,隨著房價的波動而水漲船高,多年來為地方政府貢獻了不菲的土地出讓收入。
2004年全國國有土地出讓收入尚在5800億元左右,到了2018年,這一數據已經上漲至65096億元,創下歷史新高。在房地產市場較為平穩的情況下,2019年前11個月土地出讓收入也高達57684億元,全年有望逼近7萬億元,再攀歷史高峰。
國有土地已實現極大保值增值的背景下,集體建設用地如今再度回歸土地市場,改變了原先建設用地只能用國有土地的格局,這對下一步的土地供應格局會有什麼樣的影響,會不會對國有住宅用地市場形成很大的沖擊?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副主任楊合慶表示,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包括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改革,目的就是為了改變、完善現有的建設用地土地供應的格局。原來只有國有建設用地才能進入市場,以進行各項建設,現在是允許集體建設用地直接由集體出讓、出租用於建設,這是土地供應格局的改變。
不會對土地市場造成沖擊
說易行難。在細究《土地管理法》法律條文後,我們可以發現此番農地入市依然頭戴若干「緊箍」,其范圍、體量、用途均有諸多限制,這可能會造成其實際影響低於外界原有的預期。
楊合慶也表示,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首先入市的土地要符合規劃,規劃必須是工業或者商業等經營性用途,必須要經過依法登記,每年的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要作出安排。另外,即使獲得了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使用權之後的土地權利人,也要按原來規劃的用途來使用土地。從這幾個方面來講,它不會對我們的土地市場造成沖擊。
具體來看《土地管理法》的法律條文,第23條規定,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土地利用計劃管理,實行建設用地總量控制。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應當對本法第63條規定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作出合理安排。
這就是說,每年可以入市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最高數量要由各級政府確定,一般不可超過。不要期望集體建設用地入市一旦開閘就會大量進入土地市場,地方政府為了穩定土地市場,一般會根據當時土地市場狀況,把握集體土地入市的時機和尺度。
再來看范圍,也就是哪些地塊可以入市。《土地管理法》第63條規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並經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
這裡面,「符合兩個規劃」「並依法登記」都容易理解,且界定會較為清楚。但「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的描述還是留有解釋的空間。
何為「經營性用途」?如何理解這個「等」?原來鄉鎮企業里的宿舍用地在不在其中?
清華大學政治經濟學研究中心主任蔡繼明12月6日在一個論壇上表示,經營性建設用地是一個人為造出來的概念,並沒有法律依據,「說農村的宅基地不是經營性的,但它搞一個農家樂是不是經營性的」?
最後來看看上述地塊入市後可以做什麼,即用途。《土地管理法》第64條規定,集體建設用地的使用者應當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簡單理解,獲得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單位或者個人,要按照兩個規劃確定的用途來使用土地,而這兩個規劃是由各級地方政府來編制的。換言之,地方政府有許可權決定一宗集體建設用地最終是用來建設廠房、商場抑或住宅。
地方屢有創新之舉
當今,在集體土地上建住宅且供集體外成員居住的做法,尚屬政策監管較嚴地帶,但地方在「試點」的名義之下,也屢有創新之舉。
今年8月1日,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下稱「北京規自委」)發布通知稱,大興區瀛海鎮3宗集體建設用地區級統籌地塊公開掛牌出讓,宗地內將建設共有產權住房,銷售均價為每平方米2.9萬元,含全裝修費用。
這是北京第一次利用集體土地建設共有產權房,為政策性住房開辟了土地供應新渠道。北京規自委表示,該項目入市有效改善了住房結構,同時豐富了集體建設用地入市案例,探索改革經驗。
此前,包括北京在內的18個城市獲批可以利用集體土地建租賃住房,以緩解當地住房供應緊張局面。
從上述地方實踐來看,當前利用集體建設用地是可以用來建設住宅的,一方面是租賃住房,對外只租不售,產權不分割。另一方面,北京第一次利用集體土地建設共有產權房,可以對外銷售,且產權可分割,與國有土地上建造的商品房並無二致。
《北京日報》8月2日曾援引業內專家表示,對於購房者來說,集體建設用地的共有產權房和原來國有土地的共有產權房沒有任何區別,同樣是70年產權,個人持有部分產權,且執行5年內不得買賣等規定。
集體土地的共有產權房和過去的小產權房有何關系?結合上述《土地管理法》新規來看,區別主要在於兩點,一是土地是否屬於可以入市的范圍,是否被依法登記;二是用途是否符合政府的規劃。
換個角度說,未來集體建設用地是否可以建造住宅,也將主要依據上述兩點,如果符合入市資格,且政府將其規劃為住宅,那一切就順理成章了。
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政治與法律教研部教授宋志紅表示,《土地管理法》規定集體經營性土地入市之後可以開展商業、經營用途。國有的建設用地可以用來房地產開發,集體的建設用地如果不可以,怎麼體現同權同價?
她認為,集體土地上建設租賃住房,其本質特徵就是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之後用來做住宅的開發,住宅的用途顯然是在裡面的,這樣開發的住房只可以租不可以賣。而未來在鄉村振興和鄉村產業發展過程中,配套住宅用地的供應是必不可少的,從土地開發利用來看,土地上綜合復合型的利用也成為一個趨勢,所以住宅用途的供應是必不可少的。
「從現實的角度來看,這樣一種途徑的放開必然是一個因地制宜的、有管控的、逐步的放開。」宋志紅稱。
④ 北京啟動集體建設用地建租賃住房試點情況怎樣
日前,國土部、住建部確定,在北京、上海等全國13個城市開展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試點。記者了解到,目前北京市已有海淀唐家嶺項目、溫泉鎮351地塊項目,朝陽區泓鑫家園小區三個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項目,5600套住房入住租戶。
不僅如此,北京市還規定,此類租賃住房,只作為短期出租使用,不得出售、轉讓和抵押,不得轉租,不得改變租賃用途。
改革探索帶來積極變化
記者在走訪調查過程中,深切感受到集體建設土地建租賃住房改革措施給多方帶來了實實在在的好處,實現了很多人「住有所居」的願望。
在唐家嶺,村民在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內,根據擁有的土地分配股份額,以股份的形式參與集體土地的管理。並根據土地分配股份額的多少,每年年底進行分紅。
唐家嶺村村民 張正:海淀住房保障中心到時候按期給我們唐家嶺租賃住房租金,經濟合作社也好,到時候如期把錢打過來,打過來以後我們村裡再根據股民平均一人合多少錢,到年底直接劃到每個股民頭上。
該項改革的推進,對於推進農民的城市化進程,具有積極而深遠的影響。
⑤ 十部委:加快發展住房租賃市場 重點支持集體土地建設租賃住房
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北京1月29日訊 今日,十部委聯合印發《進一步優化供給推動消費平穩增長 促進形成強大國內市場的實施方案(2019年)》,提出加快推進老舊小區和老年家庭適老化改造,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對家裝電梯等給予補貼。進一步滿足農業轉移人口適齡化的住房消費需求,加快發展住房租賃市場,支持人口凈流入、房價高、租賃需求大的大中小城市多渠道籌集公租房和市場租賃的住房房源,將集體土地建設租賃住房作為重點支持的內容。
並且,完善托幼等配套政策,鼓勵地方政府通過採取提供場地、減免租金等政策措施,加大支持力度。加強城市養老設施建設,提升養老服務的供給水平,加大城市養老服務的用地供給,規劃建設一批、改建擴建一批養老服務機構。
⑥ 13城市試點集體土地建設租賃住房有哪些
近日消息,今後5年裡,北京要建設的50萬套租賃住房,它的土地儲備將主要通過集體建設用地來安排。不只在北京,日前,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還確定了上海、廣州、杭州等13個城市,開展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試點。
相關數據統計,目前我國約有1.6億人在城鎮租房居住,占城鎮常住人口的21%,其中以新就業大學生和外來務工人員為主。在高房價時代,我國大中城市租賃市場存在房源總量嚴重不足、租價高、供應結構不合理、租住環境一般等問題。
⑦ 北京集體土地建租賃住房 每套可獲4.5萬元補助
北京市住建委7日發布消息稱,市住建委與市財政局聯合印發了《北京市發展住房租賃市場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簡稱《辦法》)。《辦法》明確規定,集體土地建設租賃住房可獲得資金補助,標准為成套住房4.5萬元/套。
《辦法》將為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安排專項資金,資金主要用於多渠道籌集租賃住房房源,支持集體土地建設租賃住房、改建租賃型職工集體宿舍;加強和完善住房租賃信息、數據和管理等。
為多渠道籌集租賃房源,《辦法》規定集體土地建設租賃住房可獲得資金補助,標准為成套住房4.5萬元/套,非成套住房3萬元/間,集體宿舍5萬元/間(使用面積20平方米以上,居住人數4至8人)。
同時,改建租賃住房也可獲得專項資金的補助,標准為使用面積15平方米以下的1萬元/間、使用面積15平方米及以上的2萬元/間。
為確保租賃價格的穩定,獲得補助的項目均需承諾首期租金不得高於或變相高於周邊同類房屋的均價,3年內租金等費用的漲幅符合相關限制條件,3年後租金漲幅不得超過周邊同類房屋租金的平均漲幅。
《辦法》還規定了專項資金申請和審核的流程。企業向項目所在區住建(房管)部門提出申請,區住建(房管)部門應會同區財政部門對項目進行實地踏勘、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並在區住建(房管)部門門戶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後出具審核意見並報告區政府,並須在區政府審議同意後10個工作日內撥付資金。
⑧ 集體土地建租賃房有哪些試點城市
8月28日,國土部和住建部印發《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試點方案》的通知,為增加租賃住房供應,構建購租並舉的住房體系,拓寬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增收渠道,確定在北京、上海、沈陽、南京、杭州、合肥、廈門、鄭州、武漢、廣州、佛山、肇慶、成都等13個城市開展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試點城市。
有業內人士直言,目前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僅是在13個城市進行試點,並且採取政府主導、農民集體自願的原則,試點實施後要在2019年11月開展中期評估,並在2020年底前進行總結,這些試點會有多大的供應量尚不確定,因此對房價能有多大沖擊存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