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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品住房銷售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1-16 12:36:59

A. 2017年北京住宅限購政策是什麼

限購政策內容:

1、在北京市限購1套住所(含新建產品住所和二手住所)的狀況:

(1)已具有1套住所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含駐京部隊現役軍人和現役武警家庭、持有有用《北京市工作居住證》的家庭);

(2)持有本市有用暫住證、在本市沒具有住所,且接連5年(含)以上在本市交納社會保險或自己所得稅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

2、暫停在北京市向其售房的狀況:

(1)已具有2套及以上住所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

(2)具有1套及以上住所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

(3)無法供給本市有用暫住證和接連5年(含)以上在本市交納社會保險或自己所得稅交納證實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

當很多購房者還在對是不是出手優柔寡斷之時,變相加息潮現已悄但是至。早在新年前,商場上就有消息撒播:北京地區大都銀行已將首套房商貸利率的扣頭從8.5折調整到9折,日前更有多家銀行承認:二套住所借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5年。所以,假如當下打算在北京購房的話,你要注意兩點改變:首套購房利率添加了,采購二套房屋借款年限縮短了!

拓展資料:

1.中央政府可在住房與城鄉建設部指定的40個重點城市統一實施基本限購令:各城市本地戶籍與持人才居住證家庭,最多限擁有兩套住房;外地戶籍和境外人士最多限擁有一套;兩次購房時間需相隔兩年以上;禁止公司購房。

2.基本限購令符合絕大多數家庭的居住、投資需求,與一些城市的購房入戶政策也不沖突,且不會阻礙住房租賃、度假物業市場發展。 在土地供應相對緊張的北京、上海等城市,可附加實施外來人員一年等候期制度,即外地和境外居民,須提供至少一年的納稅或社保證明後才能購買。限購令簡單易行,其實施主要依賴各城市房管部門的房地產產權登記和網路簽約兩個信息系統,不需全國聯網。

3.目前住建部正在推進40個重點城市住房信息系統的建設和聯網,這項工作非常有價值。系統建成後,將可有效支持開征多套房房產稅,並可優化40個城市范圍內的限購。

B. 北京市限價商品住房可否上市交易有什麼限制(比如滿5年、交百分之多少的稅)

限價房在取得房產證或契稅完稅證明滿5年,可以上市交易; 2、同等條件下,好像要改成共有制的了。也就是按市場價,你花多少錢,你就有百分之多少

C. 北京市關於兩限房的出售有什麼具體規定嗎

北京市限價商品住房管理辦法(試行)http://esf.soufun.com搜房二手房網 2008 年2 月23 日 建委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解決本市居民的住房需求,調整住房供應結構,建立分層次的住房供應體系,規範本市限價商品住房的建設和銷售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37號),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限價商品住房是指政府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商品住房用地時,提出限制銷售價格、限制住房套型面積、限制銷售對象等要求,由開發企業通過公開競爭取得土地,並嚴格執行限制性要求開發建設和定向銷售的普通商品住房。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限價商品住房的開發建設、銷售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限價商品住房建設和銷售管理工作堅持政府主導,並遵循以下原則:全市統籌、以區為主;公開透明、公平公正;自願申請、逐級審核;限制交易,動態監管。

第五條 市政府建立本市限價商品住房管理工作的協調機制,市建設、發展改革、國土資源、規劃、財政、工商、監察、稅務、民政、交通等有關部門和相關金融機構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章 項目建設

第六條 市建委、市國土資源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市限價商品住房的需求情況,編制限價商品住房的年度建設計劃,經市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建設用地在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及供應計劃中優先安排。

按照以區為主、全市統籌的原則組織全市限價商品住房的建設,近遠郊區縣可自行安排建設用地組織建設;建設用地不足的城區,市政府可為其劃定專項建設用地,由城區政府組織定向建設,同時配套相應的轉移支付辦法。

第七條 開發企業通過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取得限價商品住房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後,應按規定與市國土資源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市國土資源局、市建委組織建設的限價商品住房項目,開發企業應當與市國土資源局、市建委簽訂《限價商品住房建設銷售協議》;區縣政府組織建設的限價商品住房項目,開發企業應當與區縣政府指定的部門簽訂《限價商品住房建設銷售協議》。

第八條 限價商品住房項目應當選擇交通便利、市政基礎設施較為完善的區域進行建設,方便居民工作生活。

第九條 按照節能省地的原則組織限價商品住房建設,開發企業應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技術規范和標准,優化規劃設計方案,應用先進成熟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提高建設水平。

第十條 限價商品住房套型建築面積以90平方米以下套型為主,其中一居室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二居室控制在75平方米以下。具體戶型設計方案由市規劃委員會核准。

第十一條 限價商品住房工程質量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工程建設強制性規范和標准。開發企業對限價商品住房工程質量負責,並依法承擔保修責任。

第十二條 限價商品住房的銷售價格,以項目的綜合開發成本(包括土地取得成本、建安成本、銷售費用、財務費用、管理費用、稅費等)以及合理利潤為基礎,參照同地段、同品質普通商品房價格,由市發展改革委員會、市國土資源局、市建委、市財政局、市規劃委員會、市監察局等部門研究確定。

第十三條 限價商品住房項目配套的公共服務設施和市政基礎設施應符合本市有關建設標准。住宅與公共服務設施和市政基礎設施應當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

第三章 供應對象

第十四條 限價商品住房供應對象為本市中等收入住房困難的城鎮居民家庭、征地拆遷過程中涉及的農民家庭以及市政府規定的其他家庭。申請購買限價商品住房家庭的戶籍、收入、住房和資產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家庭應當推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申請人須具有本市戶口。單身家庭提出申請的,申請人須年滿30周歲。

(二)申請家庭人均住房面積、家庭收入及家庭總資產凈值須符合規定的標准,並實行動態管理。城八區家庭申購條件由市建委會同相關部門根據市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價格等因素確定,報市政府批准後公布。遠郊區縣家庭申購條件由區縣政府結合實際確定,報市政府批准後公布。

在符合上述條件的家庭中,屬於下列三類家庭之一的,可優先購買:

1、解危排險、舊城改造和風貌保護、環境整治、保障性住房項目和市重點工程等公益性項目所涉及的被拆遷或騰退家庭;

2、家庭成員中有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的老人、嚴重殘疾人、患有大病或做過大手術的人員、優撫對象的家庭;

3、已通過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審核自願放棄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

第十五條 申請家庭成員之間應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包括申請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

第十六條 家庭住房是指家庭全部成員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擁有的私有住房。申請家庭現有兩處或兩處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積應合並計算。

第十七條 家庭收入是指全部家庭成員的收入總和,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勞動收入和儲蓄存款利息等財產性收入。

第十八條 家庭總資產凈值是指全部家庭成員名下的房產、汽車的凈值及現金、有價證券、投資(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第十九條 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家庭只能購買一套限價商品住房,已購買限價商品住房家庭的全部成員不得再次享受其他形式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章 資格審核

第二十條 購買限價商品住房實行申請、審核和備案制度。

第二十一條 申請購買限價商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申請家庭持如實填寫的《北京市限價商品住房家庭資格核定表》(一式三份,以下簡稱《核定表》)向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申請時應當同時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復印件一式兩份):

1.戶口本和家庭成員身份證;

2.家庭成員婚姻狀況證明;

3.現住房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

4.家庭成員所在單位出具的收入、住房情況證明;

5.其他需提交的證明材料。

(二)初審。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通過審核材料、入戶調查、組織評議、公示等方式對申請家庭的收入、住房、資產等情況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並將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人戶分離家庭在戶口所在地和實際居住地同時進行公示。

(三)復審。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對申請家庭情況進行復審,符合條件的,將申請家庭的情況進行公示;公示後無異議的,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

(四)備案。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對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上報的申請家庭情況予以備案。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為經過備案的申請家庭建立市、區縣共享的住房需求檔案。

第二十二條 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屬於公益性項目所涉及的被拆遷或騰退的家庭以及已取得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但放棄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各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可根據情況另行制定相應的審核程序,出具審核意見後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備案。

第五章 房源分配和銷售

第二十三條 各區縣政府組織建設的限價商品住房,主要由本區縣安排使用,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可根據情況從中劃出一定比例統籌分配。

市國土資源局、市建委組織建設的限價商品住房,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根據各區縣需求情況,制定房源分配計劃,重點支持市政府確定的公益性項目所涉及的被拆遷或騰退家庭、特殊群體購房需求以及建設項目所在區縣和四城區家庭等方面的需求。

第二十四條 各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本區縣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按優先配售條件及住房困難程度,通過搖號等方式配售限價商品住房。對參加多次搖號均未能搖中的申請家庭,輪候三年以上的,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可為其直接配售。

第二十五條 對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統籌分配至各區縣的房源,各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在二個月內確定購房人,向開發企業繳納購房款。逾期不能確定購房人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收回重新分配。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也可先行墊付購房款後保留房源繼續使用,保留時間不超過半年。

第二十六條 限價商品住房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限價商品住房建設銷售協議》的約定,向市、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如實提供房源情況,按照規定進行銷售,配合市、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做好申請家庭選房購房工作。選房購房結束後,限價商品住房開發企業應當將購房家庭情況等信息上報市、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限價商品住房產權登記在購房人名下,房屋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權屬登記時應當在房屋權屬證書上注記「限價商品住房」字樣。

第二十八條 購房人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後五年內不得轉讓所購住房。確需轉讓的,可向戶口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申請回購,回購價格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確定,回購住房繼續用作限價商品住房向符合條件家庭供應。

購房人在取得房屋權屬證書五年後轉讓所購住房的,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具體比例由市國土資源局會同市建委、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等部門研究確定,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可根據房地產市場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交納比例。

第二十九條 已經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備案的申請家庭,在輪候期間內家庭收入、住房或資產情況等方面發生變化的,應如實向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報告,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其申報情況進行復核。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也可對申請家庭的收入、住房和資產情況進行檢查。對經檢查核實,不符合購買限價商品住房條件的家庭,取消購房資格。

第三十條 限價商品住房開發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一)開發企業未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繳納地價款,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建設規模、建設時限的,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二)開發企業違反限價商品住房價格管理有關規定的,由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三)開發企業擅自向未經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確定的申請家庭出售限價商品住房的,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責令開發企業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開發企業向區縣住房保障部門補交同地段限價商品住房與普通商品住房的差價,並對開發企業依法給予處罰。

第三十一條 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住房和資產狀況及偽造相關證明的申請人,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取消其申請資格,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已騙購限價商品住房的,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責令購房人退回已購住房或按同地段商品住房價格補足購房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對為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請其上級主管部門或監察部門依法追究單位主要領導和相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對有關部門和單位工作人員在申請家庭資格審查和限價商品住房建設、銷售等管理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各區縣政府可依據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市政府各相關部門可依據本辦法,根據各自職責制定相應配套措施。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建設網)

D. 北京哪些類型的房屋限售

限價商品房、經濟適用房(一類)、自住型商品房、共有產權住房、三定三限定向安置房自取得房屋產權證或契稅完稅憑證之日起,5年內不得上市交易。企業購買的商品住房再次上市交易,需滿3年及以上。

兩限房買賣需交4種稅費

2.經濟適用房(一類)

一類經濟適用房即我們平時所說的經適房,已購一類經適房家庭取得契稅完稅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 未滿五年的,不得按市場價格上市出售。 確需出售的,應當向戶口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申請,由購房人或由管理部門按原價購買或回購。

滿五年後 可以按市場價出售所購住房。 產權人應按原購房價格和出售價格價差的70%補交 土地收益等價款 。同等價格條件下,產權人戶口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可優先回購。

需要注意的是,二類經適房(具有回遷性質或康居、安居性質的按經濟適用房管理的房屋)除原始購房合同中有特殊約定的外,取得產權證即可轉讓。

3.自住型商品房

自住型商品住房購房人取得產權證後, 原則上5年內不得轉讓。 5年以後轉讓的,如有增值,按照屆時同地段商品住房價格和該自住型商品住房購買時價格 差價的30% 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且將自住型商品住房轉讓後,不得再次購買自住型商品住房。

由於自住型商品房於2013年才出現,因此北京目前還沒有滿足轉讓時間限制的自住型商品房。

4.共有產權住房

2017年9月20日,《北京市共有產權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發布,北京的共有產權房政策於2017年9月30日起正式實施。共有產權住取得不動產權證未滿5年的,不允許轉讓房屋產權份額,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的,可向原分配區住建委提交申請,由代持機構回購。

5.「三定三限」定向房

「三定三限」定向房是指經市政府批准建設和分配,用於安置符合條件的建設項目徵收集體土地涉及的搬遷農(居)民,並納入全市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設計劃的定向安置住房。三定指定性、定向、定量;三限指限戶型、限價、限交易。

安置家庭自取得房屋產權證或契稅完稅憑證之日起, 5年內不得上市交易;5年後可按市場價格上市交易,不補交土地收益。 如遇特殊情況,確需在5年內轉讓的,由房屋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指定機構按原銷售價格回購,納入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統一管理。

6.企業產權的商品住房

2017年3月17日,北京住建委等部門聯合發布了《關於完善商品住房銷售和差別化信貸政策的通知》,規定 企業購買的商品住房再次上市交易,需滿3年及以上, 若其交易對象為個人,按照本市限購政策執行。

三、其他房屋上市需要注意什麼?

一些住房雖然沒有取得產權年限的限制,但是上市轉讓前需滿足其他條件或本身不能上市出售。

1.普通的已購公房,應確認原單位是否同意出售或有優先購買權;

2.央產房上市前要做上市審批登記,有備案後才能出售,如有超標,還必須針對超標部分補繳差額房價款。

3.住房登記行政區域與房產證(不動產權證)上所屬區域不一致,必須到新建委,換取不動產權證才能上市交易。

4.涉及國家安全、保密的特殊部門的住房,產權單位沒有辦理住房檔案登記或檔案標注的不能上市交易;部級幹部名下的已購公房不能上市交易。

5.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自持商品住房,應全部用於租賃,不得銷售。

總之,房屋上市前應先確認是否已取得產權證,是否有交易限制,是否有抵押或被法院查封,特殊類型的房屋是否已辦理相關的上市手續及是否需要政府《放棄回購證明》等,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煩。

資料來源:《北京市限價商品住房管理辦法(試行)》

《關於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有關問題的通知》

《關於加快中低價位自住型改善型商品住房建設的意見》

《關於完善商品住房銷售和差別化信貸政策的通知》

該內容只在北京適用

E. 北京市限價商品住房申購標准條件是什麼

北京市限價商品住房申購標准條件是什麼? 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回於印發<北京市答限價商品住房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京政發〔2008〕8號)的有關規定,經市政府批准,現就本市申請購買限價商品住房的家庭准入標准及已購限價商品住房上市交易補交比例通知如下: 一、本市城八區申請購買限價商品住房家庭年收入、住房及總資產凈值須符合以下標准: 家庭人口 家庭年收入 人均住房使用面積 家庭總資產凈值 3人及以下 8.8萬元及以下 15m

F. 北京國五條細則的細則全文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近年來,本市堅決貫徹落實中央關於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的決策和部署,取得了積極成效。為進一步鞏固調控成果,堅決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繼續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3〕17號)精神,結合本市實際,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切實承擔穩定房價工作的責任
(一)高度重視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堅持房地產市場調控、堅決抑制投機投資性購房,既是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保障首都人民群眾住有所居的需要,也是本市實現人口資源環境相協調、推動城市可持續發展的需要。當前,本市房地產市場調控仍處於關鍵時期,各區縣政府和市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重要性,增強工作的主動性和自覺性,毫不動搖,常抓不懈。
(二)認真落實房價控制目標。繼續嚴格執行各項調控政策和措施,保持房地產市場總體平穩。2013年本市房價控制目標是:全市新建商品住房價格與2012年價格相比保持穩定,進一步降低自住型、改善型商品住房的價格,逐步將其納入限價房序列管理。
(三)建立穩定房價工作責任制。市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規劃、國土、稅務、公安、民政、財政、人力社保、工商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聯動,認真落實好本部門承擔的房地產調控工作任務。各區縣政府要認真落實各項調控措施,切實做好房價穩定工作,確保轄區內新建商品住房價格與全市房價控制目標總體一致。
二、堅決抑制投機投資性購房
(四)繼續嚴格執行住房限購措施。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文件精神進一步加強本市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京政辦發〔2011〕8號)等文件要求,繼續嚴格落實住房限購措施。自本通知下發次日起,本市戶籍成年單身人士在本市未擁有住房的,限購1套住房;對已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暫停在本市向其出售住房。
(五)嚴格購房資格審核,加大執法查處力度。本市成立專門的購房資格審核機構,統籌住房城鄉建設、公安、稅務、民政、人力社保等部門,進一步完善工作機制,加強購房資格聯網審核。嚴肅查處限購措施執行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對教唆、協助購房人偽造證明材料、騙取購房資格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和中介機構,暫停網上簽約,責令限期整改,並嚴肅處理相關責任人;購房人不具備購房資格的,企業要與購房人解除合同。對不如實申報、提供虛假材料騙取購房資格的家庭,不予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家庭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且5年內不得在本市購買住房。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繼續嚴格實施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各商業銀行、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繼續落實好對首套房貸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貸款利率政策,繼續暫停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貸款發放;進一步強化購房人貸款資格審核,嚴格按規定調查家庭住房登記記錄和借款人徵信記錄,嚴禁向不符合信貸政策的借款人違規發放貸款。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國家統一信貸政策基礎上,根據本市房價控制目標和政策要求,進一步提高第二套住房貸款的首付款比例。
(七)充分發揮稅收政策的調節作用。繼續推進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動態調整工作。稅務、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密切配合,根據市場情況適時提高定價過高、預計增值額過大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加強預征和清算管理,加大稽查力度。對個人轉讓住房按規定應徵收的個人所得稅,通過稅收征管、房屋登記等信息系統能核實房屋原值的,應依法嚴格按照個人轉讓住房所得的20%計征;不能核實房屋原值的,依法按照核定徵收方式計征個人所得稅。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並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繼續免徵個人所得稅。
三、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及用地供應
(八)穩定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應。統籌考慮本市人口、資源、環境因素,保持適度土地供應規模,2013年本市住房用地供應計劃為1650公頃。繼續完善土地出讓方式,通過「限房價、競地價」等方式增加自住型、改善型住房的土地供應。土地出讓前,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提出商品住房項目的住房建設套數、套型建築面積、設施條件、開竣工時間等要求,作為土地出讓的依據,並納入出讓合同。
(九)完善土地市場監管。繼續實行供應計劃地塊公布機制,合理安排土地開發供應節奏和時序,穩定市場預期。加快存量土地儲備開發力度,盡快形成實際用地供應。對已供應的土地,督促盡快開工建設,加大閑置土地清理、公示、處置力度,密切跟蹤土地供應後開發建設進度,強化房地產用地供應和開發利用的全過程監管。
(十)加快普通商品住房供應。發展改革、國土、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要建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設項目行政審批快速通道,提高辦事效率,嚴格落實開竣工申報制度,督促房地產開發企業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建設施工。加快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項目的供地、建設和上市。對中小套型住房套數達到項目開發建設總套數70%以上的普通商品住房建設項目,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符合信貸條件的前提下優先支持其開發貸款需求。
四、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
(十一)進一步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力度。落實2013年建設籌集各類保障性住房16萬套,竣工7萬套的任務。二季度前完成項目供地、規劃等手續,落實財政資金,三季度確保項目開工建設。加快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完成「三區三片」棚戶區安置房建設,推進新增五片棚戶區改造。開展非成片棚戶區和危舊房改造,繼續實施1000萬平方米老舊小區抗震節能綜合整治和簡易住宅樓改造工程,做好城鄉結合部地區重點村回遷安置房建設工作。
(十二)加強建設分配管理。強化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統籌管理,嚴把規劃設計關、施工質量關、建築材料關和竣工驗收關,落實工程質量責任,確保工程質量安全。加大配套基礎設施建設,確保與住宅同步交付使用。統一保障性住房申請,完善保障家庭的經濟及住房狀況審核機制,嚴肅查處擅自改變用途等違法違規行為,健全退出機制,確保公平分配。2013年年底前,各區縣要將符合條件、有穩定就業的來京外來務工人員納入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范圍。加強保障性住房小區運營管理,完善社區公共服務,切實解決入住家庭後顧之憂。
五、加強商品房銷售管理
(十三)嚴格商品房預售管理。從工程投資和形象進度、交付時限等方面提高商品房預售許可門檻,具體辦法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另行制定並發布。繼續完善和嚴格執行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制度,確保預售款優先用於工程建設。
(十四)加強商品房銷售價格引導。繼續總結完善本市價格引導經驗,對報價明顯高於項目前期成交價格和周邊在售項目價格且不接受指導的商品房項目,可暫不核發預售許可證書或暫不辦理現房銷售備案。商品房項目在銷售中,要繼續嚴格執行明碼標價、一房一價規定,實際銷售價格不得高於申報價格。
六、強化市場監管和預期引導
(十五)加強房地產企業信用管理。搭建本市房地產企業信用管理系統,全面整合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國土、規劃、金融、稅務、工商、統計等部門掌握的房地產企業信用信息,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歸集、管理和對外發布制度,實現對房地產企業違法違規行為的聯動監管。
(十六)嚴厲打擊開發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為。對存在閑置土地、炒地、捂盤惜售和哄抬房價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市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聯動,加大查處力度。國土部門禁止其參加土地競買,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對其發放新開發項目貸款,證券監管部門暫停批准其上市、再融資或重大資產重組,銀行業監管部門禁止其通過信託計劃融資,稅務部門對其強化土地增值稅的徵收管理工作,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清算審核和稽查。
(十七)加強房地產經紀活動監管。房地產經紀機構及房地產經紀人員應依法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受委託對外發布真實的房源和價格信息,不得搶占房源信息、哄抬房價和租金等。房地產經紀服務實行明碼標價,不得利用虛假或使人誤解的標價內容和方式等進行價格欺詐。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工商等部門要聯合開展房屋中介市場專項治理工作,加大市場監管力度,依法嚴肅查處房地產經紀機構違法違規行為。
(十八)合理引導市場預期。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關注房地產市場變化,加強市場監測和研究分析,全面、客觀、及時發布房地產市場相關信息,主動解讀市場走勢、調控政策措施及廣大居民關注的熱點問題,合理引導市場預期。加強輿情監測和應對,對誤導市場、誤報誤讀的不實信息和言論,要及時予以糾正和澄清;問題嚴重的,應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七、加快推進長效機制建設
(十九)加強基礎性工作。按照全國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建設的總體部署和要求,繼續推進本市城鎮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建設,完善管理制度和基礎信息。認真落實國務院關於建立完善房地產市場管理長效機制的要求,立足本市實際,進一步探索完善符合首都特點的基本住房制度,完善差別化、多層次的住房需求調節機制,建立科學穩定的住房供應體系,逐步實現住房保障對象應保盡保、自住型和改善型需求得到有效滿足,切實解決人民群眾住房問題,促進首都房地產市場保持平穩健康發展。

G. 北京如何申請自住房

1、按抄照北京市限購政策相襲關要求,現場要提交購房家庭成員身份證、婚姻證明、戶籍證明的原件和復印件。

2、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提交家庭成員身份證明、婚姻證明的原件和復印件,購房申請人簽字的《家庭購房申請表》、《購房承諾書》,有效暫住證等材料。

3、其中,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輪候家庭申請購買自住型商品住房的,應提交《北京市城市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申請備案通知單》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7)北京市商品住房銷售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正式搖號預計最快明年

昨晚7點,記者登錄上恆大地產該項目的購房流程版塊,申購流程顯示,至少需要7個步驟,才能最終簽訂購房合同,包括:網上申請—接受通知—現場登記—住建委審核—搖號—選房—簽訂購房合同。

按不低於15天的網上申報時間計算,該項目網上報名時間至少要到12月14日。然後是購房者提交材料,隨後是市住建委對申請者的資格進行審核。而根據此前公布的政策,資格審核將在20個工作日內出結果。但最終的搖號肯定要在資格審核完成之後才能進行。

按此計算,該項目的最終搖號,必然要到明年年初才能進行。

H. 在北京自住型商品房怎麼申請有什麼政策

北京自住型商品房申請流程:

一、報名

開發商在向市住建委網站申請辦理自住型商品住房預售許可或者現房銷售備案手續前,會在市住建委網站和銷售現場進行不少於15天的公示。公示項目名稱、企業名稱、項目位置、套數、戶型面積和銷售均價等信息。

有買房意向的市民,在不少於15天的公示期中,可以按照普通購房要求提交相關材料;經適房、兩限房輪候家庭,還得提交《北京市城市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申請備案通知單》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材料。申請人既要在網上提交相關材料,也要到開發商銷售現場提交原件和復印件。

二、核驗

市住建委相關部門和開發商對購房人員資質進行審核。在市民提交材料之後的20個工作日內,會給出是否通過審核的結果。

在現場申報時,資格核驗也同時啟動。開發商將對申請家庭的材料進行初審,符合條件的就可以在自住型商品房資格審核系統中填報家庭信息,並將聯機列印的《家庭購房申請表》和承諾書經由購房家庭簽字確認後,在審核系統中提交資格審核申請。

市住建委會同相關部門在20個工作日內,對購房家庭的資格進行審核。購房家庭可登錄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官方網站查詢資格審核結果。通過購房資格審核的申請家庭,方可參加搖號。

在審核之後,市民如果對審核結果有異議,還可以自資格審核完成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持相關證明材料到市住建委申請復核。

三、搖號自住型商品房搖號的方式介於普通商品房開發商自行搖號、保障房政府搖號之間。搖號將使用全市統一的搖號軟體,搖號結果會在市住建委官網和銷售現場公示3天。

自住房搖號軟體採用「雙重隨機」設計思路。

一是搖號編號隨機。購房家庭在現場確認時將從3組隨機4位數字中任選其一作為前綴,與資格審核系統自動生成的內部編號共同組成唯一的搖號編號,消除報名先後對搖號結果的影響。

二是種子號隨機。搖號時,現場將隨機邀請6位購房家庭代表,每人隨機抽取1位數字,組成6位種子號,搖號軟體根據種子號從通過審核的家庭資料庫中隨機抽取申購家庭,確定選房順序。

四、選房

搖號環節之後是選房和簽約,市民可以直接在銷售現場和市住建委官網看到選房公告。在選房之日5個工作日以前,開發商就會明確選房時間、地點、批次安排等。 [11]

優先池中的家庭會先選房,而且每個申請家庭只能選擇一套自住型商品房。 [11]

已通過購房資格審核的申請家庭放棄選房,或者已完成選房的申請家庭放棄購房的,由未選房的申請家庭按照搖號確定的順序依次遞補選房。未按照選房公告要求參加選房的,視為放棄。

購房家庭可以同時參與多個項目搖號,但只要選中了一個項目中的一套,其他項目中的號碼自動作廢。

選房之後就是簽約。開發商會與購房家庭簽訂購房合同,購房家庭的成員今後不得再申請購買自住型商品房;屬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房輪候家庭的,自動放棄輪候資格。

政策依據為北京住建委2014年2月12日正式出台的《北京市自住型商品住房銷售管理暫行規定》。

(8)北京市商品住房銷售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北京市自住型商品住房銷售管理暫行規定》

第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申請辦理自住型商品住房預售許可或者現房銷售備案手續前,應在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官方網站及銷售現場進行公示。公示內容包括項目名稱、企業名稱、項目位置、套數、戶型面積、銷售均價等信息,公示期不少於15天。

第四條 在本市具有購房資格的家庭,可在項目公示期內,向房地產開發企業提出購房申請,並按照《關於落實本市住房限購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建發〔2011〕65號)要求,提交相關材料。

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輪候家庭申請購買自住型商品住房的,應提交《北京市城市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申請備案通知單》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第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對購房家庭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符合條件的,在本市自住型商品住房資格審核系統中填報家庭信息,並將聯機列印的《家庭購房申請表》和《承諾書》經購房家庭簽字確認後,在審核系統中提交資格審核申請。《家庭購房申請表》和《承諾書》一式兩份,購房家庭和開發企業各留存一份。

第六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會同相關部門在20個工作日內,對購房家庭的資格進行審核。購房家庭可登陸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官方網站查詢資格審核結果。通過購房資格審核的申請家庭,方可參加搖號。

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資格審核完成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持相關證明材料到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申請復核。

第七條 自住型商品住房項目取得預售許可或辦理現房銷售備案後,由房地產開發企業組織公開搖號,確定購房家庭的選房順序。搖號應當使用全市統一的搖號軟體。搖號結果在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官方網站和銷售現場公示3天。

第八條 開發企業按照搖號確定的選房順序,組織購房家庭選房,並在選房之日5個工作日以前,在銷售現場和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官方網站發布選房公告,明確選房時間、地點、批次安排等。

每個申請家庭只能購買一套自住型商品住房。《意見》規定的優先家庭選房後,其他申請家庭繼續依次選房。

搖號家庭放棄選房的,或者已完成選房的家庭放棄購房的,由未選房的申請家庭按照搖號順序依次遞補選房。未按照選房公告要求參加選房的,視為放棄購買該項目。

第九條 搖號、選房過程應當由公證機關全程公證,接受所在區、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監督,並可以邀請社會公眾現場監督。

第十條 開發企業與購房家庭簽訂購房合同,並留存經家庭簽字確認的《家庭購房申請表》和《承諾書》原件等相關材料作為合同附件,在辦理房屋登記時提交登記部門。

購房家庭的成員今後不得再申請購買自住型商品住房;屬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輪候家庭的,視同已保障。

I. 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區住宅與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辦法內容

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區住宅與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區住宅與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規范新建商品住宅小區參建各方行為,保障住宅正常使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商品住宅小區(以下簡稱住宅小區)住宅與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同步交付使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國土資源、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共同負責本市住宅小區住宅與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同步交付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區縣國土資源、規劃分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住宅小區住宅與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同步交付使用的具體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 應當按照規劃意見書的要求安排住宅小區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並與住宅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
教育、醫療衛生、社區管理服務等公共服務設施,應當在住宅總規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其他公共服務設施應當在住宅總規模完成80%之前 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
第五條市和區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用於住宅小區開發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時,應當將規劃意見書中明確同步建設的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及其建設時序作為出讓條件,並約定土地受讓人應當持住宅小區建設方案(以下簡稱建設方案)向相關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建設方案內容有重大變更時,受讓人應在變更後的10個工作日內將變更內容及變更後的建設方案告知相關國土資源、規劃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六條建設方案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住宅小區建設工程基本情況(附表)。
(二)建設工程的進度安排及保障措施。
(三)住宅小區分期建設時,建設方案還應當包括:
1、分期的區域劃分,區域界限,建設時序;
2、每期區域內的住宅棟號及每棟建築面積;
3、每期工程的公共服務設施項目、功能及建築名稱;
4、每期工程的市政公用基礎設施項目及建設進度安排;
5、每期工程的招標和竣工驗收計劃。
第七條建設方案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每期建設應當包括住宅、與住宅配套的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含道路、綠地)及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公共服務設施項目,工程建設進度安排合理。
(二)工程招標和竣工驗收計劃能夠保證住宅與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
(三)分期的區域界限是道路或綠地的,將道路、道路照明、綠地納入前一期建設范圍。
(四)每期建設應當包括與交通幹道相連的道路以及與下一期建設的有效臨時隔離措施。
第八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提交建設方案。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住宅小區項目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提出的申請是否符合規劃意見書的要求進行審核,並註明與住宅同期進行驗收的公共服務設施。
第九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住宅小區項目施工招標文件備案時,應當審核施工招標范圍是否符合建設方案。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建設方案確定的施工招標范圍核發施工許可證。
第十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時,應當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申報的預售方案是否符合建設方案進行審核。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預(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公示建設方案,並將建設方案和本辦法第十三條內容作為合同約定的房屋交付條件寫入商品房預(銷)售合同。
第十一條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根據施工許可范圍對住宅、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 等單位工程實施建設工程質量監督,並將建設方案的實施情況納入質量監督報告。
第十二條房地產 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建設方案確定的竣工驗收計劃,組織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對住宅小區工程進行竣工驗收。
第十三條住宅小區每期建設的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等工程達到下列要求時,房地產開發企業方可組織住宅工程的竣工驗收:
(一)按照建設方案內容,完成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並且竣工驗收合格。
(二)公共服務設施規劃驗收合格,具備投入使用條件,已經明確產權、管理權及其關系,並且以書面形式明確管理責任。
(三)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等工程達到下列要求:
1、生活用水及節水設施齊全,水質符合相關標准。生活用水納入城鄉自來水管網的,須取得供水專業單位的供水認可。採用自供水的住宅小區,供水設備應符合給水設計規范、設備完好。
2、生活用電應按有關部門的供電方案納入城市供電網路,不得使用臨時施工用電和其他不符合要求的用電。若因分期建設暫時無法提供永久供電的,須取得供電專業單位的認可,在規定的期限內,採取過渡性供電措施,並需保證用電的使用功能要求和使用安全。
3、採用市政管道燃氣的住宅小區,應當按照開發建設單位與燃氣供應企業確定的燃氣供應方案完成室內和室外燃氣管道的敷設和銜接,並經燃氣供應企業驗收確認。若確因客觀條件限制,暫時無法實現燃氣供應,應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會同燃氣供應企業提出過渡性解決方案。採用自建管道燃氣供應站的住宅小區,須提供該自建管道燃氣供應站的竣工驗收報告和北京市燃氣經營許可證。
4、供熱系統要符合供熱配建標准,達到建築節能設計要求。使用城市集中供熱系統的,要取得供熱專業單位出具的具備供熱條件認可文件。
5、電話通信線、有線電視線按設計要求敷設到戶。
6、道路建設符合規劃要求,與外界交通幹道之間有道路相聯,並按照設計要求完成相應的公共照明設施建設。
7、完成住宅小區相應綠化建設,因季節原因未完成綠化的,應有防塵措施。
8、住宅周邊場地清潔,道路平整。採取分期建設的,已建成與下一期施工工地有效的臨時隔離措施。分期界限是道路或者綠地的,已完成道路、道路照明或者綠地建設。
第十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依法選定的住宅小區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參與住宅小區每期建設的竣工驗收。
沒有按照建設方案完成 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前,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管理企業不得辦理入住手續。
第十五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將住宅小區的公共服務設施移交給有關單位,並辦理交接手續。
第十六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按照建設方案進行住宅與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招標投標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 該 項目招標文件備案手續。
第十七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按照建設方案進行竣工驗收的,或者在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等不符合第十三條規定條件時進行住宅工程竣工驗收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責令改正。
第十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建設過程中違反本辦法規定 或弄虛作假交付使用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並作為不良經營行為記錄在開發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向社會公布。情節嚴重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法降低或取消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涉嫌犯罪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案件線索移交公安檢察機關進行查處。
第十九條經濟適用房住宅小區住宅與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2007年3月1日後(含3月1日 )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住宅小區項目,適用本辦法。
2007年3月1日,全市所有已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但是未開始進行施工招標的住宅小區項目,應當依據本辦法補充制定建設方案,並按照本辦法進行招標投標、施工許可、房屋預售和竣工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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