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請問誰有安徽淮南市農村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補償安置費用標准
談幾點個人的意見,希望對你有作用:
一、雖然已有許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呼籲了,但目前農村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仍然沒有出台,形成了無法可依的局面;
二、區分房屋的性質並非是以戶口性質確定,而是以拆遷涉及的土地的性質決定的,即是國有土地還是集體土地;
三、如果你正租用的房產,其土地的性質為國有土地,則城市規劃區內的適用《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劃區外的參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四、有必要提醒你也是非常重要的是,各地的拆遷規定雖然是不一樣的 ,但基本上均有法可循。建議你到你們當地的拆遷部門詳細咨詢一下,或到你們當地的律師事務所咨詢一下專業律師。他們給你的答案可能是最為准確的;
五、對營業用房拆遷的補貼一般是對房不對人,你看看能否堅持主張自己的權利,必要時,可以讓房屋出租人出面。
哈哈,天意!我剛剛幫你找到了《青島市徵用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暫行規定》,最後一條款明確規定黃島區參照執行。
第一條 為了加快城市化建設,規范徵用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活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范圍內,因城市村莊整體改造、土地儲備等徵用集體土地而拆除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補償 (以下簡稱征地房屋拆遷補償),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主管全市征地房屋拆遷補償的行政管理工作。
青島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本市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范圍內征地房屋拆遷補償的行政管理工作。建設、規劃、農業、公安、工商、物價等管理部門按照法定職責,協同做好相關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工作,由拆遷人或經其委託的具有房屋拆遷資格的拆遷承辦人實施。
第五條 被征地房屋拆遷補償人 (以下簡稱被拆遷人)以依法核發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計戶確認,征地房屋拆遷補償按戶進行。
第六條 房屋拆遷補償建築面積的認定,以依法核發的房地產權證或建房批准文件載明的房屋建築面積為准。
第七條 房屋拆遷補償可以實行貨幣補償方式,也可以實行房屋補償方式。
第八條 拆遷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根據被拆遷房屋所在區域普通住宅商品房平均銷售價格和該房屋的建築面積,結算給被拆遷人拆遷補償金。被拆遷房屋所在區域屬規劃非住宅用地的,按照市物價局會同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核定的住宅房屋補償價格和該房屋的建築面積結算給被拆遷人拆遷補償金。
拆遷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根據被拆遷房屋所在區域的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和該房屋的建築面積乘以0.5的系數所確定的面積數額,結算給被拆遷人住房改善費。拆遷住宅房屋,實行房屋補償的,應當按照貨幣補償方式結算的拆遷補償金和住房改善費總額提供價款相當的房屋給被拆遷人。房屋價款與拆遷補償金和住房改善費總額存在差價的,應當結算差價款。
第九條 拆遷非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補償金按照被拆遷房屋的市場評估價和該房屋的建築面積結算,拆遷補償金全額支付給被拆遷人。
拆遷非住宅房屋,實行房屋補償的,拆遷人按照貨幣補償方式結算的拆遷補償金提供價款相當的房屋給被拆遷人。房屋價款與拆遷補償金存在差價的,應當結算差價款。
第十條 拆除的違法建築和逾期臨時建築,均不予補償。
拆除在批准期限內的臨時建築,可給予適當補償,但批准臨時建築時規定不予補償的除外。
第十一條 徵用土地公告時,被拆遷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房屋已建造完畢的,對該房屋予以補償。發布拆遷通知或徵用土地公告時,被拆遷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畢的,被拆遷人應當立即停止建房,具體補償金額可以由拆遷當事人協商議定。
第十二條 房屋拆遷補償的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拆遷補償協議。拆遷補償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主要內容:
(一)拆遷人、拆遷承辦人和被拆遷人情況;
(二)拆遷房屋坐落地址、建築面積;
(三)補償方式;
(四)實行貨幣補償的內容:拆遷補償金和住房改善費數額,支付方式和時間;
(五)實行房屋補償的內容:補償房屋的地址、房號、套型、建築面積、交付時間,補償房屋的價款及差價款支付方式、時間,房屋權屬及辦理手續;
(六)搬遷時間和搬遷補助費、臨時過渡補助費的發放;
(七)違約責任和糾紛處理方式;
(八)其它約定。
第十三條 房屋拆遷補償,拆遷人應當按照規定一次性付給被拆遷人搬遷補助費。其中,住宅房屋按照每戶400元計發,非住宅房屋按照建築面積每平方米30元計發。
第十四條 拆遷人對住宅房屋按照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10元一次性付給被拆遷人臨時過渡補助費。
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對被拆遷人按照建築面積每平方米500元一次性計發經營性補助費。
對發放經營性補助費的被拆遷人不再發放臨時過渡補助費。
第十五條 當事人在拆遷通告規定的期限內未能協商一致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協議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青島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申請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裁決的,青島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六條 徵用集體土地補償的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助費和土地補償費,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徵用集體土地補償方案,按照規定經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批准後實施。
房屋拆遷補償的標准,應當納入徵用集體土地補償方案進行公告。
第十七條 對拒絕、妨礙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執行公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應當予以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 安徽省對城鎮房屋日照和距離有什麼規定
根據國家標准《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的規定,城市建築間距規定如下: 1、住宅建築的規劃設計,應綜合考慮用地條件、選型、朝向、間距、綠地、層數與密度、布置方式、群體組合和空間環境等因素確定。 2、住宅間距,應以滿足日照要求為基礎,綜合考慮採光、通風、消防、防震、管線埋設、避免視線干擾等要求確定。 1) 住宅日照標准應符合以下圖表中的規定;舊區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於大寒日日照1小時的標准。 住宅建築日照標准 建築氣候區劃 Ⅰ、Ⅱ、Ⅲ、Ⅳ氣候區 Ⅳ氣候區 Ⅴ、Ⅵ氣候區 大城市 中小城市 大城市 中小城市 日照標准日 大寒日 冬至日 日照時數(h) ≥2 ≥3 ≥1 有效日照時間帶(h) 8~16 9~15 計算起點 底層窗檯面 註:建築氣候區劃應符合本規范附錄A第A.0.1條的規定。 2) 住宅正面間距,應按日照標准確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間距系數控制,也可採用以下圖表中的不同方位間距折減系數換算。 不同方位間距折減系數 方位 0°~15° 15°~30° 30°~45° 45°~60° >60° 折減系數 1.0L 0.9L 0.8L 0.9L 0.95L 註:①表中方位為正南向(0°)偏東、偏西的方位角。②L為當地正南向住宅的標准日照間距(m)。 3) 住宅側面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 條式住宅,多層之間不宜小於6m;高層與各種層數住宅之間不宜小於13m; ②高層塔式住宅、多層和中高層點式住宅與側面有窗的各種層數住宅之間應考慮視線干擾因素,適當加大間距。
3. 安徽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的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復由國務院制、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原省建設廳的職責劃入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三)將指導城市客運的職責劃給省交通運輸廳。
(四)將城市管理的具體職責交給城市人民政府,並由城市人民政府確定市政公用事業、綠化、供水、節水、排水、污水處理、城市客運、市政設施、園林、市容、環衛和建設檔案等方面的管理體制。
(五)加快建立住房保障體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著力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
(六)加強城鄉規劃管理,推進建築節能,改善人居生態環境,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
4. 跪求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出台的《指導意見》全文各條款-----關於規范房屋買賣糾紛案審理的意見!
新建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
認購書可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
《意見》規定, 當事人簽訂的認購書、購房意向書等協議雖然不具備《解釋》第5條規定的條件,但已經明確了擬購商品房的位置、面積、價款且能夠實際履行的,可以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 但當事人明確約定認購書、購房意向書等協議僅為預約合同的除外。
人民法院對認購書、購房意向書等協議性質作出的認定,不影響一方當事人根據協議中定金條款的約定,向可歸責的另一方當事人主張適用定金罰則。
期房轉讓要守約
《意見》規定, 當事人以期房不能轉讓為由請求確認轉讓合同無效的,一般不予支持;轉讓人在轉讓合同履行期限屆滿時仍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致使受讓人不能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受讓人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轉讓人承擔違約責任的,法院應予支持。
一房多賣,買家權利如何保護?
出賣人就同一房屋分別與數個買受人簽訂買賣合同,在合同均為有效且買受人均主張出賣人履行合同轉移房屋所有權的情況下,一般應按照以下順序確定買受人的權利保護順位:
(1)已經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
(2)已經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預告登記或合同備案手續的;
(3)已經合法佔有房屋的;
(4)合同實際履行在先的;
(5)均未履行,合同成立在先的。
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在先的買受人已經合法佔有了房屋,出賣人又與後買受人簽訂合同並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除非先買受人能夠舉證證明後買受人在簽訂合同及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時知道或應當知道房屋已被其他買受人先行佔有,仍應優先保護已經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買受人。
何種情況房屋驗收算合格?
《意見》規定, 房屋買賣格式合同約定以 「該商品房經驗收合格」作為交付條件 ,一般應以出賣人(建設單位)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工程竣工驗收並出具驗收合格的意見作為認定房屋經驗收合格的依據。但規劃、公安消防、環保、城建檔案管理等專門管理部門尚未出具認可性意見的,不應認定房屋已經驗收合格。
出賣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上述規定的交付條件,買受人接收了房屋後以出賣人交付房屋時「未經驗收合格」為由主張逾期交房違約責任的,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出賣人能夠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對買受人的訴訟請求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出賣人在交付房屋時須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等文件,出賣人實際交付房屋時未能提供上述文件的,買受人有權拒絕接收房屋,但買受人接收房屋後又以出賣人未能依約提供上述文件為由主張逾期交房違約責任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違約金過高可適當調整
房屋買賣合同的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對違約金進行調整,但雙方當事人均未舉證證明守約方因違約所造成的實際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9條的規定,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在 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范圍內,對約定的違約金進行調整。
城鎮「二手房」買賣合同糾紛
買受人僅以出賣人簽訂合同時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意見》規定,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第(六)項「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不得轉讓的規定,在性質上不屬於最高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4條規定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買受人僅以出賣人簽訂合同時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9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在性質上也不屬於上述司法解釋第十四條規定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不應作為認定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法律依據。
未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房屋的,不影響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
《意見》規定, 房屋抵押權存續期間,出賣人(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房屋的,不影響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
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時因抵押登記仍未塗銷,導致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的,法院可予支持。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的,可綜合考慮合同雙方過錯、所造成的損失等因素,確定應予承擔的責任。
一房數賣合同如何處置?
當事人之間就同一房屋分別簽訂數份買賣合同,因該數份合同中關於房屋價款、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實質性內容的約定不一致而產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合同簽訂時間的先後、實際履行情況、同類房屋市場交易價等因素,確定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認定應予履行的合同。
何種情況可拒付中介服務費?
房屋中介機構違反忠實居間義務,嚴重損害委託人利益的,委託人拒絕支付中介服務費用或請求房屋中介機構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的,法院應予支持。
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簽訂農村房屋買賣無效合同,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意見》規定, 城鎮居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購買農村集體所有土地上建設的房屋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和《土地管理法》第43條的規定,認定為無效合同。
農村房屋買賣合同被認定為無效的,可以根據當事人的過錯、所獲利益、賠償能力等情況,判令其承擔相應的締約過失責任。
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協助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義務的,不受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的限制。
《意見》第 17 條 規定, 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後,出賣人未依約協助買受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買受人提起確權之訴,請求確認房屋歸其所有的,人民法院應當對買受人進行釋明,告知其變更訴訟請求為主張出賣人協助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買受人堅持不予變更的,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
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協助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義務的,不受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的限制。
5. 安徽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並監督實施。
(二)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廉租住房規劃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有關廉租住房資金安排並監督實施;編制全省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
(三)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責任。擬訂適合省情的住房政策,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全省住房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
(四)承擔規范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依法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省城鄉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省城鎮體系規劃;負責省政府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核報批和監督實施工作;參與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核;負責重大建設項目的選址審核工作;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
(五)承擔建立科學規范的工程建設標准體系的責任。組織制定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地方標准,制定和發布全省工程建設統一定額和行業標准;擬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准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擬訂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准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
(六)承擔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擬訂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並監督執行。
(七)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范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省建築活動;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的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規范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
(八)擬訂城市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擬訂全省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全省風景名勝區審查報批和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審核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文物等有關主管部門審核世界自然與文化遺產的申報;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街區)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九)承擔規范村鎮建設、指導全省村鎮規劃建設的責任。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村鎮規劃編制、農村住房建設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重點鎮、中心鎮的規劃和建設。
(十)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責任。擬訂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擬訂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的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
(十一)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減排。
(十二)負責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確保住房公積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住房公積金政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全省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
(十三)負責全省建設稽查工作。
(十四)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五)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6. 安徽建築資質辦理流程是指哪些
一、企業資質辦理及升級服務介紹
1、「建築業企業資質辦理及升級服務」為協助企業能夠盡可能方便、快捷、完善的辦理相關序列資質,並根據所要辦理的企業現有辦理條件提供「一站式」咨詢提升服務,幫助企業辦理資質,突破辦理資質難度大的難題!
2、針對客戶具體需求及實際企業情況,為客戶分析並制定初步的資質辦理升級方案,為企業梳理申報事宜。開展前期的准備工作,協助企業完成「人員籌備、材料整理、網上申報、材料審核等」工作,為企業輕松解決「資質辦理難題」!
二、資質類別
建築企業總承包 專業承包 建築工程設計 質檢局資質 安全生產許可證 園林綠化等其他資質
三、辦理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91號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2、《建築業企業資質等級標准》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於2014年11月6日通過的《建築業企業資質標准》(建市[2014]159號),於2015年1月1日起實施。原建設部印發的《建築業企業資質等級標准》(建建[2001]82號)同時廢止。
3、住建部同年3月發布最新《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合肥市隨後發布建市[2015]20號《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准實施意見》。
4、《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第113號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5、《建造師注冊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3號);
6、《一級建造師注冊實施辦法》(建市[2007]101號);
7、《關於建設部機關直接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有關規定和內容的公告》(建設部公告第278號);
8、《關於建築業企業項目經理資質管理制度向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過渡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9、《關於停止使用三級項目經理資質證書的通知》
10、《停止使用三級項目經理資質證書相關工作實施細則》等
(具體情況以最新的相關法規為依據和標准)
四、辦理條件
1、有符合國家規定的企業相關資料。
2、有與其從事的建築活動相對應及具有法定執業資質的專業技術人員。
3、有從事相關建築活動所應有的技術設備。
4、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希望對你的問題有幫助,合肥的華業匯邦詳細解答。
7. 求新版《安徽省建築工程資料管理規程》2009-6-10發布,2009-8-1實施,本書由安徽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安徽
網上好像沒有。。。。。。。找了很久了,書店也沒有。。。。。。。。。
8. 安徽省農村住宅間距可有規定
<城鄉規劃法>從2008年1月1日起已經實施,其中第65條有明確規定,如鄰居後蓋的兩層附樓沒有批復,屬擅自建設行為,在<城鄉規劃法>禁止之例,你可直接到所在地鄉.鎮規劃辦舉報,他們馬上來制止的!現給你<城鄉規劃法>看一看就知道了. 希望對您有幫助和滿意採納!
附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 七十四 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於2007年10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7年10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編輯本段]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法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有關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
第三條 城市和鎮應當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規劃和鎮規劃。城市、鎮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實可行的原則,確定應當制定鄉規劃、村莊規劃的區域。在確定區域內的鄉、村莊,應當依照本法制定規劃,規劃區內的鄉、村莊建設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勵、指導前款規定以外的區域的鄉、村莊制定和實施鄉規劃、村莊規劃。
第四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並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在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中合理確定城市、鎮的發展規模、步驟和建設標准。
第五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以及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八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及時公布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准並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並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規劃的要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或者控告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或者控告,應當及時受理並組織核查、處理。
第十條 國家鼓勵採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增強城鄉規劃的科學性,提高城鄉規劃實施及監督管理的效能。
第十一條 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編輯本段]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
第十二條 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用於指導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
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國務院審批。
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鎮空間布局和規模控制,重大基礎設施的布局,為保護生態環境、資源等需要嚴格控制的區域。
第十四條 城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五條 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六條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
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鎮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先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代表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
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報送審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或者鎮總體規劃,應當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意見和根據審議意見修改規劃的情況一並報送。
第十七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市、鎮的發展布局,功能分區,用地布局,綜合交通體系,禁止、限制和適宜建設的地域范圍,各類專項規劃等。
規劃區范圍、規劃區內建設用地規模、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農田和綠化用地、環境保護、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以及防災減災等內容,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二十年。城市總體規劃還應當對城市更長遠的發展作出預測性安排。
第十八條 鄉規劃、村莊規劃應當從農村實際出發,尊重村民意願,體現地方和農村特色。
鄉規劃、村莊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規劃區范圍,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電、垃圾收集、畜禽養殖場所等農村生產、生活服務設施、公益事業等各項建設的用地布局、建設要求,以及對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防災減災等的具體安排。鄉規劃還應當包括本行政區域內的村莊發展布局。
第十九條 城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條 鎮人民政府根據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一條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可以組織編制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二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鄉規劃、村莊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第二十三條 首都的總體規劃、詳細規劃應當統籌考慮中央國家機關用地布局和空間安排的需要。
第二十四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
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後,方可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規定數量的經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注冊的規劃師;
(三)有規定數量的相關專業技術人員;
(四)有相應的技術裝備;
(五)有健全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
規劃師執業資格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制定。
編制城鄉規劃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標准。
第二十五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勘察、測繪、氣象、地震、水文、環境等基礎資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編制城鄉規劃的需要,及時提供有關基礎資料。
第二十六條 城鄉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城鄉規劃草案予以公告,並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的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充分考慮專家和公眾的意見,並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採納情況及理由。
第二十七條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批准前,審批機關應當組織專家和有關部門進行審查。
[編輯本段]第三章 城鄉規劃的實施
第二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眾意願,有計劃、分步驟地組織實施城鄉規劃。
第二十九條 城市的建設和發展,應當優先安排基礎設施以及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妥善處理新區開發與舊區改建的關系,統籌兼顧進城務工人員生活和周邊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村民生產與生活的需要。
鎮的建設和發展,應當結合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和產業結構調整,優先安排供水、排水、供電、供氣、道路、通信、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和學校、衛生院、文化站、幼兒園、福利院等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為周邊農村提供服務。
鄉、村莊的建設和發展,應當因地制宜、節約用地,發揮村民自治組織的作用,引導村民合理進行建設,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
第三十條 城市新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和時序,充分利用現有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嚴格保護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體現地方特色。
在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以外,不得設立各類開發區和城市新區。
第三十一條 舊城區的改建,應當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和傳統風貌,合理確定拆遷和建設規模,有計劃地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改建。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以及受保護建築物的維護和使用,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 城鄉建設和發展,應當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統籌安排風景名勝區及周邊鄉、鎮、村莊的建設。
風景名勝區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
第三十三條 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應當與經濟和技術發展水平相適應,遵循統籌安排、綜合開發、合理利用的原則,充分考慮防災減災、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並符合城市規劃,履行規劃審批手續。
第三十四條 城市、縣、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近期建設規劃,報總體規劃審批機關備案。
近期建設規劃應當以重要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設以及生態環境保護為重點內容,明確近期建設的時序、發展方向和空間布局。近期建設規劃的規劃期限為五年。
第三十五條 城鄉規劃確定的鐵路、公路、港口、機場、道路、綠地、輸配電設施及輸電線路走廊、通信設施、廣播電視設施、管道設施、河道、水庫、水源地、自然保護區、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電站、垃圾填埋場及焚燒廠、污水處理廠和公共服務設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護的用地,禁止擅自改變用途。
第三十六條 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有關部門批准或者核準的建設項目,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在報送有關部門批准或者核准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
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不需要申請選址意見書。
第三十七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經有關部門批准、核准、備案後,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核定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范圍,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方可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後,由土地主管部門劃撥土地。
第三十八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建設單位應當持建設項目的批准、核准、備案文件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中,擅自改變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組成部分的規劃條件。
第三十九條 規劃條件未納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該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無效;對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批准用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撤銷有關批准文件;佔用土地的,應當及時退回;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四十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布。
第四十一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規劃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建設,不得佔用農用地;確需佔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後,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後,方可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第四十二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在城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以外作出規劃許可。
第四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條件進行建設;確需變更的,必須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變更內容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批准。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依法變更後的規劃條件通報同級土地主管部門並公示。
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將依法變更後的規劃條件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四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的,應當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准。臨時建設影響近期建設規劃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實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臨時建設應當在批準的使用期限內自行拆除。
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規劃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對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條件予以核實。未經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後六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
[編輯本段]第四章 城鄉規劃的修改
第四十六條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定期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並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公眾意見。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鎮人民代表大會和原審批機關提出評估報告並附具徵求意見的情況。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組織編制機關方可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
(一)上級人民政府制定的城鄉規劃發生變更,提出修改規劃要求的;
(二)行政區劃調整確需修改規劃的;
(三)因國務院批准重大建設工程確需修改規劃的;
(四)經評估確需修改規劃的;
(五)城鄉規劃的審批機關認為應當修改規劃的其他情形。
修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對原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並向原審批機關報告;修改涉及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強制性內容的,應當先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同意後,方可編制修改方案。
修改後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應當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
第四十八條 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對修改的必要性進行論證,徵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系人的意見,並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後,方可編制修改方案。修改後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依照本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涉及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的,應當先修改總體規劃。
修改鄉規劃、村莊規劃的,應當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
第四十九條 城市、縣、鎮人民政府修改近期建設規劃的,應當將修改後的近期建設規劃報總體規劃審批機關備案。
第五十條 在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發放後,因依法修改城鄉規劃給被許可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經依法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不得隨意修改;確需修改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採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因修改給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編輯本段]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鄉規劃編制、審批、實施、修改的監督檢查。
第五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並接受監督。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權採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提供與監督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並進行復制;
(二)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就監督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並根據需要進入現場進行勘測;
(三)責令有關單位和人員停止違反有關城鄉規劃的法律、法規的行為。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履行前款規定的監督檢查職責,應當出示執法證件。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五十四條 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依法公開,供公眾查閱和監督。
第五十五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查處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時,發現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應當向其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提出處分建議。
第五十六條 依照本法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有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給予行政處罰的,上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建議有關人民政府責令其給予行政處罰。
第五十七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違反本法規定作出行政許可的,上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撤銷或者直接撤銷該行政許可。因撤銷行政許可給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編輯本段]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 對依法應當編制城鄉規劃而未組織編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編制、審批、修改城鄉規劃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有關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九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委託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編制城鄉規劃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有關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條 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據職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依法組織編制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的;
(二)超越職權或者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
(四)未依法對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布的;
(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前未採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的;
(六)發現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或者違反規劃許可的規定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的行為,而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後不依法處理的。
第六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對未依法取得選址意見書的建設項目核發建設項目批准文件的;
(二)未依法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確定規劃條件或者改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依法確定的規劃條件的;
(三)對未依法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第六十二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合同約定的規劃編制費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由原發證機關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
(二)違反國家有關標准編制城鄉規劃的。
未依法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資質證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三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取得資質證書後,不再符合相應的資質條件的,由原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並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准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臨時建築物、構築物超過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七條 建設單位未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六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報;逾期不補報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編輯本段]第七章 附 則
第七十條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同時廢止
9. 安徽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的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設15個內設機構:
辦公室(行政審批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政務公開和信訪等工作;負責受理和會同有關處室辦理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管理方面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法規處
組織起草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機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指導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普法、行政執法、行政執法監督、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等工作。
住房改革與發展處
負責綜合調研、宣傳和綜合性文稿起草工作;研究分析住房和城鄉建設的重大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擬訂廳管各行業改革發展方案和政策措施並指導實施。
住房保障處
擬訂適合省情的住房政策、住房保障政策並指導實施;組織編制全省住房建設、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指導全省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承辦廉租住房資金安排的有關工作。
城市規劃處
擬訂全省城市規劃的政策和規章制度;組織編制和監督實施全省城鎮體系規劃;指導城市規劃編制並監督實施;指導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測量、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承擔省政府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和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負責重大建設項目的選址審核工作;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核工作;承擔歷史文化名城(鎮、村、街區)保護和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指導城鄉建設檔案管理工作;承擔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資質管理工作。
標準定額處
組織擬訂全省工程建設地方標准、統一定額、建設項目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和建設標准、建設工期定額、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准;擬訂工程造價管理、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標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承擔從事各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認定工作;擬訂廳管行業工程標准、經濟定額和產品標准,指導產品質量認證工作;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承擔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的資質管理有關工作。
房地產市場監管處
承擔房地產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和穩定住房價格的政策、措施並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擬訂房地產業的規劃、產業政策和規章制度,指導住宅產業化工作;擬訂房屋徵收拆遷、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地產評估、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和物業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承擔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管理企業和房地產評估等社會中介服務機構資質管理有關工作;負責建設和管理全省房屋權屬信息系統。
建築市場監管處
擬訂規范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施工許可、建設監理、合同管理、工程風險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的行業發展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承擔建築施工企業、建築安裝企業、建築裝飾裝修企業、建築製品企業、建設監理單位、勘察設計咨詢單位資質管理有關工作。
城市建設處(風景名勝區管理辦公室)
擬訂城市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措施和規章制度;指導城市供水、節水、燃氣、熱力、市政設施、園林、市容環境治理、城建監察工作;指導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和管網配套建設;指導城市規劃區的綠化工作;負責全省風景名勝區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規劃;承擔世界自然遺產和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項目的有關工作。
村鎮規劃與建設處
指導全省村鎮規劃、建設工作,擬訂全省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鎮、鄉、村莊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提出進城定居農民的住房政策建議;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組織村鎮規劃建設試點工作,指導全省重點鎮、中心鎮的建設。
工程質量安全監管處
擬訂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擬訂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組織全省工程建設標准設計的編制、審定和推廣;組織編制城鄉建設防災減災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的建設工程抗震工作;承擔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管理有關工作。
建築節能與科技處
擬訂建築節能的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指導房屋牆體材料革新工作;組織擬訂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組織重大科技項目研究開發;組織國際科技合作項目的實施及引進項目的創新;指導科技成果的轉化、推廣;負責建設科技發展基金、科技經費的管理。
住房公積金監管處
擬訂住房公積金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全省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
綜合計劃處
組織編制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發展規劃;參與研究建設領域財稅價格政策;管理行業信息統計工作;按規定辦理有關建設項目的立項審核與申報工作;負責機關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監督管理直屬單位的財務和國有資產。
人事教育處
負責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行業職業標准、執業資格標准,歸口管理建設行業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及其注冊工作;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離退休工作處
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省紀委(監察廳)派駐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紀檢組(監察室)
按照《省紀委、省委組織部、 省編辦、省監察廳關於對省紀委省監察廳派駐機構實行統一管理的實施意見》的規定履行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