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無錫政府規定標準的住房困難家庭是多少
2008年將住房保障對象擴大到城市低收入家庭,對符合住房困難條件、申請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實行應保盡保,對城市低保無房家庭及其他低收入特殊住房困難家庭逐步實行實物配租;2010年底對符合規定條件、申請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實現應保盡保。 2008年廉租住房的保障對象為具有本市城鎮戶口、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750元以下、人均住房建築面積16平方米以下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㈡ 保障性住房--無錫
你好,我跟你是一抄個學襲校的,這個政策剛好前些日子我剛剛研究過,下面為你指點一二:
1 你們戶口必須都在無錫
2 已婚
3 夫妻工資合起來低於1500
很顯然 ,你的收入屬於小資,只是買房還不夠,但已經不屬於這個保障范圍了,除非你能找到說話的人
㈢ 無錫房產管理局和無錫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一樣嗎
一樣,正式名稱是:無錫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
㈣ 無錫市申請經濟適用房92批怎麼還沒開始選房
當地人民政府住房來保障主管部門自會通知。
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根據國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安排建設的住宅。由國家統一下達計劃,用地一般實行行政劃撥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讓金,對各種經批準的收費實行減半徵收,出售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按保本微利的原則確定。經濟適用房相對於商品房具有3 個顯著特徵:經濟性、保障性、實用性。是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商品住宅。
㈤ 無錫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有哪些 需要注意什麼
申購經濟適用住房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家庭成員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市區常住城鎮居民戶口(不包括學生戶口)5年以上(含符合安置條件的軍隊人員);
(2)已婚[含離異(或喪偶)帶未成年子女且擁有監護權]或年齡在35周歲及以上的單身無房戶;
(3)申請家庭房產建築面積小於48平方米(含);
(4)申請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市統計局每年向社會公布的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經濟適用房申請資料:
1、 按要求填寫完整的《市保障性住房購買資格申請審核表》(一式三份);
2、 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身份證復印件(驗原件);
3、 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戶口簿或戶籍卡復印件(驗原件),持戶籍卡的申請人或家庭成員應提供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原件;
4、 未成年人的出生證明或獨生子女證復印件(驗原件);
5、 婚姻狀況證明:已婚的,提供結婚證復印件(驗原件)。離異帶子女的,提供離婚證復印件(驗原件)、法院民事調解書、判決書復印件(驗原件)或離婚協議檔案及未再婚證明。喪偶帶子女的,提供喪偶的死亡證明復印件(驗原件)及本人未再婚證明。未婚、離異未帶子女或喪偶未帶子女的視為單身,提供未婚證明;
6、 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收入證明(工作單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由工作單位出具證明,無工作單位及工作單位無獨立法人資格的由戶籍所在社區出具證明);
7、 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住房證明(現住房證明:工作單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由工作單位出具證明,無工作單位及工作單位無獨立法人資格的由戶籍所在社區出具證明。身份證及戶口本地址證明:需由戶籍所在社區出具證明);
8、 特殊情況需另外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㈥ 無錫經濟適用房申請存款限度為多少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請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1)申請家庭中專夫妻雙方至少屬1人具有無錫市市區城鎮戶籍;
(2)申請家庭的收入符合市政府公布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標准;
(3)申請家庭的原住房面積低於市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難標准。
2008年購買經濟適用房的收入標准和住房困難標准為;申請家庭的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1000元以下的;申請家庭無房或原住房面積在人均建築面積16平方米以下的。優先供應中心城區危舊房改造中符合上述條件的對象。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標准和住房困難標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據我市商品住房價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結構等因素確定,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具體請查閱 (錫政發〔2008〕84號)文件《無錫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㈦ 無錫市的保障性供房是怎樣申請的,有什麼條件
信息來自
http://www.wuxi.gov.cn/WebPortal/AskAnswer/Gov_AskAnswer_Info?AnswerID=77835699-4f7f-485b-8a13-04e800b3b3b1
前我市低收入家庭申請經濟適用住房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家庭中夫妻專雙方至少1人具有無錫市市屬區城鎮戶籍;
2、申請家庭的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1500元以下;
3、申請家庭的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18平方米以下。
如果你符合上述條件,請到戶口所在區住房保障辦公室登記申請。
㈧ 無錫市房管局投訴電話是多少
無錫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房產管理處聯系電話:81823568
無錫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房產管理處主要負責擬訂有關住房政策;負責全市直管公房的管理及委託經營管理工作,審核市管公房更新重置方案,辦理公房接、撤管手續,指導監督受託經營管理單位;
負責公房的出售審批及違紀違規糾錯工作;監督管理房產測繪和房屋面積計量工作;指導監督全市房屋產權管理工作;
負責單位職工住房貨幣補貼備案工作;落實私房政策,組織復查處理私房改造中的遺留問題。
無錫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部門職能
(一)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依法查處有關違法建設行為和市場違規行為。
(二)編制和下達年度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的使用計劃和年度城市建設計劃;綜合協調城市道橋基礎設施、城市地下管線及綜合管廊的建設管理,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和管理;指導城市地鐵、軌道交通建設。參與城市重點工程項目的概算審批;負責城建規費及相關費用的收繳和管理工作;負責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工作。
(三)規范和指導全市村鎮建設。擬訂並指導實施小城鎮和村莊建設政策;指導全市重點鎮的建設,引導新市鎮轉型發展;指導小城鎮和村莊改善人居生態環境、農村住房建設和危房改造、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保護利用工作;組織指導村鎮建設適用技術的研究和推廣工作。
(四)負責全市建設行業和建築市場監管。負責建設行業有關資質、資格管理和行業統計工作;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負責建築市場主體行為管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招標投標、合同備案、標準定額和工程造價、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負責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和信用管理。
(五)負責全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和質量監督。監督管理全市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質量檢測工作;負責社會性投資建設工程和政府性投資道橋工程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審查備案管理;負責全市建設工程項目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管理。
(六)負責推進全市住房保障和住房制度改革。完善市住房保障體系,保障全市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編制並組織實施保障性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會同有關部門安排並監督使用保障性住房資金,統籌協調市(縣)、區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
(七)負責全市房屋管理。負責各類房屋的安全、修繕、白蟻防治管理;牽頭組織舊住宅區、棚戶區(危舊房)、城中村改造工作;負責直管公房的資產管理、私房政策落實工作;負責房產測繪、房屋面積、房屋交易檔案等管理工作;監督管理住房公積金、住房基金。
(八)負責全市房地產市場監督管理。監管房地產開發建設、商品房交付使用工作;負責安置房規范管理,指導定銷商品房建設管理、商品住宅性能認定工作;協調管理城市國有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工作;負責商品房預銷售管理,規范房屋交易行為;監督管理房屋交易和中介服務。實施商品房和存量房交易網上管理;負責房地產市場監測分析,健全信息系統和預警預報系統;指導監督房屋產權管理工作。
(九)負責物業管理行業管理工作。監管並規范物業管理活動;負責新建物業的物業管理區域劃分、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臨時管理規約的備案;指導監督舊住宅小區和拆遷安置房小區的物業管理、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委員會的運作,管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十)負責全市建築節能減排和住房建設系統科技進步工作。監管全市建築節能、新型牆體材料推廣應用;負責建設工程技術管理,組織開展建設科技項目攻關和新產品、新技術、新材料推廣應用;指導城鄉建設國際科技合作項目及引進項目的技術創新。
(十一)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人才建設。
㈨ 無錫經濟適用房可以買賣嗎
可以,但需要滿5年才可以。
根據《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具體交納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標准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後,取得完全產權。
上述規定應在經濟適用住房購買合同中予以載明,並明確相關違約責任。
(9)無錫市住房保障房擴展閱讀:
根據《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五章
住房管理
第二十四條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應建立嚴格的准入和退出機制。經濟適用住房由市、縣人民政府按限定的價格,統一組織向符合購房條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實行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制度。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的具體辦法,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當地城鎮戶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標准;
(三)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於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准。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標准和住房困難標准,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商品住房價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結構等因素確定,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第二十六條經濟適用住房資格申請採取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市(區)、縣人民政府逐級審核並公示的方式認定。審核單位應當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等情況進行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二十七條經審核公示通過的家庭,由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發放准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核准通知,註明可以購買的面積標准。然後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難程度和申請順序等因素進行輪候。
第二十八條符合條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通知購買一套與核准面積相對應的經濟適用住房。購買面積原則上不得超過核准面積。購買面積在核准面積以內的,按核準的價格購買;超過核准面積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優惠,由購房人按照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的價格補交差價。
第二十九條居民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權屬登記。房屋、土地登記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分別註明經濟適用住房、劃撥土地。
第三十條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具體交納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標准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後,取得完全產權。
上述規定應在經濟適用住房購買合同中予以載明,並明確相關違約責任。
第三十一條已經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又購買其他住房的,原經濟適用住房由政府按規定及合同約定回購。政府回購的經濟適用住房,仍應用於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
第三十二條已參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第三十三條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完全產權以前不得用於出租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