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公務員住房補貼有多少啊
公務員住房補貼,各省市補貼標准不同。
住房補貼發放的原則是:兼顧公平的原則,由各地政府根據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價格、平均工資,以及職工應享有的住房面積等因素具體確定。
住房補貼是國家為職工解決住房問題而給予的補貼資助,即將單位原有用於建房、購房的資金轉化為住房補貼,分次(如按月)或一次性地發給職工,再由職工到住房市場上通過購買或租賃等方式解決自己的住房問題。
住房補貼額:向職工發放的住房補貼額等於每平方米建築面積補貼額與該職工的住房補貼面積的乘積。
無房職工的補貼面積,按規定的住房補貼面積的乘積。無房職工的補貼面積,按規定的住房補貼面積標准計算。每個職工的住房補貼由各職工單位自行負擔。發放住房補貼應考慮建立在住房公積金制度前的職工工齡。
單位按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的補貼標准,一次性或按月計入職工個人所在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專用賬戶的住房補貼。
(1)省級機關無房職工住房補貼相關規定擴展閱讀:
一、在某種情況下,住房公積金等同於住房補貼。
企事業單位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時,既可以採取建立補充住房公積金的形式,也可以採取直接發放住房補貼的形式。因此在單位採取建立補充住房公積金的形式實行貨幣化時,此時在職工原有住房公積金繳存額基礎上新補充的住房公積金部門實質上就是住房補貼。
二、單位用於資助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和住房補貼的資金來源相同。這兩種資金的來源都是首先立足於單位原有住房基金劃轉,不足部門區分單位不同性質分別由財政預算撥付或列支成本費用。
三、住房補貼資金與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和使用基本相同。目前住房補貼資金是必須要在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系統開立職工住房補貼賬戶,比照住房公積金進行專戶存儲和專項使用的,與住房公積金分別核算。兩者在具體的資金管理模式和使用方向上基本一致。
四、住房補貼與住房公積金在稅收優惠上是相同的。職工的該兩項資金均免徵個人所得稅。
五、住房公積金與住房補貼在所有權歸屬上是相同的。職工個人帳戶中的住房公積金以及住房補貼均歸職工個人所有。
六、對於機關事業單位(還包括參照機關住房分配貨幣化模式的企事業單位)的無房或未達標老職工而言,領取的住房補貼多少與職工何時建立住房公積金有關。老職工是指1998年年底前參加工作的職工(包括1998年年底前離退休的職工)。
機關無房老職工的住房補貼由一次性補貼和按月補貼兩部門組成,其中一次性補貼的計算公式是:一次性補貼額=(職工1998年月均標准工資*1999年度月住房補貼系數)+(1999年度工齡補貼額*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前工齡*住房補貼面積標准)。
機關住房未達標老職工領取差額補貼,差額補貼額計算公式是:差額補貼額=(1999年度基準補貼額+1999年度工齡補貼額*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前的工齡)*差額面積。
因此,從公式可見,機關老職工(住房達標者除外)無論是無房還是住房未達標,其住房公積金的建立時間,關繫到其領取的住房補貼額的多少,雖然這種影響可能並不大。
七、在目前新的住房分配製度下,職工解決住房問題的途徑,主要是利用包括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工資及積蓄在內的資金,並通過住房貸款的支持來解決。
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是新的住房分配製度下職工解決住房問題的兩個重要資金來源。
⑵ 江蘇省各類型單位新職工、未達標准老職工住房補貼的規如何定
職工住房不達標的,按差額面積一次性計發差額補貼,計算公式為:
差額補貼=(年度基準補貼額+年
度工齡補貼額×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前的工齡)×差額面積。
其中,差額面積=職工住房面積標准-職工現住房核定面積;年度基準補貼額為每建築平方米1265元。
住房已達標老職工因職務晉升、技術等級晉升等原因成為未達標職工的,其級差補貼一次性發放,計算公式為:
級差補貼=(屆時年度基準補貼額+屆時年度工齡補貼額×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前的工齡)×級差面積
其中,級差面積=職工晉升後住房面積標准-職工晉升前住房面積標准。
按月計發補貼的無房老職工和新職工,職務、技術職稱晉升時,不再發放級差補貼。
⑶ 國家對於住房補貼有什麼規定沒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而住房補貼是國家為職工解決住房問題而給予的補貼資助,即將單位原有用於建房、購房的資金轉化為住房補貼,分次(如按月)或一次性發給職工,再由職工到住房市場上通過購買或租賃等方式解決自己的住房問題。
住房公積金和住房補貼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對象范圍不同。住房公積金的建立範圍基本上是各單位的全體在職職工,離退休職工不建立;住房補貼的發放對象范圍是各單位的無房職工和住房面積未達到其職級所對應的住房補貼面積標準的職工,包括離退休職工,是全體職工中(符合特定條件)的一部分職工。
(2)構成不同。住房公積金是由職工個人從工資中扣繳和單位資助兩部分構成;住房補貼是由單位單方面給予職工的資助,不需職工個人從工資中作扣繳。
住房公積金和住房補貼的聯系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在某種情況下,住房公積金等同於住房補貼。企事業單位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時,既可以採取建立補充住房公積金的形式,也可以採取直接發放住房補貼的形式。因此,在單位採取建立補充住房公積金的形式實行貨幣化時,此時在職工原有住房公積金繳存額基礎上新補充的住房公積金部門實質上就是住房補貼。
(2)單位用於資助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和住房補貼的資金來源相同。這兩種資金的來源都是首先立足於單位原有住房基金劃轉,不足部門區分單位不同性質分別由財政預算撥付或列支成本費用。
(3)住房公積金與住房補貼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基本相同。目前住房補貼資金是必須要在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系統開立職工住房補貼賬戶,比照住房公積金進行專戶存儲和專項使用的,與住房公積金分別核算。兩者在具體的資金管理模式和使用方向上基本一致。
(4)住房公積金與住房補貼在稅收優惠上是相同的。職工的該兩項資金均免徵個人所得稅。
(5)住房公積金與住房補貼在所有權歸屬上是相同的。職工個人帳戶中的住房公積金以及住房補貼均歸職工個人所有。
(6)對於機關事業單位(還包括參照機關住房分配貨幣化模式的企事業單位)的無房或未達標老職工而言,領取的住房補貼多少與職工何時建立住房公積金有關。老職工是指1998年年底前參加工作的職工(包括1998年年底前離退休的職工)。機關無房老職工的住房補貼由一次性補貼和按月補貼兩部門組成,其中一次性補貼的計算公式是:一次性補貼額=(職工1998年月均標准工資*1999年度月住房補貼系數)+(1999年度工齡補貼額*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前工齡*住房補貼面積標准);機關住房未達標老職工領取差額補貼,差額補貼額計算公式是:差額補貼額=(1999年度基準補貼額+1999年度工齡補貼額*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前的工齡)*差額面積。因此,從公式可見,機關老職工(住房達標者除外)無論是無房還是住房未達標,其住房公積金的建立時間,關繫到其領取的住房補貼額的多少,雖然這種影響可能並不大。
(7)在目前新的住房分配製度下,職工解決住房問題的途徑,主要是利用包括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工資及積蓄在內的資金,並通過住房貸款的支持來解決。即住房公積金和住房補貼是新的住房分配製度下職工解決住房問題的兩個重要資金來源。
參考資料:http://www.cnxuexi.com/jiuye/guanlinan/laodongfawu/gongshangbaoxian/34145.htm
⑷ 雲南省住房補貼標准
雲南省財政廳雲南省省級機關事業單位職工住房補貼支付辦法(暫行)
2008-9-4 人力資源專業搜索 發表評論 列印本頁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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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雲南省機關事業單位職工住房補貼暫行辦法》(雲政發〔1999〕154號),為加強省級住房補貼管理,保證貨幣化住房分配改革的順利進行,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住房補貼實施單位和補貼對象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於經費由省財政全額撥付的省級黨政機關及其直屬機構、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各民主黨派雲南省委、社會團體等機關、事業單位(下稱「省級機關事業單位」)。
第二條 住房補貼實施單位的確定及管理。
適用本辦法的省級機關事業單位,必須對單位職工住房、職工工資領撥渠道等進行全面清理,如實填報住房補貼申報材料。行政主管部門應對下屬單位的申報材料進行認真審查,對審查無誤的數據進行匯總並簽署意見,報省直房改辦審核,經省直房改辦核准後報省財政廳。省財政廳審核合格的省級機關事業單位,確定為住房補貼實施單位,予以安排住房補貼資金。
單位未完全停止福利性實物分房,或隱瞞售房收入等單位住房基金情況,不按規定交省財政廳代管的,不得列為住房補貼實施單位。
住房補貼實施單位資格每年均須由省財政廳審核認定。
第三條 住房補貼對象。
省級住房補貼實施單位的在編在職職工和離退休職工,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向單位提出住房補貼申請:
1.2001年1月1日之後參加工作的職工;
2.2000年12月31日之前參加工作,未參加過福利性實物分房,以及參加了福利性實物分房,但住房面積(按建築面積,下同)未達到本辦法規定的住房補貼面積標準的職工。
第四條 對於參加福利性實物分房、住房建築面積已達到住房補貼面積標準的職工,已接受過國家和單位發放的用於補助職工自建或購買住房的資金的職工,本人生前未實行住房補貼的去世職工,違反規定兩處或多處分房的職工,均不再計發住房補貼。職工將原有公房上市交易後,不得因住房面積的變化而要求調整住房補貼額。
第二章 住房補貼的計算和發放
第五條 住房補貼標准。
1.住房補貼面積標准。
(1)行政機關按行政職務(包括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計算住房補貼,住房補貼面積標准為:
一般幹部70平方米;
科級幹部80平方米;
副處級幹部90平方米,正處級幹部100平方米;
副廳級幹部120平方米,正廳級幹部130平方米;
副省級幹部220平方米,正省級幹部260平方米。
(2)事業單位職工可按技術職務等進行補貼,但同時具有行政職務和技術職稱的人員只能選擇一種標准。技術職務住房補貼面積標准為:
初級技術職務、技師以下技術工人、普通工人70平方米;
中級技術職務、技師80平方米;
任職4年以下的副高級技術職務、高級技師90平方米;
任職4年及4年以上的副高級技術職務、高級技師100平方米;
正高級技術職務120平方米。
2.住房補貼由基本住房補貼和工齡住房補貼構成,基本住房補貼標准為每平方米600元,工齡住房補貼標准為每工齡年每平方米3.93元。計算公式為:
住房補貼總額=(每平方米基本住房補貼標准+每工齡年每平方米工齡住房補貼標准×受補貼職工1995年12月31日前工齡)×受補貼人員應補貼面積。
應補貼面積(建築面積平方米)=與受補貼人員職級相應的住房補貼面積標准-按福利性實物分配政策購買的住房建築面積。
受補貼職工工齡,指職工1995年12月31日前的工齡。工齡按年計算,跨年進一。
第六條 住房補貼分為對無房職工發放的全額住房補貼和對住房不達標職工發放的差額住房補貼,根據職工的具體情況按月發放或一次性發放。
第七條 按月發放的住房補貼。
全額住房補貼主要採取按月發放的方式,25年(300個月)發放完畢。計算公式為:
每月住房補貼額=(每平方米基本住房補貼標准+工齡住房補貼標准×受補貼職工1995年12月31日前工齡)÷300月×受補貼人員應補貼面積。
按月發放的住房補貼隨工資發放,工資表中單列「住房補貼」項目,但不計入工資總額。
按月發放的住房補貼要逐步過渡為按工資的一定比例計發。
第八條 一次性發放的住房補貼。
1.差額住房補貼主要採取一次性發放方式。
2.接受全額補貼的職工,有以下情況的,也可申請一次性住房補貼:
(1)2000年12月31日前離退休的職工,原則上一次性發放;
(2)2000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在職職工,實施住房補貼以前實際工作年限的住房補貼可作一次性發放,其餘部分逐月隨工資發放。
(3)受補貼職工在領取住房補貼期間去世,未領足按其實際工齡計算應得的住房補貼,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申請將其應發未發的住房補貼作一次性發放。
3.一次性住房補貼可根據資金落實情況分批或分期發放。各單位的發放批次或分期發放年限,由省財政廳根據住房補貼實施單位自有可轉化資金等情況確定。
第九條 受補貼職工發生工作調動和勞動關系變化的,住房補貼分別視以下情況計發:
1.新調入的職工,調入單位應根據調入職工參加福利性實物分房情況和參加工作時間,確定其是否實行住房補貼以及如何發放住房補貼。
(1)若新調入職工在原單位已計發過住房補貼,調入單位須根據人事檔案中的住房補貼發放記錄,按比例扣除調出單位已予計發補貼的工作年限,不得重復計發。
(2)若新調入職工住房補貼已由調出單位發放完畢,調入單位不得再予計發住房補貼。
(3)若調出單位執行的補貼標准高於或低於調入單位,調入單位不得因此扣減或補發職工的住房補貼。
2.調離單位或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受補貼職工,從停止計發工資的當月起停止計發住房補貼。
3.受補貼職工因調離或因故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一段時間後又回原單位工作的,從計發工資的當月起計發住房補貼,但應扣除原已計發補貼的年限,不得重復計算。其住房補貼已按規定計發完畢的,不得再度計發。
第十條 正在接受住房補貼的職工,若發生職務變動,按應享受的住房補貼面積標准從當月起計發住房補貼。
已發放完畢住房補貼的職工,如果發生職務升遷,而且新職級的住房補貼面積標准高於原職級的住房補貼面積標准,可按與現任職務對應的住房補貼標准重新計算住房補貼,扣除已經發放的部分後,一次性發放級差住房補貼。實行住房補貼時住房已達標的職工,如果因職務升遷而出現住房不達標,可按同樣的方法發放級差住房補貼。級差住房補貼的計算公式為:
級差住房補貼額=(每平方米基本住房補貼標准+每工齡年每平方米工齡住房補貼標准×受補貼職工1995年12月31日前工齡)×應補貼面積。
對於原住房不達標職工:
應補貼面積=新職級住房補貼面積標准-原職級住房補貼面積標准。
對於原住房已達標職工:
應補貼面積=新職級住房補貼面積標准-按福利性實物分配政策分配的住房建築面積。
第十一條 無房或住房不達標的單身職工(包括實行住房補貼以前離婚,尚未再建立婚姻關系的職工),暫不申請一次性住房補貼,待建立婚姻關系後,根據雙方獲得的福利性實物分配住房建築面積確定是否發放一次性住房補貼。
2000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單身職工,如工齡已達25年,仍未建立婚姻關系,且無房或住房不達標的,按所獲得的福利性實物分配住房情況發放一次性住房補貼。
第十二條 實行住房補貼以後,受補貼職工發生離婚的,若未再獲得按福利性實物分配政策分配的住房,仍按原補貼額計發住房補貼,不得因住房面積減少而要求增加住房補貼額;原未接受住房補貼的,不得因離婚後住房情況的變化而新申請住房補貼。
第十三條 因婚姻(含離婚職工復婚、再婚)等原因而獲得按福利性實物分配政策分配的住房,或購買具有福利性實物分配性質住房的受補貼職工,若住房面積仍未達到應享受的住房補貼面積標准,按現有面積重新計發住房補貼;若現住房面積已達到規定標准,不再發放住房補貼。多發的部分由單位負責追回,上繳財政。
第三章 住房補貼的申報
第十四條 符合發放住房補貼條件的無房或住房不達標職工,應填寫住房補貼申請表。單位必須對職工的申請表進行認真審核,確保表中各項內容與實際相符。
第十五條 省級各住房補貼實施單位應根據經核實無誤的職工住房補貼申請,編制單位次年的住房補貼年度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對所屬單位(按行政隸屬關系)進行匯總,並報省直房改辦審核後,在規定的時間內報送省財政廳,逾期不予辦理。
年度計劃一經審定,本預算年度內一律不作調整。實際支出的住房補貼超出計劃數的,超支部分由單位自行籌措解決,結余結轉下年使用。
第十六條 從實施住房補貼的第二年起,單位在編制住房補貼年度計劃時,根據人事變動等情況對單位住房補貼資金指標進行調整,並按計劃調整的事項編制住房補貼年度調整表,有關福利性實物分配住房的情況應經省直房改辦審核同意後報省財政廳。省財政廳核定後下達單位住房補貼計劃。
第十七條 省級機關事業單位駐地在昆明市五華、盤龍、官渡、西山四城區以外的,若所在城市實行住房補貼,可申請實行住房補貼,除執行所在城市的住房補貼面積標准和住房補貼標准外,其它事項均按本辦法執行。駐地不實行住房補貼的省級單位,一律不得申請發放住房補貼。
駐昆明四城區外的住房補貼實施單位填報的年度住房補貼申報表,應經當地財政部門審核證實,並經省級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報省財政廳審批。
第十八條 各住房補貼實施單位必須本著對國家和職工高度負責的精神,切實做好本單位住房補貼的申報管理工作,認真審查並准確上報有關材料和數據,避免錯報、漏報,嚴禁以弄虛作假等手段騙取住房補貼。
1.申報住房補貼的職工,必須如實向單位報告本人及配偶所獲得的福利性實物分配住房情況,填報住房補貼申請表。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以後,受補貼職工如因婚姻或其它原因獲得具有福利性實物分配性質的住房,應及時向單位報告。
2.各單位在申報住房補貼時,要進行認真核查,確保以下情況屬實:
(1)住房不達標職工獲得的福利性實物分配住房情況;
(2)無房職工現住房情況;
(3)職工現任職務;
(4)公房出售收入余額及已繳財政代管數額;
(5)單位可用於發放住房補貼的預算外資金。
3.單位在實施住房補貼後必須完全停止住房實物分配,不得在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以後仍實行福利性實物分房,不得低價出售公有住房,也不得在售房時實行已取消的各種折扣。
4.受補貼單位應按規定認真建立職工住房檔案和住房補貼發放情況備查登記制度,如實記錄職工福利性住房分配情況和住房補貼發放情況。職工住房補貼的計發情況(包括已計發住房補貼的總月數和金額等),以及職工在申報住房補貼中的違規違紀情況等,均應記入職工人事檔案。
5.為便於群眾監督,從實行住房補貼後的第二年起,單位必須在每年的第一個月向單位職工公布以下情況:
(1)受補貼職工福利性實物分配住房情況,包括住房建築面積、詳細地址、門牌號等;
(2)無房職工現住房情況,包括住房地址、產權歸屬等;
(3)上一年度受補貼職工住房補貼發放進度情況,包括應補貼總額、已補貼總額、已計發住房補貼年限等。
第四章 住房補貼資金管理
第十九條 住房補貼資金來源。
1.單位售房收入等住房基金;
2.經省財政廳批准,可從單位預算外資金和其它自有資金中列支;
3.公有住房上市交易上繳財政的土地出讓金和收益;
4.財政預算安排。省財政預算內安排的住房補貼資金,由省財政廳安排的原省本級住房建設和維修資金轉化。
省級機關事業單位可轉化為住房補貼的資金,均須交省財政廳管理。省財政廳連同預算內安排的住房補貼資金,定期統一撥付給住房補貼實施單位,或者直接撥入職工工資帳戶。
實施住房補貼後,省財政不再向省級機關事業單位安排建(購)住房資金。
第二十條 單位收到財政撥付的住房補貼資金後,必須專項用於向職工發放住房補貼,不得拖欠或挪作它用。
預算年度終了時,單位應根據本單位住房補貼支出情況,編制單位住房補貼決算,並在次年1月底以前報省財政廳。
第二十一條 省監察、審計、財政、建設和省直房改部門要加強協作,嚴格住房制度改革紀律,加強住房補貼管理,嚴肅查處住房補貼申報和管理中的違紀違法行為。
第二十二條 個人以不實情況取得住房補貼,除追回有關資金外,並按國家和省有關法規、制度進行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以不實情況取得住房補貼或違規將住房補貼資金作為其它用途,除追回有關資金外,並按有關財經紀律進行處理。情節嚴重的,追究單位負責人以及財務負責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在違規單位徹底查清問題並進行有效的整改之前,省財政廳將停止撥付住房補貼等預算撥款。發生的住房補貼資金損失,由單位負責追回;確實不能追回的,省財政廳從單位次年的住房補貼指標中抵扣。
第二十三條 群眾有權向省監察、審計、財政、建設和省直房改部門反映和舉報住房補貼實施過程中的違紀違法問題。對於提供重要線索等,協助有關部門查處重大違紀違法問題的群眾,給予獎勵。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經費由財政部門部分補助或無補助的事業單位,應根據單位實際,參照本辦法制定單位住房補貼實施細則。所需資金由單位負擔,從本單位公房出售收入等住房基金、事業收入、財政返還的單位公房上市交易收益,以及其它自有資金中列支;實行成本核算的事業單位,經財政廳核定後,可從成本費用中列支。住房補貼面積標准和住房補貼標准,可根據單位實際在本辦法規定的標准內確定,經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報省建設廳批准後執行,有關方案同時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二十五條 各住房補貼實施單位必須向職工公布本辦法。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⑸ 國家對於住房補貼有什麼規定
住房補貼國家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對無住房職工或住房面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職工,發放的現金補貼。
住房補貼發放的原則是:堅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由各地**根據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價格、平均工資,以及職工應享有的住房面積等因素具體確定。
住房補貼發放的對象是職工。目前,經濟發達地方的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已經實施,企業根據自身的條件參照執行,經濟欠發展的地區還無法實施。
已按房改優惠政策購買了規定面積標准住房的職工不享受住房補貼;承租公有住房的職工在自願退出所租住的住房後,可以享受住房補貼。職工住房面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住房補貼辦法和職工住房面積標准按地方**規定施行。
職工的住房補貼額:向職工發放的住房補貼額等於每平方米建築面積補貼額與該職工的住房補貼面積的乘積。無房職工的補貼面積,按規定的住房補貼面積的乘積。無房職工的補貼面積,按規定的住房補貼面積標准計算。每個職工的住房補貼由各職工單位自行負擔。發放住房補貼應考慮建立在住房公積金制度前的職工工齡。
住房補貼住房補貼的資金來源主要有三大塊:一是國家下撥的建房資金;二是單位售房資金;三是單位多種渠道籌集的資金。
發放住房補貼的基本形式有:一次性住房補貼、基本補貼加一次性補貼和按月補貼等三種形式。
(1)一次性補貼方式,主要針對無房的老職工,在職工購房時一次性發放。
(2)基本補貼加一次性補貼方式,按一般職工住房面積標准,逐步發放基本補貼,各級**與一般職工因住房補貼面積標准之差形成的差額,在購房時一次性發放。
(3)按月補貼方式,主要針對新職工,在住房補貼發放年限內,按月計發。
(4)哦標准
住房補貼提租補貼」(即租房補貼)具體標准為:
正部級240元/月,副部級210元/月,正司級130元/月,副司級115元/月,正處級100元/月,副處級(包括技術工人中的高級技師)90元/月,科級(包括技術工人中的高級工、技師和25年以上科員、辦事員、初中級技術人員和普通工人)80元/月,科以下70元/月。
⑹ 退休無房人員可享受住房補貼嗎
可以。
調整職工住房補貼,是省委省政府為加大住房貨幣分配力度,進一步增加職工住房消費能力,擴大內需,促進經濟發展而採取的重大措施。各部門、各單位一定要高度重視,切實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本單位職工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的計提發放和管理工作。
企事業單位的住房補貼發放的對象是職工。目前,經濟發達地方的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已經實施,企業根據自身的條件參照執行,經濟欠發展的地區還無法實施。
已按房改優惠政策購買了規定面積標准住房的職工不享受住房補貼;承租公有住房的職工在自願退出所租住的住房後,可以享受住房補貼。職工住房面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住房補貼辦法和職工住房面積標准按地方政府規定施行。
補貼額度
職工的住房補貼額:向職工發放的住房補貼額等於每平方米建築面積補貼額與該職工的住房補貼面積的乘積。
無房職工的補貼面積,按規定的住房補貼面積的乘積。無房職工的補貼面積,按規定的住房補貼面積標准計算。每個職工的住房補貼由各職工單位自行負擔。發放住房補貼應考慮建立在住房公積金制度前的職工工齡。
住房補貼的資金來源主要有三大塊:一是國家下撥的建房資金;二是單位售房資金;三是單位多種渠道籌集的資金。發放住房補貼的基本形式有:一次性住房補貼、基本補貼加一次性補貼和按月補貼等三種形式。
(1)一次性補貼方式,主要針對無房的老職工,在職工購房時一次性發放。
(2)基本補貼加一次性補貼方式,按一般職工住房面積標准,逐步發放基本補貼,各級幹部與一般職工因住房補貼面積標准之差形成的差額,在購房時一次性發放。
(3)按月補貼方式,主要針對新職工,在住房補貼發放年限內,按月計發。
⑺ 國家關於住房補貼是怎麼規定的啊
住房補貼是國家為職工解決住房問題而給予的補貼資助,即將單位原有用於建房、購房的資金轉化為住房補貼,分次(如按月)或一次性地發給職工,再由職工到住房市場上通過購買或租賃等方式解決自己的住房問題。2009年11月,國家對於享受住房補貼的個稅問題規定:對職工因未享受國家福利分房政策,或雖已享受國家福利分房但未達規定面積標準的,單位按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的補貼標准,一次性或按月計入職工個人所在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專用賬戶的住房補貼,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⑻ 四川省事業單位還有住房補貼嗎
這個就比較難買到檯面上說了,主要政策上不允許,內部就不好說了
早些年有住房補貼,現在有些事業單位也有,但大多是沒有的
⑼ 求全額事業單位無房的新、老職工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政策
你可參看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改革辦公室,北京好似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監察局,北京市老幹部局,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聯合下發的(2003)京房改辦字第078號文,《關於北京市機關事業單位職工住房補貼及有關紀律規定問題的通知》,內容如下:
關於北京市機關事業單位職工住房補貼計發及有關紀律規定等問題的通知
〔2003〕京房改辦字第078號
各區、縣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人民團體,各有關單位:
根據《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北京市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京發[1999]21號,以下簡稱《方案》)和《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印發〈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職工住房面積核定及未達標、超標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管房改字[2000]36號)、《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房改售房工作中幾個具體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國管房改字[2000]130號)、《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建設部、財政部關於印發〈關於發放購房補貼中幾個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的通知》(國管房改字[2002]203號)等文件精神,按照與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和政策銜接,協調推進的原則,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我市機關事業單位職工住房面積核定、無房和住房未達標職工(含離退休職工,下同)住房補貼計發和住房補貼發放過程中的紀律規定等問題通知如下:
一、無房、住房未達標職工的界定
(一)無房職工是指夫婦雙方均未以含有國家或單位補貼的租金、售價承租或購建住房及未通過各種補償購買住房(個人全額出資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除外)的職工。
(二)住房未達標職工是指夫婦雙方以含有國家或單位補貼的租金和售價承租或購建的住房及通過各種補償購買的住房(個人全額出資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除外)經核定後的面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職工。本通知所稱規定標準是指職工的住房面積標准,其中,行政機關公務員、工勤人員的住房面積標准按規定的職工住房補貼面積標准執行。
(三)行政機關公務員住房補貼建築面積標准為:科級以下60平方米,正、副科級、25年(含25年)以上工齡的科員、辦事員70平方米,副處級、25年(含25年)以上工齡的正、副科級80平方米,正處級90平方米,副局級105平方米,正局級120平方米。
行政機關工勤人員住房補貼建築面積標准:技術工人中的初、中級工和25年以下工齡的普通工人60平方米,技術工人中的高級工、技師和25年(含25年)以上工齡的初中級工普通工人70平方米,技術工人中的高級技師80平方米。
(四)事業單位職工住房補貼面積標准由各單位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自行確定,財政部門核撥與財政有經費繳撥關系事業單位職工的住房補貼資金按統一面積標准執行(見附表一),全額補助的事業單位由同級財政部門全額核撥,部分補助事業單位由同級財政部門按一定比例核撥。
二、職工住房面積的核定
(五)下列住房的面積均核定為職工住房面積:
1、職工及其配偶按規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標准承租的公有住房,或以房改成本價、標准價(含標准價優惠)購買或集資購建的公有住房均核定為職工住房面積。
2、職工及其配偶按高於當年房改成本價集資購建住房的,其購建住房面積減去扣除面積部分核定為職工住房面積。
扣除面積=(職工購建房款-職工按當年房改成本價規定購房實付房價款)÷與所購住房同地段經濟適用住房價款×集資購建住房面積。
3、職工承租公房(含標准租私房)危改回遷的,其回遷住房中按房改成本價購得的面積核定為職工住房面積。
4、兩個(含)以上家庭承租或按房改價格購買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積按職工居住的居室面積和應分攤的面積之和核定,具體公式為:
職工住房面積=(本套樓房建築面積-居室面積之和)×分攤系數+居室面積。
分攤系數為居住戶數的倒數。
5、公房承租人去世後,同住人經房屋產權單位同意並按規定辦理租賃變更手續成為承租人的,核定為變更後承租人及其配偶的住房面積。
6、職工及其配偶申請承租或購買一套以上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積合並計算。
7、職工及其配偶按同一渠道分得的多套住房,住房現承租人或購買人無論是職工及其配偶,還是其子女,原則上核定為職工及其配偶的住房面積,超出住房面積標準的部分可核定為子女住房面積。
8、職工及其配偶承租或按房改優惠價購買軍產房的,應核定為住房面積,其中承租的不可售公房騰退後,可按有關規定申領住房補貼。
9、職工夫婦雙方已按含有國家或單位補貼的租(購)價承租或購建住房的,其陽台建築面積的50%核定為職工住房面積;復式結構的閣樓其建築面積的70%核定為職工住房面積;獨立使用的平台不核定為職工住房面積。
(六)下列住房不核定為職工住房面積:
1、職工及其配偶全額出資以市場價或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購買、建造的住房和以市場租金承租的住房;
2、以繼承、受贈等方式取得的私有住房;
3、職工及其配偶退還承租的標准租私房。
(七)職工住房核定面積按建築面積計算,建築面積計算方法按有關規定執行。承租住房的,按實測面積計算,也可以按租賃合同上註明的住房使用面積乘以1.333折算成建築面積;購買住房的,按產權證上註明的建築面積計算。
職工現住高層住宅,採用實測方法計算建築面積的,在扣減10%的建築面積後作為核定面積;採用使用面積乘以1.333折算成建築面積的,核定面積不減少10%。
三、無房職工住房補貼的計發
(八)1998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參加工作的無房職工(以下簡稱無房老職工)其住房補貼採取分段方式計發,其中1998年底以前工作年限內的住房補貼按一次性方式發放,計算公式為:
一次性住房補貼=(無房老職工1998年月均基本工資×年度月住房補貼系數×職工1998年底前的工作月之和)+(年度工齡補貼額×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前的工齡×職工住房補貼建築面積標准)。
無房老職工1998年12月31日後工作年限的住房補貼採取按月方式發放,1999年1月1日後至機關事業單位開始發放補貼期間的月住房補貼一並補發,按月補貼退休後停發,具體發放計算公式為:
職工按月住房補貼=職工當月基本工資×年度月住房補貼系數。
(九)1998年12月31日後參加工作的無房職工(以下簡稱無房新職工)住房補貼採取按月發放方式,發放計算公式和發放時間跨度與無房老職工的月住房補貼發放相同。
(十)無房職工住房補貼計算公式中的月基本工資是指公務員、專業技術人員、職員和工人的月基本工資。其中,行政機關公務員為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之和;行政機關技術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和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獎金之和;行政機關普通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和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獎金之和;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為本人職務工資和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津貼之和;事業單位職員為本人職務工資和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崗位目標管理津貼之和;事業單位技術工人為本人技術等級(職務)工資和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津貼之和;事業單位普通工人為本人等級工資和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津貼之和。
(十一)1998年12月31日前已離退休的無房老職工一次性住房補貼計算公式中,1998年月均基本工資按職工1998年月均基本離退休費計算,基本離退休費不包括國家規定的各種津貼、補貼和各部門自行發放的各項補助。行政機關人員具體標准為:正局級800元,副局級700元,正處級570元,副處級510元,正科級440元,副科級及副科級以下380元;工勤人員中高級技師480元,技師和高級工430元,中級工、初級工及普通工人370元。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1998年月均基本工資參照行政機關單位有關人員標准確定。
(十二)1999年1月1日及以後由其他單位調入機關事業單位的無房職工,其1998年月標准工資由調入單位比照機關事業單位同類人員的月均標准工資確定。
(十三)無房老職工一次性住房補貼計算公式中的職工1998年底前工作月之和超過32年的,按32年計算,不足32年的,按實際工作月之和計算;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前的工齡按實際年數計算,建立住房公積金前離退休的,按國家規定的離退休年齡計算。
(十四)年度月住房補貼系數為0.66,年度工齡補貼額為每平方米建築面積13元。年度月住房補貼系數、年度工齡補貼額今後如有調整另行通知。
四、住房未達標職工住房補貼的計發
(十五)職工住房不達標的,按差額面積一次性計發差額補貼,計算公式為:
差額補貼=(年度基準補貼額+年度工齡補貼額×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前的工齡)×差額面積。
其中,差額面積=職工住房面積標准-職工現住房核定面積;年度基準補貼額為每建築平方米1265元,今後如有調整另行通知。
(十六)住房已達標老職工因職務晉升、技術等級晉升等原因成為未達標職工的,其級差補貼一次性發放,計算公式為:
級差補貼=(屆時年度基準補貼額+屆時年度工齡補貼額×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前的工齡)×級差面積
其中,級差面積=職工晉升後住房面積標准-職工晉升前住房面積標准。
按月計發補貼的無房老職工和新職工,職務、技術職稱晉升時,不再發放級差補貼。
(十七)職工已按房改價購買現住房且未達標的,不再辦理退房手續,可申領差額補貼;職工承租公有住房且未達標的,可繼續承租現住房,申領差額補貼;職工承租平房、簡易樓、筒子樓、危險房、違章建築、近期需要拆除的住房、具有歷史意義的住房、不可售軍產房以及黨政機關、科研機構及大專院校內與機關辦公不可分割的住房,且無其他住房的,經所在單位同意,騰退其現住房後,計發一次性住房補貼,具體計算公式為:
住房補貼額=(年度基準補貼額+年度工齡補貼額×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前的工齡)×職工住房補貼面積標准。
(十八)按照城市房屋拆遷、危改政策,對被拆除按房改政策購買公有住房的所有人、公有住房或標准租私房的承租人,已實行貨幣補償的,結合職工其他住房情況核定面積後,按差額住房補貼與拆遷補償款(不包括提前搬家獎勵費、搬家補助費等)二分之一的差額計發,具體計算公式為:
住房補貼額=(年度基準補貼額+年度工齡補貼額×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前的工齡)×差額面積-拆遷補償款×1/2;
差額面積=職工住房面積標准-職工現住房核定面積。
五、職工住房補貼申請審批程序
(十九)機關事業單位要在住房普查的基礎上,做好本單位無房職工和住房未達標職工的審核認定工作,考慮到資金情況,2003年先發放離休職工、無房新職工和退出標准租私房承租職工的住房補貼,因此,機關事業單位在接到本通知後,要先行做好上述無房和未達標職工住房補貼的申報工作。
(二十)機關事業單位無房和未達標職工住房補貼申請審核程序:
1、無房和住房未達標職工,向所在單位提出住房補貼申請,填寫《北京市機關事業單位職工住房補貼申請審核表》(以下簡稱《申請表》,見附表二),並經配偶所在單位審核蓋章;
2、單位將申請住房補貼職工的住房情況、職務、工齡、月基本工資、住房補貼額等情況在本單位范圍內進行為期10天的張榜公示,經公示有異議的,單位要進一步核實,不符合條件的取消其領取住房補貼資格;無異議的,由職工所在單位房改(房管)部門和主管領導審核後分別在《申請表》上蓋章並簽署意見;
3、單位按隸屬關繫到市或區房改辦開具完成住房普查證明;
4、計算本單位住房補貼資金年度需求量,填寫《北京市機關、事業單位住房補貼申請匯總表》(見附表三),將匯總表和住房普查已完成的證明上報上級主管部門;
5、主管部門按一級預算單位匯總住房補貼需求量(含電子版文件)上報同級財政部門。
(二十一)市、區(縣)財政部門核准機關、事業單位上報的補貼申請表,並根據全市、區(縣)各單位補貼資金需求情況和單位售房款的情況分年度安排解決資金,補貼資金按單位隸屬關系由市、區(縣)財政部門分別負擔。
(二十二)單位有售房款的,先用售房款發放本單位無房和未達標職工住房補貼,不足部分,經財政部門核准後,申請財政補助。市、區(縣)財政部門將核準的住房補貼金額,按財政與單位經費繳撥關系,分別撥付到一級預算單位。
(二十三)企業離休人員的住房補貼資金由離休人員所在企業在成本費用中列支;確有困難的企業,由同級財政解決。
(二十四)行政機關、事業單位交由地方街道辦事處代發退休費人員,原工資關系所在單位對其進行住房面積核定後,凡符合發放住房補貼條件的,由原工資關系所在單位發放,原單位已撤消,由其上級單位核發。
六、住房補貼發放過程中的有關紀律規定
(二十五)單位應到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為職工辦理住房補貼個人帳戶,發給職工的住房補貼劃入個人帳戶,按規定支取。
(二十六)各單位應嚴格執行《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國土房管局〈關於開展北京市城鎮職工住房普查建立職工住房檔案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京政辦發[2001]18號)的要求做好職工住房普查和本單位職工住房補貼核發工作。
(二十七)各單位要公開住房補貼發放辦法,對享受住房補貼職工家庭的住房狀況、補貼數額要張榜公示,接受群眾監督。對不如實申報住房狀況,弄虛作假領取住房補貼的個人,一經發現,取消本人及配偶的住房補貼資格,已發放的住房補貼要全額收回,情節嚴重的要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罰和紀律處分。
(二十八)各單位要如實上報職工住房狀況、計算補貼額度,不得瞞報售房收入、虛報無房和未達標老職工以及新職工人數等取得住房補貼資金。住房補貼資金應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對單位弄虛作假行為,一經發現要嚴肅處理,並追究有關人員和主管領導的行政責任,情節嚴重觸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二十九)市、區(縣)房改(房管)、財政、監察部門要分別對同級單位的住房補貼發放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群眾舉報和檢查發現的違法違紀問題,應及時嚴肅認真查處。
七、其他事項
(三十)對1999年9月1日《方案》印發前去世的無房和住房未達標職工,不再發放住房補貼;1999年9月1日及以後去世的,其去世前的住房補貼由原工資關系所在單位根據其住房實際情況及相關規定核發,並由其繼承人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有關規定辦理支取手續。
(三十一)職工離退休後異地安置(含回原籍安置)的無房和住房未達標職工,且當時未作其他安置的,由原工資關系所在單位按照安置地住房補貼的有關規定辦理。
(三十二)本通知的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機關、與財政有經費繳撥關系事業單位。國有(含國有控股)企業和其他事業單位職工的住房貨幣分配按《北京市進一步深化國有企業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決職工住房問題的指導意見》(京國土房管方字[2001]1027號)執行,其中企業離休幹部住房面積的核定和住房補貼的計發按本通知規定的機關離休幹部的標准執行。
(三十三)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施行,遠郊區縣對年度月住房補貼系數、年度基準補貼額測算後結合實際情況另行制定具體辦法。
二○○三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