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濰坊公租房申請條件 濰坊公租房怎麼申請和所需資料
一、申請流程
1、申請人向戶口所在地社區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未設立居 委會的直接向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填寫申請表;
2、社區居委會對申請對象的收入、住房、人口等情況在5日內 進行初審,符合條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5日。無異議的由社區居 委會簽署意見後報街道辦事處,有異議的可以向街道辦事處申訴;
3、街道辦事處5日內對申請對象情況進行審核,簽署意見後 報當地住房保障部門;
4、當地住房保障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提出審 核意見,符合條件的轉同級民政部門;
5、當地民政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提出審核意 見,並反饋同級住房保障部門;
6、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由當地住房保障部門予以公示,公示期 5日。公示無異議的,簽署意見後報市住房保障部門;
7、市住房保障部門對上報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在市 級新聞媒體予以公示,公示期10日。公示無異議的,作為公共租 賃住房保障對象予以登記,發放資格證明;不符合條件的,由所在 地住房保障部門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二、申請提報材料:
1、上年度收入情況證明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提供低保證明。
2、住房情況證明
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有工作單位的由工作單位出具,無工作單位的由戶口所在地社區居(村)委會出具; 由市房屋登記機構出具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濰坊市區住房
保障申請對象房產登記信息查詢結果》證明。
3、申請家庭成員不在同一戶籍的,除申請人外,其他家庭成員
需由戶口所在地社區居(村)委會出具未享受住房保障的證明
4、戶口簿、家庭成員身份證和婚姻登記部門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5、與申請有關的其他證明。
租住直管公房的對象申請實物配租,須提供與直管公房產權
單位簽訂的在實物配租後騰退直管公房的協議。
實物配租和補貼發放
1、市區公共租賃住房補貼資金由市、區兩級財政
承擔,奎文、濰城由市、區兩級財政分別承擔70%、30%,其他區
(市屬開發區)由市、區(市屬開發區)兩級財政分別承擔50%。
2、符合租賃補貼條件的家庭,由當地住房保障部
門按規定核定補貼數額,出租人到指定銀行開立個人結算賬戶,當
地財政部門將補貼資金直接劃入出租人賬戶。
3、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配租工作由住
房保障部門組織,具體由房屋產權單位負責實施;非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由產權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自行組織配租,並將配
租情況報項目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門。
㈡ 濰坊市住房公積金失業期間可以領嗎
住房公積金在離職的情況下是可以領取的。
住房公積金的領取需要以下條件:
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時 ;
在離休、退休或到達離休、退休年齡時;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且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時 ;
戶口遷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時;
非本市籍職工調離本市時;
職工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時,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儲存余額抵沖;
在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時,職工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以提取死亡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儲存余額,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帳戶同時作銷戶處理。
住房公積金提取流程:
個人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審批)書;
本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夫妻提取須提供結婚證原件和復印件);
由於哪種類型提取公積金按照相應的條件提供所需證明材料。
所以說房公積金在失業期間是可以申領的。
㈢ 濰坊經濟適用房問題
濰坊有經濟適用房嗎?好像施行貨幣補貼,能不能拿到補貼全看關系了
濰坊市區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更好地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市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是指符合條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通過市場購買普通住房,由政府發放貨幣補貼。
第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堅持「用地市場化、補貼貨幣化、購房自主化、監管規范化」的原則,採取先購後補、一次性補貼的辦法,實行市場化運作。
第四條 市區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市房管部門負責市區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的管理工作。奎文區、濰城區、坊子區、寒亭區及市屬各開發區房管部門按照市房管部門的委託,具體負責本轄區內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審查工作。發展和改革、民政、財政、規劃、勞動和社會保障、統計、監察、審計、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房管部門做好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申請貨幣補貼家庭的收入標准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於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2008年為9600元;住房困難標准為: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5平方米;價格補貼標准為:奎文區、濰城區、高新開發區、經濟開發區每平方米700元,坊子區、寒亭區、濱海開發區、峽山發展區每平方米400元。
第七條 貨幣補貼的保障面積標准為每戶建築面積60平方米。購房面積達不到60平方米的,不予補貼;購房面積超過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補貼。申請家庭有私有住房的,在補貼面積中扣除私有住房面積。自申請之日起前三年內,將私有住房轉讓的家庭,按有房戶對原住房面積進行認定。
第八條 申請貨幣補貼的家庭,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上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低收入標准。
(二)無私有住房(含宅基地)或私有住房人均建築面積15平方米以下(家庭成員名下的私有住房面積合並計算)。
(三)家庭成員均具有城市規劃區內常駐戶口、且居住一年以上;家庭成員之間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扶養關系。
(四)夫妻雙方平均年齡30周歲以上,或者一方年滿30周歲的單親家庭。
具備以上條件申請貨幣補貼的家庭,包括符合本地安置條件的軍隊人員。
第九條 居住父母名下住房、且父母有兩處以上住房的獨生子女家庭,不享受貨幣補貼。
第十條 申請貨幣補貼,需提報以下材料:
(一)家庭成員上年度收入證明。
(二)有私有住房的家庭提供房屋所有權證;無私有住房的家庭,夫妻雙方有工作單位的由工作單位出具無房證明,無工作單位的由戶口所在地社區居委會出具證明。
(三)家庭戶口簿、家庭成員身份證和婚姻狀況證明。
(四)與申請有關的其他證明。
第十一條 申請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實行四級審核、兩級公示制度。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家庭戶主向戶口所在地社區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未設立居委會的,直接向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按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提交證明材料。材料齊全的家庭填寫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申請審批表。
(二)社區居委會對申請家庭的住房、收入、人口等情況在15日內進行審查、評議。對經初審符合條件的家庭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於3日。對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簽署意見後將申請材料報送街道辦事處。
(三)街道辦事處10日內對申請家庭情況進行審核,簽署意見後將申請材料報送所在區、開發區房管部門。
(四)區、市屬開發區房管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家庭的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將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材料轉同級民政部門。
(五)區、市屬開發區民政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對申請家庭的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反饋同級房管部門。
(六)區、市屬開發區房管部門將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資料報市房管部門,市房管部門通過新聞媒體或在申請人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對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作為貨幣補貼對象予以登記,並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經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區、市屬開發區房管部門書面告知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房管、民政部門及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可以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查閱檔案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家庭的申報情況進行核實。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相關情況。
第十三條 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由市房管部門發放貨幣補貼許可證。取得補貼許可證的家庭,必須於2009年12月31日之前,在市區城市規劃區范圍內,購買國有土地上建築面積60-90平方米的普通住房(平房除外),並辦理房產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 已購房申請人持個人身份證明、補貼許可證、房屋所有權證、指定銀行開戶證明,到所在區、市屬開發區房管部門申請領取貨幣補貼。區、市屬開發區房管部門將申請人購房情況和補貼額度報送市房管、財政部門及區、市屬開發區財政部門,由區、市屬開發區財政部門發放貨幣補貼。
第十五條 憑貨幣補貼購買的住房,由房管部門在《房屋所有權證》上加註「經濟適用住房」字樣,完善房產檔案。
第十六條 申請家庭對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擁有有限產權。
第十七條 建立貨幣補貼資金退出激勵機制,鼓勵已具備購買普通商品住房條件的家庭,盡快退出經濟適用住房保障。購房家庭5年內(含5年)將經濟適用住房變更為普通商品住房的,政府給予其當年貨幣補貼50%的獎勵,50%退還政府;5—15年內變更為普通商品住房的,每推遲1年,獎勵補助的金額減少5%,退還的補貼金額增加5%;超過15年變更為普通商品住房的,貨幣補貼全額退還。
未按規定退還貨幣補貼的家庭,不得上市交易已購住房,也不得購置其他住房。
第十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在變更為普通商品住房之前,可以繼承,住房性質不變。繼承後需變更為普通商品住房的,按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市、區兩級財政部門要按照保障需求,及時落實補貼資金,奎文區、濰城區由市財政承擔70%、區財政承擔30%,其他區、市屬開發區由市財政承擔30%、區(開發區)財政承擔70%。
第二十條 已享受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的家庭,不得再申請廉租住房保障。
第二十一條 低收入家庭申請貨幣補貼,實行保證金制度。經社區居委會初審申請材料齊全的家庭,每戶繳納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資格保證金2000元。經按規定程序審核,申報屬實的,在領取補貼許可證時予以退還保證金本息;申報不實的,其保證金不予退還,納入城市住房保障資金專戶,用於住房保障制度建設。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有關部門舉報,對舉報屬實者給予1000元獎勵。
第二十三條 房管、民政、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要加強對貨幣補貼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情況,騙取補貼的個人,由房管部門追回補貼,並提請所在單位對申請人給予行政處分;對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由房管部門提請有關部門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濰坊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㈣ 濰坊2017年經濟適用房怎麼買
經適房申請步驟:
1、領表。申請人憑戶口簿、身份證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領取《經濟適用住房申購表》。
2、申請。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提交申請表及相關資料。
3、初審和公示。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初審並在社區公示。
4、復核。市國土房管局各區分局會同區民政局復核並評分。
5、批准和公示。市住房保障辦會同市民政局復核並在市國土房管網站公示,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經市住房保障辦向申請人發放有效期為3年的准購證明。
6、輪候。市住房保障辦應當將取得購房資格的申請人按照得分高低排列輪候順序;分數相同的,通過搖珠方式確定輪候的先後順序。
7、配售通知。市住房保障辦根據房源情況,並按照輪候順序向申請人發出配售通知。
8、選房。接到配售通知的輪候人可根據配售項目房源情況選擇購房或繼續輪候。
申購經濟適用住房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家庭成員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市區常住城鎮居民戶口(不包括學生戶口)5年以上(含符合安置條件的軍隊人員);
(2)已婚[含離異(或喪偶)帶未成年子女且擁有監護權]或年齡在35周歲及以上的單身無房戶;
(3)申請家庭房產建築面積小於48平方米(含);
(4)申請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市統計局每年向社會公布的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㈤ 在濰坊不是市區戶口可以辦理廉租房嗎
一、只有符合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才可以申請廉租房的。具體可以參考當地人民政府的政策和要求為准。
二、依據《廉租住房保障辦法》
第二條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范圍內,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家庭。
第十六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況的證明材料;
(二)家庭住房狀況的證明材料;
(三)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
(四)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七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由戶主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
(二)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並張榜公布,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一並報送市(區)、縣人民政府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的申請材料轉同級民政部門;
(四)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反饋同級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五)經審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對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作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予以登記,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
經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