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福建省輕工廳現任廳長
你好!很願意為你回答 在網上幫你查了下 現任福建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建設廳) 林堅飛(廳長) 男,漢族,1952年6月出生,福建閩侯人,中共黨員,現任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黨組書記、廳長。中共第八屆福建省委委員。主持省住房和 城鄉建設廳全面工作。主管人事教育、計劃財務等工作。 其餘的副廳長 王家祥 男,漢族,1954年5月出生,福建長樂人,中共黨員,現任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黨組成員、副廳長。協助廳長分管統籌城鄉規劃建設管理、 城市化、城市聯盟、城市建設管理、風景園林及遺產保護等工作。 翁玉耀 男,漢族,1965年3月出生,福建福清人,中共黨員,現任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黨組成員、副廳長。協助廳長分管統籌建築業改革和發展、 勘察設計、建築施工圖審查、抗震防災、建設科技、標准化、建築「四節」、實施項目帶動、LNG項目、城市污水垃圾處理項目、信息宣傳、機關管理 、後勤保障、政策研究、信息化等工作和人事教育具體工作。 李 堯 男,漢族,1954年5月出生,福建羅源人,中共黨員,現任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黨組成員、副廳長。協助廳長分管房地產業、住房保障、住 房制度改革、住房公積金管理、政策法規、省級建設類社團管理、維護穩定、信訪等工作和計劃財務具體工作。 王知瑞 男,漢族,1954年11月出生,福建福州人,中共黨員,現任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黨組成員、副廳長。現赴四川彭州市,任中共福建省對口支 援彭州市災後恢復重建領導小組前方指揮部黨組成員、副指揮長。 。 周武進 男,漢族,1953年7月出生,福建福州人,中共黨員,高級工程師,現任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黨組成員、總工程師。協助廳長分管建築業、 建築市場管理、建設工程造價與標準定額管理、政務服務、清理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工程建設管理、質量安全、治理商業賄賂、防範恐怖襲擊 等工作。 王建萍 女,漢族,1957年4月出生,上海人(陝西寶雞出生),中共黨員,教授級高工,現任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黨組成員、總規劃師。 協助廳長分管規劃編制審批、規劃資質、規劃選址和村鎮建設等工作。 林容華 男,漢族,1957年11月出生,福建福安人,中共黨員,現任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黨組成員、省紀委駐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紀檢組組長。 協助廳長分管機關黨建、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設、機關效能、機關老幹部服務、建設建材行業工會等工作。
❷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的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設14個內設機構:
辦公室
綜合協調廳機關和直屬單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項落實;負責文電、重要會務、機要和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保密、信訪、政務公開、新聞宣傳、督查工作;管理廳機關財務、物資、房產和安全保衛等行政事務;指導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檔案工作。
政策法規處
編制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推進依法行政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立法規劃和計劃;組織研究重大的綜合性政策問題;組織起草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承擔本廳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工作;承擔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及報備工作,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及備案工作;負責申辦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確認及證件管理相關工作;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行政許可、行政執法、執法監督活動和法制宣傳;指導城建監察及住房和城鄉建設稽查工作。
計劃財務處
負責編制部門預決算;綜合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各項資金;管理機關行政事業經費和專項資金;指導和監督直屬單位的財務工作;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的統計信息工作;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等工作。
建築節能與科學技術處
擬訂全省建築節能、建設科技發展規劃、政策並指導實施;組織實施部、省級建築節能示範項目,組織重大科技項目研究開發;組織實施行業國際科技交流和技術合作項目的實施;負責科技成果的管理和推廣應用;負責全省工程建設標准化管理工作,組織制定、發布工程建設地方標准,指導監督國家、行業和地方工程建設標準的實施。
住房保障處(省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
擬訂全省住房保障政策並指導實施;組織編制全省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指導全省住房制度改革,承辦省住房制度改革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承辦中央和本省廉租住房資金安排的有關事項。
住房公積金監管處
擬訂全省住房公積金發展規劃和政策並指導實施;制定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全省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負責住房公積金業務處理信息系統的運行管理和組織協調。
房地產市場監管處
擬訂全省住房建設和房地產業的發展規劃、房地產市場監管和產業的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和管理房地產市場,規范房地產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和發布房地產開發、交易信息;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指導和管理房地產開發、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拆遷、房地產交易、房屋權屬管理、房地產估價、房地產經紀管理、物業管理、白蟻防治、房屋租賃、危房管理、房屋面積管理。
建築業處
擬訂全省建築業改革發展規劃和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和規范全省建築市場;規范建築施工、建築安裝、室內外裝飾裝修、建築製品、工程造價咨詢和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等主體行為;指導和監督全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指導和管理全省建設工程造價;組織協調本省建築企業參與港澳台、國際工程承包和建築勞務合作。
工程建設管理處
擬訂全省建築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工程建設監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以及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全省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監理、檢測管理;組織或參與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勘察設計處
擬訂全省工程勘察設計咨詢行業規劃和政策並指導實施;規范勘察設計咨詢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省勘察設計行業發展技術創新與質量管理;監督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審查工作;指導和監督全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抗震設防、抗震加固、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和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工作;參與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省重點項目初步設計審查工作;配合指導全省城市無障礙建設和改造。
城鄉規劃處
擬訂全省城鄉規劃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城市、縣政府所在地鎮規劃的編制與實施;承擔海峽西岸城市群發展的規劃協調;指導和推動城市聯盟工作;負責省人民政府交辦的省域城鎮體系、重點區域城鎮體系規劃的編制和城市總體規劃、省級以上開發區總體規劃等城鄉規劃的審查報批並監督實施;負責歷史文化名城和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監督有關工作;負責核發國家審批、核準的重大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指導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測量、城市雕塑工作;指導城市地下空間開發的規劃管理;指導和管理全省城鄉規劃市場;組織推動城鄉規劃的技術進步和交流;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
城市建設處
擬訂全省城鄉市政公用事業、城鎮減排的發展規劃和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全省城市道路、橋梁、路燈、供水、節水、排水、生活污水處理和管網配套、生活垃圾處理、燃氣、市容環衛、市政公用設施等行業建設管理工作;指導城市管線工程建設;指導全省城市地鐵、軌道交通的規劃和建設。擬訂全省風景名勝區、城市園林綠化政策並指導實施;承擔省級、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詳細規劃及建設項目選址的審查報批以及申報國家、世界自然遺產和自然與文化雙遺產的有關工作;組織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的編制;指導和管理全省城市規劃區內的園林綠化工作。
村鎮建設處
擬訂全省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鎮、鄉、村莊規劃的編制與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組織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國家重點鎮、省級中心鎮的建設;指導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和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配合推動城鄉統籌工作。
人事處
負責廳機關及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等工作;負責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專業技術資格評審的相關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職業標准和執業資格標准。
機關黨委
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幹部工作處
負責廳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❸ 福建省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管理辦法的福建省人民政府文件
閩政[2004]21號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福建省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管理辦法》的專通知
各市、縣(區屬)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❹ 福建省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管理辦法的福建省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快城鎮化發展,強化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管理,促進集約合理用地,改善農村人居環境,保障農村村民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村莊、集鎮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不符合規劃或者未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的,不得審批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
第四條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鼓勵村莊土地整理和舊村改造,鼓勵農村村民向中心村或集鎮集聚,鼓勵統一規劃建設住宅小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統一規劃建設農村住宅小區:
(一)農村村民因國家、集體建設拆遷安置需要建設住宅的;
(二)農村土地整理涉及村民建設住宅的;
(三)農村新村建設的。
嚴格禁止農村村民違反村莊、集鎮規劃單獨建設住宅。
第五條 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應當充分利用舊宅基地、空閑地和其它未利用地,嚴格控制使用耕地和生態公益林。
嚴格控制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內建設農村村民住宅,因自然條件限制確需建設住宅的,應當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禁止農村村民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內建設住宅。
嚴禁農村村民未批先建或者違反規劃亂占濫用土地建設住宅。
第六條 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住宅建設用地:
(一)因無住房或現有住房用地面積明顯低於法定標准,需要新建住宅或擴大住宅用地面積的;
(二)因國家或者集體建設、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與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拆迂安置的;
(三)因發生或防禦自然災害,需要安置的;
(四)向中心村、集鎮或者農村住宅小區集聚的。
經批准回原村莊、集鎮定居的港、澳、台胞和華僑需要建設住宅的,參照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七條 農村村民申請住宅建設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年齡未滿18周歲的;
(二)不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
(三)將原住宅出賣、出租、贈與或改作生產經營用途的。
第八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農村村民在原宅基地之外申請新建住宅的,其原有的空閑宅基地由村委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並結合村莊土地整理,重新規劃後統一安排使用。
村委會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收回農村村民舊住宅用地的,應當給予經濟補償。
第九條 農村村民每戶建住宅用地面積限額為8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利用空閑地、荒坡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建設住宅,或者對原舊住宅進行翻建的,每戶可以增加不超過30平方米的用地面積。
前款所稱住宅用地面積,是指住宅建築物、構築物垂直投影范圍內的佔地面積。
第十條 農村村民申請單獨住宅建設用地的,應當持下列材料向村委會提出住宅建設用地申請:
(一)《農村村民住宅用地與建設申請表》一式五份;
(二)戶口簿及家庭成年成員的身份證影印件;
(三)申請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並交由村委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諾書(沒有舊住宅的除外)。
村委會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或者每一個季度集中申請材料,依法召開村委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進行審議,在本村張榜公布征詢本村村民的意見;在張榜公布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本村村民未提出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應當在《農村村民住宅用地與建設申請表》中簽署意見,證明申請人的原住宅用地情況和家庭成員現居住情況,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第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對農村村民單獨建設住宅的申請,應當自收到村委會上報的住宅建設用地有關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組織鄉(鎮)國土資源、規劃建設管理機構一同到實地勘測,並對是否符合住宅用地和建設申請條件,是否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是否存在地質災害隱患等事項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鄉(鎮)國土資源、規劃建設管理機構現場確定規劃用地范圍,在3個工作日內繪制建設用地規劃紅線圖,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用地。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鄉(鎮)人民政府上報的有關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的期限除外)進行審核。予以批准用地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建設用地批准書》。鄉(鎮)人民政府在收到《建設用地批准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核發《村鎮個人住宅建設許可證》,連同《建設用地批准書》發給申請人,並組織鄉(鎮)規劃建設管理機構和國土資源管理機構一同到實地放樣,劃定四至范圍。
對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的申請不予批準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農村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原有住宅用地范圍內翻建住宅,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且未改變土地用途的,由村委會簽署意見,並經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機構確認後,不辦理用地批准手續,直接辦理規劃建設許可手續。
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翻建、擴建原舊住宅:
(一)已取得新的住宅建設用地的;
(二)原舊住宅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的;
(三)原舊住宅屬文物保護單位或者省級以上歷史文化名村(鎮)保護規劃確定的保留風貌建築的。
第十三條 農村村民住宅小區建設用地,由村委會或者負責拆遷安置的單位根據建房戶數量和實際用地需求,分期分批提出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的期限除外)進行審查。予以批準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發給《建設用地批准書})。
申請農村村民住宅小區建設用地,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住宅小區建設用地申請;
(二)經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員會同意的農村住宅小區修建性詳細規劃;
(三)建房戶戶數和每戶的用地面積安排說明;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四條 農村村民申請在住宅小區內建設住宅的,應當按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由村委會按規定確認後統一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經審核符合住宅建設用地條件的,報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簽章確認。鄉(鎮)人民政府依據經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簽章確
認的《農村村民住宅用地與建設申請表》,分戶發給《村鎮個人住宅建設許可證》。
第十五條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村莊、集鎮建設用地
區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將農用地轉為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報原批准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後,方可批准建設用地。
農用地轉用申請符合條件的,有權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予以批准。
第十六條 農村村民建設住宅應當委託設計或選用通用設計圖。住宅施工質量和生產安全由承建方負責。
第十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農村村民住宅,應當自房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法申請辦理土地初始登記或者變更登記手續和房屋產權登記手續,領取土地使用權證書和房屋所有權證書。
第十八條 農村村民在統一規劃的住宅小區內建設住宅的,在辦理有關建設用地審批手續時,只收取土地證書工本費和房屋產權證書工本費,免收征地管理費、基礎設施配套費、耕地開墾費和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
村委會可以根據當地農村基礎設施狀況和農民承受能力,召開村民大會集體討論採取有償提供住宅建設用地的辦法籌集資金,所籌集的資金必須全額用於本村的基礎設施建設,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條 農村村民經批准使用集體土地建設住宅,只需參照《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規定的征地補償標准和辦法,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委會支付土地補償費用。農村村民對原舊住宅進行原址翻建、申請新的住宅用地後將原舊住宅用地退還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不繳納土地補償費用,但超過本辦法規定的最高住宅用地面積限額擴建住宅的,應繳納超出面積部分的土地補償費用。
第二十條 農村住宅小區建設使用村民承包地的,所在地村委會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調整數量、質量相當的土地歸原承包方繼續承包經營;沒有條件調整承包地的,村委會或者負責拆遷安置的單位應當依照法定征地補償標准和辦法,向原承包方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由住宅小區內的建房戶分
攤繳納。
第二十一條 村委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取的土地補償安置費用,應當用於本村基礎設施、公益事業建設,或者用於發展生產,安置或者補償被用地農業人口,不得侵佔、挪用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
第二十二條 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設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
嚴禁對農村村民未批先建的住宅採取以罰款或者變相收取費用代替審批的辦法予以補辦手續。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非法批准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的,其批准文件無效,對非法批准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並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
非法批准土地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向申請住宅建設用地的農村
村民收取費用的,由縣級以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五條 實施農村村民住宅用地、建設(規劃)管理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 2004年 12月1日起施行。
❺ 福建省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管理辦法解讀下
農村建房來一般程序, 先到村自委打報告,村委同意建房的宅基地,然後到土管所申請准建證,建好房後再到土管所取得集體土地使用證,最後再到房管局辦理房產證。土地證是農村宅基地使用證,是集體土地,跟商品房的國土證是不一樣的,同時農村的房屋是不可交易的,因為房屋買賣必然涉及宅基地買賣,而宅基地買賣是我國法律、法規所禁止的。
❻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綜合業務管理平台登錄為什麼顯示無法識別
不知道哦啊! 網頁的問題
❼ 福建省泉州市洪瀨鎮宅基地怎麼申請
當事人申請宅基地需要的資料及手續,可以參照《福建省農村村民專住宅建設用地屬管理辦法》第10條的規定辦理,具體如下:
《福建省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管理辦法》:
第十條 農村村民申請單獨住宅建設用地的,應當持下列材料向村委會提出住宅建設用地申請:
(一)《農村村民住宅用地與建設申請表》一式五份;
(二)戶口簿及家庭成年成員的身份證影印件;
(三)申請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並交由村委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諾書(沒有舊住宅的除外)。
村委會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或者每一個季度集中申請材料,依法召開村委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進行審議,在本村張榜公布征詢本村村民的意見;在張榜公布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本村村民未提出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應當在《農村村民住宅用地與建設申請表》中簽署意見,證明申請人的原住宅用地情況和家庭成員現居住情況,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❽ 誰有「福建省新建住宅小區及住宅內電信基礎設施建設管理辦法」 發一份給我,謝謝
近日,福建省通信管理局出台《辦法》,規范新建住宅小區及住宅建築內電信基礎設施建設行為,維護廣大用戶自由選擇電信業務的權益,實現各基礎電信運營企業平等接入。
根據《辦法》,企業負責投資的部分主要包括建築紅線至小區機房/交接間的通信纜線;小區機房/交接間內的通信設備及空調、消防等配套設備;小區機房/交接間至建築物內配線設備的通信纜線;建築物內配線設備(含分光器、ONU設備、配線模塊、法蘭盤、適配器等)。福建省通信管理局將各企業新建小區駐地網推進情況納入2012年省內共建共享考核指標,對其實施監督管理。要求在所有新建小區駐地網項目中,各運營企業必須採取統談共簽的方式,嚴格區分投資界面,最終實現共同接入。所有新建小區駐地網項目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范標准進行設計、建設和完工確認。新建小區駐地網項目有線部分應至少提供2芯光纜入戶;無線部分應實現電梯、地下車庫的室內分布共建共享,考慮小區基站的共建共享。
據了解,為確保小區駐地網電信基礎設施建設管理工作順利推進,福建省成立了「省級小區駐地網工作辦公室」。要求企業不得單獨與各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簽訂通信接入及服務合作協議,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於執行投資或通過代理商或委託其他單位或個人進行投資、回購、租用等方式)投資應由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負責投資的通信配套設施。對於違規投資小區管線,引發運營企業間爭議的,福建省通信管理局將責令該企業負責整改,直至滿足多家運營企業共同接入需要,並視情況在全省進行通報批評、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抄送集團公司、納入共建共享考核指標扣分項。
❾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城市戶口不能到農村買地建房的規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農村建房用地管理的暫行規定
福建省政府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社會主義公有制,制止亂占濫用耕地,保證農業用地和適應農村建設的需要,加快發展社會主義農業,根據國務院發布的《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土地政策,法令,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土地是人們賴以生存的寶貴資源,是一切生產、建設和人民生活必需的物質條件,是農業的基本生產資料。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是我們的國策。我省人多地少,耕地十分珍貴,管好,用好土地,是各級人民政府和全省人民的重要職責。省、市、縣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
要指定主管部門,對土地實行統一管理,並把它作為一項主要任務擔當起來。
第三條:一切土地歸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社員承包的土地,及自留地、飼料地、自留山、宅基地,只有按規定用途使用的使用權,一律不準買賣,變相買賣、出租和擅自轉讓;也不準擅自在承包的耕地、果園和自留地上建房、修墓、起土、燒磚瓦等。
第四條:國家建設徵用土地、社隊基本建設用地和社員的住房建設用地,都必須珍惜土地、節約用地,除少數確需的按規定審批許可外,一律不許佔用耕地。
第五條:列入計劃的國家和地方建設項目用地,應充分利用荒山、荒地、空地。確需徵用耕地的,也要嚴加限制,認真執行國家建設徵用土地的有關規定,嚴格審批手續。制止征而不用,多征少用,未征先用。城市郊區菜地和魚塘,尤其要從嚴控制,一般不得徵用。
第二章 農村社隊建設用地
第六條:農村人民公社、生產大隊和生產隊興辦社隊企業、事業和公共設施,必須從有利發展農業生產和建設社會主義新村鎮出發,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充分利用荒地、雜地、空地、宅基地和山地,盡量不佔耕地、果園。
第七條:人民公社、生產大隊、生產隊舉辦企業,事業需要佔用耕地和果園的,必須根據縣主管部門批准建設的文件和佔地平面布置圖,辦理用地審批手續。佔用耕地、果園一畝以下的(不含一畝)由人民公社審核,報縣土地管理部門批准;一畝至二畝(不含二畝)由縣人民政府批准
;二畝至三畝(不含三畝)由地區行署批准;三畝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公社、生產大隊企事業佔用生產隊的山地、荒地的,必須按照國家基建征地規定辦理手續。佔用耕地的單位,有條件的應在保持水土,保障生態平衡的前提下,開荒造地,以補償、恢復和發展耕地面積。凡在城鎮
近郊新建社隊企業、事業,其建設地點,要同時徵得城鎮規劃管理部門的同意。
第八條:農村人民公社、生產大隊舉辦企業、事業經批准需要佔用耕地的,必須與地權所有單位擬定合理負擔的協議。一般應調劑土地,不能調劑土地的,要給予合理補償,由社隊企業利潤或由受益社隊公共積累中支付。
社隊各種建設用地,國家不調整糧食購銷指標和經濟作物收購基數,應在公社、大隊范圍內根據受益情況作適當調劑。
第九條:農村社隊磚瓦窯,應建在非耕地上。已建的磚瓦窯佔用耕地,應由縣社隊企業主管部門進行清理。經批准繼續生產的,其佔用土地的數量由公社審查,經縣土地管理部門審核後,報縣人民政府批准。不準繼續生產的,必須立即封窯,拆遷。必需在耕地中取土的,也應按上述規
定,報縣人民政府批准,並保存好表土、挖土後要及時平整恢復利用,不準廢棄。
發展淡水養殖要盡量利用現有水面,不要毀田造塘,個別確需佔用耕地的,事先必須經過縣一級水產主管部門的可行性研究,認可後,按規定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任何單位和個人開山採石,必須向所在公社辦理申報手續,經縣土地管理部門批准後,方可在規定的地點和范圍內作業,搶修水毀工程,可先徵得所在公社同意後,補辦審批手續。在城鎮、文物、古跡、風景區及國營公路、橋梁、水利和水電設施附近開山採石,必須報縣人民政府,按
國家有關規定審核批准。開采後要搞好水土保持,不準破壞自然資源,影響農田水利和道路。
第三章 社員住房建設用地
第十條:各級政府要把村鎮規劃和建設擺上議事日程,加強組織領導,作出部署,定期檢查。各級建委、農委和其他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大力協同,依靠農民自己的力量,在統一規劃下,搞好村鎮建設。
第十一條:農房建設,要貫徹「全面規劃,正確引導,依靠群眾、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逐步建設」的方針,在人民公社領導下,在農業區劃的基礎上,本著相對集中、合理布局、節約土地、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合乎衛生的原則,由生產大隊、生產隊統一規劃,社員大會通過,人民
公社審查,報縣、市土地管理部門批准。城市郊區大隊、生產隊社員建房規劃要同時徵得城市規劃管理部門的同意。沒有制定建房規劃的,或規劃未經審批的大隊、生產隊的社員,不準擅自建房。
第十二條:社員修建住房,要服從規劃,盡量利用宅基地、空地、荒地、山坡地等,不佔耕地(包括自留地)、果園。城市郊區,農村集鎮,平原地區和地少人多的地方,提倡建樓房;山區,提倡依山建村。在統一規劃社員建房用地時,先解決無住房困難戶用地,後安排住房擁擠戶用
地。凡住房夠用者,不安排用地。社員建房應向生產隊申請,要經生產隊社員大會討論通過,人民公社審核,報縣土地管理部門批准;如確需佔用少量耕地(包括自留地)、果園的,必須報縣人民政府批准,並按國家征地補償標准向生產隊繳納補償費。
第四章 對違反本規定的處理
第十三條:自本規定公布之日起,違反本規定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進行處理。
(一)買賣或變相買賣土地(包括宅基地、自留地、飼料地、自留山)是違法的,一律無效。要沒收全部價款,並對買賣雙方處以罰款,土地由集體收回。
對為首策劃買賣集體土地的、轉手倒賣土地牟取暴利的,要從嚴處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二)未經辦理審批手續擅自佔用耕地、山地、果園及由集體分配的自留地、飼料地、自留山建造房屋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賠償經濟損失、罰款、折價歸公、限期拆除、沒收等處理。
(三)對違反批准許可權、擅自批准徵用或佔用耕地的,土地管理部門有權拒絕辦理征地手續,並向上級機關控告,對有關人員要追究行政責任。
(四)對拒不執行徵用耕地的規定,不按規定歸還借用土地的,要負責賠償經濟損失。因擅自建造住房損害農副業生產、農田水利設施或嚴重影響城鄉交通和公共衛生的,要限期拆除,並負責賠償經濟損失。
(五)對農村社隊各級幹部和國家工作人員,在辦理審批動用耕地過程中,利用職權、接受賄賂、徇私舞弊的,要從嚴從重處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對上述違法行為的處理,凡給以罰款,沒收、賠款等經濟處罰的,由縣以上土地管理部門決定;給予行政處分的,按幹部管理許可權,由主管部門決定;追究刑事責任的,由政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四條:對本規定公布之前,非法買賣或變相買賣的土地,和一九八○年三月以後,未經審批擅自佔用耕地建房的,要先進行認真清理,分別情況,作出處理。對在此以前一些情節嚴重,群眾意見大的違法佔地事件,也要清查處理。處理原則,可參照本規定辦理。
社員之間買賣的土地,凡是未建房的,必須退地還款;未經辦理申報審批手續強行圍基佔地的,要自行拆除圍基,退還耕地;已經建房的,參加第十三條(二)項規定處理。對少數憑借權勢侵佔耕地建房,包括給子女建房的幹部要從嚴處理,不僅要沒收其房屋,而且要給予處分。
不準任何單位擅自租用、佔用生產隊的耕地,凡租而未用的,一律退回生產隊;已佔用的,限期退還。
第十五條:對違反本規定的罰款、沒收等款項,要上繳同級財政,用於當地造地,不得移作它用。
第十六條:對於檢舉,揭發違反本規定行為的有功人員和單位,應根據情況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違反本規定受經濟制裁或刑事處理、行政處分的單位或個人,對處理不服,可以申訴,由上級主管部門或上級人民法院裁決;拒不執行的,要加重處理。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行。本規定適用於農村村莊和集鎮。縣城和設鎮建制的鎮不適用本規定。省人民政府過去有關農村建房的規定,如有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准。各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規定,結合當地具體的情況,制訂一些補充規定和實施細則。
198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