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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舉報電話

發布時間:2021-01-13 20:15:12

① 《山東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中 普通住宅交付後空置六個月以上的六個月怎麼算是連續還是湊夠

首先要知道什麼是空置房,一旦你房屋進行裝修了就不能算做空置房。也就不存在你說的湊夠一說了。

② 山東省建築工程管理局和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有什麼關系

全面試行投標保證保險一年來,山東省各地圍繞建築業進行了一系列創新:如青島市於2018年10月在建築業落地「保證保險試點」,同時試點投標保證保險、合同履約保證保險、質量缺陷保修保證保險、業主支付保證保險和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保險共5類保證保險;如泰安市自2019年10月14日起試行電子投標保證保險,投標企業登陸泰安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入網上投標系統即可在線投保——青島的履約保證保險試點經驗以及泰安的投標保證保險創新經驗都啟發此次試行意見對保證保險的減負效用加以創新,以引導履約保證保險發揮更大的作用。

試行意見充分體現了「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的原則,既通過政策貫徹制度初心,又通過市場化競爭鼓勵險企積極創新。各地、各險企可以引入第三方風控機構、第三方保函系統等加碼政策推行,履約保證保險也將在建築業大有作為。

③ 山東省拆遷賠償政策是什麼

山東省拆遷賠償政策:

住宅房屋的補償安置: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或實行產權調換。

一、被拆遷住宅房屋的建築面積

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的面積以被拆遷住宅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的建築面積為准,或者以土地使用權證載明的土地面積的85%計算建築面積。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須經查檔案核實後確認。

二、住宅的貨幣補償

拆遷住宅房屋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的,在原拆遷住宅房屋評估價格(不包含多層樓房的樓層差價)的基礎上增加68%結算,(約達2812-3060元/㎡)按拆遷面積每月每平方米4元付給被拆遷人3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3)山東省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舉報電話擴展閱讀:

山東省拆遷賠償政策補償方式

貨幣補償

貨幣補償是通過不同的法定依據由專業的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專業的估價,生成有據可循的多遠組成的補償金額。以下介紹三種法定評估依據:

1、市場評估價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是由符合規定的專業估價機構,根據估價目的,遵循估價原則,按照估價程序,選用適宜的估價方法,並在綜合分析影響房地產價格因素的基礎上,對房地產在估價時點的客觀合理價格或價值進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動。

2、商品房交易均價是指同區域同類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價格,由相關部門每季度定期匯總測定並公布。

3、重置價是指由估價機構採用估價時點的建築材料和建築技術,按估價時點的價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與估價對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狀態的建築物的正常價格。

④ 山東省對住宅小區房屋防雨有沒有標准規定

國家規定了房子抗震等級。 等級確定建築結構應根據其使用功能的重要性分為甲、乙、丙、丁類四個抗震設防類別。建築的抗震設防類別劃分見國家標准《建築抗震設防分類標准》GB 50223的規定。

⑤ 山東省"國八條"細則全文哪裡有啊哪個房產律師能夠給專業解讀一下啊,對咱們老百姓有好處嗎

山東省"國八條"細則全文(2011-02-24 00:43:21)轉載標簽: 山東房產律師 劉國敏律師新浪博客 山東省"國八條"細則全文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貫徹國辦發〔2011〕1號文件 進一步改進和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的通知 魯政辦發〔2011〕5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進一步改進和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鞏固和擴大調控成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11〕1號)精神,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明確房地產市場調控的總體要求 今後一段時期,全省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總體要求是:深入落實科學發展觀,結合山東實際,以解決城鎮居民基本居住問題、不斷改善城鎮居民住房條件為出發點,加快推進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堅決遏制房價過高、過快增長,進一步強化城市政府責任,綜合運用稅收、信貸、土地、市場監管等手段,加大供應和需求的雙向調節力度,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二、進一步強化市、縣(市)人民政府的責任 各市、縣(市)人民政府要切實承擔起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責任,嚴格執行《國務院關於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國發〔2010〕10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保持全省房地產市場穩定健康發展的意見》(魯政發〔2010〕57號)及其相關配套政策,切實將房價控制在合理水平。
2011年,各市、縣(市)人民政府要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目標、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確定本地年度新建住房價格控制目標,並於一季度向社會公布。
各地要繼續增加土地有效供應,進一步加大普通住房建設力度;繼續完善嚴格的差別化住房信貸和稅收政策,進一步有效遏制投機投資性購房;加快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建設,逐步完善房地產統計基礎數據;繼續做好住房保障工作,全面落實好年內開工建設保障性住房和棚戶區改造住房的目標任務。
三、進一步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力度 (一)擴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規模。
2011年,全省計劃建設保障性安居工程32.04萬套(不含新增廉租住房租賃補貼0.78萬戶),其中公共租賃住房7.4萬套、廉租住房1.2萬套、經濟適用住房8.6萬套、限價商品住房3.3萬套、棚戶區改造11.54萬戶。
省政府已決定加大對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支持力度。
各市、縣(市)人民政府要切實落實土地供應、資金投入和稅費減免等優惠政策,確保完成計劃任務。
要引導房地產開發企業積極參與保障性住房建設和棚戶區改造,推廣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設項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做法。
加強保障性住房管理,健全准入退出機制,切實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二)多渠道籌集保障性住房房源。
各地要通過新建、改建、購買、長期租賃等方式,多渠道籌集房源,逐步擴大住房保障制度覆蓋面。
以縣級市和縣城為重點,提高廉租住房保障收入線標准,擴大覆蓋面,實現廉租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保障准入標準的有效銜接,具備條件的予以並軌,對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實現應保盡保。
可把城市危舊房、非成套住宅(筒子樓)、城中村納入城市棚戶區改造范圍,繼續深入推進城市、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全面啟動鐵路、林區、墾區棚戶區改造。
住房困難戶較多的國有工礦、大型企業,在符合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的情況下,經市、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自用土地,通過棚戶區改造、集資建房等方式建設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
參加集資合作建房的對象必須限定在本單位符合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人員。
建設公共租賃住房,應優先向本企業符合條件的職工出租,但不得出售。
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把建制鎮納入住房保障工作范圍。
(三)突出增加公共租賃住房供應。
公共租賃住房供應對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及新就業職工中的住房困難群體,同時要把人才公寓、農民工公寓、幹部與教師周轉房納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
各地要在加大政府投入的同時,完善體制機制,運用土地供應、投資補助、財政貼息或注入資本金、稅費優惠等政策措施,合理確定租金水平,鼓勵和吸引房地產開發企業和其他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
外來務工人員集中的開發區和產業園區,要組織建設公共租賃住房。
鼓勵金融機構發放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中長期貸款。
(四)加快推進各類棚戶區改造。
各地要認真貫徹《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快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工作的通知》(魯政辦發〔2010〕10號)精神,用好用足國家和省相關優惠政策,在土地供應、稅費優惠、融資信貸等方面予以優先支持。
鼓勵將棚戶區改造項目與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和公共服務、商貿、旅遊、文化等設施統一規劃、配套建設。
鼓勵國有工礦企業利用棚戶區改造的節余資金和土地,建設企業自有公共租賃住房。
各市要加強對各縣(市),尤其是獲得國家和省專項資金的財政直管縣、國有工礦企業和林場的督導檢查,確保各項獎補資金落實到位、專款專用。
(五)落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資金。
省級財政2011年安排住房保障獎補資金5億元,各級財政也要增加對保障性住房建設的投入。
按照國家和省規定,住房公積金增值凈收益、從土地出讓凈收益中提取不低於10%的比例用於廉租住房保障,結余部分可用於建設公共租賃住房。
各地要嚴格落實上述規定,資金缺口較大的地方可適當提高提取比例。
政府直管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結余資金,可用於發展公共租賃住房,企事業單位可參照執行。
要積極構建保障性住房建設融資平台,組織開展好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試點,進一步拓展融資渠道。
四、合理引導居民住房需求 認真執行國家新的房地產稅收、信貸政策及住房限購政策,著力抑制投資性、投機性購房,繼續支持自住性住房需求。
(一)調整完善相關稅收政策,加強稅收征管。
調整個人轉讓住房營業稅政策,對個人購買住房不足5年轉手交易的,統一按其銷售收入全額征稅。
稅務部門要進一步採取措施,確保政策執行到位。
加強對土地增值稅征管情況的監督和檢查,重點對定價明顯超過周邊房價水平的房地產開發項目,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和稽查。
加大應用房地產價格評估技術加強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工作的試點和推廣力度,堅決堵塞「陰陽合同」產生的稅收漏洞。
嚴格執行個人轉讓房地產所得稅徵收政策。
(二)強化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
對貸款購買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於60%,貸款利率不低於基準利率的1.1倍。
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可根據當地人民政府確定的新建住房價格控制目標和政策要求,在國家和省統一信貸政策的基礎上,提高第二套住房貸款的首付款比例和利率。
銀行業監管部門要加強對商業銀行執行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規行為要嚴肅處理。
(三)執行國家住房限購政策。
濟南、青島和房價過高、上漲過快的城市,要按照國家規定,在一定時期內從嚴制定和執行住房限購措施。
原則上,對已擁有1套住房的當地戶籍居民家庭、能夠提供當地一定年限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當地戶籍居民家庭,限購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對已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當地戶籍居民家庭、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當地戶籍居民家庭、無法提供一定年限當地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當地戶籍居民家庭,要暫停在本行政區域內向其售房。
住房城鄉建設廳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各地新建商品住房價格水平變動情況的監測,對房地產市場變動異常、房價上漲過快的地方,要及時指導相關城市出台住房限購措施。
五、嚴格住房用地供應管理 (一)增加住房用地有效供應。
各地要認真落實保障性住房、棚戶區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於住房建設用地供應總量70%的要求。
在新增建設用地年度計劃中,要單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應保盡保。
2011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應計劃總量,原則上不得低於前2年年均實際供應量。
進一步完善土地出讓方式,大力推廣「限房價、競地價」方式供應中低價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
房價高的城市,要進一步增加限價商品住房用地計劃供應量。
(二)加強對企業土地市場准入資格和資金來源的審查。
參加土地競買的單位或個人,必須說明資金來源並提供房地產開發資質等相應證明。
(三)依法查處違法違規用地行為。
對擅自改變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質的,要堅決糾正和嚴肅查處。
對已供房地產用地,超過兩年沒有取得施工許可證進行開工建設的,必須及時收回土地使用權,並處以閑置一年以上罰款。
要依法查處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對房地產開發建設投資達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價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轉讓土地及合同約定的土地開發項目。
六、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 (一)調整優化住房供應結構。
繼續以中小套型、中低價位商品住宅為重點,調整優化住房供應結構,保持合理的房地產投資和開發建設規模,努力滿足城鎮居民的合理購房需求。
繼續整頓房地產市場秩序,重點查處未辦理規劃、施工、預售許可手續進行建設和預售的違法違規行為。
推行市場監管、項目監管、企業監管「三位一體」的動態監管模式,實行房地產開發項目規劃建設條件意見書和項目手冊制度,嚴格執行新建商品房買賣合同網上備案,加強預售資金監管,推行房地產開發項目綜合驗收備案制度,全方位提升房地產開發建設質量。
有重點地培植一批省內大企業,引導房地產和建築施工骨幹企業組成戰略聯盟,與一些優秀勘察設計、建築部品生產企業以及科研開發單位密切協作,圍繞推進住宅產業現代化、建設節能省地環保型住宅,切實提高技術集成水平和房產綜合品質,讓群眾買放心房、住舒心房,促進相關產業上檔次、上水平。
認真落實《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6號),規范發展住房租賃市場。
(二)規范房地產經紀活動。
認真貫徹《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8號),加強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人員的管理。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必須到所在市、縣(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或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否則不得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
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要通過現場巡查、合同抽查、投訴受理等方式,採取約談、記入信用檔案、媒體曝光等措施,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進行監督。
(三)加快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建設。
各地要加大資金和人力、物力投入,加快建立健全個人住房信息系統,確保房地產稅收、差別化信貸和住房限購措施有效執行。
繼續完善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年內實現全省房產檔案數字化和省、市、縣(市)三級聯網,以便及時、全面、准確提供房地產市場運行數據。
七、建立健全並認真落實住房保障和穩定房價工作的約談問責機制 省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城市政府住房保障和穩定房價工作的監督和檢查。
對於新建住房價格出現過快上漲勢頭、土地出讓中連續出現樓面地價超過同類地塊歷史最高價,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進度緩慢、租售管理和後期使用監管不力的,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國土資源廳、監察廳要會同有關部門,約談有關城市政府負責人。
未如期確定並公布本地區年度新建住房價格控制目標、新建住房價格上漲幅度超過年度控制目標、沒有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標任務的,相關市政府要向省政府作出報告。
省監察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等部門要視情況,根據有關規定對相關負責人進行問責。
對於執行差別化住房信貸、稅收政策不到位,房地產相關稅收征管不力,以及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建設滯後等問題,也要納入約談和問責范圍。
八、注重發揮新聞媒體的輿論引導作用 各市、縣(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房地產市場信息發布制度,提高商品住房交易透明度。
特別要引導城鎮新就業人員樹立「先租後買、先小後大、逐步改善」的住房消費觀念,引導居民理性消費。
新聞媒體要科學、准確、深入解讀國家和省的政策措施,加大對穩定房價和住房保障工作的宣傳力度,防止虛假信息或不負責任的猜測、評論誤導消費預期。
對製造、散布虛假消息的,要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⑥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的主要職責

(一)擬訂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的行業管理;研究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
(二)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廉租住房規劃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中央和省廉租住房資金安排並監督實施;編制全省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
(三)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訂全省住房政策,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編制全省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並指導實施。
(四)承擔規范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起草住房和城鄉建設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依法組織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擬訂城鄉規劃的政策和規章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省城鎮體系規劃;負責省政府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跨區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核報批和監督實施;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的審核。
(五)承擔建立全省科學規范的工程建設標准體系的責任。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准、全國統一定額和行業標准;擬訂全省有關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地方標准,制定和發布工程建設全省統一定額;擬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准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擬訂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准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六)承擔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按規定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擬訂全省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制定全省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房屋中介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拆遷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七)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范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省建築活動,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起草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組織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的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擬訂規范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
(八)指導城市建設管理工作。擬訂全省城市建設的政策、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擬訂全省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省級以上風景名勝區的審核報批和監督管理;組織審核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文物等有關主管部門審核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九)承擔規范村鎮建設、指導全省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村鎮規劃編制、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全國重點鎮和省級中心鎮的建設。
(十)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組織擬訂全省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擬訂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的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
(十一)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污水處理、城鎮垃圾處理、城鎮節水等城鎮減排工作;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
(十二)負責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確保公積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住房公積金政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全省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
(十三)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十四)承辦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⑦ 山東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山東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2006年9月29日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23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拆遷當事人,包括拆遷人和被拆遷人。
拆遷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條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舊區改建,改善城市生態環境和居民居住條件,有利於保護城市歷史文化風貌,促進城市的可持續發展。
第五條 拆遷人必須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六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省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規劃、國土資源、公安、物價、文物、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城市規劃、拆遷審批程序或者擴大拆遷規模以及濫用強制手段、野蠻拆遷等行為進行舉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監察、房屋拆遷管理等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二章 拆遷管理

⑧ 山東省首套住房認定標準是什麼

國家關於首套房 已經明確做了界定 ,那就是首次購買房產。無論是否賣掉。第回二次購買就能屬於二套房了 ,另答外如果夫妻雙方任何一人有過買房歷史再購房也屬於二套房。 但是各地也有不同的認定條件。但基本上根以上差不太多。
房貸新政的二套房認定將「以房為限,而不是以貸為限」。所謂一套房貸、二套房貸,首先購房單位是家庭而不是個人。家庭由三種人組成,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一個家庭只要購買了一套房,再買房就叫二套。第三套房也是按家庭,不能證明是二套房的,那就是第三套房。
異地的,那就要看你戶口在哪裡了,如果你的戶口不在購買地,需提供半年或一年的當地收入稅單,證明你確實在本地工作才可以貸款購房。
不過現在各地的執行情況都不一樣,還是咨詢下當地開發商或者二手中介吧,他們是最有應對辦法的。

⑨ 山東省住宅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從2012年1月1日起,《山東省住宅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正式實施。按照規定:普通住宅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物業小區的車位租賃費也實行政府指導價,物業服務收費按法定房屋產權面積計收,儲藏室不收取物業服務費,業主共有車庫內的車位使用人應當交納停車服務費。

【關鍵詞政府指導價】

普通住宅前期物業費價格政府指導

《辦法》規定,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根據住宅的種類、特點及物業服務階段,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其中,普通住宅前期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並根據物業服務的等級、服務質量、服務成本等因素,實行分等級定價。具體收費標准,由建設單位與前期物業服務企業在規定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內約定。非普通住宅以及業主委員會成立後的普通住宅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由業主大會或全體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約定。

【關鍵詞小區停車費】

小區停車費將分三大類

《辦法》對小區停車費、車位費等問題作了明確的界定。小區車位租賃費、停車服務費、看管費並不是一回事兒,在小區內道路上停放汽車的,應當交納車位場地使用費,所收費用屬全體業主共有。

車位租賃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具體收費標准由承租人與建設單位在規定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內約定。

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共有車庫內的車位使用人應當交納停車服務費。停車服務費包括車庫、車位的設施設備運行及維護、保潔、秩序維護、購買公眾責任保險等發生的費用。普通住宅前期停車服務費可按有關程序單獨核定。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對汽車或非機動車輛有看管要求的,看管費用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另行約定。已購買車位但未停放車輛的,停車服務費應當適當減收。

佔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汽車的,應當交納車位場地使用費,收費標准由業主大會確定,所收費用屬全體業主共有。

此外,物業服務企業可對本小區車輛實行出入證管理,除為本小區業主或物業提供服務的車輛外,外來車輛停放超過2個小時的,可以收取一定的費用。

【關鍵詞收費面積】

物業費按法定房屋產權面積計收

《辦法》明確,物業服務收費按法定房屋產權面積計收,與住宅配套的儲藏室不收取物業服務費。改變設計用途用於經營的房屋、車庫、儲藏室按相應的經營性用房物業服務費標准收取。房屋交付後空置一年以上的,物業服務費按實際運行費用適當減收。業主共有車庫內的車位使用人應當交納停車服務費。已購買車位但未停放車輛的,停車服務費應當適當減收。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對其物業進行室內裝修產生的建築垃圾,應當按照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指定的地點堆放,並承擔清運費用,具體收費標准由雙方協商確定。

【關鍵詞代收費】

物業代收費不得加收手續費

《辦法》還規定,供水、供氣、供電、供暖等專業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與業主簽訂的服務合同,向最終用戶收取費用。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專業經營單位及環衛管理單位委託代收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但可以根據約定向專業經營單位及環衛管理單位收取報酬。專業經營單位及環衛管理單位不得強制物業服務企業代收費用,不得因物業服務企業拒絕代收有關費用而停止向最終用戶提供服務。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對其物業進行室內裝修產生的建築垃圾,應當按照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指定的地點堆放,並承擔清運費用,具體收費標准由雙方協商確定。

【關鍵詞違規處罰】

六種情況物業將受處罰

《辦法》明確規定,有6種情況物業服務企業將受到處罰。

這6種情況分別是:超出政府指導價浮動幅度制定收費標準的;低於服務等級要求提供服務並收費的;採取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費、擴大收費范圍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的;強制服務並收費的;不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的;其他違反價格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4-06-13,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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