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保障性住房的稅收優惠政策有哪些
保障性住房稅收優惠政策簡介
一、保障性住房的概念及范圍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在對中低收入家庭實行分類保障過程中所提供的限定供應對象、建設標准、銷售價格或租金標准,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經濟適用房、公共租賃住房。
二、廉租住房稅收優惠政策
(一)營業稅、房產稅方面。對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按照政府規定價格、向規定保障對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徵營業稅、房產稅;
(二)城鎮土地使用稅方面。對廉租住房建設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按照政府規定價格、向規定保障對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開發商在經濟適用住房、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可按廉租住房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徵開發商應繳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土地增值稅方面。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廉租住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徵土地增值稅;
(四)印花稅方面。對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與廉租住房相關的印花稅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徵;開發商在經濟適用住房、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可按廉租住房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徵開發商應繳納的印花稅。
(五)契稅方面。對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廉租住房,免徵契稅;
(六)個人所得稅方面。對個人按《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等9部委令第162號)規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貨幣補貼,免徵個人所得稅;對於所在單位以廉租住房名義發放的不符合規定的補貼,應徵收個人所得稅。
(七)企業所得稅方面。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於2008年1月1日前捐贈住房作為廉租住房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7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有關公益性捐贈政策執行;2008年1月1日後捐贈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有關公益性捐贈政策執行。個人捐贈住房作為廉租住房的,捐贈額未超過其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准予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三、經濟適用住房稅收優惠政策
(一)城鎮土地使用稅方面。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開發商在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造經濟適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可按經濟適用住房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徵開發商應繳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土地增值稅方面。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經濟適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徵土地增值稅;
(三)印花稅方面。對經濟適用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與經濟適用住房相關的印花稅以及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徵;開發商在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造經濟適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可按經濟適用住房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徵開發商應繳納的印花稅;
(四)契稅方面。經濟適用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回購經濟適用住房繼續作為經濟適用住房房源的,免徵契稅;對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在法定稅率基礎上減半徵收契稅。
四、公共租賃住房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以下相關政策自二0一0年九月二十七日起執行,執行期限暫定三年,政策到期後將根據公租房建設和運營情況對有關內容加以完善。
(一)城鎮土地使用稅方面。對公租房建設期間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後佔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在其他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公租房,依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徵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印花稅方面。對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徵;在其他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公租房,依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徵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稅;對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公租房,免徵印花稅;對公租房租賃雙方簽訂租賃協議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徵。
(三)契稅方面。對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公租房,免徵契稅。
(四)土地增值稅方面。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徵土地增值稅。
(五)企業所得稅方面。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捐贈住房作為公租房,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六)營業稅、房產稅方面。對經營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徵營業稅、房產稅;公租房租金收入與其他住房經營收入應單獨核算,未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徵營業稅、房產稅優惠政策。
五、享受保障性住房稅收優惠政策條件
(一)廉租住房、經濟適用房稅收優惠政策條件 稅收優惠政策中提及的 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承租人、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以及廉租住房租金、貨幣補貼標准等須符合國發[2007]24號文件及《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等9部委令第162號)、《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7]258號)的規定;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經營管理單位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辦或確定的單位。
(二)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惠政策條件
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惠政策的公租房是指納入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批準的公租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以及按照建保[2010]87號文件和市、縣人民政府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進行管理的公租房。不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公租房不得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
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
Ⅱ 常德廉租房怎麼申請,有些什麼程序
依據《常德市保障性來住房申報條件源及標准總則》規定:
1、城鎮常住戶口5年以上(含5年);
2、民政部門認可的低保家庭;
3、產權部門認可的人均住房建築面積13平以下的家庭;無房戶(若家庭有人均住房建築面積13平以下的住房,須交當地住房保障部門統一管理)。
申請程序一般為「三審兩公」:
1、申請人提出申請由當地街道辦事處出具初審意見報民政部門和房管部門;
2、房管部門審核後出具相關審核意見後送民政部門;
3、民政部門經過調查走訪後出具最終審核意見進行張榜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公示後根據當地的廉租房分配規則:
1、當地採用搖號制度:通過審核的家庭持當地民政局開具的資格證明在指定時間指定地點進行搖號,由系統選出中簽者;
2、當地採用輪候制度:通過審核的家庭依據一定規則排出最困難家庭(家中有重度殘疾等),次困難家庭(有一定收入人口多),困難家庭。最困難家庭優先入住,以此類推直到房源分配完畢,沒有輪候的家庭需要等待下一批次。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補貼或實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且住房困難的家庭提供社會保障性質的住房。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補貼為主,實物配租和租金減免為輔。
Ⅲ 中央什麼時候提出保障性住房政策的有沒有詳細的政策條例那裡能找到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和完善常德市城區住房保障體系,切實保障城區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要求,根據建設部、財政部、民政部、國土資源部、國家稅務總局《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和建設部、民政部《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請、審核及退出管理辦法》,常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常德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武陵區、鼎城區武陵鎮、德山開發區、柳葉湖旅遊度假區范圍內的廉租住房管理適應本規定。
上款行政轄區內的租賃補貼和租金核減的申請、審核、退出參照本規定。
第三條 廉租住房的管理實行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常德市住房保障體系建設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住保辦)負責廉租住房管理。
第二章 廉租住房的申請、審核
第四條 最低收入家庭申請廉租住房的需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城鎮常住戶口(兩年以上);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10平方米以下;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在3000元以下。
第五條 符合條件的家庭申請廉租住房的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向戶口所在地的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如實陳述家庭成員狀況及經濟狀況;填報《常德市城區實物配租廉租住房申請審核表》,並提交以下資料:
1、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
2、家庭成員戶口簿復印件;
3、民政部門核發的最低生活保障證復印件。無低保證的,由申請人工作單位(無固定職業的由戶口所在地居委會)出具家庭收入證明;
4、申請人居住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居住狀況證明;
5、屬優先照顧對象的申請人,應當出具革命烈士證明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市級以上(含市級)勞動模範證等相關證書的復印件一份;
6、已租住國有直管公房的,退出國有直管公房後方可申請;已申請租賃補貼的,在享受租賃補貼的年度內不得再申請廉租住房;
7、以上1、2、3、4、5目所列復印件,經初審人員核實並簽署意見後生效。
(二)受理申請居委會應及時對申請材料進行核實和初審,並簽署意見。在10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送交所在的街道辦事處。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居委會應在5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補齊,超過期限通知申請人的視同受理。
(三)街道辦事處收到居委會送交的申請資料後,應當會同民政部門及時對申請人的家庭成員、家庭收入、居住狀況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及信函索證等方式進行復審並簽署意見。
(四)經審查合格的家庭由所在街道辦事處按其困難程度、優先照顧的條件依次排隊輪候。
申請人在輪候期間家庭基本情況發生變化的應及時向所在居委會、街道辦事處申報,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取消輪候資格;不及時向街道辦事處申報家庭基本情況變化的,視為自動放棄。
(五)街道辦事處收到市住保辦下達的年度廉租住房分配指標後,應在指定的期限內向市住保辦報送年度分配指標數120%申請人的相關資料,並提出分配意見。
市住保辦收到辦事處相關資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家庭成員、收入及居住狀況進行終審簽署意見。
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市住保辦應說明理由並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六)終審合格申請人,由各居委會、街道辦事處在指定的地點張榜公示,公示後確定的本年度廉租住房分配對象,市住保辦報市住保領導小組批准,並由市住保領導小組在指定的新聞媒體上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5日。公示內容包括申請人姓名、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居住面積、特殊困難情況和其他優先照顧理由等。
(七)公示有異議的,市住保辦在10個工作日內與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等相關部門針對異議進行復核,做出相應的處理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及申請人所在的街道辦事處和居委會。
市住保辦下發《常德市城區實物配租廉租住房入住通知書》(以下簡稱《入住通知書》),由街道辦事處或居委會將《入住通知書》送達給申請人。
(八)申請人應在接到《入住通知書》後5個工作日內到市住保辦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協議。協議應當明確廉租住房情況、租金標准、騰退住房方式及違約責任等內容。承租人應當按照協議約定的標准繳納租金,並按約定的期限騰退原有住房。
因申請人原因超過協議簽訂期限未簽訂租住協議或未按協議規定的入住期限入住的,視為不接受配租方案,按本規定的退出管理辦法執行。
第六條 已安置的廉租住房住戶,由受理申請的居委會和辦事處對申請人的住保管理工作進行動態跟蹤管理。
第七條 居委會、辦事處在每年3月31日前對已安置入住的廉租住房住戶對其進行動態調查,填報《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年度審核表》報市住保辦辦理審核和續辦租賃手續。
第三章 廉租住房的退出管理
第八條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市住保辦作出取消保障資格的決定,報市住保領導小組批准,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
(一)未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其他申報所需的基本情況的;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連續一年以上超出本市廉租住房政策規定的收入標準的;
(三)因家庭人數減少或居住面積增加超出本市廉租住房政策規定的住房標準的;
(四)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五)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的;
(六)連續六個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七)累計在六個月以上未按時足額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九條 市住保辦做出取消保障資格的決定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當事人所在辦事處和當事人本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條 當事人應在收到市住保辦取消保障資格決定三日起,三個月內搬出廉租住房。三個月內沒有搬出的,租金按本市同類地段住房市場租金收取。
第十一條 已不符合廉租住房租住條件需騰退廉租住房的廉租住房租住戶在接到限期騰退廉租住房書面通知後超過六個月仍沒有搬出廉租住房的做如下處理:
1、已另有住房且住房面積超出廉租住房租住條件的廉租住房租住戶未按要求騰退廉租住房的,由市房管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確無房居住需繼續租住廉租住房的,由申請人向原受理居委會或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並說明理由,受理單位簽署意見後報市住保辦,經市住保辦研究同意並報市住保領導小組審批後,申請人與市住保辦重新簽訂租住協議,住房租金按同類地段住房市場租金標准收取。
第十二條 確定實物配租的最低收入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原則上不再享有實物配租資格,但可視情況採取發放租賃補貼或其他保障方式對其實施住房保障。
第十三條 廉租住房住戶因家庭人口或收入狀況發生變化,但仍可繼續享受廉租住房政策的,市住保辦按審核、輪候結果調整保障方式。
第三章 廉租住房租金及物業管理
第十四條 廉租住房住戶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按照租賃協議按時足額交納廉租住房租金;
廉租住房租金,每月25日前繳納。
第十五條 廉租住房租金由管理廉租住房的物業管理公司代市房管局收取,並存入市房管局指定的帳戶,月底前將租金月報表報市房管局。
廉租住房租金實行專戶儲存、專帳管理;所收租金全部用於廉租住房的維修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廉租住房租金實行政府定價。
第十七條 廉租住房物業管理採用公開招標的方式實行社會化管理;由中標的物業管理公司對廉租住房的保安、衛生保潔、綠化維護等日常物業管理事務進行管理。
廉租住房住戶有義務協助物業管理公司做好廉租住房的物業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 物業管理費用從廉租住房租金中按一定比例支出,不足部分由廉租住房配套建設的非住宅收入彌補。
第十九條 廉租住房租金不得挪作他用。使用廉租住房租金按以下程序審批:
1、物業管理公司在每一財會年度前二個月內向市住保辦提交下一年度物業管理預算方案,經市住保辦審核報房管局批准實施;
2、在每一財會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管理廉租住房的物業管理公司應向市住保辦提交該年度的決算報告,由市住保辦審核,報市房管局審批。
第二十條 廉租住房租金中用於物業管理部分的資金在每一財會年度期滿後二個月內在廉租住房所在地張榜公示,公示期為15日。
第二十一條 從事廉租住房申請、審核、管理的部門或工作人員,違反本管理規定,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接受他人好處的,對已批準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或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常德市房地產管理局擁有最終解釋權。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Ⅳ 常德市廉租房申請條件是什麼
申請廉租住房租房補貼的家庭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城鎮常住戶口版5年以上(含5年); 2、民政權部門認可的低保家庭; 3、產權部門認可的人均住房建築面積13m2以下的家庭;無房戶(若家庭有人均住房建築面積13m2以下的住房,須交當地住房保障部門統一管理)。公共租賃住房是面向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供應,單套建築面積嚴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相關管理細則正在徵求意見和草稿完善之中。 【註:凡註明為互聯網來源的信息,部分為轉載自其他媒體或互聯網上一些問答及論壇,轉載目的在於更好服務讀者、傳遞信息之需,並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本網亦不對其真實性負責,持異議者應與原出處單位主張權利。
Ⅳ 常德市武陵區今年底有沒有保障性住房分配
常德武陵區永安街保障性住房么時候能分配下來
Ⅵ 保障性住房申請條件是什麼
每一住房困難家庭或者單身居民只能申請購買或者租賃一套保障性住房,或者選擇申請貨幣補貼。已婚居民應當以家庭為單位申請住房保障。非京籍人員憑暫住證可申請保障性住房。[3]
租賃條件
住房困難家庭或者單身居民申請租賃保障性住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家庭申請的,家庭成員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戶籍;單身居民申請的,應當具有本市戶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單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請受理日
保障性住房
保障性住房(5張)
之前連續兩年均不超過本市規定的租賃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線標准;
(三)家庭財產總額或者單身居民個人財產總額不超過本市規定的租賃保障性住房的財產限額;
(四)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在本市無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設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提出申請時未在本市和國內其他地區享受住房保障;
(六)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購買條件
住房困難家庭或者單身居民申請購買保障性住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家庭申請的,其全部家庭成員應當具有本市戶籍。家庭成員的戶籍因就學、服兵役遷出本市的,在就學、服兵役期間視為具有本市戶籍;單身居民申請的,應當具有本市戶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單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請受理日之前連續兩年均不超過本市規定的購買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線標准;
(三)家庭財產總額或者單身居民個人財產總額不超過本市規定的購買保障性住房的財產限額;
(四)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在本市和國內其他地區無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設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在申請受理日之前三年內未在本市和國內其他地區轉讓過住宅建設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六)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未在本市和國內其他地區購買過具有保障性質或者其他政策優惠性質的住房,但作為家庭成員的子女在單獨組成家庭或者達到規定的年齡條件後申請購買保障性住房的除外;
(七)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單身居民申請購買保障性住房的,其年齡條件和面積標准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Ⅶ 怎麼申請保障性住房 申請保障房的條件是什麼
保障房需要到戶口所在地社區辦理申請,具體的,根據自己的個人情況,可參考下文:
一、每一住房困難家庭或者單身居民只能申請購買或者租賃一套保障性住房,或者選擇申請貨幣補貼。
二、已婚居民應當以家庭為單位申請住房保障。
三、 住房困難家庭或者單身居民申請租賃保障性住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家庭申請的,家庭成員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戶籍;單身居民申請的,應當具有本市戶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單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請受理日之前連續兩年均不超過本市規定的租賃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線標准;
(三)家庭財產總額或者單身居民個人財產總額不超過本市規定的租賃保障性住房的財產限額;
(四)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在本市無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設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提出申請時未在本市和國內其他地區享受住房保障;
(六)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廉租住房的,除具備上述(一)、(三)、(四)、(五)、(六)條件之外,還需提供市民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文件。
註:以上所稱自有住房,包括已經合法登記的住房和雖未登記但有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以所有人或者共有人的名義擁有的住房。
所稱家庭成員,是指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系並共同生活的人員。
四、住房困難家庭或者單身居民申請購買保障性住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家庭申請的,其全部家庭成員應當具有本市戶籍。家庭成員的戶籍因就學、服兵役遷出本市的,在就學、服兵役期間視為具有本市戶籍;單身居民申請的,應當具有本市戶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單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請受理日之前連續兩年均不超過本市規定的購買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線標准;
(三)家庭財產總額或者單身居民個人財產總額不超過本市規定的購買保障性住房的財產限額;
(四)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在本市和國內其他地區無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設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在申請受理日之前三年內未在本市和國內其他地區轉讓過住宅建設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六)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未在本市和國內其他地區購買過具有保障性質或者其他政策優惠性質的住房,但作為家庭成員的子女在單獨組成家庭或者達到規定的年齡條件後申請購買保障性住房的除外;
(七)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五、單身居民申請購買保障性住房的,其年齡條件和面積標准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3-02-01,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搜狐焦點為您提供全面的新房、二手房、租房、家裝信息
Ⅷ 國家關於保障性住房的政策有哪些包括文件號保障性住房的概念是什麼時候提出的,官方的定義是什麼
有沒有那一條規定保障性住房不能改商
Ⅸ 請問廉租房有哪些優惠政策
除房價優惠外,水費,供暖費等也可以享受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