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高校獎勵引進高級人才住房有何稅收優惠
目前,各個高校,尤其是省屬和市屬高校,為了搶占人才制高點,引進優秀人才,競相開出了具有競爭力的優厚待遇,如配偶隨調、提供科研啟動經費等,但其中最引人矚目的當屬大額的住房補貼(或稱安家費,這里統一稱為住房補貼,下同)。由於對稅法規定不熟悉,許多高校在向引進人才承諾提供住房補貼時沒有考慮到個人所得稅的問題,因此在方案中也就沒有明確提供的住房補貼是稅前還是稅後,在發放方式上經常寫明的是一次性發放。等到人才引進到位,兌現住房補貼時才被稅務部門或財務部門告知發放的住房補貼要和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一起合並計稅。由於金額大,稅負經常高達45%。這不僅讓引進的人才,也讓引進人才的高校覺得瞠目結舌,難以接受。基於此,如何在制定人才引進方案時就結合稅法的相關規定進行合理籌劃,關繫到高校人才戰略的落實和效果。筆者結合下面的例子,提出一些粗淺的看法。
一、利用當地的住房貨幣化分配政策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入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文件)規定,從1998年下半年開始停止住房實物分配,逐步實現住房分配貨幣化、工資化,於是各地紛紛出台貨幣分房政策,也就是可以對無房職工和住房面積未達到標準的職工發放住房補貼。對於職工由於住房制度改革,按規定取得一定額度的住房補貼,各地稅務機關根據地方政府規定一般都制定了免徵個人所得稅的政策,在國家稅務總局未有新規定前,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二、利用年終一次性獎金的計稅方法
根據2005年1月國家稅務總局頒布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向其雇員發放的全年一次性獎金作為單獨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具體為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由此規定,如果把住房補貼按月發放的同時,拿出一部分作為年終獎發放就可以將部分資金的稅率從15%—20%降低為5%。如果每年的年終獎為6000元,除以12個月,商數為500元,剛好可以適用5%的稅率,年終獎稅額為300元。如果每年的年終獎均為6000元,那麼約定的5年服務期年終獎部分共計為30000元,稅額共計為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