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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住房建設管理局

發布時間:2021-01-12 22:45:22

Ⅰ 鄭州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的第三章 優惠政策

第十八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按行政劃撥方式供應。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小區外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負擔。對經濟適用住房項目減、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和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半徵收市級經營服務性收費。減、免費用按有關規定程序辦理。
第十九條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企業可以以經濟適用住房在建項目作抵押,申請住房項目開發貸款。
第二十條市重點工程和舊城改造拆遷項目拆遷安置時,被拆遷人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可以優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Ⅱ 鄭州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的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納入本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其他按照現專行有關規定執行屬。
第四十一條集資建房的集資款,由市財政部門和市房地產管理部門實行監管。具體監管辦法,由市財政部門和市房地產管理部門制定,並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市以前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執行本辦法。本辦法施行前已經簽訂購房合同或者協議的,仍按原規定執行。

Ⅲ 鄭州開始建公務員住房沒有

鄭州市政府公布了2009年住房建設計劃,明年,鄭州市區各類住房計劃建設1100萬平方米。其中,限價商品房計劃建設100萬平方米;經濟適用房、廉租房計劃建設95萬平方米。對比2007年鄭州市79772套住房的銷量,這一數據足以滿足購房者的需求。

●總目標:至少供應11萬套住房

明年,鄭州市區(含中原區、二七區、金水區、管城區、惠濟區、鄭東新區、鄭州高新區、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各類住房建設總量為1100萬平方米,比今年的建設計劃還多了50萬平方米。

如果按照戶均100平方米計算,明年開工建設的住房將達11萬套。考慮到廉租房和經濟適用房面積較小以及90平方米以下住房所佔比例至少70%等因素,實際開工的數量很可能會比11萬套還要多。

●限價房照顧首次置業者和公務員

2009年,鄭州市計劃建設100萬平方米限價商品房,建設規模比今年擴大了一倍。市內五區當年限價商品房建設量,均不能低於20萬平方米,也比今年擴大了一倍。鄭州市房管局有關負責人表示,限價商品房單套建築面積,將全部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戶型以緊湊的三居室和兩居室為主。

此外,在總結今年各區限價商品房試點經驗的基礎上,鄭州市明年將完善並出台《鄭州市限價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從住房、收入等方面考慮,劃定限價商品房購買人群的范圍。不過,值得注意的是,2009年住房建設計劃提出,要「完善限價商品房政策,解決好首次置業者和公務員的住房困難問題」。

●經濟適用房中原區最多

保障性住房的建設,仍然是政府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2009年,鄭州市將繼續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設力度,計劃新開工經濟適用房80萬平方米、廉租房15萬平方米。

經濟適用房、廉租房小區布局,將本著合理、方便就近的原則進行規劃。在6個區的建設中,中原區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的數量最多。

鄭州市房管局有關負責人稱,經濟適用房的面積要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戶型以兩居室為主,並根據市民需求,配建一部分緊湊的三居室。而廉租房的建設,依然是在經濟適用房小區中「捆綁建設」,比例不低於10%;面積基本上不超過50平方米,戶型以緊湊的兩居室為主,也配建適量的一居室和三居室。符合規定條件、申請廉租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實現應保盡保。
●35個城中村明年要改造

除了改善城區配套環境,盤活大量土地,城中村改造還能緩解鄭州市因城市快速發展所帶來的建設土地緊張的難題。明年,鄭州市將有35個城中村進行改造,共可配建300萬平方米商品住房。

35個城中村,中原區最多,共有10個要改造,分別是小崗劉、崗坡、陳伍寨、董砦、密垌、柿園村白庄、冉屯、朱屯、石羊寺第一村民組、南陳五寨;二七區有6個城中村改造,分別是佛崗、王胡砦、高砦、焦家門、蜜蜂張和路砦;金水區將改造9個城中村,分別是王莊、白廟、十二里屯、姚砦、任砦、琉璃寺、鳳凰台、黑朱庄和沈庄;管城區4個要改造的城中村是安徐庄、弓庄、蘆邢庄和七里河;惠濟區6個要改造的城中村是弓庄、青寨、木馬、金窪、劉砦和老鴉陳。

●重點建設中小戶型、中低價位住房

明年,鄭州市普通商品住房建設目標是605萬平方米。這個數字主要以城市居民住房有效需求調查為依據,建設的重點是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滿足居民自住需求。其中,老城區(中州大道以西)有18個項目,建設目標是505萬平方米;鄭東新區(中州大道以東)有9個項目,建設目標是100萬平方米。

鄭州市房管局有關負責人稱,除了這些項目,一些今年審批但明年開工的項目,也會與住房建設計劃中的項目一起上市,供購房者選購。
2009年各類住房建設目標

○普通商品住房 建設總量為605萬平方米,其中老城區505萬平方米,鄭東新區100萬平方米。

○城中村改造項目 配套建設商品住房300萬平方米。

○限價商品住房 建設總量為100萬平方米。如果每套房子按政府規定的90平方米計算,約合11111套房子。

○保障性住房 建設總量為95萬平方米。其中經濟適用房80萬平方米,廉租房15萬平方米。根據國家規定,經濟適用房面積要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廉租房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下,按此標准計算的話,可建設13333套經濟適用房和3000套廉租房。

各區保障性住房規劃面積(萬平方米)區域

金水區 中原區 二七區 管城區 惠濟區 高新區

合計面積 22.80 34.49 17.96 17 2.19 0.57 95.01

(註:鄭東新區數據並入金水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數據並入管城區)

Ⅳ 如何查詢鄭州市經濟適用房的排號

1、登陸鄭州房地產管理局網站,上面有公示信息,點擊可以查詢。

2、可撥打鄭州房地產管理局聯系電話工作人員查詢。

3、親自到鄭州房地產管理局憑借憑證信息查詢。

4、可到鄭州市住房保障辦事服務大廳(地鐵碧沙崗站C口)或撥打67883316咨詢詳情。

(4)鄭州市住房建設管理局擴展閱讀:

1、經濟適用房在別的國家和地區一般被稱為公共房屋,中國香港稱為居者有其屋,中國澳門稱為經濟房屋,中國台灣稱為國民住宅,新加坡稱為組屋。

2、1994年由建設部、國務院房改領導小組、財政部聯合發布的《城鎮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辦法》指出,經濟適用住房是以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戶為供應對象,並按國家、住宅建設標准建設的普通住宅。

3、經濟適用房的價格按建設成本確定,建設成本包括征地拆遷費、勘察設計及前期工程費、建安費、小區內基礎設施配套建設費、貸款利息、稅金、物業的管理費。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信件查閱

Ⅳ 鄭州公共住宅建設投資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來注冊號:****所在地:河南省自注冊資本:100,000萬元法定代表:於公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法人獨資)登記狀態:存續登記機關: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鄭東新區分局注冊地址:鄭州市鄭東新區商務外環28號(聯合中心大廈)11層
法定代表人:於公
成立時間:2007-10-29
注冊資本:10000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410100100018144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法人獨資)
公司地址:河南自貿試驗區鄭州片區(鄭東)金水東路80號綠地新都會6號樓9樓

Ⅵ 鄭州市申請經濟適用房都需要什麼條件

鄭州市申請經濟適用房都需要條件如下:

1、具有鄭州市區戶口3年級3年以上專;

2、家庭人均每屬個月的收入相比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4倍還低

3、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不足20平方米。

(6)鄭州市住房建設管理局擴展閱讀

第十九條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可以申請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一)具有本市市區建成區城市戶口3年以上;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4倍;

(三)無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不足20平方米;

(四)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單身人員,除應當符合前款規定條件外,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時,年齡應滿28周歲。

第二十三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當持下列材料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一)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批表;

(二)戶口簿和身份證;

(三)婚姻狀況證明;

(四)月收入證明;

(五)住房情況證明;

(六)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材料。

Ⅶ 建築企業資質證書上加蓋的章"鄭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和"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之間有何區別

很明顯,鄭州市建委蓋章的資質證書,其企業的資質升級,變更等事務歸鄭州市建委管理。
河南省建設廳蓋章的資質證書,其企業的資質相關辦理手續歸河南省管理。

Ⅷ 鄭州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的第五章 罰 則

第三十五條擅自提高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的,由市物價部門依法進行處罰;擅自改變經濟適用住房或者集資建房用地土地用途的,由市國土資源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罰。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未經批准集資建房的,責令改正,處以30000元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以集資建房的名義變相進行實物分配住房或者變相進行商品房開發經營,或者將集資所建經濟適用住房出售給本單位以外的其他人員的,責令改正,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規定,單套住房建築面積超過120平方米,或者擅自改變戶型比例,或者配套建設的商業網點用房建築面積超過建築總面積5%的,責令改正,處以30000元罰款;商業網點用房超面積部分,按照屆時商業用地市場價格補繳土地出讓金;
(四)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銷售或者預定經濟適用住房的,責令停止銷售,並收回已銷售或者預定的房屋,每套處以10000元罰款;
(五)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將經濟適用住房用於出租經營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企業有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四)項規定的違法行為的,五年內不得參與經濟適用住房項目法人投標。
第三十八條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採用瞞報、虛報等欺騙手段取得經濟適用住房的,由市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退回所購房屋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場價格補齊房價款,並處以1000元罰款;拒不退回所購房屋,又不按照商品房市場價格補齊房價款的,由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按照《鄭州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撤銷登記,收回房屋權屬證書。
第三十九條市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進行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項目法人招標,或者在招標工作中有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的;
(二)違反規定為不符合購買條件的人員,簽署可以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核查意見的;
(三)違反規定為不符合集資建房對象的人員,辦理集資建房有關手續的;
(四)違反規定為不符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人員辦理經濟適用住房權屬登記的;
(五)違反規定為不符合開工條件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辦理有關手續的;
(六)違反規定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
(七)應當發現違反本辦法的行為而未發現,或者對投訴事項未及時處理的;
(八)其他失職、瀆職行為。

Ⅸ 鄭州市政府第189號令內容

鄭州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建設管理
第三章 准入與退出
第四章 供 應
第五章 登記與交易管理
第六章優惠政策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鄭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89號
《鄭州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經2010年2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4月15日起施行。
市 長 趙建才
二零一零年三月五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優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准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建成區(不含上街區)范圍內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供應、使用、交易等管理工作。
第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遵循政府主導、政策扶持、公開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經濟適用住房日常管理工作。
市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城鄉建設、財政、價格、民政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及區房管、民政等部門依照本辦法規定,分別負責本轄區內經濟適用住房申請的受理、審核等工作。

第二章 建設管理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組織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城鄉建設等部門,依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住房建設規劃,編制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
市發展改革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城鄉建設等部門,根據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和社會需求,編制本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年度計劃和用地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年度計劃所確定的建設總量應當控制在當年住宅建設總量的30%以內。
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年度計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作適當調整。
第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納入本市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從政府儲備土地中優先供應。
第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布局、配套建設,充分考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對交通等基礎設施條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區位布局。
第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應當採取項目法人招標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資質和良好社會信譽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直接組織建設。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法人招標工作按照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應嚴格控制套型面積,小套型住房單套建築面積應控制在70平方米以內,中套型住房單套建築面積應控制在90平方米以內。
市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發展水平、人均住房狀況、家庭人口及市場供求等因素可適當調整經濟適用住房單套建築面積。
第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辦理土地劃撥手續前持下列材料向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建築總面積、單套建築面積、戶型比例及商業網點用房建築面積的核准手續: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
(二)工商營業執照;
(三)項目建設計劃文件;
(四)銀行出具的資本金證明;
(五)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六)項目規劃總平面圖及標准層、非標准層平面圖;
(七)廉租住房、商業網點用房、物業管理用房比例。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出具審核意見。該審核意見作為辦理土地劃撥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的依據之一。
第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應當按照建築總面積4‰的標准配套建設物業管理用房;配套建設商業網點的,商業網點用房建築面積不得超過建築總面積的8%,並按照商業用地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應當配套建設的其他用房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建設經濟適用住房(含企業集資建房)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配套建設一定比例的廉租住房。
第十五條 規劃設計和建設經濟適用住房,應當按照發展節能省地環保型住宅的要求,嚴格執行有關住房建設標准,採取競標方式優選規劃設計方案,在較小套型內實現住宅基本使用功能。
經濟適用住房的具體規劃設計和建設標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基礎配套設施和公共配套設施,應當與住宅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第十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工程質量由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負責,由其向購房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並按規定承擔保修責任。
第十八條 嚴禁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劃撥土地後,以補交土地出讓金等方式,變相進行普通商品房開發。

第三章 准入與退出
第十九條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可以申請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一)具有本市市區建成區城市戶口3年以上;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4倍;
(三)無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不足20平方米;
(四)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單身人員,除應當符合前款規定條件外,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時,年齡應滿28周歲。
本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低收入標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市實際情況適時調整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 申請人與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之間應當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
戶籍因就學、服兵役等原因遷出本市市區建成區的,可以作為家庭成員共同申請。
第二十一條 計算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時應當將申請人與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名下擁有的私有住房合並計算。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之日前3年內,因出售、贈與以及履行債務等原因,將家庭或個人住房的房屋所有權轉移給他人的,應當計算原住房面積。
第二十二條 退出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符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條件的,可以優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第二十三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當持下列材料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一)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批表;
(二)戶口簿和身份證;
(三)婚姻狀況證明;
(四)月收入證明;
(五)住房情況證明;
(六)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材料。
前款所規定的月收入證明和住房情況證明,申請人有工作單位的,由其所在工作單位出具;無工作單位的,由其戶籍所在社區出具。因工作調動、轉業等原因由外地遷鄭的人員,其住房情況證明應由遷出地房管部門出具。
第二十四條 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進行調查、核實,並就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初審意見。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將調查情況和初審意見在申請人居住的社區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10日。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和實際居住地不一致的,實際居住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合調查、核實,並組織在申請人居住的社區進行公示。
經公示無異議或者有異議但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 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將申請資料和初審意見報送區民政部門;有異議且經核實異議成立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有異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接到異議之日起10日內重新進行調查、核實。
第二十五條 區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有關資料之日起10日內,就申請人家庭月收入情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出具審核意見,並將有關資料報送區房管部門。
區房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區民政部門報送的有關資料之日起10日內,就申請人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復審意見。對符合規定條件的, 由區房管部門將申請資料和復審意見報送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機構;不符合規定條件的, 區房管部門應當通知申請人,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六條 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機構應當自接到區房管部門報送的申請資料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人的條件進行最後核定。符合規定條件的, 由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機構將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姓名、家庭收入、住房狀況和婚姻狀況等情況在市房地產信息網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10日。
經公示無異議或者有異議但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由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機構核發《鄭州市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證》(以下簡稱《購房證》);有異議且經核實異議成立的,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機構應當通知申請人,並書面說明理由。
提出異議的,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機構應當自接到異議之日起10日內重新進行調查、核實。
第二十七條 取得《購房證》的申請人家庭人口、家庭收入、住房狀況和婚姻狀況等情況在購房前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如實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提交書面材料。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重新審核,並按照本辦法規定程序報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機構核准。

第四章 供 應
第二十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由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機構統一組織向符合購買條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
禁止房地產開發企業擅自銷售經濟適用住房,禁止中介機構代售經濟適用住房。
第二十九條 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將可以供應的經濟適用住房的位置、數量、戶型和單套住房建築面積等情況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確定經濟適用住房價格以保本微利為原則。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基準價格及浮動幅度,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應當按照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基準價格及浮動幅度實行明碼標價,不得在批準的價格之外收取任何未予規定並公布的費用。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銷售場所顯著位置公布批準的價格及批准文號,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二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按照《購房證》順序號實行輪候制度。
《購房證》順序號由信息系統在區房管部門復審後自動生成。經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機構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退出申請的,後續申請人順序號依次自動遞補。
具體輪候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條 按照輪侯順序可以參加選房的申請人,可以根據公布的經濟適用住房房源信息在規定時間內選擇一個房源進行登記。選擇購房的,申請人應當在選定住房後,當場簽訂選房確認書,並在規定時間內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購房合同;放棄選房的,可以按照原順序號再輪候一次;再次放棄的,重新排序輪候。
第三十四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2人以下的家庭,所購經濟適用住房建築面積在70平方米以內的部分, 購房人按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購買; 3人以上的家庭,所購經濟適用住房建築面積在90平方米以內的部分, 購房人按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購買;超出70或者90平方米的部分, 購房人應當交納土地收益(含土地出讓金)等相關價款。

第五章 登記與交易管理
第三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或購房人憑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機構審核的《鄭州市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批表》、《購房證》和《商品房銷售合同》等相關資料辦理經濟適用住房權屬登記手續。
經濟適用住房房屋所有權證應當註明經濟適用住房和有限產權,土地使用證應當註明劃撥土地。
第三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產權為有限產權。購房人可以在交納土地收益(含土地出讓金)等相關價款後,取得完全產權。取得完全產權後,住房性質變更為普通商品住房。
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完全產權前不得用於出租、經營。
第三十七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購買滿5年上市轉讓的,政府優先回購。
轉讓經濟適用住房時,購房人應當交納土地收益(含土地出讓金)等相關價款。
第三十八條 因繼承、離婚析產等原因需要轉移經濟適用住房所有權的,應當持有關證明到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變更登記後,原經濟適用住房性質不變。
第三十九條 政府回購經濟適用住房,由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所需回購資金,由市財政予以保障。回購的經濟適用住房,出售給已取得《購房證》的家庭。
回購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章優惠政策
第四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減半徵收市級經營服務性收費。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外的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負擔。
第四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項目法人可以以在建項目作抵押,申請住房項目開發貸款。
第四十二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可以申請商業銀行貸款或住房公積金貸款,並可以提取個人及直系親屬的住房公積金。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採用瞞報、虛報等欺騙手段,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其退還所購經濟適用住房,並依法注銷其房屋所有權登記。購房人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退回所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房價款時應當考慮折舊等因素。所騙購的經濟適用住房是購房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唯一住房的,由購房人按同期同地段同類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場價補交購房款。
對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和個人,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取得完全產權前將經濟適用住房用於出租、經營的,責令改正,並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5年內不得參與本市經濟適用住房項目投標和建設活動,並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國土資源、城鄉規劃、建設、價格等有關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罰:
(一)擅自定價銷售經濟適用住房或者擅自提高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的;
(二)擅自改變經濟適用住房土地用途的;
(三)擅自銷售或委託中介機構代售經濟適用住房的;
(四)擅自改變經濟適用住房單套建築面積的;
(五)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廉租住房及商業網點用房配建比例的。
第四十六條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部門、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機構和其他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管理許可權的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項目法人招標活動中有弄虛作假等行為的;
(二)違反規定為不符合購買條件的人員出具可以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審核意見的;
(三)在經濟適用住房銷售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四)違反規定為不符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人員辦理經濟適用住房權屬登記的;
(五)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行為的。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以下、以內,均包括本數。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取得《購房證》的,按原辦法享受經濟適用住房價格面積標准。
第四十九條 企業集資建房、駐鄭部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納入本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
縣(市)、上街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2010年4月15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5年9月26日發布的《鄭州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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