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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1-12 18:29:19

㈠ 關於2004年《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

2006年5月1日前的《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就是一般的商品房管理方法,產權能很快過戶.

㈡ 2007年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現在還有效嗎

由於是各地政府主導開發的,所以和各地的政策有關,售房款出去開發商應收取的那部分外,原則上是歸當地財政的,一般會有專管賬戶,財政收入當然主要用在政府公用事業開支上了,各地可能有不同 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

㈢ 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是怎樣的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和管理行為,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建設標准、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條 從事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實施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發展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堅持「在國家宏觀政策指導下,各地區因地制宜、分別決策」的原則,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住房狀況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政策目標、建設標准、供應范圍和供應對象等,並負責組織實施。
第五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實行申請、審批和公示制度。
第六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經濟適用住房指導工作。
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范圍內經濟適用住房指導、監督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或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經濟適用住房的實施和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發展和改革)、國土資源、規劃、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和金融機構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經濟適用住房有關工作。
第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做好市場需求分析和預測的基礎上,編制本地區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
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計劃、規劃、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做好項目儲備,為逐年滾動開發創造條件。
第八條 市、縣人民政府計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建設、規劃、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和項目儲備情況,編制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投資計劃和用地計劃。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應當納入當地年度土地供應計劃。
中央和國家機關、直屬企事業單位及軍隊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實行屬地化管理。其利用自用土地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經所屬主管部門批准後,納入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投資計劃,統一管理。
第二章 優惠政策
第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要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要求,合理布局,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嚴禁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劃撥土地後,改變土地用途,變相搞商品房開發。
第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經營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半徵收;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小區外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負擔。
第十一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除符合《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規定外,還應當提供准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證明。個人住房貸款利率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利率,不得上浮。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可以以在建項目作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開發貸款。
第十二條 用於個人購房貸款的住房公積金,可優先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發放。
第三章 開發建設
第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應當按照政府組織協調、企業市場運作的原則,實行項目法人招標,參與招標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具有相應資質、資本金、良好的開發業績和社會信譽。
第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要嚴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積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居民的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戶型面積和各種戶型的比例,並嚴格進行管理。
第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規劃設計應當堅持標准適度、功能齊全、經濟適用、便利節能的原則,並結合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優選規劃設計方案;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和標准,積極推廣應用先進、成熟、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提高建設水平。
第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對其開發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
建設單位應當向買受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並承擔保修責任。
第四章 價格的確定和公示
第十七條 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應當以保本微利為原則,其銷售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應當按照《經濟適用房價格管理辦法》(計價格[2002]2503號)的規定確定;其租金標准由有定價權的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在綜合考慮建設、管理成本和不高於3%利潤的基礎上確定。
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確定後應當向社會公示。
第十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應當實行明碼標價,銷售價格不得超過公示的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價格主管部門將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收費卡制度,各有關部門收取費用時,必須填寫價格主管部門核發的交費登記卡。任何單位不得以押金、保證金等名義,變相向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收取費用。
第五章 交易和售後管理
第二十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請購買或承租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一)有當地城鎮戶口(含符合當地安置條件的軍隊人員)或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供應對象;
(二)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於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標準的住房困難家庭;
(三)家庭收入符合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收入線標准;
(四)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一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商品住房價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結構等因素,規定享受購買或承租經濟適用住房的條件及面積標准,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應當持家庭戶口本、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收入證明和住房證明以及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向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二十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核查。符合條件的,應當公示。公示後有投訴的,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對無投訴或經調查、核實投訴不實的,在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表上簽署核查意見,並註明可以購買的優惠面積或房價總額標准。
第二十四條 符合條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文件選購一套與核准面積相對應的經濟適用住房。購買面積原則上不得超過核准面積。購買面積在核准面積以內的,按核準的價格購買;購買面積超過核准面積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優惠,由購房人補交差價。超面積部分差價款的處理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並公布。
第二十五條 居民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權屬登記。房屋、土地登記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分別註明經濟適用住房、劃撥土地。
第二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一定年限後,方可按市場價上市出售;出售時,應當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收益。具體年限和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
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在未向政府補繳收益前不得用於出租經營。
第二十七條 國家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用於出租的經濟適用住房,以政府核定的價格向符合條件的家庭出租。
第二十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以市場價出售經濟適用住房後,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如需換購,必須以屆時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出售給取得經濟適用住房資格的家庭後,方可再次申請。
第六章 集資建房和合作建房
第二十九條 集資、合作建房是經濟適用住房的組成部分,其建設標准、優惠政策、上市條件、供應對象的審核等均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
集資、合作建房應當納入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和用地計劃管理。
第三十條 住房困難戶較多的工礦區和困難企業,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單位發展計劃的前提下,利用單位自用土地進行集資、合作建房。參加集資、合作建房的對象,必須限定在本單位無房戶和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家庭。
第三十一條 向職工或社員收取的集資、合作建房款項實行專款管理、專項使用,並接受當地財政和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二條 凡已經享受房改政策購房、購買了經濟適用住房或參加了集資、合作建房的人員,不得再次參加集資、合作建房。嚴禁任何單位借集資、合作建房名義,變相搞實物分配或商品房開發。
第三十三條 集資、合作建房單位只允許收取規定的管理費用,不得有利潤。
第三十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住房狀況、居民收入、房價等情況,確定是否發展集資、合作建房以及建設規模。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中違法違紀行為的查處:對未經批准、擅自改變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用地用途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罰。擅自提高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銷售價格,以及不執行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經濟適用住房租金標准等價格違法行為,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擅自向未取得資格的家庭出售、出租經濟適用住房或組織未取得資格的家庭集資、合作建房的,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設單位補繳同地段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與商品房價格差,並對建設單位的不良行為進行處罰。
第三十六條 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騙購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的個人,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追回已購住房或者由購買人按市場價補足購房款,並可提請所在單位對申請人進行行政處分;對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提請有關部門追究單位主要領導的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會同計劃(發展和改革)、國土資源、價格、金融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可以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建設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通知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經購買和簽訂買賣合同或協議的經濟適用住房,仍按原有規定執行。

㈣ 關於《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

溫州沒有為此單獨制定相應的條例。

㈤ 請問「按經濟適用房管理的產權房」是經濟適用房嗎

是經濟適用房。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二十九條居民個人購買經濟適用內住房後,應當按照規定辦容理權屬登記。房屋、土地登記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分別註明經濟適用住房、劃撥土地。
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根據國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安排建設的住宅。由國家統一下達計劃,用地一般實行行政劃撥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讓金,對各種經批準的收費實行減半徵收,出售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按保本微利的原則確定。經濟適用房相對於商品房具有3 個顯著特徵:經濟性、保障性、實用性。是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商品住宅。

㈥ 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 廢止了嗎

各地不一樣,現在主要是保障房體系,經濟適用房基本沒有了。

㈦ 唐山市如何申請租住經濟適用房

唐山市建設經濟適用住房試行辦法 為加快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提高城市居民的住房水平,根據《國務院城鎮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和《唐山市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是指以中低收入家庭為供應對象的,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並按照國家住宅建設標准建設的普通住宅。應該是經濟而不簡陋,適用而不落後。 中低收入家庭是指執行國家規定標準的工薪職工家庭及人均收入低於全市平均水平的社會家庭。 第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由市、區房管部門統一征地、統一設計、統一組織建設,並積極開展為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委託代建業務。有條件的單位經規劃部門批准可自行組織建設。中小企業可聯合起來組建住房合作社,組織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實施安居工程是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機關、團體和企事業單位可以申請建設經濟適用住房: 1.住房困難戶底數清楚,並已向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申報備案; 2.住房分配方案實施先售後租,解困計劃重點突出; 3.向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匯繳住房公積金。 第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分配應貫徹公開、公平、公正、解危、解困的原則,以出售為主,實施先售後租,優先出售給危房戶和住房困難戶,可以成本價出售全部產權,也可以標准價或使用權形式出售部分產權。出租的數量應控制在同一分配住房的20%以內,出租對象為經濟上確實有困難的職工。 第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成本價包括: (1)征地和拆遷補償費; (2)勘察設計及前期工程費; (3)住宅建設及安裝工程費; (4)小區內基礎設施和非經營性公用配套設施建設費; (5)貸款利息; (6)政策規定的其它稅費; (7)管理費。 第六條 建設經濟適用住房所需土地採取有償劃撥的方式供應,用於解危解困的可再給予以下優惠: 1.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適用零稅率; 2.城市綜合配套費按規定標準的50%收取; 3.人防建設費按規定標準的50%收取; 4.免徵舊城改造費。 當用於解危解困的住房達到建房總量80%以上時,所建住房可全部享受上述優惠政策。 第七條 住房困難戶由唐山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調查確認,並建立住房困難戶檔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家庭屬於住房困難戶: 1.人均住房使用面積不足8平方米的家庭; 2.現住房已被列為危房的家庭; 3.婚後無住房的家庭; 4.居住在復建期間安置性平房的家庭; 5.子女在學齡以上的三口之家,現住一室住房的家庭; 6.兩對夫婦住兩室住房的家庭; 7.三對夫婦住一套住房的家庭; 8.有13周歲以上異性大子女住兩室住房的家庭。 單位申報住房困難戶應張榜公布,並取得職代會的同意。定分配對象的可在開工前辦理減免稅費手續;沒有確定分配對象的,應照章交納各種稅費,待分配對象確定後,辦理退還稅費手續。稅費減免或退還標准由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第五、六條的規定提出,經市計劃委員會批准。 第八條 各單位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應實行物業管理,在建設階段應做出物業管理規劃和實施方案。 第九條 本辦法由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並組織實施。 第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唐政發(1993)16號文件《唐山市關於用房改資金建設住房的暫行規定》及配套政策,同時停止執行。

㈧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基本信息

總則
第一條
為改進和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制度,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准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范圍內,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家庭。
第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制度是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政策體系的組成部分。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要與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相銜接。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供應、使用及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發展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在國家統一政策指導下,各地區因地制宜,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縣人民政府要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住房狀況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政策目標、建設標准、供應范圍和供應對象等,並組織實施。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經濟適用住房工作負總責,對所轄市、縣人民政府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國經濟適用住房工作的指導和實施監督。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或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價格)、監察、財政、國土資源、稅務及金融管理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經濟適用住房有關工作。
第六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中,明確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模、項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內容,並納入本級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住房建設規劃,及時向社會公布。 住房政策
第七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應納入當地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確保優先供應。
第八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外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負擔。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可以以在建項目作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開發貸款。
第九條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除符合《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規定外,還應當出具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准予購房的核准通知。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可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和優先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十條經濟適用住房的貸款利率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供應要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各項稅費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嚴禁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劃撥土地後,以補交土地出讓金等方式,變相進行商品房開發。 建設管理
第十三條經濟適用住房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配套建設,充分考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對交通等基礎設施條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區位布局。
第十四條在商品住房小區中配套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的,應當在項目出讓條件中,明確配套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總面積、單套建築面積、套數、套型比例、建設標准以及建成後移交或者回購等事項,並以合同方式約定。
第十五條經濟適用住房單套的建築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群眾生活水平、住房狀況、家庭結構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模和各種套型的比例,並進行嚴格管理。
第十六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按照政府組織協調、市場運作的原則,可以採取項目法人招標的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資質和良好社會責任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也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機構直接組織建設。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中,應注重發揮國有大型骨幹建築企業的積極作用。
第十七條經濟適用住房的規劃設計和建設必須按照發展節能省地環保型住宅的要求,嚴格執行《住宅建築規范》等國家有關住房建設的強制性標准,採取競標方式優選規劃設計方案,做到在較小的套型內實現基本的使用功能。積極推廣應用先進、成熟、適用、安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
第十八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對其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向買受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並承擔保修責任,確保工程質量和使用安全。有關住房質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應在建設合同中予以明確。
經濟適用住房的施工和監理,應當採取招標方式,選擇具有資質和良好社會責任的建築企業和監理公司實施。
第十九條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可採取招標方式選擇物業服務企業實施前期物業服務,也可以在社區居委會等機構的指導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區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業服務。 價格管理
第二十條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應當以保本微利為原則。其銷售基準價格及浮動幅度,由有定價權的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依據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的有關規定,在綜合考慮建設、管理成本和利潤的基礎上確定並向社會公布。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利潤率按不高於3%核定;市、縣人民政府直接組織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只能按成本價銷售,不得有利潤。
第二十一條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應當實行明碼標價,銷售價格不得高於基準價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確定後應當向社會公布。價格主管部門應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收費卡制度,各有關部門收取費用時,必須填寫價格主管部門核發的交費登記卡。任何單位不得以押金、保證金等名義,變相向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收取費用。
第二十三條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成本監審,全面掌握經濟適用住房成本及利潤變動情況,確保經濟適用住房做到質價相符。 住房管理
第二十四條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應建立嚴格的准入和退出機制。經濟適用住房由市、縣人民政府按限定的價格,統一組織向符合購房條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實行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制度。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的具體辦法,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當地城鎮戶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標准;
(三)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於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准。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標准和住房困難標准,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商品住房價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結構等因素確定,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第二十六條經濟適用住房資格申請採取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市(區)、縣人民政府逐級審核並公示的方式認定。審核單位應當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等情況進行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二十七條經審核公示通過的家庭,由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發放准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核准通知,註明可以購買的面積標准。然後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難程度和申請順序等因素進行輪候。
第二十八條符合條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通知購買一套與核准面積相對應的經濟適用住房。購買面積原則上不得超過核准面積。購買面積在核准面積以內的,按核準的價格購買;超過核准面積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優惠,由購房人按照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的價格補交差價。
第二十九條居民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權屬登記。房屋、土地登記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分別註明經濟適用住房、劃撥土地。
第三十條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具體交納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標准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後,取得完全產權。
上述規定應在經濟適用住房購買合同中予以載明,並明確相關違約責任。
第三十一條已經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又購買其他住房的,原經濟適用住房由政府按規定及合同約定回購。政府回購的經濟適用住房,仍應用於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
第三十二條已參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第三十三條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完全產權以前不得用於出租經營。 單位房
第三十四條距離城區較遠的獨立工礦企業和住房困難戶較多的企業,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住房建設規劃的前提下,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單位自用土地進行集資合作建房。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對象,必須限定在本單位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第三十五條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是經濟適用住房的組成部分,其建設標准、優惠政策、供應對象、產權關系等均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應當納入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和用地計劃管理。
第三十六條任何單位不得利用新徵用或新購買土地組織集資合作建房;各級國家機關一律不得搞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供應條件的家庭出售。
第三十七條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在滿足本單位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購買後,房源仍有少量剩餘的,由市、縣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向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房條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縣人民政府以成本價收購後用作廉租住房。
第三十八條向職工收取的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款項實行專款管理、專項使用,並接受當地財政和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九條已參加福利分房、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人員,不得再次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嚴禁任何單位借集資合作建房名義,變相實施住房實物分配或商品房開發。
第四十條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原則上不收取管理費用,不得有利潤。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市、縣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後續管理,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對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員、房屋的使用等情況進行定期檢查,發現違規行為及時糾正。
第四十二條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中違紀違法行為的查處。
(一)擅自改變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用地性質的,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罰。
(二)擅自提高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銷售價格等價格違法行為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三)未取得資格的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參加集資合作建房的,其所購買或集資建設的住房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限期按原價格並考慮折舊等因素作價收購;不能收購的,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責成其補繳經濟適用住房或單位集資合作建房與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價格差,並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三條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騙購經濟適用住房或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個人,由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限期按原價格並考慮折舊等因素作價收回所購住房,並依法和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對出具虛假證明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四十四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附則
第四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價格)、監察、財政、國土資源、金融管理、稅務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可以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由建設部會同發展改革委、監察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下發後尚未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執行本辦法有關准入和退出管理、價格管理、監督管理等規定;已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仍按原有規定執行。此前已審批但尚未開工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凡不符合本辦法規定內容的事項,應按本辦法做相應調整。
第四十九條建設部、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關於印發〈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號)同時廢止。

㈨ 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廉租住房保障方法的介紹

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范圍內,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家庭。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中,明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標、措施,並納入本級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住房建設規劃

㈩ 唐山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政策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要符合什麼條件? 按照規定,進行申請的家庭需要同時具備以下條件:①具有3年以上(含)市中心區城市常住戶口;②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總建築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下(含無房戶);③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14235元的0.5倍(月收入593元以下)。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家庭成員可作為申請人:①已婚人員;②年滿35周歲以上的未婚人員;③離異三年以上(或喪偶)帶子女的人員;④離異三年以上(或喪偶)且年滿35周歲不帶子女的人員。 2、逐級審核,層層把關,公平公正,信息透明 市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中心為保證公平公正,讓全市百姓放心,他們嚴格審核,「陽光」操作,按照「三級審核、兩級公示」的程序,社區居委會發放申請表,街道辦事處初審、公示,區民政部門審核家庭收入,區住房保障部門復審,市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中心審核、公示,逐級審核,層層把關,信息公開透明。 經調查審核符合條件的,對申請人的家庭成員、住房情況和家庭年收入等情況在工作單位、戶口所在地、現居住地和報紙、網路等媒體上進行公示。有異議的可以到街道辦事處或市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中心來人或書面進行舉報,相關部門將對舉報內容進行查證,並嚴格遵守異議或舉報保密制度。 3、什麼家庭可享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住房)? 實物配租制度是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之一,實物配租住房保障對象是全部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一部分。市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中心將依照困難程度由重到輕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綜合考慮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條件、人均可支配收入、參保人員結構、病殘及是否為優撫對象等因素,對申請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家庭進行排序,根據我市年度實物廉租住房供應套數確定實物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優先配租給無房戶中的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和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其餘符合廉租住房實物配租條件的家庭,按排序等候;等候期間,暫以租賃住房補貼方式(貨幣)對申請家庭提供廉租住房保障。 4、納入危舊平房改造范圍並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如何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有一些已經納入危舊平房改造范圍並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低收入家庭,先採取發放租賃住房補貼和租金核減方式給予廉租住房保障。安置後,按實際居住建築面積計算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可採取廉租住房實物配租方式給予保障。 唐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關於申請廉租住房保障、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請、審核、公示和退出辦法 唐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 關於申請廉租住房保障、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請、審核、公示和退出辦法 根據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完善和落實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實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問題的若干意見》(冀政〔2007〕95號),為確保從2008年起按照新的標准實施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對我市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請、審核和公示和退出辦法公布如下: 一、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申請、審核、公示和退出辦法 (一)發布公告 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利用新聞媒體,面向全市發布廉租住房保障受理申請的公告。 (二)遞交材料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標準的家庭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時需提供下列材料: 1、申請人家庭身份證和戶口簿; 2、申請人家庭收入情況的證明材料; 3、申請人家庭住房狀況的證明材料; 4、其他應提供的材料。 (三)一般程序 1、申請人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 2、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初審意見,並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一並報送縣(市)、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3、縣(市)、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的申請材料轉同級民政部門; 4、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反饋同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5、經審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符合規定條件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發回到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作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予以登記,書面通知申請人,並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 經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上一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訴; 6、各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民政等有關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可以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等進行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7、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綜合考慮登記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難程度和申請順序以及個人申請的保障方式等,確定相應的保障方式及輪候順序,並進行公示; 8、對已經登記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凡申請租賃住房貨幣補貼的,優先安排發放補貼,做到應保盡保; 9、實物配租優先面向已經登記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10、對輪候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或者具體實施機構應當按照已確定的保障方式,與其簽訂租賃住房補貼協議或者廉租住房租賃合同,予以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配租廉租住房。 (四)廉租住房保障的退出 廉租住房保障對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予以退出 1、廉租住房對象已不符合規定條件; 2、將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 3、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等。 二、經濟適用住房購買申請、審核和公示程序 (一)發布公告 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利用新聞媒體,面向全市發布受理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的公告。 (二)遞交材料 符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條件的家庭申請時需提供下列材料: 1、申請人家庭身份證和戶口簿; 2、申請人家庭收入情況的證明材料; 3、申請人家庭住房狀況的證明材料; 4、其他應提供的材料。 (三)一般程序 1、申請人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路南、路北、高新區居民向市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中心申請; 2、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初審意見,並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一並報送縣(市)、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3、縣(市)、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的申請材料轉同級民政部門; 4、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反饋同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5、經審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符合規定條件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發回到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予以登記,書面通知申請人,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向申請人發放《經濟適用住房准購證》,註明可以購買的面積標准,並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 經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上一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訴; 6、各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民政等有關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可以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等進行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7、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申請人收入水平、住房困難程度和申請順序等因素進行輪候排序; 8、待確定房源後,憑《經濟適用住房准購證》及相關資料到制定地點購買。 具體受理辦法、時間,根據《唐山市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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