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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的其他資金

發布時間:2021-01-12 17:27:41

1. 住房公積金轉移手續怎麼辦

一、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需要辦理如下手續:

1、由職工所在本市的單位為職工辦理公積金開戶及繳存手續。

2、本人持住房公積金銀行卡、身份證及復印件,到所在單位開立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管理部申請開具繳存證明,管理部同時在住房公積金的繳存證明上為職工提供建設銀行轉賬賬號。

3、遷入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職工在當地的繳存款項劃轉至管理部提供的建設銀行轉賬賬戶內。

4、職工在本市的單位為職工辦理公積金的補繳手續。

二、住房公積金進行異地轉移,應按以下公積金程序辦理:

1、繳存人轉入單位為繳存人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轉入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為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戶。

2、繳存人填寫《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的申請書》,轉入單位簽章確認後,連同本人身份證及復印件送轉入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轉入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填制《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的聯系函》。

3、轉入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繳存人《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的申請書》、身份證及原住房公積金繳存有效憑證復印件及《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的聯系函》一並發送至轉出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4、轉出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轉入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送的資料進行審核,無誤後,根據繳存人委託,將轉移資金轉賬或匯至轉入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積金專戶內,並向轉入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送《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辦結單》及銀行轉賬或匯款票據復印件。

5、轉入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轉入的資金記入繳存人個人住房公積金明細賬戶,並告知繳存人。

(1)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的其他資金擴展閱讀

按照國家的規定,如果是辭職之後不打算在原有城市工作的話,本人是需要等待兩年之後才能夠進行提取辦理手續的。關於住房公積金轉移手續是需要帶著勞動合同解除的證明和本人的身份證等相關的證件到原工作的城市進行公積金注銷手續,銷戶之後就可以徹底解決與原有城市的關系,公積金賬戶也會注銷。

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的;

(2)離休、退休的;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且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2. 住房公積金是按照工資的百分之多少扣的

1、國家規定公積金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工資的5%,初始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縣(市)可適當低於此比例。單位繳存比例最高可以提高到職工工資的15%,個人繳存比例可以提高到職工工資的10%。

2、住房公積金每個地區和單位都不一樣,具體的要詢問當地的民政部門或單位。

提示:公積金一般指公司公積金,是公司在資本之外所保留的資金金額。根據公積金提留是否為法律上的強制規定,可以將公積金分為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拓展資料:

住房公積金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住房公積金的定義包含以下五個方面的涵義:

(1)住房公積金只在城鎮建立,農村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2)只有在職職工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無工作的城鎮居民、離退休職工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3)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存,另一部分由職工個人繳存。職工個人繳存部分由單位代扣後,連同單位繳存部分一並繳存到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內。

(4)住房公積金繳存的長期性。住房公積金制度一經建立,職工在職期間必須不間斷地按規定繳存,除職工離退休或發生《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斷。體現了住房公積金的穩定性、統一性、規范性和強制性。

(5)住房公積金是職工按規定存儲起來的專項用於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住房儲金,具有兩個特徵:積累性和專用性。

3. 襄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規定的額度是多少

是直屬市人民政府的獨立的正縣級事業單位。主要職能是負責襄樊區域內住房公積金、公有住房售房款、住房補貼資金等房改資金的籌集、使用、管理,委託發放個人住房政策性低息抵押貸款,具有國家《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授權的行政執法職能。中心內設五個職能科室,分別為綜合科、財務核算科、資金運營科、歸集管理科、審計法規科。現有職工26人,均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平均年齡38歲。

自1993年襄樊市實施住房制度改革以來,伴隨著房改政策的不斷深化,經過廣大幹部職工的不懈努力,我市房改資金經歷了從無到有、由小到大的量的積累,管理工作初步完成了從粗放型、經驗型向科學化、規范化質的轉變,房改資金運用逐步走上了投入產出良性循環健康發展的軌道。

十幾年來,中心一直奉行壯大住房資金實力,服務廣大職工,促進住房消費的宗旨,使住房公積金業務快速發展。截止2007年6月底,全市已有3553家單位建立了住房公積金制度,繳存職工達37萬人,累計歸集住房公積金達23億元,職工離、退休正常支取7億元,住房公積金余額達16億元;累計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4億元,幫助8000戶職工圓了住房夢,對我市全面啟動個人住房消費,建立住房新體制,促進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目前,襄樊市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不得低於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12%(單位、個人各6%),原則上不高於24%。即:財政撥款的行政事業單位為16%;其他非財政撥款單位、中央省屬駐樊單位、外資企業最低不低於16%,最高不高於24%;民營、私營企業按不低於12%的比例繳存。

在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上,中心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儲存,財政監督」的原則,做到了專款專用,安全運營,有力地推動了我市住宅建設、住房消費和房改事業的發展。在資金歸集總量、運用總量以及資產質量方面我市始終排在全省前列。先後榮獲了全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先進單位、市級最佳文明單位、最佳誠信機關、平安單位、學習型機關、黨建先進單位等多項榮譽稱號。

襄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 機構職責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主任施真強一、襄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直屬襄樊市人民政府領導,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正縣級事業單位,負責政策性住房資金(住房公積金、房改售房款、貨幣化補貼資金)的管理運作,主要工作職責是:

(一)依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政策,擬訂本行政區域內政策性住房資金管理的具體措施,報襄樊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批後,組織實施。

(二)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以及繳存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規行為進行處罰。

(三)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統一歸集、核算、保值和歸還,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和使用,並接受市財政部門的監督。

(四)負責發放個人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並按期回收貸款本息。

(五)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報告,報襄樊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定。

(六)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歸集管理與核算,並按國家有關政策專款專用。

(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分配貨幣化補貼資金的歸集、核算、支付的管理及其政策的指導工作。

(八)委託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指定的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結算等住房資金的金融業務和住房資金帳戶的設立、繳存、歸並等手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與受委託銀行簽訂委託合同。

(九)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住房資金管理的業務指導與協調工作,匯總統計全市住房資金歸集、管理、使用情況,並向上級部門呈報。

(十)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二、襄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內設四個職能科室。其主要職責分別是:

(一)綜合科 負責幹部人事、勞動工資及職工教育培訓工作;負責中心行政事務、機關公文運轉、新聞宣傳、機要保密、檔案管理工作;負責機關組織、紀檢、工青婦、保衛、行政後勤等管理工作;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負責市區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和住房分配貨幣化補貼資金的歸集業務;負責督促檢查各單位按要求和貨幣化補貼方案足額繳存。

(二)財務核算科 負責各類住房資金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負責編制各類住房資金年度預算、決算,定期向囊樊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和財政部門報送財務報表,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負責住房資金的合理調度與平衡,確保資金的保值與歸還;負責檢查、督促受託銀行做好住房資金核算、結息工作;負責住房資金的內審及中心管理費用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公積金的支取、轉移;負責建立住房資金計算機管理系統並提供各類查詢服務。

(三)資金運營科 負責受理、審核公積金個人抵押貸款業務;負責向審貸委員會報送借款人有關資料,經審貸會議討論通過後辦理個人貸款的發放;負責對受託銀行代辦公積金個人抵押貸款業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與指導;負責對已發放的個人貸款本息的按期回收並進行動態管理;負責組織催收逾期項目貸款本息;負責對各類抵押貸款文書及其他檔案材料的管理。

(四)歸集管理科 負責擬定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並報襄樊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批後執行;負責擬定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報襄樊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下達;負責收集統計本行政區域內住房資金歸集、管理、使用情況,並向襄樊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和上級部門呈報;負責制定住房資金管理實施細則;負責對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行為進行檢查和查處,並組織實施有關住房資金法律訴訟事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歸集業務,辦理各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及匯繳;督促各單位及時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並負責落實各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額度的按年調整;負責落實困難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緩繳材料。

(五)審計法規科 負責組織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負責對系統內住房公積金各項業務的政策法規、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況的審計監督;負責對系統內住房公積金計劃、預算執行情況和資金運用、財務收支、會計核算等情況實施內部審計和監督檢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工作;負責行政復議、行政處罰和行政訴訟工作;參與中心對外合同的審核簽訂、負責合同糾紛及相關資產保全訴訟;負責實施不良資產的管理、抵押物和償貸物的處置以及呆壞帳核銷的審核;負責組織實施系統內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年度考核辦法的修訂和考核工作。住房公積金查詢辦法:請登陸http://www.xfgjj.com/輸入本人身份證號(單位必須把職工身份證號按繳存序號拷盤報送中心營業大廳)

4. 住房公積金管理部屬於什麼性質的單位

國務院關於修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決定中指出「住房公積金管理專中心是直屬城屬市人民政府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

每個社區城市(地級市)都只有一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中心的級別視城市而定,有的城市的中心屬於參照管理事業單位(公務員),有的就是普通的事業單位。

一般市、區(縣)叫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其省級主管部門一般是建設廳,國家主管部門是建設部。主要任務負責本級機關、企事業單位公積金的存繳和使用管理。

(4)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的其他資金擴展閱讀: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管理措施,並監督實施;

(二)根據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擬訂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繳存比例;

(三)確定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

(五)審議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國務院關於修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決定



5.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退款的財務處理

第一條 為了加強住房公積金的財務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規范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財務行為,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第三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具體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歸集、運作、保值、歸還和核算降低運作風險,保證住房公積金保值增值,確保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厲行節約,制止奢侈浪費。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財政、財務制度;建立健全內部財務制度,做好財務管理基礎工作;降低運作風險,保證住房公積金保值增值,確保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厲行節約,制止奢侈浪費。
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編制住房公積金和公積金中心管理費用年度預決算;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等情況;依法辦理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業務,防範風險;嚴格執行住房委員會批準的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核算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嚴格執行財政部門批準的管理費用預算,控制管理費用支出,努力降低住房公積金運作成本。
第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是本級公積金中心的財務主管部門;公積金中心的全部財務活動應在單位負責人的領導下,由財務部門統一管理。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和公積金中心管理費用應嚴格實行分立賬戶,單獨核算。

第二章 預算管理
第七條 住房公積金預算是指經住房委員會批準的年度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的財務收支計劃。
第八條 公積金中心應於年度終了前,根據本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下年度住房公積金收支預測,編制下一年度住房公積金收支預算。
第九條 住房公積金年度預算,應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表式、時間和要求編制。
第十條 公積金中心編制住房公積金年度預算建議,上報本級財政部門審核;由財政部門提出住房公積金年度預算草案,經住房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向公積金中心批復住房公積金年度預算,並報上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公積金中心應嚴格按財政部門批復的預算執行,並定期向財政部門報送預算執行情況。預算一經批准,一般不予調整,如遇特殊情況需要調整時,由公積金中心編制預算調整方案,並說明情況,報本級財政部門批准後執行。

第三章 資產和負債
第十二條 資產是指公積金中心在住房公積金運作過程中形成的委託存款、委託貸款和國家債券。
第十三條 公積金中心應建立健全住房公積金繳存、運作、保值、歸還和核算管理制度,保證住房公積金專款專用和安全、完整。
第十四條 公積金中心應按國家政策規定在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 第四條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財政、財務制度;建立健全內部財務制度,做好財務管理基礎工作;積金委託存、貸款業務,建立健全委託貸款監控制度,嚴格執行國家的利率政策,按期回收貸款本金和利息。
第十五條 用住房公積金購買的國家債券按實際支付的金額計價入賬。購買的國家債券應視同貨幣資金妥善保管,確保賬實相符。
第十六條 負債是指公積金中心委託銀行歸集的住房公積金。公積金中心應及時為單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等情況。
第十七條 公積金中心應在受委託銀行設立住房公積金委託存款賬戶、委託貸款賬戶,加強住房公積金的核算與管理。
第十八條 公積金中心應建立住房公積金職工個人明細賬、單位明細賬和總賬,定期與銀行對賬,保證賬帳相符。
第十九條 公積金中心應及時提供單位住房公積金的存儲余額,按期與單位核對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余額。

第四章 業務收入和支出
第二十條 住房公積金的業務收入包括委託存款利息收入、委託貸款利息收入、國家債券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一)委託存款利息收入是指公積金中心將住房公積金存入受委託銀行取得的利息收入。(二)委託貸款利息收入是指公積金中心委託銀行向職工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委託存貸款利息按國家規定的利率和期限計算。(三)國家債券利息收入是指公積金中心經住房委員會批准,用住房公積金購買國家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四)其他收入是指住房公積金運作過程中產生的除上述收入外的收入,如:住房公積金逾期貸款的罰息收入、逾期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的罰款收入等。
第二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的業務支出包括住房公積金利息支出和手續費支出。(一)住房公積金利息支出是指按國家規定應支付職工個人的住房公積金利息。(二)手續費支出是指公積金中心按照規定支付給受委託銀行的住房公積金歸集手續費和委託貸款手續費。

第五章 增值收益及其分配
第二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是指住房公積金業務收入與業務支出的差額。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全額存入公積金中心在受委託銀行開設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戶。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戶產生的利息收入全額計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
第二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按下列順序進行分配:(一)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准備金;(二)上交財政的公積金中心管理費用;(三)城市廉租住房建設補充資金。
第二十四條 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用於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准備金的比例不得低於60%,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確定。
第二十五條 住房公積金呆賬貸款,由公積金中心提供詳實資料,經本級財政部門審核,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批准核銷。具體核銷辦法按財政部規定執行。核銷後又收回的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本金和利息收入,應增加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准備金。
第二十六條 上交財政的公積金中心管理費用,由公積金中心按規定測定提出年度管理費用上繳額度,報本級財政部門批准後,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級財政部門。
第二十七條 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在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准備金和上交財政管理費用後的余額,作為城市廉租住房建設的補充資金。城市廉租住房建設的補充資金,經住房委員會批准後,上繳本級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撥給廉租住房建設主管部門,專項用於城市廉租住房建設。

第六章 管理費用
第二十八條 公積金中心應在本級財政部門指定的銀行開設管理費用支出專戶,專門用於接收本級財政撥付的管理費用,反映管理費用的財務收支。
第二十九條 管理費用收入包括本級財政撥款和管理費用支出專戶產生的利息收入。
第三十條 管理費用支出包括基本工資、補助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助學金、公務費、業務費、設備購置費、修繕費、其他費用和專項資金、專項資金是指公積金中心從財政部門取得的有指定項目和用途並且要求單獨核算的資金。公積金中心的管理費用財務收支,應執行《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 公積金中心當年結余的管理費用,應按國家規定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第三十二條 公積金中心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固定資產的管理,做好固定資產的核算。
第三十三條 公積金中心應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加強現金和存款的管理,並按規定及時清理往來款項。
第三十四條 公積金中心管理費用應嚴格按照財政部門批準的支出預算執行。管理費用年度預算一經批准,一般不予調整,如遇特殊情況需要調整時,由公積金中心編制預算調整方案,並說明情況,報本級財政部門批准後執行。公積金中心不得辦理無預算、超預算支出。

第七章 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
第三十五條 財務報告是反映住房公積金財務狀況的總結性書面文件。公積金中心應於年度終了後30日內,向本級財政部門報送住房公積金財務收支報告和管理費用財務收支報告,經財政部門審核,提交住房委員會審議後,於3月底以前向社會公布。財務報告包括財務報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
第三十六條 住房公積金財務收支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住房公積金收支情況表、收益分配表以及財務情況說明書。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住房公積金歸集、運用情況,收益分配情況,對本期或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需要說明的其他財務事項。財務分析的主要指標包括住房公積金歸集率、住房公積金收益率、住房公積金管理費用率、住房公積金委託存貸款比率等。
第三十七條 管理費用財務收支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管理費用支出明細表、有關附表以及財務情況說明書。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管理費用收支結余及分配情況,各項財產物資的變動情況,財務分析情況,對本期或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需要說明的其他財務事項。財務分析的指標主要包括資產負債比率、人員經費支出與公用經費支出分別占管理費用的比率。

第八章 財務監督
第三十八條 公積金中心應接受財政部門的財務監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 公積金中心下列行為屬違紀或違法行為:
(一)集中使用和運作住房公積金以外的住房資金;
(二)在指定委託銀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機構開戶,並辦理住房公積金存貸款等金融業務;
(三)直接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或借款業務;
(四)直接或委託銀行辦理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用住房貸款以外的其他貸款或借款業務
(五)不執行國家規定的住房公積金存貸款利率;
(六)轉移、挪用住房公積金本金、職工住房公積金存款利息、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准備金、城市廉租住房建設補充資金;
(七)截留、坐支業務收入或增值收益;
(八)在業務收入或住房公金增值收益中坐支管理費用;
(九)列支公積金中心業務范圍以外的其他費用;擅自擴大開支標准和范圍;
(十)擅自設立項目亂收費;
(十一)超越規定標准和范圍支付手續費;
(十二)向他人提供擔保或抵押貸款;
(十三)不按規定與受託銀行簽定委託合同;
(十四)不按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繳存、歸還等手續;
(十五)不按規定為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明細賬,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情況;
(十六)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財政、財務制度的行為。
第四十條 有第三十九條所列行為的,除限期糾正外,應區別情況進行處理:(一)有(一)至(六)條行為的,必須限期追回違紀資金;有違法所得的,要沒收違法所得。(二)有(七)至(十一)條行為的,按照《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進行處罰。對第三十九條所列違紀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一條 對公積金中心以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以的罰款和沒收的非法所得,上繳本級財政。
第四十二條 公積金中心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公積金中心發生劃轉撤並時,應按有關規定進行清算,做好債權債務的處理。
第四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財政部備案。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以前凡與本辦法有抵觸的,一律以本辦法為准。

附:財務分析指標
1.住房公積金歸集率=(住房公積金實際繳存額÷住房公積金應繳存額)×100%
2.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率=(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住房公積金負債總額)×100%
3.住房公積金管理費用率=〔當年管理費用支出額÷(住房公積金當年歸集額×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率)〕×100%
4.資產負債比率=(資產÷負債)×100%
5.人員經費支出占管理費用的比率=(人口經費支出額÷管理費用支出總額)×100%
公用經費支出占管理費用的比率=(公用經費支出額÷管理費用支出總額)×100%
6.住房公積金委託存貸款比率=(當年委託貸款余額÷當年住房公積金委託存款余額)×100%
7.住房公積金提取率=〔當年住房有積金提取額÷當年住房公積金提取額+當年住房公積金余額〕〕×100%

6. 單位沒有按照正常比例繳納住房公積金

所有行政和企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均應按照「個人存儲、單位自助、統一管理、專內項使用」容的原則繳存住房公積金,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職工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有職工所在單位繳存,另一部分由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按規定的工資基數和比例計算,工資基數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平均工資總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定,不得低於5%。我市現行比例為單位9%、個人7%。基數和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受託銀行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辦理基數和比例的變更手續。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沒有理由 要求你單位里所有的人都必須繳納,只要你自己正常交付,而且公司也出了它的份額就可以!!!

你可以參考一下我的下載文章《公積金管理》

7. 住房公積金貸款怎麼運作,跟開發商指定的銀行帳戶如何進行資金流通

沒問題的,你個人辦理好公積金貸款手續後,在辦理處交出指定樓盤開發商的帳號,到20天左右後就可以將貸款匯到開發商指定的帳戶了。前提條件是不能作商業地產用途,還要看你單位對房屋外省是否可購買的要求了

8. 有關住房公積金知識及會計上如何處理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社會團體及其職工個人繳納並長期儲存的,用以日後支付購買、建造自住用房,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等費用的具有儲備金性質的資金。根據規定,住房公積金只能用於職工住房的消費和職工住房建設資金的融通,不得挪作他用
住房公積金的繳納基數,是以職工上年工資總額為基數,按照單位繳納10%,個人繳納10%的比例計算繳納,上繳到住房公積金機構
提取單位10%時
借:管理費用-住房公積金
貸:其他應付款-住房公積金
計算個人10%時,可以在工資中扣除
借:應付工資
貸:應交稅金-個人所得稅
貸:其他應付款-住房公積金
貸:現金或其他科目

住房公積金中心應按以下規定運用住房公積金會計科目
(一)本辦法統一規定會計科目的編號,以便於編制會計憑證,登記賬簿,查閱賬目,實行會計電算化,各住房公積金中不得隨意改變或打亂重編。在某些會計科目之間留有空號,供增設會計科目之用。
(二)住房公積金中心在填制住房公積金的會計憑證、登記賬簿時,應填列會計科目的名稱,或同時填列會計科目的名稱和編號;不應只填列會計科目編號,不填列會計科目名稱。
七、住房公積金中心應按以下規定編制和提供住房公積金財務會計報告:
(一)住房公積金中心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編制和提供合法、真實和公允的住房公積金財務會計報告。
(二)住房公積金財務會計報告由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註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組成。住房公積金中心對外提供的住房公積金財務會計報告的內容、會計報表種類和格式等,由本辦法規定;住房公積金中心對住房公積金進行內部管理需要的會計報表由住房公積金中心自行規定。
(三)住房公積金中心對外提供的住房公積金會計報表包括:
1.資產負債表;
2.增值收益表;
3.有關附表。
(四)住房公積金會計報表必須做到數字真實、內容完整、說明清楚、手續齊備、編報及時;並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和住房委員會。
季度會計報表應於季度終了後10日內報出,年度會計報表應於年度終了後30日內報出。
(五)住房公積金會計報表的填列,以人民幣「元」為金額單位,「元」以下填至「分」。
(六)對外報出的會計報表,應依次編定頁數,加具封面,裝訂成冊,加蓋公章。封面應註明住房公積金中心名稱、報表所屬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並由住房公積金中心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和蓋章;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還須由總會計師簽名和蓋章。
八、住房公積金會計機構設置、會計人員配備、會計核算、會計監督、內部會計管理制度的要求,按照《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規定執行。
九、本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負責解釋,需要變更時,由財政部修訂。

9.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什麼性質的單位

事業單位。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十條

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立一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

縣(市)不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前款規定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條件的縣(市)設立分支機構。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與其分支機構應當實行統一的規章制度,進行統一核算。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直屬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

(9)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的其他資金擴展閱讀: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八條

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作為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成員中,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建設、財政、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有關專家佔1/3,工會代表和職工代表佔1/3,單位代表佔1/3。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主任應當由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人士擔任。

第九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管理措施,並監督實施;

(二)根據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擬訂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繳存比例;

(三)確定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

(五)審議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第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職責:

(一)編制、執行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

(二)負責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

(三)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核算;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

(五)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和歸還;

(六)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七)承辦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指定受委託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委託銀行)。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委託受委託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結算等金融業務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繳存、歸還等手續。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與受委託銀行簽訂委託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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