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東營市利津縣陳庄鎮戶口在東營區打工兩年多能不能申請廉租房
一、符合下列條件的城鎮居民家庭可申請東營市廉租住房保障:
1、人均年收入低於21874元;
2、無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5平方米(不含);
3、具有東營區城鎮居民常住戶口(村委會戶口除外)滿1年(廉租住房保障)或3年(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年滿35周歲且符合上述條件的單身無房人員,也可以申請。
4、原區(鎮街)屬國有(集體)破產、倒閉企業的原非農業戶籍人員在家庭未享受宅基地並同時符合上述1、2項條件的,到企業主管部門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開具相關證明後到戶籍所在地有關部門申報。
二、依據《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第二條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范圍內,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家庭。
第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中,明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標、措施,並納入本級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住房建設規劃。
第十七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由戶主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
(二)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並張榜公布,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一並報送市(區)、縣人民政府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的申請材料轉同級民政部門;
(四)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反饋同級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五)經審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對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作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予以登記,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
經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