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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房住房保障

發布時間:2021-01-12 00:43:59

A. 房管局具體是干什麼的

1、負責全市單位公有住房和直管公有住房交易審批。

2、對全市單位自管房進內行政策指導、監督、容管理、協調和服務職能。

3、負責全市城鎮建設安置動遷管理。

4、負責全市城鎮公有住房確權發證,辦理產權產籍變更手續。

5、貫徹落實國家、省、市關於房地產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

(1)危房住房保障擴展閱讀: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申報和年檢申辦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需提供的資料:

1、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申報表。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代碼證。

3、企業章程。

4、驗資報告(200萬元以上貨幣資金證明)。

5、法人代表身份證及任命書。

6、七人以上房地產相關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聘書及勞動合同。

B. 住房安全分哪幾個等級

住房建築結構安全等級劃分為三個等級:

一級:重要的建築物;

二級:大量的一般建築物;

三級:次要的建築物。

至於重要建築物與次要建築物的劃分,則應根據建築結構的破壞後果,即危及人的生命、造成經濟損失、產生社會影響等的嚴重程度確定。

同一建築物內的各種結構構件宜與整個結構採用相同的安全等級,但允許對部分結構構件根據其重要程度和綜合經濟效果進行適當調整。如提高某一結構構件的安全等級所需額外費用很少,又能減輕整個結構的破壞,從而大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物損失,則可將該結構構件的安全等級比整個結構的安全等級提高一級;

相反,如某一結構構件的破壞並不影響整個結構或其他結構構件,則可將其安全等級降低一級;任何情況結構的安全等級均不得低於三級。

(2)危房住房保障擴展閱讀:

根據《建築結構設計統一標准》 (GBJ 68-84)建築結構設計時,應根據結構破壞可能產生的後果(危及人的生命、造成經濟損失、產生社會影響等)的嚴重性,採用不同的安全等級。

建築結構設計的安全性是一個比較復雜、系統性較強的問題,主要包括了安全等級劃分、設計理念和方法以及結構質量的檢驗與控制等,是指建築物具備應有的安全性、耐久性和實用性等基本功能。

目前,在建築結構設計過程中,要尋求質量與經濟之間的最大效益平衡點。所以,在建築結構設計中,為了節約材料或者資源,可能會給建築結構安全性能帶來一定的風險。

C. 破產企業住房及用地拆遷時原職工權益

關於主城區危舊房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的指導意見

為加快主城區危舊房拆遷,維護被拆遷居民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基本生活、居住條件,改善城市環境,完善城市功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重慶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結合主城區危舊房拆遷實際,現就切實推進主城區危舊房拆遷補償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加大對被拆遷人的政策優惠力度,鼓勵被拆遷人積極搬遷

危舊房改造拆遷區域內的被拆遷人,在規定搬遷期限內選擇貨幣安置的,除按規定享受貨幣安置補償費和提前搬遷獎勵費外,以產權戶(或公有住房承租戶)為單位,根據區位差異,住房每戶給予1萬—3萬元的一次性貨幣安置特別獎勵費,具體地段標准由主城各區制定。非住房按房屋評估價格的5%以內的標准給予一次性貨幣安置特別獎勵費;非住房一次性貨幣安置特別獎勵費按標准計算不足2萬元的產權戶按2萬元給予補償;同一產權內既有住房也有非住房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合並給予一次獎勵,不能分別獎勵兩次。

危舊房改造拆遷區域內建築容積率低於1的,按土地房屋權屬登記面積計算,其總用地面積大於總建築面積的部分由同一拆遷評估機構按土地原用途評估確定補償價值。建築容積率高於1的,土地不單獨另行補償。

被拆遷住房建築面積公攤系數低於或等於15%的,按15%的公攤系數計算應補償的住宅建築面積,被拆遷住房建築面積公攤系數高於15%的,按實際面積計算房屋補償。

實行產權調換安置,安置住房公攤系數超過15%的,其超過部分所對應的公攤面積由拆遷人承擔購房費用,在15%以內的按實計算。

被拆遷人取得安置房申請土地房屋權屬登記除工本費外,免相關契稅和規費。由政府和儲備機構統一購買用於拆遷安置的房屋,安置被拆遷人後,其兩次轉移登記實行並案辦理,免相關契稅和規費。被拆遷人取得安置房後發生轉讓的,應當按規定交納轉移登記的相關稅費。

適當提高主城區危舊房屋拆遷補助獎勵等費額標准(具體見附表)。

二、加大社會保障力度,解決被拆遷居民的後顧之憂

危舊房改造拆遷區域內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經審查公示,以產權戶(或公有住房承租戶)為單位,家庭實際居住且在他處無住宅的,家庭人口在2人及以下,按第一條第三款計算的住房建築面積不足30平方米,在拆遷安置時,由拆遷人提供保障,按建築面積30平方米給予等值貨幣或實物補償安置;家庭人口在3人及以上,按第一條第三款計算的住房建築面積不足45平方米,在拆遷補償安置時,由拆遷人提供保障,按建築面積45平方米給予等值貨幣或實物補償安置。對不符合上述條件騙取保障性補償的,經查實,依法追回保障部分補償。

被拆遷居民遷出原地後的義務教育入學,拆遷之時可一次性選擇六年內繼續在原戶籍所在地按原招生辦法入學,或在遷入戶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劃片招生的就近學校入學,凡區教育行政部門安排接收的學生,任何學校不得拒絕接收入學或變相收取捐資助學費。

對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困難家庭,因居住地發生變化造成人戶分離的,在拆遷安置完成一年內,憑遷出地民政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由遷入地民政部門審查核定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一年後,按規定向遷入地民政部門提出申請;遷入地民政部門對符合低保條件的家庭要及時納入低保范圍,做到應保盡保。

因拆遷遷入的居民與遷入地原居民在就業、培訓、醫療、社會保障服務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按屬地原則在遷入地參加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

市級各部門要根據職責分工,進一步加大統籌協調力度,制定完善相關政策,確保城市居民拆遷後各項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到位。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勵支持危舊房拆遷區域企業搬遷

財政、工商、勞動保障等市政府有關部門應充分利用現有政策支持危舊房拆遷工作,積極研究鼓勵支持危舊房拆遷區域企業搬遷的優惠政策,妥善處理職工安置和債務清償等相關問題,確保按期完成搬遷。

拆遷涉及企業搬遷的,拆遷人應在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後,及時書面告知企業及其主管部門,主管部門應督促企業負責做好企業搬遷、職工安置穩定工作,確保在規定時限內依法按政策完成補償安置與搬遷工作。涉及公用事業、市政管網設施搬遷的,拆遷人應及時書面告知產權單位,產權單位應在規定時限內自行完成搬遷,其搬遷補償標准按照《重慶市重點建設項目管網拆遷管理暫行辦法》(渝府發〔2003〕22號)規定執行,因恢復或重建施工產生的相關規費減免。

四、妥善處理市有直管公房拆遷補償安置

市有直管公房拆遷應堅持依法補償產權人,適當照顧承租人的原則。拆遷直管公有住房時,有條件的實行產權調換安置,無條件的實行貨幣補償安置,貨幣補償費按產權人與承租人3∶7的比例分配;承租人系低保家庭的,不實行貨幣補償安置,如本人自願書面申請選擇貨幣補償且保證不再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可實行貨幣補償安置。

拆遷非住宅直管公房時,原則上實行產權調換安置,對確無條件實行產權調換安置的,實行貨幣補償安置,貨幣補償費按產權人不低於70%,承租人不高於30%的比例分配。具體比例由主城各區自行確定。

產權人所得拆遷貨幣補償安置費應專項存儲,納入重置資金管理,用於公房維修養護和基層房管部門改制。

五、加強拆遷評估市場監管力度,確保評估結果依法公正

主城各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正確引導拆遷評估機構依法、獨立、客觀、公正地按相關評估技術規范科學評估被拆遷房地產市場價值,拆遷評估機構依法對評估結果承擔民事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評估過程、人為壓低或提高評估價格。

市、區拆遷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拆遷評估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各類不正當競爭行為和損害拆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對操縱評估機構選擇、賄選、承諾價格、與拆遷當事人一方串通,損害對方合法權益等嚴重違規行為,以及經評估專家委員會鑒定,評估報告存在嚴重質量問題,報告不被採信的,經查實認定,取消拆遷評估資格。

六、加大拆遷行政執行力度,確保按期完成拆遷安置

對已批准實施的危舊房改造拆遷項目,主城各區要督促拆遷人限期組織實施拆遷補償安置,在規定的拆遷安置期限內,通過協商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逾期未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拆遷當事人申請行政裁決的,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按規定及時受理並依法進行調解,仍達不成協議的,應依法及時作出行政裁決。

拆遷當事人收到行政裁決書後,未在裁決規定的期限內履行裁決的,由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組織強制拆遷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強制拆遷前應當進行聽證。

主城各區人民政府對行政強制拆遷申請應進行合法性審查,並書面作出行政強制拆遷決定或撤銷行政裁決。

行政強制拆遷應由區人民政府或區人民政府組織有關執法部門進行。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提前15日通知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並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動員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行搬遷。逾期不搬遷的,由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強制拆遷。執行強制拆遷前,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並辦理證據保全。

拆遷人未按裁決向被拆遷人提供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或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安置用房或周轉房的,不得實施強制拆遷。

七、強化責任意識、切實維護社會穩定

主城各區人民政府是危舊房拆遷的責任主體,也是地方社會穩定的責任主體,要切實加強對危舊房拆遷工作的領導。各級信訪、公安部門要牽頭做好拆遷信訪穩定工作,加強部門之間、上下之間的信息溝通、協調配合,對可能或已經發生的影響社會穩定事件,要及時匯報和積極協調處理,嚴格執行責任追究制度。市政府將拆遷信訪穩定工作和危舊房拆遷任務完成情況一並納入政府目標考核。

八、本指導意見適用於主城區范圍內危舊房屋拆遷,自發布之日起實行。之前已發布拆遷公告的工程,按原規定執行。

附表:

重慶市主城區危舊房拆遷搬遷補助獎勵等費額標准

搬遷

補助費 住宅 1000元/戶次

非住宅 商業、辦公、業務用房30元/m2次;生產用房40元/m2次。

提前搬遷

獎勵費 住宅40元/戶日;經營性門面20元/m2日;其他非住宅10元/m2日。

非住宅經濟

損失補助費 每過渡一月按房屋評估價值的5‰計算。

水電總表、天然氣等設施的補償

1.被拆遷人單獨安裝的水電總表,由其自行拆除,並由拆遷單位按有關部門現行收費標准一次性給予全額補償;

2.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被拆遷人原有的天然氣、閉路電視等設施,拆遷時不予補償,由拆遷單位恢復安裝,不另收費;

3.實行貨幣補償的,原有的天然氣、閉路電視等設施,拆遷時按有關部門規定的現行收費標准予以補償。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08年4月2日印發

D. 邵陽市北塔區有危房改造的政策嗎具體怎麼申請.

一、棚戶區改造房屋拆遷補償遵循的原則

(一)以人為本、民生優先。從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的大局出發,以棚戶區廣大群眾的利益為重,充分考慮並妥善解決棚戶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給予政策傾斜和合理照顧,促進我市住房保障體系的建立,確保「住有所居」。

(二)公開公正、和諧拆遷。依法保護棚戶區各類房屋被拆遷居民的合法權益,做到群眾參與、社會監督、陽光操作,減少拆遷矛盾和糾紛。

(三)統籌兼顧,合理補償。結合市情,因地制宜,處理好房屋拆遷過程中的各種利益關系,既要使拆遷困難家庭得到利益和實惠,又要做到合理控制拆遷成本,使拆遷補償政策合法性與合理性相兼顧。

(四)統一性和連續性。與國家、省、市拆遷法規和政策相統一,注意新舊政策銜接,保持全市拆遷改造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既要有利於推進棚戶區改造,又要有利於非棚戶區拆遷的順利實施。

二、房屋拆遷補償與保障規定

(一)住宅房屋拆遷補償

1、棚戶區改造項目的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產權調換。

2、實行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金額應當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成新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估價確定。拆遷當事人協商一致的,依照其約定。

3、實行產權調換的,按照「拆一還一」,結算結構差價的方式執行, 由被拆遷人按照被拆遷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與產權調換安置房屋建安成本結算差價。

產權調換房屋根據被拆遷住宅房屋的建築面積,就近上靠標准安置戶型。產權調換房屋戶型設計應當符合實際需要,產權調換安置戶型設計標准為:一室半建築面積50平方米、兩室建築面積60平方米、兩室半建築面積70平方米;同時設置保障戶型一室或一室半,設計標准為建築面積40平方米。

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在70平方米以下的部分,免交結構差價。超出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就近上靠產權調換安置戶型內的部分,可以按照綜合建設成本交納購房款。被拆遷人要求超過標准戶型建築面積安置房屋的,超出標准戶型之外的部分按照商品房屋銷售價格交納購房款。

改造范圍內批準的新建工程規劃能夠滿足產權調換的,應當在改造范圍內實行產權調換;拆遷後因市政等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批準的新建工程規劃不能滿足產權調換的,應當在本區政府指定區域內實行產權調換。易地安置的被拆遷人,按照本規定上靠標准戶型後,根據區位變化合理調整產權調換房屋的建築面積。具體標准由各區政府自行制定。

4、拆遷用作經營使用的住宅房屋,選擇住宅房屋安置的,可以比照住宅房屋產權調換的標准再上靠一個標准戶型,超出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上靠產權調換安置戶型內的部分,可以按照綜合建設成本交納購房款。

住宅房屋用作經營使用房屋的認定,按照《哈爾濱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執行。

5、產權調換房屋涉及的綜合建設成本和建安成本,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

(二)住宅房屋拆遷保障

1、被拆遷住宅房屋家庭人均建築面積低於我市上年度人均建築面積標准,總建築面積不足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因家庭經濟困難無力全額交納上靠建築面積50平方米標准戶型超面積購房款的,可以安置到建築面積40平方米的保障戶型房屋,可以按照安置房屋的建安成本交納上靠建築面積40平方米保障戶型超面積購房款;也可以暫按成本租金標准承租保障戶型超出被拆遷房屋面積的部分,待被拆遷人經濟條件改善後,補交購房款,變更產權性質。

2、家庭人均建築面積低於我市上年度人均建築面積標准,貨幣補償金額低於《哈爾濱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最低補償標準的,按照最低補償標准執行。

3、對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的被拆遷人或者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給予2萬元照顧;對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中登記並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殘疾人,給予1萬元照顧。

4、具有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或者貨幣補貼資格,以及具有廉租住房保障資格的被拆遷家庭,按照本政策進行補償安置後,經申請重新核定,仍具有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或者貨幣補貼資格以及廉租住房保障資格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直接享受經濟適用住房或者廉租住房政策。

(三)非住宅房屋拆遷補償

拆遷非住宅房屋,按照《哈爾濱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三、關於無證照房屋的處理

(一)對於經市城市規劃部門認定為違法建築,或者提供虛假房屋證照獲取利益的房屋所有人,由規劃、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公安等部門依法查處,不予補償。對涉及出具虛假房屋證照的人員,由紀檢監察、公安等部門依據相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對於無證照房屋的拆遷,房屋使用人能夠積極支持拆遷工作,且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給予救助補貼:

1、具有拆遷范圍內哈市常住戶口;
2、家庭人均建築面積低於我市上年度人均建築面積標准;
3、房屋具備居住條件和使用功能;
4、長期在此居住且無其他住房。

(三)對符合救助補貼條件且具有經濟適用住房或者廉租住房保障資格的,可以直接享受經濟適用住房或者廉租住房政策。

(四)對不符合救助補貼條件但積極支持拆遷工作,並在規定期限內拆除違法建築的,可給予適當補貼。

(五)對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但同時具有土地、規劃等能夠證明房屋來源合法手續的,由規劃、國土資源、房產住宅、監察等部門組成聯合復查組,對審批手續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確認無誤後,參照有房屋所有權證房屋給予補償;由於歷史原因造成手續不全的被拆遷房屋,由聯合復查組進行確認後,參照有房屋所有權證房屋給予合理補償。

(六)補貼標准由各區政府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對無證照房屋的處理,應當進行公示。

四、其他相關規定

(一)符合房改政策但未實施房改的被拆遷住宅房屋,原則上先行房改,房屋承租人支付房改費用後,拆遷人應對房屋承租人按房屋所有權人的標准依法進行補償安置。

(二)被拆遷人按照綜合建設成本或建安成本交納購房款的房屋面積,比照經濟適用住房辦理產權;被拆遷人要求按照商品房銷售價格交納上靠面積購房款的,辦理商品房產權。

(三)被拆遷人(含房屋承租人、使用人)只能享受一次棚戶區拆遷優惠。

(四)在棚戶區改造中,對積極配合拆遷改造工作的被拆遷人或者被拆遷房屋承租人,適當給予獎勵,獎勵標准由拆遷所在區政府自行制定。

(五)對於個別被拆遷居民提出不合理要求拒不搬遷,影響絕大多數被拆遷改造居民利益的,應當依法實施強制拆遷。

(六)本規定適用於本市道里區、道外區、南崗區、香坊區、平房區、松北區的棚戶區改造拆遷項目。

(七)本規定未盡事宜,按照《哈爾濱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八)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本規定實施前已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拆遷項目,仍按原政策執行。

E. 建委屬於事業單位還是政府機關

建委是政府機關。

建委是建設委員會的簡稱,負責各級(省、市、縣)工程建設及建築行業、房地產開發行業、建材行業綜合行政管理的區政府職能部門,是省、市、縣政府的機關行政單位。

以寧波市為例,寧波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主管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門,內設機構15個,是政府機關,下屬單位16個,是事業單位。

(5)危房住房保障擴展閱讀:

建委主要職責(以區政府為例):

1、貫徹落實國家關於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研究起草本區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研究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重大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

2、承擔保障本區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管理制度;研究擬訂住房保障、危舊房改造和古都風貌保護的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

3、承擔推進本區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研究擬訂本區住房制度改革相關政策;指導直管公房經營管理體制改革;負責公有住房出售、集資合作建房、住房分配貨幣化的管理工作。

4、負責本區工程建設管理工作。負責重點工程項目建設的協調、調度和監管以及徵收拆遷的協調工作;負責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和工程施工許可。

5、承擔本區建築市場監督管理、規范市場秩序、推動建築行業發展的責任。研究擬訂建築業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負責建築市場主體資格認定和監督管理;組織制定建設工程造價計價辦法。

6、承擔本區建設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監管的責任。研究擬訂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負責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管理,負責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管理;參與重大建設工程質量、施工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承擔北京市建築工程事故應急指揮部的具體工作。

7、承擔指導、規範本區村鎮建設的責任。負責村鎮工程建設的指導和技術服務;制定村鎮建設工程技術標准;組織指導農村危房改造工作。

8、承擔本區建築節能和行業科技發展的責任。研究編制建築業科技發展規劃和政策,督促有關單位落實國家和地方標准,推進住房和城鄉建設科技進步和成果轉化;負責建築節能、牆體材料革新和散裝水泥發展及管理工作。

9、承擔本區房地產市場監督管理、規范市場秩序、促進房地產業發展的責任。研究擬訂房地產業發展中長期規劃、產業政策並組織實施;

負責房地產開發、房地產轉讓、房屋租賃及房地產中介服務的監督管理;負責房地產市場監測分析;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評估機構的資質管理。

10、承擔本區房屋管理的責任。研究制定房屋徵收拆遷規劃與年度計劃;負責房屋登記管理;負責物業服務的監督管理;負責城鎮房屋使用安全的管理工作,協調房屋防汛工作;督促、協調落實私房政策。

11、組織制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人才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負責建築業與房地產業各類人員職業資格管理及執業注冊管理。

12、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F. 城市預制板樓老舊小區如何改造

城市預制板樓老舊小區如何改造

如何對待空心樓板磚混結構?不可能一刀切,因為無論從結構的合理使用年限、國家的財力(不能滿足大拆大建)、住宅已經私有化等諸方面,社會資金包括開發商對拆後重建的投入,可行性很小,因為大拆大建,安置拆遷房比可銷商品房比例大(拆建比),成本高得使開發商不願接手這「燙手的山芋」。無利不起早,大家都不是做慈善事業的。

G. 提取住房公積金要具備哪些條件

(1)如果是要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公積金;

(2)離休、退專休的可申請屬提取公積金;

(3)職工已經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且不再原單位上班,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4)職工出境定居;

(5)職工將公積金用作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可以申請提取公積金;

(6)如果職工是租房,並且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7)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並且將戶口也遷出本市的;

(8)不是本市戶籍的職工並且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不在本市就業且離開本市的;

(9)相關的住房公積金繳納職工享受城鎮生活保障的;

(10)職工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並且自己的生活也有嚴重困難的;

H. 北京市戶口如何申請保障性住房

北京市戶口申請保障性住房步驟:

申請材料:《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申請家庭情況核定表》、身份證、戶口簿、申請家庭資產、住房狀況等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申請步驟:申請初審、復審備案、編制方案、公布名單、公開搖號、簽訂合同。

1.申請,准備好上述相關的資料,去當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出申請,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對申請家庭收入、資產、人口和住房狀況進行初審、入戶調查、公示。

2.復審備案,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對申請資料進行復審、公示,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對申請資料進行復核、備案。

3.編制方案,產權單位在區住房管理部門監督指導下編制配租(售)方案,並在區政府網站上公布配租(售)公告。

4.公布名單,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根據意向登記家庭備案時間順序,按房源與家庭數量一定比例確定參加搖號入圍家庭名單並對入圍家庭人口、收入、資產進行復核。

5.公開搖號,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組織公開搖號,確定選房順序,公布搖號順序結果。

6.簽訂合同,申請成功的家庭,到指定地點按順序選房,並與產權單位簽訂相關合同。

I. 拆遷補償兩套以上的房屋用交契稅么

一、根抄據稅法規定,應繳納,但一般省市規定只需繳納差額的部分,即以購房款扣除拆遷補償款的差額部份作為計稅依據(有的省市規定可以全部免交)。

二、契稅暫行條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根據條例第六條的規定,下列項目減征、免徵契稅:
(一)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徵用、佔用後,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是否減征或者免徵契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三、部分省規定。如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辦法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征或者免徵契稅:
(四)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徵用(佔用)後,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其成交價格沒有超出土地、房屋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免徵;超出土地、房屋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部分,納稅確有困難的,給予減征或免徵;

《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辦法》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征或者免徵契稅:
(四)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徵用、佔用後,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其成交價格沒有超出土地、房屋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免徵契稅;超出土地、房屋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部分,准予減征或者免徵契稅。

J. 請問福建泉州危房改造的相關政策文件有哪些

一、棚戶區改造房屋拆遷補償遵循的原則

(一)以人為本、民生優先。從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的大局出發,以棚戶區廣大群眾的利益為重,充分考慮並妥善解決棚戶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給予政策傾斜和合理照顧,促進我市住房保障體系的建立,確保「住有所居」。

(二)公開公正、和諧拆遷。依法保護棚戶區各類房屋被拆遷居民的合法權益,做到群眾參與、社會監督、陽光操作,減少拆遷矛盾和糾紛。

(三)統籌兼顧,合理補償。結合市情,因地制宜,處理好房屋拆遷過程中的各種利益關系,既要使拆遷困難家庭得到利益和實惠,又要做到合理控制拆遷成本,使拆遷補償政策合法性與合理性相兼顧。

(四)統一性和連續性。與國家、省、市拆遷法規和政策相統一,注意新舊政策銜接,保持全市拆遷改造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既要有利於推進棚戶區改造,又要有利於非棚戶區拆遷的順利實施。

二、房屋拆遷補償與保障規定

(一)住宅房屋拆遷補償

1、棚戶區改造項目的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產權調換。

2、實行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金額應當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成新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估價確定。拆遷當事人協商一致的,依照其約定。

3、實行產權調換的,按照「拆一還一」,結算結構差價的方式執行, 由被拆遷人按照被拆遷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與產權調換安置房屋建安成本結算差價。

產權調換房屋根據被拆遷住宅房屋的建築面積,就近上靠標准安置戶型。產權調換房屋戶型設計應當符合實際需要,產權調換安置戶型設計標准為:一室半建築面積50平方米、兩室建築面積60平方米、兩室半建築面積70平方米;同時設置保障戶型一室或一室半,設計標准為建築面積40平方米。

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在70平方米以下的部分,免交結構差價。超出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就近上靠產權調換安置戶型內的部分,可以按照綜合建設成本交納購房款。被拆遷人要求超過標准戶型建築面積安置房屋的,超出標准戶型之外的部分按照商品房屋銷售價格交納購房款。

改造范圍內批準的新建工程規劃能夠滿足產權調換的,應當在改造范圍內實行產權調換;拆遷後因市政等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批準的新建工程規劃不能滿足產權調換的,應當在本區政府指定區域內實行產權調換。易地安置的被拆遷人,按照本規定上靠標准戶型後,根據區位變化合理調整產權調換房屋的建築面積。具體標准由各區政府自行制定。

4、拆遷用作經營使用的住宅房屋,選擇住宅房屋安置的,可以比照住宅房屋產權調換的標准再上靠一個標准戶型,超出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上靠產權調換安置戶型內的部分,可以按照綜合建設成本交納購房款。

住宅房屋用作經營使用房屋的認定,按照《哈爾濱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執行。

5、產權調換房屋涉及的綜合建設成本和建安成本,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

(二)住宅房屋拆遷保障

1、被拆遷住宅房屋家庭人均建築面積低於我市上年度人均建築面積標准,總建築面積不足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因家庭經濟困難無力全額交納上靠建築面積50平方米標准戶型超面積購房款的,可以安置到建築面積40平方米的保障戶型房屋,可以按照安置房屋的建安成本交納上靠建築面積40平方米保障戶型超面積購房款;也可以暫按成本租金標准承租保障戶型超出被拆遷房屋面積的部分,待被拆遷人經濟條件改善後,補交購房款,變更產權性質。

2、家庭人均建築面積低於我市上年度人均建築面積標准,貨幣補償金額低於《哈爾濱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最低補償標準的,按照最低補償標准執行。

3、對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的被拆遷人或者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給予2萬元照顧;對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中登記並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殘疾人,給予1萬元照顧。

4、具有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或者貨幣補貼資格,以及具有廉租住房保障資格的被拆遷家庭,按照本政策進行補償安置後,經申請重新核定,仍具有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或者貨幣補貼資格以及廉租住房保障資格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直接享受經濟適用住房或者廉租住房政策。

(三)非住宅房屋拆遷補償

拆遷非住宅房屋,按照《哈爾濱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三、關於無證照房屋的處理

(一)對於經市城市規劃部門認定為違法建築,或者提供虛假房屋證照獲取利益的房屋所有人,由規劃、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公安等部門依法查處,不予補償。對涉及出具虛假房屋證照的人員,由紀檢監察、公安等部門依據相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對於無證照房屋的拆遷,房屋使用人能夠積極支持拆遷工作,且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給予救助補貼:

1、具有拆遷范圍內哈市常住戶口;
2、家庭人均建築面積低於我市上年度人均建築面積標准;
3、房屋具備居住條件和使用功能;
4、長期在此居住且無其他住房。

(三)對符合救助補貼條件且具有經濟適用住房或者廉租住房保障資格的,可以直接享受經濟適用住房或者廉租住房政策。

(四)對不符合救助補貼條件但積極支持拆遷工作,並在規定期限內拆除違法建築的,可給予適當補貼。

(五)對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但同時具有土地、規劃等能夠證明房屋來源合法手續的,由規劃、國土資源、房產住宅、監察等部門組成聯合復查組,對審批手續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確認無誤後,參照有房屋所有權證房屋給予補償;由於歷史原因造成手續不全的被拆遷房屋,由聯合復查組進行確認後,參照有房屋所有權證房屋給予合理補償。

(六)補貼標准由各區政府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對無證照房屋的處理,應當進行公示。

四、其他相關規定

(一)符合房改政策但未實施房改的被拆遷住宅房屋,原則上先行房改,房屋承租人支付房改費用後,拆遷人應對房屋承租人按房屋所有權人的標准依法進行補償安置。

(二)被拆遷人按照綜合建設成本或建安成本交納購房款的房屋面積,比照經濟適用住房辦理產權;被拆遷人要求按照商品房銷售價格交納上靠面積購房款的,辦理商品房產權。

(三)被拆遷人(含房屋承租人、使用人)只能享受一次棚戶區拆遷優惠。

(四)在棚戶區改造中,對積極配合拆遷改造工作的被拆遷人或者被拆遷房屋承租人,適當給予獎勵,獎勵標准由拆遷所在區政府自行制定。

(五)對於個別被拆遷居民提出不合理要求拒不搬遷,影響絕大多數被拆遷改造居民利益的,應當依法實施強制拆遷。

(六)本規定適用於本市道里區、道外區、南崗區、香坊區、平房區、松北區的棚戶區改造拆遷項目。

(七)本規定未盡事宜,按照《哈爾濱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八)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本規定實施前已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拆遷項目,仍按原政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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