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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1-11 06:48:08

Ⅰ 軍隊經濟適用房面積標準是多少

軍隊經濟適用房面積標准:
1、隨著軍隊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斷完善,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迅猛發展,尤其是建立個人住房補貼賬號後,極大提高了幹部、士官、職工參加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積極性。據調查,想參加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佔到在職人員的70%,且以團、營職幹部居多,參建人員60%是營職幹部。
2、根據現行住房補貼標准,營職按70平方米。為此,營團幹部普遍要求增加建房面積。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各戶型的套內建築面積,不得超過相應職級人員的購房補貼建築面積標准。套內建築面積指戶門以內的使用面積及牆體面積之和,不包括陽台和戶門以外樓(電)梯間等面積。
3、陽台建築面積另行計算(按建築面積計算規則折算後的總面積,下同),大軍區職幹部住房控制在14平方米以內,軍職幹部住房控制在12平方米以內,師職以下幹部住房控制在8平方米以內,樓(電)梯間、地下室、閣樓等,應本著合理、節約的原則設計建設,按規定向住戶分攤面積和計價。
超過上述規定戶型面積的,超面積部分按市場價出售。今後,各單位應當嚴格把握戶型面積,杜絕超面積建房現象的發生。
購買軍隊經濟適用房的條件:
1、軍隊的經濟適用房是在總後備案的,經過層層批准才能開工建設。先是建房計劃上報,然後是售房計劃上報,有個統一的售價,經過總後批准,在當地辦理房證後才能按照售價進行出售。
2、經濟適用房符合條件的可購買者有轉業幹部退休幹部,現役幹部,前兩類人可以進行出售,用住房補貼抵扣,現役幹部情況不很清楚。我所知道的部隊建設經濟適用房都是個人先墊款,120平價格在十幾萬,在退休移交到地方時才把墊款還給個人。
3、對軍隊分散單位、異地安置轉業及離退休的軍隊人員需要購買地方政府組織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的,各級人民政府要積極支持並優先安排,在未定價前,部隊先開出一個擬定價格,交清款額抵押,待定價後多退少補,有的部隊這樣處理。
以上就是關於軍隊經濟適用房面積標准以及購買條件的全部內容了,如果是單位產權現在單位的稅所核稅,然後在房屋所在地正常的過戶交稅。從如今的購買過戶案件來看,部隊單位房由於其性質特殊,案件中佔有相當大的比例。

Ⅱ 鄭州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的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納入本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其他按照現專行有關規定執行屬。
第四十一條集資建房的集資款,由市財政部門和市房地產管理部門實行監管。具體監管辦法,由市財政部門和市房地產管理部門制定,並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市以前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執行本辦法。本辦法施行前已經簽訂購房合同或者協議的,仍按原規定執行。

Ⅲ 軍隊人員的公寓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標准有何不同

您好,公寓住房保障軍隊人員在職期間住用,產權歸公,個人租住,統一管理。其回建設標准為答:營職以下54平方米,團職72平方米,師職92平方米。離退休幹部按照原有安置辦法規劃建設、分配租住的住房亦按以上標准掌握。經濟適用住房只售不租,產權歸已,維修自理。其建房面積按購房原補貼建築面積標准掌握,即:正師職120平方米,副師職105平方米,正團職90平方米,副團職80平方米,營職70平方米。個人自願購買地方經濟適用住房或商品房的,其面積標准不受此限。

Ⅳ 軍隊經濟適用房是不是最好別買

根據國家規定,經濟適用房是可以進行買賣的,只是有一些限制性的要求。
部隊經濟適用房能否交易要看部隊的相關規定。如果說部隊經濟適用房的房產證上有且只有自己和家人的名字,且部隊沒有明令禁止,一般情況下是可以進行交易的。
1、軍隊經濟適用住房是指由軍隊單位組織建設,享受國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劃撥土地、地方人民政府減免有關費用等優惠政策,建成後主要出售給軍隊人員的住房。
2、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按照統籌規劃,按需建設,注重質量,規范運作的要求組織實施。
3、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是軍隊基本建設的組成部分。組織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應當嚴格執行《中國人民解放軍工程建設管理條例》和國家、軍隊的有關標准規定。
4、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由建設單位按照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採取向地方人民政府申請劃撥和軍隊內部合理挖潛解決。
5、申請劃撥土地建設的,用地單位應當在每年10月底前上報建設用地計劃,經總後勤部審核後,列入下一年度軍隊建設項目用地計劃。
6、使用軍用土地的,建設用地應當位於售房區或者獨立的空閑營區。對適用於與軍內外單位合作建房的軍用土地,應當優先用於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使用軍用土地,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報總後勤部審批。
部隊經濟適用房上市交易政策有哪些?
1、出售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可依照市場價格出售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只需按房屋成交額的10%補交綜合地價款。
2、出售未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政策規定不允許按市場價格出售未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只能以不高於購買時的單價出售,且只能出售給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關部門收購。以原購價出售已購經濟適用房的,出售方需提供原住房買賣合同、住房轉讓合同等證件。
3、如果說部隊經濟適用房的房產證上有且只有你和你家人的名字,且部隊沒有明令禁止,一般情況下是可以進行交易的。但經濟適用房的交易流程比普通商品房更麻煩,涉及手續更多,建議您還是先到部隊相關部門詢問仔細後再做決定。

Ⅳ 求 軍隊經濟適用房管理規定

軍隊經濟適用房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精神和中央軍委《進一步深化軍隊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軍隊經濟適用住房,是指由軍隊單位組織建設,享受國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劃撥土地、地方人民政府減免有關費用等優惠政策,建成後主要出售給軍隊人員的住房。

第三條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按照統籌規劃,按需建設,注重質量,規范運作的要求組織實施。

第四條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是軍隊基本建設的組成部分。組織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應當嚴格執行《中國人民解放軍工程建設管理條例》和國家、軍隊的有關標准規定。

第二章建設方式

第五條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應當適應社會化保障的要求,採取集中統建、單位自建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有條件的可以購買地方經濟適用住房。

第六條駐軍比較集中的城市,盡可能由軍兵種、軍區(以下簡稱軍區級單位)或者省軍區組織統建,實行統一規劃、統一貸款、統一建設、統一出售、統一管理。

第七條師(含)以上機關、院校、醫院、科研單位等,缺房較多,且有經費和建房用地,建成後能夠實行物業管理的,經批准,也可以組織建設。

第八條向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出售的經濟適用住房,原則上由軍區級單位統一規劃建設。

第九條購買地方經濟適用住房,一般由單位組織協調。單位統一購買的,應當報總後勤部批准;個人需要支取住房補貼購買的,由軍區級單位後勤(聯勤)部批准。

(5)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為扎實推進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專項清理整治工作,經中央軍委批准,中央軍委辦公廳日前印發《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專項清理整治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

《意見》明確,處理遺留問題要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嚴格標准、依法糾治,突出重點、全面整改,積極穩妥、講求實效的原則。

要堅持歷史問題歷史看待,客觀認定問題性質,以政策法規為依據,嚴格依法依規糾治問題。要緊盯關鍵環節和重難點問題,逐項對標清查,逐一掛賬銷號,以破解難題帶動整治工作扎實落地。

《意見》針對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存在的遺留問題,從完善報建手續、規范住房出售、推行物業管理、規范住用秩序等方面,明確了相應的處理方法、操作程序和具體要求。

《意見》強調,各級黨委是專項清理整治工作的責任主體,軍政主官是第一責任人,要加強組織領導,強化責任擔當,切實發揮統攬總抓作用;對重點難點問題,實行軍委機關和大單位掛牌督辦制度,上下聯動聚力攻關,始終保持真糾實治的強勁態勢;

嚴格落實監督檢查和違規問責,對單位組織不力、工作滯後、整改落實不到位,甚至弄虛作假、拒不整改的,一經發現要按有關規定嚴肅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Ⅵ 桂林建有經濟適用房嗎怎樣的條件才能申請呢

桂林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住房供應體系,不斷滿足我市中低收入家庭日益增長的住房需求,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交易管理,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桂政發[2004]23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納入政府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政府提供相關政策優惠,限定建設標准、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以微利價格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二章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管理機構
第三條 桂林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房委會」)負責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發展的指導和協調工作,決策建設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桂林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房改辦」)負責本市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的組織、管理和監督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 組織本辦法的實施,研究擬定本辦法的配套政策和規定;
(二) 會同市發改委、市國土資源局、市建規委等部門,根據我市社會經濟發展狀況、人口、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水平和市場需求以及建設用地情況,編制經濟適用住房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
(三)貫徹落實國家和自治區有關經濟適用住房政策,協調政府有關部門貫徹落實本辦法,搞好我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管理。
(四) 會同市建規委對經濟適用住房的開發建設單位進行資格預審,擇優選擇具備相應資質、資信的開發企業參與經濟適用住房項目開發建設的招投標。
(五) 負責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實施和管理,組織落實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的招投標,確定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開發單位,並發放經濟適用住房項目中標書。
(六) 督促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按國家建設標准和技術規范,積極推廣先進、成熟、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降低成本,提高住宅建設的整體水平。
(七) 監督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按規定落實工程建設監理制度,對工程質量實行全程跟蹤監督,凡不符合國家強制性質量標準的開發項目,不得交付使用。
(八) 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對象的資格進行審查,並發放准購證。
(九) 組織有關部門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進行監督、檢查,參與工程項目的綜合驗收,並定期向有關部門報送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統計報表。
(十) 根據房委會的要求,做好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的協調工作,承辦房委會決定的事項。

第三章 優惠政策
第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採取行政劃撥方式供應。
第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免交城市建設配套費。
第六條 在經濟適用住房的開發過程中,經批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一律按最低收費標准減半徵收。
第七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可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優先發放。

第四章 項目管理
第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的確定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要求。
第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計劃和項目,經房委會研究報政府審批後,納入我市經濟發展計劃。
第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實行「以銷定建」的原則。市國土資源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計劃編制經濟適用住房用地年度計劃,在中長期用地規劃和年度用地計劃中,經濟適用住房用地數量不少於本市城區市民實際消耗商品房建設用地的20%,並在我市年度土地供應計劃中統籌安排,明確經濟適用住房用地的位置和地價。
第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開發企業,憑市房改辦出具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中標書》,分別到市發改委、國土資源局、建規委、環保局等部門辦理工程項目報建相關手續。
第十二條 各單位利用原有土地集資建房,合作建房的納入本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和用地計劃管理。
機關、企事業單位及軍隊利用自用土地建設經濟適用住房,實行屬地化管理,經所屬主管部門批准後,納入本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投資計劃,實行統一管理。
第十三條 凡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的劃撥用地,必須全部用於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嚴禁轉作其他用途。

第五章 建設管理
第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規劃設計按照國家《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執行,不符合規劃和規范要求的,不得開工建設。
第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規劃設計堅持標准適度、功能齊全、經濟適用、便利節能的原則,優選規劃設計方案。規劃設計方案由市房改辦會同市建規委在市場調查的基礎上,採取招投標的方式確定。
第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要嚴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建築面積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內,小套建築面積控制在70平方米以內,室內裝修採取初裝修的形式。
第十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應當按照政府組織協調,企業市場運作的原則,實行項目法人招標。參與招標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具有相應資質、資本金、良好的開發業績和社會信譽。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對其開發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
第十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企業必須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施工單位,中標單位不得轉包。要嚴格實行工程建設監理制度,保證工程質量。實行工程質量保證制度,建設單位應向買受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並承擔保修責任。
第十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建設,要按照小區規劃設計的要求與各種配套設施同步進行,凡配套設施達不到規劃設計要求的,該項目不得通過驗收。
第二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實行驗收制度。經濟適用住房小區建成後,要嚴格按照國家建設部制定的《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管理辦法》進行驗收。
第二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開發企業,必須定期向市房改辦報送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進度情況和相關統計報表。

第六章 價格管理
第二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制定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應當與城鎮中低收入家庭經濟承受能力相適應,以保本微利為原則。
第二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價格由開發成本、稅金和利潤三部分構成,其中利潤不得超過3%。
(一) 開發成本
1、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用於徵用土地和拆遷補償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遷安置補償費。
2、開發項目前期工作所發生的勘察、規劃及建築設計、施工通水、通電、通氣、通路及平整場地等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
3、列入施工圖預(決)算項目的主體房屋建築安裝工程費,包括房屋主體部分的土建(含樁基)工程費、水暖電氣安裝工程費及附屬工程費。
4、在小區用地規劃紅線以內,與住房同步配套建設的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以及按政府批準的小區規劃要求建設的不能有償轉讓的非營業性公共配套設施建設費。
5、管理費按照不超過本條(一)項1至4目費用之和的2%計算。
6、貸款利息按照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為住房建設籌措資金所發生的銀行貸款利息計算。
(二) 稅金
依照國家規定的稅目和稅率計算。
(三) 利潤
按照不超過本條(一)項1至4目費用之和的3%計算。
第二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實行負擔卡制度。中標的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單位憑市房改辦出具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中標書》和《經濟適用住房行政事業性收費負擔卡》,到相關部門辦理該項目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手續。各有關部門收取費用時,必須按規定填寫負擔卡,拒絕填寫或不按規定要求填寫的,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單位有權拒交,並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舉報。
第二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價格由市物價主管部門會同市房改辦,按照《國家計委、建設部關於印發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的通知》(計價格[2002]2503號文)的規定在項目開工之前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凡不具備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開工之前確定銷售價格的,開發單位應當在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前,核算開發成本並向市物價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定價申請,並按有關規定提供定價申請材料,定價申請材料應包括:規劃定點、土地價格、相關工程合同、有關工程(概)預算書、收費負擔卡等相關證明文件,市物價主管部門應會同市房改辦對開發單位的定價申請進
行審定,確定銷售(預售)價格,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單位必須嚴格按照確定公布的價格出售經濟適用住房,不得擅自提價銷售。

第七章 銷售管理
第二十七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實行申請、審批、公示制度(桂林市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公示和審批辦法另行制定)。申請人購房時必須到市房改辦登記,如實填寫《桂林市經濟適用住房申購戶調查審批表》,由購房人及配偶所在單位核准蓋章(沒有單位的由所在街道辦事處核准蓋章)。市房改辦應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對購房對象的購房資格進行初審後,報市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審批領導小組審查,經審查符合購房條件的家庭,在新聞媒體公示,10日內無異議的申購對象,由市房改辦根據我市每年經濟適用住房的開發量,按規定發放《經濟適用住房准購證》。
第二十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對象,可以申請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一)常住城鎮的中低收入家庭無房戶(含按勞動部門規定與當地機關企事業單位簽訂一年以上用工合同的外來務工人員);
(二)因城市建設規劃需要而被拆遷住房的低收入無房家庭戶;
(三)現住房建築面積未達到人均15平方米的住房困難家庭戶。
第二十九條 中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年工資收入低於當年本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6倍以下的家庭戶。
第三十條 符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條件的對象購房時,應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控制職住宅標準的通知》(桂政辦[1995]39號)的規定,確定的本人級別,職稱所享受的住房控制面積標准合理選購住房,控制面積標准之內(未達標戶購買時按兩套房合並計算)按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出售,購房面積超過規定控制面積標準的,超面積部份按同類商品房的市場評估價格補交超標面積差價款。差價款由市房改辦負責收取,並存入專用帳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經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員會批准,專項用於桂林市經濟適用住房征地周轉資金和與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有關的管理費用支出。

第八章 集資建房和合作建房
第三十一條 集資、合作建房是經濟適用住房的組成部分,其建設標准、優惠政策、上市條件、供應對象審核等均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

第九章 經濟適用住房的產權登記
第三十二條 購房者持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單位與購買人簽訂的購房合同、《經濟適用住房准購證》和有關材料到市房產管理局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房屋所有權證》上要加註「經濟適用住房」字樣。對其中超過規定面積購買部分在產權證中註明,再上市時,該部分不再補交有關稅費。市房改辦憑《房屋所有權證》和有關材料給予辦理《個人住房檔案》。購房者憑相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分割轉讓證》或憑房屋座落的《國有土地使用證》等材料向市國土資源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國有土地使用證》上要加註「劃撥土地」字樣。

第十章 經濟適用住房的上市交易
第三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權之日起,在三年內不得上市交易。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後,原購買人不得再次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按照《桂林市房改房上市交易實施細則》執行,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在向政府補繳收益前不得用於出租經營。

第十一章 經濟適用住房的物業管理
第三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物業管理,要嚴格執行《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79號)和《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建設部第33號),全面推行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的物業管理新機制。
第三十五條 開發單位應做好經濟適用住房的前期物業管理,通過招投標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小區業主委員會成立後,由業主大會選聘物業管理公司,物業管理企業要按照物業管理的法規和規定與業主委員會簽訂有關合同,加強售後服務和管理。
第三十六條 開發單位要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維修基金,並按照規定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七條 市房產管理局要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小區物業管理企業的監督和管理,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小區的物業管理及服務。物業管理收費標准和物業管理服務的內容按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單位擅自提價出售經濟適用住房的,由市物價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單位不按照市房改辦發放的《經濟適用住房准購證》要求,擅自改變經濟適用住房售房對象的,依照《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十條 對提供虛假情況的申請人,經查實,即取消其購房資格;對開具虛假證明的單位要追究當事人的行政責任,觸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部門有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敲詐勒索,行賄受賄的,由紀檢、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桂林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市屬各縣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Ⅶ 部隊經濟適用房政策是怎樣的

可以買。
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對象:
(一)依據有關規定可以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
(二)配偶在當地有城鎮戶口或者為軍人,本人接近服役最高年限或者公寓房保障不了的在職軍官、文職幹部和高級士官;
(三)配偶在當地有城鎮戶口或者為軍人,本人工齡滿15年的軍隊正式職工;
(四)居住在公寓區,經核實確無其他住房的非在職人員。
1、向軍隊單位、個人出售的住房,一律實行綜合成本價。綜合成本價由軍區級單位後勤(聯勤)部審定,報總後勤部備案。征地建設的,按照征地和拆遷補償費、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建築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建設費和管理費(不超過總投資額的3%)、貸款利息、稅金等七項因素確定;利用軍用土地建設的,比照所在城市同地段經濟適用住房售價確定,可以不計5%的開發利潤。
2、向地方單位、個人出售的房屋,原則上實行市場價,其價格比照當地、當年同類型房屋售價確定。出售給居住在公寓區地方人員的住房,經軍區級單位批准,可以按照綜合成本價計價。
3、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均按建築面積計價,建築面積的計算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向軍隊人員出售的住房,計價面積包括:戶內面積、陽台和分攤的樓梯間面積;向地方單位、個人出售的房屋,計價面積依據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確定。

Ⅷ 部隊經濟適用房可以上市交易嗎

部隊經濟適用房一般不得外售,歸於城市規劃請求建造的商業網點用房可向本地單位、自己出售,並按有關規則處理土地轉讓手續。

部隊建造的經濟適用住宅,主要向契合購房條件的離休、退休幹部,挨近服役最高年限或公寓住宅保證不了的在職幹部、高級士宮,工齡滿15年的部隊職工出售,優先出售給在遙遠艱苦區域工作和無房或住宅未達標的部隊人員。

在公寓區寓居、確無別的住宅的非編人員,經同意也可采購。征地建造的,為補償經費不足,答應少量外售,但外售房子的總量不得超越總建築面積的30%;

使用軍用土地折款和同意外售的房子所得收益,應當用於抵扣部隊購房人員的住宅補貼,不得以贏利為目的。

(8)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價格管理

第二十條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應當以保本微利為原則。其銷售基準價格及浮動幅度,由有定價權的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依據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的有關規定,在綜合考慮建設、管理成本和利潤的基礎上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利潤率按不高於3%核定;市、縣人民政府直接組織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只能按成本價銷售,不得有利潤。

第二十一條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應當實行明碼標價,銷售價格不得高於基準價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確定後應當向社會公布。價格主管部門應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收費卡制度,各有關部門收取費用時,必須填寫價格主管部門核發的交費登記卡。任何單位不得以押金、保證金等名義,變相向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收取費用。

第二十三條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成本監審,全面掌握經濟適用住房成本及利潤變動情況,確保經濟適用住房做到質價相符。

Ⅸ 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是怎樣的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和管理行為,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建設標准、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條 從事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實施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發展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堅持「在國家宏觀政策指導下,各地區因地制宜、分別決策」的原則,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住房狀況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政策目標、建設標准、供應范圍和供應對象等,並負責組織實施。
第五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實行申請、審批和公示制度。
第六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經濟適用住房指導工作。
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范圍內經濟適用住房指導、監督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或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經濟適用住房的實施和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發展和改革)、國土資源、規劃、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和金融機構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經濟適用住房有關工作。
第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做好市場需求分析和預測的基礎上,編制本地區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
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計劃、規劃、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做好項目儲備,為逐年滾動開發創造條件。
第八條 市、縣人民政府計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建設、規劃、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和項目儲備情況,編制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投資計劃和用地計劃。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應當納入當地年度土地供應計劃。
中央和國家機關、直屬企事業單位及軍隊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實行屬地化管理。其利用自用土地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經所屬主管部門批准後,納入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投資計劃,統一管理。
第二章 優惠政策
第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要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要求,合理布局,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嚴禁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劃撥土地後,改變土地用途,變相搞商品房開發。
第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經營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半徵收;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小區外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負擔。
第十一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除符合《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規定外,還應當提供准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證明。個人住房貸款利率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利率,不得上浮。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可以以在建項目作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開發貸款。
第十二條 用於個人購房貸款的住房公積金,可優先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發放。
第三章 開發建設
第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應當按照政府組織協調、企業市場運作的原則,實行項目法人招標,參與招標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具有相應資質、資本金、良好的開發業績和社會信譽。
第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要嚴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積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居民的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戶型面積和各種戶型的比例,並嚴格進行管理。
第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規劃設計應當堅持標准適度、功能齊全、經濟適用、便利節能的原則,並結合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優選規劃設計方案;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和標准,積極推廣應用先進、成熟、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提高建設水平。
第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對其開發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
建設單位應當向買受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並承擔保修責任。
第四章 價格的確定和公示
第十七條 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應當以保本微利為原則,其銷售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應當按照《經濟適用房價格管理辦法》(計價格[2002]2503號)的規定確定;其租金標准由有定價權的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在綜合考慮建設、管理成本和不高於3%利潤的基礎上確定。
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確定後應當向社會公示。
第十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應當實行明碼標價,銷售價格不得超過公示的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價格主管部門將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收費卡制度,各有關部門收取費用時,必須填寫價格主管部門核發的交費登記卡。任何單位不得以押金、保證金等名義,變相向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收取費用。
第五章 交易和售後管理
第二十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請購買或承租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一)有當地城鎮戶口(含符合當地安置條件的軍隊人員)或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供應對象;
(二)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於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標準的住房困難家庭;
(三)家庭收入符合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收入線標准;
(四)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一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商品住房價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結構等因素,規定享受購買或承租經濟適用住房的條件及面積標准,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應當持家庭戶口本、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收入證明和住房證明以及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向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二十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核查。符合條件的,應當公示。公示後有投訴的,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對無投訴或經調查、核實投訴不實的,在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表上簽署核查意見,並註明可以購買的優惠面積或房價總額標准。
第二十四條 符合條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文件選購一套與核准面積相對應的經濟適用住房。購買面積原則上不得超過核准面積。購買面積在核准面積以內的,按核準的價格購買;購買面積超過核准面積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優惠,由購房人補交差價。超面積部分差價款的處理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並公布。
第二十五條 居民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權屬登記。房屋、土地登記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分別註明經濟適用住房、劃撥土地。
第二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一定年限後,方可按市場價上市出售;出售時,應當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收益。具體年限和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
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在未向政府補繳收益前不得用於出租經營。
第二十七條 國家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用於出租的經濟適用住房,以政府核定的價格向符合條件的家庭出租。
第二十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以市場價出售經濟適用住房後,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如需換購,必須以屆時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出售給取得經濟適用住房資格的家庭後,方可再次申請。
第六章 集資建房和合作建房
第二十九條 集資、合作建房是經濟適用住房的組成部分,其建設標准、優惠政策、上市條件、供應對象的審核等均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
集資、合作建房應當納入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和用地計劃管理。
第三十條 住房困難戶較多的工礦區和困難企業,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單位發展計劃的前提下,利用單位自用土地進行集資、合作建房。參加集資、合作建房的對象,必須限定在本單位無房戶和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家庭。
第三十一條 向職工或社員收取的集資、合作建房款項實行專款管理、專項使用,並接受當地財政和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二條 凡已經享受房改政策購房、購買了經濟適用住房或參加了集資、合作建房的人員,不得再次參加集資、合作建房。嚴禁任何單位借集資、合作建房名義,變相搞實物分配或商品房開發。
第三十三條 集資、合作建房單位只允許收取規定的管理費用,不得有利潤。
第三十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住房狀況、居民收入、房價等情況,確定是否發展集資、合作建房以及建設規模。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中違法違紀行為的查處:對未經批准、擅自改變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用地用途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罰。擅自提高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銷售價格,以及不執行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經濟適用住房租金標准等價格違法行為,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擅自向未取得資格的家庭出售、出租經濟適用住房或組織未取得資格的家庭集資、合作建房的,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設單位補繳同地段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與商品房價格差,並對建設單位的不良行為進行處罰。
第三十六條 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騙購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的個人,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追回已購住房或者由購買人按市場價補足購房款,並可提請所在單位對申請人進行行政處分;對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提請有關部門追究單位主要領導的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會同計劃(發展和改革)、國土資源、價格、金融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可以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建設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通知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經購買和簽訂買賣合同或協議的經濟適用住房,仍按原有規定執行。

Ⅹ 關於經濟適用房資格申請到最後審批所需時間

請關注第二十二條
武漢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武漢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

武政[2005]30

各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現將《武漢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武漢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交易和管理行為,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的通知》(國發[2003)18號)和建設部等部門發布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4]77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建設標准、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江岸、江漢、硚口、漢陽、武昌、青山、洪山區和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范圍內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交易和管理。

第四條 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管理工作協調領導小組負責決定和協調本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房產部門」)負責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市計劃、規劃(國土資源)、建設、城市綜合開發、物價、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市計劃部門應當會同市房產、規劃(國土資源)部門,依據全市產業布局、人口分布情況和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在做好市場需求分析和預測的基礎上,編制全市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

第二章 項目組織與建設

第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應當符合以下選址和用地條件:

(一)項目選址應當位於《武漢市建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確定的密度二區和密度三區的規劃居住用地范圍,密度一區、城市重要控制區域(文化保護區、風景區)不宜選址建設。

(二)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的最小凈用地規模原則上不少於16666.67平方米,建築面積不少於3萬平方米。

第七條 市房產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國土資源)部門依據全市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按照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選址和用地條件,做好項目儲備工作,為逐年滾動開發創造條件。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應當逐步納入本市政府上地儲備計劃。

第八條 利用政府儲備土地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的項目,應當實行項目法人招標。市房產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公開項目規劃條件、建設標准、土地費用等信息,並通過公開招標選擇具有相應資質、項目資本金、開發業績和社會信譽良好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建設任務。招標的具體辦法由市房產部門會同市規劃(國土資源)、物價等部門另行制定。

第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實行年度計劃管理。市計劃部門應當會同市房產、規劃(國土資源)部門依據全市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和項目儲備情況,按照總量控制、均衡分布、合理布局的原則,在每年第四季度編制下一年度的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投資和用地計劃,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下達執行。

第十條 列入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投資和用地計劃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建設用地,應當納入本市年度土地供應計劃。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的土地費用原則上按土地取得成本(土地購置成本、拆遷補償費用、前期整理等費用之和)確定。

第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投資和用地計劃下達後,已明確建設主體的項目,其建設單位應當在計劃下達後60日內,持計劃文件到規劃(國土資源)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實行項目法人招標的項目,中標單位應當在中標後30日內持計劃文件和中標通知書到規劃(國土資源)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逾期末登記的,視作自動放棄。

第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嚴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積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具體戶型面積和各種戶型的比例,由市房產部門會同市規劃(國土資源)部門根據本市居民的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予以確定。

第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規劃設計,應當堅持標准適度、功能齊全、經濟適用、便利節能的原則,優選規劃設計方案。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和質量、安全、環保標准,積極推廣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提高建設水平。

第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設計、施工、監理,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定實行招投標。

第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單位必序買受人出具《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並依法承擔保修責任。

第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項目應當以保本微利為原則,嚴格按照原國家計委等部門發布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計價格[2002)2503號)的規定確定其銷售價格,具體辦法由市物價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章 優惠政策

第十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建設和經營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按國家經濟適用住房政策規定徵收。

劃撥土地取得後,嚴禁改變其經濟適用住房土地用途,變相進行商品房開發。

第十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收費卡制度。有關部門依法收取費用時,應當填寫物價部門核發的交費登記卡。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違法向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收費、罰款、攤派。

第十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項目開發貸款和個人住房貸款的辦理,按《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用於個人購房貸款的住房公積金,可優先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發放。

第四章 銷售對象

第二十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實行資格申請、公示、核准制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含符合本市安置條件的軍隊人員);

(二)無房家庭或家庭現住房人均住房面積低於本市城區居民人均住房面積;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於本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城區居民人均住房面積」和「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標准,按照市統計部門每年公布的上年末標准執行。

第二十一條 申請人應當持家庭戶口簿、所在單位或社區居委會出具的收入和住房情況證明或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等資料,向其戶籍所在地的區房產部門申請核准購房資格。

第二十二條 經審查符合購房條件的家庭,區房產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個月內,在申請人住所地的社區進行公示,公示內容應當包括家庭人口、現住房面積、收入等情況,公示期限為7天。公示期內無人對申請人購房資格提出異議或經調查、核實異議不成立的,由區房產部門發給《武漢市城鎮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格證明》,申請人憑該證明可選購一套經濟適用住房。《武漢市城鎮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格證明》有效期為24個月。

第五章 銷售管理

第二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在施工形象進度達到主體結構一層後,建設單位可受理已取得購房資格家庭的購房登記,但不得以任何名目收取款項;在多層主體結構達到層數的三分之二、中高層及高層主體結構達到層數的二分之一時,建設單位方可申曲(預)售許可,銷(預)售許可申請由市城市綜合開發管理部門統一受理,市城市綜合開發管理部門、市房產部門共同審核。建設單位在按規定取得銷(預)售許可批文後,方可實施經濟適用住房的銷(預)售。

銷(預)售經濟適用住房應當明碼標價,銷售價格不得超過物價部門批準的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

第二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向取得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的房屋被拆遷人銷售。銷售經濟適用住房時,登記購房家庭數量小於實際供應當量的,按照購房登記的先後順序進行銷售;登記購房家庭數量超出實際供應量的,具體銷售辦法由市房產部門另行制定。

市房產部門應當會同工商等部門通過推行統一格式的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合同,保障購房者的合法權益,並使購房者明確了解其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五條 市房產部門應當將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的地址、房源數量、銷售價格、預計發售時間等信息向社會公示。

第六章 交易和售後管理

第二十六條 居民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房屋產權和土地使用權權屬登記。在辦理經濟適用住房權屬登記時,房屋登記部門應當在房屋所有權證上加註「經濟適用住房」字樣和房屋總價;國土資源登記部門應當在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上註明土地性質為「劃撥土地」並加註「經濟適用住房」字樣。

第二十七條 居民個人在取得經濟適用住房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滿5年後,可以按市場價出售;出售時,應當在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收費窗口按照出售時該房屋市場評估價與購買時該房屋總價差額的一定比例交納收益,憑繳款證明,房產部門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手續,國土資塬部門辦理土地出讓手續並予以土地變更登記。轉讓後的房屋所有權證取消原有加註內容,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所記載的土地性質變更為「出讓土地」。

前款規定交納收益的具體比例由市房產部門會同市物價部門確定,並可根據實際情況適時予以調整。

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出售所交納的收益,由徵收部門集中向市財政部門上繳,專項用於全市住房保障工作。

第二十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以市場價出售經濟適用住房後,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如需換購,必須以取得經濟適用住房時的價格出售給有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的家庭後,方可再次申請。

第二十九條 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在未向政府補繳收益前不得用於出租經營。

第七章 集資、合作建房和軍隊經濟適用住房

第三十條 集資、合作建房和軍隊經濟適用住房應當納入本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投資和用地計劃統一管理。

本市集資、合作建房僅限於住房困難家庭集中的工礦區和困難企業,其建設標准、優惠政策、供應對象、上市條件等應當按照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

軍隊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標准、供應對象按照總後勤部的有關規定執行,優惠政策、上市條件按照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

第三十一條 在符合經濟適用住房項目選址條件的前提下,集資、合作建房項目應當符合本單位內部生活區建設的要求,以拆舊建新為主,不得佔用現有生產、辦公、教育、綠化、體育及其他配套設施用地;軍隊經濟適用住房項目應當在軍隊後勤部門劃分的售房區或規劃生活區范圍內。

第三十二條 集資、合作建房和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實行項目申報制度。集資、合作建房申報單位應當向市房產部門如實提供本單位職工住房和收入情況,軍隊經濟適用住房申報單位應當按國家規定提供總後勤部和上級部門下達的計劃批准文件。市房產部門在受理項目申報後,應當對巾報情況認真核實,對符合條件的,按規定程序納入本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投資和用地計劃。

第三十三條 集資、合作建房由參與建房的職工或社員個人全額出資建設,出資款項按項目建設的綜合成本費用確定,建設單位只允許收取規定的管理費用,不得從中獲取利潤,不得對外銷售,其綜合成本費用應當報物價部門核定,並接受物價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四條 集資、合作建房單位向職工或社員收取的集資、合作建房款項,應當實行專款管理、專項使用,並接受本單位職代會或社員代表的監督,收取款項前,應當與參與建房的職工或社員簽訂集資合作建房協議書。

第三十五條 集資、合作建房和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在辦理經濟適用住房權屬登記時,房屋登記部門應當在房屋所有權證上加註「集資、合作建房」或「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字樣。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予以查處:

(一)未經批准,擅自改變經濟適用住房用地用途的,由國土資源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二)擅自提高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及價外收費的,由物價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三)擅自向未取得經濟適用住房購房資格的家庭出售經濟適用住房或對外出售集資合作建房、軍隊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房產部門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設單位補繳同地段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與商品房價格差。

第三十七條 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由房產部門追回已購經濟適用住房或由購房當事人按市場價補足購房款,並提請所在單位對申請人予以行政處分;對出具虛明的單位,由房產部門提請上級主管部門追究單位主要領導人的責任。

第三十八條 房產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經濟適用住房購房對象資格審查和監督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將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市東西湖、漢南、蔡甸、江夏、黃陂、新洲區經濟適用住房的管理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購買和簽訂買賣合同或集資合作建房協議的經濟適用住房,仍按原有規定執行。2001年2月22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武漢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武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00五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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