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農村建房補助哪個部門管
農村建房補助歸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管。
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廉租住房規劃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中央有關廉租住房資金安排,監督地方組織實施。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
承擔規范村鎮建設、指導全國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村鎮規劃編制、農村住房建設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全國重點鎮的建設。
(1)住房建房保障局擴展閱讀:
中央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五條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管理績效考評的內容包括:
(一)地方資金安排:主要考核省級及以下地方政府安排農村危房改造資金規模以及資金到位情況。
(二)項目資金管理:主要考核有關資金管理制度建設、管理措施等情況。
(三)項目實施效果:主要考核危房改造任務完成和改造質量等情況。
(四)違規違紀行為:主要是被審計、財政監督機構、發改委稽察等部門查出或被新聞媒體曝光並經查實的違紀行為。
績效考評結果是對各地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管理工作的綜合評價,上一年度績效考評結果將作為下一年度中央補助資金安排的參考因素。
㈡ 如何提住房公積金建房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資收入 5% 的;
(七)生活困難,正在領取城鎮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遇到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九)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
(十)在職期間判處死刑、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滿時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
住房公積金提取額度
(一) 職工 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且未使用住房貸款的,職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累計提取總額不應超過實際發生的住房支出。
(二) 職工購買、建造、翻 建 、大修 自住住房 使用住房貸款的,其中貸款購買經濟適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的職工及其配偶每季度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其他情況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累計提取總額不應超過貸款購買、建造、翻 建 、大修 自住住房 所實際發生的住房支出( 包括貸款本息及首付款) 。
(三)職工符合本辦法第四條(六)情形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年提取總額不應高於年房租總額 超出家庭年工資收入 規定比例的部分。
(四) 職工符合本辦法第四條(七)、(八)情形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不受額度限制, 每月可以提取一次。
(五)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 同時注銷其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六) 除依照本辦法第十一、十二條規定注銷住房公積金帳戶提取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最低應保留人民幣 10 元。
㈢ 什麼叫公建房
公房復也稱公有住房,國制有住宅。它是指由國家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投資興建、銷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產權(擁有權、佔有權、處分權、收益權)歸國家所有。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可售公有住房,一類是不可售公有住房。上述兩類房均為使用權房。 也稱公有住宅、公產住房、國有住宅,在國外也稱公共住宅、公營住宅。它是指國家(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城市政府)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投資興建、銷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產權歸國家所有。公有住宅主要由本地政府建設,主要向本城市居民出租出售;由企業建設的住宅,向本企業職工出租出售。公房隨著出售而變為私房。 公房有時也指拆遷後分到的房子。 公產房與私產房的最大區別在於產權,公產房沒有產權人,業主只有承租權,沒有轉讓權,所以公產房不是想賣給誰就能賣給誰,也無法繼承或辦理婚前公證。 公產房交易步驟是先由房管局下屬部門對賣方進行評估,同時由房管站驗房。
㈣ 保障性住房屬於國家統建房嗎
是
㈤ 自建房要哪些申請手序
第一條 為加強對城鎮個人自建住宅 的管理,促進城鎮住宅建設,根據國務 院批準的《 城鎮個人建造住宅管理辦法 》第 十條和《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 法》第 三十六 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關聯法規: 第二條 市、建制鎮(含縣城,下 同)、獨立工礦區內的個人在城市規劃區 內自建住宅必須遵照本辦法。 第三條 城鎮個人自建住宅必須服從 城市規劃管理,合理和節約使用土地, 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空閑地。 第四條 鼓勵城鎮個人通過購買商品 住宅和集資建房、合作建房等途徑解決 住房。 第五條 城鎮個人自建住宅必須符合 下列條件: (一)戶口在擬建房城鎮(夫婦一方戶 口在農村的一般不包括); (二)原有住房人均建築面積不足15 平方米(包括公房和私房,獨生子女按二 人計算); (三)對原有住宅進行翻、擴、改建 的,原房屋產權和土地使用權應當明 確、無爭議。 第六條 經批准回原籍落戶的離退休 人員和回鄉定居的僑胞、港澳台同胞可 按本辦 定申請建造住宅。僑胞、港澳台同 胞建造住宅,應先徵得市、縣僑辦、台 辦同意。 第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申請建住 宅,符合本辦法第
條規定條件的,須按幹部管理許可權 報主管部門同意,再按本辦法第 十一條、第 十二 條規定的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第八條 下列區域不得自建住宅: (一)城市規劃道路紅線內地段; (三)屬近期改造和新建的區域; (三)埋設地下管線和市政設施的區
(四)城鎮園林和綠化用地; (五)城鎮內河岸、溝渠以及因城市 防洪、排水需要控制的區域; (六)鐵路用地控制區域; (七)嚴重污染及易燃易爆控制區; (八)文物古跡、風景名勝區; (九)、禁止的其他區域。 第九條 城鎮個人自建住宅用地面積 標准:四人以下(含四人)戶,市每戶不 得超過60平方米,建制鎮和獨立工礦區 每戶不得超過80平方米,五人以上(含 五人)戶,市每戶不得超過80平方米, 建制鎮和獨立工礦區每戶不得超過100 平方米。獨生子女按兩人計算。 城市規劃區內的農業戶建住宅,應 在村民居住村內建造,其宅基地面積可 按前款標准再增加10平方米。 第十條 、城鎮個人原有宅基地面積 超過規定標準的,超過部分應退出。暫 時無法退出的,應在房屋改建或分戶時 退出。退出的土地由市、縣人民政府調 整使用。 第十一條 、城鎮個人新建住宅,按 下列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一)持所在單位和居民委員會證
向當地市、縣房地產管理部門申 請,經審核同意後,到市、縣城市規劃 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 可證; (二)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 向市、縣(區)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 經市、縣(區)人民政府批准後,
管理部門劃撥土地。使用集體土地,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
》第 二十六 條的規定辦理用地批准手續; (三)持用地批准文件向市、縣規劃 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 可證,按許可證規定放線,經規劃行政 主管部門查驗合格後方可施工。 關聯法規: 第十二條 、城鎮個人翻、擴、改建 原有住宅,應向市、縣房地產管理部門 申請,符合建房條件的,到市、縣城市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規劃審批手續。 原宅基地面積超過或不足規定標准,應 當退出土地或要求增加宅基地面積的, 應到所在市、縣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批准 手續。 第十三條 、市、縣房地產管理部 門、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土地管理部門 接到申請後,應分別在十五日內答復。 第十四條 、城鎮個人自建住宅,應 在竣工後一個月內,持有關證明到市、 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分別 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 證》。 城鎮個人翻、擴、改建原有住宅, 應在竣工後一個月內到所在市、縣房地 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手 續。改變土地使用現狀或將住宅改為經 營等場所的,應到市、縣土地管理部門 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 、城鎮個人出租、轉讓、 分割、抵押自建住宅,必須按規定辦理 房屋交易登記和房屋、土地使用權變更 登記。涉及土地使用權出租、轉讓、抵 押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 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條例》的規定辦 理。出租、轉讓房屋後,不準在同一城 鎮再次申請建造住宅。 第十六條 、經批准劃撥的宅基地, 連續兩年不使用或不按批準的用途使用
由土地管理部門報縣級以上人民政 府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十七條 、城鎮個人未經批准或采 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 住宅的,由土地管理部門按《 土地管理法》第 四十六條規定處理。 超過批准用地數量佔用土地的,
占的土地按非法佔用土地處理。 關聯法規: 第十八條 、城鎮個人建造住宅,未 按規定辦理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登 記的,其權屬不受 保護,並可由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土 地管理部門處以二百元以下的罰款。買 賣、交換房屋,未辦理房屋所有權和土 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的,責令限期辦理, 逾期不辦理的,按非法轉讓房屋和土地 處理。 關聯法規: 第十九條 、城鎮個人未經批准建造 的住宅按違法建築處理,不發給《房屋 所有權證》,國家建設需要拆遷時,不 予補償、安置。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 行。過去省內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
以本辦法為准。
㈥ 農村自建房如何審批 房子審批要去找哪個部門
農村自建房由當地的規劃建設局審批。
農村自建房審批辦理程序:
1、建房戶向村委會回提出建房申請答。
2、村委會審核同意,簽字蓋章。
3、向鄉鄉建辦提出申請。
4、鄉建辦工作人員實地踏看,同意建房。
5、到鄉鄉建辦領取房屋建設申請表。
6、經鄉建辦簽字同意。
7、鄉主管領導簽字蓋章,核實同意。
8、交縣規劃建設局審批(縣行政服務中心)。
9、建房戶領取產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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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農村自建房佔地面積規定:
1、2018年農村新建房屋、擴建或翻新重建,每戶宅基地的標准面積為80-120平方米,各地的村委再根據村裡規劃和本村的實際用地情況統一確定本村的宅基地面積標准;
2、農村自建房不得超過三層,每戶的建築總面積不得超過360平方米;
3、農村聯排別墅不得超過四層,每戶建築總面積不得超過450平方米; 各村應根據本村的風俗、民情研究確定固定的一種住宅建築方案,形成統一風格,採用坡屋頂建築形式。
㈦ 建房子要辦什麼手續
㈧ 農村建房歸哪個部門管,農民蓋房要找哪些人批准
我國《土地管理法》明確提出,農村村民住宅用地,需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的報批程序是怎樣的?
以長沙為例, 長沙規定,從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受理建房申請,至發放《村民住宅建設用地許可證》,審批時限控制在20個工作日,縣(市、區)可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壓縮審批時限。具體申報宅基地程序如下:
(1)村民申請宅基地,首先應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書面申請。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張榜公示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申請者向鄉(鎮、街道)國土資源所提交用地申請和相關材料,相關材料包括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村民建房的審查意見(包括是否召開村民代表會議表決同意建房、表決結果是否在本村公示7日以上、是否符合「一戶一基」政策等)、村集體經濟組織關於申請建房村民屬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證明材料等。
(2)鄉(鎮、街道)國土資源所實地審查申請人員是否符合建房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擬建房位置是否避開地質災害易發區和隱患點,是否做到耕地佔補平衡等,並經鄉(鎮、街道)相關部門初審後上報鄉鎮(街道)人民政府核准,符合條件的發放《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申請表》。
(3)鄉(鎮、街道)國土資源所收到村民提交的《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申請表》後,上報至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經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審核後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宅基地經依法批准後,由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核發《村民住宅建設用地許可證》。
(4)房屋開工建設前,鄉(鎮、街道)國土資源所應到實地放樣定樁。涉及切坡建設的必須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承諾按要求採取防護措施。
(5)房屋竣工後30日內,村民應向所在地鄉(鎮、街道)國土資源所申請驗收;鄉(鎮、街道)國土資源所實地檢查是否按批準的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是否對原宅基地拆除到位;驗收合格後,村民應當向國土資源部門申請不動產登記。
㈨ 農村建房,政府有補貼嗎
原則上每戶新建、重建住房建築面積不超過50平方米,人均住房面積不超過15平方米版,省財政每戶補權助1萬元;維修住房視房屋危舊破損程度,實行分檔補助,省財政補助標准為:住房嚴重破損或結構變形的,每戶補助1500元;住房局部嚴重破損的,每戶補助1000元;住房局部發生一般破損的,每戶補助500元。
據悉,住房保障資助對象主要包括農村低保戶中的無房戶、極度危房戶,或住房處於自然災害嚴重地段、不適合居住的分散供養五保戶。農村低保戶和分散供養的五保戶住房破損,影響正常居住的,可申請房屋維修補助。農村困難群眾住房保障補助資金將由省財政統籌安排,縣(市、區)集中管理、統一使用。項目動工前,按審批補助額先付50%補助資金,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付清餘款。各級財政將開設「農村困難群眾住房保障補助資金」財政專戶,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封閉運行。民政部門按期把核定的資金發放人數及金額報送到同級財政部門,財政部門及時將資金從財政專戶劃撥到鄉鎮金融網點,存入資助對象一卡通賬戶,實行社會化發放。
㈩ 自建房如何提取住房公積金。急。。。。。。
各地提取方式可能不同,以南京為例:
提取程序
(一)職工提供身份證及相關材料;
(二)職工攜帶身份證及相關材料到住房公積金服務網點(銀行、分中心)申請提取;
(三)銀行或中心(分中心)審核;
(四)銀行將提取的住房公積金轉賬至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聯名卡(銀行卡)。
主城區繳存銀行網點實行提取通兌。
申請范圍
(一)購買商品房
(二)購買二手房(含現房)
(三)購買經濟適用房
(四)櫃面償還本中心公積金貸款
(五)櫃面償還商業性住房貸款
(六)租住商品住房
(七)離休、退休
(八)出境定居
(九)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十)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戶口遷出本市或戶口不在本市
(十一)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被市總工會認定為特困職工
(十二)職工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
(十三)連續失業兩年以上,且男職工年滿45周歲、女職工年滿40周歲
(十四)職工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
(十五)在國有(集體)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十六)在國有(集體)土地上大修自建自住住房
(十七)遇到其他突發事件,造成家庭重大財產損失導致生活特別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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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要件
在國有(集體)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1、《不動產權證書》(翻建提供);
3、《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房屋所在地城建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
4、結婚證(配偶提取提供);
5、身份證;
6、本人住房公積金聯名卡或繳存銀行的銀行卡。
中心(分中心)工作人員現場審核後,職工攜帶相關材料到繳存銀行網點辦理。
在國有(集體)土地上大修自建自住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1、《不動產權證書》;
2、城建部門同意大修的材料;
3、結婚證(配偶提取提供);
4、身份證;
6、本人住房公積金聯名卡或繳存銀行的銀行卡。
中心(分中心)工作人員現場審核後,職工攜帶相關材料到繳存銀行網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