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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川區住房保障中心怎麼樣

發布時間:2021-01-10 17:12:29

Ⅰ 永川公租房申請條件有哪些

根據《重慶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申請人應為年滿18周歲,在本地區有穩定工作和收入來源(單身人士月收入低於2000元,2人家庭月收入低於3000元,2人以上人均月收入低於1500元),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的住房困難家庭(人均建築面積低於13平方米)、大中專院校、職校畢業在城區就業和進城務工及外地來城區工作無住房人員。
包含以下人群:簽訂勞動合同1年以上有穩定工作的、靈活就業人員交納了城市養老保障或醫療保障或住房公積金的、本區退休人員,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政府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和在城區工作的全國、省部級勞模,全國英模,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住房困難家庭。
申請人在申請公共租賃房所在地其直系親屬有住房資助能力的,不能申請公共租賃房。
三、什麼是城鎮廉租住房保障
城鎮廉租住房保障:城鎮廉租住房保障是指政府在住房領域實施社會保障功能,向家庭人均年收入低於政府規定的當地城鎮居民低收入標准,且住房困難的家庭提供的住房救助。
四、永川區廉租住房保障方式有那些?
根據《重慶市永川區市租住房保障實施辦法》規定:廉租住房保障實行「實物配租」、「租賃補貼」兩種保障方式。
(一)「實物配租」:是指廉租住房保障部門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提供住房,並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准計收租金
(二)「租賃補貼」:是指廉租住房保障部門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按照廉租住房保障的補貼標准發放租金補貼,由其自行租賃住房。
五、永川區廉租住房保障對象是什麼?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城鎮家庭,可申請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一)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具有本區城鎮戶口2年以上,在本區工作或居住。
(二)家庭年可支配收入符合當年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標准(目前我區低收入標准為:家庭人均月收入400元以下家庭)。
(三)無自有住房,或者現住房人均使用面積低於當年政府規定的保障標准(目前我區住房困難標准為人均居住使用面積10平方米以下)。
六、申請廉租住房保障需要提供那些材料?
本人申請、本戶戶口薄、身份證、家庭收入和住房情況佐證資料及家庭成員婚姻狀況證明等相關資料。
所涉及各類證件或合同等材料,復印件須經申請人簽字確認,並提供原件核對。
七、永川區廉租住房保障申請審核程序
(一)受理(初審)
社區居民委員會負責受理申請人的申請,申請人領取廉租住房申請審核表並如實填寫後,社區居民委員統一對轄區申請家庭的戶籍、收入、住房等基本情況進行初審並提交社區居民小組評議形成文字材料;並將初審結果予以10個工作日的公示, 對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資料、名單和公示資料匯總上報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
(二)復審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轄區派出所、民政辦、國土所對申請家庭的戶籍、收入、房產採取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檔案核查等方式對申請家庭的收入、戶籍、住房等進行復審,就申請人的家庭基本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復審意見,並將復審結果予以10個工作日的公示。對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匯總上報區住房保障中心。
經核查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屬於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由各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報請區民政局審核後再行報住房保障中心。
(三)保障登記
住房保障中心對審核結果予以保障登記,並在區國房局政務網和房交網上公開登記結果。
八、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房有什麼區別
一是申請對象不同
廉租住房的申請對象只限於本區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而公共租賃房的申請對象不受區域和戶籍的限制。
二是收入限制標准不同
永川區申請廉租住房的收入限制標准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400元件;申請公共租賃房的收入限制標准為「單身人士月收入不高於2000元,2人家庭月收入低於3000元,2人以上人均月收入低於1500元」。
三是交納的租金不同
廉租住房保障面積內月租金標准約1.0元/平方米,公共租賃房的租金標准按照貸款利息、維護費等因素確定,不超過同類地段、同等品質房屋租金的60%,並實行動態調整。
九、對騙取廉租住房、公共租賃房的怎麼處理?
承租人隱瞞或偽造住房、收入等情況騙取廉租住房、公共租賃房的,解除合同,由住房保障機構收回房屋,並依法依紀追究責任,其行為記入本人信用檔案,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十、對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或個人怎麼處理?
由有關部門對直接出具虛假材料的主管人員及直接責任人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Ⅱ 2011年永川區廉租房是否有南大街名額

廉租房不需要什麼名額,只要你符合申請條件即可申請。 重慶市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住房供應體系,改善我市城鎮住房困難的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條件,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市主城九區及雙橋區的城鎮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城鎮廉租住房保障是指政府在住房領域實施社會保障功能,向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政府規定的當地城鎮居民最低收入生活保障標准且住房困難的家庭提供的住房救助。 第四條 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我市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行政管理工作;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機構負責全市廉租住房保障住房的建設、籌集及廉租住房、資金的管理、分配、使用等工作;區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城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區廉租住房保障機構負責編制本轄區城鎮廉租住房保障的具體方案並組織實施;計劃、財政、民政、公安、物價、規劃、建設等行政管理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職責,協同搞好廉租住房保障實施工作。 第五條 廉租住房保障採取實物配租和租金補貼兩種保障方式。 (一)實物配租,即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由政府以低廉的租金向其提供符合規定標準的普通住房。 (二)租金補貼,即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自行到市場租賃住房,政府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准給予租金補貼。 第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城鎮家庭,均可向所在地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機構申請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政府規定的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且已接受民政部門連續救助6個月以上; (二)家庭人均住宅使用面積低於6平方米(三代同堂的家庭人均住宅使用面積低於7平方米); (三)家庭成員取得我市非農業戶口且在本市實際居住; (四)家庭成員之間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 第七條 申請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應由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員持下列資料向戶口所在地區的廉租住房保障機構提出: (一)廉租住房保障申請表; (二)重慶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三)家庭成員身份證明; (四)現實住房情況證明。 第八條 廉租住房保障機構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下列標准完成對申請家庭的戶口、人口、住宅使用面積、家庭收入等方面的審查工作: (一)申請家庭的戶口以公安部門制發的現有戶口簿為准,且戶口從申請之日起前1年內無分戶、合戶的情形。 (二)家庭人口按在居住地有本市非農業常住戶的人數計算,獨生子女按實計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計入家庭人口: 1.空掛戶口,即雖有戶口,但常住其他地方、在他處有住房的; 2.親友未成年的子女因入托、求學等原因,戶口暫時掛靠或寄住的; 3.將戶口從他處遷入且在他處另有住房,人為造成本處住房困難的; 4.其他不能計入的家庭人口。 (三)對現住房按以下方式認定: 1.沒有住房和租賃私房的家庭均按無房戶對待; 2.租賃公房和擁有自有產權私房的家庭按現住房計算使用面積。其中住房閣樓高度不到1.2米的不計算使用面積;1.2米到1.7米的對折計算使用面積;1.7米以上的全部計算使用面積; 3.有多處住房的,應將多處住房合並計算使用面積。 第九條 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廉租住房保障機構應在申請家庭的居住地范圍內公告。對自公告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無異議的,予以登記;對有異議的,試點區廉租住房保障機構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核實,並作出准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且對登記的家庭提出具體的保障方式,同時將全部登記名單報市廉租住房保障機構備案。對不符合條件的,廉租住房保障機構應當書面通知申請家庭。 第十條 對已登記的家庭應結合其住房困難程度,按照申請的先後或者搖號、抽簽確定的順序輪候。 第十一條 對經輪候取得廉租住房保障權利的家庭,按以下規定實施廉租住房保障。 (一)實物配租。即按每人使用面積10平方米計算,配給合適面積的廉租住房,其住房租金標准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物價行政部門共同擬定並報市政府批准後公布。 (二)租金補貼。即按每人實際使用面積與10平方米之間的差額計算補貼面積,所租房屋地區類別市場租金標准與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差額計算每月每平方米補貼租金標准,補貼面積與每月每平方米補貼租金標準的乘積即為每月租金補貼總額。但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積的租金補貼最高不得超過10元。享受租金補貼的家庭必須自行到市場租賃住房。享受租金補貼的家庭所租房屋租金超出補貼額度的,超出部分由自己承擔。 第十二條 實施實物配租的家庭,應當與戶口所在地廉租住房保障機構簽訂住房租賃合同,按合同約定使用房屋、交納租金。實施租金補貼的家庭應當與廉租住房保障機構簽訂《廉租住房保障租金補貼協議》。租賃行為發生後,應與住房出租人簽訂《重慶市房屋租賃合同》,經戶口所在地廉租住房保障機構審核後,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合同登記備案,並憑已登記的住房租賃合同與出租人一起領取租金補貼,租金補貼發放給出租人。實施租金補貼的家庭簽訂《廉租住房保障租金補貼協議》後,自協議簽訂之日起6個月內未落實租賃房的,作自行放棄處理。 第十三條 申請家庭因正當理由放棄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權利的,應當重新安排輪候;申請家庭無正當理由放棄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權利的,應當取消其輪候資格。 第十四條 廉租住房保障機構應當在一定范圍內公布發放租金補貼和配租住房的情況,接受社會監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年會同同級財政、民政、公安部門、街道辦事處,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住房狀況等基本情況進行復核,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積極配合。 第十五條 享受實物配租的家庭,不得改變房屋用途,不得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租、轉讓。 第十六條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如實申報家庭收入,不如實申報或者偽造有關證明而獲得租金補貼或者配租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機構應當停發租金補貼,責令其退出領取的租金補貼或退房。 第十七條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當家庭收入連續兩年超過政府規定的當地城市居民最低收入生活保障標准時,應當及時報告戶口所在地廉租住房保障機構,並停止領取租金補貼或按期收回廉租住房。享受實物配租的家庭因正當理由不能按期退房的,經戶口所在地廉租住房保障機構批准,可以在一年以內續租,續租期間執行市場租金標准。續租期滿,應將廉租住房予以收回。 第十八條 廉租住房保障的資金以財政資金為主,其他資金作為補充,其來源如下: (一)區財政的專項資金; (二)市財政的補助資金; (三)住房公積金的部分增值資金; (四)接受社會捐贈和通過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由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機構專戶管理,專項用於廉租住房建設籌集廉租住房房源、發放租金補貼、以及廉租住房的管理和維修及相關管理費用支出。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應接受財政和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十九條 廉租住房的房源由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機構通過下列方式籌集: (一)出資新建、購置符合廉租住房標準的住房; (二)認定符合我市廉租住房標準的直管公房; (三)接受自然人和社會組織提供的一定使用期限的住房; (四)接受社會捐贈的符合廉租住房標準的住房等; (五)其他。建設廉租住房,按基本建設程序辦理,土地採取行政劃撥方式;建設、購置廉租住房的,除工本費外,免交所有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契稅。 第二十條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應按照有關規定承擔違約責任外,由所在地廉租住房保障機構取消其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資格,收回房屋,並可由區縣(自治縣、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處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拖欠租金的; (二)改變廉租住房用途的; (三)轉讓或轉租廉租住房的。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第二十二條 廉租住房保障機構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涉及的廉租住房的建設、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使用和管理、實物配租住房資產管理、廉租住房保障標準的調整等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公布。 發布部門:重慶市政府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認真做好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家庭認定工作的通知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民政部城市低收入認定辦法》(民發〔2008〕156號)和《建設部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令第162號)精神,經市政府同意,現就做好我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家庭認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對象范圍 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家庭是指具有本市非農業戶口且在本市實際居住,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扶養關系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住房使用面積符合當地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規定的住房困難面積標准、人均收入符合當地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家庭收入標準的城市居民家庭。 二、認定方法 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家庭的收入標准和住房困難標准,由市政府定期公布。 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家庭收入的核算按照《重慶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算辦法(試行)》(渝辦發〔2008〕297號)執行。對已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可直接認定為低收入家庭,不再重復進行家庭收入核定。 三、認定程序 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家庭認定工作實行屬地管理,逐級審核認定。具體程序如下: (一)申請。申請城市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應當由戶主向戶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居民戶口簿、身份證、婚姻狀況證明、家庭收入證明、家庭住房證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二)初審。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及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查,提出初審意見並張榜公布家庭收入情況和住房情況。群眾無異議後,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一並報送區縣(自治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也可委託社區居民委員會對其屬地范圍內申請城市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的家庭收入、財產、住房狀況進行調查核實,並根據核實情況進行民主聽證、張榜公示。群眾無異議後,再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三)審核。區縣(自治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對申請人的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申請材料轉同級民政部門。 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反饋同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同時,做好統計備案工作。 經審核,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符合規定條件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對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作為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予以登記,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 經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人對結果有異議的,可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或民政部門申訴。 四、工作要求 (一)健全工作體系,保障組織實施。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加強領導,並根據工作需要,落實必要的工作人員和經費。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採取調配、招聘等方式,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聘用工作人員報酬不得低於本地區最低工資標准,並落實其相關保險待遇。 (二)加強部門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家庭住房困難資格認定工作;民政部門負責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家庭收入資格認定工作;公安(戶籍和車輛管理)、人力社保(社會保險)、城鄉建設(房地產)、金融、工商、稅務、住房公積金等部門和機構經申請城市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授權,應對其家庭成員的收入和財產狀況查詢工作予以配合;發展改革、財政、機構編制、物價、統計等部門要按照本部門職能職責,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三)加強動態管理,確保對象准確。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家庭認定工作實行動態管理,建立年度復查制度。享受城市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應當按年度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財產等變動情況。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享受城市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年度申報情況進行核實,並將申報情況及核實情況報區縣(自治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區縣(自治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民政部門根據享受城市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人口、收入、財產變動情況,對享受城市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重新出具收入核實證明。 (四)加強社會監督,規范檔案管理。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家庭認定工作應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堅持民主評議和公示制度,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以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設立公開舉報箱和舉報電話,廣泛接受社會監督。全市各級管理審批機關及社區居民委員會應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按戶建立收入審核檔案,並將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家庭的人口、收入、財產、住房等變動情況以及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情況及時登記歸檔。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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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重慶永川可以申請公租房了嗎在哪裡申請都需要哪些資料

1、可以申請了。
2、找永川區廉租住房保障辦公室申請,或到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咨詢。
3、申請條件:
(一)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具有本區城鎮戶口2年以上,在本區工作或居住。
(二)家庭年可支配收入符合當年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標准。
(三)無自有住房,或者現住房人均使用面積低於當年政府規定的保障標准。
對前(二)、(三)款規定條件實行動態化管理。每年度由區發改、統計等部門根據本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市場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並報區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執行。
4、不能申請的情況:有下列情況的不能申請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一)已由社會福利院收養的。
(二)享受過房改房、安居房、經濟適用住房、單位內部集資建房等購房優惠政策的家庭,不能申請廉租住房保障。
(三)有商業門面。
(四)兩年以內出售過房屋。
(五)《永川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徵用土地補償若干標准和征地農轉非人員住房安置實施細則的通知》(永府發〔1999〕112號)文件出台後集體土地征地拆遷安置中享受過貨幣補貼安置政策的;永川市人民政府第十五號令《永川市城鎮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2001年8月1日)出台後在城鎮房屋拆遷安置中享受過貨幣補貼安置政策的。
(六)其它不能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情形。
5、應提交的材料: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申請表及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離異或喪偶的提供相關證明。
(二)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在戶籍所在地、實際居住地或外地有無房產的證明資料;承租住房的,提供租賃合同;有工作單位的,提交單位住房分配情況證明。 (三)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的上一年度收入證明(工資收入含獎金、各類補貼、加班費或其他收入),以及上一年度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或單位代扣代繳憑證;未就業的,提供失業證或其他相關證明。
(四)屬區民政局核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難家庭和區總工會核定的特困職工家庭的,需提供相應的有效證件。
(五)屬烈士遺屬、優撫對象、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和離職人員、轉業復員軍人、孤老、殘疾人以及受到區政府以上各級政府表彰的勞動模範的,提供相關證明。
(六)《誠信承諾書》。
(七)社區居民小組評議結果。
前款規定的材料所涉及各類證件或合同等材料,應當提交經申請人簽字確認的復印件,並提供原件核對。

更詳細的情況,請咨詢國土局或房管局或住房保障辦公室,也可自己在網上查閱 重慶市永川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重慶市永川區廉租住房保障實施辦法的通知 ,鏈接不能發,自己的查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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