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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人社廳住房補貼

發布時間:2021-01-10 10:56:26

A. 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教育局針對教師的住房補貼必須要符合哪些條件

各有關基層單位:

為貫徹實施市、區有關文件精神,進一步解決教職工的住房困難,經區教育局貨幣分房領導小組集體討論,決定今年繼續實施教職工貨幣分房,現將有關實施意見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

切實解決教職工的住房問題,為教職工辦實事,進一步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推動南長教育發展。

二、實施原則:

在省、市房改政策的指導下,根據局貨幣分房資金等各種情況,因地制宜,原則上貫徹《南長區教育局職工住房貨幣化分配實施細則》;堅持有條件的輪候制,分批解決;堅持民主、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接受各方面的監督。

三、實施細則:

(一)補貼對象和條件:

1、凡無房或住房面積未達到規定面積、未享受過優惠售房或住房貨幣補貼的在職和離退休公辦教職工,可申請本次住房貨幣補貼;

2、本年度住房貨幣補貼繼續採取有條件的輪候制方法,根據對申請補貼者的評分情況決定輪候次序(按南長區教育局2008年貨幣分房評分標准執行)。

3、凡1998年12月以後參加工作的教職工(已享受月住房補貼)以及由外地(區)調入我區工作但未滿10 年的,不參加本年度住房貨幣補貼。

4、逐步解決退休教職工的住房貨幣補貼,今年,凡1933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教職工,如符合本次貨幣補貼條件的,將實行一次性解決;

5、教職工在長病假期間、受處分期間以及緩聘、試聘、解聘期間,不得列入本次住房貨幣補貼對象范圍之內。

(二)補貼標准:

1、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我區教職工住房面積控制補貼面積標准為:小學高級職稱以下為75㎡; 小學高級職稱為90㎡;中學高級職稱為110㎡。

2、我區教職工住房基本補貼額和年工齡補貼額參照市相關文件規定執行。同時結合我區實際,繼續對教職工住房貨幣補貼設定補貼系數,本年度補貼系數定為0.6。

3、教職工住房貨幣補貼計算公式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三)其餘細則,仍按《南長區教育局職工住房貨幣化分配實施細則》及有關補充規定的相關內容執行。

(四)2005年劃歸學校教職工的住房貨幣補貼依照原實施辦法執行。

四、相關工作安排:

1、宣傳發動階段:

9月初,各校校長組織校務人員、校級中層幹部、教師代表座談,聽取對貨幣分房的建議和意見。

9月15日前,各片組長組織召開片級座談會,聽取校級黨政主要領導意見。

9月20日前,召開各片中心、部分學校校級領導和其他代表座談會,聽取對局貨幣分房工作意見。

9月30日前,局召開校園長會議,布置本年度貨幣分房工作,下發教職工住房情況調查表。局、校公示《南長區教育局2008年教職工貨幣分房實施意見》。

10月15日前,各片向區教育局分房領導小組報「片分房領導小組名單」並公示,各校建立貨幣分房評審領導小組,名單在各校(園)公示欄中張貼。

2、填表調查審核階段:

10月20日前,凡需要申請貨幣分房且符合條件的教職工,可向本單位貨幣分房評審領導小組遞交申請報告。各校、各片審查、匯總本校、本片申請貨幣分房教職工的住房情況後,由本人如實填寫教職工住房情況調查表,並由申請人提供居住地及戶口所在地的房屋產權證或房屋租賃合約及相關材料(原件、復印件)。

10月28日前,各片收齊教職工住房情況調查表,分組對申請人調查表進行審核,逐個上門調查核實(至少三人一組),並到配偶單位簽注意見。調查人需在調查表上簽名。申請人調查表在校內公示三天,廣泛聽取群眾意見,過期作無意見論處。召開分房領導小組會議,各片組長匯報本片申請人的具體情況,製成匯總表。

3、評分階段:

11月2日前後,召開本年度局分房領導小組會議,根據匯總表,進行打分。申請人打分情況張貼在校(園)公示欄中,公示三天,廣泛聽取意見。

11月12日前後,召開局分房領導小組會議,對申請人逐個審核評分情況,擬定初榜。公布分房初榜,在各校(園)內公示三天,廣泛聽取意見。

4、審批階段:

11月16日前後,召開局黨委會議,對申請人調查表及評分情況進行審議;討論決定列入年內貨幣分房人員名單,擬出正榜。

11月19日,公布正榜。

11月26日,召開本年度貨幣分房人員會議,填寫無錫市職工住房補貼申請表,審核並辦理各項手續。

三、組織紀律:

1、貨幣分房工作,涉及廣大教職工的切身利益,直接影響教師隊伍的穩定和教育質量的提高,因此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校(園)領導要認真做好貨幣分房中教職工的思想工作,以保證貨幣分房順利進行,把實事辦好。

2、教職工申請住房補貼時,必須如實反映實際居住擁有和購買住房等情況,做到對照條件,不弄虛作假,不請客送禮,不到領導家裡走訪等。

3、教職工所在單位必須根據實事求是的原則,嚴格對照房改條例認真審核,並將申請人的個人資料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4、對於弄虛作假、隱瞞實情者,一經查實,除取消補貼資格(三年內不予考慮),追回全部住房補貼,還將視情節輕重予以必要處分。影響嚴重的,要追究主要領導人責任,並取消學校和個人評先評優的資格。

註:

凡列入2008年貨幣分房的教職工須在正榜公布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有關購房手續,過期作自動棄權論處。

凡享受教育局貨幣分房的教職工工作年限不滿25年調離、辭職的,由接收單位或個人在離開時一次性歸還。

南長區教育局貨幣分房領導小組

2008年9月

B. 江蘇省各類型單位新職工、未達標准老職工住房補貼的規如何定

職工住房不達標的,按差額面積一次性計發差額補貼,計算公式為:

差額補貼=(年度基準補貼額+年
度工齡補貼額×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前的工齡)×差額面積。

其中,差額面積=職工住房面積標准-職工現住房核定面積;年度基準補貼額為每建築平方米1265元。

住房已達標老職工因職務晉升、技術等級晉升等原因成為未達標職工的,其級差補貼一次性發放,計算公式為:

級差補貼=(屆時年度基準補貼額+屆時年度工齡補貼額×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前的工齡)×級差面積

其中,級差面積=職工晉升後住房面積標准-職工晉升前住房面積標准。

按月計發補貼的無房老職工和新職工,職務、技術職稱晉升時,不再發放級差補貼。

C. 江蘇省低保證申請條件

為了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問題,無錫市於2008年4月出台了有關住房保障的一系列政策文件,一年半來,已為2670戶居民發放了租金補貼、為673戶居民實物配租了廉租房。為了改善更多的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條件,這次無錫市再次調整住房保障政策,對廉租房和經濟適用房的申請條件作了進一步放寬。
根據新政策,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困難家庭的條件為: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1000元以下,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18平方米以下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無錫市房管局房改處負責人介紹說,原來的申請標準是人均月收入在750元以下,面積標準是16平方米以下,這次都作了較大幅度的調整,調整力度在全省領先。
廉租房租金補貼標准這次也有所上調,有「低保證」或「特困職工優惠證」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由原來的每平方米/月補貼額10元,調整為12元,其他低收入家庭每平方米/月補貼額由原來的7元調整為10元。另外,按規定計算所得租賃補貼額低於200元的,按200元發放。
新政策規定,已取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資格的家庭,如果因不便孩子上學、投親靠友、照顧老人等種種原因,放棄選擇實物配租(廉租房)而選擇租賃補貼,對其發放的租賃補貼標准在原有標準的基礎上再增加20%。
經濟適用房的購買對象這次也做了很大調整,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1500元以下、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18平方米以下的低收入困難家庭都可以申請經濟適用房,和原來月收入1000元以下、人均建築面積16平方米以下的門檻相比,覆蓋面進一步擴大。
新增15736戶低收入家庭入圍
據介紹,無錫市住房保障提標擴面後,申請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標准、人均建築面積標准都達到了江蘇省今年保障標準的上限。據此測算,全市七個區將新增15736戶低收入家庭,將符合條件申請廉租房或經濟適用房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D. 請問江蘇省關於98年房改無房戶住房補貼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您好! 根據您提供的信息,我們回復如下 如果信息不完整,請與我們再次溝通! 一般的住房補貼要交個稅。根據《個人所得稅實施條例》第八條的規定, 稅法第二條所說的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除獨生子女補貼、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與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托兒補助費、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不交個人所得稅 企業支付給職工的住房補貼屬於工資薪金的范疇,是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目前沒有看

E. 請問一下大學生就業補貼在哪裡領取

高校畢業生小微企業就業補貼

(一)補貼范圍和條件。2018年及以後畢業,在青島行政區域內小微企業就業的派遣期內國內普通高校統招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學歷畢業生,小微企業按規定辦理就業登記、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的,可申領高校畢業生小微企業就業補貼。申請人已享受一次性創業補貼或一次性小微企業創業補貼的,不再享受高校畢業生小微企業就業補貼。申請人不含小微企業法定代表人。

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可補報本通知下發之日前的高校畢業生小微企業就業補貼。

F. 江蘇省關於房屋拆遷補貼政策

江蘇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4號 2003年1月1日
《江蘇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已由江蘇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於2002年10月23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應當遵守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本條例。
第三條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互相配合,保證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與城市房屋拆遷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遷程序

第四條城市房屋拆遷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一)進行拆遷項目評估;
(二)拆遷人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
(三)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發布拆遷公告;
(四)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及房屋承租人訂立書面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五)拆遷人按照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進行補償安置;
(六)實施房屋拆除。
實施房屋拆遷施工的時間,應當自拆遷公告公布之日起不少於三十日。對華僑和其他居住在國(境)外的人員,拆遷人應當書面告知實施房屋拆遷的時間,拆遷時間應當相應延長。

第五條拆遷人在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時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的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確切的拆遷范圍;
(二)拆遷范圍內房屋的用途、面積、權屬等現狀;
(三)拆遷的實施步驟和安全防護、環保措施;
(四)拆遷資金、安置房、周轉房或者其他臨時過渡措施的落實情況;
(五)拆遷的方式、時限等。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時,應當附有詳細的拆遷范圍圖。
第六條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應當足額存入辦理專項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全部用於拆遷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不足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予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監督。
第七條被拆遷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並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後,方可實施拆遷:
(一)產權不明或者產權有糾紛的;
(二)產權人下落不明的。
被拆遷房屋系房產管理部門代管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並辦理證據保全。
第八條房屋拆除應當由具備保證安全條件,具有建築施工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承擔,並編制拆除方案,施工企業負責人對安全負責。

第三章 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九條拆遷人應當依照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產權調換,被拆遷人有權選擇補償方式,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二)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第十條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確定。對被拆遷房屋進行房地產市場價評估,應當遵守本條例第四章的規定。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前款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對所調換房屋應當進行房地產市場價評估,並應當遵守本條例第四章的規定。

拆遷人應當提供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房屋,用於拆遷安置。實行異地安置的,應當一次性安置。
拆遷過渡期限自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騰空房屋之日起,一般不超過十八個月。拆遷人、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應當遵守過渡期限的協議。
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從逾期之月起,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拆遷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給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增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一)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決過渡用房的,延長時間在十二個月以內的,增付一倍臨時安置補助費;延長時間超過十二個月的,自超過之月起增付二倍臨時安置補助費;

(二)對由拆遷人提供過渡用房的,延長時間在十二個月以內的,按標准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延長時間超過十二個月的,自超過之月起增付一倍臨時安置補助費。

拆遷人應當在協議約定或者規定的時間內結清補償安置費、臨時安置補償費。對被拆遷人因拆遷產生的電話移機費、有線電視安裝費、搬家費等費用應當足額補償。

住宅房屋自竣工之日起至拆遷許可證頒發之日止,不滿五年被拆遷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增加補償金額。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但增加補償的比例最低不得小於補償金額的百分之十五。

第十一條拆遷房產管理部門代管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安置房仍由房產管理部門代管;實行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金額由代管人專戶存入銀行。
拆遷房產管理部門管理的公有住宅房屋或者單位自管的公有住宅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共同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被拆除房屋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部分的補償支付給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其餘部分支付給房屋承租人。

第十二條拆遷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等設施以及用於公益事業的非生產經營性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拆遷中、小學校舍或者幼兒園應當徵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並按照規劃要求建設新校舍、幼兒園。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對在校學生入學作出妥善安排。

第十三條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由拆遷人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條被拆遷人僅有一處住房且獲得的貨幣補償金額低於拆遷補償最低標準的,拆遷人應當按照拆遷補償最低標准對被拆遷人予以補償。拆遷補償最低標准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參照國家住宅設計規范規定的最小戶型面積的當地經濟適用房價值等因素確定。

被拆遷人按照前款規定獲得貨幣補償後仍無力解決住房的,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對該被拆遷人以提供成套城鎮廉租住房或者租售經濟適用房等形式予以妥善安置。

第四章 拆遷評估

第十五條對被拆遷房屋進行房地產市場價評估,應當由具有省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三級以上房地產評估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以下簡稱評估機構)進行。

設區的市房產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評估機構名錄,供拆遷人、被拆遷人選擇。
第十六條房地產市場價評估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十七條在同一拆遷項目評估中,評估機構不得與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有利害關系。評估機構不得串通一方當事人,損害另一方當事人的利益。

第十八條拆遷評估應當綜合考慮與被拆遷房屋相關的下列因素:
(一)區位:被拆遷房屋區位基準價以及房屋的周邊環境、交通和商業服務便利程度、公共事業設施配套狀況等區位調節因素。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每年應當公布區位基準價,並根據市場情況進行調整;

(二)用途:以房屋所有權證書上標明的用途為准,所有權證未標明用途的,以產權檔案中記錄的用途為准,但對取得工商營業執照並已持續營業一年以上的,應當參照經營用房評估;

(三)建築面積:房屋所有權證書載明的建築面積或者房產管理部門確認的實際測量面積。房屋建築面積小於土地使用面積的,區位補償面積應當按照土地使用面積計算;

(四)裝飾裝修:裝飾裝修補償應當結合裝潢材料的檔次、價格、折舊年限等因素視每自然間不同情況,分別按其建築面積計算;
(五)其他因素:房屋建築結構形式、成新程度、樓層、層高、朝向等。
第十九條對被拆遷房屋進行房地產市場價評估的機構由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共同選定;拆遷人和被拆遷人不能達成一致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符合條件的評估機構中抽簽確定,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在抽簽前三日在拆遷地點公告抽簽的時間和地點。

評估機構按照前款規定對被拆遷房屋進行房地產市場價評估的費用,由拆遷人承擔。
第二十條拆遷人或者被拆遷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評估結果送達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要求評估機構作出解釋、說明。評估機構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解釋、說明。經解釋、說明仍有異議的,持有異議的拆遷人或者被拆遷人可以委託符合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其他評估機構重新評估。

重新評估結果與原評估結果在允許誤差范圍之內的,原評估結果有效,重新評估費用由委託人承擔。重新評估結果與原評估結果超出允許誤差范圍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專家庫中抽簽選定有關專家進行鑒定。鑒定採用原評估結果的,重新評估和鑒定的費用由重新評估的委託人和重新評估的機構共同承擔;鑒定採用重新評估結果的,重新評估和鑒定的費用由委託人的相對人和原評估機構共同承擔。

前款所稱的允許誤差范圍,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一條拆遷人應當在評估結束後五日內在拆遷地點公布評估結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承接房屋拆除工程業務的施工企業拆除房屋未採取安全護衛措施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二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傷亡事故的,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拆遷實施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弄虛作假、濫用職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吊銷其拆遷上崗證,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拆遷當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委託不符合條件的評估機構進行拆遷評估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第二十五條評估機構與拆遷當事人相互串通,故意壓低或者抬高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的,評估結果無效,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暫停直至取消評估資質;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超越或者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受賄索賄、侵犯拆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部門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在城市規劃區外的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參照本條例執行。
因城市開發建設徵用集體土地實施房屋拆遷的,其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參照本條例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本條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990年12月19日江蘇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1996年12月13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修訂的《江蘇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G. 南京租房補貼一定要南京市的社保卡嗎,我原來江蘇省的社保卡可不可以作為銀行卡領補貼

不可以的,租房補貼都是當地政府財政補貼,外地的沒有這項福利

H. 請問:江蘇省或南京市有無關於領取住房補貼的免除規定

這個和借錢硬挨沒有關系的,只要換上了,補貼是補貼,兩碼事

I. 江蘇省的住房補貼到底怎麼用

住房補貼現在一般是按月發給個人,而公積金是交到公積金管理中心,在購房時可以申請貸款用來支付購房款。是單獨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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