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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養住房補貼

發布時間:2021-01-10 10:09:02

❶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關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定的基本原則

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應當以是否形成較為固定的生產、生活,是否依賴於農村集體土地作為生活保障為基本條件,並結合是否具有依法登記的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常住戶口,作為判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一般原則。

二、關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取得

1、父母雙方均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或者父母一方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且依法登記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常住戶口,則該父母之子女自出生時起認定取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2、因合法的婚姻、收養關系,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並將戶口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人員,認定取得本集體組織成員資格。

3、因國防建設或者其他政策性原因,通過移民進入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並將戶口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人員,認定取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三、關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喪失

1、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死亡,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自死亡時起喪失。

2、取得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自取得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時起,其原有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喪失。

3、遷入本市各區縣(自治縣)所轄街道辦事處或者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駐地鎮,轉為非農業戶口的,自取得非農業戶口之日,其原有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喪失。

4、遷入第七條以外的其他城鎮,轉為非農業戶口,且納入國家公務員序列或者事業單位編制的,其原有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喪失。

5、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喪失的確認,應當遵循以人為本的原則,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未改變戶籍性質和退出承包地之前,一般不宜認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喪失。

四、幾類特殊人員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

1、農嫁女或入贅男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應當以是否在配偶對方形成較為固定的生產、生活,是否依賴於對方農村土地作為生活保障為基本判斷標准。

(1)農女嫁出後,在男方較為固定生產、生活,並依賴於男方土地作為基本生活保障的,無論其戶口是否從原集體經濟組織遷出,均應認定具有嫁入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2)農女嫁出後,戶口仍在原集體經濟組織,承包地亦未收回,但本人或者與其配偶均外出務工,並未在男方較為固定的生產、生活,應認定具有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3)農女嫁到第八條所稱的城鎮,戶口遷入男方,無論其在娘家生產、生活,還是在城鎮生活,只要未納入國家公務員序列或者事業單位編制(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除外)的,應認定具有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4)農女嫁出後,因為離婚,又回原籍居住生活,但戶口未遷回,應認定具有嫁入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但在原籍重新分得了承包地的,可以認定為具有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入贅男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參照上述精神確定。

2、外出就學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畢業後在城市形成較為固定的生產生活基本條件,不依賴於農村集體土地之前,不應認定其喪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3、服兵役人員,應當保留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其中任幹部的,或者按政策應當進行轉業安置的士官,一般應認定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喪失。

4、勞改、勞教和服刑人員應當保留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5、非因生活需要,而是出於利益驅動或其他原因,僅將戶口掛在集體經濟組織的,不應認定具有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6、將非農業戶口遷回原籍,成為農村戶口,但不承包經營集體土地,而是以退休工資等其他穩定性收入作為基本生活保障的回鄉退養人員,應認定為不具備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1)退養住房補貼擴展閱讀: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概念:

雖然現有法律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沒有統一明確的規定,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卻被大量的法律法規所使用。《憲法》、《民法通則》、《土地管理法》、《物權法》都有相關規定。從中可以看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以土地等集體所有財產為根本,以農業等生產經營為目的,以一定范圍內的農民為其成員的經濟合作組織,其有權對農村土地進行發包,組織生產經營、管理,進行收入分配。

在現階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一般表現為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及村合作社等形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其成員之間具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某些程度上類似於公司與股東的關系,只有具有成員資格,才享有相關成員權。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集體土地等財產的集體所有權,有將這些財產交由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管理的義務,並享有土地承包、收益分配等權利。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以簡要地定義為,具有該村合法村民資格在該集體經濟組織所在的村、組居住生活,並以該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為基本生活保障,依法登記常住戶籍並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形成權利義務關系的當事人。

參考資料:網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北大法律信息網- 關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問題的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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